【汪江連】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製度的價值功能分析

欄目:《原道》第27輯、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
發布時間:2016-04-29 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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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的價(jia) 值功能分析

作者:汪江連(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27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廿三日辛巳

           耶穌2016年4月29日


 

內(nei) 容提要: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是香港特區所特有的選舉(ju) 模式,它具有獨特的民主價(jia) 值和政製功用。它實為(wei) 多數民主的一種矯正機製,以法團主義(yi) 為(wei) 其政治哲學基礎,符合現代多元主義(yi) 、社群主義(yi) 發展的趨勢,在香港特區有效運行多年後、經改良後的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可以實現多元的共識民主、各種團體(ti) 或界別的均衡參與(yu) ,它與(yu) 直選代議製相結合,借以保障香港特區政製機製的有效運行。與(yu) 此同時,該選舉(ju) 製度對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製”有切實的保障力,即便是在未來“雙普選”時代到來之時,作為(wei) 香港《基本法》規範體(ti) 係中的法構造,它依然有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正當性和有效性,在可見的一定曆史時期內(nei) 也將因其依然維係著香港特區的獨特政製架構之運行,而不能輕言廢止。

 

關(guan) 鍵詞: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ju) 共識民主均衡參與(yu) 行政主導

 

作為(wei) 一種間接選舉(ju) 模式,香港特區的功能界別選舉(ju) 擔負著獨特的價(jia) 值與(yu) 功能。所謂功能界別選舉(ju) ,其核心關(guan) 鍵詞就是“功能”,是故,探討該選舉(ju) 方式的功能就變得尤為(wei) 緊要。而功能界別選舉(ju) 的功能,也就是它的意義(yi) 、價(jia) 值或者作用,它在香港地區的政治體(ti) 製中扮演的角色。該選舉(ju) 模式,從(cong) 香港1985年進行代議製改革那時起,學界對其看法就迥異不同、各執一極、殊難統合。

 

大多數學者認定它是非民主的選舉(ju) 方式,是精英政治,是國家主義(yi) 的,是陳詞濫調,是已然“死亡”的代議製模式,不值得學界再費筆墨,也不值得實踐再行采用;也有不少學者持有異議,他們(men) 認為(wei) ,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有著直接選舉(ju) 所沒有的功能,它起碼可以對多數暴政有一定防範作用,它體(ti) 現均衡參與(yu) ,它是現代民主發展到一種極致的“糾錯機製”。[1]總之,正反兩(liang) 派誰也說服不了誰。即便在香港地區,回歸前後對功能界別的爭(zheng) 議,也未有一刻停歇,尤其是2017/2020年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hui) 是否引入普選的政改爭(zheng) 論中,該選舉(ju) 模式何去何從(cong) ,理論和實務界紛爭(zheng) 不止、莫衷一是,其要旨在於(yu) 要從(cong) 根本上闡明它的價(jia) 值功能,才能從(cong) 深層次上為(wei) 其去留提供有說服力的“硬解釋”。筆者試圖從(cong) 如下三個(ge) 方麵對此問題展開論述,意圖為(wei) 解決(jue) 上述困局提供鏡鑒。

 

一、從(cong) 大眾(zhong) /多數民主到共識民主:雙重合法性的民意基礎

 

(一)香港引入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的目的

 

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毫無疑問是香港的一種特殊的甚至獨有的製度安排,它明顯帶有“精心設計”的痕跡。在香港政治地位未確定前的港英占領時期(19世紀40年代到20世紀70年代),港英實行“專(zhuan) 製政體(ti) ”,對民意的吸納方式就是通過委任製這種非民主、非選舉(ju) 的“行政吸納政治”的方式讓香港當地有影響力的各界名流以被谘詢者的身份對香港的管治發揮一定作用,後期的立法行政兩(liang) 局出現若幹非官守議員即是。[2]這種模式即使有民主的因子、也是淺表層的。

 

隨著中英談判、聯合聲明的簽訂,香港回歸中國底定,港英當局開始考慮代議製之可能性,並借助民主化的方式“光榮撤退”,一則為(wei) 保護英國在香港的利益,再則也為(wei) 了在香港回歸後發揮影響力,甚至也有為(wei) 香港回歸製造麻煩、為(wei) 未來香港管治設置機關(guan) ,為(wei) 21世紀英國重返香港做一定的鋪墊,港英當局迅速變幻管治的思路和方式。[3]功能界別選舉(ju) 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被引入到香港的。引入該選舉(ju) 模式的目的是替代委任製,好讓一度為(wei) 港英治理香港做出貢獻的地區精英以及各類社會(hui) 人士在未來的政治體(ti) 製中占有一席之地,利益得到保障。說到底,港英當局認為(wei) ,財經界和專(zhuan) 業(ye) 界的精英對維係香港的前途的信心和繁榮,關(guan) 係重大,故而要對他們(men) 的代表權給予特殊保障。

 

具體(ti) 做法是引入功能界別議席,讓他們(men) 的代表能夠進入到立法局和行政局中,發揮政治影響力。與(yu) 委任製有所不同的是,這些界別的代表是通過選舉(ju) 方式產(chan) 生的,或者主要通過選舉(ju) 方式產(chan) 生的。所以,功能界別模式是選舉(ju) 模式的一種,應該是沒有爭(zheng) 議的。港英當局在剛剛引入該模式的時候,將功能進行組別劃分,一類是與(yu) 經濟和社會(hui) 有關(guan) 的選民組別,另外一類是由專(zhuan) 業(ye) 人士組成的界別;前者由主要組織、社團和機構為(wei) 基礎,這些組織的成員自動成為(wei) 組別選民,選舉(ju) 或者內(nei) 部協商產(chan) 生議席;後者以有關(guan) 職業(ye) 的專(zhuan) 業(ye) 團體(ti) 和機構的成員為(wei) 基礎組成組別選民,一般采用一人一票選舉(ju) 的方式產(chan) 生代表。

 

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所謂功能界別選舉(ju) 的模式,其本身是間接選舉(ju) 方式無疑,而各界別的議席產(chan) 生方式則五花八門,有的是直接選舉(ju) 、有的是間接選舉(ju) 、有的是協商推舉(ju) ,甚至還有指定產(chan) 生議席的方式。所以,要分析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一則要從(cong) 整體(ti) 性的角度分析,再則還要分析各界別內(nei) 部的議席產(chan) 生方式。由於(yu) 這所有的議席產(chan) 生方式中,包括了民主選舉(ju) 的方式,所以,功能界別選舉(ju) 屬於(yu) 一種民主選舉(ju) 的方式。然而,卻易於(yu) 被批評為(wei) “小圈子選舉(ju) ”“精英選舉(ju) ”,是與(yu) 地域直接選舉(ju) 相對應的、甚至相對立的選舉(ju) 方式,這種選舉(ju) 方式每每被認為(wei) 與(yu) 現代民主選舉(ju) 的核心觀念是衝(chong) 突的,此種批評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民主派對功能界別選舉(ju) 的非民主之批評

 

批評者認為(wei) ,現代民主選舉(ju) 的理念主要是平等選舉(ju) 權,即民主選舉(ju) 要直接、普及、公開、平等、秘密投票等。其中,選舉(ju) 權平等是地區直選對功能選舉(ju) 批評最多的,認為(wei) 它是服務於(yu) 特權階層的選舉(ju) ,普通選民在投票、提名或當選議員或政府官員時,不能享有同等的機會(hui) 、無法表達同等的意願。[4]這種不平等表現在如下幾個(ge) 方麵:第一,功能界別選舉(ju) 無法覆蓋更多的選民。第二,功能界別選民的每票票值高出分區直選選民的好多倍。第三,功能界別內(nei) 的各個(ge) 組別選民的代表權也未盡相同,通常團體(ti) 界別代表權遠高於(yu) 個(ge) 人界別的選民。第四,團體(ti) 或者公司投票的界別,存在“一人控製多公司、一人擁有多個(ge) 選舉(ju) 權”現象。[5]

 

上述批評歸結到一點,就是認為(wei) 功能界別選舉(ju) 不符合現代民主選舉(ju) 的基本要義(yi) ,簡單說就是選舉(ju) 要普及而平等,這一原則已經被納入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簡稱《公約》)之中,置於(yu) 第25條,該條也被用於(yu) 解釋“普選”的核心要義(yi) 。即便有人主張以經濟、產(chan) 業(ye) 、社會(hui) 功能或選民職業(ye) 作為(wei) 代表的基礎,它是另類民主,卻鮮有國家采用此一選舉(ju) 模式,主因是功能界別劃分選民涉及到各行各業(ye) 的變化,實難做到公平選舉(ju) ,從(cong) 理念到操作皆不可行、故多數國家棄而不用。結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涉及到普選與(yu) 國際公約關(guan) 係的研究、普選與(yu) 人權法案的研究,包括功能界別與(yu) 普選、與(yu) 國際公約、與(yu) 人權法案的研究,成果較為(wei) 豐(feng) 沛、觀點千差萬(wan) 別,筆者將另文探討。[6]此處擬主要解決(jue) 的問題是: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與(yu) 民主的關(guan) 係。[7]

 

(三)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與(yu) 共識民主

 

在研究香港功能界別選舉(ju) 的民主性問題上,有兩(liang) 種進路:一種是尋找該選舉(ju) 模式與(yu) 地區直選的共同性,試圖證明它與(yu) 現代經典民主的理論和觀念是一致的;另外一種進路則認為(wei) ,功能選舉(ju) 作為(wei) 一種以法團主義(yi) 為(wei) 理論基礎的職業(ye) 代表製,有其獨特的地位和價(jia) 值,它甚至是現代民主弊端的矯正機製,有著直接選舉(ju) 、分區直選甚至普選無法替代的作用。上述進路歸結起來可以用一種理論進路來解釋,那就是與(yu) 已經形成普遍影響力的現代代議製民主理論不同,功能界別選舉(ju) 是“另一種”民主理論的製度呈現,該理論就是共識民主理論。

 

1.大眾(zhong) 民主與(yu) 香港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

 

現代代議製民主的經典理論可以歸結為(wei) 大眾(zhong) 民主理論。所謂大眾(zhong) 民主,說到底是一種全民民主、也就是多數民主。這種民主的核心要義(yi) 就是“少數服從(cong) 多數”,表現在選舉(ju) 上就是讓盡量多的個(ge) 體(ti) 公民沒有差別的擁有選舉(ju) 權,選舉(ju) 出一個(ge) 國家或地區的代議機關(guan) ,甚至最高行政領導人。多數民主的核心要義(yi) 就是在人民主權理論指導下,多數人的意願代表著多數人的利益,代議機關(guan) 隻有由多數人組成,才是正義(yi) 的。通常,實現“多數決(jue) ”的最佳方式公認為(wei) 地域直接選舉(ju) 這種模式。英國的威斯敏斯特模式是典型的多數民主模式,學者利普哈特還對該模式進行了全麵的分析。[8]大眾(zhong) 民主的實踐是隨著選舉(ju) 權的逐步擴大和逐步公平而實現的,比如曆史上,婦女、黑人,甚至不能繳納一定稅費的成年男性,是沒有選舉(ju) 權的。當前,西方典型國家雖然對選舉(ju) 權也有所限製,但這種限製往往基於(yu) 一種客觀的合理性之理由,且一視同仁。多數民主意味著多數人統治、少數人通常隻能當反對派。這樣麵臨(lin) 著一個(ge) 問題,少數派如何在代議機關(guan) 裏有自己的代表權,於(yu) 是,有人批評該模式是不民主的。此外,更為(wei) 關(guan) 鍵的是對於(yu) 一個(ge) 實行地域直選的國家或地區,其競選文化要較為(wei) 成熟,其政黨(dang) 政治就應該較為(wei) 完善,民主化的進程與(yu) 政黨(dang) 政治的進程應該是同步的,否則,選民由於(yu) 缺乏一個(ge) 多元化政治力量的引導、整合與(yu) “教化”,也許會(hui) 陷入選舉(ju) 的非民主化、非法治化的“廣場民主”或“大民主”之暴力陷阱。從(cong) 而,最終導致多數民主淪為(wei) 多數專(zhuan) 政。

 

2.功能界別選舉(ju) 與(yu) 共識民主

 

在對多數民主批判的基礎上,共識民主理論應運而生。共識民主是由利普哈特經由結盟民主而提出,其核心觀點是對多數的統治進行一個(ge) 修正,即在人民主權原理下,各個(ge) 人偏好有所不同時,應該由“盡可能多的人”來決(jue) 策。與(yu) 多數民主相同的是,他認為(wei) 多數人的統治優(you) 於(yu) 少數人的統治;但共識民主追求的是將多數的規模最大化、實質化,而非狹隘的“多數”人。在共識民主下,權力是由各種不同的群體(ti) 共同分享的,各種規則的製定、各類機構的設置是為(wei) 了使不同群體(ti) 的人民能夠更加廣泛地參與(yu) 政府,並就政府推行的政策達成普遍的一致,而不是像多數民主模式那樣隻追求多數甚至是微弱多數來決(jue) 定政府的政策。這種模式在異質性的社會(hui) 可以適用,在同質化高的社會(hui) 也一樣可以適用。共識民主強調妥協、包容、商談,盡量多一些協商,任何決(jue) 策要實現最大化的一致。[9]利普哈特認為(wei) ,瑞士、比利時和歐盟不同程度上實現了共識民主的理念。

 

共識民主理論用以解釋香港特區在引入代議製以後的民主製度安排,尤其是香港回歸後的政治體(ti) 製是頗為(wei) 有說服力的。香港在回歸前、引入代議製之前,其政治模式可以說是一種開明專(zhuan) 製主義(yi) ,在無需尋求香港人合法性認同的前提下,港英當局采取委任谘詢製的方式吸納香港的精英力量、固化其決(jue) 策和行政的民意基礎,這就是共識政治,它與(yu) 對抗政治有所不同,強調盡可能的協商、“意見一致”。[10]在政治“無求於(yu) 民間”的殖民化時期,港英當局主要是通過吸納社會(hui) 上的精英分子、挑選出“合作者”,借以便利於(yu) 其治理統治,也便利於(yu) 提供公共服務。當時,普通的香港人保持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冷感,他們(men) 未必認同港英統治的合法性,但是,對其統治的效率和公平性,尤其是社會(hui) 服務性卻有一定程度的訴求。這一方麵因為(wei) 他們(men) 無可奈何的政治命運,另外一方麵也因為(wei) 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之前作為(wei) 一個(ge) “移民城市”和逃亡者的棲息地,早期港人所追求的也無法是一份安穩的生活、家庭和工作,民主是一種奢侈品。港人基於(yu) 政治冷漠的容忍政治,恰恰有利於(yu) 政府更加開明,當然也有利於(yu) 精英政治的發展。[11]

 

然而,當香港進入到回歸過渡期時,共識政治也開始進入到新的階段。英國有計劃撤退時,一方麵要培育香港人的民主價(jia) 值觀念,另外一方麵要引入“有求於(yu) 民間”的代議製,這自然會(hui) 涉及到民主價(jia) 值共識和“遊戲規則”共識。早期香港人和港英當局在政治認同上的“互為(wei) 不存在”(唐君毅語)隨著上世紀60-70年代的“反殖民”運動有所動搖,港人的政治冷感略有改變,港英吸納民間的民意精英步伐有所加快,在區議會(hui) 、立法會(hui) 和行政會(hui) 有了間接代表民意的力量。1984年的代議製改革,1985年的立法會(hui) 民選議席之引入,成為(wei) 香港邁向民主化的轉折點。這樣,港英當局就麵臨(lin) 多重困境,一方麵要維係過渡期的統治,民主化進程不可太快;另一方麵想保持回歸後的潛在影響力,借以維護英國在香港的既得利益,於(yu) 是希望讓民主的幼芽能夠長成大樹、有獨立“對抗”中方的話語權。

 

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被引入的。它一方麵成為(wei) 委托谘詢製的替代品,另一方麵又能保障與(yu) 港英合作良好的精英在立法行政兩(liang) 局有足夠話語權,甚至製衡分區直選議員可能對港督工作的掣肘。港英當局也知道,該模式是一種過渡性的工具性安排,他們(men) 的終極目標依然是:“逐步建立一種政製,使其權力穩固地立根於(yu) 香港,有充分權威代表港人的意見,同時更能直接向港人負責。”[12]港英當局之所以在香港回歸底定的這個(ge) 關(guan) 口,忽然開始對政權的合法性、認受性問題重視起來,蓋因為(wei) 其目的之功能性。其實,作為(wei) 一個(ge) 殖民地香港的宗主國,它根本沒有興(xing) 趣發展香港的民主,建立法治主要是為(wei) 了便利於(yu) 治理和統治,一個(ge) 有序的法治的香港符合英國的國際戰略,而一個(ge) 民主的香港則符合回歸後英國的政治需要。民主不是英國人的目的,英國人的目的是維護他們(men) 在香港的利益、在華的利益和維係在亞(ya) 洲的國際影響力。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也僅(jin) 僅(jin) 是英國在香港搞代議製改革的過渡性安排,進入後過渡期後,彭定康之“政改方案”就對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進行了“外科手術式”的根本改革。循序漸進的推進香港的直接選舉(ju) 、普選民主才是港英撤退前的核心目標。

 

香港過渡期的共識政治是不穩定的,它時刻處於(yu) 流變之中,其選舉(ju) 也基本上向大眾(zhong) 民主的方向邁進,“結果的不確定性”之西方民主的核心特征在香港的選舉(ju) 中日趨明顯。這不符合中方的預期、也不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原則。過速的民主化可能大大影響到香港《基本法》的製定,最終會(hui) 導致港人產(chan) 生一種錯覺,回歸後的香港在民主的政製安排上是一種與(yu) 港英時期相比的倒退。[13]於(yu) 是,必須以某個(ge) 民主化的節點為(wei) 立法的基礎,然後從(cong) 製度上規製和謀劃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從(cong) 而逆推出後過渡期內(nei) 香港的民主改革之實踐的步伐,並取得港英當局的配合。唯有如此,才能保障“一國兩(liang) 製”的實踐,也才能保障回歸後的香港“明天會(hui) 更好”,這個(ge) 曆史的節點就是1990年香港《基本法》的製定。

 

1989年春夏之交前的中方、英方和港英當局合作較為(wei) 密切。隨著英國對中國的戰略誤判,變局驟起肘腋。然而,香港立法會(hui) 1988年的選舉(ju) 已經結束,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也接近尾聲,在這兩(liang) 個(ge) 前提下,1990年的《基本法》算是從(cong) 製度上把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固定了下來。1990年後的香港,1997年後的香港,在政製發展上完全是在不同的道路上前行的兩(liang) 架馬車。過渡期內(nei) ,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的實踐變遷如此迅速,以至於(yu) 其共識政治的意蘊基本消解;其核心的承載就是那個(ge) 還未生效的紙上的《基本法》;回歸後的香港,幾乎是從(cong) 1991年的香港立法會(hui) 出發實踐其政製的展開,這其中的五六年香港在選舉(ju) 製度上的實踐被冰封斬斷,然後融化到近十幾年的香港政製改革進程之中。我們(men) 甚至可以這樣說,香港的民主化進程,港英當局從(cong) 1992-1997年走的是一種“大躍進”版,1997後的香港特區則有計劃的拉長了香港民主化的進程,或許兩(liang) 者並非道路之爭(zheng) 、而是速度之爭(zheng) ,撇開國家主權利益的考量,中英對香港的管治分歧,尤其是選舉(ju) 製度的改革上,可能“循序漸進”理解的不同才是核心分歧之一吧。

 

當然,盡管當初港英在代議製改革時秉持的是共識民主的理念,與(yu) 中方所持理念基本相同。但在民主化道路的選擇上,尤其是民主化進程的速度、方法、路徑和機製選擇上,中英有很大不同,其不同皆因立場、目標、理念和價(jia) 值不同所致。站在中方的立場上,香港的民主化顯然不是第一目標、或主要目標,它服務於(yu) 更高的目標。香港的民主化既是目的、也是工具,甚至工具性的色彩更濃一些。作為(wei) 一個(ge) 工具,政治體(ti) 製及其發展的功能是要確保“一國兩(liang) 製”方針的落實和其戰略構想的實現。也就是說,香港的民主化隻能配合和促進“一國兩(liang) 製”下香港各方麵包括政治、社會(hui) 、民生各領域的發展,有利於(yu) 一個(ge) 國家內(nei) 香港與(yu) 內(nei) 地的融洽相處,特別是要有助於(yu) 建立良好的中央與(yu) 特區的關(guan) 係。此外,這種民主化的政製安排還要為(wei) 實現如下目標服務,如維護良好的中央與(yu) 地方的關(guan) 係、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維持或強化香港在國家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中的貢獻,防止香港成為(wei) 顛覆內(nei) 地政府和社會(hui) 主義(yi) 體(ti) 製的基地等等。[14]在這些價(jia) 值目標指引下,香港特區的民主發展自然被設置了前提性要求,何種選舉(ju) 模式能更好的實現上述目標,又符合“一國兩(liang) 製”的承諾,能被香港人基本接受,就選擇何種模式。民主是一種比較性的感覺,與(yu) 委任製相比,選舉(ju) 團的選舉(ju) 更加民主;與(yu) 選舉(ju) 團選舉(ju) 相比,功能界別選舉(ju) 更加民主;與(yu) 功能界別選舉(ju) 相比,地域分區直選更加民主。港英時期的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能較好的實現上述目標,或與(yu) 香港的政製發展階段和未來趨勢較為(wei) 契合,作為(wei) 一種過渡性的安排,自然在《基本法》中被深深植入了。

 

3.香港特區功能界別選舉(ju) 與(yu) 精英政治的共識

 

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的引入,從(cong) 根本上說是精英政治的共識。立法會(hui) 直選議員的製度設定是一種對“普適性”民主選舉(ju) 製度的認同,而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的保留則委實體(ti) 現著香港中上層階層的“精英式”價(jia) 值觀念。一方麵,他們(men) 不靠基層選舉(ju) 進入代議機關(guan) ,他們(men) 也缺乏搞街頭政治的動力;另一方麵,他們(men) 也希望在未來的政治架構中保留既定的影響力。作為(wei) 一種交換,他們(men) 選擇對中央、對特區政府的合作態度,與(yu) 此同時,我們(men) 也要注意一個(ge) 傾(qing) 向,無論商界精英還是專(zhuan) 業(ye) 界精英,他們(men) 往往作為(wei) 既得利益集團的成員,具有政治上的保守性;他們(men) 也多會(hui) 基於(yu) 一種自己界別利益的原因而選擇與(yu) 政府合作。加上中央基於(yu) 如下兩(liang) 個(ge) 判斷選擇了與(yu) 香港的精英合作,而非在香港借助於(yu) 基層、草根的力量來推行其製度和主義(yi) ,這才導致了香港精英與(yu) 中央當政者的合流。

 

中央認為(wei) ,資本主義(yi) 製度的一個(ge) 典型特征就是保護資本家的利益,換句話說,資本主義(yi) 的製度設計應該以服務於(yu) 資本家為(wei) 主,其民主也應該是精英民主,故而越是強調“一國兩(liang) 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越是要做有利於(yu) 資本家的製度安排,越不能把所謂社會(hui) 主義(yi) 那一套理念和製度放諸香港。有鑒於(yu) 此,諸如人民民主、基層民主等在香港不能搞得太活躍,甚至連中共也不應該在香港活動。

 

此外,更為(wei) 核心的一個(ge) 判斷是,香港的繁榮穩定靠對資本主義(yi) 工商界者的保障上,香港的實際情況是隻有保護好資本家的利益、才能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中央認為(wei) ,一個(ge) 穩定的、繁榮的、商業(ye) 化的香港比一個(ge) 民主化的香港更重要,為(wei) 了警惕香港出現所謂民粹主義(yi) 、福利主義(yi) ,為(wei) 了維護香港的自由港地位、所謂低稅率優(you) 勢,必須給資本家有特殊的民主化政製安排,從(cong) 而讓他們(men) 在立法機關(guan) 和行政機關(guan) 中有足夠的發言權和政治影響力,而既是民主製度又是精英機製的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恰恰能擔當前述的任務,具有精英民主政治、共識政治的功能,所以,成為(wei) 中方認為(wei) 能多方共贏的首選。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直接體(ti) 現了共識民主的“權力由不同群體(ti) 分享”的理念。依據學者高爾的觀點,社會(hui) 不僅(jin) 是單一的個(ge) 體(ti) 普遍意誌構成的,還有組織的意誌,每個(ge) 組織都有其專(zhuan) 屬功能、皆應有專(zhuan) 有代表,這是一種多元主義(yi) 的民主觀。拉斯基則認為(wei) ,現代社會(hui) 人民的意見受工作環境影響多於(yu) 居住環境影響,功能/職業(ye) 代表製可作為(wei) 選擇代表基礎之一。[15]高漢與(yu) 羅渣士提出會(hui) 社民主(Associational Democracy)這一概念,即以工業(ye) 或行業(ye) 組織為(wei) 基礎,將其納入決(jue) 策之中,惟其必須經過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它可使政治上的少數派、社會(hui) 上不同壓力集團和行業(ye) 團體(ti) 意見得以反映。[16]上述主張的共同之處在於(yu) 認為(wei) ,民主社會(hui) 應由多元的群體(ti) 組成,通過吸納社會(hui) 上各種團體(ti) 代表的多元利益和聲音,會(hui) 有效反映多元社會(hui) 的民意。[17]

 

當然,我們(men) 應當明確,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要和地域直接選舉(ju) 方式結合才能體(ti) 現多元主義(yi) 的共識民主理論。共識民主有多數民主之維度,這在香港特區體(ti) 現為(wei) 分區直接選舉(ju) 的立法會(hui) 議員製度;在未來特首普選時,則體(ti) 現為(wei) “一人一票”普選特首的政製安排上。共識民主也有矯正多數民主弊害之維度,這在香港特區體(ti) 現為(wei) 回歸前的委任製、選舉(ju) 團選舉(ju) 機製,以及延續到回歸後一直持續存在的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當然,在行政長官選舉(ju) 上,則體(ti) 現為(wei) 通過選舉(ju) 委員會(hui) 選舉(ju) 這種方式,以及在普選時通過提名委員會(hui) 的提名機製來實現。香港特區的立法會(hui) 和未來普選的行政長官,借由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不僅(jin) 獲得了個(ge) 體(ti) 的單一選民的認受,還要獲得香港各個(ge) 團體(ti) /組織/機構/法團/界別等群體(ti) 的認受,這就是筆者所理解的雙重合法性。[18]立法會(hui) 實際上有兩(liang) 類議員組成,一類是分區直選議員,他們(men) 以無差別的“多數決(jue) ”體(ti) 現合法性;另一類是功能界別議員,他們(men) 以界別/組別等有一定非人數考量因素的多元“法團/群體(ti) 代表性”體(ti) 現合法性。從(cong) 這個(ge) 角度說,香港特區的功能界別選舉(ju) 機製恰恰是“一國兩(liang) 製”這一特殊構想在現代民主社會(hui) 實踐的一個(ge) 新形式,雖然它會(hui) 體(ti) 現某種漸進性,甚至為(wei) 實現政治構想的策略性,但它也許會(hui) 發展出一種有效的政治模式,這種政治模式在香港尤為(wei) 重要,其核心就是均衡參與(yu) 的政治哲學。

 

二、從(cong) 平等參與(yu) 到均衡參與(yu) :多元統合性的政治哲學

 

(一)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與(yu) 均衡參與(yu)

 

毋庸置疑,功能界別製度的設立並非主要從(cong) 民主角度而言,在《基本法》起草時不少香港委員甚至認為(wei) ,在轉變時期穩定比民主更重要,該模式能夠發揮“穩定的作用”。[19]穩定既包括要有效保護商業(ye) 精英的利益和統治地位,又要讓香港的中產(chan) 階層和普羅大眾(zhong) 看到製度有民主的外觀,這種製度設計要有利於(yu) 社會(hui) 上各個(ge) 階層都能均衡參與(yu) 。觀察曆屆的政改谘詢,我們(men) 都能發現此一理念之體(ti) 現,如2017年政改谘詢,港府就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ti) 製設計在符合“一國兩(liang) 製”精神和《基本法》規定基礎上要堅持的四項主要原則,包括兼顧社會(hui) 各階層利益、有利於(yu) 資本主義(yi) 經濟的發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兼顧社會(hui) 各階層利益”就是香港特區選擇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的主要動因之一,當然,之所以要兼顧各階層利益,更為(wei) 核心的考量就是為(wei) 了香港的繁榮穩定、為(wei) 了有利於(yu) 資本主義(yi) 經濟的發展。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在進入《基本法》視野中的最初考量點,不是為(wei) 了民主政治,而是為(wei) 了經濟發展、為(wei) 了香港的穩定繁榮。在此前提下,如果要對功能界別選舉(ju) 方式進行改革,那就要進一步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同時適應香港的實際情況。可以這麽(me) 說,當初在引入或者保留港英時期的功能界別製度時,中方從(cong) 政治經濟考量多於(yu) 從(cong) 民主人權之考量。這不能不說是一個(ge) 論證切入點的缺憾。筆者認為(wei) ,即便從(cong) 民主政治角度看,此一選舉(ju) 模式也有值得研究之處,在香港回歸後的一定曆史時期內(nei) 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功能界別選舉(ju) 的政治哲學,一言以蔽之,就是揚棄了平等參與(yu) 、保障了均衡參與(yu) 。有人認為(wei) ,功能界別選舉(ju) 是在不民主的情況下給人以民主的假象,其實質就是把狹義(yi) 的利益集團代言人選入立法會(hui) ,實現與(yu) 地區直選的衡平。之所以要以功能界別議員衡平地區直選議員,皆因中央擔心直選出“反對中國”的議員。[20]此一觀點有一定道理,但卻未必直指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存在之根本原因。一方麵,從(cong) “一國”角度,中央需要通過政治體(ti) 製的設立避免香港成為(wei) 對抗中國的地方,否則所謂的主權統一也將受到影響;另一方麵,中央也的確從(cong) “兩(liang) 製”角度考量到香港必須保持穩定繁榮,否則“一國兩(liang) 製”的理論構想也無法成功實踐,未來解決(jue) 台灣問題也會(hui) 增加更多困難,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要成為(wei) 針對澳門、台灣問題的“樣板”,這兩(liang) 點北京方麵從(cong) 來都是直言不諱,尤其是在鄧小平時期,其表達也較為(wei) 直接、明確。[21]所以,一切政製的設計和政改的步伐都要圍繞著上述兩(liang) 個(ge) 終極價(jia) 值展開,表述為(wei) 《基本法》的語言就是:“為(wei) 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曆史和現實情況”,故而用“一國兩(liang) 製”來解決(jue) 香港問題,功能界別製度必須首先放在這樣的大框架下思考。

 

分區直選議員或地區行政領導人,體(ti) 現的是平等參與(yu) 的政治哲學,就是所謂的“一人一票、同票同價(jia) ”的普選原則。公民對政治的參與(yu) 通常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來展開,一個(ge) 是選舉(ju) 代議機關(guan) 或者行政首長;另一個(ge) 是通過各種途徑參與(yu) 公共事務,或曰公民監督權。政治參與(yu) 沿著一個(ge) 脈絡在逐步演進,從(cong) 非均衡不平等的政治參與(yu) 到平等而非均衡的政治參與(yu) 、再到以平等為(wei) 基礎的均衡的政治參與(yu) ,在後工業(ye) 的信息化時代,均衡參與(yu) 是平等參與(yu) 的高階階段。均衡參與(yu) 認可地域性代表與(yu) 組織化代表的混合代表機製,既保障個(ge) 體(ti) 的單細胞之私人基本權利,也保護團體(ti) 的組織化之群團基本權利,這與(yu) 流行於(yu) 發展中國家的三代人權觀念有一定的關(guan) 聯。[22]進而言之,每個(ge) 單一的個(ge) 體(ti) 都置於(yu) 各種類型的共同體(ti) 之中,這立基於(yu) 兩(liang) 種關(guan) 於(yu) 正義(yi) 的政治哲學理論,即自由主義(yi) 和社群主義(yi) 。自由主義(yi) 強調平等、自由、寬容等人類的個(ge) 體(ti) 主義(yi) 色彩濃厚的價(jia) 值追求,皆植根於(yu) 個(ge) 體(ti) 對自身目的的自我決(jue) 定能力、而不是自我對社會(hui) 效用的貢獻。[23]自由主義(yi) 主張,政治製度應確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並且不能踐踏基本人權或自由,尤其是個(ge) 體(ti) 決(jue) 定是否認同與(yu) 生活目的的自由,個(ge) 體(ti) 就有權自由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標並免於(yu) 政治的壓製。在公民選舉(ju) 權的實踐上,自由主義(yi) 為(wei) 平等無差別的參與(yu) 提供了政治哲學的基礎,也就是說公民要麽(me) 直接“孤身”參與(yu) 到公共事務的洪流之中表達其主張,或作為(wei) 獨立的、個(ge) 體(ti) 的單細胞之“選舉(ju) 原子”釋放自己的選擇、量化為(wei) 一種“多數目”的結果,並取得無可置疑的天然正義(yi) 性,挑選自己的代表組成代議製政府來管理公共事務。這種選舉(ju) 是打亂(luan) 一切“共同體(ti) ”模式的個(ge) 體(ti) 意誌集群,從(cong) 而構建出一個(ge) 最具正當性的政權共同體(ti) 。每個(ge) 人都取自我決(jue) 定的“意誌洪水”之一瓢、匯入到一個(ge) 公共意誌的“倫(lun) 理共同體(ti) 池塘”,來解決(jue) 自由個(ge) 體(ti) 無法依據自然法則解決(jue) 的共同難題。

 

應該說,國家產(chan) 生於(yu) 這種古典自由主義(yi) 、社會(hui) 契約論的假定,其正義(yi) 性幾近無可置疑。然而,許多學者認為(wei) ,在國家產(chan) 生之前人類已經以某種方式聚集,並形成了集群、集體(ti) ,他們(men) 在國家產(chan) 生的過程中既可能被打散、也更可能繼續存在並有效運行著。甚至,在國家產(chan) 生之前,人們(men) 已經有了更為(wei) “親(qin) 切”的各種命運共同體(ti) 之歸宿,如果一旦消解其在各類共同體(ti) 中的成員身份,自我無法理解自身的角色、意義(yi) 和身份。這些特征甚至是人類誕生後曆代後人在一出身時就被“給定”的,他是一種天生的身份、無法脫離的特征,否則人們(men) 無法宣稱自己是一個(ge) 道德的存在、而隻能放逐於(yu) 蠻荒的野人棲息之地。前述身份包括家庭、性別、宗教共同體(ti) 、民族共同體(ti) 等等。鑒於(yu) 此,我們(men) 甚至可以說自由主義(yi) 所主張的個(ge) 人主義(yi) 的絕對自由觀,實為(wei) 一種假設、不真實的理想狀態,是政治哲學可以作為(wei) 理論構設與(yu) 學術展開的一個(ge) 出發點。

 

如果說自由主義(yi) 是平等政治參與(yu) 的理論基礎的話,那麽(me) 社群主義(yi) 則可作為(wei) 均衡參與(yu) 的政治哲學基礎,其所要實現的也是多元統合性的政治價(jia) 值。前述桑德爾的主張,以及麥金泰爾、金斯卡、泰勒等人的主張都較為(wei) 接近社群主義(yi) 。[24]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沃爾澤的學術觀點更可為(wei) 均衡的政治參與(yu) 提供借鑒。早期人們(men) 置身於(yu) 流動性較小的共同體(ti) ,比如家庭、部落、氏族、民族、種族、宗教社區等等,隨後人們(men) 除了不可改變特征的共同體(ti) 歸宿以外,他們(men) 還可以通過自我選擇從(cong) 傳(chuan) 統的共同體(ti) 中抽離,選擇進入一個(ge) 現代的流動性較強的共同體(ti) ,比如職業(ye) /行業(ye) 共同體(ti) ,觀念/思想/信仰共同體(ti) ,特殊生活方式共同體(ti) ,甚至興(xing) 趣共同體(ti) 等。人們(men) 自由組合、自我選擇、來去自由,這些共同體(ti) 靠一種自由意誌選擇下的共同經曆、共同訴求、共同利益、共同認同、共同價(jia) 值等要素而自發組合而成,形成自治性的團體(ti) ,逐步演變成社會(hui) 共同體(ti) ,甚至取得了國家的法定認定,擔當某種社會(hui) 治理的角色,他們(men) 是廣義(yi) 的社群:社團/社區+群體(ti) /集群。

 

功能界別選舉(ju) 恰是為(wei) 了讓這些形形色色的“社群”的獨特利益、意誌觀念能在代議機關(guan) 中有不可或缺的代表權而應運而生的選舉(ju) 製度,這種選舉(ju) 製度是作為(wei) 個(ge) 體(ti) 主義(yi) 化的地區直接選舉(ju) 之補充機製而存在的“集團”主義(yi) 的選舉(ju) 製度,試圖在個(ge) 體(ti) 代表製的“主盤”之中、放入一個(ge) 集體(ti) 代表製的“副盤”,從(cong) 而讓“非國家的先在共同體(ti) ”的法團代言人能緩衝(chong) 或潤滑多數主義(yi) 決(jue) 策可能出現的某種“人多勢眾(zhong) ”的扭曲民主決(jue) 策之弊端。與(yu) 此同時,基於(yu) 社群主義(yi) 的均衡民主的功能界別選舉(ju) 機製之存在,還可以避免“自由主義(yi) 可能導致國家公民獨自打保齡問題。”[25]換句話說,在維護基本人權及平等、自由、寬容、多元主義(yi) 和正義(yi) 這些古典自由主義(yi) 價(jia) 值的同時,還要尊重文化與(yu) 共同體(ti) 的共享意義(yi) 的完整性與(yu) 多元性。

 

(二)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與(yu) 複合平等觀

 

沃爾澤進一步主張,可以通過他所說的“社會(hui) 善的共享理解”來實現。為(wei) 此,他提出了一個(ge) 複合平等的理論,認為(wei) 一個(ge) “沒有一種社會(hui) 物品充當或能夠充當支配的手段”的社會(hui) 就是複合平等的社會(hui) 。[26]“複合平等”允許公民壟斷性占有某領域的社會(hui) 善、但不能跨領域壟斷性占有社會(hui) 善。按照沃爾澤的理解,非正義(yi) 至少以兩(liang) 種方式出現,首先,某個(ge) 社會(hui) 群體(ti) 壟斷了幾乎所有領域的善。其次,某種社會(hui) 善的分配原則,妨礙或幹預了其他社會(hui) 善的分配。總體(ti) 而言,複合平等是社會(hui) 化民主與(yu) 多元主義(yi) 的結合,它意味著社會(hui) 生活的不同領域都是自治的,每個(ge) 領域不可支配性的、超越其正當的領域,而擁有更多的交換媒介,其地位端賴它的內(nei) 在特性所決(jue) 定。沃爾澤對複合平等的論證依賴兩(liang) 個(ge) 相關(guan) 的假定:一是自由結合有助於(yu) 在較大的共同體(ti) 中產(chan) 生多樣性的社群;二是在某個(ge) 領域內(nei) 發揮主導作用的屬性,不能在領域間進行轉化。功能界別選舉(ju) 正是回應了多樣性且獨自發揮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之社群如何有效參與(yu) 公共政治的難題。

 

複合平等觀認為(wei) ,不存在檢驗人們(men) 是否平等的簡單標準,沃爾澤認為(wei) :“複合平等的道德意義(yi) ”在於(yu) ,在一個(ge) 公正的社會(hui) 中,人們(men) 想要的是“自由給予的承認和他的同輩人的誠實判決(jue) ”,平等是一種可能、而不是一種事實。換言之,在一個(ge) 複合平等的社會(hui) 中,使人們(men) 變得平等的,是人們(men) 共同的努力和參與(yu) ,即集體(ti) 的自治。[27]代議機製和國家機器所由來的權力都是這種集體(ti) 自治的衍生物而已,或者服務於(yu) 這種集體(ti) 自治的底線秩序安排,自然不僅(jin) 單個(ge) 個(ge) 體(ti) 意誌會(hui) 滲漏到這樣一個(ge) 秩序共同體(ti) 的社會(hui) 基座/地基,個(ge) 體(ti) 所“結盟”的社群也會(hui) 把他們(men) 的集團意誌整體(ti) 打包“滴漏”或者嵌入到國家共同體(ti) 這一道德/倫(lun) 理/秩序存在物的基座之中,並形成均衡性的秩序,穩定立基於(yu) 其上的人這一社會(hui) 關(guan) 係的倫(lun) 理存在物以及這些倫(lun) 理存在物的各色“集群”。

 

無論是複合平等觀還是均衡參與(yu) 的政治理論,針對香港社會(hui) 都具有較強的解釋力。香港《基本法》關(guan) 於(yu) 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的政體(ti) 設計,即體(ti) 現了複合平等與(yu) 均衡參與(yu) 的政治理論。香港在港英時期前期的利益集團主要是工商界精英,後期除了專(zhuan) 業(ye) 精英集團以外,還有經過了民主啟蒙的中產(chan) 階層和普羅大眾(zhong) 。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正是為(wei) 了均衡上述幾大利益集團而設計出來的選舉(ju) 機製,港英時期運行效果良好,回歸後自然有保持並完善的必要。均衡參與(yu) 理論是對港英的開明專(zhuan) 製主義(yi) 的矯正,也能部分矯正特權政治與(yu) 壟斷政治,在大陸的政治治理哲學中,衡平各種階層的利益,不會(hui) 為(wei) 了民主而民主、隻會(hui) 為(wei) 了香港的發展利益而實用主義(yi) 的尋找較為(wei) 妥當的政治取態,導致了中方對香港采取了較為(wei) 保守的傳(chuan) 統治理模式,這種治理模式回避中共所擅長的大眾(zhong) 民主化體(ti) 製,而采用偏精英政治、資本家政治的哲學思想,編織出後期頻頻遭遇民主正當性質疑的政體(ti) 形式,來實現香港的高度自治。[28]這顯然是一種保守主義(yi) 的政治哲學,要義(yi) 在於(yu) 統合各種“集團化”的政治力量,用以製約普羅大眾(zhong) 的多數民主之力量,使香港的精英們(men) 依然感覺到他們(men) 在主宰香港的命運,而普羅大眾(zhong) 也感覺隨著民主化進程和香港《基本法》所描繪的“五十年不變”之代議製進化時間表、路線圖,也不至於(yu) 與(yu) 西方主流民主理論和實踐太過疏離而失落。他們(men) 甚至已經意識到,未來香港特區他們(men) 才是最終的主宰。在保守漸進過程中,保持政治格局的穩定向前,這是較為(wei) 可行的方案。政治訴求的不同,使中央、香港政府、精英階層和普通大眾(zhong) 之間對政體(ti) 的感覺差別很大,在這個(ge) 力量的博弈中,功能界別選舉(ju) 為(wei) 中央、港方、精英所讚賞,雖然普通大眾(zhong) 擁有數量的優(you) 勢,但是當初政治體(ti) 製的構建權力不在香港,也就是“當權者”不在香港,香港人擔負的就是谘詢、建言的柔性作用,加上功能界別在香港特區是有意構建的,幾方力量對比的結果,自然被引進了。

 

均衡參與(yu) 引入功能界別,是借鑒了已經在西方幾近成為(wei) 過時的法團主義(yi) 理念。當然,這種選舉(ju) 模式有較強的政府主導性。因為(wei) ,功能界別的設定通常要國家認可的機製,也適合於(yu) 較為(wei) 封閉的社會(hui) 。香港的過往經驗,治理的效果之所以好,皆因在香港已經形成控製力的“利益集團”與(yu) 政府有密切的合作、共贏的利益交換。所以,功能界別議席往往都是在曆史上有影響力、且建製化的團體(ti) /組織“分贓”而來,往往忽視現實的變遷,或者對一日千裏的現實反應遲鈍。製度有路徑依賴,變化起來較為(wei) 困難,這樣無形中成了街頭政治、直選議員的刹車、控製器和緩衝(chong) 器,甚至摒棄或弱化了對抗式政治,無形中成為(wei) 香港保持穩定的一支力量。這可能是該製度較為(wei) 重要的一種價(jia) 值功能吧。

 

三、從(cong) 立法主導到行政主導:有限自治性的治理功能

 

(一)行政主導製的設定

 

彭定康政改方案“偷步”的核心目標就是將香港地區的政治體(ti) 製從(cong) 行政主導轉換成立法主導,使香港《基本法》所預設的中央對香港政體(ti) 的實際控製力被削弱甚至消解。[29]於(yu) 是,在1985年開始,港英就在策劃並實施所謂的“還政於(yu) 民”之代議製改革計劃,隻不過從(cong) 1992年開始,此一改革進入到“全麵對戰”狀態而已。港英時期的功能組別製度、並非不可改變,而是不可演變成為(wei) 立法主導的機製。對單一製國家來說,尤其是結合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還政於(yu) 民”是絕不可行的,應該是英方將主權交換給中方,然後再由中央政府授權給香港人來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30]

 

香港的地方自治權不是他們(men) 固有的、而是中央授權的,香港沒有基本法之外的“剩餘(yu) 權力”。[31]盡管皆為(wei) 授權之下的地方政治機關(guan) ,立法機關(guan) 和行政機構的自治效用是不一樣的。立法機關(guan) 從(cong) 本地選舉(ju) 產(chan) 生,其民意基礎來自於(yu) 港人,中央無法直接注入其合法性基礎;行政長官則不同,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設計,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尤其是行政長官是中央與(yu) 香港進行政治鏈接的唯一製度裝置和,這種管治權既包括了要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yi) 製度和生活方式等保持不變、且要更加完善的“兩(liang) 製”之憲製權力,還包括要保持香港作為(wei) 祖國不可分離一部分所產(chan) 生的“一國”之憲製權力。除了國防和外交等既定的主權性權力外,行政長官是香港唯一能即時性動用的憲製權力,故而,在選舉(ju) 製度設計上自然要突出香港的行政主導製,這是功能界別選舉(ju) 得以進入香港管治機製的核心原因之一。[32]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製,在港英時期表現為(wei) 以港督為(wei) 首的政府全權負責香港的管治,港督在英皇的直接領導下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和軍(jun) 事統帥權,立法和行政兩(liang) 局僅(jin) 僅(jin) 是港督的立法和政策製定和實施的谘詢機構,而非權力機關(guan) 。過渡期內(nei) 的委任製和功能界別選舉(ju) 也沒有衝(chong) 擊到港督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權力,即便彭定康實行政改,行政依然在各方麵對立法機關(guan) 有優(you) 勢地位。[33]從(cong) 行政主導製的角度看,港英當局引入功能界別製度基於(yu) 如下原因:第一,政府需要各種團體(ti) 提供專(zhuan) 業(ye) 的支持和多種數據支持,以便於(yu) 行政機關(guan) 能實現最佳決(jue) 策;第二,政府需要社會(hui) 功能界別團體(ti) 能代表政府負擔部分社會(hui) 服務工作的推進;第三,政府需要人們(men) 公開讚成他的公共政策。[34]

 

(二)行政主導製的體(ti) 現

 

香港回歸之後的行政主導製雖然並未在基本法中有直接的規定,但卻在其條文中有充分的體(ti) 現。[35]姬鵬飛主任在1990年向全國人大說明《基本法》起草經過時也未使用這個(ge) 字眼,但有“行政機關(guan) 和立法機關(guan) 之間的關(guan) 係應該是既互相製衡又互相配合;為(wei) 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該有實權,但同時要受到製約。”行政長官“有實權”,具有行政主導的意涵。然而,較早明確提出行政主導的官員是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他在2004年4月8日在香港的演講中指出:“特區的政治體(ti) 製保留原政治體(ti) 製行之有效的部分,主要表現為(wei) 行政主導。”許崇德教授也回憶,行政與(yu) 立法的關(guan) 係為(wei) “起草基本法中爭(zheng) 論較多的問題之一”,當時有三種方案:立法主導模式,行政主導模式,行政機關(guan) 與(yu) 立法機關(guan) 既互相配合又互相製衡模式,起草委員會(hui) 經過多次討論,多數接受第三種模式。[36]足見,行政主導的模式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是有爭(zheng) 議的。2007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hui) 上的講話中,明確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ti) 製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這可謂最權威的官方觀點,學界和實務界對該問題一直持續爭(zheng) 論,至今未有定論。

 

起草《基本法》的原意,可能意圖建立一個(ge) 強勢的、有權威和高效率的、具有高度管治能力的行政架構,故而,《基本法》起草時預設了“行政機關(guan) 和立法機關(guan) 既相互製衡又相互配合的原則”。同時,行政長官作為(wei) 香港特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立法機關(guan) 有主導作用、製約的功能,這種主導作用主要體(ti) 現在如下幾個(ge) 方麵:第一,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hui)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9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基於(yu) 法案的爭(zheng) 議和財政預算案的爭(zheng) 議解散立法會(hui) 、重新選舉(ju) 。立法會(hui) 議員可能在新的選舉(ju) 中落選,故而,在立法和通過政府法案方麵可能傾(qing) 向於(yu) 與(yu) 行政機關(guan) 保持一致。第二,凡涉及到政府政策的議案必須經過行政長官書(shu) 麵同意才能提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4條的規定,涉及政治議題的議案權被授予給政府,行政長官借此可對議員的法案進行甄別選擇,進而從(cong) 是否有利於(yu) 香港特區利益和政府施政方針做出決(jue) 斷。第三,根據《基本法》第76條的規定,立法會(hui) 通過的法案必須經過行政長官的簽署才能生效,行政長官擁有決(jue) 定法案效力的實質性權力。第四,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2條的規定,政府提出的法案,其表決(jue) 程序優(you) 先於(yu) 立法會(hui) 議員提出的法案。[37]

 

另外,必須要說明的是,《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hui) 負責,這體(ti) 現了立法機關(guan) 對行政長官的製約作用,但是,這一條並未直接規定行政長官對立法會(hui) 負責。因此,當行政長官到立法會(hui) 接受質詢或者報告工作時,他實際上是以另外一種身份去報告工作,即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行政最高首長身份進行此類活動,而非香港特區的首長身份從(cong) 事此類活動。換句話說,作為(wei) 香港特區首長的行政長官,無法也無義(yi) 務向立法機關(guan) 負責並報告工作。雖然,行政長官的雙重身份,其憲製地位是不同的,作為(wei) 香港特區首長的行政長官(特區首長)具有優(you) 位,身份較為(wei) 超脫;作為(wei) 香港特區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的行政長官(行政首長)則是香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架構中的一極,且與(yu) 立法機關(guan) 比、居於(yu) 從(cong) 屬地位。然而,行政長官作為(wei) 具體(ti) 的“肉身”、卻由一人來擔任,對其問責與(yu) 彈劾,[38]又無法將抽象的身份和具體(ti) 的肉身分離,這必然在實踐中給人以行政主導製受到衝(chong) 擊的觀感,實務中立法機關(guan) 也正是通過對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guan) 之行政首長的製約,而實質上弱化了香港特區的特區首長這一行政主導製之製度機製。抽象身份的二元性、具體(ti) 問責的一元化,自然導致了香港特區施政的困境。這種行政主導製在目前保留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框架下,勉強還能有所效用,一旦取消功能界別,立法和行政的相互製約甚至對抗將更加嚴(yan) 峻。香港當初在架構政治體(ti) 製所預設的均衡狀態也可能會(hui) 打破。鑒於(yu) 此,即應分析功能界別製度如何有助於(yu) 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製之有效運行,或替代性保障機製。

 

(三)功能界別選舉(ju) 對行政主導製的促進

 

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起碼從(cong) 三個(ge) 方麵補強了行政主導製的政治體(ti) 製架構。

 

首先,立法會(hui) 分為(wei) 分區直選議席和功能界別議席(比例對等),分組點票機製對立法會(hui) 議員的議案有所控製,即立法會(hui) 議員提出的議案要經過功能界別和分區直選議員各自過半數才能通過,而政府提出的議案,則僅(jin) 需要全體(ti) 議員的過半數即可通過;這種分組點票的表決(jue) 機製,有利於(yu) 政府議案的通過、不利於(yu) 立法會(hui) 議案的通過,有效製約了立法會(hui) 對行政機關(guan) 的影響力,更加強了行政機關(guan) 的施政效率。[39]分組點票機製建立在功能界別議席的基礎上,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故而,隻有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存在的前提下,從(cong) 這個(ge) 角度的行政主導製才能實現。

 

其次,無論是在普選前還是普選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chan) 生辦法中都有功能界別的因素。即在普選前的行政長官選舉(ju) 委員會(hui) ,是通過四大界別的分組方式來選定選舉(ju) 委員會(hui) 委員的,各個(ge) 界別內(nei) 部通過各自的產(chan) 生辦法選舉(ju) 、推薦或選定代表進入選委會(hui) 。選委會(hui) 按照民主程序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也就是說,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選舉(ju) ,是按照功能界別選舉(ju) 的方式產(chan) 生的。[40]在普選以後,功能界別這種選舉(ju) 方式通過選舉(ju) 提名委員會(hui) 的方式繼續發揮影響力。提名委員會(hui) 的產(chan) 生機製參照選舉(ju) 委員會(hui) ,從(cong) 目前的政治架構來看,這種提名委員會(hui) 的產(chan) 生方式短期內(nei) 不可能改變。[41]

 

最後,立法會(hui) 的功能界別議席本身可以有利於(yu) 行政主導製的運行。功能界別議席本身具有保守性,傾(qing) 向於(yu) 與(yu) 政府保持一致。在香港特區的政黨(dang) 政治受到限製的前提下,行政長官又非民選產(chan) 生,議會(hui) 中的議員與(yu) 行政長官無法透過政黨(dang) 管道進行政治上的整合,行政長官施政如果缺乏議會(hui) 的支持,將陷入困局。香港的分區直選議員有深厚的民意基礎,加上泛民占比較高,他們(men) 傾(qing) 向於(yu) 在政治議題上與(yu) 行政長官對抗,借以體(ti) 現其香港市民的代表性。如此背景之下,行政長官隻有透過與(yu) 功能界別議席的密切合作甚至結盟,才能提高在議會(hui) 通過自己的法案之可能性,取得財政的支持,獲得合法性的授權。可以這樣說,如果立法會(hui) 沒有功能界別議員的存在,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將失去議會(hui) 的日常控製力,其施政也將處處受到掣肘。最終,所謂的行政主導也將化為(wei) 烏(wu) 有。故而,從(cong) 立法會(hui) 對行政機關(guan) 的配合上,目前唯有功能界別議席還能有效的與(yu) 行政長官保持基本步調一致。舍此,所謂行政機關(guan) 和立法機關(guan) 相互配合將成空話。除非有體(ti) 係性的改革思路或者政改舉(ju) 措,維持功能界別的因素是勢在必行的。

 

(四)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在保障行政主導製的具體(ti) 作用機製

 

為(wei) 了保障行政主導製的實踐,必須選舉(ju) 出能夠雙重負責的行政長官,故而行政長官在普選前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和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hui) 之構成和選舉(ju) 機製就尤為(wei) 重要,功能界別選舉(ju) 模式可以確保該目標的實踐,具體(ti) 而已,功能界別製度在行政長官產(chan) 生、確切的說是產(chan) 生行政長官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提名委員會(hui) 的作用機製是通過如下幾個(ge) 方麵實踐的:

 

1.立法會(hui) 的功能組別是選委會(hui) 的功能界別選舉(ju) 的基礎。立法會(hui) 的28個(ge) 功能組別有24個(ge) 被納入到選委會(hui) 的界別分組之中。

 

2.分拆或擴大了幾個(ge) 立法會(hui) 的功能界別,有一定幅度的調整。比如,教育界被分拆為(wei) 教育界和高等教育界;旅遊界被分拆為(wei) 酒店界和旅遊界;2007年的區議會(hui) 功能界別被分拆為(wei) 港九各區議會(hui) 和新界區議會(hui) 。社會(hui) 福利界選民包括注冊(ce) 社工和提供推動社會(hui) 服務的團體(ti) 或組織,一度有團體(ti) 票、後來取消。

 

3.選委會(hui) 有七個(ge) 界別為(wei) 立法會(hui) 功能界別選舉(ju) 所沒有的,即全國人大、立法會(hui) 、全國政協、宗教界、香港雇主聯合會(hui) 、香港中國業(ye) 協會(hui) 和中醫界等。這些界別的加入,部分是原政界人士的延伸品,部分是為(wei) 了增加選委會(hui) 的保守性,部分是為(wei) 了多元代表性的需要。

 

4.平均主義(yi) 的界別構架思路。基本法對四大界別的分組是基於(yu) 兩(liang) 個(ge) 原則的考量,一個(ge) 是保護香港的資本主義(yi) ,另一個(ge) 是方便性。為(wei) 此,不僅(jin) 四大界別分組缺乏科學性,連選委會(hui) 委員也搞平均主義(yi) 。然而,四大界別的選民基礎卻並不均衡,比如第三界別就涵蓋了更多的選民,第一、第二界別則略少,第四界別完全是特殊界別,甚至可謂特權界別。這勢必導致不同界別選出的委員其界別內(nei) 的“選票”相差甚大,也必然導致在新增界別的歸類上缺乏科學性,通常一是為(wei) 了平衡的需要,再則也要保護精英的優(you) 勢比例。平等投票權在分區選舉(ju) 中也許能部分實現,隻要保障每個(ge) 選區的選民與(yu) 代表名額比例大體(ti) 均衡即可;但這卻未必適用於(yu) 功能界別選舉(ju) ,因為(wei) 一則每個(ge) 功能團體(ti) 的選民千差萬(wan) 別、個(ge) 體(ti) 選民和團體(ti) 選民又參差交錯,要達到實質平等目標,那就必須做到議席數目與(yu) 該功能界別的體(ti) 量合乎比例,這是很難做到的,故而,平均分配原則自然不敷所用。

 

5.功能界別的新增和選民的擴張問題。《基本法》附件一所擬“廣泛代表性”[42]和“等界別”的條款給了港府擴大選委會(hui) 民意基礎很大的規範空間,可惜直到2012年的特首選舉(ju) ,此一“製度紅利”都未能很好的利用,導致幾屆選委會(hui) 的選民基礎一直維持在20萬(wan) 以內(nei) ,沒有很好的突破。

 

6.法團功能組別的擴展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wei) ,回歸後的香港選舉(ju) 依然是“老香港、舊香港”的選舉(ju) 。因為(wei) 大多數的功能法團是在1997年之前成立的,九七以後政府很少批準新的團體(ti) ,即使有新團體(ti) 的產(chan) 生,也未必能納入到功能界別選舉(ju) 的範疇之內(nei) 。[43]同時,欠缺公平及公開的製度來對新組織的成立條件和程序進行規製,成為(wei) 阻礙選委會(hui) 擴張的重要原因。當下所認可的各種團體(ti) “總會(hui) ”可追溯到20世紀80年代甚至更早,選委會(hui) 所反映的是一個(ge) 較舊的香港,新生力量未能被涵納其中。各種“總會(hui) ”對何人有權投票,政府卻在法例中較少規製,導致選舉(ju) 亂(luan) 象。這對香港特區選委會(hui) 的民意基礎造成很大影響。即使已經設立的功能界別,以何種標準確立了功能團體(ti) 、委員名額的分配標準等都是較為(wei) 模糊的。這樣,導致團體(ti) 選民一直隻能占選民總數的7%左右、基數很小,議席卻很多,不符合比例原則。此外,選舉(ju) 規則並未禁止個(ge) 人或團體(ti) 透過團體(ti) 選民來投多票,即“種票”,也未禁止公共機構、外國使館及外國公司成為(wei) 選委會(hui) 委員,這似乎都不大符合民主選舉(ju) 的基本理念。當然,也應該看到,前述做法都不采取依然有方法擴大功能界別,那就是在“總會(hui) ”數目不變的前提下,可因組織會(hui) 員加入的日增而改變民意基礎。然而,對之也缺乏明確的規則,一切視行政機關(guan) 決(jue) 定和立法會(hui) 是否同意,徒增選委會(hui) 被行政幹預的不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7.功能界別模式產(chan) 生選委會(hui) 競爭(zheng) 性問題。選委會(hui) 界別分組選舉(ju) 委員有兩(liang) 個(ge) 困擾問題:一是大量議席無競爭(zheng) ,二是投票率偏低。每屆選委會(hui) 的自動當選率都在三分之一以上,各界別競爭(zheng) 性多有不同,比如第二屆別(專(zhuan) 業(ye) 界)都有競選,而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則鮮有競爭(zheng) 、且以牟利性團體(ti) 選民為(wei) 主;普遍存在團體(ti) 選民競爭(zheng) 性偏低、個(ge) 人選民競爭(zheng) 性略高的特點,且團體(ti) 選民較個(ge) 人選民數量偏少,更加缺乏民主性,這與(yu) 無競爭(zheng) 性的立法會(hui) 功能界別選舉(ju) 可謂極為(wei) 相似。缺乏競爭(zheng) 說明選民選舉(ju) 質素不高,也會(hui) 導致候選人(當選委員)失去向選民負責的約束機製,這種選舉(ju) 的認受性自然偏低,甚至選舉(ju) 製度淪為(wei) 像宗教界那樣的“提名”機製,選舉(ju) 名存實亡。雖然各個(ge) 界別投票率有所差別,但整體(ti) 投票率低於(yu) 20%,也是極為(wei) 不正常的。按說,功能界別選舉(ju) 的選民整體(ti) 素質要高於(yu) 分區直選的選民,他們(men) 之所以放棄投票可能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行政長官的選舉(ju) 他們(men) 投票與(yu) 否、意義(yi) 不大,也可能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界別劃分不盡合理、索性放棄投票拉倒。低投票率對反映選民的真實意願頗有指向性,也拷問著當選者的代表性問題。之所以如此,也許與(yu) 選委會(hui) 設計的初衷有關(guan) ,那就是選委會(hui) 的目的就是要確保某些經濟、專(zhuan) 業(ye) 、社會(hui) 或政治界別及其利益在行政長官的選舉(ju) 中獲得代表或影響力。[44]

 

8.選委會(hui) 的功能界別和立法會(hui) 的功能界別之區分。考察《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關(guan) 於(yu)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hui) 的選舉(ju) ,在選委會(hui) 的產(chan) 生和立法會(hui) 功能界別代表選舉(ju) 上,兩(liang) 者規定有所不同,前者特別強調了選委會(hui) 的廣泛代表性,並要求其產(chan) 生過程民主、公開;後者則沒有此一規定。這絕非立法者疏忽、恰是有其深意。簡單說,選委會(hui) 要有廣泛代表性,而立法會(hui) 功能界別選舉(ju) 的議員無需廣泛代表性,因為(wei) 後者還有50%的分區直選議員承擔起大眾(zhong) 民主的角色,功能代表僅(jin) 承擔精英民主的責任。功能界別製度設計的目的就是試圖刻意偏向代表某些意見、借以平衡立法會(hui) 中的各種觀點,選委會(hui) 則要確保更多的人參與(yu) 到行政長官的選舉(ju) 之中。有鑒於(yu) 此,如果完全按照立法會(hui) 功能界別選舉(ju) 的運作方式來產(chan) 生選委會(hui) 的委員,顯然是不恰當的。研究發現,選委會(hui) 未能有效地吸納功能界別以外的組織或利益的代表進入,即使有所謂“第四界別”明顯不同於(yu) 立法會(hui) 功能界別的設計,也因為(wei) 此一界別因多為(wei) 政界要人而失去普羅大眾(zhong) 的代表性。具體(ti) 而言,選委會(hui) 缺乏女性、青年、退休長者、少數族裔、宗教少數派及其弱勢群體(ti) 的代表,或者代表力不足。[45]這種問題的存在,一則的確有製度漏洞問題,比如基本法規定過於(yu) 抽象,香港的選舉(ju) 法例也缺乏合理的製度構設,再則也與(yu) 政府施政有千絲(si) 萬(wan) 縷的聯係。香港選舉(ju) 製度的革新,行政長官及其所領導的行政機關(guan) 是唯一有權的啟動者和全程抄盤手,如果政府分支無法有效提供政改方案,加上立法機關(guan) 掣肘,無論是行政長官選委會(hui) 還是立法會(hui) 的選舉(ju) ,都將遲滯不前、無法進步的。

 

總之,功能界別選舉(ju) 產(chan) 生的選舉(ju) 委員會(hui) 自然會(hui) 承繼了該選舉(ju) 模式的優(you) 缺點,作為(wei) 一種逐步邁向普選的過渡性安排,該模式其設計初衷就是為(wei) 了免於(yu) 普選對香港發展的震蕩。然而,香港政改的核心原則是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即便在沒有實行普選之前,在功能選舉(ju) 的前提下,可以改進的空間依然很大,完全可以把功能界別模式產(chan) 生選委會(hui) 設計成為(wei) 一種較為(wei) 民主的、科學的、規範的擁有一定“厚”法治理念[46]的製度安排。須知,無論是直接選舉(ju) 還是功能選舉(ju) ,都是實現民主、保障人權的一種手段、工具,也可以在技術上找到更為(wei) 科學的實施方案。

 

四、結語

 

試圖對香港特區的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從(cong) 價(jia) 值功能上進行全麵梳理或論說是較為(wei) 困難的。因為(wei) ,這種選舉(ju) 模式一直遭遇著多數民主/大眾(zhong) 民主的詬病,作為(wei) 現代主流民主理論,所謂代議選舉(ju) 就是“一人一票”的直接普選。在這種個(ge) 人主義(yi) 為(wei) 中心的自由主義(yi) 理念指導下,職業(ye) /法團代表製就難以從(cong) 理論上尋找合法性支撐。但是,隨著多元主義(yi) 、社群主義(yi) 的快速發展,複合平等理論、共識民主理論開始在社科學界有一定影響力。改良後的功能界別選舉(ju) 可以實現多元的共識民主、可以實現均衡參與(yu) 、保障複合平等,它在“個(ge) 之人”的的個(ge) 體(ti) 平等代表權基礎上、輔之以“群之人”的團體(ti) 平等代表權,借助於(yu) 分區直選代議製和功能界別代議製相結合的混合選舉(ju) 模式,實踐上述政治哲學理念。故而,它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與(yu) 此同時,在功能界別選舉(ju) 的一般價(jia) 值功能分析基礎上,也不得不進一步關(guan) 注,香港地區引入該選舉(ju) 製度有其獨特的憲製目標之考量,那就是在立法和行政兩(liang) 個(ge) 政製機製內(nei) 都引入功能界別製度,最終實現“行政主導”的目標。實踐中的行政主導之目標,目前看實現的不盡理想,一個(ge) 強勢的行政長官製仍未建立,這皆因製度設計和製度運行機理的複雜所致。然而,功能界別選舉(ju) 製度作為(wei) 一種特殊的製度安排,其改良需要全局性的係統安排,輕言廢除絕非理性且建設性的、尤其是可行性的主張,起碼在一個(ge) 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nei) ,香港依然會(hui) 保留這一製度,以實現其獨特的民主與(yu) 法治目標。

 

注釋:

 

[1]張向奧:《選舉(ju) 的邏輯:政治發展的視野》,上海交通大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

 

[2]參見金耀基:《中國政治與(yu) 文化》,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3]參見馬嶽、蔡子強:《選舉(ju) 製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製的經驗》,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Raymond Wacks editor,Human Rights in 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5]參見蔡子強:《香港選舉(ju) 製度透視》,香港明報出版社1997年版。

 

[6]參見饒戈平:《人權公約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中外法學》2008年第3期。

 

[7]馬嶽:《港式法團主義(yi) :功能界別25年》,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8]參見陳炳輝:《多數民主與(yu) 共識民主: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論》,《江淮論壇》2012年第1期。

 

[9]詳見陳炳輝:《多數民主與(yu) 共識民主: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論》,《江淮論壇》2012年第1期。

 

[10]參見雷競璿:《香港政治與(yu) 政製初探》,香港商務印書(shu) 館1987年版,第3-21頁。

 

[11]Ronald Skeldom Editor,Reluctant Exiles?Migration from Hong Kong and the New Overseas Chinese,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4.

 

[12]參見香港1984年的《代議政製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的綠皮書(shu) 和白皮書(shu) 。

 

[13]Lau Siu-kai,Society and Polictics in 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87.

 

[14]劉兆佳:《香港的獨特民主路》,香港商務印書(shu) 館2014年版,第69-75頁。

 

[15]徐木興(xing) :《拉斯基民主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探析》,《社會(hui) 科學戰線》2011年第2期;殷敘彝:《拉斯基的多元主義(yi) 國家觀評述》,《當代社會(hui) 主義(yi) 問題》2004年第2期。

 

[16][英]哈裏·狄金森:《英國民主政治曆程:從(cong) 威爾克斯派到憲章派》,張子凱譯,《英國研究》第5輯。

 

[17]馬嶽:《港式法團主義(yi) :功能界別25年》,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18]劉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概念辨析》,《法製與(yu) 社會(hui) 發展》2008年第3期。

 

[19]《石點頭:鍾逸傑回憶錄》,陶傑譯,香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0]Christine Loh,Civie Exehange,eds.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A Unique Feature of 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06,p11.

 

[21]參見《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2]參見胡欣詣:《三代人權觀念:源流、爭(zheng) 論與(yu) 評價(jia) 》,《泰山學院學報》2011年第4期。

 

[23]刁小行:《多元價(jia) 值的均衡:沃爾澤政治哲學研究》,浙江大學2013年博士學位論文。

 

[24]應奇:《正義(yi) 還是德性:自由主義(yi) /社群主義(yi) 之爭(zheng) 的一個(ge) 側(ce) 麵》,《哲學動態》2000年第2期。

 

[25][美]羅伯特·帕特南:《獨自打保齡:美國社區的衰落與(yu) 複興(xing) 》,劉波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6]王鳳才:《從(cong) “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到多元正義(yi) :羅爾斯、沃爾澤的正義(yi) 理論評析》,《哲學動態》2008年第10期。

 

[27]孫岩:《論沃爾澤的複合平等觀》,《哲學研究》2012年第6期。

 

[28]葉戰備:《我國政治參與(yu) 的非均衡性及其化解:製度主義(yi) 的視角》,中國國際共運史學會(hui) 2008年年會(hui) 暨學術研討會(hui) 與(yu) 會(hui) 論文集,第1-14頁。

 

[29]關(guan) 誌鋼:《走向特區的香港政製》,海天出版社1997年版。

 

[30]參見劉曼容:《英國統治香港的“主權在英”原則述評》,《武漢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

 

[31]王振民:《中央與(yu) 特別行政區關(guan) 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32]趙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與(yu) 立法關(guan) 係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8年博士學位論文。

 

[33]李昌道:《香港政治體(ti) 製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4][英]邁因納斯:《香港的政府與(yu) 政治》,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86年版。

 

[35]參見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共中央黨(dang) 校出版社1997年版。

 

[36]許崇德主編:《港澳基本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37]郝建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與(yu) 立法的關(guan) 係》,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8]徐斌:《香港行政長官憲製地位研究:從(cong) <基本法>彈劾條款切入》,《政治與(yu) 法律》2014年第6期。

 

[39]周葉中、周暘洋:《論分組機票製與(yu) 香港政製發展》,《武漢大學學報》2015年第1期。

 

[40]張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製度問題研究》,華南理工大學2013年碩士學位論文。

 

[41]田飛龍:《基本法秩序下的預選式提名與(yu) 行政主導製的演化》,《政治與(yu) 法律》2015年第2期。

 

[42]見楊艾文、高禮文:《選舉(ju)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香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43]比如,2003年到2008年年初,共有約75個(ge) 組織向政府申請登記為(wei) 功能組別選民,政府都將其拒之門外。在香港政改法案通過程序複雜的背景下,政府完全可以借助於(yu) 登記功能組別選民的方式來擴大功能界別選舉(ju) 的選民基礎,這種技術性的革新都較少作為(wei) ,可見香港選舉(ju) 有著更為(wei) 複雜的政治考量。

 

[44]楊艾文、高禮文:《選舉(ju)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第71頁。

 

[45]楊艾文、高禮文:《選舉(ju)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第71-73頁。

 

[46]有人認為(wei) 香港是一個(ge) “薄”的法治地區,有別於(yu) 大部分先進國家或地區實行的“厚”的法治。請參閱Peerenboom,Randall,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2002)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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