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危機及其化解
作者:田飛龍
來源:原載香港《大公報》2015年6月8日
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四月廿二日乙卯
耶穌2015年6月8日
占中運動的重要政治遺產(chan) 就是香港青年世代走上政治舞台,形成香港社運新生力量,在很大程度上衝(chong) 擊著既有的“泛民—建製”二元格局並深遠影響到後占中重建,甚至對迫在眉睫的政改立法會(hui) 闖關(guan) 亦有影響。近期黃之鋒巡回世界各地“串講”香港社運經驗及接力街頭對抗政治,顯示出香港青年深切的國民意識危機。這不得不促使我們(men) 重新嚴(yan) 肅審視後占中時期重啟“國民教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對香港青年國民意識危機的憂慮由來已久,今尤更甚。在設計具體(ti) 對策之前,我們(men) 有必要對國民意識的理論定位及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曆史構成展開相對細致的考察,才可能明辨原委是非,有的放矢。
國民意識的理論定位
國民(nation)並不是一個(ge) 個(ge) 體(ti) 主義(yi) 概念,而是一個(ge) 整體(ti) 主義(yi) 概念。準確界定國民,需要將其放置於(yu) 具有“家族相似”的近緣概念脈絡中加以辨析。對與(yu) 國民相關(guan) 之係列概念的誤解與(yu) 誤用,常常造成香港政治辯論無法聚焦深化。我們(men) 將首先通過“國民不是什麽(me) ”的否定式思維來確定這一概念的基本屬性。
國民需要在與(yu) 臣民、公民、居民、人民的精細辨析中獲取自身的準確內(nei) 涵:第一,國民不等於(yu) 臣民(subject),是整體(ti) 自治(autonomy)而非受治(subjected)的政治主體(ti) ,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結果;第二,國民不等於(yu) 公民(citizen),是偏於(yu) 共和主義(yi) 和整體(ti) 主義(yi) 的“想象的共同體(ti) ”(安德森),這一想象也不是寬泛的文化認同,而是具有直接的政治認同意涵,而公民概念一方麵被人權概念“去政治化”,另一方麵凸顯權利本位,削弱義(yi) 務感和認同屬性;第三,國民不等於(yu) 居民(resident),是嚴(yan) 格的憲法學概念,而不是稅法學或行政法學概念;第四,國民也不完全等同於(yu) 人民(people),前者有著人類學上的民族性(national)特征,後者完全是政治哲學的抽象建構(盧梭理論)。
國民概念伴隨近代啟蒙尤其是法國大革命而發生,是對“nation state”的理論化,是基於(yu) 民族(nation)而指向作為(wei) 政治組織之國家(state)的特定理論過程,確定的是現代國家的嚴(yan) 格的政治社會(hui) 基礎,西耶斯在論證法國民族的整體(ti) 製憲權時有著精致建構。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問題因此可簡要界定為(wei) :香港青年對自身歸屬於(yu) 中華民族及其實證的政治共同體(ti) 的認同程度。
臣民—居民模式的困擾
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危機有著深遠的曆史基礎:首先是古典基礎,即大清帝國的臣民意識(1842鴉片戰爭(zheng) 之前);其次是近代基礎,即英帝國的殖民地居民意識(1842—1997)。這就構成了香港人精神意識中獨特的“臣民—居民”模式。香港人在整體(ti) 近代史中缺乏民族國家建構的意識、能力與(yu) 體(ti) 驗,不能發展出正常的國民意識,而與(yu) 內(nei) 地的百年互動所印證與(yu) 維係的隻是樸素原始的民族情感,而不是高級建構層麵的政治認同。
香港基本法的核心概念仍然是居民而不是公民,偏重純粹權利而不是義(yi) 務,預設了一種去政治化的泛人權概念(ICCPR—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從(cong) 來不是一個(ge) 民族,也不是一個(ge) 人民,香港人民隻是一種泛化而不嚴(yan) 謹的便利稱呼。香港民族論和香港獨立論表明香港青年對主權回歸中“國民意識”建構的排斥。而國民意識危機的直接後果就是香港青年無法理解國家概念,亦無法從(cong) 曆史和政治命運共同體(ti) 及真正共和主義(yi) 的高度理解和認同中國的發展轉型及其政治精神與(yu) 體(ti) 製。
150餘(yu) 年的殖民史在滌蕩香港人中華帝國臣民意識的同時,確立了牢固的“居民”政治意識形態。這種純粹“居民”的政治意識構成大致如下:(1)殖民史觀;(2)冷戰史觀;(3)人權史觀;(4)普通法史觀;(5)普適民主史觀。這些曆史觀要素混雜綜合,構成了香港人的主體(ti) 政治精神,而“愛國愛港史觀”則相對處於(yu) 弱勢,香港的既有教育體(ti) 係又根本沒有承擔甚至嚴(yan) 密排斥“愛國愛港史觀”的滲透與(yu) 機製性落實。2012年反國民教育事件並非孤立事件,而是這種純粹“居民”政治意識形態的激烈反彈,其中生力軍(jun) 即為(wei) 包括黃之峰在內(nei) 的香港青年一代。
在排斥國民意識的“居民”意識形態之下,香港青年組織亦呈現出高度自治態勢和社運生力軍(jun) 形貌。比如香港高度本地化的“學生會(hui) —學聯”體(ti) 製成為(wei) 占中運動的強勢領導因素。盡管後占中時期香港大學學會(hui) 生退出學聯,但這並非香港學運的分裂,而是青年激進勢力尋求社運獨立性的體(ti) 現,這使得香港青年社運更加難以節製。嚴(yan) 密的本地化還導致了香港青年學生對內(nei) 地生的政治排斥,典型如2015港大內(nei) 地生葉璐珊參選事件,後者的共青團員身份成為(wei) 政治黑底,令人唏噓不已。幾乎所有內(nei) 地生都是團員,依此標準,所有在港內(nei) 地生幾成異類。這是香港青年政治的內(nei) 在歧視傾(qing) 向。學生會(hui) 的法人化和政治組織化亦很明顯。香港大學中山廣場與(yu) 學生評議會(hui) 集會(hui) 在彰顯校園民主和學生政治參與(yu) 意識的同時,也暴露出民粹化和激進化的不良傾(qing) 向。學生代表以社會(hui) 精英與(yu) 民意代表的雙重想象自詡,同時采取嚴(yan) 格的團體(ti) 自治和內(nei) 部人控製,使得香港青年在個(ge) 體(ti) 意義(yi) 上難以實現精神突圍,難以與(yu) 內(nei) 地生及祖國大陸進行積極的互聯互通和互愛互助,培育國民意識。
回歸以來曆次社會(hui) 運動中的香港青年人身影頻頻閃現。除了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的前回歸期短暫的“認中關(guan) 社”(認識中國、關(guan) 心社會(hui) )與(yu) “民主回歸”(陳弘毅一代的香港青年)傳(chuan) 統之外,香港青年運動漸然匯流入反對派政治脈絡之中。典型事件如:1999年人大釋法事件中進京請願;2003年反基本法23條立法大遊行;2012年反國民教育事件;2014年占中抗命事件以及2015年初的反水貨客暴力事件。青年學生在自辦刊物中的毫不掩飾的激進政治想象亦令人憂心:港大學苑的“香港民族論”以及城大《城大月報》的“港獨”33願景。近期香港學生抗議駐港部隊訪問港中文事件顯示出他們(men) 政治話語的過時與(yu) 國民意識的極度匱乏。
反思香港青年社運動力的來源,大致如下:(1)“黃之鋒現象”,即未成年人的過度政治化和香港政治文明的異化,政治上的精致功利主義(yi) 突破成年人範圍限製;(2)港台民主青年運動的聯動效應(台灣太陽花學運的影響等);(3)香港價(jia) 值觀與(yu) 生活方式的理想化以及對大陸的妖魔化(教育與(yu) 媒體(ti) 的長期渲染);(4)對“顏色革命”與(yu) 後現代政治抗爭(zheng) 技術的精致模仿(網絡動員;民主嘉年華;政治行為(wei) 藝術與(yu) 青年人表現欲、成就感、意義(yi) 來源的獨特勾連);(5)國際力量的隱秘支持與(yu) 利益許諾;(6)弱國民意識條件下政治恥感的喪(sang) 失。
走向“公民—國民”意識模式
一國兩(liang) 製前景及香港未來取決(jue) 於(yu) 香港青年政治意識的一場結構性革命,即從(cong) “臣民—居民”模式轉變為(wei) “公民—國民”模式。這也需要我們(men) 對回歸以來涉及香港國民意識之若幹建構性概念的反思:(1)“港人治港”,符合地方自治原理,必要但不充分,容易滋生政治上的地方主義(yi) 和地方本位,容易導向單純的香港認同而不是國家認同,適宜修正為(wei) “港人治國,港人治港”,確立國家認同的第一認同地位;(2)“愛國愛港”,這是統一戰線概念,適合於(yu) 1984年之前對港英鬥爭(zheng) 需要及回歸過渡期爭(zheng) 取人心需要,但不大適合回歸以來依據基本法的公民教育與(yu) 國民教育需要,且留有左派政治和階級鬥爭(zheng) 印痕,與(yu) 香港社會(hui) 主流文化之間存在一定張力,故應賦予新的時代內(nei) 涵與(yu) 法治價(jia) 值底蘊;(3)“井水不犯河水”,這裏暗含深圳河的複雜政治意涵,即自治邊境,簽證與(yu) 簽注一字之差亦深有蘊含,“這麽(me) 近,那麽(me) 遠”盡顯心理惆悵,“領土之內(nei) ,邊境之外”道出憲製理論困境,異水同源尋求“一國”統合上的重建,這顯示出既往偏重政策行話的政治修辭上的不嚴(yan) 謹及其政治後果;(4)國防外交權力論,這一度被認為(wei) 是中央權力僅(jin) 僅(jin) 限於(yu) 國防和外交,這隻是政策文宣用語,不大符合基本法,也不符合現代國家的央地關(guan) 係原理,造成港人極大誤解,而這種自我限製還導致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部隊等與(yu) 香港社會(hui) 及體(ti) 製的脫節,儼(yan) 然“井水不犯河水”,在涇渭分明中放任香港青年延續弱國民意識狀態。
再回到基本法。該法在建構國民意識上有一定的局限性,體(ti) 現在秉持“最小變動”原則下的居民本位、權利本位與(yu) 地方本位。基本法在中央與(yu) 地方、權利與(yu) 義(yi) 務上的內(nei) 在雙重失衡導致所謂的“基本法愛國主義(yi) ”在觀念與(yu) 製度上幾乎不可能。這迫使我們(men) 嚴(yan) 肅思考基本法作為(wei) 過渡體(ti) 製的可能性及其正確的演變方向。基本法是實驗性事物,自然有著變與(yu) 不變的二重性。基本法演變應促進“一國”與(yu) “兩(liang) 製”回歸常態,這不是回到過度一國化的“全麵管治權”,也不是城邦論式的“極度自治論”,而是側(ce) 重建構和穩固中央應有權力及提升香港國民意識與(yu) 政治認同。
確立香港青年“回歸史觀”與(yu) “公民—國民”意識模式的可行對策建議包括:(1)加強曆史文化教育,彌補香港青年教育中近代民族國家史缺失的一環,對衝(chong) “殖民史觀”的過強影響;(2)基於(yu) 公民義(yi) 務的增量立法,即通過國家單行立法,一方麵從(cong) 否定意義(yi) 上阻斷港獨和香港民族意識(如《反港獨法》),另一方麵開放參軍(jun) 、公務員、外交官、內(nei) 地法律服務市場等公民義(yi) 務實踐領域,通過“港人治國”體(ti) 驗扭轉地方主義(yi) 傾(qing) 向,建立國家與(yu) 國民概念和意識;(3)國際化戰略傾(qing) 向的支持:在“一帶一路”的中國國際化和區域秩序建構戰略中賦予香港青年更多參與(yu) 機會(hui) ,使之與(yu) 國家產(chan) 生日益強烈的命運共同體(ti) 感;(4)研討“國情課程”的常態化與(yu) 多元化機製,即在香港青年教育中引入在內(nei) 地進行的國情課程,作為(wei) 必修課程加以推行,這絕不僅(jin) 僅(jin) 是夏令營式的體(ti) 驗之旅,而是嚴(yan) 格國民教育的一環;(5)內(nei) 地在現代化基礎設施(民主、法治、人權等)上更加開放發展,更加自信向前,增強整體(ti) 體(ti) 製的改革力度與(yu) 行為(wei) 確定性,形成對香港青年的價(jia) 值吸引力和遠期期待。如此治港,內(nei) 外兼修,則央港關(guan) 係仍有改觀空間,香港國民意識亦並非不可培育。
(原載香港《大公報》2015年6月8日,作者係北航高研院講師,法學博士,著有《香港政改觀察》)
責任編輯: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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