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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義虎作者簡介:齊義(yi) 虎,男,字宜之,居號四毋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於(yu) 天津。先後任教於(yu) 西南科技大學政治學院、樂(le) 山師範學院。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憲政問題,著有《經世三論》。 |
家庭複興(xing) 計劃提綱
作者:齊義(yi) 虎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首發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四月十一日甲辰
耶穌2015年5月28日
古人雲(yun) :一家仁一國興(xing) 仁,一家讓一國興(xing) 讓。欲行仁政於(yu) 天下,當以孝悌為(wei) 本。民族之複興(xing) 離不開家庭之穩固,國家之治化離不開家庭之和諧。合人以成家,合家以成國,如是方謂之國-家。人無家則為(wei) 遊民,國無家則為(wei) 曠野。故家治則國治人定,家亂(luan) 則國亂(luan) 人亡;有家方有國,無家則無國,家-國之間不可去此取彼、偏廢一端也。為(wei) 了給國家民族奠定複興(xing) 之基礎,特草擬此家庭複興(xing) 之計劃提綱,以一家之言備社會(hui) 之需。
1、修訂法律,承認家之法人主體(ti) 地位,以父親(qin) 為(wei) 一家之長,以家長為(wei) 一家之法人代表,在財產(chan) 權上承認個(ge) 人產(chan) 權之外的集體(ti) 家產(chan) 製。
2、結合戶籍製度,以家庭為(wei) 社會(hui) 管理單元,鼓勵子女與(yu) 父母同產(chan) 共居,在稅收、住房等政策上對與(yu) 父母同居的子女予以優(you) 待。
3、由於(yu) 我國是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實行土地國有製,每個(ge) 公民皆應享有一定標準內(nei) 無償(chang) 的居住土地使用權。在農(nong) 村體(ti) 現為(wei) 宅基地的分配,在城市則表現為(wei) 土地出讓金的免除。具體(ti) 方法為(wei) :在其戶籍地或工作地,國家應按照人均不低於(yu) 30平米居住麵積的標準為(wei) 每個(ge) 家庭提供相應的免費土地使用權,超過此標準的再課之以房產(chan) 稅。此外,國家須提供免費之公共墓園,安葬亡者。
4、個(ge) 人所得稅和房地產(chan) 稅皆以家庭為(wei) 納稅單位,以家內(nei) 人均收入和人均居住麵積為(wei) 納稅標準,實行累進稅率。
5、婚姻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奉宗廟,下以繼後世,故結婚不僅(jin) 是男女兩(liang) 個(ge) 人的事,更是兩(liang) 個(ge) 家庭的事。為(wei) 鄭重其事,端正夫婦之倫(lun) ,男女之戀愛結合除了須符合當事人之自由意願外,還需征得雙方父母之同意,由媒人正式上門提親(qin) ,按照一定的程序完成婚禮的整個(ge) 過程,不得以私奔、未婚同居等方式苟合。男女滿15歲可以訂婚,滿20歲可以結婚。
6、改革現行計劃生育體(ti) 製,廢除一胎化政策,將生育權還給家庭,尊重國人追求天倫(lun) 之樂(le) 和延續家族香火之權利。除男方入贅女家外,所生子女一律隨父姓。
7、為(wei) 促進家庭之和睦,保護老年人權益,使其安度晚年,在家內(nei) 推行孝悌之道,對於(yu) 子女不孝、兄弟姊妹不睦、以卑幼犯尊親(qin) 等行為(wei) ,法律將予以嚴(yan) 懲。
8、為(wei) 保護家庭之穩固,同時也是為(wei) 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er) 童權益,刑法上恢複設立破壞家庭罪,對第三者插足、通奸等行為(wei) 予以刑事處罰,對維護家庭之自衛行為(wei) 予以法律保護。
9、在政治權利的行使上實行家長代表製。例如選舉(ju) 投票,在家內(nei) 協商之後,家長代表全家進行投票,不必每個(ge) 人單獨投票;計票的時候按照家庭人數計票,其中20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每人計0.5票,20—60歲之成年人每人計1票,60歲以上之老人每人計1.5票。如此則不僅(jin) 使政治權利可覆蓋所有人,更有利於(yu) 保護家庭整體(ti) 之權益。
10、婚姻一旦結成,不可輕易離異,若不幸而離婚,亦須征得雙方父母之同意方可。其財產(chan) 分割原則為(wei) :婚前之財產(chan) 仍歸各自家庭所有,如房產(chan) 、嫁妝等;婚後之財產(chan) 依男女雙方之收入比例分析,若其中一方為(wei) 過錯方,則可根據其過錯程度由法院剝奪其婚後財產(chan) 份額,直至為(wei) 零,以此補償(chang) 非過錯方。婦女在懷孕期間及孩子三歲以內(nei) ,除非犯惡逆、不孝、義(yi) 絕等事,不準離婚。非過錯方或被動離婚一方具有孩子撫養(yang) 的優(you) 先選擇權,未撫養(yang) 一方則需給付撫養(yang) 費至孩子20歲,同時享有周末探視權和節假日親(qin) 子團聚權。
11、若夫妻一方因非正常死亡獲得撫恤賠償(chang) 金,其分配原則如下:死者之在世父母與(yu) 其配偶及子女均分。未亡人再嫁或再娶,皆須一年守喪(sang) 以後,否則以居喪(sang) 嫁娶處罰,且剝奪其撫恤賠償(chang) 金之應得份額。女子再嫁,若公婆尚在,則不得帶走亡夫之遺產(chan) ,留予養(yang) 老。男子再娶,若嶽父母尚在,則須將亡婦個(ge) 人財產(chan) 之一半返還其娘家,以資養(yang) 老。
12、同性戀者在其雙方父母之同意下可以姘居,但法律上不認定為(wei) 婚姻關(guan) 係,亦不得領養(yang) 子女。若未經父母同意,父母可控告其不孝,另一方則以通奸論。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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