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人大改革應追求代議民主新常態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5-04-23 23: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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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人大改革應追求代議民主新常態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深圳特區報》2015年4月21日理論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初五日己巳

           耶穌2015年4月23日

 

 

 

每年一度的兩(liang) 會(hui) 成為(wei) 中國政治常態,全國人大每每成為(wei) 中國乃至於(yu) 世界政治觀察的焦點。作為(wei) 憲法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全國人大有著極其尊崇的法律地位和極其龐大的國家權力,被塑造和期待為(wei) 國家政治生活的規範中心。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掌握最高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更是成為(wei) 維護國家憲法與(yu) 法律權威、調整與(yu)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樞紐性機構。 

 

然而,法理權威與(yu) 法律地位隻是應然狀態,不等同於(yu) 法治常態。從(cong) 改革三十餘(yu) 年的法治狀況與(yu) 權力運行態勢來看,國家權力呈現強烈的“行政主導”特征,行政權在重大政策製定、行政先行立法、稅製改革與(yu) 社會(hui) 管理方麵享有廣泛而少受節製的權力,而立法權與(yu) 司法權則偏處兩(liang) 翼,或為(wei) “橡皮圖章”,或為(wei) “護航工具”。這一偏離憲製常態、結構失衡的法治狀況,固然在改革初期與(yu) “效率優(you) 先、兼顧公平”的實用邏輯以及強調政策靈活性與(yu) 管製理性的特殊階段需求有匹配之勢,但長期來看卻造成了中國憲法之下民主法治的遲緩失範,造成了立法的被動性與(yu) 司法的弱勢。尤其立法一端,“橡皮圖章”之詬病長期尾隨,成為(wei) 中國代議民主發展的結構性瓶頸。

 

如今,在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治理現代化”和四中全會(hui) “依法治國”的“規範治理”新常態下,人大製度改革有望徹底擺脫“橡皮圖章”之嫌,開啟中國代議民主的新常態。這一新常態從(cong) 目前的改革態勢來看主要有如下層麵:

 

首先,人大改革應側(ce) 重頂層設計,聚焦依憲治國。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有著最為(wei) 重要的護憲與(yu) 釋憲職能。中國沒有采行西方司法中心主義(yi) 的違憲審查製度,而是建立了“立法兼理釋法”的憲法實施製度,具體(ti) 落實在憲法中關(guan) 於(yu) 憲法修改權、解釋權與(yu) 監督權的規定之中。2001年的《立法法》曾建立了法規違憲審查機製,2004年更是設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之下的法規審查備案室。然而,在行政主導與(yu) 側(ce) 重內(nei) 部協商的憲法慣例之下,盡管時有公民提出審查建議,人大的釋憲與(yu) 護憲職能卻無法獲得真正的製度化、程序化、個(ge) 案化與(yu) 常態化,無法以“身體(ti) 力行”的個(ge) 案審查實踐糾正違憲行為(wei) ,保護基本權利,建構審查權威。具體(ti) 改革路徑可循:第一,《立法法》修改以建構更具程序效力的法規違憲審查機製;第二,引入《憲法解釋程序法》, 建立統一權威的憲法解釋程序製度。這就需要建構出具有明確法律地位、運行程序、管轄規則和行為(wei) 效力的憲法解釋具體(ti) 機構及其製度安排,以實現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此項職權的具體(ti) 化、機構化、規範化和製度化,從(cong) 而整體(ti) 提升司法裁判的準據體(ti) 係與(yu) 權威性,創造性解決(jue) “憲法司法化”的體(ti) 製與(yu) 程序難題。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在香港基本法實施中已多次行使解釋權,效果顯著,此次改革可將其經驗規範擴展至內(nei) 地憲法實施過程,提升依憲治國規範水準。

 

其次,人大改革應側(ce) 重自身日常能力建設,提升代表性與(yu) 審議能力。代議民主的政治精髓在於(yu) 兩(liang) 端:一為(wei) 代表性,即作為(wei) 所在區域或行業(ye) 的政治代表,將多元利益與(yu) 意見帶入立法與(yu) 決(jue) 策過程;二為(wei) 審議性,即代表在本質上並非選區或選民的“傳(chuan) 聲筒”,而是受委托集體(ti) 議事以探求公共利益及其合理實現路徑的“公意”再現機製。人大製度既往在這兩(liang) 方麵均存在結構性欠缺:一方麵,代表性失衡,農(nong) 民代表、城市代表與(yu) 解放軍(jun) 代表比例不平等,代表權中的“特權”現象突出,盡管已有“平權”改革,但選舉(ju) 過程及中央“落區”選舉(ju) 等機製上尚存在巨大進取空間;另一方麵,代表專(zhuan) 職化及實際履職能力不足,無法匹配“審議性”的能力要求。具體(ti) 改革措施仍需考慮:優(you) 化代表選舉(ju) 程序,強化公開性與(yu) 競爭(zheng) 性;探索代表專(zhuan) 職化的製度保障與(yu) 績效評估機製;改革議事規則,加強辯論與(yu) 議題公開競爭(zheng) 。“打鐵還需自身硬”,隻有加強人大係統的日常能力建設,才有可能與(yu) 其憲法地位逐漸匹配,也才可能在與(yu) 行政權、立法權的博弈中取得主動和優(you) 勢。權力不隻是寫(xie) 在紙麵上,更是實際政治過程、專(zhuan) 家知識以及回應能力之綜合競爭(zheng) 的產(chan) 物。在憲法範圍內(nei) “為(wei) 權力而鬥爭(zheng) ”,是人大的使命與(yu) 責任所在,也是中國代議民主的希望所在。

 

再次,人大改革應突出公開性,與(yu) 民意形成良性互動。在互聯網與(yu) 權利本位時代,權力話語及其行使方式普遍遭遇“民意政治”,且唯有充分回應這一政治形態的製度才具有不斷更新的合法性資源。因此,新常態的人大民主應聚焦公開性和民意互動。近些年,人大係統在立法公開和預算民主化方麵有一定進展,但尚顯不足。未來的改革路徑可循:第一,建立更為(wei) 規範與(yu) 公開的立法草案公眾(zhong) 參與(yu) 製度及其反饋機製,以“代表”和“民意”的雙重驅動係統阻遏行政部門的利益尋租和利益集團的俘獲企圖;第二,推進公共財政改革和預算民主化,這可以在各級政府施政中展開,引入參與(yu) 式預算改革,抑製行政主導預算和閉門預算。

 

最後,人大改革應繼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重點在於(yu) 積極回應國家治理領域的重大立法需求,比如官員財產(chan) 申報與(yu) 公開法、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等。

 

(原載《深圳特區報》2015年4月21日理論版,發表時標題改為(wei) “創造性解決(jue) 憲法司法化的體(ti) 製”,作者係北航高研院講師,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