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論憲法之中國性

欄目:儒教(儒家)與憲政
發布時間:2014-09-06 22:28:48
標簽:
姚中秋

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論憲法之中國性

作者:秋風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甲午年八月初十

            西曆2014年9月3日

  

【摘要】當今中國之政治哲學和憲法科學也享有一項巨大優(you) 勢:本為(wei) 同一文化共同體(ti) ,卻生活在四種憲製之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各有其製度。四種憲製、生活之對比,當可大大有助於(yu) 體(ti) 認道統與(yu) 憲法的關(guan) 係,也即思考憲法之中國性的可能通路。

 

憲法至關(guan) 重要。邦國運用其全部的智慧製定出優(you) 良、健全之憲法,並有效地實施,乃是其治理秩序趨於(yu) 優(you) 良之關(guan) 鍵。然而,何謂健全、優(you) 良?學界有各種看法,本文擬提出這樣一個(ge) 命題:不論中國現有憲法漸進演進,或者未來製定新憲法,其健全優(you) 良之首要前提是具有充分的“中國性”或“中華性”。具體(ti) 而言,這個(ge) 憲法須守護華夏-中國道統,須以得體(ti) 之中國語言書(shu) 寫(xie) ,須體(ti) 現中國人之核心價(jia) 值,憲製結構設計中也須實現諸多傳(chuan) 統之“新生轉進”[1]。

 

一、憲法須守護道統

 

邦國首先是作為(wei) 一個(ge) 精神共同體(ti) 存在的,也即,人們(men) 願意共同生活於(yu) 該共同體(ti) 內(nei) ,且經由共同體(ti) 成員共享之關(guan) 於(yu) 人、關(guan) 於(yu) 神人關(guan) 係、關(guan) 於(yu) 人際關(guan) 係、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治理之價(jia) 值、理念、記憶、想象而連結為(wei) 一體(ti) ——不僅(jin) 是平麵的共享,也是跨代的共享。此即董仲舒所說之“大綱、人倫(lun) 、道理、政治、教化、習(xi) 俗、文義(yi) ”[2]。凡此種種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即是道。簡言之,道就是一個(ge) 文明之為(wei) 一個(ge) 文明的根本規定性,道統則是承載道的人所構成之統緒。

 

然則,憲法及其所規定的憲製,與(yu) 道統是何種關(guan) 係?欲回答此一問題,首先需追問:何謂憲法?法律乃是生活之抽象表達,憲法是生活中較為(wei) 重大之公共部分的抽象表達。簡言之,憲法旨在規劃邦國之公共生活形態。而生活、文明乃是由道所支配、由道統所塑造的。一個(ge) 時代之人,尤其是精英,若無道統意識,則文明必衰微,甚至出現野蠻化;道統斷,則文明亡。此不僅(jin) 為(wei) 中國先哲所具有,西洋保守主義(yi) 之核心訴求,也正是不偏離道統。憲法若以接續和擴展文明為(wei) 己任,就必須順乎道統、守護道統。這是憲法最深層次的根基。[3]

 

至少從(cong) 堯、舜時代起,華夏-中國之道就已確定,此後中國曆史就是這個(ge) 道統之展開。周的禮樂(le) 崩壞,孔子刪定六經,“祖述堯舜,憲章文武”[4],開創儒家,從(cong) 此,華夏-中國之道的承載者就是儒家。[5]如董仲舒所說,“道”是恒常的,“製”則完全可以改變。然而,此一變革有一確定邊界:法律、憲製必須順乎大道,守護道統。憲製如果背離道統,則絕不能長久維係,如秦製。

 

自國人具有構建現代國家之政治意誌始,立憲者均具有明確的華夏道統意識。張之洞、康有為(wei) 最早具有立國意識,其口號就是“保國、保種、保教”。康有為(wei) 在自己的立國規劃中,始終一貫堅持建立孔教。這種取向並不奇怪:他們(men) 本來就是儒家士大夫,以憲法守護儒家道統乃是他們(men) 的文化天職。

 

到梁啟超、孫中山先生這一代,文化政治格局則發生重大變化,其知識多數來自西方,文化價(jia) 值觀也有微妙變化。正是他們(men) 開始具有現代意識形態意義(yi) 上的“保守主義(yi) ”之文化與(yu) 政治自覺——在所有國家,保守主義(yi) 總是作為(wei) 現代激進主義(yi) 之反對者登場的,並因此反對而約束現代性不至於(yu) 泛濫而衝(chong) 毀秩序。守護儒家是康有為(wei) 等人的本能,梁啟超卻是自覺的保守主義(yi) 者。他之反對反滿激進革命,當然不是維護滿清皇權,而為(wei) 避免中國道統受到嚴(yan) 重衝(chong) 擊。

 

孫中山先生則經曆過一次明顯的保守化轉向。先生曾受洗為(wei) 基督徒,先生所領導之革命也具有激進色彩,因而與(yu) 梁任公所領導之保守主義(yi) 者有所爭(zheng) 論。然而,民國建立之後,中山先生卻迅速實現文化上的保守化轉向,而自覺地接續華夏道統。[6]

 

作為(wei) 民國政治之總結的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則是由張君勱先生於(yu) 不經意間起草[7]。張君勱與(yu) 梁任公之關(guan) 係在亦師亦友之間,並是新儒家開創性人物,其思想同時容納儒家、憲政主義(yi) 、德國哲學和社會(hui) 主義(yi) ——當然是歐洲意義(yi) 上的,而以儒家為(wei) 本。

 

上述簡略曆史描述表明,二十世紀上半期之中國立憲者均具有明確而強烈之華夏-中國道統意識。1946年憲法也確實體(ti) 現了儒家價(jia) 值,比如均富思想。這部憲法也將儒家所構造之製度,創造性地轉換為(wei) 現代憲政製度,此即作為(wei) 憲製結構之最高層次製度的“五院製”——這些製度之運轉或許並不完全成功,但此一憲製設計藍圖確實表達了立憲者承續華夏-中國道統之堅定政治決(jue) 心。

 

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中華民國憲法》表麵上的現代意識形態規範,也即“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其實並不構成對道統之消解。因為(wei) ,該“遺教”之核心就是守護和擴展堯舜禹湯文武周孔之道統,五院製就是孫中山先生所堅持的。

 

共產(chan) 黨(dang) 建政,重訂憲法,道統與(yu) 憲製之間的關(guan) 係則發生顛覆性變化:道統被忽視了。不管是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hui) 議共同綱領》序言,還是1954年《憲法》序言,或1982年《憲法》序言,都通過意識形態論證統治權之正當性。而眾(zhong) 所周知的事實是,中共領袖毛澤東(dong) 具有另建道統之雄心。

 

由此,政統與(yu) 道統出現嚴(yan) 重偏離、對立。政統對道統全麵開戰,權力與(yu) 生活處於(yu) 戰爭(zheng) 狀態。政治權力掀起一輪又一輪摧毀傳(chuan) 統之社會(hui) 、政治運動。此舉(ju) 獲得城市知識分子等精英群體(ti) 的全力協助。在二十世紀中期之大陸,儒學被壓製,家庭製度和觀念遭到嚴(yan) 重衝(chong) 擊,傳(chuan) 統信仰遭到抑製。鄉(xiang) 村精英遭到毀滅,城市新興(xing) 的專(zhuan) 業(ye) 人士和公共知識分子群體(ti) 壓製。私有財產(chan) 製和市場機製被抑製,私人工商業(ye) 業(ye) 基本消失。

 

然而,政統反對道統的結果是社會(hui) 之嚴(yan) 重失序、乃至於(yu) 無法運轉,價(jia) 值、文化、經濟、社會(hui) 、政治,無不陷入絕境。上個(ge) 世紀中期至今,中國全部問題之總根源,似正在於(yu) 政統與(yu) 道統之對立。

 

不過,道統具有構造自我恢複之力量。這種力量在五十年代就已經發揮作用。彼時之政治鬥爭(zheng) 在很大程度上是傳(chuan) 統政治議題之現代轉換:有人主張從(cong) “馬上打天下”轉向“馬下治天下”,承認自發的風俗,承認私人產(chan) 權。劉少奇還試圖把儒家修身理念引入黨(dang) 員思想訓練中。另外一群人則堅持“馬上打天下、馬上治天下”的不斷革命理念,兩(liang) 者激烈衝(chong) 突。

 

雙方力量對比到七十年代末發生大逆轉,“馬下治天下”理念開始占據上風。鄧小平思想之總體(ti) 特征是放棄重建道統之雄心。由此,華夏-中國道統得以自我重建。可以說,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發生的全部良性變化之根源,就是道統之自我構建,也即傳(chuan) 統之複歸。人們(men) 一般用“改革開放”刻畫鄧時代三十年曆史,但從(cong) 長遠曆史視野看,過去三十年中國社會(hui) 之變化,其實是政治與(yu) 文化和解之過程,是政統與(yu) 道統對立略有化解之過程。

 

首先,從(cong) 憲法角度看,鄧時代頒布之1982年《憲法》,相比於(yu) 1949年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其文化政治敘事已發生巨大變化。後兩(liang) 者序言完全由意識形態話語構成,前者序言開篇則為(wei) :“中國是世界上曆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chuan) 統”,此後才是意識形態話語。從(cong) 序言文本次序看,中共已將自己置於(yu) 中國文明延續之框架內(nei) ,意識形態反在其次,盡管從(cong) 序言結構上看,兩(liang) 者分量不成比例。

 

其次,鄧於(yu) 不自覺間奉行“黃老之術”,作為(wei) 八十年代改革之基本方針的“放權讓利”也就是黃老之“與(yu) 民休息”:權力放鬆對社會(hui) 的控製。由此而有了傳(chuan) 統的私人財產(chan) 製度、市場製度之複歸,正是它帶來局部的自由與(yu) 奇跡般的經濟繁榮。

 

第三,持續大半個(ge) 世紀的全盤反儒之文化與(yu) 政治狂熱趨於(yu) 緩和。傳(chuan) 統的社會(hui) 組織,比如鄉(xiang) 村之宗族開始自然地回歸。中國固有之風俗得以伸展,社會(hui) 得以重建自治機製。從(cong) 烏(wu) 坎抗爭(zheng) 中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而伴隨著中國在全球結構中經濟地位之快速上升,社會(hui) 精英群體(ti) 已開始放棄百年來自卑心態,進而改變對儒家、對中國文明之態度,認同儒家之程度在過去十年來有大幅提升。

 

第四,“道學”複興(xing) ,不少人產(chan) 生“儒生”之角色自我認知,並潛心於(yu) 經學研究。在此基礎上,更廣泛的国际1946伟德界,尤其是政治哲學界初步回歸儒學,儒家思想研究成為(wei) 国际1946伟德界的熱門。過去十年間,幾乎所有思想流派都在回歸儒家傳(chuan) 統,即便其價(jia) 值訴求和政治立場並不相同。

 

在這些社會(hui) 力量推動下,執政黨(dang) 緩慢地回歸。較早的跡象是九十年代初,執政黨(dang) 正麵倡導“國學”。隨後,它把“中華民族複興(xing) ”作為(wei) 主要政治目標。由此當然也就開始修正對儒家的態度。當局已承認,孔子為(wei) 中國文明最偉(wei) 大之象征,在海外開展文字、文化教育的機構,被命名為(wei) “孔子學院”。在此過程中,儒家詞匯、理念逐步進入官方話語體(ti) 係中,“和諧社會(hui) ”綱領之提出,是中共對傳(chuan) 統治國理念進行的一次相當具有想象力的創造性轉化。

 

有了這些變化,2011年中共十七屆六中全會(hui) 公報中的一句話也就順理成章:“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從(cong) 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忠實傳(chuan) 承者和弘揚者,又是中國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展者”。這是一個(ge) 具有重大現實意義(yi) 、並指向未來的政治修辭。此語表明,執政當局主流希望化解文化與(yu) 政治的衝(chong) 突,政統與(yu) 道統的對立。

 

當然,包括當局在內(nei) 的整個(ge) 精英群體(ti) 歸宗道統的過程,還遠沒有完成,但這個(ge) 過程是不可阻止的。當代中國的核心問題乃是現代國民國家(nation-state)秩序之構建,而道凝國民,道成憲法,道生秩序。作為(wei) 主權者的人民是由文化界定的,作為(wei) 人民寄身之所的國家則由道統賦予生命。惟有回歸道統,中國才是中國;惟有回歸道統,中國的現代秩序才有可能。憲法是道統在具體(ti) 時代環境中展開國民之合理公共生活之工具,歸依道統也將令憲法秩序紮根於(yu) 文明,從(cong) 而堅不可摧。

 

當代中國歸宗道統的關(guan) 鍵是,未來某日,通過某種方式,憲法明文接受道統,並以守護道統為(wei) 己任。其具體(ti) 形式為(wei) 何?前引大陸《憲法》序言開篇已在憲法與(yu) 中國文明之間建立起聯係。這一點甚至好於(yu) 《中華民國憲法》。未來當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在文明之“曆史最悠久”的籠統描述之外,更為(wei) 具體(ti) 地明文提及堯、舜、禹、湯、文、武、周、孔之道統。

 

當然,道統向來不是空洞的,而有諸多具體(ti) 呈現,如董仲舒所說“大綱、人倫(lun) 、道理、政治、教化、習(xi) 俗、文義(yi) ”等等。下麵討論的幾點,也就是中國憲法歸宗道統之具體(ti) 條目。

 

二、憲法語言之中國性

 

憲法之中國性首先呈現於(yu) 其文本,也即文本形態和語言。

 

古典中國之典章,包括憲法性典章,均較為(wei) 凝煉。美國憲法也十分精煉。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共175條,已較為(wei) 繁複,然字數僅(jin) 九千餘(yu)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138條,字數卻達一萬(wan) 六千餘(yu) 。導致這種結果的一個(ge) 原因是憲法結構鬆散,另一原因是語言粗鄙、鬆懈。

 

至少自堯舜以降,中國的語言保持著高度的連續性,不過,私人日常語言、公共性語言、文學性語言之間,有十分鮮明的類型界分,連續性程度差異很大。前者屬於(yu) 俗語,後兩(liang) 者屬於(yu) “雅言”[8]。私人日常語言,尤其是口語,旨在進行日常交流,因而具有通俗化的趨勢,曆代變化極大。文學家們(men) 旨在抒發較為(wei) 強烈的情感,而情感具有多樣性,因此,文學語言具有豐(feng) 富的個(ge) 性,曆代也有變化。但相對來說,公共性語言,包括法律語言,則保持了較高穩定性。由此也就形成言、文適當分離之格局。

 

換言之,傳(chuan) 統中國的公共性語言始終具有較明顯之古典性,清代上諭之語言與(yu) 漢代詔令相比,並無多大變化;清代大臣之奏疏與(yu) 漢代大臣之對策相比,也並無多大差別。由此一古典性決(jue) 定了,包括法律語言在內(nei) 的公共性語言之總體(ti) 風格是凝練、典雅。這樣的公共性語言顯得極為(wei) 莊重,對於(yu) 受眾(zhong) ,單是語言本身就散發出一定權威,這對於(yu) 公共生活而言是極為(wei) 可貴的。

 

新文化運動之重要內(nei) 容是白話文運動,白話文在教育、文學等領域全麵替代文言。不過,國民政府的公共性語言沒有屈從(cong) 於(yu) 這一天真的文化運動,而與(yu) 傳(chuan) 統公共性語言保持了一定連續性,也即,它在使用現代語言之同時,也保留了不少古典字、句。比如六法全書(shu) 適當地運用了一些古典語言,如《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hui) 受全體(ti) 國民之付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wei) 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hui) 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製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鹹遵。

 

這裏沒有使用白話之“的”,而使用了古典的“之”,令整個(ge) 序言較為(wei) 莊重,“永矢鹹遵”一詞更是十分典雅。

 

進入1950年代,大陸語言開始大幅度地粗鄙化,也即由一個(ge) 相當車地的“去古典性”運動。當局借助強製性權力推廣簡化字,有些禦用語言學家甚至一度試圖以拚音文字代替漢字。同樣可怕的是,文化和教育之意識形態化把新文化運動所開啟的語言大眾(zhong) 化之弊端,推展到極端地步。在公共性語言中,它表現為(wei) 兩(liang) 大特征:

 

第一,意識形態化。當代大陸幾乎所有人,從(cong) 官員、學者到最普通民眾(zhong) 之言談、寫(xie) 作,都被經濟決(jue) 定論、曆史進步論、虛無主義(yi) 、反智主義(yi) 、反精英主義(yi) 等意識形態所控製。人們(men) 大量使用意識形態詞匯而不覺,而這類詞匯通常語義(yi) 含混而布滿政治陷阱。

 

第二,意識形態化語言具有強烈而明顯的反文化、反古典傾(qing) 向,因而半個(ge) 多世紀以來大陸語言之另一特征是粗鄙化。當局主張文學之“人民性”,語言之“大眾(zhong) 性”,趙樹理等人被樹立為(wei) 文學的典範,用以教育民眾(zhong) 。尤其重要的是,官員之群體(ti) 特征與(yu) 此前完全不同,其精神是反古典、反文雅的。即便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官員,為(wei) 表示政治效忠,也大量使用大眾(zhong) 化語言,也即農(nong) 民的語言、城市底層大眾(zhong) 的語言:粗鄙的語言成為(wei) 一種政治正確。語言粗鄙化在最高層政治領導人那裏表現得最為(wei) 明顯,今日官員語言則引入眾(zhong) 多黑社會(hui) 切口。

 

公共性語言如此粗鄙,在中國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可以推測,劉邦、朱元璋等“打天下”者之語言,必然較為(wei) 粗俗。不過,立國後,他們(men) 都啟動了從(cong) “打天下”到“治天下”之轉換。叔孫通即為(wei) 漢家製作禮儀(yi) ,主要是儀(yi) 禮,其中當然包括引入“雅言”以為(wei) 公共性語言。“言為(wei) 心聲”,語言與(yu) 心靈、語言與(yu) 行為(wei) 之間存在著複雜的共生關(guan) 係,“雅言”之引入、運用,意味著政治從(cong) “力爭(zheng) ”到“文治”之轉換,理性的公共權威替代非理性的個(ge) 人魅力和力量。因此,穩定的治理架構之建立必伴隨著語言從(cong) “打天下”體(ti) 係向“治天下”體(ti) 係之轉換。然而,大陸執政當局卻沒有完成公共性語言的這一轉換,似乎也無此意圖。掌權者也沒有用“雅言”教育其子弟,“紅二代”之語言甚至放大了其父輩之粗鄙。

 

這種反古典的語言風格源於(yu) 執政當局反道統之文化政治理念。在這種環境中,包括憲法在內(nei) 之中國法律語言始終十分粗鄙。[9]首先,憲法語言具有強烈意識形態性,大量而頻繁地使用意識形態語匯。《共同綱領》和各部《憲法》之序言及第一章《總綱》,幾乎完全是由意識形態語言堆砌而成。

 

其次,憲法語言具有明確而堅定的反古典精神。82年《憲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guan) 。它的常設機關(guan)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此處“它的”完全可用“其”,立法者卻拒絕之。憲法文本中大量使用“的”,而決(jue) 不使用“之”;大量使用“在”,而絕不使用“於(yu) ”。

 

第三,憲法語言羅嗦、鬆懈。比如,《憲法》文本頻繁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yi) 務》章每一條於(yu) “公民”之前,必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前綴毫無必要,憲法內(nei) 的“公民”隻可能是本國公民,不可能是他國公民。也許,立法者試圖通過反複使用這些語詞,塑造一種莊重感,其實給人的感覺是羅嗦。

 

憲法之整體(ti) 結構和語句結構也十分鬆懈。總綱中大多數條款存在這一問題。又如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ti) 育事業(ye) 、城鄉(xiang) 建設事業(ye) 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jue) 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人們(men) 無法理解,憲法何以如此具體(ti) 地列舉(ju) 政府職能之領域,凡此種種“事業(ye) ”與(yu) “行政工作”間,又有何區別。

 

當代大陸法律、憲法之上述語言特征十分清晰地透露了立法者、也即統治者之心態:立法者沒有認真對待法律、憲法。這一點已由憲法的那些意識形態性語言所暗示了,而憲法反複被修改,並且是通過普通立法程序修改本身就表明,憲法在中國並不具有崇高權威,首先在立法者那裏就不具有崇高權威。也因此,立法者不願花費精力,對憲法之用詞、語句和整體(ti) 文本結構進行仔細推敲。當然,反古典的意識形態也讓立法者缺乏鍛煉詞句之文化、政治意願,也找不到相關(guan) 語言素材。語言貧乏的立法者隻好借助毫無意義(yi) 的重複營造莊重感,以羅嗦的表達彌補大眾(zhong) 化語言表意能力之貧乏。

 

這樣的憲法語言是缺乏中國性的。憲法的中國性當首先體(ti) 現為(wei) 形式上的中國性,主要是語言之中國性。好的中國憲法必須充分地利用源遠流長的中國式語言,也即憲法語言必須具有一定古典性,適當使用一些今人容易理解的古典之字、詞和句式表達,比如“之”、“得”,比如“什麽(me) 什麽(me) 者”。通過這樣的古典語言元素,延續古典法律語言之基本特征:凝練,典雅,謹嚴(yan) 。

 

有人會(hui) 說,保持古典性之憲法語言不便於(yu) “人民群眾(zhong) ”閱讀、理解。這樣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首先,它低估了民眾(zhong) 的理解力和語言鑒賞力。其次,即便民眾(zhong) 直接閱讀、理解存在一定難度,對於(yu) 憲法來說也是必要的。法律為(wei) 了精確,必須使用專(zhuan) 業(ye) 性語言,也必須使用一種專(zhuan) 業(ye) 性表述方式,比如典雅的語言。受過專(zhuan) 門訓練的人可理解之,接受過一定教育的人可大體(ti) 理解,受教育程度較低者則可借助於(yu) 專(zhuan) 業(ye) 人員理解之。

 

歸根到底,憲政以人民對憲法的信仰為(wei) 前提,因此,旨在追求憲政的憲法必須具有權威。這種權威當然首先來自於(yu) 其製定程序,也來自於(yu) 其實體(ti) 性內(nei) 容,比如價(jia) 值之可信賴與(yu) 憲製設計之合理、可行;與(yu) 此同等重要的是,憲法之形式也應具有權威,對國民具有情感、文化與(yu) 政治的吸引力。這種吸引力來自於(yu) 憲法的形式之美:憲法之文本結構必須緊湊,語句必須凝煉、有力,用字、用詞必須典雅、莊重。這種語言品質隻能來自古典法律語言在現代憲法中之適當運用。

 

三、憲法價(jia) 值之中國性

 

憲法必有其核心價(jia) 值,筆者稱之為(wei) 憲法價(jia) 值。憲法價(jia) 值是憲法之魂,也為(wei) 國民描繪了一個(ge) 願景。正是它,把憲法之複雜條文連貫為(wei) 一體(ti) ,且通過訴諸國民之情感和精神,而賦予憲法文字以現實的文化和政治力量。憲法通常由兩(liang) 部分構成:序言與(yu) 憲製,序言之功能一般就是宣示憲法價(jia) 值,而憲製安排從(cong) 本質上說就是通過製度設計,維護憲法價(jia) 值,構造實現憲法價(jia) 值之製度性工具。

 

比如,美國憲法序言宣示了美國人之核心價(jia) 值:“我們(men) ,合眾(zhong) 國人民,為(wei) 構造一個(ge) 更完美的聯盟,樹立正義(yi) ,保障內(nei) 部安寧,提供公共防衛,改進公眾(zhong) 福利,確保自由之福為(wei) 我們(men) 自己和我們(men) 後代所安享,而為(wei) 美利堅合眾(zhong) 國製定和確立本憲法。”作為(wei) 憲法主體(ti) 部分之憲製設計,就是圍繞這些價(jia) 值展開的。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處之憲法價(jia) 值不是來自費城會(hui) 議立憲者之想象,而是北美殖民地人民普遍具有之信念,其淵源則在英格蘭(lan) 的宗教、政治傳(chuan) 統。也即,憲法價(jia) 值縱向上具有曆史淵源,橫向上被人們(men) 普遍奉持。換句話說,憲法價(jia) 值當在道統之中,也在生活之中。立憲者的首要工作就是探究深植於(yu) 國民心靈之價(jia) 值,以得體(ti) 的語言表達於(yu) 憲法眾(zhong) ,並據此設計憲製,以維護憲法價(jia) 值。

 

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序言也宣告了一組價(jia) 值,這組價(jia) 值足夠現代,而缺乏明確的中國性。1949年《共同綱領》和1954年《憲法》之憲法價(jia) 值則完全是意識形態性質的。如前文所說,1982年《憲法》在這方麵有所改觀,但仍以意識形態為(wei) 主體(ti) 。意識形態的根本特征是人造性。由意識形態所構成的憲法價(jia) 值不是自然的,與(yu) 中國之文明、與(yu) 國民之生活不相幹,甚至與(yu) 文明、生活為(wei) 敵。如此憲法價(jia) 值也就不大可能得到國民之由衷尊重,因而也就不足以構成凝聚國民團結、引導邦國向上提升的力量。

 

任何穩定的憲法之價(jia) 值,必擇取自其道統,抽象道統之內(nei) 在精神。中國的憲法價(jia) 值須具有中國性,也就必須抽象華夏-中國道統,而被國民所普遍信奉。由此觸及一個(ge) 非常繁難的問題:中國文明、中國治理之道之重新體(ti) 認,更具體(ti) 地說,華夏-中國核心價(jia) 值之再發現。

 

從(cong) 二十世紀初,現代知識分子基於(yu) 強烈的自卑感,走上全盤性反傳(chuan) 統之路,他們(men) 所構造的現代知識體(ti) 係、教育體(ti) 係、宣傳(chuan) 體(ti) 係均無視道統,甚至以摧毀道統為(wei) 目的,而以中國文明一片漆黑的判斷為(wei) 基調,中國人遵行數千年之價(jia) 值,被冠以愚昧、落後、專(zhuan) 製的名號而遭到否定、批判。知識分子中意之憲法價(jia) 值,皆為(wei) 外來照搬,隻不過隨著時代推移,照搬之對象有所變換而已。

 

當然,其中也有例外。有不少賢哲守護道統,闡明一以貫之之中國價(jia) 值。筆者正在撰寫(xie) 、已出版兩(liang) 卷之《華夏治理秩序史》,旨在延續這一事業(ye) 。第一卷通過解讀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創製立法之事跡,揭示天道信仰、共同治理、協和等華夏治理之道;第二卷通過還原封建圖景,揭示禮治下的自由與(yu) 和。這種價(jia) 值通過儒家,滲透到人們(men) 心靈中。它們(men) 似乎就是華夏-中國之核心價(jia) 值

 

值得一提的是,敬於(yu) 法度、憲章,也是華夏-中國之核心價(jia) 值。古聖先賢具有確定的憲法理念,《尚書(shu) ·皋陶謨》所記載者是舜、禹禪讓之際,舜、禹、皋陶等聖賢基於(yu) 堯舜之實踐而訂立憲法——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根本法(fundamental law)——之事,皋陶之“天工,人其代之”表明了政體(ti) 架構具有客觀性之理念;“天敘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同寅協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則闡述了法律規則之客觀性原則,而這是法治之基礎。而在這場立憲會(hui) 議最後,皋陶以司法官身份誡命即將繼嗣王位的禹:“率作興(xing) 事,慎乃憲,欽哉!屢省乃成,欽哉!”這清楚表達了君王必須服從(cong) 法律之法治理念、憲政理念。

 

去年五月份,我曾經寫(xie) 過這樣一條微博:“希望有一天,中國憲法的序言這樣開頭:惟天地,萬(wan) 物父母;惟人,萬(wan) 物之靈。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天矜於(yu) 民,民之所欲,天必従之。”這些話語皆出自《尚書(shu) •泰誓》。這裏所闡發的天、君、民之間關(guan) 係理念,被後世儒家普遍信奉,皇帝一般也接受之,這也構成華夏-中國之核心價(jia) 值。

 

上述以示例方式說明之種種價(jia) 值,是十分古老的,但也是十分現代的,因而足以當得起永恒之評價(jia) 。他們(men) 完全切合於(yu) 具有中國性之憲法的憲法價(jia) 值。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歸宗道統,將會(hui) 有更多一以貫之之中國價(jia) 值被發現、闡明、重新信奉。這將為(wei) 憲法價(jia) 值恢複中國性創造知識、文化與(yu) 社會(hui) 前提。

 

四、憲製架構之中國性

 

一般而言,憲法序言所揭櫫之憲法價(jia) 值決(jue) 定著作為(wei) 憲法主體(ti) 之憲製結構的設計,因此,一旦憲法價(jia) 值恢複中國性,則憲製結構設計就必定具有中國性。

 

這一點,孫中山先生樹立了典範。從(cong) 一開始,對於(yu) 中國未來之共和憲製,中山先生就具有明確的中國主體(ti) 性意識。張君勱先生同樣具有這種意識。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有幾項頂層憲製,與(yu) 歐美各國大不相同:首先是國民大會(hui) 製度,其次是五權分立製度。這些憲製設計清楚表明了立憲者追求憲製之中國性的意圖。

 

當然,立憲之初,這樣的架構設計就遭到很多批評。張君勱對國民大會(hui) 製度就多有批評,在起草1946年憲法時,對孫中山先生的方案進行大幅度修正。現實中,考試院和監察院也比較尷尬,司法院和最高法院似亦有疊床架屋之感。

 

盡管如此,這樣的立憲思路卻是可取的。憲法不是學術論文。憲法序言所呈現之憲法價(jia) 值是共同體(ti) 之靈魂,作為(wei) 憲法主體(ti) 之憲製是共同體(ti) 為(wei) 自己的新生命所架設之骨架。它必須是合理的,也必須是合宜的,如此,它才是正確的。憲法之合宜性就是合乎民情之宜,就是與(yu) 共同體(ti) 傳(chuan) 統的公共生活形態保持某種連續性,由此,透過立憲所開創的新公共生活,對普通人民而言,不是難以理解、難以適應的。更重要的是,立憲作為(wei) 自上而下地強加根本性公共製度之過程,不可與(yu) 共同體(ti) 各個(ge) 層麵、各個(ge) 領域固有之治理習(xi) 慣、架構陷入全麵緊張、衝(chong) 突之中,不可全盤顛覆社會(hui) 固有之治理理念,這些同樣是道統之重要組成部分。

 

舉(ju) 例而言,當設計鄉(xiang) 村治理架構時,就不可無視宗族在鄉(xiang) 村的廣泛存在和影響。憲法不可構建一個(ge) 整全的鄉(xiang) 村治理新體(ti) 係,而傳(chuan) 統組織完全排斥出鄉(xiang) 村治理。憲法當然不必對此有任何規定,但憲法所設計的鄉(xiang) 村正式治理組織必須是高度有限的,從(cong) 而讓宗族等鄉(xiang) 村固有社會(hui) 組織可繼續發揮治理功能。由此,曆史性製度與(yu) 強製性製度之間可展開一個(ge) 競爭(zheng) -合作與(yu) 會(hui) 通過程。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的鄉(xiang) 村治理,也就呈現出鮮明的中國性。

 

中國憲法應當具有中國性,此為(wei) 一立憲常識,也是各國立憲者所奉行的。美國雖為(wei) 英人之殖民者,然其所立之憲與(yu) 實際的英憲大不相同。法國、日本、德國之憲製,也都各有自己的國家性。

 

中國憲法當具有中國性,還有另一個(ge) 特殊理由:中國以異乎尋常的規模。中國地理規模是世界最大之一,人口規模更是空前的。相比於(yu) 兩(liang) 千萬(wan) 人口或者一億(yi) 人口之邦國,十三億(yi) 人口之邦國規模所致治理之複雜性必定大幅度增加。完全可以說,中國憲製設計乃是人類有史以來最為(wei) 複雜、繁難的政治事務。僅(jin) 此規模就要求中國憲法必須具有中國性,以應對治理之高度複雜性。

 

為(wei) 此,關(guan) 心中國憲製的人們(men) 必須深入中國曆史,深入儒家治理理念體(ti) 係及其治理實踐。至少我們(men) 可以看到,堯舜等華夏聖賢所治理之對象,從(cong) 一開始就不是點狀、範圍清楚的城邦,而是廣闊的“天下”,這個(ge) 天下沒有確定的地理邊界。這一意識被儒家所承接,儒家所思考的問題始終是治國、平天下。可以推測,由此所構造之華夏傳(chuan) 統製度,必定具有治理超大規模共同體(ti) 之特殊理念和製度。

 

當然,這些理念和製度究竟是什麽(me) ?這是有待於(yu) 發現、闡明的。令人遺憾的是,一百年來,對於(yu) 儒家治理理念及傳(chuan) 統治理架構、製度,學界幾乎沒有理性的研究;即便有人研究,也不得其法。是在曆史主義(yi) 思維支配下,研究傳(chuan) 統製度學者普遍將其視為(wei) 已死的製度,而沒有探究其可能具有之現實價(jia) 值;事實上,學界主流將傳(chuan) 統製度一概以“專(zhuan) 製”摸黑,棄之不顧。

 

今日學界需打破曆史主義(yi) 幻覺,重建中國文明連續性之信念,以建立優(you) 良治理秩序之意圖,進入儒家及其所塑造的傳(chuan) 統政製世界,借助現代政治哲學、憲法科學等視野,重新發現、闡明合理的、合宜之製度及其背後的原理。在此十分重要的是,當下之研究需要放寬視野,對於(yu) 傳(chuan) 統社會(hui) 之治理秩序進行全麵研究,包括上層政體(ti) 、地方製度、宗教製度、文化的政治架構等等麵相。也惟有如此探究、體(ti) 悟,才有可能把握華夏-中國之治理之道,因應現代社會(hui) 之變化,予以再度展開。

 

經由如此體(ti) 悟、思考、構想,具有中國性的憲製將會(hui) 呈現出來,至少不必陷入全盤照搬的陷阱中,而因為(wei) 條件不具備而人為(wei) 焦慮。今日諸多主張憲政的人士多提議,中國當實行聯邦製。理由是,全球大國皆行聯邦製。然而,張君勱在1916年即撰文指出,中國不宜實行聯邦製[10]。《中華民國憲法》也未采用聯邦製。個(ge) 中理由實際上非常簡單:中國之外的大國作為(wei) 現代國家之建立,係小邦聯合而成,自然采用聯邦製。中國卻十分特別。從(cong) 理論上說,戰國本可以聯邦方式重建天下之合,但由於(yu) 種種機緣,秦以武力攻滅六國,而建立郡縣製。此後曆代皆行郡縣製,構成一個(ge) 堅實的傳(chuan) 統,聯邦製理念對現代中國根本就是多餘(yu) 的。

 

然而,不行聯邦製並不意味著拒絕小型共同體(ti) 之自治。聯邦製旨在解決(jue) 小型自主的共同體(ti) 聯合成為(wei) 一個(ge) 大型邦國的問題,與(yu) 憲政、自治與(yu) 否並無沒有直接關(guan) 係。而事實上,兩(liang) 千年來,在郡縣-省縣製下,中國基層社會(hui) 之自我治理是高度發達的。其機製何在?這正是當下中國的憲法科學、政治哲學需要研究的重大議題。這些研究有助於(yu) 解決(jue) 憲製設計之重要問題:在郡縣製框架內(nei) ,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層政府之間,如何合理地配置立法、行政、司法諸種權力,而可以形成穩定的地方、基層自治。這包括應當研究,合適的基本自治單元應當是什麽(me) ,是村?是鎮?是應當設立之縣轄市?還是傳(chuan) 統上最為(wei) 穩定的縣?

 

五、結語

 

偉(wei) 大的、負責任的立憲者不可能不追求自己所立之憲法之不朽。而立基於(yu) 道,接續道統,從(cong) 而紮根於(yu) 共同體(ti) 固有之文明、致力於(yu) 維護和擴展文明,可令憲法具有不朽之根基,除此根基之外的憲法,皆是不穩固的,即便它一時十分強勢。因此,優(you) 良的、不朽的中國憲法,必須充實其中國性。

 

從(cong) 目前的文化、政治角度看,憲法恢複中國性隻是一個(ge) 願景。由上麵幾個(ge) 方麵可以看出,此願景之達成,任重而道遠。瓶頸不僅(jin) 在於(yu) 政治約束,還在於(yu) 知識約束。

 

百年來,除少數為(wei) 中國文化托命之人的堅守外,政治哲學、憲法科學之主流範式皆為(wei) 外來之物,而完全缺乏中國性。學界普遍無視儒家理念和中國文明史上的治理實踐。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在中國,政治哲學、憲法科學還沒有誕生。

 

這一點是現代中國人文與(yu) 社會(hui) 科學之共同特征,但政治哲學和憲法科學之非中國性所致之危害,最為(wei) 深重。知識分子無視、踐踏道統,自甘於(yu) 價(jia) 值和理念之被殖民,乃是現代中國轉型挫折的根源之一。因為(wei) ,道統虛化,價(jia) 值空虛,導致自我主體(ti) 性意識消解,中國完全被外部風氣所左右,決(jue) 定數億(yi) 人命運的政體(ti) 、法律也就難免變幻不定。

 

欲憲法恢複中國性,政治哲學和憲法科學須先有文化之自覺,打破曆史主義(yi) 神話,回向儒家,以“同情的理解”之心態,探究、思考中國這個(ge) 超大規模共同體(ti) 五千年的治理實踐。

 

其實,當今中國之政治哲學和憲法科學也享有一項巨大優(you) 勢:本為(wei) 同一文化共同體(ti) ,卻生活在四種憲製之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各有其製度。四種憲製、生活之對比,當可大大有助於(yu) 體(ti) 認道統與(yu) 憲法的關(guan) 係,也即思考憲法之中國性的可能通路。

 

本文提出憲法之中國性命題,定有人聯想到“中國特色”、“中國模式”,以為(wei) 筆者提出本命題,旨在對抗普適價(jia) 值。對此誅心之論,筆者不擬辯解。筆者的研究表明,華夏治理之道從(cong) 一開始就具有明確的普遍主義(yi) 傾(qing) 向——也即天下主義(yi) ;而聖賢實踐所體(ti) 現、儒家所闡發之價(jia) 值、理念,就是普適價(jia) 值,足以成為(wei) 現代中國立憲之價(jia) 值基礎。問題僅(jin) 在於(yu) 我們(men) 如何接近和體(ti) 悟之。

 

立憲確實需要學習(xi) 歐美於(yu) 過去三百年間所嚐試、積累之憲政技術,這些技術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有效的。然而,優(you) 良治理秩序、具體(ti) 地說,憲政秩序之建立和穩定,不是一個(ge) 單純的技術問題,更不是簡單的憲政技術引進問題。單憑這些技術不足以塑造和維係憲政秩序。道成秩序。立憲者、國民具有明確的道統歸宗和守護意識,由此將立定立憲之文明與(yu) 政治主體(ti) 性意識,在此意識支配下的立憲過程,將是“中體(ti) 西學、資相循誘”之過程[11],這是中國達致優(you) 良憲政秩序之正道。

 

【注釋】

 

[1] 此為(wei) 徐複觀先生所用之詞,見徐複觀著,儒家政治思想與(yu) 民主自由人權,蕭欣義(yi) 編,台灣學生書(shu) 局,民國七十七年增訂版,第九八頁。

 

[2]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楚莊王篇》說:“[王者]必徙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者,無他焉,不敢不順天誌而明白顯也。若夫大綱、人倫(lun) 、道理、政治、教化、習(xi) 俗、文義(yi) 盡如故,亦何改哉?故王者有改製之名,無易道之實。”

 

[3] 美國學界關(guan) 於(yu) 司法審查製度之正當性的一種學說即為(wei) ,憲法和最高法院當守護美國作為(wei) 一個(ge) 邦國的一些永久性價(jia) 值:“政府不僅(jin) 應當服務於(yu) 我們(men) 當下認為(wei) 屬於(yu) 我們(men) 的眼前物質需求的那些東(dong) 西,也應當服務於(yu) 某些持久性的價(jia) 值。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這正是法律下的治理的含義(yi) 所在。不過,這樣的價(jia) 值並不是現成的。它們(men) 確實總是有自己的曆史,不過,它們(men) 也必須被不斷地衍生,被闡釋,並得到應用。因而,人們(men) 就會(hui) 問,我們(men) 的政府中的哪個(ge) 機構——如果特指具體(ti) 一個(ge) 機構的話——應當成為(wei) 這些價(jia) 值的宣示者和守護者”([美]亞(ya) 曆山大·M.比克爾著,最小危險部門——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姚中秋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6頁)。這些永久性價(jia) 值就是道,其闡釋之統緒就構成美國之道統。

 

[4] 《禮記·中庸》。

 

[5] 關(guan) 於(yu) 這一點,請參看拙著華夏治理秩序史,海南出版社,2012年,第一卷,上冊(ce) ,《作者告白:探尋中國治理之道》。

 

[6] 比如,戴季陶記載:有一個(ge) 俄國的革命家去廣東(dong) 問先生:“你的革命思想,基礎是甚麽(me) ?”先生答複他說:“中國有一個(ge) 正統的道德思想,自堯、舜、禹、湯、文、武、周公,至孔子而絕。我的思想,就是繼承這一個(ge) 正統思想,來發揚光大的。”那人不明白,再又問先生,先生仍舊把這一句話來答複(戴季陶著,孫文主義(yi) 之哲學的基礎,民智書(shu) 局,中華民國十四年,第36頁)。

 

[7] 關(guan) 於(yu) 先生與(yu) 中國製憲事業(ye) 之關(guan) 係的夫子自道,可見《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之《自序》,收入張君勱先生九秩誕辰紀念冊(ce) ,中國民主社會(hui) 黨(dang) 中央總部印,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元月廿五日。

 

[8] 《論語·述而篇》:子所雅言,詩、書(shu) 、執禮,皆雅言也。

 

[9] 比如可參考,劉紅嬰,《立法技術中的幾種語言表述問題》,刊《語言文字應用》,2002年第8期。他指出:現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普遍存在著語言表述上的問題, 這些問題較明顯地體(ti) 現為(wei) 語言的衝(chong) 突、語言邏輯的錯誤、語言內(nei) 部結構的不規範和語體(ti) 風格的誤區。

 

[10] 《聯邦十不可論》,收入張君勱著,開國前後言論集,台北:中正書(shu) 局,中華民國六十一年。

 

[11] 關(guan) 於(yu) 這一命題之詳盡論述,參看拙文《論自由主義(yi) 的保守化》,收入《原道》第十五輯,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


(原刊香港中文大學《二十一世紀》2012年6月號,此為(wei) 作者賜稿)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