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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
儒家憲政論申說
作者:姚中秋
原刊:《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摘要】為(wei) 回應針對“儒家憲政論”之批評、質疑,本文將較為(wei) 係統地論述,何以將儒家與(yu) 憲政勾連起來,作為(wei) 一個(ge) 學術範式的儒家憲政論之用意何在,儒家憲政可能的現實形態為(wei) 何。儒家憲政的根本標誌是循道而治,也即儒家所守護之中國價(jia) 值滲透在國家生活中,至於(yu) 政體(ti) 之各項製度則是靈活的,可以學習(xi) 自西方,也可以調用自中國古代,更可以是“以義(yi) 而起禮”的自我創設。
【關(guan) 鍵詞】儒家 憲政 儒家憲政
近年來,筆者提出“儒家憲政論”①,學界、公共輿論讚成者有之,抨擊者不少,疑惑者更多。為(wei) 回應相關(guan) 批評與(yu) 質疑,本文擬係統地論述何以將儒家與(yu) 憲政勾連起來,儒家憲政論之理論用意何在,儒家憲政之現實形態可能為(wei) 何。
儒家憲政論是一個(ge) 橫跨曆史學、經學、政治哲學、法哲學等多個(ge) 學科的學術新範式,同時也具有明確的實踐指向。它至少具有三個(ge) 理論指向:首先,儒家憲政論揭明,從(cong) 義(yi) 理上說,儒家之政治規劃是憲政的。其次,儒家憲政論揭示,在曆史上,儒家致力於(yu) 建立憲政之諸製度,並取得一定成果。再次,儒家憲政論認定,中國可行而健全之憲製模式就是儒家憲政。
一、義(yi) 理:儒家之憲政理念
儒家憲政論揭明,儒家之政治義(yi) 理是憲政主義(yi) 的。
過去百年,學界、知識分子群體(ti) 對儒家有很多批評、抨擊,甚至全盤否定。引發此一否定性判斷的主要因素,正是儒家之政治義(yi) 理。基本上,政治史、政治思想史關(guan) 於(yu) 儒家政治義(yi) 理之主流意見就是“儒家專(zhuan) 製論”。大約從(cong) 譚嗣同、梁啟超開始,人們(men) 普遍相信,古代中國之政體(ti) 是“專(zhuan) 製”。而儒家與(yu) 此製度緊密相關(guan) ,並服務於(yu) 此製度;因此,儒家之政治理念也是專(zhuan) 製的。因為(wei) 政體(ti) 之民主或不民主乃是現代中國人關(guan) 注的核心問題,故儒家專(zhuan) 製論的政治義(yi) 理論斷,主宰了人們(men) 對儒家的整體(ti) 判斷。儒家的道德、倫(lun) 理論說和社會(hui) 治理理念也都受到拖累,而被冠以專(zhuan) 製之名。
儒家憲政論旨在矯正流傳(chuan) 已久的儒家專(zhuan) 製論。儒家憲政論致力於(yu) 以更為(wei) 準確地理解的現代政治哲學和政治科學,闡釋儒家政治義(yi) 理,從(cong) 而揭示,儒家所追求的政治價(jia) 值是人的尊嚴(yan) ,儒家構想的政治規劃不是專(zhuan) 製的,而是憲政主義(yi) 的。
拙著《重新發現儒家》〔1〕對此有所涉及,其議題包括: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真義(yi) ,原三綱,禮教“吃人”乎,宗族就是公民社會(hui) 組織,德治之真義(yi) ,名教導致虛偽(wei) 嗎,儒家主張人治嗎,儒家主張集體(ti) 主義(yi) 嗎,儒家維護等級製嗎,儒家主張愚民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真相,儒家是專(zhuan) 製的幫凶嗎,性善論不利於(yu) 民主嗎,重新審視民本與(yu) 民主之關(guan) 係,儒家反對變革嗎,義(yi) 利之辨在辨什麽(me) ,儒家反市場嗎,儒家主張平均主義(yi) 嗎。這十八個(ge) 議題多與(yu) 政治價(jia) 值相關(guan) 。
儒家以仁為(wei) 本,仁是儒家思想之基底,也構成儒家政治思考之基點。《中庸》:“仁者,人也,親(qin) 親(qin) 為(wei) 大。”鄭玄注:“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問之言。”〔2〕“偶”者,對偶也;“人偶”者,視對方為(wei) 與(yu) 己相同之人;“相人偶”者,相互視對方為(wei) 與(yu) 己相同之人。“仁”的基礎含義(yi) 就是,人們(men) 以待人之道相互對待:我將對方視為(wei) 一個(ge) 與(yu) 我完全相同的完整的人,他是個(ge) 人,他不是物,我不可把他視為(wei) 實現自己目標的工具。他要追求他的生命之完整性,他具有尊嚴(yan) ,與(yu) 我一樣。我當按照對待一個(ge) 人的方式對待他。
立基於(yu) 仁之儒家政治自然傾(qing) 向於(yu) 人的尊嚴(yan) 以及自由。因此,儒家主張民本。民本高於(yu) 民主,闡明了國家權力歸屬之原則,那就是人民主權。隻不過,當儒家在主張民本時,民總是關(guan) 聯於(yu) 天,“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shu) ·泰誓中》)。因此,儒家主張權力的節製。為(wei) 此,儒家主張約束權力,尤其是君權。儒家也主張人民擁有革命的權利。孟子將上述種種理念構造成一套憲政主義(yi) 的政治哲學體(ti) 係。
同時,儒家也特別重視社會(hui) 自治。《論語》全書(shu) 第二章雲(yun) :
有子曰:“其為(wei) 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luan) 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wei) 仁之本與(yu) !”
論語首章以“不亦君子乎”結束,指明儒家的社會(hui) 存在形態是以朋友共學,養(yang) 成平民君子。然而,君子如何在庶民中重建秩序?通過孝悌之喚醒、擴充。由此,可穩定小家庭,且使之擴展,庶民可重新組織起來,“社會(hui) ”也就生成。《論語·為(wei) 政篇》:
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wei) 政?”子曰:“《書(shu) 》雲(yun) :‘孝乎惟孝、友於(yu) 兄弟,施於(yu) 有政。’是亦為(wei) 政,奚其為(wei) 為(wei) 政?”
這是中國曆史上基層社會(hui) 之自我治理的第一次理論表達。“政”就是治理,孔子時代,已具雛形的“政府”在治理,孔子則充滿信心地斷言,基於(yu) 孝悌的社會(hui) 自組織之治理,同樣是政。孔子宣告,新時代實有兩(liang) 種政:政府之政,社會(hui) 之政。前者至關(guan) 重要,後者更為(wei) 根本。由此可以理解孔子之完整的社會(hui) 治理理想: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wei) 政篇》)
沒有社會(hui) 自治,單純依靠政、刑之治理模式,注定了不能持久。新時代的治理理論須具有廣闊的視野,將兩(liang) 者同時納入,既重視政製,也重視風俗。這正是儒學比其他諸子高明的地方。
因此,從(cong) 孔子開始,儒家就主張社會(hui) 自治。法家政治理論關(guan) 心的唯一事情是國家權力,君王如何獲得權力,保持權力,運用權力,以權力從(cong) 一個(ge) 中心自上而下地創造和保持秩序。儒家並不否認權力的價(jia) 值,但儒家政治思考之基點是人的自我治理。因此,社會(hui) 自治、公民社會(hui) 等理念,發源於(yu) 儒家。儒家始終堅持“多中心治理”之理念。
法治在中國也同樣有其淵源,那就是“禮治”。拙著《華夏治理秩序史》對此有詳盡分析〔3〕。簡言之,禮是習(xi) 慣法,在禮崩樂(le) 壞之際,孔子刪述六經,保存禮樂(le) 。戰國各國,尤其是秦,完全以刑治天下。漢代儒家則從(cong) 後封建的社會(hui) 政治結構中,重新發展禮治,基本上呈現為(wei) 禮俗之治。
民主也已見之於(yu) 儒家理念。《尚書(shu) ·大禹謨》記帝舜曰:“稽於(yu) 眾(zhong) ,舍己從(cong) 人。”《中庸》記載孔子讚美帝舜:“舜其大知也與(yu) !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liang) 端,用其中於(yu) 民,其斯以為(wei) 舜乎!”儒家始終相信,公共決(jue) 策應當盡可能開放,讓人們(men) 充分表達意見,並按照多數意見決(jue) 策。
漢儒、宋儒之政治義(yi) 理同樣是憲政主義(yi) 的。
董仲舒為(wei) 漢儒之代表,其上漢武帝之《天人三策》,其春秋公羊學著作《春秋繁露》,以及保存下來的幾則春秋決(jue) 獄判例,都清楚表明其憲政主義(yi) 的政治立場。董仲舒理論的全部目的在於(yu) 控製、約束、限製秦製中的皇權,董仲舒的方案是訴諸天:“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春秋繁露·玉杯》)。君須敬天,法天而治,依據天所昭示之客觀的法度治國,而不能放縱自己的意誌。由此,皇權受到控製和分散。
餘(yu) 英時先生在《朱熹的曆史世界》〔4〕已呈現了理學家的政治世界,從(cong) 中可以看出,理學家的政治理念是憲政主義(yi) 的。他們(men) 都追求儒家士大夫與(yu) 皇權共治天下的理想,小程子在唯一係統的著作--《程氏易傳(chuan) 》中,係統闡述了“虛君的君子共和”之政治理想。至於(yu) 陽明之覺民而行道天下之民主意涵,以及黃宗羲《明夷待訪錄》之民主意涵,已被現代學者揭示,盡管其更為(wei) 豐(feng) 富的憲政主義(yi) 意涵有待於(yu) 揭示。
至於(yu) 現代儒者之政治義(yi) 理,比如康有為(wei) 、張君勱、牟宗三、徐複觀、唐君毅之政治思想,也都是憲政主義(yi) 的②。
總之,一旦超越狹窄的民主條框即可發現,自孔子以來,曆代儒家之主流政治義(yi) 理,均為(wei) 憲政主義(yi) 。儒家主張社會(hui) 自治、客觀規則之治、權力的分散與(yu) 製約,這並不奇怪。儒家之基礎性理念是仁,也即人的相互尊重與(yu) 平等。這就決(jue) 定了,儒家的政治義(yi) 理必然是憲政主義(yi) 的,曆代儒家思想人物從(cong) 不同角度闡釋、發明了憲政之價(jia) 值、憲政之具體(ti) 製度。
當然,他們(men) 也總是嚴(yan) 厲地批判專(zhuan) 製理念、製度和專(zhuan) 斷的施政行為(wei) ,這表現為(wei) 大臣在日常政治中的諍諫,批評官僚政治的清流政治,東(dong) 漢末年太學生之清議,明末東(dong) 林黨(dang) 人之抗議,等等。這方麵的文獻可謂汗牛充棟,無須贅述。
儒家憲政論之提出,就為(wei) 了彰顯儒家政治義(yi) 理的憲政主義(yi) 性質。從(cong) 完整的憲政理論的角度考察五經、考察曆代儒家之思想,或可為(wei) 中國政治思想史之研究敞開一篇巨大的空間。
二、曆史:中國之憲政傳(chuan) 統
儒家憲政論揭明,儒家之憲政主義(yi) 並不隻停留於(yu) 理念,而由儒家士大夫付諸實踐,並形成了中國的憲政主義(yi) 政治傳(chuan) 統。
前已揭明,儒家之政治義(yi) 理是憲政主義(yi) 的,它理想中的政治秩序也是共和的。但僅(jin) 此是不足以矯正儒家專(zhuan) 製之論的。過去百年,不少人承認,儒家確實具有民本思想。但是,他們(men) 接下來說,麵對秦漢以來的皇權專(zhuan) 製,儒家無能為(wei) 力,並沒有改變專(zhuan) 製製度。人們(men) 經常引用譚嗣同《仁學》之語:“兩(liang) 千年之政,秦政也”。中國兩(liang) 千多年的政製就是專(zhuan) 製,而儒家曾經活躍於(yu) 此政治舞台上。這一政治事實即可說明,儒家其實沒有什麽(me) 意義(yi) ,因為(wei) ,儒家沒有能夠有效地約束皇權,儒家的美好政治理想並沒有變成政治現實。儒學圈內(nei) 很多學人也持這一看法。
甚至更糟糕,有人進一步相信,儒家在維護皇權專(zhuan) 製。這一論斷多關(guan) 聯於(yu) 董仲舒。很多人相信,儒家本來還有民主思想,比如,孟子的“君輕民貴”等思想。董仲舒首倡“獨尊儒術”,則把儒家與(yu) 皇權捆綁在一起,儒家不僅(jin) 專(zhuan) 製其他思想,還充當皇權政治專(zhuan) 製之工具,或粉飾皇權專(zhuan) 製。
曆史維度的儒家憲政論旨在矯正這一關(guan) 於(yu) 中國曆史的儒家專(zhuan) 製論命題。為(wei) 此,不能不重新認識中國曆史--當然,在中國,重新認識、書(shu) 寫(xie) 中國曆史,還有更為(wei) 廣泛的文化價(jia) 值。筆者正在從(cong) 事這樣的工作,研究、撰寫(xie) 《華夏治理秩序史》,目前出版第一卷《天下》,第二卷《封建》。最近,筆者完成該計劃之簡明版本--《國史綱目》。筆者重寫(xie) 中國曆史之問題意識是回答下麵的問題:儒家究竟在中國曆史演進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儒家參與(yu) 塑造的社會(hui) 治理模式或政體(ti) ,究竟是何種性質?
儒家自誕生起就參與(yu) 政治。孔子本人即積極行道於(yu) 天下。孔門弟子也積極參與(yu) 政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在過去兩(liang) 千多年政治演進之關(guan) 節點上,總是積極參與(yu) 新政體(ti) 之創製立法,或者推動“第二次立憲”③。
首先,儒家參與(yu) 構建了後封建時代第一種政體(ti) :王權製。戰國之初,魏國率先構建王權製之各種製度,而孔子門人子夏及其弟子在此一立憲時刻,發揮了關(guan) 鍵作用。主導創製立法之魏文侯與(yu) 其將相,多受子夏之學。何以是子夏?據《論語·先進篇》,子夏在孔門四科中屬“文學”,“文”者,六經也。子夏傳(chuan) 承六經之學,而六經所記者為(wei) 三代禮製,此為(wei) 彼時創製立法之唯一知識淵藪。而魏製及整個(ge) 東(dong) 方之王權製相當開明,因此才出現了百家爭(zheng) 鳴。
秦與(yu) 儒家之關(guan) 係比較複雜。秦兼有東(dong) 方之後,大量齊魯儒生入秦為(wei) 博士官,參與(yu) 秦製諸多禮儀(yi) 之製作。然而,在封禪禮儀(yi) 上,齊魯儒生與(yu) 嬴政產(chan) 生重大分歧。秦拒絕按儒生提供的禮儀(yi) 封禪,實際上拒絕接受東(dong) 方文化。儒生洞悉秦國劃一的郡縣製無法解決(jue) 超大規模政治體(ti) 之治理難題,齊人淳於(yu) 越為(wei) 此主張複封建,借以分散皇權。此議引爆政治衝(chong) 突,李斯和嬴政發動“焚書(shu) ”運動,摧毀經學、儒學。儒生與(yu) 秦政徹底決(jue) 裂,由此而有孔子後人孔甲持孔家禮器往歸叛秦之陳涉之事,這裏清楚地表現了儒家之革命理念。
漢承秦製,立國之後,儒家一直推動更化,也即“第二次立憲”。經過六十多年努力,最終經由董仲舒之天道憲政主義(yi) 規劃,而完成更化④。董仲舒指出,天以災異監察人間君王之作為(wei) ,儒家士人憑借經中所記天人之際的先例及經學對此先例的概括,有能力探究、解釋天意,君王卻無此能力。既然如此,皇帝欲法天而治,就必須借助儒家士人之中介。由此,儒家士人得以進入權力結構,並與(yu) 皇帝同居於(yu) 主體(ti) 地位。儒家士人成為(wei) 儒家士大夫。儒家士大夫有自己的價(jia) 值觀念,具有治理主體(ti) 意識。所以,他們(men) 不是皇帝的工具。相反,皇帝是儒家士大夫實現自己理想的一個(ge) 工具。
這樣,漢代儒家改造秦製之皇權專(zhuan) 製政體(ti) ,為(wei) 儒家士大夫與(yu) 皇權“共治”體(ti) 製。此體(ti) 製一直延續至清亡。與(yu) 秦製相比,這一體(ti) 製具有顯著而重大的憲政元素:
首先,錢穆先生所說的“士人政府”〔5〕與(yu) 皇權形成分立與(yu) 製約之結構。士人政府與(yu) 秦製下政府完全不同,因為(wei) ,士人追求具有獨立的權威依據,又具有自己的政治理想,而以行道天下為(wei) 己任。故他們(men) 進入政府後,即借助政府權力實現自己的力量。這就是士人政府。由此,立刻出現“中朝”與(yu) “外朝”之分立,它類似於(yu) 君主立憲製國家的“宮、府之別”。有分立就有製約,在共治體(ti) 製中,可以看到諸多分權的製度性安排,可以看到責任政治。由此,至高無上的皇權被分散,比如,皇帝的立法權在相當程度上轉移至士人政府,皇權的運作也受到諸多約束。
其次,社會(hui) 自治得以發育。封建的禮崩樂(le) 壞之後,自上而下的權力控製體(ti) 係迅速構建起來,社會(hui) 發育則相當緩慢。在後封建時代,如何將分散的個(ge) 體(ti) 重新組織起來?儒家認為(wei) ,最基礎、最容易結成的群就是基於(yu) 自然血緣關(guan) 係的群。這樣的群中,人將擴充其內(nei) 在固有之“仁”,擴展及於(yu) 陌生人,從(cong) 而形成治理秩序。更化之後,儒家士大夫得以實施這一社會(hui) 建設理念。
經由儒家士大夫在民間以身作則,借助政府權力展開教化,基層民眾(zhong) 的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變化,在核心小家庭之上逐漸形成更大規模的組織。也就是說,在遲到五百年後,“社會(hui) ”終於(yu) 成型。後封建時代的人們(men) 不再處於(yu) 離散狀態,而在一定地域範圍內(nei) 生活在較為(wei) 穩定的小型共同體(ti) 內(nei) ,並能自我治理。
至關(guan) 重要的是,儒家士大夫既是政府官員,又推動基層民眾(zhong) 之自我組織。故當基層宗族發育成熟後,他們(men) 樂(le) 見其分享治理權。也就是說,政府自願退讓,收回其延伸到基層的部分權力,而由新形成的宗族等社會(hui) 自治組織承擔,這些組織通常按照地方性禮俗治理小共同體(ti) 。
第三,在共治體(ti) 製下,還存在相當程度的法治。從(cong) 戰國經秦至漢武帝時代,社會(hui) 治理之模式,一言以蔽之曰刑治。見證了秦製之失敗,自陸賈開始,漢儒即主張拋棄刑治迷信,而以多元的律法體(ti) 係代替之。
刑律依然是有效的法律規範。自李悝之作《法經》,中國曆朝都製定刑律,且代代相承,保持了相當明顯的連續性。其次,叔孫通等人為(wei) 秦漢製作禮儀(yi) ,曆朝都製作禮典,其中包括政典,涵蓋國家組織結構、議事程序等,規範國家公共生活之禮儀(yi) ,推動政治過程的理性化。
最為(wei) 重要的是,更化之後,六經成為(wei) 根本法。武帝確立經學為(wei) 王官學,通經之儒生大批進入政府。儒家士大夫以經義(yi) 創製、立法、議政、決(jue) 獄。逐漸地,經之權威也被皇帝承認。約從(cong) 漢宣帝中期始,皇帝詔書(shu) 常有“詩曰”、“書(shu) 雲(yun) ”或“詩不雲(yun) 乎”、“書(shu) 不雲(yun) 乎”、“語不雲(yun) 乎”等字句。這標誌著,六經正式成為(wei) 漢家根本法。
根本法之樹立,推動法律製度發生根本變化。對後世法律演進至關(guan) 重要者乃是“春秋決(jue) 獄”製。考察董仲舒春秋決(jue) 獄案例即可看出,此一司法實踐具有鮮明的倫(lun) 理與(yu) 政治取向:從(cong) 根本上矯正秦製以刑律苛酷統治的精神。董仲舒同時提出“原心定罪”的原則,通過探究、剖析當事人在案件之具體(ti) 情節中的心誌來確定其所當承擔之責任。這同樣是矯正秦製之精神:秦製把人當物,隻看其行為(wei) 。儒家把人當成人,必探其心誌。
春秋決(jue) 獄最重要的意義(yi) 在於(yu) ,在政府頒布的律令之上,引入和設置了一套“高級法”。法家相信,統治者頒布的律令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儒家相信,在律令之上還有一套更高級的規範體(ti) 係,即五經大義(yi) ,具體(ti) 為(wei) 其中的仁義(yi) 禮智信、忠孝節義(yi) 等價(jia) 值。應以這些價(jia) 值控製司法過程,司法過程當維護這些價(jia) 值。此後曆朝,也都廣泛存在著儒家士大夫根據五經大義(yi) 解釋律令、發展判例的高級法實踐。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則外,在基層社會(hui) ,由儒家士大夫化成“禮俗”,支配普通民眾(zhong) 的日常生活。禮俗是具有禮之精神的風俗,也即灌注了儒家價(jia) 值之習(xi) 慣性規則體(ti) 係。禮俗不是原生態的民眾(zhong) 習(xi) 慣,而經由儒家士君子之提撕,以儒家價(jia) 值濡化。禮俗規範人們(men) 日常生活之方方麵麵,既包括祭祀、婚姻之俗,也包括產(chan) 權界定、工商交易之規則。禮俗既有倫(lun) 理性規範,也有習(xi) 慣法意義(yi) 上的法律規範。禮俗相當於(yu) 今日之私法。具有儒家價(jia) 值的基層社會(hui) 精英借助基層自治組織執行禮俗,普通民眾(zhong) 之日常生活多由此調整。最為(wei) 重要的是,同為(wei) 儒家士人的官員也樂(le) 見民間社會(hui) 自發實施禮俗。
總結上述製度,顯然,“百代皆行秦政製”隻是詩化語言,而非曆史描述。用“專(zhuan) 製”形容西漢中期至清末兩(liang) 千多年的政製,失之於(yu) 草率。董仲舒-漢武帝更化以後形成的儒家士大夫與(yu) 皇權共治政體(ti) ,相比秦製已發生根本變化。它不是完整的現代憲政政體(ti) ,但也絕非簡單的皇權專(zhuan) 製,它是混合的,諸多基本製度是憲政的。
在兩(liang) 千多年曆史中,確有各種各樣的力量堅持專(zhuan) 製、製造專(zhuan) 製,比如打天下者、戎狄征服者。但是,儒家士人始終堅持理想,並從(cong) 社會(hui) 積聚力量,改造這個(ge) 比較專(zhuan) 製的政體(ti) ,建立共治體(ti) 製。此一曆史過程是“第二次立憲”。幾乎所有維持時間較長的王朝,都經曆過這樣一次變化。第二次立憲是對專(zhuan) 製體(ti) 製的改造,由此,皇權受到一定限製,社會(hui) 自治有所發育。推動這一立憲過程的主體(ti) 是儒家士大夫。他們(men) 有憲政主義(yi) 的理想,為(wei) 此而努力,並至少部分地成功了。
儒家憲政論的提出,就是為(wei) 了昌明這一點。這一理論可為(wei) 中國政治製度史、法律製度史研究,撐開廣闊的空間。
三、現實:憲政之中國形態
儒家憲政論闡明儒家政治義(yi) 理之憲政主義(yi) 性質,論述曆史上儒家創製之政製的憲政主義(yi) 性質,有知識上的獨立價(jia) 值,更有現實之指向:中國之穩定的憲政秩序,必然是儒家憲政。
過去兩(liang) 千多年中,中國正宗的政製理想就是儒家憲政。百年來,儒家憲政就是中國人構建現代國家之正道。將儒家與(yu) 憲政勾連是儒家因應現代建國問題第一波思考之主題。康有為(wei) 、梁啟超、張之洞、張騫等人是儒家士大夫,又是立憲的政治家,他們(men) 的構想規劃就是儒家憲政。比如,康有為(wei) 在堅持憲政理想的同時,畢生堅持“孔教”方案。張之洞積極推動清末新政、立憲,但又倡導“中學為(wei) 體(ti) ,西學為(wei) 用”,中國人必須學習(xi) 西方之政、藝,但又須立定自身之主體(ti) 性。梁啟超是比較激進的,然而世紀初訪問美國、第一次世界大戰訪問歐洲之後,梁啟超經曆兩(liang) 次保守化,而愈益明確地堅持中國文化傳(chuan) 統。至於(yu) 張君勱,起草了1947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但同時,他也是現代新儒家的創始人。這些思想人物形成了中國的保守主義(yi) 思想與(yu) 政治傳(chuan) 統。
最值得討論的是孫文。孫文係統接受西方教育,熟稔西方政治價(jia) 值、理論與(yu) 製度,並畢生堅持革命,以建立、再造共和憲政製度為(wei) 己任。然而,孫文又始終相信,自己的革命是改製而不易道:“中國有一個(ge) 正統的道德思想,自堯、舜、禹、湯、文、武、周公,至孔子而絕。我的思想,就是繼承這一個(ge) 正統思想,來發揚光大的。”〔6〕孫文晚年演講三民主義(yi) ,追溯民權主義(yi) 之源頭於(yu) 堯舜、孔孟,而自己的民權主義(yi) 就是利用西方之憲政技術,實現中國治理之道。
由此可見,孫文具有道統自覺,具有中國文明主體(ti) 性意識,這兩(liang) 者讓孫文在設計憲法時堅守一個(ge) 原則:以我為(wei) 主,重視中國政治經驗。因此,孫文堅決(jue) 拒絕聯邦製。孫文不顧革命同伴和主流憲法學之反對,始終堅持五權憲法。對此方案,不應簡單地從(cong) 憲政技術的角度評估其得失,而應從(cong) 確立文明主體(ti) 性之角度予以體(ti) 認。在孫文的憲法規劃或建國規劃中,承載著中國文明之諸多製度未被排斥、消滅,相反,其價(jia) 值獲得承認,並參與(yu) 於(yu) 現代立國過程,在此過程中或保持原狀,或實現新生轉進,構成現代國民國家之基礎性製度。如此,中國曆史上也許最具革命性之立憲事業(ye) ,並未變易大道。相反,中國曆史的經驗與(yu) 歐美各國的憲政技術,都參與(yu) 到現代憲製的構造過程,貫穿其中的則是道。
康有為(wei) 到孫文的儒家憲政實踐揭示了,儒家至少從(cong) 三個(ge) 方麵與(yu) 現代憲政秩序發生關(guan) 係。
首先,現代憲政的價(jia) 值之源在儒家。
道成秩序。立憲不可能在虛空中進行,而是為(wei) 既有之文明共同體(ti) 確定更為(wei) 健全的規則、程序。這個(ge) 文明共同體(ti) 首先是一個(ge) 精神共同體(ti) ,人們(men) 願意共同生活於(yu) 該共同體(ti) 內(nei) ,而經由共同體(ti) 成員共享之關(guan) 於(yu) 人、關(guan) 於(yu) 神人關(guan) 係、關(guan) 於(yu) 人際關(guan) 係、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治理之價(jia) 值、理念、記憶、想象而連結為(wei) 一體(ti) --不僅(jin) 是平麵的共享,也是跨代的共享,此即董子所說之“大綱、人倫(lun) 、道理、政治、教化、習(xi) 俗、文義(yi) ”(《春秋繁露·楚莊王》)。此即文明,其中有道,道是此文明之為(wei) 此文明的根本規定性。
法律、憲法必須順乎道,必須守護道。道統是憲法最深層次的根基,憲法必須以守護道統為(wei) 己任。這是憲法之責任,憲法也因道而不朽。一時代之人,尤其是精英,若無道統自覺,於(yu) 立法、立憲之時無視於(yu) 道,令法律、憲法背道而行,則必致文明與(yu) 法律、憲法之相互敵對,而造成兩(liang) 敗俱傷(shang) 之結果:國民對法律、憲法陌生,法律、憲法廢除國民之習(xi) 慣,則法律、憲法必然陷於(yu) 大麵積無效。這樣的法律、憲法戕害文明,文明衰微,邦國趨向野蠻化。
立憲而不易道,且以憲法延續、守護道統之理念,乃是唯一可行的立憲之道。而中國之道就是堯、舜、禹、湯、文、武、周公之道,而由儒家守護。故中國憲政就是儒家憲政,惟有儒家憲政具有曆史文化之正當性,而這是憲政秩序最根本的正當性。
道或許太過抽象,以形而下言,中國之健全而穩定的憲政秩序一定以儒家所守護之中國價(jia) 值為(wei) 根基。儒家是文教,以文化人,其核心是仁。中國如欲建立憲政的政體(ti) ,或者說建立現代的政治秩序,即須以仁為(wei) 本。仁理當成為(wei) 中國政治之最高價(jia) 值。仁塑造國家精神,以人為(wei) 本,承認人是一切事務的主體(ti) ,也是其唯一目的。仁樹立健全的政治倫(lun) 理,仁樹立健全的行政倫(lun) 理,仁重建政治上的價(jia) 值共識。仁內(nei) 涵著包容、寬容,仁為(wei) 中國政治注入包容、寬容之精神,為(wei) 政治過程提供一個(ge) 價(jia) 值共識,柔化政治上可能的對立與(yu) 衝(chong) 突。
其次,中國憲政之製度設計須進入中國曆史經驗,調用儒家創製之各種製度,予以新生轉進。
當下建立憲政,需要諸多製度創新。健全的政製變革絕不可能是全盤重建,而是“損”、“益”。優(you) 良製度總具有某種永恒性,它可以略微不同的形態與(yu) 形成於(yu) 其他時代的其他優(you) 良製度搭配,構成一個(ge) 健全的新政體(ti) 。孔子麵授顏淵之立憲之道:“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le) 則韶舞。放鄭聲,遠佞人。鄭聲淫,佞人殆。”(《論語·衛靈公篇》)經驗越多,人們(men) 可用以構建優(you) 良政體(ti) 之製度選擇就越廣泛。從(cong) 《聯邦論》和《製憲會(hui) 議記錄》可以清楚看出,美國憲製與(yu) 羅馬共和、英格蘭(lan) 憲政之間的密切關(guan) 係。
在此開放環境中,憲政設計者必須保持最充分的開放態度,認真學習(xi) 西方憲政之理與(yu) 製,不憚於(yu) 引入其一切已被證明優(you) 良的製度。但同時,對中國五千多年來之政治實踐,也應當保持同樣的開放態度。當然,應當采取雙重開放態度:對西方經驗開放,對古代政製經驗開放。有一個(ge) 特殊理由,讓中國人在設計優(you) 良政體(ti) 時,特別需要注意中國人曾經創製之優(you) 良製度。
這個(ge) 特殊理由就是中國特有的超大規模難題〔7〕。從(cong) 一開始,西方政治學思考的對象幾乎都是點狀的城邦。而至少從(cong) 堯舜禹時代開始,中國人安身立命之文明與(yu) 政治共同體(ti) 就不是點狀的城邦,而是平麵鋪開的“天下”。聖賢、曆代儒者所體(ti) 認、思考的正是天下如何趨於(yu) 優(you) 良治理,由此而凝定的華夏-中國治理之道自始就是超大規模的文明與(yu) 政治共同體(ti) 的治理之道,“天下”治理之道。
儒家的社會(hui) 治理之道,也是超大規模共同體(ti) 的治理之道。儒家之各種治理構想,比如孔子主張的先“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後“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大學》提出的“自天子以至於(yu) 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wei) 本”,而後齊家、治國、平天下,都在回應超大規模難題。僅(jin) 靠政、刑治理廣土眾(zhong) 民,成本極高,事實上根本不可能。相反,建立小型共同體(ti) ,基層社會(hui) 以德、禮自我治理,則可化解大規模難題。
經曆了秦製之失敗後,漢儒依據孔子之理念,設計新的製度,解決(jue) 導致秦製覆滅之超大規模難題,此即皇權大一統之下的縣以下基層社會(hui) 自我治理。兩(liang) 千多年來,基層治理模式有巨大變化,但其原理不變,那就是士君子領導之自治。政府對於(yu) 這一基層自治則持支持態度,比如,國家將大量法律之立法權、司法權留給社會(hui) 自治組織,而與(yu) 之形成治理之合作。這一創製解決(jue) 了超大規模難題。正是基於(yu) 這一中國政製經驗,孫文反對聯邦製,而著力於(yu) 發展縣及以下自治。孫文設計的“訓政”階段之核心議題是培育縣級自治。同時,孫文對宗族製度也多予肯定。
除此之外,儒家士大夫創製了諸多優(you) 良製度,值得今人探究,並加以轉化、重建,裝配到現代政體(ti) 結構中。儒家憲政論打開了一個(ge) 廣闊的學術研究領域,或可稱為(wei) “曆史政治學”:透過探究中國古代政製,發展當下創製立法之道。
最後,儒家塑造憲政秩序形成與(yu) 維係之主體(ti) :君子。
憲政不隻是抽象的規則、程序,現實地有效運轉的憲政在人的行為(wei) 方式中,在人際關(guan) 係中,在民情中。如孟子所說,“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離婁上》),對憲政秩序來說,製度至關(guan) 重要,人同樣至關(guan) 重要。憲政的建立和運轉需要一個(ge) 君子群體(ti) ,而儒家之學,從(cong) 根本上說就是君子養(yang) 成之學。儒家養(yang) 成之君子,可支持憲政秩序。
至關(guan) 重要的是,廣義(yi) 的憲政之重要製度,社會(hui) 自治,以君子群體(ti) 為(wei) 前提。一群人中,如果沒有君子,克服“搭便車”心理,這群人就不能走出“囚徒困境”,不能擺脫“集體(ti) 行動的困境”,也就不能自我治理。而在儒家思想中,君子就是具有卓越合群能力之人,儒家通過各種德行養(yang) 成普通人為(wei) 君子。這樣的君子可以超越利益,而“喻於(yu) 義(yi) ”,從(cong) 而可以合人為(wei) 群,發起、領導小團體(ti) 之自治。
實際上,不隻是自治,憲政的一切製度之運作,都離不開具有德行和治理技藝的君子。掌握著司法權的法官應當具有司法倫(lun) 理,掌握著立法權的立法者應當具有政治倫(lun) 理,掌握著行政權的行政官員也應當具有行政倫(lun) 理。這就是禮義(yi) 廉恥,這些德行讓那些掌握著權力的人具有最起碼的自我約束。沒有這樣的自我約束,製度約束是不可能正常發揮作用的,也就沒有憲政可言。
總之,儒家至少可以同時為(wei) 現代憲政秩序提供三個(ge) 根本要素:道,製度,人。這是穩定的社會(hui) 治理秩序之前提,古代如此,現代仍然如此。其他諸子之學、各種現代意識形態都不可能同時提供這三點。因此,古代王朝不論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統治權,差不多都會(hui) 經過第二次立憲,向儒家憲政轉型。現代政治演進也難出此軌道。
四、開放的儒家憲政規劃
至此,或可總結儒家憲政論所蘊含的憲政規劃。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依循孔子對“政”之廣義(yi) 理解,儒家憲政論所說的憲政是廣義(yi) 的優(you) 良治理架構。孔子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上的重大貢獻在於(yu) 拓展了“政”的範圍,由此確定了儒家政治思考之顯著而重大的特點:關(guan) 注治理,而不隻是政府;儒家關(guan) 注權力,但同時也關(guan) 注文化、道德與(yu) 社會(hui) 權威。因此,儒家憲政也不應自我局限於(yu) 狹隘的政體(ti) 設計,而應從(cong) 更為(wei) 廣泛的視野探尋優(you) 良治理。借用英國憲法學家戴雪的術語,儒家憲政論不僅(jin) 關(guan) 心“憲則”,也關(guan) 心“憲德”。當然,儒家憲政論同時也引入了一個(ge) 根本的憲法麵相:憲道,憲法之道。
儒家憲政論首先關(guan) 心道是否灌注於(yu) 共同體(ti) 。在憲政場域中標舉(ju) 儒家,就是為(wei) 了令現代憲政在中國之道統上,因為(wei) ,儒家就是華夏-中國治理之道的傳(chuan) 承者、闡釋者。而這是憲政秩序之最深層次的正當性。透過某種公共儀(yi) 式,比如國家領導人祭孔來顯示這一點,是必要的。
由此憲道灌注而有憲德。儒家憲政論關(guan) 心治國精神,具體(ti) 地說,儒家憲政論主張,整個(ge) 國家當歸本於(yu) 仁,以仁義(yi) 治理。國家運轉乃至於(yu) 製度設計,實在是由治國精神決(jue) 定的。漢儒更化,關(guan) 鍵就是改變秦的治國精神,就是基於(yu) 物質主義(yi) 的刑賞迷信,從(cong) 根本上,不把人當成具有尊嚴(yan) 和自主性的人。仁則是憲政之本。仁確立人的尊嚴(yan) 、平等與(yu) 自主性,以仁為(wei) 本的政治秩序才有可能是憲政的。〔8〕
那麽(me) ,仁道如何滲透於(yu) 政治製度和政治過程中?教育最為(wei) 重要。儒家不是宗教,而是一套文教,以文化人,以仁義(yi) 禮智信等價(jia) 值教化民眾(zhong) 。因此,儒家經典完全可以進入國家教育體(ti) 係中,而教育向來是儒家社會(hui) 治理之支柱。教育就是一種基礎性治理手段,它可以把道灌注於(yu) 共同體(ti) ,塑造君子群體(ti) 。儒家憲政論秉持這一理念,其在憲政規劃中,中國經典教育是一項核心的政治製度,它以中國之文化成立法、司法、行政等各個(ge) 部門的官員,以及各類精英、普通國民。為(wei) 此,國家教育體(ti) 係中應當建立係統的經典教育,讓孩子閱讀四書(shu) 、五經、史、子、集。
其中,官員教化最為(wei) 重要,應當盡最大可能塑造官員為(wei) 君子。教育仍然是關(guan) 鍵。大學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尤其是法學院、行政學院當開設中國經典研讀課程。法官錄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至少有一門課程為(wei) 中國經典。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須對經典有一定把握,能在最為(wei) 重要的司法活動中堅守中國價(jia) 值。
在“憲則”範圍內(nei) ,儒家憲政論主張,政體(ti) 設計自可廣泛學習(xi) 西方成熟的製度,如代表製度、議會(hui) 製度等。
但是,西方本身也是多樣的,比如,美國政體(ti) 不同於(yu) 法國政體(ti) ,德國政體(ti) 也不同於(yu) 英國政體(ti) 。學習(xi) 西方時,必須注意西方之豐(feng) 富性、複雜性。這一點決(jue) 定了,學習(xi) 西方最好不是搬用某國的具體(ti) 製度,而是深入探究西方成熟憲政背後的原理,也即有形而多樣的製度背後的“憲意”,而依據此一原理,在中國的具體(ti) 性中創設恰當而健全的製度。
而在此製度創設過程中,中國自身的曆史經驗具有重大價(jia) 值。比如,基於(yu) 中國的政治曆史和現實,應當探索大一統轄的基層自治製度,比如,市鎮自治,以及更高一層的縣自治。在行政製度下,監察製度、考試製度甚至翰林院製度,都可能具有新生轉進之可能性。在最為(wei) 基層的社區層麵,應當積極重建社會(hui) ,以社學為(wei) 民眾(zhong) 公共生活中心。司法獨立當然是法治之前提,不過,當參照中國曆史經驗,探索新的法律治理模式,法律與(yu) 禮俗共同治理。換言之,國家當承認法律的多樣性,讓基層自治組織分享司法權,按地方性法律管理本地民眾(zhong) 的日常生活,以建立多中心的司法治理模式。實際上,這也是英美的司法治理經驗。
總之,儒家憲政論秉承儒家之治理觀,從(cong) 更為(wei) 廣泛的社會(hui) 治理的角度構想憲政,除了關(guan) 注政體(ti) ,也關(guan) 注教育,關(guan) 注社會(hui) 自我治理等政體(ti) 之外的治理機製。也因為(wei) 采取如此寬廣的視野,在政體(ti) 上,儒家憲政論並不準備全盤引入中國古代政製,並不刻意地突出政體(ti) 形式的中國性。儒家憲政論認為(wei) ,中國式憲政的根本標誌是循道而治,也即儒家所守護之中國價(jia) 值滲透在國家生活中,至於(yu) 政體(ti) 之各項製度,則具有廣泛的靈活性和開放性,可以學習(xi) 自西方,也可以調用自中國古代,更可以是“以義(yi) 而起禮”的自我創設。儒家憲政論是一套柔性的儒家憲政規劃,儒家憲政是中國的,也是現代的,並可為(wei) 人類貢獻治理智慧。
五、結語
儒家憲政論是一個(ge) 致力於(yu) 探尋儒家式現代社會(hui) 治理秩序的學術範式。儒家憲政論既相信“天不變,道亦不變”,又主張“王者不易道而改製”。儒家憲政論堅信,現代中國的穩定政治秩序必以歸宗道統為(wei) 基礎,但安頓政治生活之種種製度則“以時為(wei) 大”,有待於(yu) 今人之創造,但此一創造過程又是“因”中有所“損”、有所“益”。而與(yu) 古代不同,此次所“益”者,有域外各文明與(yu) 政治共同體(ti) 發明、並被證明有效之優(you) 良製度。因此,儒家憲政論並不準備提出整全的憲製方案,而樂(le) 意保持足夠的開放性。儒家憲政論更多地是一個(ge) 思想、學術與(yu) 政治的呼籲,它呼籲具有漫長曆史且構造了獨一無二之超大規模文明與(yu) 政治共同體(ti) 的中國人,尤其是精英群體(ti) ,在構建現代優(you) 良治理秩序的過程中,立定文明之主體(ti) 性,循中國之道而創製立法,以開萬(wan) 世之太平。
【注釋】
①可見拙文《儒家憲政民生主義(yi) 》,刊《開放時代》2011年第6期;《儒家憲政之源與(yu) 流》,刊《南方周末》,2011年6月30日;《儒家的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一個(ge) 曆史的論證》,刊《曆史法學》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2月。
②筆者對張君勱先生之思想有所研究,參見姚中秋:《現代中國的立國之道(第一卷):以張君勱為(wei) 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
③關(guan) 於(yu) 這一點略微詳盡一些的論述,請參見姚中秋:《道統、儒家與(yu) 憲法秩序》,刊《清華法治論衡》第十七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
④關(guan) 於(yu) 董仲舒天道憲政主義(yi) 思想之基本結構,可參看姚中秋:《天人之際的治道:廣川董子“天人三策”義(yi) 疏》,刊《政治思想史》,2012年第3期。
【參考文獻】
〔1〕姚中秋.重新發現儒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
〔2〕禮記正義(yi) ·中庸第三十一〔Z〕.卷五十二.
〔3〕姚中秋.華夏治理秩序史(第二卷):封建(下冊(ce) )〔M〕.海南人民出版社,2012.
〔4〕餘(yu) 英時.朱熹的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M〕.三聯書(shu) 店,2004.
〔5〕錢穆.國史大綱(修訂本)〔M〕.商務印書(shu) 館,1996.148-149.
〔6〕戴季陶.孫文主義(yi) 之哲學的基礎〔M〕.民智書(shu) 局,中華民國十四年.36.
〔7〕參見:姚中秋.超大規模國家的治理之道〔J〕.讀書(shu) ,2013,(5).
〔8〕參見:秋風.文明複興(xing) 時代的新政治觀〔J〕.人民論壇,2012,(31).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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