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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榛作者簡介:林桂榛,贛南興(xing) 國籍客家人,曾就學於(yu) 廣州、北京、武漢等及任教於(yu) 杭州師範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等,問學中國經史與(yu) 漢前諸子,致思禮樂(le) (楽)刑(井刂)政與(yu) 東(dong) 亞(ya) 文明,並自名其論爲「自由仁敩與(yu) 民邦政治」。 |
關(guan) 於(yu) 嚴(yan) 肅追究剽竊者侵權責任及相關(guan) 索賠標準的聲明(林桂榛)
作者:林桂榛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孔子2564年暨耶穌2013年6月19日
由於(yu) 水平低下、身份卑微、交遊狹小而文章發表困難,本人不少作品尤其學術作品不得已隻得發表或率先發表於(yu) 公開性的電子網站上(尤以confucius2000網、rujiazg網為(wei) 主)。但是,近幾年來剽竊本人網文作品的侵權現象已被發現數例,剽竊者有教授、副教授、講師,也有在讀之研究生等,相信日後還有剽竊本人作品的現象新生或被發現。
為(wei) 維護本人正當權益,為(wei) 不做中國學術劣性循環發展的幫忙與(yu) 幫閑(姑息惡行其實就是綏靖與(yu) 縱容惡行,就是變相形式的一種“共犯”或“同謀”,就是魯迅說的那種哀其不幸、怒其不爭(zheng) 的“看客”或幫閑式的“看客”級材料),為(wei) 履行孔子“好仁不好學其蔽也愚”的告誡及胡適“爭(zheng) 你們(men) 個(ge) 人的自由,便是為(wei) 國家爭(zheng) 自由!爭(zheng) 你們(men) 自己的人格,便是為(wei) 國家爭(zheng) 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來的”之警示(此自由當然指合理權益內(nei) 的自由),茲(zi) 根據本國相關(guan) 法律及相關(guan) 學術規則,公示本人今後將繼續嚴(yan) 肅追究剽竊者責任的若幹聲明如下:
一、所有剽竊本人作品的剽竊行為(wei) ,一經發現,必會(hui) 被本人嚴(yan) 肅追究,包括通過剽竊者所在單位的行政管理係統及國家法律係統進行追究,剽竊者萬(wan) 勿坐井觀天、掩耳盜鈴而心存僥(jiao) 幸心理而剽竊本人作品尤本人不見於(yu) 報刊出版物的網文作品;至於(yu) 是否構成剽竊罪行,則按照國際通行的學術規則及國內(nei) 關(guan) 於(yu) 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執行。一般而言,未經本人授權或同意,凡是非法直接盜用本人500字以上者(含標點)以及盜用本人學術研究所得的重大原創性觀點、結論或論證理路者,必被本人追究(盜用極少文字且該極少文字無重要或重大學術創見的,則一般予以寬容而不追究);而直接複製、挪用本人長期爬梳古籍、舊書(shu) 文獻等所得論證材料以證與(yu) 本人原文相同、相似、相關(guan) 觀點者,即使不構成剽竊罪行,也很可能被本人公開揭露和抨擊,請相關(guan) 學人潔身自好,萬(wan) 勿剽竊本人作品尤網上作品來鬼混圖利,勿謂言之不預也。
二、某篇章屬於(yu) 整體(ti) 性剽竊自本人一文或多文或一書(shu) 或多書(shu) 的學術觀點及(或)論證理路者,或剽竊了本人原文或原書(shu) 整體(ti) 性學術觀點及(或)論證理路者,無論其是否直接複製使用大量本人原文原書(shu) 文字與(yu) 否,凡發表於(yu) 中國大陸之外的合法出版物的(無論是否是紙本出版物),構成剽竊的每篇章索賠標準按人民幣6萬(wan) 元計;若如上剽竊類型之篇章發表於(yu) 國內(nei) 報刊及學術會(hui) 議的,凡中央級政府機構或學術機構或國家一級學術社團主辦的報刊或會(hui) 議每篇章索賠標準按人民幣6萬(wan) 元計,一般CSSCI刊物按人民幣4萬(wan) 元計,一般核心期刊按人民幣3萬(wan) 元計,其餘(yu) 級別的報刊或會(hui) 議論文按人民幣2萬(wan) 元計;若某篇博士學位論文及專(zhuan) 著剽竊本人一文或多文或一書(shu) 或多書(shu) 的整體(ti) 性觀點及論證理路者,甚至還直接複製使用本人論文達千字以上者,構成剽竊的每篇索賠標準按人民幣5萬(wan) 元計;碩士學位論文剽竊本人整體(ti) 性觀點及複製使用本人論著達千字以上者,每篇索賠標準按人民幣2.5萬(wan) 元計,本科學位論文同前一情況者則每篇索賠標準按人民幣1萬(wan) 元計。凡未剽竊本人整體(ti) 性觀點及(或)論證理路而隻剽竊了本人並不十分重要的部分觀點及剽竊文字在千字以下者,按每字10元標準索賠(含標點),剽竊文屬3000字以下短文者(含標點)亦可按剽竊文的剽竊內(nei) 容占剽竊者全文的比例乘以前述該級別論著每篇章額定索賠數計算具體(ti) 索賠值。另外,公認的國際頂級刊物、國際頂級出版社、國內(nei) 頂級刊物、國內(nei) 頂級出版社其出版的論文或專(zhuan) 著嚴(yan) 重剽竊我著作者,每篇或每書(shu) 按索賠不低於(yu) 人民幣10萬(wan) 元計。以上索賠情況凡剽竊文或書(shu) 可同屬幾種索賠額度或索賠方式的,按最高索賠項、索賠值執行從(cong) 重索賠,不執行累加索賠。
三、無論行文直接剽竊本人作品還是行文不直接剽竊而僅(jin) 是觀點及(或)論證理路剽竊本人作品,除剽竊者必須按上款所述標準支付經濟賠償(chang) 之外,剽竊者還必須:1、向本人書(shu) 麵形式正式道歉;2、消除學術影響,將剽竊文、剽竊書(shu) 從(cong) 所有電子數據庫或公共網絡無條件撤下或清除,唯剽竊文刊登於(yu) 紙本出版物的可原樣保留,且未發行、交易的剽竊書(shu) 必須由剽竊者全部收回、購回並立即銷毀;3、承諾永不得使用該剽竊文或書(shu) ,譬如使用於(yu) 剽竊者晉升職稱或評獎,譬如再出版發行,譬如再發布於(yu) 電子網絡;4、承諾永不得再剽竊本人作品,一旦發現第二次以上剽竊本人作品,將根據第N次剽竊數以N倍值索賠。
四、凡是拒絕執行前述索賠標準之經濟賠償(chang) 及如上款所規定的4項條件者,本人將通過向剽竊者相關(guan) 的原單位及現單位管理層發出書(shu) 麵控告等方式嚴(yan) 肅追究剽竊者侵權責任——比如要求褫奪剽竊者的職位或學位或職稱或獎勵並賠償(chang) 本人的損失且消除惡劣學術影響等等,而凡剽竊者原單位及現單位拒絕協助本人追究剽竊者責任的,本人將通過法院訴訟以及同步的電子網絡公開追討剽竊者責任,若法院一審不符合本人權益主張的,本人將訴訟到二審並到此為(wei) 止以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定判決(jue) 。
五、凡是剽竊本人作品事件上升為(wei) 法院訴訟案者,本人將向法院要求被告執行本聲明第二款所述賠償(chang) 標準的經濟賠償(chang) ,並由被告一個(ge) 月內(nei) 自費在《光明日報》、《人民日報》及該剽竊文所刊登的報刊發布說明剽竊事實及道歉誠意的道歉公告,且該道歉公告必須同步在該兩(liang) 報及其剽竊文所出自報刊之主頁(或該報刊所屬於(yu) 單位之主頁)自費發布;若剽竊侵權文獻是出版社專(zhuan) 著或論文集等,則剽竊者除在《光明日報》、《人民日報》的報紙及兩(liang) 報網站主頁自費發布道歉公告外,還必須在該出版社聲譽最高及(或)出版量最大的刊物上發布前述道歉公告,若該出版社無報刊出版物則在該出版社主頁發表道歉公告。
六、凡是合法的正式出版物之外的文獻承載器物(如公共互聯網、如無書(shu) 號或刊號之印刷物)所登載之文或書(shu) 剽竊本人作品的,本人一經發現必向侵權者要求立即清除該剽竊文在前述文獻承載器物上的存在等,凡拒絕執行此要求者,本人也很可能通過發布公告及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方式來維護本人的著作權益。
七、凡是本人原文或原書(shu) 聲明拒絕轉載及向非法轉載方文字或口頭表示過要求刪除轉載但是侵權方繼續轉載的,將按第六款所述要求執行措施以維護本人著作權益;凡是本人不反對轉載或聲明歡迎轉載的本人作品,可以在保留原署姓名的前提下無限製地任式轉載並免除過錯責任,本人政論文尤在此列之內(nei) 。
八、本人將執行有征引必有注源的學術準則,若發現本人非法盜用他人作品,被侵權一方有權向本人索賠並要求清除該剽竊的惡劣影響,而被侵權一方的索賠標準可按本人索賠標準執行,本人不同意執行此類賠償(chang) 標準的,被侵權一方可以向侵權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法律訴訟等,自訴訟或代理訴訟皆可。
九、若本人實有著作權侵權行為(wei) ,本人願意向被侵權者真誠道歉謝罪並支付合理的經濟賠償(chang) 以彌補自己過錯,然凡是不了解事件真相及有意陷害本人而不尊重事實地向本人發起侵權索賠類的輿論詆毀、法院訴訟者,本人將公布相關(guan) 證據並向對方發起反訴,以追究對方詆毀、誹謗本人的法律責任。
十、本聲明的權利主張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執行,以後若有權利主張的調高更新不在本聲明的具體(ti) 限定之內(nei) 。
特此鄭重聲明。
聲明人:林桂榛 2013/6/19
附識:本人死亡滿五十周年之前的所有個(ge) 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本人及本人親(qin) 屬依法享有相關(guan) 的著作權益;未經著作權所有人同意(授權使用或權利依法出讓的除外),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侵權必究。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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