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耀成】立國之本的“憲禮精神”:從禮讓到仁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3-02-06 08:00:00
立國之本的“憲禮精神”:從禮讓到仁
作者:邵耀成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西曆2012年2月4日
我們大家都知道,美國國家成立之初,有一群元勳,對國家的構建有一定的藍圖,包括基本信仰、價值觀、與結構。近世憲法不單止是法律之母,而且是把一個國家最崇高的價值觀放進到裏麵去。例如,自由、公平、民權這些觀念。這些觀念其實是很抽象的,是一種意向(intent),往往是構建一個有理想的國家創建者的偉大的意向,我們往往稱之為“憲法精神(constitutional spirit)”。美國憲法頭一部分隻有一句長句子,稱為意向書(Preamble: Statement of Purpose)[1],那就是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她的憲法精神。周朝無疑也是一個有構建理想的國家,我們若同意:禮讓是周朝的立國之本。那麽,等於同意周朝是有憲禮精神的。孔子的仁政構思必定會把禮讓當作基本價值觀的,也因此是有憲禮精神的;問題在:他的憲禮精神與周朝的完全一致,還是有增有減的呢?
在討論孔子的憲禮精神之前,讓我們先來看一看美國憲法精神意向書的內容。它包括七點:一、建立一個更完美的共和政體(也就是說,不獨每一個州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且州權[地方主權]與聯邦權[中央主權]之間有一個合理的平衡);二、給人人法律上的公正;三、保證國土內和諧平安;四、對外則有抵抗能力;五、促進公眾的福利;六、有效地維持我們以及我們的後裔有享受自由的福分;七、把這個憲法在美國土地上推行並實施為法律。最後一條應該不是什麽理念,而是“說了要做”的履行諾言的保證。對禮或仁來說,沒有實踐就不成其為禮或仁的了,因此最後一條,那是定義性的先決條件。以下我們討論禮與仁是否符合其他六個理念。
美國憲法的第一條是論述聯邦的組成。周朝的禮製也是意圖建立一個完美的封建製度的,我們目前對這個製度的認識還是很粗略的,而且可能受了漢朝《三禮》的影響,對它有一種過分理想化的認知。孔子對這禮製是有深刻的認識的,他認為周禮比起夏商二代的禮製來,確實是有所進步的。無論如何,周禮是立國架構大約是不成問題的。因此是與這份憲法的第一條是互相對應的。仁政以封建禮製作為基礎,它的基本價值觀與美國憲法精神間的異同是什麽呢?
第二項“給人人法律上的公正”大約是不合用的。孔子時,中國是一個禮治的國家,不是一個法製的國家,因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孔子是沒有的,也因此不是仁的一個理念。這是劃分禮治和法治間的一個界線。
第三項大約是國泰民安的意思,這中間也包括治安良好這個問題。孔子時,鄭國的治安已相當不好,他晚年時,魯國的治安也開始走下坡。不過,孔子富民與“不患寡而患不均”(《16.1》)的觀念應該給社會一個良好的安定基礎。他重教化而不重刑罰,希望有一個仁德的和諧社會,這大概是不成問題的。因此,二者間的理念是相符合的。《論語:20.1》引述《尚書》天命的觀念,“四海困窮,天祿永終”[2],認為一個統治者將因為“四海困窮”而失去他永遠的統治權。由於美國憲法是不認可永久性的統治權的,可能,四海還未“困窮”, 統治者就已被趕下台,因此,憲法精神也會認可這種見解的。
第四項是說:一個國家要有保衛自己的能力。孔子雖然不讚成攻擊性的戰爭,去搶掠消滅其他弱小的國家[3]。但他不是一個主張不抵抗的和平主義者,他盛讚管仲,說因為他,魯國不至於被夷狄所統治。(《14.17》)。同時又說管仲:不以兵車,就讓齊桓公當上了眾諸侯國的盟主,維持了周朝的禮製。(《14.16》)。他是知道兵車的重要性的,他在為邦上,就曾說要“乘殷之輅(車駕)”《15.11》;他提倡“勇”,說勇是一個人的三大美德之一(《14.28》),也有勇者是不怕以武力來保衛自己的含義在其中的。他晚年時,三個弟子有若、冉有、和子羔都勇敢地抵抗了吳國和齊國的侵略,把魯國保衛了下來,受到孔子的稱許。因此,“有抵抗能力”一定是仁的一個基本性的精神。
第五項是“促進公眾的福利”,孔子富民教化的觀念是一種以民為本的思想。晚年時,他嚴厲地批評了宰相季康子的增重百姓負擔的稅收政策。素常他是主張要促進百姓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教育的,這是他仁德社會一個最主要的理念。所以,憲禮精神是有促進公眾促進公眾的福利福利的意識的。
第六項是“有效地維持我們以及我們後裔有享受自由的福分”。在這裏,我們進入了一個灰色的境地,孔子有一點點自由的觀念,但絕不是我們今天在憲法上所說的自由。這又可以分二個方麵來說,一是言論自由,一是基本權利的人身自由。我們相信他是會讚成言論自由的,例如,孔子九歲時,子產不讓下屬大夫毀鄉校,因為鄭國人在那裏遊息與議論時政。後來當孔子看到這則記載時,評論說:單單從這一點來看,人家說子產不仁,我是不能相信的[4]。他自己在晚年時,就擔當起一個社會言責者的身份,五次對統治者震木鐸之威,發出譴責的獅子之吼批評聲[5]:按畝征稅、葬吳孟子的失禮、滅小國的行為、到泰山祭天、請伐弑其君的齊國。不過,他隻限製自己的言責在政論上,與近代言論自由的觀點不盡相同。他“匹夫不可奪其誌”(《9.26》)雖然有一點人權的味道,但與近代憲法上的人權界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有一個相當大的距離的[6]。或者,我們可以這樣猜想:若果孔子活在今天,他也會是一個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信仰者。他仁的精神在本質上還是傾向於現代“自由”這個觀念的。
結論很簡單,憲禮這個觀念是可以成立的,憲禮精神就是仁所包涵的理念。憲法的“憲”,在《爾雅》的解釋中,其意也是法,所以憲法是“法律中的法律”,也就是基本法,是法律之母。憲禮是禮中之禮,禮之母;憲禮精神就是被放進憲禮中的仁理念的基本價值觀。這自然是二個新創的名詞,啟發自今世憲法與憲法精神這二個觀念。但這絕對不是附會之說,而是有其重要實質意義的。
其一、雖然我們知道周朝有立國的理想,但她是怎樣把這個理想落實到現實行政中去的呢?我們並不清楚。美國的經驗可以幫助我們的了解,正如華盛頓總統的習禮,可以幫助我們對孔門弟子習禮的了解。其二、憲禮與憲禮精神這兩個概念將有助我們對漢以來“陽法陰儒(或法外儒內)”政體的分析和構建,法家大概是缺乏道德價值觀的,因此是不會有憲禮精神的;陽法陰儒的立國精神必來自憲禮精神。陽法陰儒政體能二千年不墮,實得益於中國文化中有憲禮與憲禮精神的存在,而且可以再上推二千年,直到堯舜禹時代,對孔子來說,那是確實的曆史年代,而且是中國文明大爆發的開創性年代。作為大集成者,孔子提升了憲禮與憲禮精神的層次,並且通過教育把種子播放到平民讀書人當中,塑造了百代的憲禮與憲禮精神維護者,打造了以人為本的宗教情懷,導致除埃及以外唯一一個國家能維持文化和國體不斷裂的國家。
若果我們上麵的說法是可以成立的話,又若果餘英時先生預言式的宣言:“也許在不太遙遠的未來,中國文化是一個源遠流長的獨特傳統,終於會成為史學研究的基本預設之一。”[7],成為時代的號角聲;那麽,在不太遙遠的未來,憲禮與憲禮精神的研究將成為顯學。可以一提的是這兩個概念的引發,起源自一次與餘英時先生對“仁內禮外”的討論。在人的生物性的層次,“禮內” 乃指人的七情六欲與私利之心;在人的道德精神性的層次,“禮內” 乃指禮讓精神。若果仁真的是禮的內涵的話,那麽我們就必須把仁的核心思想“恕道”與“推己及人”二個理念包涵在禮的內部之中,而且禮的行為能表現這二種美德。問題在:若果那隻是個人行為,我們隻會稱之為道德行為,而不會叫做禮的行為的。那麽,要在什麽時候,仁的道德行為也同時是一種禮的行為呢?一個例子,當周公把王權退還給周文王的時候,他完成了國家對他做大臣的期望,完成了禮製社會一個最高的理念,那就是對最高統治權的禮讓,那是當時的大德,原則上,孔子稱有這種德行的人為仁人,例如,伯夷、叔齊、吳太伯等[8]。讓我再舉一個近代例子,那就是華盛頓當了二任總統之後,把權力還給國家,退位做一個普通平民,完成了美國的憲法精神與條文,為千古民主製度立下了一個偉大的榜樣。因此,這不單止是偉大的憲法行為,也是崇高的道德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必須把禮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在這個層次,禮的行為反映了或包容了一個文化中最崇高的理念,我們稱這個層次的禮為“憲禮”,稱仁為“憲禮精神”。
仁的核心性思想“恕道”與“推己及人”二個法則發源於禮的“禮讓”和“禮尚往來”兩個觀念。但是,當孔子把這兩個法則從禮拿到仁之後,禮失去了它的道德性。在《論語》中說一個人“禮哉”或“禮矣”,完全沒有說這是一個道德人的意思;禮變成中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這大概是“仁內禮外”的由來。一般我們都會說孔子是人治的支持者,這話原則上是正確的,但我們若因此而推論孔子不注重製度,則是對孔子澈底的誤讀。孔子認為禮是測量一切行為最後的標準,禮是禮製,是製度,是人類幾萬年來智慧的結晶;所以人的行為必須尊重禮準則。
有一點是可以強調的,那就是孔子有非常科學化的頭腦,因此他不像孟子那樣以形而上的眼光看人性,或人的社會。他希望改良人性,以及人的社會,也相信有些特殊的人可以提升他們的人性,而成為一個有高度道德感的人,例如像他的弟子們。可是,他們隻是人類中的一小部分人而已。他是認識到大部分的人類是不能夠提升他們人性的本質的。但他們可以改變他們的“習性”[9],也就是說,我們所生活的“係統(system)”不同,因而我們的習性不同。目前來說,我們比1940年時的人幸福,那是因為我們的社會比他們的更美好,我們生活的係統比他們的更優越,但在基本人性的本質上,我們和30年前的人是差不多的,並沒有比他們更道德。雖然由於教育的普及,在素質上,我們可能更優勝些,但那隻是習性,不是人性。關鍵在:有理念的係統可以提升人總體的習性,因而有一個更美好的社會。這是為什麽孔子對禮看得那樣重要,因為禮是一種係統,可以提升人的習性。而這種係統要更人性化的話,就需要仁的理念,來進一步美化人的習性,建造一個更美好的社會。
不獨我們可以從美國的憲法與憲法精神中學到東西;同樣,美國也可以從中國的憲禮與憲禮精神中學到東西。紐約華盛頓是世界治安最壞的城市之一,北京上海是世界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有這樣一個說法,中國大城市治安好,因為有二千年的禮治;我們隻以假設來接受這個說法,有待專家證明。若果這個假設是能成立的話,則美國可以引進憲禮與憲禮精神的構建,正如中國正在構建憲法與憲法精神。
從美國憲法上,我們知道他們憲法精神中的最後一項是履行諾言的保證。但這個諾言要經過230年之後才完全兌現,那就是,當奧巴馬總統被當選為總統的時候,在他就任的那一天,《華盛頓郵報》發表社論說:“美國終於不再說謊了!”也就是,美國憲法兌現了她230年前的諾言。美國還是一個在不斷自我更生中的國家。
注釋
[1] 意向書宣稱:“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 見《(古文)尚書·大禹謨》。
[3] 孔子提倡“興滅國,繼絕世”。[《20.1》]。也曾經狠狠地責罵過弟子子路和冉有,因為他們願意替宰相季康子去滅亡一個叫顓臾的國家。[《16.1》]。
[4] 原文:“以是觀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前542)》]
[5] 見原書附錄第十二,題為:《倫孔子晚年的忙碌與勝利》。又見本書之《孔子與其年代-評論式的詳細年表》七十歲時。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這樣界定言論自由的:“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是這樣界定人身自由的:“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 餘英時(2005),第6頁
[8] 孔子並沒有稱周公為仁人,原因何在,則不明確。可能,除了禮讓外還有別的標準也說不定。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9] 《17.2》載:“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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