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官辦救濟的困境

欄目:公益事功
發布時間:2013-02-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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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官辦救濟的困境
    作者:吳鉤
    來源:《華商報》2012-12-15
    
     
    
    中國各代有各種官辦的救濟機構,初衷是為濟貧救困、賑災恤民,但權力的深度介入、官僚化的運作,日久都免不了弊病叢生,不但恤不了民,甚至成為“害民”之政。舊時常平倉、義倉與社倉的蛻變過程,給予後人一次又一次的教訓。
    
    常平倉大概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建製化官辦公益機構(之一),漢代時已有常平倉之設置。所謂“常平”,乃是指“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賈而糶”,以平抑物價。另外,常平倉也具有政府救濟的功能,“如遇凶荒,即按數給散災民貧戶”。上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羅斯福政府實行新政,還曾將常平倉思想引入美國農業立法。——按錢穆先生的說法,“據說美國羅斯福執政時,國內發生了經濟恐慌,聞知中國曆史上此一套調節物價的方法,有人介紹此說,卻說是王荊公(王安石)的新法。其實在中國本是一項傳統性的法製。”擔任過美國農業部長的華萊士也承認,“我接任農業部長後,在最快的時間內敦促國會通過立法,把中國古代農業政治家的實踐——‘常平倉’引入美國農業立法中。”
    
    從初衷看,常平倉不可謂不是“良法”。然而,曆史的經驗表明,任何官辦機構幾乎都免不了被權力異化,常平倉施行日久,也淪為“吏以為市,壟斷漁利”之法。漢元帝時,諸儒提出毋與民爭利,請罷常平倉。東漢明帝又擬設置常平倉,有官員即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為由,反對複置常平倉。從漢至清,常平倉的弊病幾乎是定期發作的。
    
    義倉出現的時間晚於常平倉,始見於隋朝:由官府“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差等,儲之閭巷,以備凶年”。之後唐太宗又將義倉之法加以完善、推廣,規定“王公已下墾田,畝納二升”,“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常平倉之糧出於官,而義倉之糧出於民,由政府強製征收,代為管理,類似於某種強製保險。
    
    在官府力推之下,大唐“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謹,則開倉賑給”,義倉良法,看起來很美。然而,很快,義倉之糧便被官府挪作他用,“其後公私窘迫,漸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後世見識過社保基金被政府部門挪用來填補財政窟窿的人,對此應該不會感到意外。
    
    義倉之敗壞,其害甚於常平倉。原因宋人已說得很清楚了:“常平出於官,義倉出於民。出於官者,官自斂之,其弊雖不足以利民,亦不至於病民。出於民者,民實出之,官實斂之,其斂不但民無給,而官且病之,文移星火,指為常賦。”義倉之法,最後變成官府加稅的名目,人民不但得不到救濟,反而被強加了負擔。
    
    社倉是傳統社會的NGO。第一個社倉由南宋士紳魏掞之1150年創立於福建招賢裏。稍後(1168年),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五夫裏設立社倉。宋儒設置社倉的初衷,是因為他們認為當時的官方救濟如常平倉不盡可靠,那麽士紳就應當擔起造福鄉裏之責,建立民間的自我救濟體係,這樣,鄉人遇到凶歲饑荒時就不必全然依賴有司了。
    
    社倉類似於今日社會賢達所辦理的農村小額扶貧信貸,每年在青黃不接的五月份放貸,借米的人戶則在收成後的冬季納還本息。與青苗法不同,社倉由地方士紳組織並管理,人戶是否要借貸也采取自願原則,“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強製、攤派之意。在朱熹的規劃中,特別強調了社倉運作應獨立於官方權力係統之外,不受官府幹預。
    
    1181年,朱熹上奏朝廷,建議在全國推行社倉之法。宋孝宗采納了朱熹之議,下詔推廣社倉,四五十年下來,朱子社倉“落落布天下”。然而,在社倉獲得官府青睞的過程中,隨著國家權力的介入越來越深,這一NGO組織也慢慢變質,最後居然成了“領以縣官,主以案吏”的官辦機構,並且跟青苗法一樣暴露出“害民”的弊病,漸漸淪為害民之法,“非蠧於官吏,則蠧於豪家”。值得指出的是,“蠧於官吏”的危害無疑更甚於“蠧於豪家”,因為官吏掌握著“豪家”所沒有的國家權力。時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倉“蠧於官吏”的情形:一方麵官府強製征收倉米,另一方麵又將倉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未嚐給散”。民間公益給權力一插手,就變得烏煙瘴氣了。
    
    南宋末,朱熹的“再傳弟子”黃震對官辦的廣德軍社倉進行了“國退民進”的改革,“請照本法(朱子社倉之法)一切歸之民”,即恢複社倉的NGO本色,委任地方士紳掌管倉米的借貸,官方隻負責監督社倉“照官秤公平出貸”,而不準插手社倉的具體運作。黃震的社倉改革方向當然是對的。宋代社倉原本就是由士紳發起於民間、並且在士紳主持下運作良好的社會自組織,又何必要官府插上一腳?
    
    社倉發展到清代時,又由於受政府控製,也出現了“蠧於官吏”的弊病:“近來官為經理,大半皆藉挪移,日久並不歸款,設有存餘,管理之首事與胥吏亦得從中盜賣”。到清代後期,由於社倉已荒廢,不可修補,又有士紳出來“募捐田畝”,購置房屋設立義倉,“辦理積倉備荒”。這裏的“義倉”,為紳辦,已不同於隋唐時期的官辦義倉。這是義倉的再生。
    
    現在,我們回頭看看常平倉、義倉、社倉的興衰軌跡,似乎可以得出一個道理:官辦的公益救濟,雖然從其初衷看,是“利民之良法”,但隻要運行日久,幾乎都無可避免地淪為“害民之惡法”。另一方麵,麵對官辦機構的缺陷或敗壞,儒家士君子也有足夠的熱情與技藝組織民間結社互助,主持NGO的良性運行。這才是中國傳統社會得以生生不息的內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