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憲群】秦漢的鄉裏社會與國家治理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5-03-02 1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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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的鄉(xiang) 裏社會(hui) 與(yu) 國家治理

作者:卜憲群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正月廿四日辛酉

          耶穌2025年2月26日

 

秦統一後,“海內(nei) 為(wei) 郡縣,法令由一統”,建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ge) 大一統中央集權郡縣製國家。郡縣製的基礎是鄉(xiang) 裏,先秦以來的鄉(xiang) 裏製度至秦的統一被整齊劃一,推行全國。漢興(xing) ,實行郡國並行製,但封國之內(nei) 采取的並不是等級分封製而是郡縣製,鄉(xiang) 裏製度也繼續得到鞏固發展。鄉(xiang) 裏製度的持續發展,形成了人口龐大、結構複雜的鄉(xiang) 裏社會(hui) 。

 

鄉(xiang) 裏社會(hui) 流動與(yu) 治理

 

秦漢大一統國家建立後,統一的政治環境與(yu) 社會(hui) 環境為(wei) 鄉(xiang) 裏社會(hui) 流動創造了更好的條件,鄉(xiang) 裏社會(hui) 的流動性特征也更加突出。一是政治性流動。秦統一後為(wei) 防止“六國後”、豪強等政治勢力擾亂(luan) 地方和鞏固邊防,曾多次大規模遷徙,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於(yu) 鹹陽十二萬(wan) 戶”,三十五年“因徙三萬(wan) 家麗(li) 邑,五萬(wan) 家雲(yun) 陽”,三十六年“遷北河榆中三萬(wan) 家”,還有“以適(謫)遣戍”“徙謫”等方式的大規模移民(《史記·秦始皇本紀》)。秦雖短祚,但移民數量十分龐大。漢興(xing) ,這些遷徙政策繼續得到執行,並擴大到吏二千石等高級官員範圍。政治性遷徙對被遷者來說是被動的,但仍為(wei) 社會(hui) 流動的一部分。在遷徙過程中,他們(men) 的社會(hui) 身份與(yu) 地域空間都被改變,所處的社會(hui) 結構也被改變。政治性遷移雖然是針對特定人群的有組織的集中遷移,但他們(men) 一般也都散落在所遷之地甚至沿途的鄉(xiang) 裏之中,並非按照原有鄉(xiang) 裏組織的整體(ti) 搬遷或重新建製。《史記·貨殖列傳(chuan) 》記載秦破趙後“諸遷虜少有餘(yu) 財,爭(zheng) 與(yu) 吏,求近處”,隻有卓氏夫妻推車到達被遷處。這說明原趙國豪富是一家一戶被遷徙的,卓氏夫妻與(yu) “求近處”的遷虜也都會(hui) 被安置在沿途鄉(xiang) 裏之中。東(dong) 漢馬援的祖先武帝時以吏二千石身份從(cong) 邯鄲被遷往茂陵,安置在成懽裏(《後漢書(shu) ·馬援列傳(chuan) 》注引《東(dong) 觀紀》),馬氏必成為(wei) 成懽裏的居民之一。二是貧困性流動。秦漢民眾(zhong) 一般都居住在固定的裏中,擁有戶籍,稱為(wei) 編戶齊民,受到嚴(yan) 格管理,非經政府允許不能擅自遷徙,但在貧困等特殊情況下,其遷徙往往突破限製。《漢書(shu) ·食貨誌》雲(yun) :“貧生於(yu) 不足,不足生於(yu) 不農(nong) ,不農(nong) 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xiang) 輕家。”秦漢民眾(zhong) 因貧困、災害和統治階級的壓迫而“離鄉(xiang) 輕家”者人數眾(zhong) 多,《漢書(shu) ·鮑宣傳(chuan) 》記載鮑宣列舉(ju) 了水旱災害、官府重責、貪吏苛取、豪強蠶食、徭役無度、盜賊劫掠等七種致使民眾(zhong) 流亡的情況,稱之為(wei) “民有七亡”,大體(ti) 反映了漢代流民實際。與(yu) 政治性遷移不同,他們(men) 離開鄉(xiang) 裏是散亂(luan) 無序的,也沒有明確的目的地,往往還被法律定為(wei) 失去戶籍的“亡命”或“脫亡名數”之人。三是職業(ye) 性流動。士農(nong) 工商是秦漢職業(ye) 劃分的基本形式,鄉(xiang) 裏從(cong) 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農(nong) 民是多數,但實際上他們(men) 的職業(ye) 是多樣化的。有人教書(shu) 、遊學,如陳平“伯常耕田,縱平使遊學”(《漢書(shu) ·陳平傳(chuan) 》),王充“後歸鄉(xiang) 裏,屏居教授”;有人出為(wei) 官府小吏,如王尊“求為(wei) 獄小吏”(《漢書(shu) ·王尊傳(chuan) 》),許荊“家貧為(wei) 吏”(《後漢書(shu) ·循吏列傳(chuan) 》注引《謝承書(shu) 》),這些“吏”不是官員而是為(wei) 官府服役的窮苦人;有人打柴、放牧、庸作,如朱買(mai) 臣“常艾薪樵,賣以給食”(《漢書(shu) ·朱買(mai) 臣傳(chuan) 》),公孫弘“牧豕海上”(《漢書(shu) ·公孫弘傳(chuan) 》),《漢書(shu) ·昭帝紀》雲(yun) :“比歲不登,民匱於(yu) 食,流庸未盡還。”師古曰:“流庸,謂去本鄉(xiang) 而行為(wei) 人庸作。”足見災年為(wei) 庸者人數不少;還有人從(cong) 事商業(ye) 、手工業(ye) 及其他各種行業(ye) ,如齊地“好末技,不田作”(《漢書(shu) ·龔遂傳(chuan) 》),張楷“常乘驢車至縣賣藥”(《後漢書(shu) ·張霸傳(chuan) 》),崔寔“以酤釀販鬻為(wei) 業(ye) ”(《後漢書(shu) ·崔寔傳(chuan) 》),申屠蟠“庸為(wei) 漆工”(《後漢書(shu) ·申屠蟠列傳(chuan) 》),貢禹曾描述西漢後期在繁重的剝削壓迫下,“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漢書(shu) ·貢禹傳(chuan) 》)。漢代察舉(ju) 又稱為(wei) “鄉(xiang) 舉(ju) 裏選”,鄉(xiang) 裏民眾(zhong) 或因受到“鄉(xiang) 論”讚譽而被察舉(ju) 出仕,或被本地政府辟任屬吏,大多離開了故土,又因致仕、罷免等各種原因回歸鄉(xiang) 裏,形成閉環式流動。

 

秦漢國家針對上述社會(hui) 流動都製定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對政治性遷徙者,國家不僅(jin) 沒有剝奪他們(men) 的財產(chan) ,還給予經濟上的寬鬆政策和一定的政治待遇。如漢初遷徙齊楚大族到關(guan) 中時就“與(yu) 利田宅”(《漢書(shu) ·高帝紀》),而對普通民眾(zhong) 的遷徙,或賜予爵位,或備好房屋和生產(chan) 工具,保障他們(men) 的基本生活條件甚至社會(hui) 政治地位。對貧困性遷移者,國家采取安撫政策,如允許從(cong) 狹鄉(xiang) 遷往寬鄉(xiang) ,或給予流民基本生活生產(chan) 資料,但並不主張流民留在他鄉(xiang) ,而是讓他們(men) 返歸故裏。對職業(ye) 性遷移者,除官員外,國家並不鼓勵民眾(zhong) 離開鄉(xiang) 土。秦漢有“禁民二業(ye) ”的政策和“重農(nong) 抑商”的政治傳(chuan) 統,但實際作用並不大。由於(yu) 官員的戶籍可能仍留在鄉(xiang) 裏,故回歸鄉(xiang) 裏是官員仕途終結後的常態。《後漢書(shu) ·蘇不韋列傳(chuan) 》雲(yun) :“漢法,免罷守令,自非詔征,不得妄到京師。”至少反映法律規定部分官員不能隨意留在京城。

 

鄉(xiang) 裏社會(hui) 階層結構變化與(yu) 治理

 

戰國以來的戶籍製度推動了鄉(xiang) 裏編戶齊民社會(hui) 階層的形成。秦及漢初,動蕩結束之後,國家鼓勵軍(jun) 人和民眾(zhong) 回歸鄉(xiang) 裏,登記戶籍,按照爵位身份分配土地,成為(wei) 編戶齊民。“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漢書(shu) ·高帝紀》顏注),“齊等無有貴賤,故謂之齊民”(《史記·平準書(shu) 》《集解》引如淳注)。編戶齊民就是在鄉(xiang) 裏登記戶籍的民戶,國家按照什伍編製將他們(men) 組織起來,承擔賦稅徭役,維護基層秩序。他們(men) 身份平等,沒有貴賤之分。一家一戶的編戶齊民是秦及漢初最為(wei) 廣泛的社會(hui) 階層,對穩定基層社會(hui) 起到了很大作用。漢初“文景之治”及社會(hui) 繁榮局麵的形成,與(yu) 編戶齊民社會(hui) 結構有很大關(guan) 係。但是,這樣穩定的局麵並沒有延續很長時間,漢興(xing) 六七十年後,一種稱為(wei) “豪民”的社會(hui) 階層興(xing) 起,他們(men) 暴虐鄉(xiang) 裏、兼並土地、擾亂(luan) 社會(hui) ,其勢力持續發展,成為(wei) 影響鄉(xiang) 裏社會(hui) 結構的重要力量。

 

漢代的豪民來源大致有三種:一是六國貴族豪民的延續。史稱“漢承戰國餘(yu) 烈,多豪猾之民”。雖然漢初對他們(men) 采取了強硬的遷徙政策,但由於(yu) 在經濟上不僅(jin) 沒有剝奪他們(men) 的財產(chan) ,甚至給予照顧,使得他們(men) 在鄉(xiang) 裏的經濟勢力又很快得到恢複和發展,“其並兼者則陵橫邦邑,桀健者則雄張閭裏”(《後漢書(shu) ·酷吏列傳(chuan) 》),就是寫(xie) 照。二是編戶齊民自身的分化。漢代的編戶齊民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國家並不賦予他們(men) 經濟上的平等,鄉(xiang) 裏民眾(zhong) 的經濟狀況實際上千差萬(wan) 別。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戶律》關(guan) 於(yu) 爵位授田的規定中,關(guan) 內(nei) 侯至庶人的授田標準從(cong) 九十五頃至一頃不等,數額相差巨大。又據竹簡《奏讞書(shu) 》十六記載,裏中還居住有關(guan) 內(nei) 侯、大庶長、右庶長、封君、五大夫等高爵之人,他們(men) 在經濟上與(yu) 普通編戶民顯然不同。此外,編戶民各家人口不同、勞動力強弱不同、居住地域不同以及抗衡自然災害能力不同等因素,也使他們(men) 的貧富差別客觀上各不相同。如江陵鳳凰山漢簡《鄭裏廩簿》所載鄭裏的25戶百姓中,家庭人口有1人到8人不等,能田作者1人到4人不等,占有土地的數量有8畝(mu) 到54畝(mu) 不等,貧富差距明顯。三是工商業(ye) 者和貴族官僚向鄉(xiang) 裏轉移。漢武帝時期,工商業(ye) 者受到新的官營政策打擊,“以末致財,用本守之”的理念愈加普遍,其勢力“大者傾(qing) 郡,中者傾(qing) 縣,下者傾(qing) 鄉(xiang) 裏者,不可勝數”(《史記·貨殖列傳(chuan) 》)。貴族官僚“身寵而載高位,家溫而食厚祿,因乘富貴之資力,以與(yu) 民爭(zheng) 利於(yu) 下”(《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

 

“豪民”不是法律上的稱呼,一般也不具備特殊的政治權益,但因為(wei) 經濟勢力強大而改變了鄉(xiang) 裏社會(hui) 結構,原本平等的編戶齊民之間有了明顯的高下貧富之分。如《史記·平準書(shu) 》雲(yun) 武帝時:“網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兼並豪黨(dang) 之徒,以武斷於(yu) 鄉(xiang) 曲。”《索隱》雲(yun) :“謂鄉(xiang) 曲豪富無官位,而以威勢主斷曲直,故曰武斷也。”又《後漢書(shu) ·仲長統列傳(chuan) 》雲(yun) :“漢興(xing) 以來,相與(yu) 同為(wei) 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焉。”豪民因財富形成了獨立於(yu) 國家權力之外的權威,“寧負二千石,無負豪大家”的諺語就是寫(xie) 照(《漢書(shu) ·酷吏傳(chuan) 》)。西漢中後期到東(dong) 漢,編戶齊民的人身依附程度不斷加強,鄉(xiang) 裏社會(hui) 階層結構也隨之變化。

 

秦漢治理豪民的政策基本是打擊,如政治上遷徙、經濟上限製、社會(hui) 地位上貶低和使用酷吏等,也采取利用方式,改造他們(men) “佐吏為(wei) 治”或“以為(wei) 爪牙”(《史記·酷吏列傳(chuan) 》)。豪民也通過自身轉變,學習(xi) 經學、調整自我行為(wei) ,進入官僚隊伍。西漢中後期到東(dong) 漢,豪民及子弟或辟為(wei) 屬吏或察舉(ju) 入仕成為(wei) 常態,促進了豪民的國家認同。

 

鄉(xiang) 裏宗族勢力興(xing) 起與(yu) 治理

 

先秦宗法製度解體(ti) 後,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紐帶的宗族意識與(yu) 宗族組織仍然頑強保留了下來,這些宗族不僅(jin) 限於(yu) 六國後,基層社會(hui) 也有宗族。如《嶽麓書(shu) 院藏秦簡(叁)》中的《識劫案》,就記載了秦王政時大夫沛在娶為(wei) 妻後,還要召集宗人征求意見,獲得許可後其妻方可入宗,說明宗族在基層社會(hui) 中仍發揮作用。又,劉邦說“今蕭何舉(ju) 宗數十人皆隨我”(《史記·蕭相國世家》),蕭何當時的身份地位也不高,但卻有自己的宗族“數十人”。經過漢初六七十年的發展,宗族勢力開始抬頭,故漢武帝設置刺史時,把打擊“強宗豪右”作為(wei) 考核官吏的第一條標準。當然,在整個(ge) 西漢,宗族內(nei) 部之間的聯係還不十分緊密,族內(nei) 公共事務管理機製也不完善,宗族活動大都限於(yu) 宗族內(nei) 部家庭之間的議事、賑恤、互助或政治上的提攜,幹預國家政治、擾亂(luan) 鄉(xiang) 裏社會(hui) 的現象並不十分突出。兩(liang) 漢之際的政治動蕩和東(dong) 漢政權的建立,推動了宗族勢力的大發展。戰爭(zheng) 為(wei) 有勢力的家庭擴大在宗族中的影響力創造了條件,宗族的凝聚力加強。東(dong) 漢政權的建立者,其本身或為(wei) 大族,或有大族背景。東(dong) 漢宗族內(nei) 部的製度建設、聯係機製、政治活動都明顯加強。“祠堂”(《鹽鐵論·散不足》)在西漢中期已經產(chan) 生,至東(dong) 漢更普遍,“郡縣豪家”往往興(xing) 造“廬舍祠堂”(《潛夫論·浮侈》),祭祀祖先。宗族內(nei) 部已經有較明確的族際範圍,有一定的議事製度,有族長支配全族,有相互收養(yang) 賑恤義(yi) 務,有法律連帶責任以及宗族內(nei) 部的禮儀(yi) 規範等。東(dong) 漢的宗族顯然較之前有了更全麵的發展。

 

取代宗法製度的宗族及其組織在秦漢的發展,本質上是社會(hui) 經濟發展在社會(hui) 結構與(yu) 階級結構上的反映。史書(shu) 上所稱的“大姓”“強宗”“豪族”“衣冠”“著姓”等,往往都是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或家庭,背後都有強大的宗族支撐,他們(men) 既是鄉(xiang) 裏社會(hui) 中的一員,也與(yu) 鄉(xiang) 裏社會(hui) 融為(wei) 一體(ti) 。而宗族的發展及其內(nei) 部組織化、規範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也對鄉(xiang) 裏社會(hui) 產(chan) 生重大影響。一方麵,宗族組織的內(nei) 部互恤救助等行動,彌補了國家政權力量的不足,起到穩定鄉(xiang) 裏社會(hui) 、保全民眾(zhong) 的作用;另一方麵,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以及這個(ge) 社會(hui) 階層,在政治上對國家權力產(chan) 生強烈要求。東(dong) 漢後期,不僅(jin) 鄉(xiang) 裏基層政權多為(wei) 各地宗族勢力所把持,察舉(ju) 選官製度的核心“鄉(xiang) 論”也被宗族勢力所壟斷。

 

秦漢四百多年的曆史,鄉(xiang) 裏不僅(jin) 始終是國家最重要的經濟基礎、政治基礎、文化基礎與(yu) 社會(hui) 基礎,也始終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對象。秦漢鄉(xiang) 裏社會(hui) 與(yu) 國家治理積累了豐(feng) 富的曆史經驗,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在中華文明發展史與(yu) 國家治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作者是2024年度《國家哲學社會(hui) 科學成果文庫》入選者、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學部委員、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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