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風】“親親相隱”原來很先進

欄目:儒家倫理暨“親親相隱”爭鳴
發布時間:2011-08-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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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

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刑事訴訟法正在進行第二次大修,這次大修對於(yu) 證人作證方麵,可能會(hui) 有一項較大突破:除嚴(yan) 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qin) 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此處近親(qin) 屬指父母、子女和配偶。
     
    這一規定直接關(guan) 涉儒家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而過去十年間,學術界圍繞著親(qin) 親(qin) 相隱,展開過一場相當激烈的爭(zheng) 論。一些自稱接受了現代倫(lun) 理和法律思想的人士堅決(jue) 反對親(qin) 親(qin) 相隱,他們(men) 相信,親(qin) 親(qin) 相隱背後是儒家的愛之等差性觀念,而這種觀念要為(wei) 任人唯親(qin) 之類的腐敗現象承擔責任。不過,大多數學者認為(wei) ,這樣的看法是荒唐的。立法者這一次做出了正確的選擇。
     
    親(qin) 親(qin) 相隱的經典表達出自《論語·子路篇》: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葉公是楚國葉城之大夫,他說,本地有個(ge) 人,他的父親(qin) 強取他人之羊,他出庭指證了父親(qin) 的罪行。當地人認為(wei) ,這是“直”,也即公道,合乎正義(yi) 。孔子不同意這種觀念,他說:“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我們(men) 家鄉(xiang) 那些正義(yi) 之人的做法是:父親(qin) 犯罪,兒(er) 子不會(hui) 作證。兒(er) 子犯罪,父親(qin) 也不會(hui) 作證。這樣的容隱才是正義(yi) 的。
     
    爭(zheng) 論到底並未停止。法家繼承了葉公的觀念,韓非在《五蠹》篇中直截了當地說:“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在法家看來,社會(hui) 與(yu) 政府是對立的。政府要進行有效統治,就得消滅一切社會(hui) 中間組織,每個(ge) 人隻知權力,不知其他。法家指導下的秦國,也確實曾經致力於(yu) 消滅家庭。
     
    漢初儒家繼續反對這種做法。而在親(qin) 親(qin) 相隱理念的背後,隱含著儒家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治理的一個(ge) 核心立場:社會(hui) 先於(yu) 、重於(yu) 政府。優(you) 良治理的基礎乃是社會(hui) 自我治理,家庭則是社會(hui) 最為(wei) 重要的組織形態,人首先生活於(yu) 家庭之中,家齊而後國治。要實現優(you) 良治理,就要保護盡可能保護家庭。為(wei) 此,在大部分情況下,政府權力應當止步於(yu) 家庭這個(ge) 城堡之外。
     
    對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曆代儒者給出了精彩的論證。僅(jin) 從(cong) 實用角度,也可對此給出論證:兒(er) 子犯罪,父親(qin) 主動舉(ju) 報兒(er) 子,或在法庭上作證,兒(er) 子必然會(hui) 仇恨父親(qin) 乃至家庭。兒(er) 子刑滿釋放後,很可能不願回到家庭。而家庭是社會(hui) 的細胞,遊離在家庭之外的人極有可能無法處理好其他社會(hui) 關(guan) 係,也即,他無法回歸社會(hui) 。他很可能形成反社會(hui) 心態,而再度犯罪。
     
    毫無疑問,親(qin) 親(qin) 相隱可能對受害人不公,對司法過程造成不便。但是,與(yu) 破壞家庭倫(lun) 理可能帶來的負麵後果相比,上述不便是可以容忍的。因而,自漢代以來,伴隨著儒家理念進入刑律,親(qin) 親(qin) 相隱成為(wei) 一項普遍的司法原則。
     
    有趣的是,法家、儒家之爭(zheng) 在過去六十年又重演了一遍。法律取消了親(qin) 親(qin) 相隱的規定,法律宣傳(chuan) 中提倡“大義(yi) 滅親(qin) ”。這種宣傳(chuan) 背後的邏輯與(yu) 法家相同:人應當把自己當成實現國家目標的工具。後來,法學家引入西方現代法律,驚訝地發現,英美法係、大陸法係中都有“親(qin) 屬拒證權”。這不就是老祖宗的“親(qin) 親(qin) 相隱”麽(me) ?
     
    這個(ge) 立法、法學史上的悲喜劇說明,今天的立法者、法學家、倫(lun) 理學家實在沒有任何理由無視、蔑視傳(chuan) 統的倫(lun) 理與(yu) 法律觀念。抱著錢穆先生所說的“溫情與(yu) 敬意”,我們(men) 一定可以發現,傳(chuan) 統中國的諸多法律思想實際上是十分健全的。
     
    舉(ju) 例來說,《尚書(shu) ·大禹謨》記載了一係列重大法律觀念。帝舜讚揚皋陶說:“汝作士,明於(yu) 五刑,以弼五教,期於(yu) 予治。”皋陶是中國最早的司法官,負責執行刑罰。但他並不迷信刑罰,相反,他相信,刑罰的目的是促進人的自我約束與(yu) 自治性管理,也即以刑輔教。由此,“刑期於(yu) 無刑,民協於(yu) 中”。這也就是孔子所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無訟乎”之所本。這絕不是否認刑罰的作用,而是說,不能滿足於(yu) 簡單地以刑治國,刑罰要服務於(yu) 更高層次的治理:人的自我約束,以及社會(hui) 自治。由此,人們(men) 的行為(wei) 將盡可能逼近中道,合乎正義(yi) 。犯罪當然也就會(hui) 減少。
     
    皋陶反過來告誡帝舜,應當“罰弗及嗣,賞延於(yu) 世”,這裏明確地反對連坐製度。“宥過無大,刑故無小”:執法者應當區分故意與(yu) 過失,對故意犯罪者予以嚴(yan) 厲懲罰,對過失犯罪者予以寬宥。“罪疑,惟輕,功疑,惟重。”犯罪事實如果存在疑問,那就應當從(cong) 輕處理,僅(jin) 就有充分證據證實的部分予以懲罰。“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近幾年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也正是體(ti) 現了這樣的原則。最後,皋陶提出:“好生之德,洽於(yu) 民心,茲(zi) 用不犯於(yu) 有司。”立法者、治國者、執法者應當有仁愛之心,尊重每個(ge) 人的生命、財產(chan) 與(yu) 尊嚴(yan) 。如此,則民眾(zhong) 對政府的心態去向平和,相互間的心態也會(hui) 趨向平和,社會(hui) 秩序自然較為(wei) 良好。
     
    中國古典中,還有大量此類觀念,它們(men) 是古老的,但也是永恒的,因而是現代的。法學、立法、司法若能發揚、運用,必將有助於(yu) 優(you) 良治理秩序在中國之達致。 
     


          來源:《南方都市報》)2011-8-23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