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竹】淺論先秦法家對儒家德治的批評——以商鞅、韓非為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10-20 00:20:11
標簽:儒家德治、商鞅、法家、重法、韓非
王心竹

作者簡介:王心竹,女,西元一九七二年生,甘肅武都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博士。曾任 西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講師,現任職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國際儒學院副院長,兼職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研究員。著有《理學與(yu) 佛學》等。

淺論先秦法家對儒家德治的批評

——以商鞅、韓非為(wei) 例

作者:王心竹(中國政法大學國際儒學院教授)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中國曆史上的傳(chuan) 統法治學術研討會(hui) 論文集》,國際儒學聯合會(hui) 編,華文出版社2020年版。


 

王心竹教授


摘要:戰國時期,禮崩樂(le) 壞,諸侯強盛,以富國強兵為(wei) 目標,法家在此曆史背景下大放異彩。他們(men) 重法逐力,尚耕戰,認為(wei) 德治雖然具有曆史價(jia) 值,但不具有在當下存在的合宜性。他們(men) 明確反對儒家的德治,將其排斥在政治領域之外。同時,與(yu) 儒家對君主提出道德要求相反,認為(wei) 君主之德與(yu) 社會(hui) 治亂(luan) 沒有關(guan) 係。而法家之所以重法,反對德治,在於(yu) 他們(men) 認為(wei) 人在本性上是自私和功利的,必須以強製性的法加以規製。法家雖然反對德治,但並不完全是非道德主義(yi) 。

 

關(guan) 鍵詞:法家   重法   商鞅   韓非   儒家德治

 

作為(wei) 西周政治之大成的禮樂(le) 之治,在戰國時期全麵崩潰,可謂“道德大廢,上下失序”[1]。它所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天子微弱,諸侯強盛;而此時強盛的諸侯大多不再是舊日分土之世家,多是篡權之新興(xing) 權臣,如齊國之篡國者田氏,分晉之韓氏、魏氏、趙氏三家;那些幸運保住君位的,也多名存實亡,所謂“政由寧氏,祭則寡人”[2],卿大夫侵君,家臣淩主的現象層出不窮,前者如魯之三桓,後者如陽虎之於(yu) 季氏。一定意義(yi) 而言,禮樂(le) 秩序的維持,依名分與(yu) 道德,而其所體(ti) 現的則是權力和利益的區劃,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分配便不能讓人滿意。諸侯之間乃至諸侯與(yu) 天子之間、諸侯與(yu) 臣屬之間權力與(yu) 利益之爭(zheng) 不可避免,其在此時的全麵崩壞,正是由於(yu) 現實利益與(yu) 權力之爭(zheng) 所致。就此而論,禮樂(le) 之治,為(wei) 維護宗法血緣製下的權力與(yu) 利益而設,也因權力和利益之爭(zheng) 而毀。

 

也正因為(wei) 如此,那些篡權的霸主和一些諸侯國的權臣們(men) 都把富國強兵作為(wei) 自己施政方針的出發點和預期目標,並基於(yu) 此而致力於(yu) 變法運動,以選賢與(yu) 能、獎勵軍(jun) 功來蕩滌世卿世祿,建立新型官僚製度;以實行俸祿製代替封邑製;以強化君主專(zhuan) 製製度,建立中央集權官僚製,來打碎原有的血緣宗法紐帶,以及君主與(yu) 貴族聯合執政製。與(yu) 此相適應,“君臨(lin) 之術”的思想理論也開始形成和發展了起來。這一切使王權專(zhuan) 製主義(yi) 在戰國終於(yu) 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這樣就為(wei) 秦漢以後高度發展的中央集權統治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國內(nei) 實行變法的同時,這些諸侯國君也積極發動爭(zheng) 霸兼並戰爭(zheng) 。而且諸侯卿大夫強大之事實,與(yu) 攻伐兼並的爭(zheng) 霸行為(wei) ,互為(wei) 因果:強大者致力於(yu) 攻伐兼並,因兼並而強大,因強大而更熱衷兼並。在這樣的狀況下,耕戰、權謀、君權之強化成為(wei) 政治上的需要與(yu) 目的。而法家正是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下大放異彩,他們(men) 與(yu) 各諸侯王的欲求相呼應[3],重法逐力,本文即以商鞅、韓非對儒家德治思想的批評為(wei) 視角,體(ti) 現他們(men) 如何通過批評儒家的德治,以彰顯其思想的合理性。

 

一、德治隻具有曆史價(jia) 值

 

無論是商鞅還是韓非,均認為(wei) 當時是個(ge) 逐力、重法的時代,儒家的德治曾有其合理性和價(jia) 值,但僅(jin) 僅(jin) 在古之時。《商君書(shu) ·開塞》即認為(wei) “古之民樸以厚,今之民巧以偽(wei) 。故效於(yu) 古者先德而治,效於(yu) 今者前刑而法。”[4]對於(yu) 當今之世來說,禮樂(le) ,則是“淫佚之征也”;慈仁,則是“過之母也。”[5]由此,法家思想在這一古今曆史演進中,獲得了它在當下存在的合時宜性。也就是說,商鞅並不否認德治在其特定曆史條件下的正當性、合理性,“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6]“故三王以義(yi) 親(qin) ,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為(wei) 天下治天下。”[7]但曆史條件變化了,德治之正當性、合理性已不複存在。如同三王在他們(men) 那個(ge) 時代具有曆史的合理性一樣,五霸之以法正諸侯,在當今具有合理合法性。

 

韓非同樣認為(wei) ,“古人亟於(yu) 德,中世逐於(yu) 智,當今爭(zheng) 於(yu) 力”[8]。而古人之所以能亟於(yu) 德,並不由於(yu) 古人更純善,而是因為(wei) ,“古者寡事而備簡,樸陋而不盡,故有珧銚而推車者。古者人寡而相親(qin) ,物多而輕利易讓,故有揖讓而傳(chuan) 天下者”[9]。“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shou) 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yang) 足,人民少而財有餘(yu) ,故民不爭(zheng) 。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10]但當今之世“今人有五子不為(wei) 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zhong) 而財貨寡,事力勞而供養(yang) 薄,故民爭(zheng) ;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yu) 亂(luan) 。”[11]這就從(cong) 經濟發展和人口眾(zhong) 寡的角度揭示了古之德治存在的原因,實際也就否認了儒家從(cong) 人性仁善的角度對德治的解釋。“是以古之易財,非仁也,財多也;今之爭(zheng) 奪,非鄙也,財寡也。”[12]他舉(ju) 例說,“夫古之讓天子者,是去監門之養(yang) 而離臣虜之勞也,故傳(chuan) 天下而不足多也。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挈駕,故人重之。是以人之於(yu) 讓也,輕辭古之天子,難去今之縣令者,薄厚之實異也。”[13]古代君王之禮讓天下,是由於(yu) 物質上的原因;今天即使一個(ge) 小小的縣官也不願遜其位,也是由於(yu) 同樣的原因。因此,文王在事寡財多的時代能以行仁義(yi) 而王天下,而徐偃王在事多財寡的當今卻隻能因行仁義(yi) 而喪(sang) 其國:仁義(yi) 隻是所行製度,決(jue) 定製度的是背後的物質杠杆。“故文王行仁義(yi) 而王天下,偃王行仁義(yi) 而喪(sang) 其國,是仁義(yi) 用於(yu) 古不用於(yu) 今也。”[14]既然不同曆史條件下有不同的經濟、人口狀況,故“處多事之時,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備也;當大爭(zheng) 之世,而徇揖讓之軌,非聖人之治也。”[15]“爭(zheng) 於(yu) 力氣”的當今如果還要像上古那樣競於(yu) 道德,隻會(hui) 像宋人守株待兔那樣遭人恥笑。也就是說,儒家行德政的錯誤並不在德政本身,而在於(yu) 不識時務,想在一個(ge) “爭(zheng) 於(yu) 氣力”的時代,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實為(wei) 不智之極。這也就在賦予德治以曆史合理性的同時,恰恰又以曆史合理性否定了德治在在當下存在的價(jia) 值,由此彰顯法家法治的當下合理性。

 

二、反對儒家德治

 

當然以曆史的合理性成人法家法治隻是一個(ge) 方麵,對韓非來說,法治還是“必然之道”,而儒家德治隻是“適然之善”。“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wei) 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wei) 非也。恃人之為(wei) 吾善也,境內(nei) 不什數;用人不得為(wei) 非,一國可使齊。為(wei) 治者用眾(zhong) 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故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16]因此,“法也,王之者也。”[17]

 

作為(wei) 反對儒家之德治的應有之義(yi) ,法家將儒家所謂的道德排斥於(yu) 政治領域之外,與(yu) 儒家對君主提出道德要求相反,認為(wei) 君主之德與(yu) 國家的治亂(luan) 沒有關(guan) 係。韓非甚至認為(wei) 道德與(yu) 政治需要根本互不相容,個(ge) 人道德與(yu) 君國利益相反。“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wei) 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報而罪之。以此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魯人從(cong) 君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yang) 也。’仲尼以為(wei) 孝,舉(ju) 而上之。”[18]關(guan) 於(yu) 這一經典案例的記述,最早當出自於(yu) 《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圍繞本章,學界曾展開激烈討論,涉及對儒家倫(lun) 理、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容隱製度等的探究,茲(zi) 不贅述。[19]與(yu) 儒家不同,韓非卻在此處看出:“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誅而楚奸不上聞,仲尼賞而魯民易降北。上下之利,若是其異也,而人主兼舉(ju) 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幾矣。”[20]因此必須一斷於(yu) 法。當然,在韓非對儒家仁義(yi) 的批判中,其判斷一種理論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的依據在於(yu) 是否有助於(yu) 富國的事功,因此才說:“故行仁義(yi) 者非所譽,譽之則害功。”[21]

 

就君王之德性和能力而言,法家提倡中君論。“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絕於(yu) 中,吾所以為(wei) 言勢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wei) 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luan) 。”[22]中君既非暴君,亦非聖君,而是普普通通的人。聖君太難得,“千世而一出”。中君治國依靠的是法,而非其德性、德行:“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勇力,弗敢我殺;雖眾(zhong) ,弗敢勝其主;雖民至億(yi) 萬(wan) 之數,縣重賞而民不敢爭(zheng) ,行罰而民不敢怨者,法也……故曰:仁者能仁於(yu) 仁,而不能使人仁;義(yi) 者能愛於(yu) 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yi) 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而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yi) 者,為(wei) 人臣忠,為(wei) 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yi) 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長也。聖王者不貴義(yi) 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23]同理,韓非認為(wei) ,治理國家與(yu) 爭(zheng) 取民心沒有關(guan) 係,民智亦不可用。

 

無論是商鞅還是韓非,之所以重法,反對德治,還在於(yu) 他們(men) 認為(wei) ,人在本性上是自私和功利的,因此必須以強製性的法加以規製。商鞅認為(wei) 人性好利,惟利之所在,不會(hui) 有向善的自覺,“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le) ,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24]因此隻有嚴(yan) 刑峻法才能去奸除惡、理家治國。韓非也謂,“喜利畏罪,人莫不然。”[25]“故父母之於(yu) 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26],更何況夫妻、朋友關(guan) 係,王良愛子,越王愛人,醫生吮傷(shang) ,輿人成輿,各懷利己的目的。基於(yu) 此,君臣關(guan) 係也是基於(yu) 人的功利本性的純粹的利益關(guan) 係。“且臣盡死力以與(yu) 君市;君垂爵祿以與(yu) 君市,君臣之際,非父子之親(qin) 也,計算之所出也。”[27]同時,君與(yu) 臣的關(guan) 係不僅(jin) 決(jue) 定於(yu) 最基本的人性,而且也是由君臣各自所處的地位決(jue) 定的,是因勢而決(jue) 定的從(cong) 屬與(yu) 被從(cong) 屬關(guan) 係。君對臣必須借勢講術,人君不要“恃人之以愛為(wei) 我”[28],而是要握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29],不要暴露自己的思想傾(qing) 向,要使臣猜不透,同時要利用臣下的互相監視,“以十得一”,把每一個(ge) 臣放在數臣的監督之下。因此,法家所謂的尊君,實際也不是尊君主這個(ge) 人,而是尊其所處的權位。“慎子曰:飛龍乘雲(yun) ,騰蛇遊霧,雲(yun) 罷霧霽,而龍蛇與(yu) 螾螘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yu) 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服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wei) 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wei) 天子能亂(luan) 天。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30]總之,在韓非那裏,君與(yu) 臣的關(guan) 係就是被自私自利的人性所決(jue) 定的無情的利益關(guan) 係,這種利益關(guan) 係的存在又是取決(jue) 於(yu) 君與(yu) 臣在政治上勢位的不同,因此君與(yu) 臣之間始終是充滿懷疑、緊張和不穩定的,這是不可改變、無法避免的現實。

 

當然,韓非也講忠,並賦予它以法家獨有的涵義(yi) 。他一方麵批評儒家的忠孝觀,認為(wei) “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順之道也”[31],“天下皆以孝悌忠順之道為(wei) 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順之道而審行之,是以天下亂(luan) 。皆以堯、舜之道為(wei) 是而法之,是以有弑君,有曲父。”[32]並認為(wei) “堯為(wei) 人君而君其臣,舜為(wei) 人臣而臣其君,湯、武為(wei) 人臣而弑其主、刑其屍,而天下譽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33]對於(yu) 世人認為(wei) 忠而高之的豫讓,韓非認為(wei) 他“上不能說人主使之明法術度之理,以避難之患,下不能領禦其眾(zhong) ,以安其國”[34],根本不能算忠臣,不值得讚揚。另一方麵提出自己的忠孝觀:“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luan) ,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35]忠孝與(yu) 否決(jue) 定著天下的治亂(luan) 。“故人臣毋稱堯、舜之賢,毋譽湯、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盡力守法,專(zhuan) 心事主者為(wei) 忠臣。”[36]可見韓非看重的是忠的實際效果,而不是忠的動機。而且大臣的忠誠與(yu) 否,取決(jue) 於(yu) 君主的行為(wei) :“臣子忠詐,在君所行也。君明而嚴(yan) 則群臣忠,君懦而闊則群臣詐。”[37]

 

三、倡法治、逐力

 

在為(wei) 法家思想尋找到曆史的合宜性的基礎上,無論是商鞅和韓非均大力倡揚法製、提倡逐力。商鞅認為(wei) 明君任力不任德,“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在他看來,統治者在“任力”、“貴法”的時代提倡耕戰、推行法治,才是最大的仁義(yi) 。這顯然迥異於(yu) 儒家之德。“聖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執賞罰以一腹仁者,心之續也,聖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故有學者認為(wei) “商君之說,唯在尚力,為(wei) 其無所托而不見尊信,則楊湯、武以為(wei) 號。”[38]

 

和商鞅一樣,韓非也貴力。“是故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於(yu) 人,故明君務力。”[39]務力之方在於(yu) 使民致身於(yu) 農(nong) 、戰,而與(yu) 此二者無益或有害者,如遊食坐談之士,甚至雖討論實用之學,但不躬親(qin) 兵農(nong) 之事者,皆在抑止之列。“今境內(nei) 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國愈貧,言耕者眾(zhong) ,執耒者寡也;境內(nei) 皆言兵,藏孫、吳之書(shu) 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戰者多,被甲者少也。”[40]儒家也很重視兵農(nong) 。孔子有“民食足兵”答子貢問政[41],孟子有“不違農(nong) 時”,荀子也有《富國》、《議兵》等篇。然而他們(men) 的目的不在擴張君國之勢;商韓之重耕戰,則使整個(ge) 社會(hui) 成為(wei) 斯巴達式的戰鬥團體(ti) 。

 

法家之所以為(wei) 法家,乃在其重法。“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wei) 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wei) 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至也。”[42]商鞅強調任何社會(hui) 成員都不能置身於(yu) 法外,淩駕於(yu) 法之上。他將這種法的普遍平等原則概括為(wei) “壹刑”:“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jun) 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cong) 王令、犯國禁、亂(luan) 上製者,罪死不赦。”[43]《商君書(shu) ·賞刑》篇特意羅列了兩(liang) 個(ge) 史例來為(wei) “壹刑”原則尋找合理性依據。一是晉文公腰斬違犯王令的大臣顛頡;二是周公平叛,殺管叔,流霍叔,大義(yi) 滅親(qin) 。不分貴賤親(qin) 疏,一斷於(yu) 法,這是商鞅“壹刑”之旨歸。不僅(jin) 於(yu) 此,商鞅還提出“以刑止刑”的觀點,“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wei) 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44]商鞅以“無刑”為(wei) 國之治的標誌,猶如儒家之“無訟”。但按照儒家的觀點,實現無訟靠的是道德教化;商鞅的觀點恰與(yu) 此相反,實現“無刑”,使民向善,靠的是刑。在重刑之下,民不敢為(wei) 非作歹,這就是善。但細加分疏,商鞅之“刑不善而不賞善”所能成就的隻能是不為(wei) 非,而非儒家所謂的善。對儒家而言,善作為(wei) 內(nei) 在的德性,相對於(yu) 非而言,但不為(wei) 非,不等於(yu) 就是善;但在商鞅這裏,不為(wei) 非就是善,將善的範圍擴大。由此使其重刑論有了理論上的依據。“重刑而連其罪,則褊急之民不鬥,很剛之民不訟,怠惰之民不遊,費資之民不作,巧諛惡心之民無變也。”[45];“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46]

 

韓非更是強調法乃國家根本的規章製度,要“以法為(wei) 本”。在他理想的“法治國”中,“無書(shu) 簡之文,以法為(wei) 教”[47]。法是賞罰的依據,“法者,憲令著於(yu) 官府,刑罰必於(yu) 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48]且“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49],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貴,繩不撓曲”[50]。因此,對法要廣泛宣傳(chuan) ,做到家喻戶曉,“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yu) 官府,而布之於(yu) 百姓者也。”[51]他繼承商鞅“以刑止刑”的觀點,力主重刑厚賞,“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52],這樣既利於(yu) 君“奸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53],也利於(yu) “民不以小利蒙大罪”[54]。

 

四、儒法對德及理想治世的不同理解

 

無論是商鞅,還是韓非,均主重法逐力,拒斥儒家之德治,但若由此認為(wei) 法家是非道德主義(yi) 者,似乎也有失偏頗。[55]韓非子指出:“而聖人者,審於(yu) 是非之實,察於(yu) 治亂(luan) 之情也。故其治國也,正明法,陳嚴(yan) 刑,將以救群生之亂(luan) ,去天下之禍,使強不淩弱,眾(zhong) 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長,邊境不侵,君臣相親(qin) ,夫子相保,而無死亡係虜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56]“強不淩弱,眾(zhong) 不暴寡”這樣的理想治世,不可能不是一個(ge) 道德之世,甚至。當然,究竟何謂理想治世,除“強不淩弱,眾(zhong) 不暴寡”外,法家的目的主要還是富國強兵。也就是說兩(liang) 家因手段的不同,亦導致目標在具體(ti) 內(nei) 涵上不盡相同。也正因為(wei) 如此,法家在任法、任力的同時,必須要使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威,以國與(yu) 君為(wei) 主體(ti) ;儒家雖然也講富國強兵,但是強調的是在富民基礎上的富強,仁政德治才是其目的,故與(yu) 此相關(guan) ,其主體(ti) 是民,君臣、君民關(guan) 係也是基於(yu) 主次的雙向互動關(guan) 係。

 

注釋:
 
[1][西漢]劉向集錄、範祥雍箋證、範邦瑾協校:《戰國策箋證》,中華書局2006年,第2頁。
 
[2]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襄公二十六年,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112頁。
 
[3]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先與秦孝公講王道,“吾說公以帝道,其誌不開吾矣”。後與秦孝公講霸道,“吾說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淮南子·要略》中也說:“秦國之俗,貪狼強力,寡義而趨利,可威以刑,而不可化以善,可勸以賞,而不可厲以名,被險而帶河,四塞以為固,地利形變,蓄積殷富,孝公欲以虎狼之勢,而吞諸侯,故商鞅之法生焉。”(何寧撰:《淮南子集釋》,第1462頁。)
 
[4]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2001年,第56頁。
 
[5]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35頁。
 
[6]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4頁。
 
[7]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84頁。
 
[8][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第426頁。
 
[9][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26頁。
 
[10][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3頁。
 
[11][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3頁。
 
[12][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4頁。
 
[13][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4頁。
 
[14][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5頁.
 
[15][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26頁。
 
[16][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1-462頁。
 
[17][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74頁。
 
[18][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9頁。
 
[19]《論語·子路》。可參看郭齊勇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
 
[20][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92頁。
 
[21][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9。
 
[22][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92頁。
 
[23]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110-113頁。
 
[24]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45頁。
 
[25][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69頁。
 
[26][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17頁。
 
[27][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52頁。
 
[28][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100頁。
 
[29][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100頁。
 
[30][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88頁。
 
[31][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6頁。
 
[32][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5頁。
 
[33][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5-466頁。
 
[34][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106頁。
 
[35][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6頁。
 
[36][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8頁。
 
[37][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83頁。
 
[38]蔣禮鴻:《商君書錐指·敘》,第1頁。
 
[39][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61頁。
 
[40][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51-452頁。
 
[41]見《論語·顏淵》: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42]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131-132頁。
 
[43]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100頁。
 
[44]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109頁。
 
[45]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13頁。
 
[46]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第101頁。
 
[47][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52頁。
 
[48][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97頁。
 
[49][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8頁。
 
[50][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8頁。
 
[51][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80頁。
 
[52][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48頁。
 
[53[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20頁。
 
[54][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20頁。
 
[55]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謂,韓非子的術,“毀壞一切倫理價值”。(《郭沫若全集》(曆史篇)(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53頁。這意味著法家主張非道德主義。近半個世紀以後,朱貽庭和趙修義詳細闡發了韓非子非道德主義說。(朱貽庭,趙修義:評韓非子的非道德主義思想[J],《中國社會科學》,1982,(2).)
 
[56][清]王先謙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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