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伯山 葉成霞】禮與法——傳統徽州鄉村社會的治理

欄目:中國傳統與社會自治
發布時間:2020-05-19 01:01:32
標簽:徽州鄉村社會

禮與(yu) 法

——傳(chuan) 統徽州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治理

作者:劉伯山(安徽省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研究中心安徽大學研究基地研究員)

           葉成霞(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研究生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二月十六日辛亥

          耶穌2020年3月9日

 

 

 

《重修徽州府誌序》資料圖片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中國經驗——橫渠書(shu) 院筆談】

 

徽州傳(chuan) 統社會(hui) 自南宋以來,保持了千百年的穩定與(yu) 繁榮,社會(hui) 文化獲得極大發展,形成了“徽州文化”。這不是無緣無故的,而是有著諸多內(nei) 在根據。其中,鄉(xiang) 村社會(hui) 的有效治理、“禮法兼治”的具體(ti) 實踐是極為(wei) 重要的因素。

 

徽州是個(ge) 移民社會(hui) 。東(dong) 漢末年以後,中原一帶戰亂(luan) 頻仍,世家大族紛紛南遷,徽州位居江南,處“萬(wan) 山叢(cong) 中”,自成一統;土著的山越人由於(yu) 在東(dong) 吳政權統治期間,幾遭平複,已接受了“王化”和教化。於(yu) 是一些中原客人就遷居到了徽州,“反客為(wei) 主”,一方麵強化與(yu) 土著越人的融合,整合了徽州本土的人口結構;另一方麵則將北方相對發達的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技術和手工業(ye) 技術,創造性地移植到徽州,促進了山區經濟的開發。最重要的是,這些飽受儒家文化教育和影響的世家大族近乎直接移植了中原發達的教育與(yu) 文化,使儒家文化在徽州鄉(xiang) 村社會(hui) 得到極大的普及並獲得厚實沉澱。每個(ge) 宗族聚族而居,加強宗族管理;而各個(ge) 宗族間彼此和諧相處,推崇謙和敬讓。至南宋,中原客人與(yu) 土著越人的融合已經完成,山越族已不再見於(yu) 文字記載;徽州宗族社會(hui) 形成,明嘉靖《徽州府誌》記:“家鄉(xiang) 故舊,自唐宋來數百年世係比比皆是。重宗義(yi) ,講世好,上下六親(qin) 之施,無不秩然有序。”徽州鄉(xiang) 俗文雅,正如清道光《重修徽州府誌》所記:“比戶習(xi) 弦歌,鄉(xiang) 人知禮讓。”由此,徽州的“禮義(yi) 之邦”形成。明代大儒汪道昆在《太函集》中雲(yun) :“新安自昔禮義(yi) 之國,習(xi) 於(yu) 人倫(lun) ,即布衣編氓,途巷相遇,無論期功強近、尊卑少長以齒。以其遺俗醇厚,而揖讓之風行,故以久特聞賢於(yu) 四方。”

 

“禮義(yi) 之邦”是徽州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基本屬性,也是其鄉(xiang) 村自治治理的必要前提。它本身就內(nei) 秉法治與(yu) 法度的精神,並以之作為(wei) 邊界條件,相互內(nei) 在呼應。徽州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鄉(xiang) 村治理遵循“禮法兼治”的基本原則,形成了一整套的方法與(yu) 步驟,一步步化解著社會(hui) 的矛盾與(yu) 糾紛,有效保證了徽州傳(chuan) 統社會(hui) 千百年的穩定。

 

有人的地方難免會(hui) 有矛盾,難免會(hui) 有這樣那樣的糾紛。問題不在於(yu) 社會(hui) 是否有矛盾的存在和糾紛的發生,關(guan) 鍵是在於(yu) 這些矛盾的解決(jue) 方式和糾紛的處理方法。對此,傳(chuan) 統徽州社會(hui) 為(wei) 我們(men) 提供了一個(ge) 極好的樣板。

 

設想某時某刻徽州鄉(xiang) 村將有一萬(wan) 個(ge) 糾紛要產(chan) 生。由於(yu) 徽州是“禮義(yi) 之邦”,儒家文化在此有厚實沉澱,崇德和尚禮是基本的社會(hui) 風尚,人與(yu) 人之間的交往總是本著“禮為(wei) 先”“法為(wei) 度”的原則。這種禮先與(yu) 辭讓,使得矛盾很少激化,於(yu) 是這一萬(wan) 個(ge) 可能發生的糾紛,至少有九千個(ge) 在萌發之初就消解在禮化過程之中。由此,也體(ti) 現出了“禮義(yi) 之邦”的前置優(you) 勢和強大魅力。剩下的一千個(ge) 矛盾一旦激化了,徽州人也不會(hui) 采取械鬥等暴力方式來解決(jue) ,而是隨之激活一個(ge) 產(chan) 生於(yu) 徽州社會(hui) 內(nei) 部的自我調節機製,步入以下化解程序:

 

第一道程序:當事者憑中人協商,以議約的方式和解。這是明清以來徽州鄉(xiang) 村社會(hui) 最為(wei) 普遍的基層矛盾與(yu) 糾紛解決(jue) 方式,有大量的徽州文書(shu) 可證。所謂徽州文書(shu) 是指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體(ti) 的社會(hui) 生產(chan) 、生活與(yu) 交往過程中為(wei) 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憑據、字據、記錄,具有唯一性和真實性的特征。從(cong) 目前已發現的近百萬(wan) 份徽州文書(shu) 原件中,就有許多是關(guan) 於(yu) 鄉(xiang) 村基礎矛盾與(yu) 糾紛和解的議墨、和約等。舉(ju) 其典型,僅(jin) 以徽州文書(shu) 中的黟縣文書(shu) 為(wei) 例,有兄弟之間和解的文書(shu) ,如《黟縣一都二圖李家園汪氏文書(shu) 》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聖星同弟聖晃立合墨》,涉及家產(chan) 的繼承問題;有同族同門三家之間和解的文書(shu) ,如《黟縣十都橫段韓氏文書(shu) 》之《民國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兄承來、弟承裕、嫂韓門汪氏三支立同合議墨》,涉及家產(chan) 的權限問題;有異姓兩(liang) 家之間和解的文書(shu) ,如《黟縣十都三圖餘(yu) 氏文書(shu) 》之《道光二十三年二月餘(yu) 、俞二姓立議墨》和《黟縣八都四圖金氏文書(shu) 》之《光緒二十三年九月胡、金二姓立合墨》,前者涉及兩(liang) 姓毗鄰祖墳地的管理問題,後者涉及兩(liang) 姓合買(mai) 風水地的使用問題;有三姓三家之間和解的文書(shu) ,如《黟縣十都豐(feng) 登江氏文書(shu) 》之《清同治七年三月黃、方、吳三姓立議合墨》,涉及墳地的買(mai) 賣問題;有多姓之間和解的文書(shu) ,如《黟縣二都四圖胡氏文書(shu) 》之《道光四年七月胡社大、吳攀枝、江灶發、萬(wan) 周如、韓德眾(zhong) 等立議墨合同》,涉及堨壩通水用水的權限問題,等等。在鄉(xiang) 村,因建房而導致的糾紛很多。在安徽桐城有一個(ge) “六尺巷”的故事,傳(chuan) 為(wei) 美談。其實,類似的事例,在古代徽州比比皆是,並且還會(hui) 形成文字依據。它們(men) 既有同族之間建房讓路的議約,如《黟縣十都三圖餘(yu) 氏文書(shu) 》之《清乾隆六年七月餘(yu) 應綸同侄文積、文景等立議墨》,更有異姓之間建房讓路的議約,如《歙縣二十一都六圖汪氏文書(shu) 》之《清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汪起全、吳應祥立議合同》等。一千個(ge) 激化了的矛盾經過第一道程序,至少有九百個(ge) 得到了化解。

 

第二道程序:調解與(yu) 仲裁。這要區分出兩(liang) 種情況,分為(wei) 兩(liang) 條路徑。

 

第一種情況是:同族之人產(chan) 生的矛盾與(yu) 糾紛,訴之於(yu) 祠堂,交由族長與(yu) 族老來解決(jue) 和處理。這是徽州宗族社會(hui) 的特點與(yu) 優(you) 勢。“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各姓都建有祠堂,人丁繁多的宗族除了有宗祠外還會(hui) 有支祠,它們(men) 既是宗族的象征,更是宗族執行管理的場所;各族都有由族眾(zhong) 選舉(ju) 產(chan) 生的族長,支派還會(hui) 設有門長、房長等,具體(ti) 執行著宗族的管理。族長在族內(nei) 地位至高,清代乾隆二年刊刻的歙縣《重修古歙東(dong) 門許氏宗譜》之《許氏家規》裏就寫(xie) 道:“古者宗法立,而事統於(yu) 宗。今宗法不行,而事不可無統也。一族之人有長者焉,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彌高而德彌邵,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必稟命焉。”族人向宗族投訴,既有口頭反映的也有遞狀紙的,後者如《黟縣一都二圖李家園汪氏文書(shu) 》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汪長齡向族老投告外甥餘(yu) 康齡狀詞》等;而祠堂和族長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訴,就會(hui) 召集族老商議,義(yi) 不容辭地予以調解與(yu) 裁決(jue) 。

 

第二種情況是:不同族之人產(chan) 生的矛盾與(yu) 糾紛,訴之於(yu) 文會(hui) ,交由鄉(xiang) 賢來調解與(yu) 仲裁。在明清徽州鄉(xiang) 村,文會(hui) 組織十分普遍。它實際上是一種民間自發組織的鬆散性群眾(zhong) 文化團體(ti) ,參加成員為(wei) 當地口碑好的舉(ju) 人、秀才、未得功名的讀書(shu) 人及致仕之人,以“言規行矩、講學明道、砥礪名節、宣布教化”為(wei) 宗旨。文會(hui) 平常的活動也隻是定期聚會(hui) ,研讀經典、吟詩談文等,類似於(yu) “文化沙龍”,而一旦接受了投訴,則立馬成了一個(ge) 調解與(yu) 仲裁組織,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古代徽州人十分熱衷於(yu) 興(xing) 辦文會(hui) ,長期都有,各地都有,有的是一村獨辦,更多的是諸村合辦。它們(men) 都是社會(hui) 化的和超宗族性的,由多姓氏興(xing) 辦及構成,如黟縣的集益文會(hui) 就有十五姓參與(yu) ,其所接受的投訴也是具有一定區域性的社會(hui) 化投訴。對文會(hui) 的功用與(yu) 仲裁結果,古代徽州人也總是予以充分認同,直接構成鄉(xiang) 村輿論的導向。清代歙縣人方西疇在《新安竹枝詞》裏就寫(xie) 道:“雀角何須強鬥爭(zheng) ,是非曲直有鄉(xiang) 評;不投保長投文會(hui) ,省卻官差免下城。”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個(ge) 矛盾,至少有九十個(ge) 能得到解決(jue) 。

 

第三道程序:鳴官訴訟。這是徽州人對矛盾與(yu) 糾紛的終極解決(jue) 方式,也是對最後所剩下的十個(ge) 仍然會(hui) 激化的矛盾所能采取的唯一解決(jue) 方式,由之也體(ti) 現出了古代徽州人尊重法律、信賴官府、看重法治的精神與(yu) 意識。至此,徽州社會(hui) 的所有矛盾與(yu) 糾紛都得到了解決(jue) ,而終極解決(jue) 方式所解決(jue) 的數量已經相對很小。這也正是徽州各個(ge) 宗族的期盼。徽州的宗族絕不提倡健訟和煩累官府,並多將之寫(xie) 入族規家法。如《濟陽江氏家訓》就規定:“子孫不許好訟,好鬥,好奢侈。”蕭江氏《祠規》亦規定:“一止祠訟。健訟破家,且開怨府。或有橫逆之來,當虛懷忍讓;或產(chan) 業(ye) 相幹、口角相仇,祠正副會(hui) 同門尊公道處分,或畢情勸釋,不許竟煩官府力逞。刁奸如強項不服,祠正副奉宗規呈治,毋玷清門。”最大程度地“息訟”是徽州鄉(xiang) 村社會(hui) 自我調節機製發揮作用所追求的目標,努力實現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xiang) ”。傳(chuan) 統徽州社會(hui) 的鄉(xiang) 村治理經驗與(yu) 做法,有許多值得我們(men) 今天總結與(yu) 借鑒。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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