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父子相隱、君臣相諱與即行報官——儒家“親親相隱”觀念芻議

欄目:儒家倫理暨“親親相隱”爭鳴
發布時間:2011-01-1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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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相隱、君臣相諱與(yu) 即行報官
——儒家“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芻議
作者:劉清平(複旦大學 社會(hui) 科學高等研究院)
來源:作者賜稿



    摘要:從(cong) “不可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正當原則看,孔孟首倡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是一種不正當的觀念,不僅(jin) 會(hui) 在“親(qin) 親(qin) 相隱”中導致為(wei) 了偏袒自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qin) ”後果,而且會(hui) 在“官官相護”中導致為(wei) 了偏袒君主官員及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普通民眾(zhong) 正當權益的“損民利君”後果,甚至還會(hui) 在“大義(yi) 滅親(qin) ”中導致為(wei) 了維護統治集團的專(zhuan) 製利益、不惜損害自家親(qin) 屬正當權益的“損親(qin) 利君”後果。

    關(guan) 鍵詞:儒家倫(lun) 理  親(qin) 親(qin) 相隱  三綱  大義(yi) 滅親(qin)   正當原則  
    


    自從(cong) 我在本世紀初的一些文章中批評了孔孟主張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觀念後,國內(nei) 外學術界圍繞這個(ge) 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不少論者從(cong) 不同角度提出了商榷性的看法,為(wei) 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辯護。[ 有關(guan) 國內(nei) 學術界圍繞這個(ge) 問題展開的討論,參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有關(guan) 國外學術界圍繞這個(ge) 問題展開的討論,參見Dao: 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 6:1 (2007)、7:1(2008)、7:2(2008)、7:3(2008)和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 39:1(2007)上發表的係列文章。] 本文試圖對其中一些較常見的看法做出概括性回應,以期把討論引向深入,並就教於(yu) 各位論者。
    





    許多論者在為(wei) “父子相隱”、“竊負而逃”辯護的時候,特別強調這種做法是基於(yu) 父子間的真摯親(qin) 情,因此在倫(lun) 理領域具有不容否認的積極價(jia) 值:如果一個(ge) 人連自己的父親(qin) 都不愛,他怎麽(me) 有可能愛其他人?其實,七十年前馮(feng) 友蘭(lan) 在討論“父子相隱”的問題時,就主要是從(cong) 這個(ge) 角度為(wei) 儒家的立場辯護的。[1](P94)

    無可否認,愛自己的父親(qin) (孝)是一種值得提倡的家庭美德;但這裏的問題不在於(yu) 一個(ge) 人是不是應該愛父親(qin) ,而在於(yu) 他究竟以什麽(me) 樣的方式愛父親(qin) :如果他是以不坑害其他人的正當方式愛父親(qin) ,當然沒有任何問題,相反還應該讚美;但如果他是以坑害其他人的不正當方式愛父親(qin) ,在道德上就是不可接受的了,因為(wei) “坑人害人”是一種公認的根本惡,也嚴(yan) 重違背了儒家自己提倡的“仁者愛人”標準,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血親(qin) 之愛的理由——予以寬容。然而,舉(ju) 例來說,在父親(qin) “攘羊”的情況下“子為(wei) 父隱”,恰恰會(hui) 導致“損人利親(qin) ”之惡。原因很簡單:即便兒(er) 子沒有采取撒謊偽(wei) 證的手段,也沒有從(cong) 攘來的羊那裏撈到好處,隻是設法遮蔽隱瞞,其後果也一定是:第一,他在能夠幫助受害者的情況下卻麻木不仁地拒絕幫助他們(men) ,導致也許是他們(men) 賴以維生的羊找不回來、從(cong) 而繼續遭受損害;第二,他保護了父親(qin) 的偷竊舉(ju) 動,使其逃脫了由於(yu) 從(cong) 事不義(yi) 行為(wei) 理應受到的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從(cong) 而為(wei) 父親(qin) 謀取了“逍遙法外”的不應得私利。借用朱喜詮釋孔子“小人黨(dang) 而不群”(《論語·衛靈公》)的話說,這叫“相助匿非曰‘黨(dang) ’”[2](P100):兒(er) 子在“相助”中對父親(qin) 的愛(孝)不僅(jin) 沒有通向對其他人的愛(仁),相反還在“匿非”中否定了對其他人的愛,造成了坑害其他人的惡果。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我認為(wei) 儒家倫(lun) 理陷入了仁與(yu) 孝的內(nei) 在悖論。

    從(cong) 這裏看,問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我們(men) 應該把正當的血親(qin) 之愛與(yu) 不正當的血親(qin) 之愛嚴(yan) 格區分開來。可是,由於(yu) 賦予血緣親(qin) 情以至高無上的意義(yi) 、將其視為(wei) 絕對性的至善,傳(chuan) 統儒家恰恰缺失“不可坑人害人”的正當意識,難以區分正當的血親(qin) 之愛與(yu) 不正當的血親(qin) 之愛,因此往往主張任何血親(qin) 之愛——包括那些以“坑人害人”為(wei) 代價(jia) 、旨在“相助匿非”的血親(qin) 之愛——都是值得肯定的高尚美德,結果對“父子相隱”、“竊負而逃”這類不正當的做法作出了無法成立的辯護。

    一些論者指出,當今西方法律也有“親(qin) 屬容隱”的種種規定,與(yu) 儒家讚同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不謀而合,都是旨在尊重家庭和親(qin) 屬的“隱私權”。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當今西方法律並不是評價(jia) 一種行為(wei) 正當與(yu) 否的終極標準;相反,它們(men) 也得接受“不可坑人害人”——或曰“尊重每個(ge) 人應得基本權益”的正當原則的批判。所以,我們(men) 沒有任何理由在“那邊月亮更圓”的心態中,把當今西方法律視為(wei) 不容置疑的神聖規範。這一點無需在此詳加論證。

    進一步看,西方法律的親(qin) 屬容隱規定與(yu) 儒家倫(lun) 理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也有重大差異,不能混為(wei) 一談。按照西方法律的親(qin) 屬容隱規定,知道近親(qin) 屬犯罪卻故意隱匿或幫助脫逃的舉(ju) 動,在本質上是違法的犯罪行為(wei) (因此也是道德上的不義(yi) 行為(wei) );但考慮到親(qin) 屬關(guan) 係(包括血緣和姻緣)自身的積極意義(yi) ,對這類出於(yu) 親(qin) 情或愛情的犯罪行為(wei) 可以減免處罰,所謂“不按尋常論罪”。相比之下,按照儒家倫(lun) 理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兒(er) 子知道父親(qin) 犯罪卻故意隱匿或幫助脫逃的舉(ju) 動,不僅(jin) 不是道德上的不義(yi) 行為(wei) (當然也不是違法的犯罪行為(wei) ),相反還是“事親(qin) 為(wei) 大”的美德舉(ju) 動。換言之,同樣是“親(qin) 親(qin) 相隱”,西方法律視為(wei) “不按尋常論罪”的惡,儒家倫(lun) 理視為(wei) “天理人情之至”的善,二者的評價(jia) 截然有別:西方法律雖然肯定血緣親(qin) 情的正麵價(jia) 值,卻不承認它有把不義(yi) 行為(wei) 變成“美德”的神聖意義(yi) ,相反認為(wei) 基於(yu) 血緣親(qin) 情的理由坑害其他人依然是一種不正當的惡——盡管可以減免刑罰;相比之下,儒家倫(lun) 理卻主張血緣親(qin) 情不僅(jin) 是善、而且是神聖的至善,所以設法隱瞞父親(qin) 的“攘羊”行為(wei) 、把犯下殺人罪的父親(qin) “竊負而逃”都屬於(yu) 高尚的美德舉(ju) 動,不僅(jin) 不應該受到懲罰,相反還要作為(wei) 道德榜樣加以褒揚。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當代西方法律的親(qin) 屬容隱規定大體(ti) 符合“尊重每個(ge) 人應得權益”的正當原則,儒家倫(lun) 理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卻根本違反了“不可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仁義(yi) 道理。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儒家讚許的“親(qin) 親(qin) 相隱”,並不是旨在尊重家庭的正當“隱私權”,而隻是為(wei) 了偏袒父親(qin) 在犯下攘羊殺人的罪行後依然逍遙法外的不應得私利,也就是所謂的“相助匿非”。道理很簡單:一個(ge) 人的權利隻有在不損害其他人基本權益的前提下,才是值得尊重的正當權利,隱私權自然也不例外。所以,像父親(qin) 攘羊殺人這類坑人害人的“隱私”,根本就不是值得尊重的正當權利、而是應該受到懲罰的犯罪舉(ju) 動。與(yu) 此相似,“家醜(chou) 不可外揚”的觀念也隻有在“家醜(chou) ”沒有損害人們(men) 基本權益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舉(ju) 例來說,對於(yu) 父母拌嘴鬥氣的“家醜(chou) ”,子女當然不必外揚;但對於(yu) 虐待家庭成員的“家醜(chou) ”,家人卻有義(yi) 務出麵指證。因此,什麽(me) 樣的“隱私”、“家醜(chou) ”可以隱、不必揚,什麽(me) 樣的“隱私”、“家醜(chou) ”不能隱、必須揚,是需要仔細辨析的,這就是看它們(men) 是不是實質性地損害了人們(men) 的基本權益。從(cong) 這裏看,“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尊重“隱私權”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因為(wei) 它恰恰以不正當的方式嚴(yan) 重損害了受害者的應得權益。

    綜上所述,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之所以不可辯護,是因為(wei) 它必然導致為(wei) 了偏袒自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qin) ”後果。事情很明顯:如果說“損人利己”是一種坑人害人的根本惡,那麽(me) “損人利親(qin) ”應該說也是一種坑人害人的根本惡;盡管它利的不是己、而是親(qin) ,但這一點顯然不足以使它擺脫坑人害人的特征。甚至,如果我們(men) 接受朱熹把“親(qin) 親(qin) 敬長”視為(wei) “一人之私”的說法[2](P353),以及接受某些論者在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辯護時提出的“親(qin) 屬間總有一定程度的利害榮辱與(yu) 共的關(guan) 係,庇護親(qin) 屬或多或少是在間接庇護自己的榮和利”的說法[3](P108),這種“損人利親(qin) ”恰恰還是一種稍稍擴大到自家親(qin) 屬範圍的“損人利己”,因此隻能說是坑人害人、違背仁德的不義(yi) 行為(wei) ,是任何理由——包括儒家注重的血親(qin) 之愛理由——都無法為(wei) 之開脫的。


    
    二



    許多論者要求回到“曆史性情境”中同情理解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認為(wei) 按照“曆史性原則”,既然這種做法在古代社會(hui) 是“合法”的,因此也就是無可非議的。但反諷的是,倘若回到曆史性情境中,我們(men) 會(hui) 發現這種觀念不僅(jin) 具有“損人利親(qin) ”的負麵效應,而且具有“損民利君”、“損民利官”的更惡劣負麵效應。

    眾(zhong) 所周知,由於(yu) 周公實行分封製的緣故,周朝的宗法血親(qin) 禮製架構呈現出“家國一體(ti) ”的鮮明特征,在重要的統治官員(天子、諸侯、卿大夫等)之間往往彌漫著或血緣或姻緣的親(qin) 屬關(guan) 係,以致君臣上下的尊卑關(guan) 係常常直接就是父子兄弟的血親(qin) 關(guan) 係。於(yu) 是,在“親(qin) 親(qin) 尊尊”的曆史性情境中遵守“親(qin) 親(qin) 相隱”的儒家觀念,勢必直接導致“尊尊相諱”、“官官相護”的局麵:一旦某位官員從(cong) 事了坑害民眾(zhong) 的邪惡行為(wei) ,其他處在血親(qin) 網或裙帶圈之中的官員們(men) 自然應該出於(yu) “血親(qin) 之心有所不忍”、“家醜(chou) 不可外揚”的緣故,盡力為(wei) 之掩飾開脫,以求捍衛家庭亦即朝廷的臉麵權威、名望聲譽,從(cong) 而導致普通百姓的應得利益受到嚴(yan) 重的損害,結果不僅(jin) 是家庭裏的“相助匿非曰‘黨(dang) ’”,而且是朝廷中的“相助匿非曰‘黨(dang) ’”。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論者在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辯護的時候,曾不加反思地引用先秦時期的某些君主話語和法律條文,如“君臣無獄……君臣將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並指出它們(men) “顯然是認為(wei) 君臣父子之間知其有罪應當隱而不告”。[3](P94)稍作分析就能發現,這些話語和條文之所以像孔子一樣明令禁止“子告父母”,正是試圖憑借“親(qin) 親(qin) 尊尊”的關(guan) 聯、明令禁止“臣妾告主”,也就是不許草根民眾(zhong) 控告君主官員的不義(yi) 罪行,從(cong) 而不惜以坑害百姓為(wei) 代價(jia) 、維護君主官員的不正當私利。就此而言,孔子在當時的曆史性情境中反對“子告父”,恰恰含有反對“民告官”的意蘊,試圖以“親(qin) 親(qin) 相隱”的觀念誘導、訓練和調教民眾(zhong) ,使民眾(zhong) 心悅誠服地歸服“官官相護”的禮製,實現董仲舒指出的“屈民以伸君”的“春秋之大義(yi) ”(《春秋繁露·玉杯》)。至於(yu) 這些論者居然沒有看出自己引用的“子告父母、告者罪”的條文直接包含著“民告官長、告者罪”的清晰意向、自己陳述的“子女知父母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命題直接包含著“臣屬知君主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明白內(nei) 涵,反而還據此為(wei) 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辯護,確實讓我感到驚詫:儒家究竟是站在民眾(zhong) 百姓的立場上說話呢,還是站在君主官員的立場上說話?

    進一步看,在“家國一體(ti) ”的統治架構隨著分封製被郡縣製取代而逐步消解後,後世儒者為(wei) 了在新的形勢下實現“尊尊相諱”、“官官相護”,又憑借“君臣如父子”的血親(qin) 比附機製,提出了“為(wei) 尊者諱,為(wei) 親(qin) 者諱,為(wei) 賢者諱”的口號(見《公羊傳(chuan) 》閔公元年、《穀梁傳(chuan) 》成公九年等)。不必細說,就像孔子倡導的“子為(wei) 父隱”一樣,這個(ge) 口號要“諱”掉的,既不會(hui) 是尊者的個(ge) 人隱私、 也不會(hui) 是他們(men) 的高尚事跡,而隻能是那些損害民眾(zhong) 利益、偏袒自家私利的缺德行為(wei) ,尤其是那些“攘”來不義(yi) 之財的腐敗舉(ju) 動——否則,有什麽(me) 必要“隱”,何必去費勁“諱”?所以,宋代理學大師程頤便主張:基於(yu) “貴貴,以其近於(yu) 君”的考慮,如果卿監以上的官員越獄逃走,就不應該緝捕歸案,由此顯示對朝廷的尊重,所謂“寧使公事勘不成則休,朝廷大義(yi) 不可虧(kui) 也”(《二程遺書(shu) 》卷二),明確以“朝廷大義(yi) ”作為(wei) “官官相護”的理據。他還宣稱,從(cong) “養(yang) 士君子廉恥之道”的角度看,在審判貪腐官員時也應該照顧他們(men) 的麵子,不能實事求是地直指其罪,而要輕描淡寫(xie) 地設法遮蔽:“今責罪官吏,殊無養(yang) 士君子廉恥之道;必斷言徒流杖數,贖之以銅,便非養(yang) 士君子之意。如古人責其罪,皆不深指斥其惡,如責以不廉,則曰俎豆不修。”(《二程遺書(shu) 》卷十)換言之,即便領導官員大肆貪汙、嚴(yan) 重腐敗,也不能如實道出,而應該拿“不懂規矩”的說法搪塞過去。朱熹也是依據同樣的精神強調:“看來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道理,此便見得是君臣之義(yi) 處”(《朱子語類》卷十三)。由此才有了《紅樓夢》第四回中四大家族“皆連絡有親(qin) ”、“有權有勢”、“扶持遮飾,俱有照應”、“徇情枉法”的著名故事;由此才有了為(wei) 遮蔽帝王官長的腐敗惡行、不惜大說假話以求粉飾太平盛世的悠久傳(chuan) 統:“就像《喜脈案》那樣,說真話的遭殃,講假話的升官。講假話越多、越巧妙,升官越快,官升越大。百官為(wei) 了保住榮華富貴、封妻蔭子,也為(wei) 了避免禍害,爭(zheng) 相講假話,研究講巧妙假話的藝術,講假話成風。還有沒有講真話的人呢?據說還是有的,隻是太少了。”[4](PP247-248)至於(yu) 這種傳(chuan) 統在現實生活中導致的“養(yang) 成掩飾”、坑害民眾(zhong) 的“無量罪惡”,用熊十力的話說,真是“無量言說也說不盡”(《論中國文化書(shu) 簡·與(yu) 梁漱溟1951年5月22日》)。

    誠然,“親(qin) 親(qin) 相隱”、“尊尊相諱”的做法在中國古代長期是“合法”的,但這一點並不能構成為(wei) 之辯解的理由。問題在於(yu) ,某種行為(wei) 是不是正當而可以接受的,不在於(yu) 它是不是違反了當時的法律條文或既定體(ti) 製,而在於(yu) 它是不是損害了人們(men) 尤其是民眾(zhong) 的應得福祉、為(wei) 君主官員及其親(qin) 屬謀取了不應得的私利。其實,這條標準不僅(jin) 今天適用,在古代同樣適用。道理很簡單:既然儒家的“仁政”觀念包含“不可坑害百姓”的要求,那麽(me) ,任何坑害民眾(zhong) 、為(wei) 君主官員及其親(qin) 屬謀取不應得私利的做法,從(cong) 仁政的標準看都是不正當的,不管它們(men) 當時有多麽(me) “合法”。相反,僅(jin) 僅(jin) 依據某種行為(wei) 是不是“合法”評判它是不是正當,隻能是站在官本位的立場上替君主官員開脫,因為(wei) 隻要摘下“性善論”的玫瑰色眼鏡,我們(men) 很容易發現,幾乎所有的君主官員都有一種近乎本能的傾(qing) 向,力圖通過法律體(ti) 製維護自己的偏私利益;“臣妾告主……告者罪”的法條就是明顯的例證。因此,如果僅(jin) 僅(jin) 依據這些法律條文評判一種行為(wei) 是不是正當的,我們(men) 就不得不把許多坑害民眾(zhong) 的“體(ti) 製內(nei) ”腐敗都說成是可以接受的。例如,依據這條標準,我們(men) 便不得不承認:既然“賣官鬻爵”曾經被製度化、因而是完全“合法”的,我們(men) 今天便不能提出批評,否則就是違背“曆史性原則”。此外,請問我們(men) 是不是也應該因此回到“曆史性情境”,“同情理解”秦始皇完全“合法”的“焚書(shu) 坑儒”舉(ju) 動? 

    表麵上看,“親(qin) 親(qin) 相隱”的規定似乎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因而也能保護民眾(zhong) 的血緣親(qin) 情。然而,撇開這類規定總是保護人們(men) 的不正當血緣親(qin) 情這一點不談,更嚴(yan) 重的問題在於(yu) :在現實中,任何不正當的製度都必然會(hui) 首先損害弱勢者尤其是老百姓的應得利益、維護強勢者尤其是統治者的偏私利益,沒有例外。這也是古代立法者堅持頒布“親(qin) 親(qin) 相隱”規定的首要動機,因為(wei) 隻有君主官員才能憑借手中的權力、關(guan) 係和門路,在自家親(qin) 屬犯下罪行(尤其是針對普通人的不義(yi) 罪行)之後,依據“事親(qin) 為(wei) 大”的儒家精神,將親(qin) 情私利淩駕於(yu) 法律典章之上,采取隱瞞偽(wei) 證、包庇窩藏、協助潛逃、重罪輕判等途徑,幫助自家親(qin) 屬逍遙法外,結果導致正義(yi) 不能伸張、受害者的冤屈無法洗雪。試問,即便在今天,同樣處於(yu) “其父殺人”的情境,同樣按照“親(qin) 親(qin) 相隱”的原則,究竟是高官、還是平民更容易將其“竊負而逃、遵海外而處、終身欣然”?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歸根結底還是為(wei) 權勢者利用不正當的製度謀取私利鳴鑼開道。

    有必要指出的是,正是由於(yu) 儒家在提倡父子相隱和君臣相諱方麵作為(wei) “文化基因”的深度效應,今天我們(men) 還能看到種種遵循“家醜(chou) 不可外揚”的儒家原則,為(wei) 了遮蔽領導官員貪贓枉法、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腐敗行為(wei) ,不惜隱瞞房倒屋塌、礦難事故、草菅人命等惡性事件的現象。【最近像“我爸是李剛”、“我媽是某某”、“我叔叔是某某”這一類前赴後繼、層出不窮的事件,更是直接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的儒家觀念做了最好最充分的實踐注腳。】然而,一些論者在為(wei) “君臣父子之間知其有罪應當隱而不告”的觀念辯護時,卻反複強調“現代歐美法中仍有大量體(ti) 現‘親(qin) 疏有別、尊卑有別’的刑事規範,其‘親(qin) 親(qin) 尊尊’之程度實為(wei) 我們(men) 想像所不及”,並據此呼籲在中國也恢複“親(qin) 親(qin) 尊尊”的法條。[3](PP94、103、107、114、601-713)撇開其中對現代歐美法律的誤解不談(難道它們(men) 像古代中國法律一樣,不僅(jin) 依據親(qin) 親(qin) 原則規定“子告父母、告者罪”,而且依據尊尊原則規定“臣妾告主、告者罪”,以致主張“刑不上大夫”——或曰“刑不上州長首相”,宣布“尊卑貴賤,等數不同,刑名輕重,粲然有別”?),這裏隻想提出一點質疑:難道儒家倡導的“親(qin) 親(qin) 尊尊”是如此神聖不可侵犯,以致我們(men) 今天不僅(jin) 應該重新確立“子告父母、告者罪”的規範,而且應該重新製定“民告官長、告者罪”的條文,從(cong) 而在“親(qin) 親(qin) 相隱”的基礎上再次實現“尊尊相諱”,甚至不惜為(wei) 此取消當代中國公民好不容易隨著現代化進程剛剛享有的那點“民告官”的正當權利?

    綜上所述,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之所以不可辯護,是因為(wei) 它在古往今來的曆史性情境中不僅(jin) 會(hui) 導致“損人利親(qin) ”的惡劣後果,而且還會(hui) 導致為(wei) 了偏袒君主官員及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普通民眾(zhong) 正當權益的惡劣後果。


    




    一些論者認為(wei) ,否定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會(hui) 導致像“文化大革命”中父子夫婦相互檢舉(ju) 告發那樣的惡劣現象。[3](P14)表麵上看,這一見解似乎有些道理;但仔細分析會(hui) 發現;這類現象根本不是否定“親(qin) 親(qin) 相隱”造成的後果,相反倒是儒家在成為(wei) 官方欽定的意識形態之後堅持“王道三綱”的必然產(chan) 物。

    本來,相關(guan) 的文本可以清晰地表明,儒家主張的“親(qin) 親(qin) 相隱”隻是要求親(qin) 屬相互隱瞞“攘羊殺人”的犯罪舉(ju) 動,不是要求親(qin) 屬相互隱瞞個(ge) 人隱私或正當言行——這一點構成了關(guan) 鍵之所在。所以,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否定“親(qin) 親(qin) 相隱”,不會(hui) 導致任何不正當的惡果——包括否定正當性血親(qin) 之愛的惡果,因為(wei) 它隻是要求人們(men) 否定坑害他人的不正當血親(qin) 之愛(如隱瞞父親(qin) 罪行的孝子之心),沒有要求人們(men) 在所謂的“大義(yi) 滅親(qin) ”中否定正當性的血親(qin) 之愛(如敬養(yang) 父親(qin) 的孝子之心)。相比之下,文革中要求親(qin) 屬相互檢舉(ju) 的卻是那些被認為(wei) 沒有“無限忠於(yu) 偉(wei) 大領袖”的言行。眾(zhong) 所周知,這類“不忠”的言行並不是什麽(me) 坑人害人的不義(yi) 舉(ju) 動,相反還往往是人們(men) 理應享有的正當權利,但在當時的扭曲氛圍下卻被說成是罪大惡極的行為(wei) 。換言之,對於(yu) 儒家“親(qin) 親(qin) 相隱”的否定認為(wei) 人們(men) 應該告發自家親(qin) 屬“攘羊殺人”的不正當罪行,而“文革”卻要求人們(men) 檢舉(ju) 自家親(qin) 屬“不忠領袖”的莫須有罪行,因此兩(liang) 者在正當與(yu) 否的本質上正相反對。儒者們(men) 將它們(men) 生拉硬扯在一起,隻能證明熊十力的下述論斷:“帝製告終,而小康派所遺傳(chuan) 之……缺乏正義(yi) 感……延及於(yu) 今,恐猶未易除其根也。”(《乾坤衍·辨偽(wei) 》)

    尤為(wei) 反諷的是,導致文革中父子夫婦相互檢舉(ju) 告發“不忠”言行的“活水源頭”,恰恰是儒家的核心價(jia) 值係統。本來,正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弒父與(yu) 君,亦不從(cong) 也”(《論語·先進》)、“無父無君,是禽獸(shou) 也”(《孟子·滕文公下》)這些名言所顯示的那樣,儒家從(cong) 孔孟起堅持的兩(liang) 大終極價(jia) 值就是“忠君孝父”。不過,這兩(liang) 位儒家大師在力圖將二者統一起來、達成“其為(wei) 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論語·學而》)的同時,又呈現出強調“事親(qin) 為(wei) 大”、因而在出現衝(chong) 突時讚成“舍忠取孝”的傾(qing) 向,結果導致他們(men) 在世的時候總是“不能用”——不能為(wei) 統治者所用。荀子在法家的衝(chong) 擊下意識到了這一點,因此在肯定“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荀子·禮論》)的同時引法入儒,明確主張“禮莫大於(yu) 聖王”(《荀子·非相》);董仲舒則通過論證“王”的至高無上的倫(lun) 理地位,進一步在“王道三綱”的架構中將“君為(wei) 臣綱”淩駕於(yu) “父為(wei) 子綱”和“夫為(wei) 妻綱”之上,從(cong) 而使此後的官方意識形態“獨尊儒術”成為(wei) 可能。主要沿著孔孟進路展開的宋明儒學同樣沒有放棄這種“尊君大義(yi) ”,因為(wei) 他們(men) 不僅(jin) 把“君臣之理”說成是天理當然,而且還認為(wei) 孔子早已將“君為(wei) 臣綱”視為(wei) “禮之大體(ti) ”:“三綱五常,禮之大體(ti) ,三代相繼,皆因之而不能變……聖人所以知來者蓋如此。”[2](P59)正是儒家從(cong) 荀子起開始采取的這種“忠君高於(yu) 事親(qin) ”的立場根本扭轉了它的曆史命運,導致了後世無數在學問和道德上遠不如孔孟的儒者們(men) 總是“很受用”。而按照這種“忠大於(yu) 孝”的態度,在忠孝不能兩(liang) 全的處境下“舍孝取忠”、“從(cong) 義(yi) 不從(cong) 父”、甚至“大義(yi) 滅親(qin) ”——亦即為(wei) 了“君臣有義(yi) ”、“朝廷大義(yi) ”不惜毀滅“父子有親(qin) ”,便成為(wei) 儒家的一貫之道了。

    從(cong) 曆史角度看,“大義(yi) 滅親(qin) ”的原初內(nei) 涵就是讚美衛國大夫石碏為(wei) 了維護君臣“大義(yi) ”、不惜毀滅父子“小親(qin) ”:他發現兒(er) 子石厚與(yu) 人合謀弑君,不僅(jin) 沒有設法隱瞞,甚至也沒有檢舉(ju) 告發,而是派人將兒(er) 子殺死,由此顯示自己對君主的無限忠心(參見《左傳(chuan) 》隱公四年)。在確立“王道三綱”後,這種“舍親(qin) 情取忠義(yi) ”的做法更是受到了以儒家為(wei) 精神支柱的官方意識形態的強力支持,甚至被製定為(wei) 法律條文。事實上,中國古代法律往往是以這樣一種反諷的方式展現它的“重親(qin) 情倫(lun) 理”精神的:一方麵,倘若隻是涉及坑害普通民眾(zhong) 的罪行(如攘羊殺人等),它便會(hui) 依據儒家的“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堅持“子告父母告者罪”;另一方麵,一旦涉及威脅統治集團核心利益的活動(如謀反叛逆等),它卻規定人們(men) 必須檢舉(ju) 告發,否則就以“滿門抄斬”的方式誅殺在這類事情上試圖“親(qin) 親(qin) 相隱”的民眾(zhong) 。例如,唐律便明文規定:一方麵,“父為(wei) 子天,有隱無犯。如有違失,理須諫諍,起敬起孝,無令陷罪。若有忘情棄禮而故告者,絞”;另一方麵,“日月所照,莫非王臣。奴婢、部曲,雖屬於(yu) 主,其主若犯謀反、逆、叛,即是不臣之人,故許論告。非此三事而告之者,皆絞。”[5]由此可見,什麽(me) 必須隱、什麽(me) 不可隱,什麽(me) 應該告、什麽(me) 不能告,這裏的標準很清楚,就是皇權統治的專(zhuan) 製利益。

    這類規定誠然帶有法家影響的印跡,但漢代以後的儒家包括宋明儒學並不能因此洗脫自己由於(yu) 自覺堅持“王道三綱”理應對此承擔的責任。事實上,至今仍然因為(wei) “致良知”而受到儒者推崇的一代大儒王陽明,在以“知行合一”的儒將身份“指揮鎮壓廣東(dong) 、福建、江西邊界的大股農(nong) 民軍(jun) 的軍(jun) 事戰鬥……成為(wei) 官方褒獎的戰略家,聲名大振”[6](P46)的過程中,便親(qin) 自製定了旨在“破山中賊”的“十家牌法”:“若事有可疑,即行報官,如或隱蔽事發,十家同罪”。[7](PP878-879)。表麵上看,“必為(wei) 聖賢”的他居然不按孔子的教導主張“若事有可疑,父子相隱、夫妻相隱、朋友相隱、鄰人相隱,直在其中,報官者罪”,反倒強行規定他們(men) “即行報官”、否則就要“十家同罪”,似乎有點奇怪。其實原因很簡單:這位大儒嚴(yan) 格遵循“君為(wei) 臣綱”高於(yu) “父為(wei) 子綱”和“夫為(wei) 妻綱”的三綱原則,把“無限忠於(yu) 萬(wan) 歲爺”的忠臣之情看得比民眾(zhong) 的親(qin) 情愛情友情鄉(xiang) 情更寶貴,所以才會(hui) 發明這種以黑色幽默的方式注重人際感情的“十家牌法”:用毀滅親(qin) 情愛情友情鄉(xiang) 情的殘忍代價(jia) ,要挾民眾(zhong) 必須“檢舉(ju) 告發”那些威脅帝王統治和儒家綱常的“可疑之事”。換句話說,“其父殺人”,哪怕鐵證如山,也要“子為(wei) 父隱”;另一方麵,“其父謀反”,即便純屬可疑,必須“即行報官”。

    現在我們(men) 或許可以找到文革中父子夫婦相互檢舉(ju) 告發的“文化基因”了,這就是蘊含在“天大地大不如黨(dang) 的恩情大,爹親(qin) 娘親(qin) 不如毛主席親(qin) ”的主旋律之中的儒家“王道三綱”精神,就是王陽明依據儒家“大義(yi) 滅親(qin) ”的智慧發明的“十家牌法”。其實,隻要注意到下麵的共同點——王陽明要求“即行報官”與(yu) 文革要求“檢舉(ju) 告發”的主要內(nei) 容,都不是坑人害人的邪惡舉(ju) 動、而隻是“不忠聖上”的可疑之事,我們(men) 便會(hui) 發現:它們(men) 根本不是源於(yu) 對儒家“親(qin) 親(qin) 相隱”觀念的正當性否定——因為(wei) 這種否定隻會(hui) 要求父子夫婦鄰裏鄉(xiang) 親(qin) 檢舉(ju) “攘羊殺人”的不義(yi) 罪行,不會(hui) 要求他們(men) 告發“不忠聖上”的可疑之事。相反,兩(liang) 者共同享有的“活水源頭”,恰恰是儒家主張“君為(wei) 臣綱”高於(yu) “父為(wei) 子綱”和“夫為(wei) 妻綱”的“王道三綱”,是儒家領唱的“天大地大不如黨(dang) 的恩情大,爹親(qin) 娘親(qin) 不如萬(wan) 歲爺親(qin) ”的曆史最強音,因為(wei) 隻有遵循儒家的“大義(yi) 滅親(qin) ”原則、把“朝廷大義(yi) ”淩駕於(yu) 親(qin) 情愛情友情鄉(xiang) 情之上,才會(hui) 製定出“若事有可疑,即行報官”的有效措施,才會(hui) 產(chan) 生出“父子夫婦相互檢舉(ju) 告發”的惡劣現象,才會(hui) 要求人們(men) 為(wei) 了表示對最高領袖的無限忠心、不惜坑害自己的親(qin) 人朋友。由此可見,在文革時期的“批孔”表象下是怎樣深層地依然綿延著儒家精神的暗流湧動。

    本來,“即行報官”和“檢舉(ju) 告發”的做法自身並不是惡,關(guan) 鍵要看“報”的是什麽(me) 、“告”的是什麽(me) :是“攘羊殺人”的不義(yi) 罪行、還是“不忠聖上”的可疑之事?儒家的問題恰恰在於(yu) :它一方麵要求人們(men) 出於(yu) “孝子之心”,為(wei) 了偏袒自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正當地隱瞞親(qin) 人“攘羊殺人”的不義(yi) 舉(ju) 動,另一方麵要求人們(men) 出於(yu) “忠臣之心”,為(wei) 了維護統治集團的專(zhuan) 製利益,不正當地告發親(qin) 人“不忠聖上”的正當言行,從(cong) 而把自己的核心價(jia) 值係統——“忠孝”統統淩駕於(yu) “不可坑人害人、應該愛人助人”的“正當”原則之上。因此,這種雙重性的態度實際上從(cong) 不同的角度清晰地體(ti) 現了傳(chuan) 統儒家嚴(yan) 重缺失“正當”觀念的本質特征——亦即熊十力指出的小康禮教之“缺乏正義(yi) 感。”

    綜上所述,孔孟首倡的“父子相隱”、“竊負而逃”在本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的觀念,不僅(jin) 會(hui) 在“親(qin) 親(qin) 相隱”中導致為(wei) 了偏袒自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其他人正當權益的“損人利親(qin) ”後果,而且會(hui) 在“官官相護”中導致為(wei) 了偏袒君主官員及其親(qin) 屬的不應得私利、不惜損害普通民眾(zhong) 正當權益的“損民利君”後果,甚至還會(hui) 在“即行報官”中導致為(wei) 了維護統治集團的專(zhuan) 製利益、不惜損害自家親(qin) 屬正當權益的“損親(qin) 利君”後果。在當前“國學熱”的氛圍下,我們(men) 尤其應該深刻反思和認真批判儒家觀念在這方麵所具有的負麵流弊和所造成的嚴(yan) 重效應,因為(wei) 這是我們(men) 今天能夠真正承揚儒家“仁者愛人”的正當傳(chuan) 統的先決(jue) 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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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載於(yu) 《人文雜誌》2009年第5期,謹此致謝!文字略有改動。另請參見作者的博客:“劉言非語”https://blog.sina.com.cn/stayingp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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