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鑫恣】朱子的“三綱五常”與角色間的有限尊卑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12-14 00:02:32
標簽:三綱五常、有限尊卑
衷鑫恣

作者簡介:衷鑫恣,字叔晦,世居福建武夷山(舊崇安縣),生於(yu) 西元1985年即共和國卅七年,香港浸會(hui) 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職浙大城市學院傳(chuan) 媒與(yu) 人文學院副教授。出版有《敵道學史——從(cong) 北宋到二十世紀》,主編有《武夷學院朱子學研究十年錄》及副主編多部。

朱子的“三綱五常”與(yu) 角色間的有限尊卑

作者:衷鑫恣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孔子研究》2019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十八日甲申

          耶穌2019年12月13日

 

【目錄】

 

一、前言

二、“三綱五常”為(wei) 朱子所肯定但形上學地位不高

三、“三綱”有普通和特殊二義(yi)

四、“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中的有限尊卑

五、尊卑的限度規定

(一)父子間的尊卑限度

(二)夫婦間的尊卑限度

(三)君臣間的尊卑限度

注釋

 

【正文】

 

一、前言

 

三綱五常簡稱“綱常”。“綱常名教”、“禮教綱常”雲(yun) 雲(yun) ,常被當作儒家政治社會(hui) 觀念的代名詞。按通行的理解,三綱指“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五常”指“仁、義(yi) 、禮、智、信”。近代西方民主、平權等說法東(dong) 漸流行後,視同部分人的專(zhuan) 製和壓迫而被抨擊為(wei) “封建糟粕”的,主要是“三綱”。“五常”往往隻因自古詞語粘連,被不明者一並攻擊。

 

三綱之被現代人擯棄,哪怕近年掀起傳(chuan) 統文化複興(xing) ,公開讚同者依然鳳毛麟角。【注一】同情儒學之人,對三綱的態度大致分三種:第一種,徑以之為(wei) 儒學的“糟粕”,避而不談。第二種,還是以之為(wei) “糟粕”,但把它算到法家頭上。其理由,是“三綱”一名遲至東(dong) 漢儒書(shu) 《白虎通義(yi) 》才見,先秦的孔孟荀不知“三綱”為(wei) 何物,而先秦法家代表韓非卻說過:“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luan) ”(《韓非子·忠孝》)。至於(yu) “三綱”“五常”連稱,則遲至漢末:三國何晏《論語集解》在《論語•為(wei) 政》“子曰:殷因於(yu) 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yu) 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句下,引漢末馬融語:“所因,謂三綱五常;所損益,謂文質三統。”孔子未言“三綱五常”,而馬融、何晏謂孔子有此意。不管怎麽(me) 說,三綱以及三綱五常的提法,都自漢代始。第三種態度,肯定三綱,但把“綱”字詮釋為(wei) “表率”,把三綱命題從(cong) 權利倫(lun) 理轉化為(wei) 義(yi) 務倫(lun) 理進行辯護。宋儒真德秀說,“君為(wei) 臣綱,君正則臣亦正矣;父為(wei) 子綱,父正則子亦正矣;夫為(wei) 妻綱,夫正則妻亦正矣”(真德秀《大學衍義(yi) 》卷六),便是言君、父、夫的表率義(yi) 務。諸如此類,先儒說得不少,確是對後世壓迫說的很好反駁。隻是如果就此以為(wei) “綱”字純粹指向義(yi) 務,恐怕未盡實情。

 

本文將圍繞朱子道學,證明三綱五常(主要是三綱)確屬傳(chuan) 統儒家思想,且蘊含尊卑之意——一種有限的尊卑。具體(ti) 如何,實在不是很多人理解的那樣,包括批評者和辯護者。其定性乃至定量,一方麵要看朱子理論體(ti) 係中的位置,一方麵要看朱子禮法體(ti) 係中的配置。

 

二、“三綱五常”為(wei) 朱子所肯定但形上學地位不高

 

且不論孔孟如何,宋以降以朱子為(wei) 首的一眾(zhong) 大儒,確乎是肯定三綱五常的,要把綱常思想剝離儒家恐怕做不到。

 

朱子《論語集注•為(wei) 政》吸收了馬融的注:“馬氏曰:所因謂三綱五常,所損益謂文質三統。愚按,三綱謂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五常謂仁義(yi) 禮智信。”很多人不知道,朱子之前,北宋理學五子鮮有言及三綱。大概隻有周敦頤《通書(shu) •樂(le) 上第十七》說過一句:“古聖王製禮法,修教化,三綱正,九疇敘,百姓大和,萬(wan) 物鹹若。”其中“三綱”具體(ti) 何指,周敦頤沒說。惟朱子注曰:“三綱者,夫為(wei) 妻綱,父為(wei) 子綱,君為(wei) 臣綱。”【注二】周氏語收入《近思錄》,朱子的注隨之被葉采《近思錄集解》、江永《近思錄集注》采納。朱子之後,三綱被許多人理解為(wei) “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正是通過《論語集注》與(yu) 《近思錄(含注)》兩(liang) 個(ge) 道學文本傳(chuan) 開的。

 

有了朱子大聲提倡,後之儒者鮮有不言三綱。舉(ju) 其代表,如朱門真德秀提到《白虎通義(yi) 》,說:“三綱之名,始見於(yu) 此。非漢儒之言,古之遺言也。”(《大學衍義(yi) 》卷六)可以證實,道學家對“三綱”確乎坦然接受,無意歸之於(yu) 法家。元代許衡說:“自古及今,天下國家唯有個(ge) 三綱五常: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則君臣各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則父子各得其所矣;夫知夫道,婦知婦道,則夫婦各得其所矣。三者既正,則他事皆可為(wei) 之。”(許衡《魯齋遺書(shu) 》卷一)明清之際,王夫之也堅持:“(三代)古帝王治天下之大經大法,統謂之禮……三綱五常是禮之本原……夫三綱五常者,禮之體(ti) 也;忠質文者,禮之用也。”(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論語•為(wei) 政》)此番議論,也是針對《論語》孔子那句話而發。

 

學者指出,兩(liang) 漢是“三綱五常”提法的孕育階段,而從(cong) 魏晉到隋唐,“三綱五常”非常失落:《後漢書(shu) 》《三國誌》《南史》《北史》《隋書(shu) 》《新唐書(shu) 》《貞觀政要》,壓根兒(er) 未提及“三綱五常”概念;《晉書(shu) 》《宋書(shu) 》《魏書(shu) 》《南齊書(shu) 》《北齊書(shu) 》等南北朝諸史,雖偶有分別提及“三綱”或“五常”,然多在感其道之衰、歎其勢之頹;中唐以後的大儒,韓愈《韓昌黎集》提到“三綱”“五常”各僅(jin) 一次,李翱、柳宗元則一次也無。【注三】這是宋以前,到了宋明儒尤其朱子,“三綱五常”的曝光率驟增,影響所至,竟給後人留下一個(ge) 錯誤印象——三綱五常充斥於(yu) 整個(ge) 古代中國政治與(yu) 社會(hui) 。如任繼愈先生曾說:“中國封建主義(yi) 的核心是封建宗法製度‘三綱’說。”【注四】中國政治思想史學者劉澤華斷言:“三綱是(中國)封建時代社會(hui) 控製係統的核心和樞紐。”【注五】兩(liang) 位專(zhuan) 家的觀點,一來忽略了朝代差異,二來忽略了儒者理想與(yu) 現實皇權政治間的差異。

 

那麽(me) 三綱五常居於(yu) 朱子道學何等位置?關(guan) 於(yu) 五常。先秦不講五常,孟子隻講“仁義(yi) 禮智”四德,以及相應的“四端”:“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yi) 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孫醜(chou) 上》及《告子上》)另外講到“孝悌忠信”(《孟子•盡心上》),裏麵有“信”。以今所見,漢儒董仲舒最早將“信”與(yu) “仁義(yi) 禮智”相配,提出“五常”說:“夫仁、誼(義(yi) )、禮、知(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飭也。”(《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朱子繼承孟子,其哲學範疇體(ti) 係中,四德“仁義(yi) 禮智”是人性之本,對應於(yu) 天道“元亨利貞”四德、天時“春夏秋冬”順序;而“信”,其地位不侔,大抵隻能與(yu) 忠孝廉節等相當,同為(wei) 四德在社會(hui) 層麵的發用,具體(ti) 言之,特為(wei) 朋友交往之道,例如其《白鹿洞書(shu) 院揭示》所言“朋友有信”,《朱子家訓》所言“交朋友貴乎信也”。這種條件下,五常中的仁義(yi) 禮智連帶降為(wei) 應用倫(lun) 理。實際上,董仲舒為(wei) 漢武帝陳述“五常之道”,都是指王者治民所需的具體(ti) 德行而言,而非論道德的本體(ti) 形態。總之,朱子肯定“五常”不假,然而他的“五常”不像“四德”那樣具有本體(ti) 論意義(yi) 。

 

關(guan) 於(yu) “三綱”。除了上引朱子《論語集注》及《通書(shu) 注》中的訓詁之語,他有三個(ge) 話頭近代以來被引率極高:

 

(1)“三綱五常,亙(gen) 古亙(gen) 今不可易”,或“綱常千萬(wan) 年磨滅不得”——出自《朱子語類》卷二四所載19條針對《論語•為(wei) 政》孔子語及馬融注的朱門問答;

 

(2)“宇宙之間,一理而已。天得之而為(wei) 天,地得之而為(wei) 地,而凡生於(yu) 天地之間者,又各得之以為(wei) 性,其張之為(wei) 三綱,其紀之為(wei) 五常。蓋皆此理之流行,無所適而不在”——出自《朱子文集》卷七十《讀大紀》;

 

(3)“三綱五常,天理民彝之大節,而治道之本根”——出自《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劄一》。

 

論者就是用這三條或其中一二條,證明朱子把禮教綱常推向了絕對化、神聖化。這種議論存在兩(liang) 個(ge) 問題:第一,假設此絕對化、神聖化為(wei) 事實,那麽(me) 漢儒馬融以綱常為(wei) 夏商周三代千年不易者,已是此意,朱子並非發明人。第二,絕對化、神聖化之說是錯的。前已言之,朱子的“五常”範疇不具備哲學本體(ti) 地位,而這裏關(guan) 於(yu) “三綱五常”的三處引文,均是政論、史論文字,它們(men) 無一不在印證這一點,即綱常隻在人類社會(hui) 層麵有意義(yi) ,所謂三代相因,所謂治道,是天理在人類曆史、政治、社會(hui) 組織方麵的表現,是次一級的。以引文(2)為(wei) 例,首先有“理”,然後有“性”,“性”的“張”之“紀”之然後才得到“三綱”“五常”,已經落到第三層。熟悉中國哲學的人知道,這是體(ti) 用的差別,綱常是用不是體(ti) ,體(ti) 是不變的,具有真正意義(yi) 上的絕對性、神聖性,用則否。所以說,朱子並未把綱常絕對化、神聖化,譬如鳥獸(shou) 世界就談不上三綱五常,然而它們(men) 也是天理流行的結果。

 

總之,朱子肯定“三綱五常”。同時:一方麵,從(cong) 文本統計看,除了疏解《論語》馬融注的需要外,朱子言三綱,次數屈指可數。另一方麵,從(cong) 哲學地位看,朱子所宗之《孟子》的“四德”說比“五常”重要;同樣地,所宗之《大學》的“三綱領”說也比“三綱”重要——朱子論“明明德、新民、止於(yu) 至善”三綱領,從(cong) 純哲學角度,重要性不知超過“三綱”凡幾。

 

三、“三綱”有普通和特殊二義(yi)

 

從(cong) 三綱之名首見於(yu) 《白虎通義(yi) 》開始,便有二指,或叫兩(liang) 個(ge) 定義(yi) :第一,三綱即“君臣、父子、夫妻”三大人倫(lun) 關(guan) 係,因它們(men) 貫穿人類曆史,是社會(hui) 秩序的綱領,故稱三綱;第二個(ge) 定義(yi) 才是“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以前個(ge) 角色為(wei) 後個(ge) 角色的綱領。二義(yi) 自有異同,前為(wei) 普通義(yi) ,一般地表示三種角色搭配,後為(wei) 特殊義(yi) ,具體(ti) 地規定三種角色搭配的一定方式;形式邏輯告訴我們(men) ,特殊義(yi) 支持普通義(yi) ,反之則未必。不幸的是,現代論者不論批評儒家的還是辯護儒家的,都默認三綱為(wei) 該特殊義(yi) 。實際上,晚晴孫寶瑄已認識到:“餘(yu) 謂古人所謂三綱,恐是以君臣、父子、夫婦統括人類,故名曰綱。後人不察,妄以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君為(wei) 臣綱為(wei) 言,是大謬也。”(孫寶瑄《忘山廬日記》)此說少有人知,樂(le) 愛國教授曾有文引述。【注六】當然,孫氏反過來不承認古人三綱那種特殊義(yi) ,也不客觀。

 

《白虎通義(yi) •三綱六紀》原文是:“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者,謂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明明白白,所引《含文嘉》是特殊義(yi) ,而《白虎通義(yi) 》自己的陳述是普通義(yi) ;之所以引《含文嘉》,乃因特殊義(yi) 支持普通義(yi) ,可以引為(wei) 旁佐。考《白虎通義(yi) •三綱六紀》上下文,是將君臣、父子、夫婦三倫(lun) ,與(yu) 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六倫(lun) 比較,前三種關(guan) 係相對重要,故謂之“綱”(維係整張網的大繩),後六種關(guan) 係次之,故謂之“紀”(與(yu) 大繩連接的小繩),合稱“三綱六紀”。綱字乃相對紀字而言,這種用法古代相當普遍。如《淮南子•精神訓》有雲(yun) :“(聖人以)陰陽為(wei) 綱,四時為(wei) 紀。”上引朱子說天理在人,“其張之為(wei) 三綱,其紀之為(wei) 五常”,其實也是這種用法,以三大人倫(lun) 為(wei) “綱”,並無意中用五常代替了《白虎通義(yi) 》的六倫(lun) 作為(wei) 新的“紀”。綱、紀對比中的“三綱”之綱,與(yu) “君為(wei) 臣綱”之綱,根本不在一個(ge) 語義(yi) 維度上。

 

《白虎通義(yi) 》之後,一直是二義(yi) 並存。關(guan) 於(yu) 普通義(yi) ,南北朝皇侃在其《論語義(yi) 疏》中解釋馬融的“三綱五常”:“三綱謂夫婦、父子、君臣也,三事為(wei) 人生之綱領,故雲(yun) 三綱也。五常謂仁義(yi) 禮智信也。”說得再清楚不過。唐初顏師古注解《漢書(shu) 》,提到“三綱”:“師古曰:‘三綱,君臣、父子、夫婦也。’”(顏師古《漢書(shu) 注·穀永傳(chuan) 》)也是把三綱單純訓為(wei) “君臣父子夫婦”。顏師古的見解,甚至招來宋末元初的胡三省不滿,胡氏寫(xie) 道:“師古曰:三綱,君臣、父子、夫婦也。餘(yu) 按,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婦綱,所謂嚴(yan) 也。”(胡三省《資治通鑒音注》卷三二)他似乎比較堅持特殊義(yi) 。

 

關(guan) 於(yu) 特殊義(yi) ,《白虎通義(yi) 》所引《含文嘉》文,也不是到了朱子才重新拾起。他之前,唐孔穎達注《禮記•樂(le) 記》“聖人作為(wei) 父子君臣,以為(wei) 紀綱”中的“紀綱”,已經說:“案《禮緯•含文嘉》雲(yun) ,三綱謂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矣。六紀謂諸父有善、諸舅有義(yi) 、族人有敘、昆弟有親(qin) 、師長有尊、朋友有舊,是六紀也。”(孔穎達《禮記注疏》卷三九)明確自己參考的是《禮緯•含文嘉》。後來這整段解釋,被朱子後學陳澔搬到《禮記集說》中,成為(wei) 朱門經訓的一部分。此外,北宋邢昺解釋馬融的三綱五常說,也寫(xie) 道:“《白虎通》雲(yun) :“三綱者何謂?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邢昺《論語注疏》卷二)嚴(yan) 格說,邢昺把《白虎通義(yi) 》原文和《含文嘉》引文混為(wei) 一談,不如孔穎達嚴(yan) 謹。無論如何,他用“君臣父子夫婦”訓“三綱”,又用“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訓“君臣父子夫婦”,把普通義(yi) 轉到特殊義(yi) 了。

 

可見,到南宋朱子之時,無論把三綱說成普通的“以君臣、父子、夫婦為(wei) 綱”,還是說成特殊的“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都有來自漢唐訓詁學的依據。那麽(me) 朱子本人如何抉擇?答案是,兩(liang) 種定義(yi) 他也都涉及了。《論語集注》《通書(shu) 注》相關(guan) 文字已如上引,所表達的特殊義(yi) 是後人最熟悉的。意外的是,檢索其浩繁的《文集》《語類》,竟然全無“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字樣。特別地,《語類》第二十四卷談《論語》馬融注,次數那麽(me) 多,“三綱”密集出現,就是沒有一句“君為(wei) 臣綱”或“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與(yu) 《論語集注》迥然兩(liang) 個(ge) 麵貌。朱子談三綱,如“秦之繼周,雖損益有所不當,然三綱五常終變不得。君臣依舊是君臣,父子依舊是父子,隻是安頓得不好爾”(《朱子語類》卷二四),如“仁莫大於(yu) 父子,義(yi) 莫大於(yu) 君臣,是謂三綱之要,五常之本”(《朱子文集》卷十三《垂拱奏劄二》),又如“道莫大於(yu) 三綱,而夫婦為(wei) 之首”(《朱子文集》卷二十《論阿梁獄情劄子》),都是述普通義(yi) 。統計朱子關(guan) 於(yu) 三綱的言論,兩(liang) 次明確為(wei) 特殊義(yi) ,三次以上明確為(wei) 普通義(yi) ,其餘(yu) 雖不夠明確,基本語義(yi) 都是泛指君臣父子夫婦。

 

那麽(me) 什麽(me) 是朱子對於(yu) 君臣之間、父子之間、夫婦之間倫(lun) 理的真實想法?說白了,他這方麵並無創見,主張的無非是孔孟聖訓。孔子主張“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亦即前引許衡對“三綱”的理解:“君知君道,臣知臣道,則君臣各得其所矣;父知父道,子知子道,則父子各得其所矣。”這基本是道學家的口頭禪了,而且也是關(guan) 乎君臣父子的普通義(yi) 。孟子主張“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敘、朋友有信”,朱子《白鹿洞書(shu) 院揭示》列之於(yu) 篇首“五教”,《朱子家訓》開頭亦曰:“君之所貴者,仁也;臣之所貴者,忠也;父之所貴者,慈也;子之所貴者,孝也;兄之所貴者,友也;弟之所貴者,恭也;夫之所貴者,和也;婦之所貴者,柔也。事師長貴乎禮也,交朋友貴乎信也。”朱子類似言論多如牛毛,非“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的寥寥兩(liang) 次可比,故更夠代表朱子。

 

一個(ge) 普通義(yi) 能夠轉成多種乃至無數種特殊義(yi) 。換言之,關(guan) 於(yu) “三綱”之為(wei) 君臣、父子、夫婦三種關(guan) 係,如何具體(ti) 處理這些關(guan) 係,在無數可能性當中,“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隻是其中一種,而“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婦柔”也是一種。後者就是更能代表朱子的“三綱”特殊義(yi) ,也是儒家內(nei) 部最廣泛接受的;當儒者泛說“君臣父子夫婦”六字時,往往暗含這種特定的所指。即使宋末以來流傳(chuan) 最廣的儒家啟蒙讀物《三字經》,也是說:“三綱者,君臣義(yi) ,父子親(qin) ,夫婦順。”近人全然無視,惟就“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說事,實在不該。

 

換個(ge) 角度看,先秦兩(liang) 漢關(guan) 於(yu) 人類最常規的社會(hui) 角色搭配,認識尚未定型,或以君臣父子二倫(lun) 為(wei) 大,或以君臣父子夫婦三倫(lun) 為(wei) 大,或以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五倫(lun) 為(wei) 大,不一而足,而且排序也不盡統一。到了宋代,學者認識已基本統一到五倫(lun) 說上,即以五種人際關(guan) 係為(wei) 社群的總基礎。朱子也不例外,他編的童蒙教材《小學》,中間的“明倫(lun) ”篇依次分為(wei) “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之交”五目。他的三綱說,正應該放在這個(ge) 背景下看待,要正確理解它,就不能不管長幼、朋友兩(liang) 倫(lun) ,而這兩(liang) 倫(lun) 是無法說成“長為(wei) 幼綱”(或兄為(wei) 弟綱)、“友為(wei) 友綱”之類的。這時候,把三綱單純訓為(wei) “君臣父子夫婦”就是更合理的選擇。而君臣、父子、夫婦之所以能成社會(hui) 秩序之“綱”,乃因為(wei) 某程度上,相比長幼、朋友,此三者更加不可或缺(蓋直接關(guan) 乎人類存續)。

 

四、“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中的有限尊卑

 

回過頭來,有那麽(me) 兩(liang) 次朱子分明也說了,“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這句話自有其意涵。意涵何在?在於(yu) 區分角色間的尊卑。不可否認,這尊卑同樣是朱子認可的。

 

承認人間乃至萬(wan) 物的參差不齊,本是儒家一重要理念,學者皆知。對於(yu) 《周易•係辭》“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的尊卑貴賤說,朱子從(cong) 來無意反對。現代人要做的,是避免先入為(wei) 主。首先應當尊重這些字在古典文獻中的本義(yi) ——尊卑貴賤雲(yun) 雲(yun) ,是事實判斷,卑者(高度低)、賤者(售價(jia) 低),是相對於(yu) 某個(ge) 參照係,客觀存在的地位較低、分量較輕。如在《周易》,大地厚德載物,“至哉坤元,萬(wan) 物資生”,絕對地說已經十分高貴。然而卻謂之“卑”,那僅(jin) 僅(jin) 是因為(wei) ,相對於(yu) “大哉乾元,萬(wan) 物資始”的天,地也隻好排第二。

 

漢代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班固等的《白虎通義(yi) 》,都有用“陰陽”去分析君臣、父子、夫婦關(guan) 係,以君、父、夫為(wei) 陽,以臣、子、婦為(wei) 陰。陰陽之說,也分普通義(yi) 、特殊義(yi) :(1)普通義(yi) 者,一般地,陰陽即陰陽相配關(guan) 係,陰陽之間對立而又相待,此時陰陽不妨平等;(2)特殊義(yi) 者,具體(ti) 地,一陰一陽組合運行,常常需要分出主從(cong) 先後以為(wei) 秩序,為(wei) 主為(wei) 先者即為(wei) 尊,而陰陽不可能同時為(wei) 主為(wei) 先,故不妨以陽剛者為(wei) 主為(wei) 先。猶如兩(liang) 足,本無所謂不平等,一旦要走路,則不得不邁出一足以為(wei) 先。在儒家看來,尊卑之分,勢所必然。

 

固定社會(hui) 角色間的尊卑,相去幾何?應該說,這才是“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問題的關(guan) 鍵。在進行測量之前,這裏先排除一種不正確的理解,即無視事實,把這種尊卑極端地視同主奴關(guan) 係,也就是一種無限的尊卑。

 

中國古代製度史上,的確存在奴隸這種身份,他們(men) 被稱作“賤人”,與(yu) “良人”相對,良賤不得通婚。哪怕到了唐代,《唐律疏議》說:“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an) ”(卷六《名例》“官戶部曲”條);“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卷十四《戶婚》“雜戶不得娶良人”條)。地位與(yu) 家畜相當,屬於(yu) 主人私財,這是真奴隸。研究者指出,唐朝奴婢的物品屬性與(yu) 古羅馬奴隸無不同,在主人的殺奴權,奴婢的婚姻權、財產(chan) 權等方麵,唐朝奴婢的處境相當於(yu) 、有時還比不上古羅馬奴隸。【注七】然而隨著“唐宋變革”發生,宋朝法律取消了賤口奴婢的身份,北宋奴婢的主流已然是雇傭(yong) 製,唯神宗時有一例叛兵家屬籍沒為(wei) (賤口)官奴的罕見記載,而到南宋,連這種特例也不再允許。【注八】放眼世界史,都是十分先進的。【注九】當然我們(men) 也要注意到,宋以後雖然製度上不再分良賤,但少數邊緣族群如東(dong) 南沿海世居水上的“疍民”,岸上人不與(yu) 通婚,官府不納入編戶齊民,是沒有身份的、事實上的賤民。

 

近代文人學者一談“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動輒“做奴隸”“絕對服從(cong) ”、“專(zhuan) 製”、“單方義(yi) 務”雲(yun) 雲(yun) 。一則把純為(wei) 良人社會(hui) 設計的人際關(guan) 係準則,混淆於(yu) 賤民階層,而這些賤民事實上根本未曾進入董、班、馬、朱的思考半徑;二則對曆史上真正存在的奴隸現象恐怕又缺乏了解的興(xing) 趣,與(yu) 古代多數文人一樣不能深入人類學。結果隻能做出武斷而誇張的結論。

 

五、尊卑的限度規定

 

人際尊卑落差有限,而所限之度何在,這不是僅(jin) 靠理論分析說得清的,理論詮釋的不確定性帶來爭(zheng) 論不休。不如直接看儒家經世的一麵,特別是禮法主張,諸多問題原可迎刃而解。三禮、朱子《家禮》及唐宋法律等,涉及君臣父子夫婦關(guan) 係,有一係列數量、等級規定,通過這種量化,各角色間的尊卑次第簡直一覽無遺,不待多費口舌。

 

以喪(sang) 禮為(wei) 例。按周禮及朱子《家禮》等,為(wei) 親(qin) 戚服喪(sang) ,依親(qin) 疏分為(wei) 斬衰(穿不修邊的生麻布,三年)、齊衰(穿修邊的生麻布,三年、一年、三個(ge) 月不等)、大功(穿熟麻布,九個(ge) 月)、小功(穿熟麻布,五個(ge) 月)、緦麻(穿細麻布,三個(ge) 月)五等,等內(nei) 且可再分。五服的等級之分,與(yu) 彼此間的相對尊卑直接掛鉤,如《儀(yi) 禮》鄭玄注所雲(yun) :“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所以禮書(shu) 區分彼此服喪(sang) 等級,就是對角色尊卑關(guan) 係進行量化的一個(ge) 過程。至於(yu) 唐宋律法,多種罪名的界定、量刑的高低以及法理解釋,都有基於(yu) 尊卑考慮。《四庫全書(shu) 總目提要》說《唐律》“一準乎禮”。《宋刑統》照搬了《唐律》。故二法可與(yu) 禮書(shu) 搭配參考。以下即據儒家的這些禮與(yu) 法,分述父子、夫妻、君臣的有限尊卑。

 

(一)父子間的尊卑限度

 

朱子《家禮•喪(sang) 禮》規定:父親(qin) 去世,子服“斬衰”三年;嫡子去世,父親(qin) 也是服“斬衰”三年;眾(zhong) 子去世,父親(qin) 服“齊衰”三年。僅(jin) 此一條,那種認為(wei) 父與(yu) 子尊卑懸絕的論調,不攻自破。父親(qin) 要為(wei) 嫡子服斬衰這一最重之喪(sang) (皇帝為(wei) 太子、諸侯公卿為(wei) 世子,皆在此例),估計出乎不少人想象,大部分現代人對古代的認識是,父親(qin) 不必為(wei) 兒(er) 子服喪(sang) 。彼此都是斬衰,意味著父子同尊。父親(qin) 為(wei) 眾(zhong) 子(嫡子外的兒(er) 子),都服齊衰,是第二重喪(sang) 。這裏,兒(er) 子略卑一級。在朱子自己,他62歲在漳州知州任上,長子朱塾在婺州去世,“報至,即以繼體(ti) 服斬衰,丐祠,歸治喪(sang) 葬”(王懋竑《朱子年譜》卷四),為(wei) 大兒(er) 子斬衰,三年後方除服。朱子所行,即是他《家禮•喪(sang) 禮》所言,可謂言行合一,無可挑剔。

 

父母與(yu) 子女之間,兄姊與(yu) 弟妹之間,均可按長幼論,這又是一個(ge) 觀察角度,從(cong) 父子擴大到多種關(guan) 係。唐宋律法明確是尊長輩幼的。是無限抑或有限?當然是有限,《唐律》《宋刑統》的“十惡”規定對此就有一個(ge) 衡量。按卷一《名例》,十惡之四的“惡逆”,包括“毆及謀殺父母”、“殺兄姊”,是幼者對長者的犯罪;十惡之八的“不睦”,包括“謀殺和賣緦麻以上親(qin) ”,不問尊卑長幼,而司法過程中為(wei) 了和第四惡區別,將主要適用於(yu) 長者對幼者的犯罪。對照來看,二者都在十惡不赦的大罪之列,隻不過相對來說排位靠前的惡逆罪又更重一等而已。可見,說子女、小孩的生命由父母兄長任意支配,實屬無稽之談。具體(ti) 來說,人子謀殺父母被嚴(yan) 禁,父母謀殺孩子同樣被嚴(yan) 禁,而且父母賣孩子也是大惡;區別隻是,孩子毆打父母即是大惡,而父母毆打孩子不是。

 

生命權之外,再說財產(chan) 權。《唐律》《宋刑統》卷十二《戶婚》規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同卷另有“疏議”曰:“凡是同居之內(nei) ,必有尊長,尊長既在,子孫無所自專(zhuan) 。”父親(qin) 、母親(qin) 作為(wei) 尊長,但有一個(ge) 健在,諸子就不得分家。朱子評曰:“此法意極好。”(《朱子語類》卷一〇六)宋《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記載了一個(ge) 案子(“母在不應以親(qin) 生子與(yu) 抱養(yang) 子析產(chan) ”條),講述父親(qin) 離世而母在,三兄弟分割財產(chan) ,被判違法。可見在家庭財產(chan) 一事上,子輩須服從(cong) 長輩。

 

綜上,親(qin) 子間的尊卑關(guan) 係是複雜的,因事而異,它們(men) 受到具體(ti) 的規製,不是一個(ge) 泛泛而談的問題,但總歸不出“有限度的尊卑”範疇。

 

(二)夫妻間的尊卑限度

 

關(guan) 於(yu) 女性在家庭中的總體(ti) 地位,前文論親(qin) 子間財產(chan) 問題,已說明母親(qin) 、父親(qin) 兩(liang) 個(ge) 角色同尊。法律史專(zhuan) 家指出:“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財產(chan) 繼承、刑事司法等領域享有較高的法律地位。”【注十】婚姻史專(zhuan) 家則指出,中國傳(chuan) 統婚姻下,“妻之能力,實與(yu) 夫相表裏,故妻得宗攬家政,主持一切,自唐以後,已成慣例。”【注一一】這不是說禮法,而是一種人類學觀察,清代小說《紅樓夢》裏的賈府便如此,即便現代的老派華人家庭亦多如是。不僅(jin) 如此,便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女性教育權其實古代也受到大儒尊重,如《朱子家禮》所錄《司馬氏居家雜儀(yi) 》規定自己家族孩子:“七歲……始誦《孝經》《論語》,雖女子亦宜誦之。……九歲,男子誦《春秋》及諸史,始為(wei) 之講解,使曉義(yi) 理;女子亦為(wei) 之講解《論語》《孝經》及《列女傳(chuan) 》《女戒》之類,略曉大義(yi) 。”朱子在他的注語中甚至進一步說:“古之賢女,無不觀圖史以自鑒,如曹大家之徒,皆精通經術,議論明正。”曹大家即續寫(xie) 《漢書(shu) 》的班昭,兼通經史,朱子認為(wei) 她是女子受教育的榜樣。簡單地說,一家之內(nei) ,尊卑與(yu) 否,主要看輩分、年齒,而非性別。如《紅樓夢》裏,輩分最高的賈母在榮國府至高無上,二子賈赦、賈政奉承,唯恐其不樂(le) 。

 

單比較夫妻。分析地說,夫妻有對等時,有稍不對等時。

 

儒家一貫的婚姻哲學,是一夫一妻如乾坤日月相配。法律上,《唐律》《宋刑統》卷十三《戶婚》述男子重婚罪:“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法條下的“問答”解釋:“一夫一婦,不刊之製。”丈夫若不尊重妻子的名分,也將受到懲罰。同卷規定:“諸以妻為(wei) 妾……者,徒二年。”法條下的“疏議”說得很清楚:“妻者齊也,秦晉謂匹。妾通賣買(mai) ,等數相懸。”“若以妻為(wei) 妾……便虧(kui) 夫婦之正道。”妾是買(mai) 的,可以好幾個(ge) ,妻是聘的,隻能一個(ge) ,二者不是一個(ge) 性質。夫妻配對,地位齊平,若把妻當妾對待,就是讓妻子降等,屬虐待行為(wei) 。徒刑兩(liang) 年,不可謂不重。關(guan) 於(yu) “妾”存在的合理性,則是另一個(ge) 問題。我們(men) 隻需知道,曆代置妾雖合法但也受限(如《大明律》規定,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方得納妾);同時,士大夫能置妾卻不置屬於(yu) 高尚行為(wei) ,受到稱頌。【注一二】

 

關(guan) 於(yu) 離婚,眾(zhong) 所周知,先秦以來儒禮對離婚的規定是用“七出”賦予丈夫較多的主動權,又用“三不去”限製丈夫、保護婦女。《唐律》《宋刑統》卷十四《戶婚》把這變成強製的法條,曰:“諸妻無七出及義(yi) 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今人總想象古代男子有權隨意“休妻”,殊不知其法律後果的嚴(yan) 重。“疏議”解釋其中法理:“伉儷(li) 之道,義(yi) 期同穴,一與(yu) 之齊,終身不改。”仍然是前麵夫妻相齊的意思。準此,夫妻彼此都應該一生忠於(yu) 對方,不輕易離婚。“一與(yu) 之齊,終身不改”八字,原是《禮記·郊特牲》之語,也被朱子《小學》“夫婦有別”一節采納。什麽(me) 是男女間的“齊”?鄭玄注《禮記》,說:“共牢而食,同尊卑也。”在朱子本人,與(yu) 妻子劉氏情深意篤,育有多子,不納妾,妻子早卒,他未續弦,死後同葬一穴,堪稱“終身不改”。

 

夫婦比翼雙飛、“同尊卑”的同時,不妨礙夫婦有別。這一點上,朱子與(yu) 張載有點分歧。朱子《答李晦叔》信中轉述張載主張一種極嚴(yan) 格的一夫一妻:“夫隻合一娶,妻隻合一嫁。”即便配偶死了,也不得再找,夫妻都應如此。對此,朱子認為(wei) 張載“過”了,他堅持夫婦有差等:“夫婦之義(yi) ,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也就是說,盡管夫妻相齊,丈夫終究多一個(ge) 置妾權(和續娶權)。毫無疑問,朱子的觀點在古代更有代表性。當然,這是一種理論;實踐中,符合法定資格兼有經濟能力置妾的人少之又少,而像朱子等自我要求較高的儒者,則無意納妾或續娶。

 

夫婦之別體(ti) 現於(yu) 諸多禮儀(yi) 。婚禮上,《禮記·郊特牲》中男子“親(qin) 迎”新娘,要求男走在女前:“男先於(yu) 女,剛柔之義(yi) 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義(yi) 一也。”明顯是男尊女卑之義(yi) ,但也隻是一步之差。喪(sang) 禮上,《家禮》規定,丈夫去世,妻子服斬衰三年;妻子去世,丈夫服齊衰三年;相應的,子為(wei) 父親(qin) 服斬衰三年,為(wei) 母親(qin) 服齊衰三年。這些也是古禮的一貫要求。齊衰有三年、一年、三個(ge) 月三等,齊衰三年是僅(jin) 次於(yu) 斬衰三年的。禮數如此清晰可比,朱子主張夫尊妻卑自不必諱言,而其中差等極為(wei) 有限更不可否認。

 

(三)君臣間的尊卑限度

 

君臣間的服製,朱子《家禮》未之言。查《周禮·春官·大宗伯》,有曰:“王為(wei) 三公六卿錫縗,為(wei) 諸侯緦縗,為(wei) 大夫士疑縗,其首服皆弁絰。”鄭玄注:“君為(wei) 臣服吊服。”賈公彥疏:“天子臣多,故(如此)。……臣為(wei) 君斬,君為(wei) 臣無服,直吊服,既葬,除之而已。”臣為(wei) 君服斬衰三年,君為(wei) 臣無服,但有“吊服”——著喪(sang) 服去吊喪(sang) ,下葬後即脫去。道理何在?賈公彥說了,臣太多,天子為(wei) 他們(men) 一一成服是不實際的。既然從(cong) 服期無從(cong) 判斷,則應求諸另一標準——喪(sang) 服(即縗或衰)的形製和材質。什麽(me) 是錫縗、緦縗?按《周禮注疏》記鄭司農(nong) 言,“錫,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疑衰,十四升衰。”又,《禮記·間傳(chuan) 》:“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1升是80縷,15升是吉服,有經線1200縷;喪(sang) 服中最重的斬衰隻有3升合240縷粗麻,極粗疏。那麽(me) ,錫縗、緦縗是“十五升去其半”,即五服中的緦麻等級,按盛世佐《儀(yi) 禮集編》,是14.5升,【注一三】接近吉服。換句話說,臣為(wei) 君穿哀傷(shang) 級別第一的喪(sang) 服,君為(wei) 臣穿哀傷(shang) 級別第五的喪(sang) 服。君臣之間相去幾何,一目了然,明顯超過了父子、夫婦的尊卑,但仍不出五服內(nei) 。

 

君為(wei) 臣綱,即君為(wei) 帥,臣為(wei) 從(cong) ,相協共事,此是儒家信條。君主過度卑,或過度尊,均非朱子所許。(1)君主過卑。朱子批評曹操、司馬懿:“君臣之際,權不可略重,才重則無君。且如漢末,天下唯知有曹氏而已;魏末,唯知有司馬氏而已。”(《朱子語類》卷十三)曹氏、司馬氏,是以臣為(wei) 綱了,違反了君尊臣卑之道。(2)君主過尊。朱子批評秦始皇:“至秦欲尊君,便至不可仰望;抑臣,便至十分卑屈。”(《朱子語類》卷二四)尊君可以,但過猶不及,法家過度尊君,同樣違反了儒家的君尊臣卑之道。天子雖天下至尊,終究不過爵位序列中的一級而已,《白虎通義(yi) 》所謂“天子者,爵稱也”。如喪(sang) 禮所示,君尊而臣卑,其尊卑終有定數,可以度量,而非懸絕到不可仰望。

 

朱子有段話容易被人拿來做文章,其言曰:“韓退之雲(yun) :‘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此語何故程子道是好?文王豈不知紂之無道,卻如此說?是非欺誑眾(zhong) 人,直是有說。須是有轉語,方說得文王心出。看來臣子無說君父不是底道理,此便見得是君臣之義(yi) 處。”(《朱子語類》卷十三)不說君的不是,文王這麽(me) 做,朱子自己也這麽(me) 做了。宋寧宗慶元黨(dang) 禁中,朝廷黑暗,政敵栽贓朱子六大罪。【注一四】他被落職罷祠,卻上了《謝表》:“臣罪當誅”,皇上卻沒殺我,“天王聖明”,謝恩!受冤而不辯解,不僅(jin) 認罪,還進一步吹捧皇帝,這是許多人讀這篇表的感受。然而通過明顯的反語來抗議無道之君,這是臣處卑位所決(jue) 定的不得已之舉(ju) 。而正常情況下,儒臣應盡諫諍的義(yi) 務。眾(zhong) 所周知,朱子罷官前,在宮中擔任寧宗的侍講,對皇帝本人提出了許多諫言甚至激烈的批評,並因此被逐。同時,他一輩子都在詬病秦漢以後的皇帝。朱子的認識是:“盡己之謂忠。”(朱熹《論語集注•裏仁》)諫諍直言是朱子拳拳服膺的孔孟忠君之道,它踐行了上述朱子“君仁臣忠”那種“三綱”特殊義(yi) 。而“伏罪”是朱子另一種忠君之道,不同的是,它踐行“君為(wei) 臣綱”這種特殊義(yi) 。兩(liang) 種“三綱”,朱子在寧宗朝都有表現。人倫(lun) 悲劇在於(yu) ,臣盡了臣道,君未必盡君道。朱子自是此悲劇之曆史一人。

 

總而言之,朱子承認的“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三者都包含尊卑之義(yi) ,但均是有限而非無限尊卑。比較起來,夫妻同尊而有別,父子尊卑相去至多一等,君臣尊卑或差四等。

 

最後補充一點,與(yu) 前述命題“朱子的三綱五常隻是應用性的倫(lun) 理要求”相應,以上所論父子、夫婦、君臣,都隻是社會(hui) 中的角色。換言之,所謂尊卑,限於(yu) 特定角色之內(nei) ,而角色是具體(ti) 的身份,不是抽象的普遍的人。一個(ge) 角色能夠成立,是因為(wei) 預設了與(yu) 他人之間的固定關(guan) 係。父母之尊,是相對於(yu) 其子而言,而在他人麵前,便沒有這尊。君之尊,是相對於(yu) 其部屬而言,而你的領導未必是我的領導,相對於(yu) 你領導,我則無卑可言。尊卑受製於(yu) 角色,而一人的角色是多重的且因人而轉換,故造成一種動態的、相對的、內(nei) 部互相牽製的尊卑圖譜。例如天子,固然是尊於(yu) 萬(wan) 民,但在家中,又卑於(yu) 其父母,並有妻子、太子與(yu) 之約略不相下。照儒家理想,不應有人絕對淩駕於(yu) 他人。

 

若不關(guan) 角色,論抽象的人的本質,按朱子哲學,人人受天理而生,天地之間人為(wei) 貴,無人不如此。無論男女、父子、君臣及其他,眾(zhong) 人的天賦德性,都是仁義(yi) 禮智四德,原無分別。差異產(chan) 生於(yu) 從(cong) 理一到分殊的過程,即誰的四德發揮得好,誰就是聖賢,應該得到格外的尊重。以聖賢為(wei) 尊,這就是另一個(ge) 關(guan) 於(yu) 尊卑的話題了。

 

注釋:

 

【注一】遠者陳寅恪先生、賀麟先生皆認可三綱價(jia) 值(參考吳根友:《陳寅恪、賀麟論“三綱”的現代意義(yi) 及其反思》,載《孔子研究》2015年第2期》)。近者方朝暉先生、李存山先生多人論爭(zheng) ,方氏認可“三綱”價(jia) 值,李氏反之(參考方朝暉:《“三綱”真的是糟粕嗎?——重新審視“三綱”的曆史與(yu) 現實意義(yi) 》,載《天津社會(hui) 科學》2011年第2期;李存山:《對“三綱”之本義(yi) 的辨析與(yu) 評價(jia) ——與(yu) 方朝暉教授商榷》,載《天津社會(hui) 科學》2012年第1期;等等。)

 

【注二】朱熹:《通書(shu) 注》,見《朱子全書(shu) 》第13冊(ce) ,朱傑人、嚴(yan) 佐之、劉永翔主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13頁。

 

【注三】劉學智:《“三綱五常”的曆史地位及其作用重估》,載《孔子研究》2012年第2期,第22—25頁。

 

【注四】任繼愈:《朱熹與(yu) 宗教》,載《中國社會(hui) 科學》1982年第5期,第60頁。

 

【注五】劉澤華:《中國政治思想史(秦漢魏晉南北朝卷)》,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2頁。

 

【注六】樂(le) 愛國:《儒家“三綱五常”的本義(yi) 、演變及其辨正——以朱熹理學的詮釋為(wei) 中心》,載《學習(xi) 與(yu) 實踐》2018年12期。

 

【注七】李天石:《從(cong) 唐律與(yu) 羅馬法的比較看唐代奴婢的身份》,載《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12—26頁。

 

【注八】戴建國:《“主仆名分”與(yu)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變革時期階級結構研究之一》,載《曆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55—73頁。

 

【注九】近代前期美歐以蓄奴為(wei) 常;沙特直至20世紀中葉方廢除奴隸買(mai) 賣;印度四大種姓,迄今有“賤民”。中國比較遺憾的是,雖宋初已廢奴,至元清兩(liang) 朝以蠻族征服中原,其上層頗視漢人為(wei) 可供任意驅使之奴仆,令主奴製有所回潮。

 

【注十】王揚:《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1年,第187頁。

 

【注一一】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shu) 局,2005年。

 

【注一二】參閱程鬱:《中國蓄妾習(xi) 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態》,載《河南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第50卷第4期(2010年7月),第93—100頁。

 

【注一三】《周禮注疏》賈公彥理解為(wei) 7.5升,誤。

 

【注一四】參閱陳榮捷:《沈繼祖誣朱子六罪》,載陳榮捷《朱子新探索》,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第517—522頁。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