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xiang) 規民約如何重獲新生
作者:韓偉(wei) (西北工業(ye) 大學法學係副教授)
來源:《光明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月十四日辛亥
耶穌2019年11月10日
在中國的“鄉(xiang) 治”傳(chuan) 統中,鄉(xiang) 規民約占據重要的地位。北宋時就有藍田《呂氏鄉(xiang) 約》,重道德教化,後經大儒朱熹編考增損,為(wei) 此後曆代沿襲。明代時,出現了鄉(xiang) 約講讀製度,不隻講枯燥的國家律令條文,而是輔之以道德事跡、格言諺語,使得鄉(xiang) 村民眾(zhong) 能喜聞樂(le) 見。清代鄉(xiang) 村治理繼續沿用鄉(xiang) 約講讀的方式,雖然基層推行中不免形式化,但仍有不少村民受到教化的事例。
傳(chuan) 統鄉(xiang) 規民約在鄉(xiang) 村治理中能發揮獨特作用,是因為(wei) 自《呂氏鄉(xiang) 約》以來,它就主要是民間性的,是“人民的公約”,是村民族人共同約定的規範,自然認同它,遵從(cong) 它。同時,傳(chuan) 統的鄉(xiang) 規民約雖然也不乏懲罰條款,但更主要是“德治”性的規範,德業(ye) 相勸、患難相助等,包括明清時的講讀製度,都訴諸道德教化,通過內(nei) 化的道德影響眾(zhong) 人。當然,在社會(hui) 經濟層麵,傳(chuan) 統的小農(nong) 經濟,儒家的倫(lun) 理道德,以及鄉(xiang) 村中宗族組織的強大影響力,也是其效力發揮重要的保障。
一
“治一國必自治一鄉(xiang) 始”,鄉(xiang) 村治,則國家安。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鄉(xiang) 村振興(xing) 被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麵,鄉(xiang) 村的善治、鄉(xiang) 風文明的培育得到更多的關(guan) 注。新近出台的《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鄉(xiang) 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中重點強調了村規民約在培育鄉(xiang) 風文明中的作用,提出村規民約“全覆蓋”。因此,各地出現了製定或修訂鄉(xiang) 規民約的熱潮。但冷靜觀察後會(hui) 發現其中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明顯的是,這些公約既無法接續鄉(xiang) 規民約的鄉(xiang) 治文化傳(chuan) 統,又無法與(yu) 當下鄉(xiang) 村治理有效配合,村民們(men) 不知曉,村幹部用不上。
在浙江的一些村莊,雖然有村規民約,但它們(men) 流於(yu) 形式,或者僅(jin) 僅(jin) 用於(yu) 宣傳(chuan) 。筆者到諸暨市某村調研,問及村規民約時,駐村幹部答稱:“村規民約原來也有,就掛在村委會(hui) 的牆上,但村委會(hui) 房子修整後就不掛了。我們(men) 這村規民約也就是個(ge) 形式,沒什麽(me) 看的,各個(ge) 村都一樣。村裏有些矛盾或者糾紛,還是靠風俗習(xi) 慣,潛移默化地影響和解決(jue) 。”該村處於(yu) 經濟商貿發達地區,村民們(men) 多從(cong) 事汽車配件等經營,普遍較為(wei) 富裕。因此,鄉(xiang) 村的公共事務多是圍繞著經濟商貿展開,村規民約不被重視,並且與(yu) 鄉(xiang) 村治理缺乏有機連接。
還有些村莊,雖然村規民約等村務管理的製度都有,也有村務公開等配套措施,但被人為(wei) 操縱,村務公開、招投標都流於(yu) 形式,導致村幹部貪腐屢屢發生未能實現鄉(xiang) 村治理的公正。
也就是說,既有的村規民約僅(jin) 偏重於(yu) 倡導、宣傳(chuan) 性內(nei) 容,與(yu) 村莊治理中的村務公開、民主監督等關(guan) 鍵問題無關(guan) ,導致村規民約的治理實效缺失。
二
當下,中國鄉(xiang) 村發生著巨大的變遷,已經完全不同於(yu) 百年前的鄉(xiang) 村。因此,滲透著儒家倫(lun) 理的鄉(xiang) 規民約不可能再度“複活”。但是,鄉(xiang) 規民約所反映的傳(chuan) 統鄉(xiang) 治文化機理,卻有著超越時空的貫通性,特別是傳(chuan) 統鄉(xiang) 約的人民性、鄉(xiang) 土性,以及民間自治道德與(yu) 法文化氛圍的塑造,仍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
鄉(xiang) 規民約是一種自治性規範,或者說是村落的“習(xi) 慣法”,來自民間,運用於(yu) 民間,故不能完全脫離鄉(xiang) 土習(xi) 俗,不能違背人情習(xi) 慣。中國傳(chuan) 統法一向強調情理法的結合,“法不外乎人情”。傳(chuan) 統鄉(xiang) 規民約之所以有效,是因為(wei) 它所倡導的倫(lun) 理道德價(jia) 值,是鄉(xiang) 村社會(hui) 普遍認同的,並形成輿論等製約機製,人們(men) 大多能自發遵從(cong) 。
因此,鄉(xiang) 規民約的製定者需要保持謙虛和審慎。要真正發揮村規民約的實效,需要做的,可能恰恰是找到並總結潛藏於(yu) 鄉(xiang) 村生活的“既存的法律”,發揮普通農(nong) 民的主動性、創造性,讓新製定的鄉(xiang) 規民約更接地氣,更有鮮活的“生命”,而不是強行塞入一套看起來完美實則無用的規則。
村規民約的製定必須運用民主方式。之所以村規民約村民不了解、不認同,很大原因就在於(yu) 其製定缺乏民主參與(yu) ,村規民約變成少數村幹部擬定的條文。盡管村規民約是鄉(xiang) 村自治規範,但對於(yu) 受其約束的村民而言,無疑是一部“準法律”。現代法律的正當性基礎,很大程度來自其民主性,村規民約這一自治規範鼓勵什麽(me) 、禁止什麽(me) ,當然也需要村民的廣泛參與(yu) ;隻要民主參與(yu) 製定的村規民約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應該鼓勵這種形式。作為(wei) 鄉(xiang) 村治理的引領者,基層黨(dang) 支部可以先形成建議,由“村兩(liang) 委”形成村規民約初稿,在全村公開征集意見,並組織村民代表積極討論。經過村民廣泛的民主參與(yu) 之後,整合意見,進行修改,再經過黨(dang) 群議事會(hui) 、村民大會(hui) 等形式審議通過,最後予以公布實施。村規民約製定中充分運用民主方式,既能使村民及早知曉其具體(ti) 內(nei) 容,又可通過民主參與(yu) 增加對其認同度,能有效解決(jue) 宣傳(chuan) 和實施脫離的難題。
村規民約的內(nei) 容必須根植於(yu) 特定鄉(xiang) 土社會(hui) 。法律是現代的產(chan) 物,但它又是曆史的,如法諺所雲(yun) :“法律必須是古老的,隻有古老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人類能做的隻是發現既存的“法律”,而不是發明或創造法律。所以,在鄉(xiang) 村社會(hui) ,真正的法律應該是人們(men) 長久沿襲的,是紮根於(yu) 鄉(xiang) 土社會(hui) 生活中的,也就是人們(men) 普遍認同的善良民俗習(xi) 慣,就像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禮”,人們(men) 在教化中養(yang) 成了敬畏之感,從(cong) 而自動地服膺。村規民約作為(wei) 民間自治法律,更應該充分體(ti) 現鄉(xiang) 土性、自生性,要使它發揮實效,得到鄉(xiang) 民的認同,就要使其內(nei) 容更加貼近鄉(xiang) 土生活的實際,接續良善的鄉(xiang) 土習(xi) 俗,因地製宜、因時而變。平原地區更重視土地管理規範,依法保護農(nong) 田;移民區域更側(ce) 重關(guan) 注原住民和新移民的關(guan) 係調整,消弭村民矛盾;經濟發達區域需要關(guan) 注村民集體(ti) 經濟發展,保證分配公平;文化落後地區則需要提倡移風易俗,提升村風文明。唯其如此,傳(chuan) 統鄉(xiang) 規民約的當代形式——村規民約才能重新獲得生機,在村風文明、鄉(xiang) 村秩序構建中發揮實效。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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