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義虎】我們需要怎樣的統一?一國兩製的香港教訓與台灣方案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9-11-09 23:24:53
標簽:一國兩製、香港逃犯條例
齊義虎

作者簡介:齊義(yi) 虎,男,字宜之,居號四毋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於(yu) 天津。先後任教於(yu) 西南科技大學政治學院、樂(le) 山師範學院。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憲政問題,著有《經世三論》。

原標題:一國兩(liang) 製的香港教訓與(yu) 台灣方案

作者:齊義(yi) 虎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 《多維CN》2019年051期(11月號),有刪減。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月十三日庚戌

           耶穌2019年11月9日

 

2012年,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上任伊始就提出了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為(wei) 了實現這一宏偉(wei) 藍圖,又製定了“兩(liang) 個(ge) 一百年”的階段性奮鬥目標。這既是民族複興(xing) 的時間表,也是祖國統一的時間表。自1997、1999香港和澳門相繼回歸以來,隻剩下台灣尚未統一。兩(liang) 岸分治已經70年,不可能永久維持現狀。統一既是海內(nei) 外中華兒(er) 女的共同心願,更是民族複興(xing) 的題中應有之義(yi) 。曆史上從(cong) 來沒有一個(ge) 分裂的朝代敢宣稱複興(xing) 的。雖然大陸一再釋放善意,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liang) 製”為(wei) 統一的最佳方案,但島內(nei) 的政治人物們(men) 似乎對此並不買(mai) 賬。不論是民進黨(dang) 的蔡英文還是國民黨(dang) 的韓國瑜,都明確反對一國兩(liang) 製的統一方案。加之最近兩(liang) 個(ge) 多月以來香港由反《逃犯條例》所引發的暴力示威不斷升級,更讓一國兩(liang) 製的示範效應和統一前景暗淡無光。

 

一國兩(liang) 製的設計初衷是好的,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盡量保持了多元化的地方製度特色和自治空間,有利於(yu) 達成妥協,故前期的統一代價(jia) 最小。但在一國框架下,兩(liang) 種製度在後期如何銜接與(yu) 磨合也是一個(ge) 很重要的問題,一旦處理不好,遺留問題和追加成本也不少。民間俗語說:便宜沒好貨。代價(jia) 最小的方式未必就是最優(you) 的方案。香港的一國兩(liang) 製本來對台灣具有先行示範的意義(yi) ,經過20多年的實踐檢驗,透過這次的香港事件正可以讓我們(men) 有機會(hui) 重新檢討一國兩(liang) 製的製度設計,重新審視我們(men) 到底應該追求怎樣的統一。

 


對香港1.0版本一國兩(liang) 製的檢討

 

香港的一國兩(liang) 製最早,可稱之為(wei) 1.0版本。凡首創之物皆難免粗糙不精之憾,《香港基本法》中就有不少的製度漏洞,暴露出來的最大問題就是過分強調兩(liang) 製而虛化了一國,使得一國之原則在法律和製度上無法完全細化落實。香港已經回歸22年了,《基本法》隻有50年的法律時限,時間將近過半而23條立法竟然遲遲無法兌(dui) 現,以至於(yu) 香港成為(wei) 國際反華基地,長期逍遙法外。這次的《逃犯條例》本來也是正常的司法合作,卻被汙蔑為(wei) “送中”條款,刻意煽動港人對內(nei) 地的敵視情緒。香港的司法看似專(zhuan) 業(ye) ,亦為(wei) 港人引以為(wei) 傲,實則掌握在一群外籍法官手裏,對占中分子偏袒同情,對執法警察卻苛責有加,其政治傾(qing) 向性已經不言而喻,政治忠誠度更是可疑。香港的教育未完成去殖民化,缺乏國家認同感的培養(yang) ,以至於(yu) 滋生出一群97後的港獨青年。香港的媒體(ti) 被各種境外資本控製,片麵報道,濫用第四權,成為(wei) 反華分子的宣傳(chuan) 工具。

 

香港作為(wei) 自由港、國際性大都市,對外來移民一向秉持友好包容的態度,甚至過分大度地給予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以選舉(ju) 和被選舉(ju) 的政治權利。要知道,美國的永久性居民如果沒有加入美國籍,是不享有選舉(ju) 和被選舉(ju) 權利的,這隻能是公民才有的權利。結果這些外國人在中國的土地上反客為(wei) 主,不僅(jin) 當選立法會(hui) 議員,更借助這種政治身份從(cong) 事反華亂(luan) 港的顛覆活動,甚至揚言要把中國人趕出香港,可謂是恩將仇報。一群拿著英國海外公民護照(BNO)的人在英國都沒有投票權,卻要在中國的香港爭(zheng) 取雙普選的投票權,難道不是一件很可笑的事嗎?

 

香港回歸之後,在沒有去殖民化的情況下就馬照跑、舞照跳,為(wei) 今天的危機埋下了隱患。從(cong) 2003年的反23條立法,到2014年的占中運動,再到這次的反《逃犯條例》,中央政府受限於(yu) 《基本法》的權限,一直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而高度自治的特區政府更是在民意洶洶的情勢下缺乏敢於(yu) 擔當的政治決(jue) 斷力,管製權威大為(wei) 受損。中央與(yu) 特區兩(liang) 級政府的畏手畏腳、無所作為(wei) 隻能讓香港的問題久拖不決(jue) 、愈演愈烈,進而嚴(yan) 重影響了一國兩(liang) 製的運行質量。這種名義(yi) 上的一國、實質上的兩(liang) 製,不僅(jin) 阻礙了香港與(yu) 內(nei) 地的融合,更耽誤了香港在國家總體(ti) 戰略中的發展機遇。香港高度貧富分化的社會(hui) 結構、畸形不合理的經濟結構,也都借著一國兩(liang) 製、高度自治的金鍾罩得以延續,錯失了改革的可能。

 


鄧小平是戰爭(zheng) 曆練出來的領導人,故重視駐軍(jun) 權,但對法治尤其是英美法治畢竟是門外漢。北京最初設計的香港政製是行政主導體(ti) 製,相當於(yu) 英國港督體(ti) 製的直通車。但末任港督彭定康的政改破壞了舊有的體(ti) 製,使得香港體(ti) 製逐漸趨向三權分立,行政長官的權力與(yu) 昔日之港督早已不可相提並論。香港作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司法區,其最大的權威不是行政長官,而是終審法院,這是香港的法治決(jue) 定的。中央原以為(wei) 抓住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和駐軍(jun) 權就可以掌控大局,卻忽視了更為(wei) 重要的司法終審權,這是當時之中國領導人不熟悉現代法治治理體(ti) 係的結果,不必諱言。

 

中央雖然有在香港駐軍(jun) 的硬權力,但卻無法彌補在教育、司法、傳(chuan) 媒這三大領域之軟權力的喪(sang) 失。硬權力隻是非常狀態下的最後手段,一般不能輕易使用,軟權力才是更為(wei) 日常的治理工具。作為(wei) 經驗豐(feng) 富的殖民大國,英國人對殖民地的治理顯示了其老謀深算的一麵。他們(men) 每到一地就推廣英語教育,以培養(yang) 親(qin) 英的精英階層;同時推行英國的司法製度,為(wei) 殖民地確立法律規範,並使之產(chan) 生路徑依賴。即便後來英國人撤走了,英語教育和英式司法依舊是英國人控製前殖民地的兩(liang) 大繩索,以實現他們(men) 不在場的統治。比如英聯邦就是靠著這些文化和製度的暗樁維係起來的。對香港而言,缺乏國家忠誠的反對派議員,接受英語西化教育的青年學生,外國籍的法官,都成為(wei) 隱藏著這座城市裏的特洛伊木馬,而問題的根源就在於(yu) 《基本法》的漏洞太多。中國當年雖然以強硬的口氣收回了香港,但在中英談判過程中還是吃了狡猾的英國人不少的軟虧(kui) ,做出了許多過於(yu) 大方卻十分危險的讓步和承諾。

 

比如把司法終審權輕易地留給了香港,而且還是交到了一群洋法官的手裏,允許外國籍法官繼續掌握香港的司法權,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yan) 重褻(xie) 瀆,與(yu) 當年大清朝把海關(guan) 權交給外國人掌管沒什麽(me) 區別。從(cong) 法係上看,內(nei) 地是大陸法係,香港是英美法係,二者完全不同,但一個(ge) 是整體(ti) ,一個(ge) 是局部,不是並列關(guan) 係,而是中央與(yu) 地方的關(guan) 係。香港作為(wei) 司法特區應該納入到整個(ge) 中國的大陸法係之中,予以特殊地位之安排。終審法院本來可以成為(wei) 把局部之英美法係嵌入整體(ti) 之大陸法係的連接點,但由於(yu) 終審權留港,導致兩(liang) 個(ge) 法係失去了嫁接融合的機會(hui) 。終審權若在北京,香港的法院就可以援引北京的終審判決(jue) 而創立新的判例,實現英美法係與(yu) 大陸法係的有機融合,夯實一國的法治基礎。可如今香港司法援引的還是外國的英美法判決(jue) ,這無異於(yu) 繼續把英美視作香港的法律母國,而與(yu) 中國的法係毫不相幹。這正是一國兩(liang) 製的法治漏洞。故終審權問題看似事小,但關(guan) 係極大。97之前香港的終審權在英國上議院,回歸後本可以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這樣做不僅(jin) 有利於(yu) 維護中央的權威,還可以把司法終審權與(yu) 司法解釋權合一,從(cong) 而開創中國的司法審查製度,可謂一舉(ju) 兩(liang) 得。但很可惜的是,當初在製定《基本法》時,由於(yu) 國內(nei) 對依法治國的認識水平有限,缺乏這樣的深謀遠慮。

 

總體(ti) 來看,香港的一國兩(liang) 製是中英兩(liang) 國妥協的產(chan) 物,是一種名大於(yu) 實的低版本統一。英國人本來想以主權換治權,一計不成但又不甘心全部移交中國,於(yu) 是雙方折中,主權歸中國,治權留香港,除國防、外交事務之外,由不分國籍的本地精英組成一個(ge) 高度自治的維持會(hui) ,實際上是中英共治,中國在明處,英國在暗處。這種高度自治權甚至比聯邦製國家的州還要大,不僅(jin) 沒有換來香港對國家的感恩,反而刺激了某些人蠢蠢欲動的獨立野心。概言之,初期統一成本雖低,後期維護成本太高,而且還性能不穩定,香港的一國兩(liang) 製並不是性價(jia) 比最好的統一模式。

 


對台灣2.0版本一國兩(liang) 製的升級

 

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麵對香港一國兩(liang) 製的不足,正可以為(wei) 將來的台灣統一模式汲取教訓,少走彎路。台灣有台獨,香港有港獨,皆源於(yu) 去中國化的教育之失;台灣有對日據時代的留戀,香港有對港英時代的留戀,皆源於(yu) 去殖民化的工作不力。台灣與(yu) 香港麵臨(lin) 著很多相似的困境,若要避免重蹈覆轍,就很有必要對一國兩(liang) 製進行查漏補缺的升級改造,以優(you) 化其性能,提高其水平。

 

中國自古便有大一統的傳(chuan) 統,但不同於(yu) 秦以後的郡縣製統一模式,先秦的大一統恰是建立在封邦建國的分封製基礎之上的。大一統主要是指文化上、政治上的一統,大同不害小異,地方諸侯國在多元一體(ti) 的治理格局下有充分的空間保留自己的內(nei) 部自治。對於(yu) 中國這樣一個(ge) 疆域遼闊、人口眾(zhong) 多的超大規模社會(hui) 來說,基於(yu) 曆史、地理等因素的因地製宜永遠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原則之一。故一國兩(liang) 製甚至一國多製依然有其現實意義(yi) 。但這種基於(yu) 兩(liang) 製的地方自治應該有一個(ge) 限度,那就是不能夠危害到一國的完整性。中國整體(ti) 上是單一製,一國兩(liang) 製可以說是局部的聯邦製,是對單一製的補充,其自治權限不宜超過聯邦製下的州。北京曾給台灣開出比香港更優(you) 厚的統一條件,甚至允許台灣保留軍(jun) 隊,現在看來這些條件不利於(yu) 大一統的鞏固,需要重新檢討。

 

一國是兩(liang) 製之前提,兩(liang) 製不能成為(wei) 一國的障礙。基於(yu) 兩(liang) 製的地方自治隻能是中央權力之外的剩餘(yu) 權力。故為(wei) 了夯實一國之基礎,在原有的外交與(yu) 國防權力之外,中央保證大一統的權力勢必需要有所增加。

 

第一,統一的教育和文化。孔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le) 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le) 征伐自諸侯出。”征伐即國防權,禮樂(le) 則是教育文化權。台獨與(yu) 港獨其實都是文化教育失敗的結果。同為(wei) 中國人,就要有共同的曆史記憶,共同的文化傳(chuan) 承,共同的家國情懷。教育文化是統一的心理基礎,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ti) 建設的必要手段,不可任由地方分裂勢力以兩(liang) 製的名義(yi) 恣意妄為(wei) 。隻有統一的教育才能鑄造統一的國家民族認同,車同軌、書(shu) 同文乃是大一統的必然要求。

 


第二,統一的司法。即便是美國這樣的聯邦製國家,盡管各州的法律各不相同,但還是有統一的聯邦法院,全國的司法終審權和違憲審查權都在聯邦最高法院,而不是各個(ge) 州。港台雖然屬於(yu) 獨立的司法區,實行不同於(yu) 全國其他地方的法律,但其司法終審權一定要歸屬中央,不可留給地方,這是一國之司法主權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兩(liang) 製之下不同的法律體(ti) 係相互銜接嵌入的製度性安排,可以更好地實現法令一統與(yu) 一國兩(liang) 製的有機統一。另外,為(wei) 了維護國家的司法主權,兩(liang) 製地區的法官必須由中國人擔任,不得聘任外籍法官。

 

第三,統一的監察。兩(liang) 製地區雖然實行高度自治,但其高度並非無限高,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作為(wei) 單一製國家,中國任何地方的自治權從(cong) 法理上都是來自於(yu) 中央政府的授權,而不是其自有自足的。既然權源在中央,那麽(me) 中央便有針對自治地方的最高監察權,以監督其權力的行使情況。監察主要處理地方官員的瀆職、腐敗、權力濫用等職務犯罪行為(wei) ,不涉及政治問責。地方自治說到底是地方人民的自治,而不是地方官員的自治。對自治官員的有效監督不僅(jin) 不是對地方自治的侵害,反而是對人民自治的保護。同時自治地方的人民也可以通過向中央監察機關(guan) 的陳情、檢舉(ju) 、告訴,來製約地方政府的權力,以保障其公權公用。

 

第四,統一的國安。國家安全職責重大,與(yu) 國防密切相關(guan) ,非自治地方政府所能堪任。在各國諜戰交錯之大背景下,為(wei) 維護國家之整體(ti) 安全,中央國安部門應該具有在兩(liang) 製地區的落地執法權,相關(guan) 之全國性法律亦在兩(liang) 製地區直接適用。保證國家的統一與(yu) 安全相對於(yu) 地方的自治權具有法理上的優(you) 先性。

 

外交、國防、監察、國安,這四者是中央專(zhuan) 屬權力,而教育文化與(yu) 司法則是中央與(yu) 地方的共享權力,皆旨在夯實統一之基礎,防微杜漸,避免離心離德的獨立傾(qing) 向。與(yu) 此同時,立法、行政、財政、警察等則屬於(yu) 地方之自治權。如此一來,中央集權與(yu) 地方自治交錯並行,如經緯交織一樣,寓封建於(yu) 郡縣之中,實現向心力與(yu) 離心力的平衡,也即一國與(yu) 兩(liang) 製的均勢,進而發揮中央與(yu) 地方兩(liang) 個(ge) 積極性。

 

提到財政,當前之一國兩(liang) 製下中央不向香港征稅,這也是不對的,相當於(yu) 剝奪了香港人作為(wei) 國民的一份子為(wei) 大一統之國家建設做貢獻的機會(hui) 。中央即便少征也要象征性地在兩(liang) 製地區征稅,同時相應地開放兩(liang) 製地區的人民在參軍(jun) 、高考、報考國家公務員、戶籍遷徙、購房製產(chan) 等方麵與(yu) 內(nei) 地居民享有同等權利。除了居住地不同外,國家應該對兩(liang) 製地區的居民實行同一的國民化待遇,避免人為(wei) 的區隔對待,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國民融合與(yu) 國家認同。總之,大一統是我們(men) 的總體(ti) 目標,多元一體(ti) 是我們(men) 的製度框架,兩(liang) 製是我們(men) 的地方特色,而不能成為(wei) 阻礙一國之內(nei) 的人民相互交流的人為(wei) 障礙。

 

2019-8-30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