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灣】建立儒教組織勢在必行

欄目:意義理論
發布時間:2011-01-0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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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昌

作者簡介:王瑞昌,字乃徵,號米灣,西元一九六四年生,河南魯陽人,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文化與(yu) 傳(chuan) 播學院教授。長期主講儒學經典及中國哲學於(yu) 高校及民間公益文化機構。曾訪學北美、台灣,研習(xi) 人文,傳(chuan) 播儒學及中國文化。著有《陳確評傳(chuan) 》《追望儒風》等。




    有些朋友不讚成建立儒教組織,有一定理由, 如擔心儒教異化成利益集團等。但是恐怕不能因噎廢食。

    建立儒教組織的理據,本人認為(wei) 有以下幾點:

    第一,因應時代,與(yu) 時俱進。現代性的重大特征之一是組織化、法人化。傳(chuan) 統儒教的護持者除了民間儒士之外,還有朝廷,故即便沒有自己的組織也能保其不墜。現代社會(hui) ,如果沒有組織,就沒有法律上的人格,如此儒教要興(xing) 起,就無基礎。建立儒教組織,正是儒教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佛教、道教,在傳(chuan) 統也沒有“佛教協會(hui) ”、“道教協會(hui) ”這些組織。如今這些教有了組織,儒教也不是不可組織。
 
    第二,建立儒教組織,不是簡單的自貶為(wei) 與(yu) 其他教“並列”的地位。就儒教組織與(yu) 其他各教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都是一法人而言,就其都有活動的自由,起碼有消極自由而言,當然儒教是與(yu) 其他各教“並列”的。但是由於(yu) 儒教是本民族的大教,是民族精神之所寄,而且其教在性質上具有更大的入世向度,所以它應該有更突出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hui) 生活中應發揮更大的作用,享有更大的積極自由。就此而論,其地位又高出其他教。可以借用法律上的概念這麽(me) 理解:儒教與(yu) 其他各教,在“權利能力”上是一樣的,但是在“行為(wei) 能力”上有不同。在前者,是“並列”的;在後者,儒教是“首出”的。

    第三,建立儒教組織,能增加其外王功能。有朋友認為(wei) 建立儒教組織後,會(hui) 導致“外王”功能全部失去,實在不明所以。在現代社會(hui) ,隻有建立儒教組織,才能有從(cong) 事“外王”活動的基礎。不建立組織,連存在的法律基礎都沒有,如何從(cong) 事“外王”?比如,眼前的曲阜建教堂事件,如果有儒教組織,就能發揮更大作用。沒有組織,法律地位、教產(chan) 、傳(chuan) 道權統統無從(cong) 談起,“外王”幾乎全失。

    第四,建立儒教組織,不至於(yu) 損失“內(nei) 聖”。內(nei) 聖是各人自覺、個(ge) 體(ti) 生命之事。建立儒教組織,並不影響到個(ge) 體(ti) 修為(wei) 。

    第五,建立儒教組織,並不是要壟斷一切儒學活動,壟斷對儒家義(yi) 理的解釋權。不願意參加儒教組織, 可以仍按自己的方式從(cong) 事內(nei) 聖外王活動,仍保持民間的廣大活動空間。所以,建立儒教組織沒有那麽(me) 可怕。

    總之,建立儒教組織,勢在必行。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