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當國”時期的央地軍(jun) 政關(guan) 係析論
作者:張敏(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36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湖南大學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初三日辛醜(chou)
耶穌2019年9月1日
(《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內(nei) 容提要:央地軍(jun) 政關(guan) 係的明晰是現代國家建設的核心問題,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處理好中央與(yu) 地方的利益衝(chong) 突。
本文通過分析“袁氏當國”時期的軍(jun) 政危局及其原因,探究當時軍(jun) 政集權的實踐與(yu) 成效,剖析其失敗與(yu) 影響,進而思考民初袁氏軍(jun) 政集權成敗的曆史教訓:軍(jun) 事集權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經之路。
軍(jun) 事改革需要國家領導者和政治精英共同的智慧和經驗,進行長期的努力。後發現代化國家更需要在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前提下,進行央地適度分權,發揮中央與(yu) 地方兩(liang) 個(ge) 積極性,需要防止地方主義(yi) 的政治分裂,整合社會(hui) 資源,增強國家認同,其分權方式應通過法治化實現。
現代國家的大眾(zhong) 參與(yu) 要素要求充分發揮大眾(zhong) 的政治參與(yu) ,以大眾(zhong) 為(wei) 基礎的社會(hui) 團體(ti) 在中央與(yu) 地方之間形成緩衝(chong) 地帶,促進央地權力在法治框架內(nei) 良好運行。
關(guan) 鍵詞:央地軍(jun) 權關(guan) 係;現代國家建設;軍(jun) 政集權;袁世凱;
一、民國初年軍(jun) 政危局及其成因
民國初創,地方各省宣布獨立並先後建立了軍(jun) 政府。最先獨立的15個(ge) 省份中,由軍(jun) 人擔任都督的比例高達70%,最高軍(jun) 事領袖都督集軍(jun) 政、民政、財政大權於(yu) 一身。
中國傳(chuan) 統的中央集權被打破,走向地方分權。這些都督繼承了原先省政權力一元化傳(chuan) 統,集中全省軍(jun) 權與(yu) 民政(行政)權,形成對抗中央的強大地方合力。[①]
1912年年底省政府在自己轄區內(nei) 的財政權和人事任免權是很廣泛的。這些省維持著獨立或半獨立的地位。多數省政府不僅(jin) 不受北京的控製,而起還能積聚足夠的力量阻止下級行政單位分裂出去。形成有勢者問鼎中央,無勢者退保地方的局麵。
(袁世凱)
此外,袁世凱政府的行政用人權受到地方政府的抵製。1912年秋,袁世凱試圖行使任命各省文職官員的權力,但是被各省認為(wei) 是幹預省內(nei) 部事務的行為(wei) ,遭到了激烈的抵抗。彼時軍(jun) 政危局的成因如下:
首先,科舉(ju) 製的廢除使文官統治式微。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奉行文官之治,士為(wei) 四民之首,並結合科舉(ju) 製度進行文官統治,以文製武。
清末科舉(ju) 製的廢除切斷了士人進入政治體(ti) 係的途徑,士的地位一落千丈,傳(chuan) 統文官統治漸趨勢微,打破了中國傳(chuan) 統政治中的統治模式“民有、士治、民享”,而“新的職業(ye) 官僚養(yang) 成體(ti) 製缺乏,使政治係統的常規社會(hui) 來源枯竭,原來處於(yu) 邊緣的各新興(xing) 社群逐漸進據政統。”
故此,近代軍(jun) 人、職業(ye) 革命家等崛起。[②]在由傳(chuan) 統仕途向現代化仕途過渡過程中,軍(jun) 隊則成為(wei) 晉升的階梯。
其次,越是社會(hui) 動蕩時期,軍(jun) 人的作用越大。內(nei) 憂外患的政治背景下,軍(jun) 人地位得以提升。自太平軍(jun) 興(xing) 以來,地方軍(jun) 事勢力興(xing) 起,以湘軍(jun) 、淮軍(jun) 為(wei) 典型的各省督撫集軍(jun) 政大權與(yu) 民政大權於(yu) 一身。
清末中國曆“三千年未有之變局”,中國被裹挾到現代化進程中,麵臨(lin) 外敵入侵,有識之士著手變革,變革從(cong) 器物入手,進行槍炮船劍的生產(chan) 製作,發展洋務運動。特別是甲午戰後,為(wei) 救亡圖存,人們(men) 認識到強國之道在練兵,練兵在於(yu) 國民尚武。
梁啟超寫(xie) 作《中國之武士道》以喚起民眾(zhong) 尚武精神。清末權力中心下移,清政府1901年發布上諭,裁汰舊軍(jun) 製,編練新軍(jun) ,進行軍(jun) 事現代化建設。國家軍(jun) 事主義(yi) 得以強化,軍(jun) 人地位得以提升。
官方對軍(jun) 人地位的認可在1911年4月清廷的一份上諭得以體(ti) 現,“軍(jun) 人者,居國家最重之地,而亦為(wei) 國家最優(you) 遇者”,“國之強弱惟在軍(jun) 人,軍(jun) 人之強弱惟視士氣。”[③]
當時日本留學歸國,投身軍(jun) 界,成為(wei) 軍(jun) 事首領乃至軍(jun) 閥的很多。清末新政中編練新軍(jun) 、發展軍(jun) 事的政策,使得軍(jun) 人地位逐漸加強。
清末新政本來的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但是卻培養(yang) 了挖掘墳墓的新軍(jun) ,辛亥革命的成功得益於(yu) 新軍(jun) 力量的崛起,辛亥革命本身就是中央權力削弱、地方權力加強的體(ti) 現。而民初都督專(zhuan) 權,通過軍(jun) 事割據對中央政府造成威脅。
最後,辛亥革命終結了王朝統治,傳(chuan) 統權威不複存在,新的權威尚未有效形成,也沒有建立起相應的文人政治或政黨(dang) 政治,最原始的武力就成為(wei) 左右政局的重要力量。
各地設立了軍(jun) 政府,由各省都督掌握掌握軍(jun) 政大權。獨立後各地頒布的憲法文本中都規定了都督擁有軍(jun) 政大權,一般不受製約。
如1911年10月17日頒布的《中華民國軍(jun) 政府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軍(jun) 令、軍(jun) 務、參謀部自下級軍(jun) 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長以上,均由都督親(qin) 任”。第6條規定“凡發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屬都督之大權”。
1912年1月18日頒布的《蜀軍(jun) 政府政綱》第2條規定“蜀軍(jun) 軍(jun) 政府建都督府一,立正、副都督各一人,以總攬軍(jun) 務及凡百政務之大綱”。第6條規定“都督府為(wei) 蜀軍(jun) 軍(jun) 政府最高機關(guan) 。都督即為(wei) 其代表,軍(jun) 務、政務皆歸其主持”。
《廣西軍(jun) 政府組織約法》(具體(ti) 頒布時間不可考證)第3條規定“廣西政府(廣義(yi) 的)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務司與(yu) 議會(hui) 、法院構成之”。第23條規定“都督代表廣西政府,總攬政務”。類似規定廣泛存在於(yu) 《江西省臨(lin) 時約法》和《浙江軍(jun) 政府約法》等地方性憲法文本中。
麵臨(lin) 地方軍(jun) 事勢力強大的局麵,如何解決(jue) 軍(jun) 隊問題成為(wei) 袁世凱苦思冥想的要事,都督擅權非但“違背了值得稱頌的以文製武的傳(chuan) 統,而且還通過軍(jun) 事割據對中央政府造成威脅”。[④]
就任總統的頭幾個(ge) 月裏,袁世凱不得不默認地方權力的強大。1912年6月,袁世凱承認了所有省都督的合法地位。但各省都督提出的更多要求,一再擴大地方權力,中央權力向地方分散。為(wei) 了向中央聚集權力,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加強中央軍(jun) 政集權的措施。
二、袁氏軍(jun) 政集權實踐及其成效
麵對強大的地方軍(jun) 事主義(yi) ,國內(nei) 存在一股要求建立統一而集權的中央政府的訴求。1912年9月25日,北洋政府公布八項政綱,基本理念是采取中央集權主義(yi) ,以統一國家。
第一項政綱為(wei) “立國取統一製度”,第六項為(wei) “軍(jun) 事、外交、財政、司法、交通,皆取中央集權主義(yi) ,其餘(yu) 斟酌各省情形,兼采地方主義(yi) 。”第七項“迅速整理財政”,第八項“竭力調和黨(dang) 見,維持秩序,為(wei) 承認之根本。”基於(yu) 中央集權主義(yi) 理念,彼時軍(jun) 政界出現了軍(jun) 民分治和撤裁都督的呼聲。
首先,軍(jun) 民分治的呼聲高漲。1912年4月10日,黎元洪發布《致袁總統論軍(jun) 民當分治》的電文,指出軍(jun) 民合治的十三大害處,並指出對中央集權的危害,
即:“擁兵自重、易生反側(ce) ”“爭(zheng) 城奪地,內(nei) 訌不止”“割據一方,形同藩鎮”,稱隻有將軍(jun) 務和民政分開才能解決(jue) 督撫專(zhuan) 權,“民政長綜攬政綱,必須臧諸議會(hui) ,命諸政府。凡現設各司局,除路航郵電鹽稅海關(guan) 應劃歸政府,不立專(zhuan) 政。
司法獨立,直隸中央。其餘(yu) 之政,概歸民政長管轄,以一事權。財政一司,樽節核計。綜一省收支之款項,交會(hui) 議決(jue) ,而歲納其英,庶可以統一政權。維持國力。至每省定一都督,專(zhuan) 轄軍(jun) 隊,悉歸中央委任為(wei) 製。一除幹預政治。擅舉(ju) 軍(jun) 官之弊。”[⑤]
(黎元洪)
湖北省在黎元洪的帶領下率先施行了軍(jun) 民分治,袁世凱在《複黎副總統函》中稱,“軍(jun) 民分權,古今通義(yi) ”,“來電深鑒軍(jun) 人柄政之弊,擬將軍(jun) 務民政,厘然分途,自鄂首倡,以資表率。”[⑥]
隨後,袁世凱著手軍(jun) 民分治之事。對此,徐勇教授的評價(jia) 是,“其動機固然是針對革命暴動中活躍的軍(jun) 人政治現象,但其思想源流與(yu) 追求不乏文治主義(yi) 的傳(chuan) 統政治文化因素。”[⑦]
國民協會(hui) 共和黨(dang) 在《主張軍(jun) 民分治文》中主張軍(jun) 民分治,並把軍(jun) 民分治和中央與(yu) 地方財政分權結合起來,認為(wei) 中央與(yu) 地方財權的明確有利於(yu) 軍(jun) 民分治。
“都督統兵,省長理財,職權既分,責任尤重。或慮餉項無著,可請國務院就各省原有賦稅,指定某項劃歸中央,某項劃歸地方。不必問性質如何,但求合目前各省軍(jun) 事民事之實費,待國會(hui) 議決(jue) 分劃,再為(wei) 更正。
其屬之中央者,不準移充民事之用。如是,則本省有中央之收入,即都督有軍(jun) 事之費用。事實上既無窒礙,軍(jun) 民兩(liang) 政,自無不可分之理。”[⑧]
共和建設討論會(hui) 也支持軍(jun) 民分治,“軍(jun) 民分治,非僅(jin) 建國良方,蓋亦救亡要策。……軍(jun) 民一日不分治,則政治一日不統一。政治一日不統一,將民事一日不理。
民困一日不舒,民亂(luan) 一日不靖,然蕭牆伏蘖,外患交乘,大局不堪設想。蓋以法理論,軍(jun) 民以分治為(wei) 宜,以今日時勢論,軍(jun) 民尤以分治為(wei) 宜。”[⑨]
其次,撤裁都督的呼聲高漲。基於(yu) 對列強瓜分中國的危機意識,反對軍(jun) 閥、要求建立統一的集權政府的呼聲高漲。
時人指出國家統一的前提是裁都督,最為(wei) 典型的是李大釗。他指出“都督一日不裁,國權一日不振,民權一日不伸。”[⑩]並指出,解除軍(jun) 法、擁護憲法、鞏固國權、伸張民權、整頓吏治必須裁撤都督。
首先,解除軍(jun) 法不可不裁都督,都督是暫時的軍(jun) 職而非永久的政職。自辛亥革命到南京政府成立並宣布《臨(lin) 時約法》是軍(jun) 法時代;自宣布《臨(lin) 時約法》到宣布憲法是約法時代;現在國會(hui) 已經成立,憲法行將頒布,就已經由約法時代漸入憲法時代了。都督是軍(jun) 法時代的產(chan) 物,約法時代就應該軍(jun) 職退居本位,歸還政權。
其次,擁護尊嚴(yan) 憲法不可不裁都督,“跳梁違憲者,實不在總統,而在都督也,不在中央,而在地方也。且政府違憲,製以都督,都督違憲,又將奈何?都督而以抗拒中央為(wei) 能事,邦分離析,蕭薔構禍之媒也。”
第三,鞏固國權需要裁撤都督,“革命之初,各省宣告獨立,都督之權,殆皆自滿清政府攘奪而來者,故其實權在握,集政權、財權、兵權而一之,儼(yan) 然聯邦專(zhuan) 製君主也。
自由借債(zhai) ,自由加賦,收支動用,罔有準則,刮民肉血以自肥,削民脂膏以濟黨(dang) ,財政源流,紛如亂(luan) 絲(si) ……中央政令,不出都門,割據隱成,劃疆而守,此畛彼界,疼癢不關(guan) ,接壤鄰封,勢成敵國,外禍乘之,國其不永厥祀矣!”
第四,伸張民權不可不裁都督。“都督既可以上抗中央,從(cong) 而賤視其治下之民微若蟻蛭,淫威肆虐,為(wei) 所欲為(wei) 。!”
第五,整頓吏治不可不裁都督。“軍(jun) 興(xing) 以來,吏治日弛,上下推諉,百務俱廢。……此裁撤都督,更不可一日緩也!”
針對日益高漲的軍(jun) 民分治和撤裁都督的呼聲,立法機關(guan) 也展開了討論。1912年5月30日,農(nong) 林總長宋教仁在國務院會(hui) 議上,提議關(guan) 於(yu) 官製、行政、裁兵、理財的辦法,刊載於(yu) 1912年6月2日的《民立報》,主張實行軍(jun) 民分治,集中軍(jun) 政財政於(yu) 中央政府,並列出十二條相關(guan) 辦法,包括“都督改為(wei) 專(zhuan) 管軍(jun) 隊之官,直隸於(yu) 總統。
(宋教仁)
其任免及軍(jun) 餉均有中央政府主之”;“另設地方行政長官,隸於(yu) 內(nei) 務總長,其任免由總統,其行政費用由地方稅支辦”;“以清政府時代原有兵額為(wei) 度,裁汰軍(jun) 隊”;“裁兵時,軍(jun) 人可分別給以官銜並年金”。[11]
政治實踐中,也隨之出現了一係列加強中央軍(jun) 政集權的舉(ju) 措。第一,實行軍(jun) 民分治,削弱地方都督勢力。辛亥革命後,在獨立各省區中,一般由都督同時掌握民政和軍(jun) 政,被稱為(wei) “軍(jun) 民合治”。軍(jun) 民合治導致了督撫專(zhuan) 權,增加了地方對抗中央的能力。
為(wei) 了削弱集財權、軍(jun) 權於(yu) 一身的地方力量,袁世凱政府首先推行軍(jun) 民分治,以軍(jun) 民分治虛化都督權力,削弱軍(jun) 人對地方行政的影響。他提出“現當外官製未定之前,擬先變通辦法,所有南方各省一律添設民政長一缺,專(zhuan) 理民政,與(yu) 本地都督劃清權限”。
在實行軍(jun) 民分治的措施時,政府同時進行省製改革,袁世凱要求省製改革貫徹“軍(jun) 民分治”和中央集權的原則。在省製改革中,縮小行政區劃範圍,使地方各省的勢力分散。
1914年5月,北京政府正式公布省、道、縣官製,將省民政長改為(wei) 巡按使,並明確規定巡按使可監管轄巡訪營和警備隊。用文官兼管軍(jun) 務的辦法打破地方軍(jun) 事權力的集中,一方麵加強對地方軍(jun) 隊的監管,實現中央軍(jun) 事集權;另一方麵,避免帶兵長官與(yu) 地方行政權力結合,防止形成藩鎮坐大,形成割據之勢。
同時,一再申令全國陸海軍(jun) 務必服從(cong) 中央,發布禁止軍(jun) 隊參與(yu) 政治的命令。為(wei) 確立統一的地方政府係統,袁世凱宣布所有的地方政權必須按固定模式組成,頒布了建立文職人員考試製度的法令。
第二,撤裁都督,收回人事任命權。袁世凱繼任大總統後,確認了各省獨立的現狀,命令東(dong) 三省、直魯豫甘新疆等省按獨立省之例,將總督、巡撫一律改成都督,將谘議局改為(wei) 臨(lin) 時省議會(hui) 。隨後,通令各省維持現狀,不得自行選舉(ju) 都督。
1912-1913年各省督撫改為(wei) 都督、民政長,中央集權與(yu) 地方分權的爭(zheng) 論仍持續存在,最終爆發以湘、粵、贛三省為(wei) 主二次革命,袁世凱對之進行軍(jun) 事鎮壓,並解散了國民黨(dang) ,致使二次革命後省區地方勢力明顯衰退,除了西南六省,大部分地區由袁世凱政府占領並統一。
為(wei) 了進一步削弱地方勢力,袁世凱撤裁都督,收回人事任命權。袁世凱派心腹倪嗣衝(chong) 、龍濟光、李純取代國民黨(dang) 實力派所擁有的安徽、廣東(dong) 與(yu) 江西三省。
對於(yu) 南方的非袁派都督陳德全、孫道仁、譚延闓、蔡鍔、朱瑞、黎元洪予以撤換。為(wei) 了分割省級軍(jun) 事長官的權力,增設新的職位。1913年12月,袁世凱下令增設“護軍(jun) 使”職位,撤銷總統軍(jun) 事處,成立陸海軍(jun) 大元帥統率辦事處負責一切要政。
1914年6月30日,袁世凱將各省都督一律裁撤,並在北京設立將軍(jun) 府,安置閑散將軍(jun) ,以前的都督改稱為(wei) 將軍(jun) ,隻負責督理本省軍(jun) 務,至此,地方軍(jun) 事力量得以約束甚至重挫。
第三,省長簡任,廢除地方自治。省長簡任問題,即省長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還是民選的問題。民初關(guan) 於(yu) 省長任選問題展開了大討論,反對省長民選者認為(wei) ,省長民選會(hui) 破壞國家統一;反對省長簡任者認為(wei) ,省長簡任會(hui) 增強中央勢力而削弱地方政治勢力。
為(wei) 了削弱地方政治勢力,防止省長民選代表地方利益而威脅中央政府,袁世凱政府提出“省長簡任”,並規定在省製改革方案中。1914年2月3日,袁世凱通令全國,停辦各級自治會(hui) 。2月6日,下令停辦京師自治會(hui) ,2月28日,下令解散各省省議會(hui) 。
袁世凱政府軍(jun) 事集權舉(ju) 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萬(wan) 國競爭(zheng) 的時代,隻有具備強大的社會(hui) 資源汲取能力和調動能力的現代國家才能生存與(yu) 發展,而這樣的現代國家一定是現代集權國家。
在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上,無論采取何種權力分配製度,對軍(jun) 隊的籌備和軍(jun) 事戰略的謀劃無疑都應該屬於(yu) 中央政府。以強大的北洋軍(jun) 事力量做後盾,袁世凱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舉(ju) 措取得了一定成效。
第一,實施軍(jun) 民分治和裁軍(jun) 措施,加強中央軍(jun) 事權力,削弱了地方軍(jun) 隊的發展規模,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地方分裂勢力。
軍(jun) 民分治,以及巡按使管轄巡防營和警備隊等措施都加大了中央軍(jun) 事集權。段祺瑞讚同民初的裁軍(jun) 與(yu) 整軍(jun) ,以恢複地方秩序。1912年5月13日段祺瑞在參議院介紹軍(jun) 事改革規劃要點時,強調“消納軍(jun) 隊以恢複地方秩序,……總以解散後地方不至生種種危險為(wei) 斷。”[12]
第二,關(guan) 於(yu) 省長任選問題,高一涵指出省長的任選不是國家統一與(yu) 否的核心所在,職權分配才是影響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的核心所在。
“國家統一與(yu) 否乃法律上職權分配之問題,非形式上官吏發生之問題,果能使國權省權調劑適當,則即省長來之中央,既不能於(yu) 確定權限而外複有所增,然則省長即來自民間,又胡能於(yu) 確定權限製中,別有所減。”[13]
而省長簡任確實對於(yu) 中央軍(jun) 事集權有一定的助益,有利於(yu) 中央政府權威的建立,且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地方主義(yi) 的發展。
最後,一個(ge) 國家隻有放在世界中,麵對外敵時,才能體(ti) 現其本質。在國際上,袁世凱政府比南京臨(lin) 時政府獲得了更多的支持。通過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舉(ju) 措,央地權力聚散關(guan) 係在形式上體(ti) 現為(wei) 正常化,呈現為(wei) 權力聚集趨勢。
二次革命後,省區地方勢力明顯衰退,反對袁世凱中央集權的呼聲也漸趨減少。南方各省雖然處於(yu) 袁世凱的勢力範圍之外,但是各省也基本上實現了內(nei) 部的統一。袁世凱通過武力控製了北方的省,在這些省內(nei) 實現了政治權威的統一。
三、袁氏軍(jun) 政集權的失敗與(yu) 影響
民初的中央政府軍(jun) 事改革旨在加強中央軍(jun) 事權力,削弱地方軍(jun) 事權力,其集權措施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反對。中央軍(jun) 事集權不僅(jin) 沒有實現權力聚集,反而加強了中央與(yu) 地方之間的矛盾,使央地權力關(guan) 係處於(yu) 緊張狀態,並最終導致二次革命的爆發,使中央集權與(yu) 地方分權主張者的鬥爭(zheng) 達到最高。
當時的韓玉辰議員對護國運動的評價(jia) 是,“西南起義(yi) 表麵上雖為(wei) 反對帝製,實亦中央與(yu) 地方、集權與(yu) 分權之爭(zheng) 而已。”[14]
就此而言,袁世凱的中央軍(jun) 事集權改革並沒有達到預期目的。袁之後因缺乏一個(ge) 強有力的領袖形成政治均勢最終導致軍(jun) 閥割據局麵,也證明了袁世凱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失敗。
對軍(jun) 民分治方案,地方都督和革命派大多持反對態度。第一個(ge) 表示反對的是江西省都督李烈鈞,他於(yu) 1912年4月18日發表通電強調,革命有軍(jun) 政—約法—憲政三時期,革命後進行改革的前提是“兵權保秩序”,“都督一官應統攬一省之治權”。
廣東(dong) 都督胡漢民在5月25日發表通電,指出,當前中國內(nei) 治尚待完善,不能驟然實行軍(jun) 民分治,將權力集中於(yu) 中央,而應給以後集權留有餘(yu) 地。為(wei) 此,他提出了“有限製的集權說”,即將立法、司法兩(liang) 權集中於(yu) 中央,行政權則應適當授權於(yu) 各省,留待將來集權。
對此,李烈鈞、安徽都督柏文蔚等立即響應,並與(yu) 各省都督聯絡,互通聲氣,以共同抵禦袁世凱的軍(jun) 民分治。[15]
(蔡鍔)
蔡鍔也反對軍(jun) 民分治,認為(wei) 都督民政長分立與(yu) 督撫並設無太大區別,“軍(jun) 事區域當視地方形勢為(wei) 之區劃,而不能與(yu) 行政區域同其範圍,故每省設一都督,一民政長,其製必不能久存。”[16]
九省都督聯合發表《反對軍(jun) 民分治文》,認為(wei) “軍(jun) 民分治”是和平時代的規範製度,在當前非常的政治時代不可輕易實行軍(jun) 民分治。
“但按之各省目下情形,則有驟難奉行者,蓋欲行軍(jun) 民分治,有先後須籌辦者三事。”即:一,劃定國稅與(yu) 地方稅,且國稅收入,足供軍(jun) 餉全額之支出;二,地方警察,普及全國且有效運行;三,國基穩定,不受宗社黨(dang) 煽動影響。
原因在於(yu) :第一,軍(jun) 興(xing) 以後,兵餉銳增,兵餉支出占各省總支出的80%,少的也要占到60%-70%,正因為(wei) 當前財政軍(jun) 事屬於(yu) 一人,都督審時度勢,才勉強維持。
第二,現在各省秩序尚未恢複,治理社會(hui) 治安本來屬於(yu) 民政範疇,但因地方警察尚未設置周全,不得不借助於(yu) 地方軍(jun) 隊維持秩序。軍(jun) 政民政屬於(yu) 一人才能收指臂之用。若二者分立,則相互牽製,不能迅速赴戎機。
第三,民國初創,要警惕宗社黨(dang) 的反動行為(wei) ,這需要軍(jun) 民一體(ti) ,防止宗社黨(dang) 和軍(jun) 隊勾結。因此,在當前國家秩序尚未穩定,外患步步相逼的情形下,更需要內(nei) 外相互扶持,不可再起紛爭(zheng) 引起禍亂(luan) 。“在中央宜審慎事勢,勿輕立窒礙難行之製度,各省宜以扶植中央信用為(wei) 主旨。”[17]
四川軍(jun) 政界發表《致大總統及各機關(guan) 論軍(jun) 民分治》,表示反對,“四川軍(jun) 民兩(liang) 政,有礙難分劃者,當邀大鑒論等反複細思。”舉(ju) 出地方安全、維持軍(jun) 隊、經營藏衛、聯絡成渝等理由,以示“四川特有之關(guan) 係”。[18]現實中各省都督實際並未采取軍(jun) 民分治,而大都集地方行政和軍(jun) 權於(yu) 一身。
袁氏軍(jun) 政集權最終失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袁世凱政府缺乏合法性基礎。中國傳(chuan) 統曆史上的皇帝是權力和權威一體(ti) 的,合法性的基礎建立在傳(chuan) 統權威的基礎上,而民初時的中央政府合法性問題存在爭(zheng) 議,袁世凱一方認為(wei) 是基於(yu) 清帝遜位,革命黨(dang) 人認為(wei) 政府的合法性基於(yu) 革命,最終袁世凱政府雖然在權力角逐中獲勝,取得權力,但是卻難以具有權威。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hui) 開幕)
對於(yu) 清帝遜位詔書(shu) ,後人認為(wei) 袁世凱的權力基於(yu) 清帝授權,來源於(yu) 權力轉移,其實既然革命推翻了帝製,那麽(me) 皇帝的遜位詔書(shu) 怕是很難存在效力。
第二,地緣政治的影響,地方抵製中央的行政聯係。基於(yu) 路徑依賴原理,中央政府的滲透性危機在袁世凱時期仍然存在。同時,地緣政治是中央政府存在滲透性危機的另一個(ge) 重要原因,自太平興(xing) 軍(jun) 以來,作為(wei) 獨特的地理、文化和行政區域,省的地方勢力日益增強,逐漸擺脫中央政府的控製。
在加上“中國南方和北方之間在天氣、經濟和曆史上難以消除的差別”。[19]南北方的共識型認同度比較低,使袁氏當國時期的中央政府仍然存在滲透性危機。政府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貫徹到地方。
出於(yu) 對袁世凱的不信任,有些省拒絕並抵製恢複與(yu) 中央的行政聯係。邊遠地區的省,如外蒙古和西藏,更是有脫離中國政府的傾(qing) 向。
第三,袁世凱中央軍(jun) 事集權有個(ge) 人目的,遭到地方勢力的抵製。中央軍(jun) 事集權是為(wei) 了增強中央政府權威,維護國家統一而為(wei)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袁世凱政府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過程中卻夾帶了私人目的,裁撤都督被用作對付國民黨(dang) 派的工具。
1913年5月17日,袁世凱下令剝奪黃興(xing) 陸軍(jun) 上將軍(jun) 銜。6月,袁世凱以李烈鈞、胡漢民、柏文蔚曾於(yu) 5月5日通電反對“善後大借款”,不服從(cong) 中央為(wei) 借口,下令撤了他們(men) 的職。因此,袁世凱裁撤都督的行動遭到抵製。
第四,帝製選擇是促使其中央集權措施最終失敗的根本原因。民國初年,適應社會(hui) 各界加強中央集權的政治訴求,加強中央軍(jun) 事集權,有一定合理之處。
特別是試圖通過中央軍(jun) 事集權實現國富民強,擺脫列強奴役的局麵。但是袁世凱卻利用中央軍(jun) 事集權實現個(ge) 人集權,帝製的選擇違背了曆史發展潮流。
袁氏軍(jun) 政集權失敗帶來了重要的影響。首先,地方勢力的反彈,聯邦製、地方自治在理論和實踐得到了進一步發展。軍(jun) 民分治和裁撤都督的行為(wei) 招致地方勢力不滿甚至抵抗行為(wei) 。特別是二次革命失敗後,袁指斥國民黨(dang) 人“貌襲聯邦各製,以遂其破壞統一之狡謀”。
以後,袁氏大權獨攬,各省政權多被北洋係宰製,國民黨(dang) 被取締,其他黨(dang) 派的活動也受到限製,引起了人們(men) 的普遍不滿。袁世凱對國民黨(dang) 采取的暴政,激起了思想輿論界的反彈,就連以前抵製聯邦製的進步黨(dang) 人也進而轉變為(wei) 主張擴大各省的自治權。
其次,地方主義(yi) 進一步發展為(wei) 軍(jun) 閥主義(yi) 。袁世凱試圖通過軍(jun) 人政治的手段扭轉自清末以來的政治分裂態勢,但是最終並沒有解決(jue) 政治權威問題。而袁世凱在對民主共和製失望後,回歸傳(chuan) 統集權的帝製之路,其背離民國法統的行徑招致全國的反對。
在袁之後,呈現政治力量多元化和軍(jun) 事力量均勢化的局麵,各地方實力派均以統一中國為(wei) 借口,對抗中央,最終走向軍(jun) 閥割據,央地權力關(guan) 係呈現為(wei) 無序狀態。
“軍(jun) 閥之間的鬥爭(zheng) 、國會(hui) 內(nei) 部政治家的鬥爭(zheng) 和軍(jun) 閥與(yu) 政治家的鬥爭(zheng) 等經曆了一係列的階段,其總的趨勢是國會(hui) 的不斷削弱和國家的分裂。”[20]
最後,央地權力聚散關(guan) 係由權力聚集轉變為(wei) 權力分散狀態。在袁氏當國時期,基於(yu) 袁世凱個(ge) 人強勢的個(ge) 性及其采取的一係列的中央集權舉(ju) 措,一定程度上遏製了地方勢力的發展,防止了國家的進一步分裂,央地權力聚散關(guan) 係表現為(wei) 權力聚集狀態,呈現出一種好的發展麵向。
但是,在袁氏背離了法統,中央軍(jun) 事集權失敗後,反而招致了地方勢力的反彈,使央地權力聚散關(guan) 係呈現為(wei) 由權力聚集趨勢轉變為(wei) 權力分散狀態。一定程度上,袁氏的軍(jun) 事集權措施加劇了地方對中央的離心力。
四、袁氏軍(jun) 政集權的曆史殷鑒
百年後再審視袁氏軍(jun) 政集權,最值得後人思考如何處理現代國家建設和軍(jun) 事集權的關(guan) 係。姑且無論其成敗,但就其在現代國家建設中繼續軍(jun) 事改革與(yu) 集權的指向而言,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國家在立憲建國中具有獨立自主性,中央軍(jun) 事集權是現代國家建設的核心所在。現代國家建設以政府能力為(wei) 前提,能力薄弱的政府不能有效應對複雜的國內(nei) 外政治局勢。
“經濟發展和政治能力都需要製度基礎的不斷創建”,[21]而政府能力一般是指中央政府的能力,中央政府能夠超越地方利益,致力於(yu) 國家整體(ti) 發展。
中央政府能力一般體(ti) 現在行政能力、財政能力和軍(jun) 事能力等方麵,中央軍(jun) 事能力的提高直接決(jue) 定了現代國家建設的效率,因此,一般的民主國家都是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國家。
集權是成功實現現代化的前提,軍(jun) 事集權對於(yu) 現代國家建設無疑是重要的。“國家相對於(yu) 支配階級具有自己獨立的自主性”。[22]
其次,轉型期的軍(jun) 事實力是政治博弈中的核心,軍(jun) 事力量的建設應長期堅持。袁世凱中央軍(jun) 事集權措施得以開展的一個(ge) 重要原因是,在辛亥革命後革命派對形勢判斷失誤,解散了軍(jun) 隊。
革命派基於(yu) 理想主義(yi) ,對革命成功後的形勢判斷失誤,拋卻革命建設,缺乏對北洋軍(jun) 閥構成製衡的軍(jun) 事力量。孫中山認為(wei) 民族、民權已經成功,應進行民生主義(yi) 建設。
自臨(lin) 時大總統任上解職,就投入發展實業(ye) ,進行鐵路建設。而臨(lin) 時政府北遷後,革命派的領導人之一黃興(xing) 任南京留守,掌握著數十萬(wan) 軍(jun) 隊,本來可以對袁世凱軍(jun) 事力量形成一定的製約,但他在不到3個(ge) 月的時間內(nei) ,匆匆撤裁了南方數十萬(wan) 軍(jun) 隊。
(二次革命形勢圖)
出發點是維護國家統一,認為(wei) 統一政府既然已經成立,就不能留南京留守府的軍(jun) 隊,致使南北方相互猜疑,損害國家統一。且“將來政治競爭(zheng) ,但能以政見相折衝(chong) ,不願以武力相角逐。”[23]
到1912年5月31日,袁世凱趁機裁撤了南京留守府,自此以後,革命派失去了軍(jun) 事實力,而袁世凱北洋派的軍(jun) 事實力形成了獨大局麵。究其原因,汪朝光認為(wei) “他們(men) 受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影響,自覺功成身退為(wei) 政治家之理想境界”。[24]
而今天看來,國家軍(jun) 事力量的建設是一項應予長期堅持的事業(ye) 。百年前的國家轉型期中軍(jun) 事實力是政治博弈的核心,百年後的今天,我國仍處於(yu) 轉型期,在世界列國競爭(zheng) 的時代,中央軍(jun) 事力量的建設不可輕言放棄。
最後,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處理好中央與(yu) 地方的利益衝(chong) 突,軍(jun) 事集權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經之路,軍(jun) 事集權能夠使國家在國際競爭(zheng) 中具有實力保障,同時,使國家能夠防止地方主義(yi) 的政治分裂,整合社會(hui) 資源,增強國家認同。
後發現代化國家更需要在中央軍(jun) 事集權的前提下,進行央地適度分權,其分權方式應通過法治化實現。使地方政府積極參與(yu) 國家治理,發揮中央與(yu) 地方兩(liang) 個(ge) 積極性。
現代國家的大眾(zhong) 參與(yu) 要素要求充分發揮大眾(zhong) 的政治參與(yu) ,以大眾(zhong) 為(wei) 基礎的社會(hui) 團體(ti) 在中央與(yu) 地方之間形成緩衝(chong) 地帶,促進央地權力在法治框架內(nei) 良好運行。民初袁氏政府軍(jun) 事集權成敗告訴我們(men) ,軍(jun) 事改革需要國家領導者和政治精英共同的智慧和經驗,進行長期的努力。
注釋:
[①] 劉峰搏:《從(cong) 地方軍(jun) 係的發展看民國時期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的演變》,《社會(hui) 科學輯刊》2004年第6期。
[②] 羅誌田:《中國文化體(ti) 係之中的傳(chuan) 統政治統治》,《戰略與(yu) 管理》1996年第3期。
[③] 熊誌勇:《從(cong) 邊緣走向中心:晚晴社會(hui) 變遷中的軍(jun) 人集團》,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頁。
[④] 馮(feng) 兆基:《軍(jun) 事近代化與(yu) 中國革命》,郭太風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4頁。
[⑤] 黎元洪:《致袁總統論軍(jun) 民當分治》,《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2頁。
[⑥] 袁世凱:《複黎副總統函》,《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3頁。
[⑦] 徐勇:《近代中國軍(jun) 政關(guan) 係與(yu) “軍(jun) 閥”話語研究》,中華書(shu) 局2009年版,第180頁。
[⑧] 國民協會(hui) 共和黨(dang) :《主張軍(jun) 民分治文》,《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6頁。
[⑨] 共和建設討論會(hui) :《主張軍(jun) 民分治文》,《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6-2047頁。
[⑩] 李大釗:《裁都督橫議》,《民立報》1913年6月1日。
[11] 《關(guan) 於(yu) 官製行政裁兵理財之辦法》,《宋教仁集》,中華書(shu) 局2011年版,第398-399頁。
[12] 轉引自徐勇:《近代中國軍(jun) 政關(guan) 係與(yu) “軍(jun) 閥”話語研究》,中華書(shu) 局2009年版,第181頁。
[13] 高一涵:《省權與(yu) 省長》,《憲法公言》1916年11月20日,第8頁。
[14] 吳宗慈:《中華民國憲法史》,於(yu) 明等點校,法律出版社2103年版,第345頁。
[15] 穀麗(li) 娟:《中華民國國會(hui) 史》,中華書(shu) 局2012年版,第379-380頁。
[16] 《致袁世凱及各省都督電》,《蔡鬆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98頁。
[17] 九省都督:《反對軍(jun) 民分治文》,《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7—2049頁。
[18] 四川政界軍(jun) 界:《致大總統及各機關(guan) 論軍(jun) 民分治》,《民國經世文編》,北京圖書(shu) 館出版社2006年版,第718頁。
[19] 費正清主編:《劍橋中華民國史》,章建剛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頁。
[20] 費正清主編:《劍橋中華民國史》,章建剛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6頁
[21] 傑克曼:《不需暴力的權力——民族國家的政治能力》,歐陽景根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頁
[22] 西達·斯考切波:《國家與(yu) 社會(hui) 革命》,何俊誌等譯,上海世紀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頁。
[23] 湖南社會(hui) 科學院:《黃興(xing) 集》,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141頁。
[24] 汪朝光:《民國的初建(1912-1923)》,鳳凰出版傳(chuan) 媒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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