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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向晨作者簡介:孫向晨,男,西元1968年生,上海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複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院長。著有《論家:個(ge) 體(ti) 與(yu) 親(qin) 親(qin) 》《麵對他者:萊維納斯哲學思想研究》《走進希臘化羅馬時期的哲學》《論洛克政治哲學的神學維度》《利維坦中神學與(yu) 政治的張力》等。 |
公民宗教之於(yu) 公共領域的必要性及其三個(ge) 版本
作者:孫向晨(哲學博士,複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哲學學院院長。)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基督教思想評論》第21輯,許誌偉(wei) 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8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八月初六日乙卯
耶穌2017年9月25日
摘要:“公民宗教”與(yu) “公共領域”是兩(liang) 個(ge) 完全不同的社會(hui) 哲學概念,卻有一個(ge) 共同點,它們(men) 都是在社會(hui) 層麵上帶有政治功能的概念。“公共領域”對政治權力帶有批判性質。而“公民宗教”更多的是維護政治的認同。托克維爾、羅伯特·貝拉與(yu) 盧梭,形成了三種從(cong) 強到弱的“公民宗教”的版本,他們(men) 各自表達出“公民宗教”之於(yu) “公共領域”的必要性,某種弱版本的“公民宗教”概念在文化多元主義(yi) 的現代社會(hui) 中,既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同時也成為(wei) “公共領域”的某種價(jia) 值底色,這對於(yu) “公共領域”的健康展開是必要性。
關(guan) 鍵詞:公民宗教、公共領域、施米特、托克維爾、貝拉與(yu) 盧梭
“公民宗教”與(yu) “公共領域”是兩(liang) 個(ge) 完全不同的社會(hui) 哲學概念,卻有一個(ge) 共同點,它們(men) 都是在社會(hui) 層麵上帶有政治功能的概念。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是在社會(hui) 層麵,公民參與(yu) 公共事務的領域,通過公民間理性的思想交流,形成某種社會(hui) 共識,提供公民的共同利益,“公共領域”的公眾(zhong) 意見始終對政治權力帶有批判性質,國家權力被認為(wei) 是公共領域的主要對手。與(yu) 此不同,“公民宗教”雖然也是公民之於(yu) 公共事務的價(jia) 值關(guan) 聯,但這個(ge) 概念更多的是維護政治認同的功能而不是批判作用。“公民宗教”不同於(yu) “公共領域”之於(yu) 政治的作用,筆者認為(wei) ,托克維爾、羅伯特·貝拉與(yu) 盧梭,形成了三種從(cong) 強到弱的“公民宗教”的版本,在某種意義(yi) 上他們(men) 各自表達出“公民宗教”之於(yu) “公共領域”的必要性。某種弱版本的“公民宗教”概念在文化多元主義(yi) 的現代社會(hui) 中,既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同時也成為(wei) “公共領域”的某種價(jia) 值底色。在這樣一個(ge) 多事之秋,在觀念價(jia) 值極為(wei) 衝(chong) 突的時代,重提“公民宗教”與(yu) “公共領域”的問題有著極為(wei) 重要的現實意義(yi) 。
一、公共領域的自由主義(yi) 特征及施米特式的疑慮
“公共領域”被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界定為(wei) 非官方的社會(hui) 領域,與(yu) 純私人領域相區別,也與(yu) 國會(hui) 、法院以及各行政部門區分開來。2哈貝馬斯在確立“公共領域”理論時非常明確地點明了其中的自由主義(yi) 特征。曆史上,從(cong) 洛克到密爾都基於(yu) 私人的自主權,論證了思想與(yu) 言論自由之於(yu) 現代社會(hui) 的重要性,他們(men) 尤其強調運用理性的方式,以及對於(yu) 政治權力的限製。這些思想都被哈貝馬斯承繼下來,並表達在“公共領域”的概念中。隨著西方現代社會(hui) 的邁進,各種有組織的私人構成了各種公眾(zhong) 群體(ti) ,代替單個(ge) 個(ge) 體(ti) ,在公共領域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無論是早期的自由個(ge) 體(ti) ,還是更加組織化的個(ge) 體(ti) ,在公共領域內(nei) ,哈貝馬斯都特別強調一種理性的、自由的公共表達。
在哈貝馬斯的劃分中,私人的天地首先要與(yu) 公共權力領域相區分,在私人的天地中還可以區分出私人領域與(yu) 公共領域。3私人領域包括狹義(yi) 上的市民社會(hui) ,也就是商品交換、社會(hui) 勞動的領域以及資產(chan) 階級知識分子狹小的內(nei) 心世界;公共領域,尤其是政治的公共領域則以公眾(zhong) 輿論為(wei) 媒介對國家和社會(hui) 的需求加以調節。但正如哈貝馬斯自己所言,這樣的區分難免簡單化了,資產(chan) 階級知識分子的內(nei) 心世界從(cong) 來不完全是一個(ge) 私人領域,內(nei) 在的私人意見同樣會(hui) 有巨大的社會(hui) 效應。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在《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中曾把霍布斯對於(yu) “內(nei) 與(yu) 外”的區分,也就是內(nei) 心信仰與(yu) 外在認信或行為(wei) 之間的區分看作現代政治的死穴。他認為(wei) 霍布斯這種內(nei) 外之別終將導致利維坦也即國家的死亡,霍布斯專(zhuan) 權主義(yi) 的理論可謂百密一“疏”,主權者的權力在國家的各個(ge) 方麵可謂密不透風,但仍有一“疏”,這個(ge) “疏”就是這個(ge) 內(nei) 外之別所造成的漏洞。施米特按照霍布斯的邏輯,將國家的本質視作一部機器,國家動用全部力量(權力)服務於(yu) 其基本職能,就是為(wei) 臣民提供保護,而臣民的首要義(yi) 務就是服從(cong) 。國家在價(jia) 值上則保持一種中立,這是卡爾·施米特從(cong) 霍布斯“利維坦”中引申出來的機器意象,現代自由主義(yi) 所理解的國家理論就是這樣一種價(jia) 值中立的統治技術的工具。這個(ge) 機器具有現代技術所具有的準確而精密的功效,它獨立於(yu) 任何價(jia) 值觀念。
霍布斯的《利維坦》雖然強調國家至上,在國家層麵上決(jue) 定一切宗教和價(jia) 值內(nei) 容。但通過內(nei) 外之別,霍布斯仍然保留了個(ge) 人信仰的內(nei) 在自由。個(ge) 人內(nei) 心的信或不信,隻能任由臣民根據自己的內(nei) 心來決(jue) 定,任由他們(men) 在心中保留自己的價(jia) 值判斷。一旦涉及到公開認信或行為(wei) 時,私人判斷則完全無效,應交由公共權力來裁決(jue) 。施米特認為(wei) 由此私人與(yu) 公共,信仰與(yu) 外在認信或行為(wei) 之間的區別被霍布斯引進利維坦,引進現代國家。
國家指定宗教的崇拜準則,而且公民必須遵守,這種對價(jia) 值觀念的尊重隻涉及外在認信,不涉及內(nei) 在思想。這是現代社會(hui) 關(guan) 於(yu) 思想自由觀念的秘密起源,也是現代自由主義(yi) 的核心觀念,施米特認為(wei) :“這是現代個(ge) 人主義(yi) 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以及作為(wei) 自由憲製標誌的個(ge) 人自由和良心自由在法學建構上的開端。”4針對這一自由主義(yi) 立場,施米特認為(wei) 其在政治上有極為(wei) 嚴(yan) 重的後果,因為(wei) 一旦保留這樣的內(nei) 在自由,每個(ge) 人紛亂(luan) 的價(jia) 值觀念終將最終導致國家機器的崩潰,他由此得出悲觀結論:“將私人的思想和信仰自由這個(ge) 保留條件納入政治體(ti) 係。這成了死亡的種子,從(cong) 內(nei) 部毀滅了強大的利維坦,並殺死了這個(ge) 有朽的上帝。”5
在施米特看來,如果公共權力隻想保持其在公共領域的權力,當國家像霍布斯所設想的那樣,隻是把信仰趕入個(ge) 體(ti) 私人內(nei) 心領域,或者說,隻是把價(jia) 值觀念看做純粹私人選擇時,那麽(me) 一種沉默的、安靜的反作用力就會(hui) 在內(nei) 心茁壯成長。外在力量看似強大,但在這種內(nei) 外之別中,內(nei) 在對外在具有優(you) 越性。價(jia) 值觀念是人生的“意義(yi) 係統”,是人們(men) 行為(wei) 的指導原則,內(nei) 在的思想由此可以成為(wei) 一種馬克思所說的“物質力量”,看似私人的價(jia) 值觀念因此獲得了對統治者主導的公共世界的優(you) 先性。施米特敏銳地看到在自由主義(yi) 社會(hui) 中,人民在價(jia) 值觀念上的紊亂(luan) 最終必定會(hui) 導致公共和外在的權勢因其空心化而喪(sang) 失生命力。當一個(ge) 社會(hui) 的價(jia) 值觀念隻是因為(wei) 國家的權威而沒有人民的內(nei) 在信仰時,這個(ge) 社會(hui) 離土崩瓦解也就不遠了。施米特的警告顯然來自德國魏瑪共和國的危機。在自由主義(yi) 國家中立的姿態下,各種相互對立,各持一端的價(jia) 值形態不斷湧現,最終導致共和國的瓦解。我們(men) 由此看到了施米特對於(yu) 魏瑪共和國的失望以及走向納粹的思想基礎,他深切地看到了現代自由主義(yi) 的內(nei) 在困境,它會(hui) 使國家的價(jia) 值觀念空心化,並導致國家的瓦解;但施米特追求的是將內(nei) 在與(yu) 外在完全接連起來的極權政治,由國家來掌控一切。這種被稱為(wei) 極權主義(yi) (totalitarian)的政治,其危險性同樣不言而喻。尤其是經過納粹德國的教訓之後,更為(wei) 世人唾棄。
卡爾·施米特的疑慮似乎已經過去了,二戰後歐洲民主國家的建立完全唾棄了極權主義(yi) 政治,建立了民主社會(hui) 的價(jia) 值認同。但“9·11”事件爆發,查理漫畫周刊的事件,巴黎恐怖事件事實上以另一種方式向這個(ge) 自由主義(yi) 所設想的現代世界提出了挑戰。這種危機超越了施米特在“民族國家”範疇內(nei) 的擔憂,超越了施米特在政治範疇內(nei) 的擔憂,而是在世界範圍內(nei) 再一次再現了施米特式的疑慮,甚至成為(wei) 世界市民社會(hui) 中必須麵對的問題。那種內(nei) 心信仰不僅(jin) 僅(jin) 是信念,更可以轉化為(wei) 行動,並由此對於(yu) 現代自由主義(yi) 的世界造成極大破壞,這種危險的到來不僅(jin) 存在,而且愈發緊迫。因此,我們(men) 可以說,施米特的疑慮在更寬泛的意義(yi) 上對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同樣有效。這也是哈貝馬斯近些年來開始轉而高度關(guan) 注宗教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及其宗教的轉向
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在現代接續了自由主義(yi) 的理論傳(chuan) 統。施密特所說的“內(nei) 外之別”的困境,同樣會(hui) 表現在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的領域中。在今天,價(jia) 值觀念,尤其是帶有信仰基礎的價(jia) 值觀念愈發衝(chong) 突的時刻,哈貝馬斯早年提出的“公共領域”,顯得極為(wei) 綿軟無力。在他那裏,宗教並不是“公共領域”的構成內(nei) 容,而是“私人自律的領域”。6哈貝馬斯的理由是,宗教乃是非理性的,是封閉性的,其與(yu) 公共領域理性、開放的要求相去甚遠;加入一種宗教團體(ti) ,更多意味著退出了“公共領域”,而不是學習(xi) 如何參與(yu) 公共對話和交流。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哈貝馬斯的闡述忽視了宗教在公共領域形成時的重要作用,在這個(ge) 形成公共領域的時代,宗教話語即便不是唯一也是一個(ge) 人們(men) 用來界定和討論公共領域問題占主導地位的工具。”7其實何止“公共領域”的形成時代,即便現代,宗教作為(wei) 一種價(jia) 值形態依然在“公共領域”中發揮著巨大影響。因此,現實世界的狀況促使哈貝馬斯的思想發生了根本變化。在曆史上,他看到“美國的宗教團體(ti) 始終充滿活力,由宗教凝聚在一起的美國民眾(zhong) 一如既往積極投身於(yu) 宗教活動,與(yu) 此同時美國卻處在現代化建設的前沿。”8在現實中,宗教問題越來越嚴(yan) 重,也使他在上世紀90年代中開始討論起宗教問題,尤其是“公共領域裏的宗教”。哈貝馬斯要在“公共領域”中重新把宗教的認知納入進來,但同時他依然不想違背自由主義(yi) 世界觀中價(jia) 值中立原則。
因此,“公民宗教”問題之於(yu) 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決(jue) 不是無的放矢,而應該是其中的應有之義(yi) 。隻是從(cong) 哈貝馬斯價(jia) 值中立的立場來看,“公共領域”似乎是容不下“公民宗教”。在“公共領域”中自由的意見討論,哈貝馬斯區分了一般意見與(yu) 公共意見,在他看來,一般的意見“它們(men) 被理所當然地當作一種文化的假定,規範的承諾,集體(ti) 的偏見和價(jia) 值的東(dong) 西,似乎保持作為(wei) 一種曆史沉積物的準自然結構”;而公共意見“按其理想,隻有在從(cong) 事理性的討論的公眾(zhong) 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形成。”9公共領域顯然隻存在於(yu) “公共意見”中。哈貝馬斯顯然過於(yu) 著眼於(yu) 意見和公共意見的區分,對於(yu) “公共意見”的理解顯然過於(yu) 理想化。在實際生活中,恰如托克維爾所說,傳(chuan) 統常常“作為(wei) 一種無需論證就被信仰的宗教在發生支配作用。”10這就是哈貝馬斯的問題所在,其盲點所在。
“公民宗教”的概念,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講,恰是對傳(chuan) 統進行了某種理性化的整理,以這種方式可以與(yu) “公共領域”有某種協調性:“公民宗教”可以作為(wei) 某種框架性結構,這為(wei) 傳(chuan) 統宗教在現代社會(hui) 中的作用可以起到了某種鋪墊。這意味著,在公共領域的討論中,會(hui) 有大量的傳(chuan) 統信念及其支持的道德義(yi) 務在實際地發生著作用。
三、托克維爾式的解答
針對卡爾·施米特的疑慮,自由主義(yi) 社會(hui) 其實有一套自我修複的機製。這一秘密機製在托克維爾的《美國的民主》中給出了解答。在《美國的民主》中,托克維爾除了論述美國的政治結構外,特別看重支持美國民主的社會(hui) 和民情的條件,其中基督教是最為(wei) 主要的民情,托克維爾稱“宗教是美國民主政治的主要設施”。11他深刻地體(ti) 認到,這是美國民主的特點:“他們(men) 把一種我除了把它稱為(wei) 民主的和共和的基督教之外,再無法用其他詞匯稱呼的基督教,帶到了新大陸。這一點,當然要大大有助於(yu) 在政治活動中確立共和和民主製度。在這裏,政治和宗教一開始就協調一致,而且以後從(cong) 未中斷這種關(guan) 係。”12這裏托克維爾所指的並不是某種特定的基督教流派,而強調多種多樣的基督教信仰,它們(men) 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民主政治的發展。這表現為(wei) 在美國頻繁的政治曆史變遷中,美國社會(hui) 始終保持著強烈的倫(lun) 理共識,維護了國家在價(jia) 值形態上的穩定。之所以強調宗教的重要性,在托克維爾看來,宗教在美國依然是價(jia) 值形態的主要承載者,對美國人的思想保持著巨大控製力量,這是一個(ge) 社會(hui) 保持穩定和凝聚力所必須的。
現代政治的自由權利,在社會(hui) 層麵受到了傳(chuan) 統價(jia) 值觀念的限製。其複雜的作用機製首先得益於(yu) 政教分離的原則。霍布斯對於(yu) 現代政治在價(jia) 值層麵的內(nei) 外之區別,在洛克那裏演變為(wei) 政教分離的原則,政教分離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原則。在托克維爾看來,基督教能夠在美國發揮巨大政治作用的主要原因在於(yu) 政教分離。13內(nei) 外之別與(yu) 政教分離盡管有著理論上的聯係,但兩(liang) 者還是有很大區別。有一點特別需要澄清:現代社會(hui) 的政教分離原則指的是國家和教會(hui) 的分離,並不是政治與(yu) 宗教的完全隔離。14在托克維爾看來,政教分離恰是宗教能在公共領域發揮作用的重要前提。因為(wei) 宗教一旦“與(yu) 那些短命的權力結盟”,就將“自己拴在這個(ge) 權力的命運上。”其命運將隨著政權的起伏而起伏。15事實上,在傳(chuan) 統年代,宗教就是因為(wei) 與(yu) 世俗政權結合得過於(yu) 緊密,從(cong) 恐怖和信仰兩(liang) 個(ge) 方麵控製人的靈魂,結果宗教為(wei) 了取得它不應有的政治權力,而放棄了自己合法的影響力。所以,托克維爾堅持在現代政治中必須把教會(hui) 和國家分離開來,但這種分離並不意味著削弱宗教在社會(hui) 事務中的巨大影響,反而為(wei) 宗教對公民社會(hui) 發揮有益作用拓展了空間。宗教對社會(hui) 發生作用不是依賴政治力量,而是依賴人們(men) 對於(yu) 宗教的自然情感,依賴其在社會(hui) 中的作用。隻有避免宗教與(yu) 政治和政黨(dang) 的結盟,宗教對民眾(zhong) 才更有說服力。
哈貝馬斯在其《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中盡管看到了托克維爾對於(yu) “公共領域”的理論貢獻,可惜他並沒有關(guan) 注托克維爾對於(yu) 宗教之於(yu) 社會(hui) 作用的重要論述。現實的狀況是,宗教並沒有像哈貝馬斯所說的那樣成了私人事務;相反,托克維爾認為(wei) ,“如果我們(men) 進一步進行這項研究,則可以發現:從(cong) 人的立場來說,宗教要想在民主時代維持下去,隻是小心翼翼地將自己的活動局限於(yu) 宗教事務的範圍之內(nei) ,也還是不夠的;宗教的力量,在許多方麵還取決(jue) 於(yu) 它所遵奉的信仰的性質、它所采取的外在形式以及它為(wei) 信徒規定的義(yi) 務。”16也就是說,宗教在現代社會(hui) 能夠繼續存在並不是因為(wei) 其成為(wei) 了私人事務,而是它在社會(hui) 層麵依然有其外在的形式,並對其信徒規定了道德義(yi) 務。
恰在這個(ge) 層麵上,托克維爾的論述回應了施米特的疑慮。在政教分離的前提下,傳(chuan) 統宗教對於(yu) 現代的自由權利有著巨大的製約作用。托克維爾看到,在自由主義(yi) 的政治框架下美國人有充足的行事空間。同時人們(men) 必須認識到這種自由所具有的破壞作用,這就是施米特所擔心的。如何來約束人們(men) 的既得權利,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施米特走向納粹是一種選擇,這已為(wei) 曆史所拋棄。托克維爾麵對同樣挑戰,給出了另一種解答。那就是借宗教價(jia) 值規範來約束人們(men) 在政治上可能的肆意妄為(wei) 。“法律雖然允許美國人自行決(jue) 定一切,但宗教卻阻止他們(men) 想入非非,並禁止他們(men) 恣意妄為(wei) 。”17這是因為(wei) 基督教在美國環境下可以毫無障礙地發揮作用,並得到人們(men) 的普遍承認。於(yu) 是,“在道德即精神方麵,一切都是事先確定和決(jue) 定了的,而在政治方麵,則一切可任憑人們(men) 討論與(yu) 研究。因此,人們(men) 的精神在基督教方麵從(cong) 來沒有自由活動的餘(yu) 地……人們(men) 的精神不論有什麽(me) 革新,事先都必須接受一些早已為(wei) 它規定下來的重要原則,使其最大膽的設想服從(cong) 於(yu) 一些隻會(hui) 推遲或阻礙其行動的清規戒律。”18在托克維爾筆下,美國就是一個(ge) 自由和約束的奇妙組合。這恰是現代政治運行無礙的奧妙所在,傳(chuan) 統宗教的價(jia) 值規範消除了現代自由主義(yi) 政治所具有的離散傾(qing) 向,通過宗教信念凝聚了現代社會(hui) 的價(jia) 值觀念。
事實上,托克維爾觀察到的現象之所以能夠成立,是有其思想理據的。通過托克維爾,我們(men) 看到在政治上被自由主義(yi) 甩掉的文化根基和價(jia) 值指向,在社會(hui) 層麵上依然可以通過基督教的信仰來加以發揮作用;它以規定信徒義(yi) 務的方式,依然隱秘地支撐著自由主義(yi) 在西方世界的運作。
四、羅伯特·貝拉的“公民宗教”概念
如果說托克維爾依據美國早年的社會(hui) 生活對於(yu) 施米特的疑慮給出了一個(ge) 強版本的解答;那麽(me) 1967年羅伯特·貝拉再次複活了“公民宗教”概念,則以美國政治生活為(wei) 例,給出了一個(ge) 相對較弱的版本。貝拉通過分析美國總統的就職演說,提煉出在美國政治生活中若幹具有宗教向度的共識,形成了一個(ge) 美國版的“公民宗教”概念:“雖然宗教信仰、崇拜、和結社都被認為(wei) 是私人事情,但大多數的美國人在宗教方麵都具有一些共同元素。這些元素曾經在美國的製度建構中發揮過關(guan) 鍵作用,並仍然在為(wei) 整個(ge) 美國生活,包括政治的層麵,提供一個(ge) 宗教維度。這些公共的宗教維度通過一係列的信仰、符號、和儀(yi) 式來表達。”19這就是貝拉眼中的美國“公民宗教”。這些要素在美國的曆史環境中,大都來自基督教,但貝拉特別強調,“公民宗教”本身並不就是基督教,20尤其在各種國家場合提到的上帝,絕對是一種自然神論色彩的概念,而不是耶穌基督的上帝。在西方世界中,基督教與(yu) “公民宗教”的微妙關(guan) 係昭然若揭。這裏的關(guan) 鍵不是把哪一種具體(ti) 的宗教信仰確立為(wei) 國家信仰,而是在政治生活中借助於(yu) “公民宗教”這樣的價(jia) 值形態載體(ti) ,把現代政治建基在深厚的文化傳(chuan) 統上,同時還能展現政治上的包容性。“公民宗教”所提到的上帝概念並不特指基督教的、天主教的或猶太教的上帝。貝拉的美國版“公民宗教”更多的是凝聚在美國曆史上的一些重大事件上,比如華盛頓帶領國家的獨立猶如摩西的出埃及,林肯作為(wei) “烈士總統”為(wei) 國家作出的犧牲,人權的觀念、自由觀念、“美國例外”論的觀念等,以及其他一些曆史因素所形成的強烈國家認同。借助於(yu) 基督教文化傳(chuan) 統,“公民宗教”是“以終極和普遍實在視角對美國經曆的一種理解。”21
貝拉深刻看到,政治必須要有超越性和普遍性的目標,這一點是通過美國“公民宗教的每一個(ge) 環節都隱含著聖經中的一些典故:《出埃及記》,上帝的選民,神諾的土地,新耶路撒冷,死和再生的獻祭。但它同時也真正屬於(yu) 美國人民,並真正賦予了新意。它有自己的先知和烈士,有自己的神跡和聖地,有自己的莊嚴(yan) 肅穆的儀(yi) 式和象征符號。它所思所慮是將美國建設成上帝心目中的完美社會(hui) ,並成為(wei) 照亮萬(wan) 國的明燈。”22通過“公民宗教”為(wei) 美國的精神傳(chuan) 統在世俗社會(hui) 的政治空間中找到了表達形式。他使基於(yu) 個(ge) 體(ti) 建構起來的現代國家具有了一種更深厚的崇高意義(yi) ,彌補現代國家理論的單薄性。在社會(hui) 與(yu) 國家的互動關(guan) 係中,通過“公民宗教”概念在社會(hui) 層麵把一個(ge) 民族的曆史、精神、文化傳(chuan) 統輸送到一個(ge) 現代國家的具體(ti) 內(nei) 涵中去,有效抵禦了自由主義(yi) 對於(yu) 現代社會(hui) 的消解,保持了其在精神上的團結以及在現代社會(hui) 的進取力量。由於(yu) 現代國家完全建立在個(ge) 體(ti) 本位的基礎上,其間整體(ti) 與(yu) 個(ge) 體(ti) 之間的矛盾和張力尤為(wei) 突出。“公民宗教”的提出直接與(yu) 社會(hui) 調節個(ge) 體(ti) 與(yu) 國家的張力有關(guan) 。在個(ge) 體(ti) 本位的社會(hui) 中,強調“公民宗教”對於(yu) 社會(hui) 團結、公民美德以及共同善的培養(yang) 具有重大意義(yi) 。“公民宗教”在社會(hui) 範圍中起到了一種廣泛的協調作用。
貝拉的“公民宗教”較之傳(chuan) 統的宗教,政治性更強,更強調國家認同;也更理性化,宗教的環節也更加隱晦。“公民宗教”的概念在政治強製力和私人領域之間,恰是哈貝馬斯所論述的“公共領域”位置。但其功能與(yu) 哈貝馬斯論述的“公共領域”則有所不同,這個(ge) 框架性概念更多地起到最大限度承載已有的多樣性宗教和傳(chuan) 統的作用,限製它們(men) 對既有政治製度的破壞,同時成為(wei) “一種對民族進行宗教的自我理解的真正載體(ti) ”。23這一點是哈貝馬斯早期“公共領域”理論所沒有注意到的。在貝拉關(guan) 於(yu) “公民宗教”的論述中,並沒有一種建製化的企圖,“公民宗教”是政治生活借助社會(hui) 文化傳(chuan) 統的自然流露,盡管不是公民間理性交流後的共識,但卻也是曆史積澱的前共識。自由主義(yi) 中立的政治立場對社會(hui) 本身具有某種離散性,因此“公民宗教”提出了某種框架性的結構,在完成政治認同的同時,形成對社會(hui) 的某種約束;同時有一個(ge) 巨大的承載功能,傳(chuan) 統的宗教與(yu) 之有結構性的相容性。
五、再現盧梭式的“公民宗教”
“公民宗教”之於(yu) “公共領域”涉及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問題,一是基於(yu) 個(ge) 人的自由權利,社會(hui) 需要整合的精神力量,從(cong) 托克維爾論述基督教的作用,到貝拉的“公民宗教”,在“公共領域”除了對於(yu) 政治權力的批判傾(qing) 向,亦需要建構性力量。其二,“公民宗教”問題也涉及文化多元主義(yi) 的問題。哈貝馬斯的“宗教轉向”試圖解決(jue) 文化多元主義(yi) 的問題,但似乎並沒有完全解決(jue) 施米特式的疑惑。
我們(men) 可以通過進一步明確“公民宗教”的概念,從(cong) 而協調公民宗教與(yu) 文化多元主義(yi) 之間的張力。其實最早提出“公民宗教”概念的盧梭,對於(yu) “公民宗教”有一個(ge) 非常好的表述。
盧梭清晰地認識到一種價(jia) 值形態之於(yu) 政治的重要作用,但他並不像施米特那樣直接奔向了極權主義(yi) 政治。他的工作似乎要比施米特更為(wei) 細致,也更為(wei) 健康。盧梭像施米特一樣,充分意識到公民群體(ti) 的道德共識、價(jia) 值觀念以及對於(yu) 神聖事物的內(nei) 在認同對於(yu) 國家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這是社會(hui) 凝聚的根本保障。“一旦人們(men) 進入政治社會(hui) 而生活時,他們(men) 就必須有一個(ge) 宗教,把宗教維係在其中,沒有一個(ge) 民族曾經是,或者將會(hui) 是沒有宗教而持續下去的。假如它不曾被賦予一個(ge) 宗教,它也會(hui) 為(wei) 自己製造出一個(ge) 宗教來,否則它很快就會(hui) 滅亡。”24黑格爾也曾說過:宗教是在人的內(nei) 心深處保證國家完整統一的因素。25因為(wei) 宗教與(yu) 國家有著同構性,宗教的結構支撐著人類早期的社會(hui) ,即使宗教在現代社會(hui) 越來越成為(wei) 社會(hui) 係統中的子係統,其思想意識的影響卻也依然是整全性的。因此,對於(yu) 政治結構而言,某種宗教性的支柱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盧梭較之施米特更敏銳地看到,把宗教與(yu) 國家完全粘連在一起是危險的。宗教對政治的支撐取決(jue) 於(yu) 究竟是怎樣一種宗教。為(wei) 此,盧梭提出了“公民宗教”與(yu) “國家(民族)宗教”的區別,這似乎為(wei) 我們(men) 指出了一個(ge) 新的方向。盧梭在黏連個(ge) 體(ti) 與(yu) 國家的價(jia) 值形態問題上,開辟了一個(ge) 新的維度:在這個(ge) 問題上確立了某種“國家”與(yu) “社會(hui) ”的區隔,盧梭是以國家宗教和公民宗教的相區隔方式來加以表達的。在盧梭的區分中既保留了施米特式對於(yu) 現代政治的診斷,同時避免了那種走向納粹的施米特式道路,即國家(民族)宗教的道路,而是走向一種“公民宗教”
盧梭在《社會(hui) 契約論》中特別聲明,他所推崇的“公民宗教”並不是曆史上的“國家(民族)宗教”。按照盧梭的定義(yi) ,“國家(民族)宗教”是直接寫(xie) 在國家典冊(ce) 中的宗教,它規定了這個(ge) 國家法定的神祗,這個(ge) 民族的守護神,以及國家典章製度所規定的一係列宗教教義(yi) 和教儀(yi) 。盧梭認為(wei) 這樣的宗教盡管有其長處,可以把對神的崇拜和對法律的熱愛結合在一起,把對國家的效忠與(yu) 對民族守護神的效忠結合在一起,從(cong) 而解決(jue) 了基於(yu) 個(ge) 體(ti) 主義(yi) 的現代政治所缺失的認同感。但盧梭深刻地認識到,這種隻為(wei) 政治服務的宗教就自身而言是不充分的,是偏狹的,是危險的。首先,它沉淪於(yu) 迷信之中,通過欺騙民眾(zhong) ,通過民眾(zhong) 的盲目信仰以達到它的政治效果。雖然馬基雅維利在《論李維》中很讚賞這種宗教的政治作用,特別以羅馬人的宗教為(wei) 例,說明這種宗教在政治上取得了非常有效的作用。26但他顯然沒有意識到這種宗教自身的迷信弱點與(yu) 狹隘性。其次,這種“國家宗教”傾(qing) 向戰爭(zheng) ,是嗜血的。這種宗教的首要功能是區分敵我,非常類似於(yu) 施米特所強調的政治特性。每個(ge) 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在確立自我的同時,也把別的國家視作潛在敵人,它通過反對其他國家和民族的神祗來確立自己的國家,因此這種宗教勢必加劇國家之間的敵我意識。由此,神學戰爭(zheng) 也成了政治戰爭(zheng) 。盧梭嚴(yan) 厲批判這種具有戰爭(zheng) 傾(qing) 向的“國家宗教”。可惜,施米特在批判現代自由主義(yi) 國家觀虛弱的同時,沒有意識到盧梭對於(yu) “國家宗教”進行的嚴(yan) 厲批判。在盧梭所描述的“國家宗教”中,我們(men) 隱約看到後來的“國家社會(hui) 主義(yi) ”的影子,一種排他的、嗜血的、以區分敵我為(wei) 特征的國家觀。盧梭顯然具有高度的預見性,在他給我們(men) 的圖景中,施米特批判霍布斯之後走向了“國家宗教”的緣由及其錯誤昭然若揭。
在宗教的價(jia) 值形態問題上,盧梭有兩(liang) 個(ge) 基本向度,首先是一種普遍主義(yi) 的向度,盧梭認為(wei) 作為(wei) 人在宗教情感方麵具有普遍性,於(yu) 是提出了“人的宗教”或“自然宗教”的概念,甚至也稱為(wei) “福音書(shu) 宗教”。這種普遍主義(yi) 的宗教,是基於(yu) 人心對於(yu) 世界的感悟而產(chan) 生的,強調人類普遍的良知,以及作為(wei) 同一個(ge) 上帝的共同兒(er) 女,人類四海之內(nei) 皆兄弟。但是“人的宗教”不能使人愛自己的國家更勝於(yu) 愛其他國家,這種宗教不能在政治上幫助形成一個(ge) 特定社會(hui) 。馬基雅維利在評判基督教與(yu) 政治社會(hui) 的關(guan) 係時,就曾指出過這一點,即基督教的彼岸性、超越性妨礙了它作為(wei) 一種宗教所能起的政治作用。27這確實也是盧梭擔心的,由此顯示出他的兩(liang) 麵性:就人性而言,盧梭認為(wei) 存在著普遍主義(yi) 人性觀,四海之內(nei)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就現實社會(hui) 而言,盧梭並不看好普世社會(hui) 或大同世界,他認為(wei) 現實的社會(hui) 一定是某一個(ge) 特殊的社會(hui) ,一個(ge) 民族社會(hui) 。就此而言“人的宗教”從(cong) 根本上違背了某種特定社會(hui) 的價(jia) 值訴求,與(yu) 政治社會(hui) 的特定本質背道而馳,這似乎印證了馬基雅維利的擔憂。
在這個(ge) 思想背景下,涉及到盧梭宗教問題的第二個(ge) 向度:即特定社會(hui) 的向度。但這並不一定指向“國家宗教”,盧梭另外設計了“公民宗教”的概念。他所界定的“公民宗教”很簡單:就是相信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聖明的神明之存在;相信未來的生命,相信正直者的幸福,相信對壞人的懲罰;相信社會(hui) 契約與(yu) 法律的神聖性,以及絕對禁止任何不寬容的傾(qing) 向。28這個(ge) 定義(yi) 可以分成兩(liang) 個(ge) 層麵:第一個(ge) 層麵是普遍性的基本價(jia) 值觀念:相信神的存在,相信靈魂的不朽,相信人類的善惡觀念,相信好人好報。這是普遍主義(yi) 的價(jia) 值觀念,與(yu) 盧梭關(guan) 於(yu) “人的宗教”中所強調的價(jia) 值觀念完全一致,強調對於(yu) 神的信仰以及對於(yu) 道德神聖條件的普世信仰。第二個(ge) 層麵則附加了兩(liang) 個(ge) 特定的社會(hui) 性條件加以約束,其一是對特定社會(hui) 的契約與(yu) 法律的神聖性信仰,這裏顯現了其對於(yu) 國家認同的思考;其二是強調“公民宗教”的寬容性,在排除了不寬容的“國家宗教”之後,盧梭說:“我們(men) 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隻要他們(men) 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yi) 務”。29這一點非常明智,他要使“公民宗教”成為(wei) 多元價(jia) 值觀念的一個(ge) 承載平台,這勢必要強調“公民宗教”所應有的寬容性。盧梭的“公民宗教”並不是另起爐灶,而是在公民社會(hui) 層麵上對於(yu) 他所推崇的“人的宗教”進行某種限定:在基本教義(yi) 上肯定“人的宗教”的普世性,同時作出法律上的限定,從(cong) 而為(wei) 一個(ge) 特定的公民社會(hui) 提供精神支持。盧梭的“公民宗教”化解了馬基雅維利對於(yu) 普遍主義(yi) 宗教之於(yu) 政治的擔憂,同時避免了“國家宗教”的暴力。盧梭的普遍主義(yi) 維度是一種更弱意義(yi) 上的價(jia) 值底線,其特定社會(hui) 的向度則是一種更弱意義(yi) 上的“公民宗教”。
盧梭使“人的宗教”在社會(hui) 現實的基礎上變成了“公民宗教”,誠如安德魯·尚克所言,這形成了一種“公民版的自然宗教”。30這種判斷具有雙重涵義(yi) ,首先,“公民宗教”的教義(yi) 並不來自政治體(ti) 自身,如“國家宗教”那樣,這種宗教的基本教義(yi) 本身是普世性的,包涵人類良知,對整個(ge) 人類具有感召力。另一方麵,“公民宗教”又是特定的,與(yu) 某個(ge) 特定社會(hui) 契約相結合,忠於(yu) 這個(ge) 國家。盧梭的這套論述順應的是新教傳(chuan) 統與(yu) 民族國家世界體(ti) 係的潮流。更重要的是,盧梭通過拒絕宗教的“不寬容”剝奪了“公民宗教”可能具有的政治權力,國家不應該容忍任何不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這為(wei) 接納更加多元的價(jia) 值觀念鋪墊了堅實基礎。經過種種修正和界定的“人的宗教”最終成為(wei) 一種支持政治生活的“公民宗教”。31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盧梭認為(wei) 他已經將他所推崇的“人的宗教”與(yu) 曆史上的“國家宗教”做了某種意義(yi) 上的結合,“人的宗教和國家宗教的好處將結合起來。”32
盧梭的“公民宗教”概念非常重要,它完成了特定社會(hui) 的公民和普遍主義(yi) 的宗教之間的勾連,並且給出了一個(ge) 最低限度內(nei) 的共同價(jia) 值形態。與(yu) 基督教作為(wei) 強的價(jia) 值形態相比,盧梭的“公民宗教”是一種更弱版本的形態,是在“整體(ti) —個(ge) 體(ti) ”的結構中,成為(wei) 一種在現代社會(hui) 層麵可以接納主流價(jia) 值形態的平台,同時為(wei) 社會(hui) 接納多元化觀念提供了某種價(jia) 值框架。盧梭特別區別“國家宗教”和“公民宗教”,就是要說明前者是關(guan) 於(yu) 國家價(jia) 值形態的強概念,它以敵我為(wei) 宗旨,用國家力量強製人民的信仰和價(jia) 值觀念,排除其他任何信仰。宗教信仰的高度政治化非常危險,這同樣是施米特神學政治的危險所在。盧梭的“公民宗教”則是關(guan) 於(yu) 社會(hui) 價(jia) 值形態的更弱的概念,是一種底線式的公民信仰,是社會(hui) 價(jia) 值形態的框架性結構:它既具有普遍主義(yi) 的價(jia) 值取向,又支撐某個(ge) 特定的政治社會(hui) ,同時也能承載多元化的價(jia) 值觀念。
盧梭建構的“公民宗教”並不是任何一種現成的建製性宗教,而是某種公民信仰體(ti) 係。這可以減輕現代政治的純理性色彩的設計,增加人民的認同。33同時,這樣一種“公民宗教”具有底線式價(jia) 值形態的特征,與(yu) 社會(hui) 主流宗教傳(chuan) 統具有同構性,因而可以支撐傳(chuan) 統宗教在現代社會(hui) 中發揮作用,同時承載多元化的價(jia) 值取向。“公民宗教”的問題是一定要像盧梭那樣小心翼翼地區隔“國家宗教”和“公民宗教”。我們(men) 要警惕的是把“公民宗教”變成了專(zhuan) 製的“國家宗教”。“公民宗教”本身是為(wei) 了彌合社會(hui) 緊張和分裂,減輕社會(hui) 的衝(chong) 突而產(chan) 生的。因此,任何一種導致社會(hui) 緊張、分裂和衝(chong) 突的宗教就不是一種真正的“公民宗教”,而是一種被政治力量煽動的“偽(wei) 公民宗教”。
六、多元文化與(yu) 公民宗教的價(jia) 值底線
政教分離指的是宗教不得幹預政治層麵的事務;對社會(hui) 而言,在非政治的“公共領域”,宗教非但沒有消失反而有著發揮巨大作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公共領域”借助“公民宗教”可以作為(wei) 傳(chuan) 統價(jia) 值形態現代轉型的最佳平台;也可以是承載多元化價(jia) 值形態的最大化平台。但是,這種接受和容納並不完全是“價(jia) 值中立”的,而是有著某種價(jia) 值底線。由此既可以保存符合憲政要求的各種宗教的公民性因素,使多樣化的宗教或傳(chuan) 統在現代社會(hui) 的“公共領域”中發揮積極的價(jia) 值引導作用,同時又守住某種價(jia) 值底線,防止“施米特疑慮”的再次發生。建構一種具有包容性的、底線式的“公民宗教”對於(yu) 文化多元主義(yi) 的“公共領域”應該說有著某種整合作用。
首先是傳(chuan) 統宗教與(yu) 社會(hui) 共識之間的協調,也可以認為(wei) 是傳(chuan) 統宗教的神聖性與(yu) 現代社會(hui) 的世俗性之間的協調。公民宗教不是一種建製化宗教,按照盧曼(Niklas Luhmann)的說法,公民宗教具有底線性和共識性:“公民宗教指一種民族國家共同體(ti) 準宗教信仰的最低限度的要素,它能為(wei) 民族國家共同體(ti) 中的所有成員提供共識(基本價(jia) 值),即對憲法中的價(jia) 值理念的承擔;這種公共的價(jia) 值取向可作為(wei) 準宗教來看待。”34這種底線和共識與(yu) 傳(chuan) 統宗教有著微妙關(guan) 係。事實上,西方“公民宗教”的確立,與(yu) 基督教神學思想的發展還是有密切聯係。17世紀以來盛行的自然神論以及之後的現代自由主義(yi) 神學為(wei) 基督教作為(wei) 一種價(jia) 值形態與(yu) 社會(hui) 世俗理論的關(guan) 係搭起了一個(ge) 有效橋梁。貝拉強調“公民宗教”中的神聖性,而不是某個(ge) 具體(ti) 的神。自然神論正好為(wei) 此提供了資源,一種最大限度的神聖性概念。關(guan) 於(yu) 自然神論以及之後的自由主義(yi) 神學,保守的基督教人士視之為(wei) 毒蛇猛獸(shou) ,激進人士則視之為(wei) 無神論的過渡。馬克思曾說過:“自然神論—至少對唯物主義(yi) 者來說—不過是擺脫宗教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罷了。”35但兩(liang) 者在本質上都沒有認清自然神論和自由主義(yi) 神學自身獨有的社會(hui) 價(jia) 值。自然神論以及之後發展出來的自由主義(yi) 神學的真正意義(yi) 並不在於(yu) 其在基督教內(nei) 部所起的作用,也不隻是向無神論的過渡,而是在更廣泛的社會(hui) 層麵上,特別是在世俗社會(hui) 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men) 的神學努力在世俗社會(hui) 中為(wei) 傳(chuan) 統的、超越的和神聖的價(jia) 值保留了存在的空間。也就是說,他們(men) 為(wei) 現代的世俗社會(hui) 如何能夠接納一種以神學為(wei) 基礎的社會(hui) 主流價(jia) 值形態作了充分鋪墊。在美國的“公民宗教”顯然接受了這種影響。《獨立宣言》一開始就訴諸“自然法和自然神祗”,直接承續17世紀自然法和自然神論傳(chuan) 統,以不言自明的形式,為(wei) 天賦人權作論證,並確立個(ge) 體(ti) 地位以及由此建立政府的合法性。這是一種源自基督教結構的,表達為(wei) 普泛政治理念的社會(hui) 價(jia) 值形態。盡管它是世俗的,但同時在社會(hui) 、文化的層麵上為(wei) 神聖的、普遍性的價(jia) 值觀念提供了保障。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通常隻有少數人在社會(hui) 中占據主導地位,多數人處於(yu) 低一等的地位。美國的“公民宗教”借助自然法和自然神論力量,為(wei) 美洲大陸塑造了一種新型的、平等的個(ge) 體(ti) 理念,使他們(men) 成為(wei) 社會(hui) 主體(ti) ,成為(wei) 現代社會(hui) 的基礎。由此我們(men) 看到,現代的世俗政權盡管其基礎不是宗教的,卻可以和基督教在價(jia) 值形態上保持同構關(guan) 係,“公民宗教”則起著某種橋梁作用,在世俗層麵保障接納基督教影響的能力,接受基督教價(jia) 值形態對於(yu) 社會(hui) 的規範,而不是形成世俗結構和基督教激烈對峙的局麵,同時為(wei) 整個(ge) “公共領域”保持一種價(jia) 值底色。
其次,“公民宗教”是理論智慧和實踐智慧的協調。現代政治的基本架構完全建立在理性基礎上,霍布斯特別強調這是建立在理論智慧的基礎上,而不是傳(chuan) 統的實踐智慧。因此政治學也從(cong) 一門古典學問變成了一門“政治科學”。但是現實的生活世界,生活邏輯的多層次,甚至有相當多的不一致之處,這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特別需要一種價(jia) 值形態來做圓潤和調節的角色,需要在理性與(yu) 情感、知識與(yu) 傳(chuan) 統、科學與(yu) 信仰的張力中提供一種平衡。“公民宗教”之於(yu) “公共領域”的作用正在於(yu) 這種角色,政治所需要的實踐智慧可以借著“公民宗教”與(yu) 現代政治理論協調起來。此外,通過“公民宗教”還可以來完成公民德性的教化工作。
其三,“公民宗教”的特點是在社會(hui) 層麵行使著某種政治功能,協調社會(hui) —政治的互動。“公民宗教”可以用來讓人們(men) 對政治的價(jia) 值和合法性產(chan) 生情感認同和價(jia) 值認同,從(cong) 而完成社會(hui) 層麵對國家的支撐。從(cong) 貝拉的論述看,“公民宗教”是一種基於(yu) 政治的,但在社會(hui) 層麵上來加以表達的價(jia) 值形態。在貝拉版的“公民宗教”與(yu) 托克維爾的論述之間,我們(men) 看到的是一種社會(hui) 與(yu) 政治的互動,“公民宗教”通過一種社會(hui) 安排,以社會(hui) 最為(wei) 廣泛和深遠的傳(chuan) 統,為(wei) 社會(hui) 建立一種穩定的價(jia) 值體(ti) 係,從(cong) 而使政治獲得一種神聖維度,提升政治的正當性。一方麵,“公民宗教”並不完全是自發的,貝拉可以選擇的文本都是精心製作的政治文獻,另一方麵,“公民宗教”並不完全是政治的,是運用社會(hui) 文化傳(chuan) 統層麵的符號、意象與(yu) 人物來進行闡發,以實現最大限度的社會(hui) 整合。不同的文化傳(chuan) 統對於(yu) 神聖性的理解可以完全不一樣,但同樣可以在社會(hui) 與(yu) 政治之間發揮作用。
其四,“公民宗教”作為(wei) 社會(hui) 主流價(jia) 值形態的框架性結構既承載著主流的價(jia) 值觀念,同時包容文化多元主義(yi) 的價(jia) 值觀。由於(yu) “公民宗教”的原型來自於(yu) 傳(chuan) 統的主流宗教,其承載主流價(jia) 值觀念的能力不容懷疑。從(cong) 盧梭對於(yu) 寬容的強調到貝拉論述神聖維度的抽象性;從(cong) 美國憲法的自然法和自然神論傳(chuan) 統,到托克維爾關(guan) 於(yu) 各種宗教對於(yu) 美國民主政治的作用,事實上,都為(wei) “公共領域”承載更多元的價(jia) 值觀念做了準備。特別是在托克維爾筆下,各種宗教派別,甚至羅馬天主教都可以在民主體(ti) 製下發揮作用。於(yu) 是“公民宗教”中包容了一種維特根斯坦式的“家族相似”。重要的是給予一種框架,使更多樣的價(jia) 值觀念都可以在現代社會(hui) 中發揮重要作用,這種對公民社會(hui) 發生積極作用的宗教與(yu) 自由主義(yi) 憲政是完全可以協調起來的。當然它們(men) 的銜接點並不在於(yu) 政治層麵,而是在社會(hui) 層麵。
事實上,“公民宗教”完全可以作為(wei) 一套價(jia) 值形態的框架性結構,而不是一種建製化宗教而存在。在這套框架中,既有的宗教文化傳(chuan) 統可以得到安頓,使其具有社會(hui) 核心價(jia) 值的作用,能夠把一個(ge) 社會(hui) 中的成員黏合起來,形成強有力的社會(hui) 認同感和凝聚力;同時作為(wei) 一個(ge) 框架又保持了足夠大的空間,允許更多樣化的價(jia) 值觀念融入其中。任何一種價(jia) 值形態如果作為(wei) 一種主流意識形態強加給社會(hui) 都會(hui) 造成一種社會(hui) 意見的窒息。因此,“公民宗教”要在一個(ge) 社會(hui) 發揮健康作用,必須更均衡地發揮三方麵的作用:其一,盡管有其政治效用,但並不是強製性的,而是在社會(hui) 層麵得到普遍認可;其二,是源自傳(chuan) 統價(jia) 值形態的框架性結構,但並不拘泥於(yu) 傳(chuan) 統;其三,本身具有某種開放性,包容文化多元主義(yi) 的價(jia) 值形態。
在這個(ge) 世俗時代,並不是每個(ge) 人都是基督徒,即便像美國這樣基督教傳(chuan) 統濃厚的國家也是如此。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就是政教分離,基督教作為(wei) 傳(chuan) 統的價(jia) 值形態固然可以在現代社會(hui) 發生巨大作用,但一種更弱版本的“公民宗教”概念能夠提供某種弱意義(yi) 上的價(jia) 值框架,既為(wei) 傳(chuan) 統發揮現代影響提供了一條深刻的途徑,又在更大程度上包容社會(hui) 上文化多元主義(yi) 的價(jia) 值形態,同時防止極端主義(yi) 的出現,這正是“公共領域”得以成立的前提條件。
注釋:
1此文為(wei) 許誌偉(wei) 教授七十大壽而作,許誌偉(wei) 教授長期致力於(yu) 基督教神學研究以及中國基督教研究人才的培養(yang) ,主持加拿大維真學院中國研究部的工作,創辦《基督教思想評論》,為(wei) 漢語世界基督教研究做出了重大貢獻,在此深表敬意。
2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學林出版社,1999年,第255頁。
3同上。
4 Carl Schmitt,The Leviathan in The State Theory of Thomas Hobbes,Greenwood Press,1996,p56.
5 Ibid,p57。
6同上,第11頁。
7 David Zaret,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The MIT Press,1992,p.213。
8張慶熊,林子淳編:《哈貝馬斯的宗教觀及其反思》,上海三聯書(shu) 店,2011年,第50頁。
9哈貝馬斯,“公共領域”《文化與(yu) 公共性》汪暉陳燕穀主編,三聯書(shu) 店,1998年,頁126.
10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下卷,第522頁。
11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shu) 館,1996年,第333頁。
12同上,上卷,第333頁。
13同上,上卷,第342頁。
14“政教分離”是從(cong) 西文separation between state and church中翻譯過來的,嚴(yan) 格來說是“國家和教會(hui) 的分離”,這與(yu) 政治與(yu) 宗教是兩(liang) 個(ge) 概念。
15同上,上卷,第345頁。
16同上,下卷,第540頁。
17同上,上卷,第339頁。
18同上,上卷,第338頁。
19 Ibid,p;
20貝拉認為(wei) 在美國,有“一種精微的、得到充分製度化的公民宗教”,它“部分源自基督教,但它本身卻不是基督教”。參見American Civil Religion,Harper&Row 1974,p21-44。
21 Ibid,p21-44.
22 Ibid.,p21-44。
23 Ibid,p29。
24盧梭:《日內(nei) 瓦手稿》,轉引自《社會(hui) 契約論》,第167頁,注1。
25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shu) 館,第273頁。
26馬基雅維利:《論李維》,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4-85頁。
27參見馬基雅維利:《論李維》,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14頁。托克維爾對於(yu) 宗教之於(yu) 美國民主製度的研究恰恰反駁了馬基雅維利這個(ge) 說法。
28參見盧梭:《社會(hui) 契約論》,第182頁。
29參見同上,第183頁。
30 Andrew Shanks,Civil Society,Civil Religion,Blackwell,1995,p103。
31托克維爾深受盧梭的影響,由此他非常敏銳地認識到宗教之於(yu) 現代美國社會(hui) 的意義(yi) ,他以溫和、民主的宗教來緩和美國人對於(yu) 物質福利的激情。參見“盧梭:那轉折的一幕”,布魯姆:《巨人與(yu) 侏儒》,華夏出版社,2003年,第223頁。
32 Ronald Beiner,“Machiavelli,Hobbes,and Rousseau on Civil Religion”In The Review of Politics,55,4,p634.
33 Robert Bellah,“Civil Religion in America”,American Civil Religion,Harper&Row 1974,p21-44
34盧曼:“作為(wei) 基本價(jia) 值的公民宗教”,轉引自劉小楓“《宗教教義(yi) 與(yu) 社會(hui) 演化》選編者導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1頁。
35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2卷,第165頁。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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