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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東海作者簡介:餘(yu) 東(dong) 海,本名餘(yu) 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li) 水,現居廣西南寧。自號東(dong) 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名“東(dong) 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shu) 要義(yi) 》《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
古典極權主義(yi) 學說最高峰
作者:餘(yu) 東(dong) 海
來源:作者賜稿伟德线上平台首發
時間:西元2017年8月16日
一
秦法家是古典極權主義(yi) 學說。韓非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術和慎到的勢於(yu) 一身,是秦法家集大成者和最高代表。韓學是先秦諸子中最大的邪說,最邪者三:一是性惡論,認為(wei) 人性本惡;二是君本位,強調以君為(wei) 本;三是法術勢,集惡法、權術、威勢於(yu) 一體(ti) 。
韓學重視法術勢,又特別重法,將法置於(yu) 術勢之前,這並不意味著法家講法治,對於(yu) 秦法家來說,法術勢都隻有工具性價(jia) 值,都是為(wei) 君主和極權服務的工具。《韓非子》說:
“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wei) 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yu) 官府,賞罰必於(yu) 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於(yu) 上,臣無法則亂(luan) 於(yu) 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韓非子明確指出,法與(yu) 術同樣重要,都是帝王的工具。不僅(jin) 法術勢,某些道德元素也被韓非當成帝王的工具。
韓非主張明賞罰、明信、明平、明君臣,並在闡說這些主張的時候引用孔子之言為(wei) 證,仿佛頗為(wei) 尊孔或與(yu) 儒學精神一致。其實,韓非“明君臣”即強調君臣上下之別,是極權主義(yi) 的必須;在法律層麵“明賞罰、明信、明平”,是為(wei) 了保持刑法的工具價(jia) 值。換言之,韓非的公平誠信等“道德”要求是為(wei) 惡法服務的,而惡法加上權術威勢又是為(wei) 君主服務的。
韓非之明賞罰、明信、明平、明君臣等,都是在以君為(wei) 本的極權惡法框架下進行的,與(yu) 儒家仁本主義(yi) 王道禮製之下的賞罰公平、誠信守約、君君臣臣性質大不同。
二
韓學有兩(liang) 大源頭:老子和荀子。
司馬遷認為(wei) 申不害和韓非的學術都根源於(yu) 道家,說:“申子之學本於(yu) 黃老而主刑名”,又說:“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yu) 黃老。”他把韓非子、申不害和莊子列入同傳(chuan) ,並認為(wei) 韓、莊、申三人之學“皆原於(yu) 道德之意”,隻是三人對道德領悟各有局限,不如老子深遠罷了。太史公曰:
“老子所貴道,虛無,因應變化於(yu) 無為(wei) ,故著書(shu) 辭稱微妙難識。莊子散道德,放論,要亦歸之自然。申子卑卑,施之於(yu) 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於(yu) 道德之意,而老子深遠矣。”(《史記·老子韓非列傳(chuan) 》)
老子於(yu) 道有得,然所得有限,一偏之見耳。作為(wei) 出世法,不失為(wei) 高明,然未能道中庸,不宜政治化。申不害和韓非將老學政治化了,一個(ge) “卑卑”,一個(ge) “其極慘礉少恩”,都出了大問題,可見老子所得的道德,本身很有問題。至於(yu) 說韓非“切事情,明是非”,是司馬遷過譽了。
老學政治化,就意味著權謀化。餘(yu) 英時指出,《老子》書(shu) 中的政治思想基本上是屬於(yu) 反智的陣營,而這種反智成分的具體(ti) 表現便是權謀化。(餘(yu) 英時:《唐、宋、明三帝老子注中的治術發微》)
老學政治化,還會(hui) 導致政治法家化。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說:
“佛老之於(yu) 申韓,猶鼙鼓之相應也,應之以申韓,而與(yu) 治道彌相近矣。漢之所謂酷吏,後世之所謂賢臣也,至是而民之弱者死,強者寇,民乃以殄而國乃以亡。嗚呼!其教佛老者,其法必申韓。故朱異之亡梁,王安石、張商英以亂(luan) 宋。何也?虛寂之甚,百為(wei) 必無以應用,一委於(yu) 一切之法,督責天下以自逸,而後心以不操而自遂。其上申韓者,其下必佛老。故張居正蹙天下於(yu) 科條,而王畿、李贄之流,益橫而無忌。何也?夫人重足以立,則退而托於(yu) 虛玄以逃咎責,法急而下怨其上,則樂(le) 叛棄君親(qin) 之說以自便,而心無罪滅,抑可謂叛逆汨沒,初不傷(shang) 其本無一物之天真。由此言之,禍至於(yu) 申韓而發乃大,源起於(yu) 佛老而害必生,而浮屠之淫邪,附莊生而始濫。端本之法,自虛玄始,區區巫鬼侈靡之風,不足誅也。”(《讀通鑒論》梁武帝卷十七)
佛老,佛指佛教,老指老子、老學,申韓指商韓派法家。王夫之將老莊、浮屠、申韓稱為(wei) “古今三大害”。“其教佛老者,其法必申韓。”意謂上層建築淪虛滯寂,各項文化教育、道德教化、禮樂(le) 建設難以開展,就會(hui) 產(chan) 生刑法依賴,以此督責天下以自逸。“其上申韓者,其下必佛老。”意謂法度嚴(yan) 急,士人民眾(zhong) 就會(hui) 從(cong) 老莊和佛教中去尋找心靈安慰。這個(ge) 批判雖然嚴(yan) 厲,自有道理,也有史實證明。
《韓非子》一書(shu) 中,曾有《解老》、《喻老》二篇,可見韓非深受老子影響,但不能將韓學等同於(yu) 老學。兩(liang) 者既有聯係又有區別,有正邪之別也,就像荀子與(yu) 韓非既有師徒關(guan) 係又有正邪之別一樣。司馬遷強調申韓“歸本於(yu) 黃老”,將申不害、韓非與(yu) 老子合為(wei) 一傳(chuan) ,似有將申韓視為(wei) 老子後學之意,頗為(wei) 不妥。
韓非除了深受老子影響,還深受老師荀子的影響。東(dong) 海在《儒家法眼》書(shu) 中指出,老子的偏激和荀子的偏差共同培養(yang) 了韓非的陰邪惡毒。荀子的性惡論,為(wei) 韓非的極權和惡法提供了最好的人性論支持。
或認為(wei) ,韓非子是荀子的學生“此史實與(yu) 儒法對立模式當然不協調”。其實沒有不協調。荀子是禮學大師,“隆禮重法”,但學術駁雜,嚴(yan) 重偏離儒家中道,正如程頤所說:“荀子極偏駁,隻一句性惡,大本已失。”(《二程集》)荀子是儒門外道,韓非和李斯又進一步背離了荀子的禮學,完全悖禮,一味“重法”,站到儒家對立麵去了。
韓愈說“弟子不必不如師”,東(dong) 海曰,弟子不必如師。古來老師弟子道不同者並不罕見。《荀子議兵篇》中,荀子與(yu) 李斯對秦政秦兵看法大不同,荀子對李斯有嚴(yan) 厲的批評。李斯與(yu) 韓非這對師兄弟,在權益上固然你死我活,在學術上則是一丘之貉,都是荀學的叛徒。
三
《韓非子》一書(shu) 對孔子不乏肯定、讚譽之詞,但譽多是虛譽,毀則是實毀,更可惡的是偽(wei) 造曆史事實和孔子之言。例如,《韓非子內(nei) 儲(chu) 說上》記載:
“殷之法,刑棄灰於(yu) 街者。子貢以為(wei) 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yu) 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可以肯定,這段話是偽(wei) 造的。“夫棄灰於(yu) 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這幾個(ge) “必”,都是韓非的想當然,孔子不可能如此妄加推斷,並以小過重刑為(wei) “治之道”。
關(guan) 於(yu) 刑罰,《春秋》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其中之一是刑不淫濫:“春秋之義(yi) ,不幸而失,寧僭勿濫”,“賞不僭溢,刑不淫濫。”刑棄灰於(yu) 街者,淫濫之極,不可能得到孔子的讚賞。夏商周實行的都是儒家禮製,不會(hui) 那麽(me) 做。
李斯在上秦二世書(shu) 中有言:“故商君之法,刑棄灰於(yu) 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唯明主為(wei) 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史記》)“刑棄灰於(yu) 街者”此法應該是商鞅的傑作。
有學者讚美秦法“刑及棄灰”為(wei) 小懲大誡,為(wei) 愛民之道和小人之福,混扯之至。小懲大誡意謂有小過失受到相應懲戒,就不致犯大錯,可不是小過失就大刑伺候。要道德,不要道德潔癖。道德潔癖不道德。對自己潔癖可以,對他人和民眾(zhong) 潔癖,把潔癖體(ti) 現於(yu) 法律之中,就成了惡法,“刑棄灰於(yu) 街者”就是惡法的典型。
四
在先秦諸多反儒派中,秦法家是最邪惡的一派,沒有之一。信奉秦法家的政治,必然極權主義(yi) ,必有暴政惡法。
一些學者持“儒法相通”論。這裏的“法”如果指管晏派法家,此論可以成立。管晏派法家導出來的是霸道,與(yu) 儒家王道,品格有優(you) 劣之別,精神有一致之處。這裏的“法”如果指商韓派法家,此論就不成立。如無特別注明,論及法家,都指秦法家,商韓派法家。
諸子百家中,儒法兩(liang) 家最難相通。蓋法家倡性惡論、君本位和法術勢,與(yu) 儒家性善論、民本位和禮樂(le) 製度背道而馳;其導出來的極權主義(yi) 暴政,與(yu) 王道政治冰炭不同爐。
在政治上,法家得勢,對於(yu) 儒家,必然排斥、打壓、迫害乃至燔坑。當然,儒家對於(yu) 法家也充滿道德歧視,如果得位,也會(hui) 為(wei) 法家設置禁入區域,禁止法家人物為(wei) 政為(wei) 師。
要儒法相通,唯一的辦法是,法家作根本性的改變,讓政治從(cong) 君本位變為(wei) 民本位,讓法律從(cong) “帝王之具”變為(wei) “道德之具”。隻不過那樣一來,法家便非商韓派法家,而成為(wei) 現代“法治之家”了。
2017-8-16餘(yu) 東(dong)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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