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中國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智慧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17-05-24 23: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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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智慧

作者:朱勇(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

來源:《人民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四月十三日乙未

           耶穌2017年5月8日

 

 

 

國家與(yu) 社會(hui) 是一個(ge) 複雜的集合體(ti) ,治理國家與(yu) 社會(hui) 的方式具有多元綜合性。中國古代在治國理政方式上,實行禮樂(le) 政刑綜合治理。在這種綜合治理中,道德與(yu) 法律是兩(liang) 大主要手段。中國古代社會(hui) 道德與(yu) 法律的共同治理,為(wei) 國家長治久安、社會(hui) 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也為(wei) 世界政治法律文明積累了獨具特色的中國經驗。

 

理論探索

 

在理論上,中國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對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治國理政方針曾進行過廣泛深入的探索。先秦儒家重視道德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他們(men) 認為(wei) ,國家治理離不開道德,應以道德規範調整人際關(guan) 係、約束個(ge) 體(ti) 行為(wei) ,並從(cong) 觀念上端正人心、導民向善。先秦法家重視以法律手段治理國家。他們(men) 認為(wei) ,國家治理離不開法律,主張“明主治吏不治民”,以嚴(yan) 格的法律強化約束各級官吏;同時,強調以嚴(yan) 厲的刑罰禁暴止奸,實現秩序。

 

漢代以後,正統儒家主張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秦朝專(zhuan) 任刑罰,導致民怨沸騰,二世而亡;漢初無為(wei) 而治,休養(yang) 生息,也難以適應後來的社會(hui) 發展。在這一背景下,主張儒法結合、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正統儒學應運而生。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同時也提出德主刑輔、德刑並用的治國主張。經過漢中期改造後的正統儒學,堅持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基本原則,並在漫長的曆史過程中不斷發展完善,形成了係統的治國理論。

 

古代關(guan) 於(yu) 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理論主要包括三方麵內(nei) 容。其一,德主刑輔。道德法律共治天下,道德占據主導地位。孔子主張:“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唐律疏議》闡釋道德與(yu) 法律的關(guan) 係:“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其二,道德法律各有分工。道德與(yu) 法律的作用方式不同,實施功能有異,分別調整不同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各有自己的作用領域。道德注重家庭、家族及私人社會(hui) 的親(qin) 情友情,法律則強調權利義(yi) 務的一體(ti) 對待。其三,道德與(yu) 法律相互支撐。道德與(yu) 法律基於(yu) 其目標的共同性,保持其價(jia) 值導向的一致性,在功能作用方麵相互支撐。一方麵,法律的製定以道德原則為(wei) 指導,某些重要的道德倫(lun) 理規範直接納入法典之中;另一方麵,在規範實施上,通過道德評價(jia) ,提倡守法、息訟觀念,培育民眾(zhong) 對法律的敬畏;同時,在各級官員審斷案件時,也對案件涉及的道德因素及地方習(xi) 俗加以考慮。

 

治理原則

 

國家治理與(yu) 社會(hui) 管理,關(guan) 鍵在於(yu) 針對社會(hui) 成員,引導其思想,規範其行為(wei) 。中國古代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方式,就是緊緊抓住人的思想情感與(yu) 行為(wei) 舉(ju) 止兩(liang) 大著力點,以道德撫慰人的情感、引導人的思想,以法律規範人的行為(wei) 。同時,注重道德法律相互配合、相向而行,共同維護良好社會(hui) 秩序。

 

曆史上,東(dong) 西方很多國家依靠宗教進行國家治理與(yu) 社會(hui) 管理,引導人們(men) 的思想,填充人們(men) 的精神世界。在中國古代,作為(wei) 國家主流意識形態的正統儒學,堅持國家治理方麵的人文精神。西周時周公提出“皇天無親(qin) 、惟德是輔”,將國家治理的依據從(cong) 天神領域轉向人類社會(hui) 自身。此後,在中國曆史上,超自然的宗教始終沒有取得國家治理、社會(hui) 管理方麵的核心地位。

 

中華文化在設計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規製社會(hui) 秩序的規範體(ti) 係時,既堅持道德治理,強調端正人心、導民向善;又堅持法律治理,加強對犯罪及重大失德行為(wei) 的刑事處罰。一方麵,通過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提升個(ge) 體(ti) 的道德水平,啟發個(ge) 體(ti) 的社會(hui) 責任感;另一方麵,通過立法建製,構建完備的法律體(ti) 係,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規製人們(men) 行為(wei) ,從(cong) 而探索出一條符合國情、適應民族需求的道德與(yu) 法律相結合的治國之道。

 

治理實踐

 

中國曆史上的王朝盛世,在治國理政方麵大都既重道德又重法律。曆史上的開明之君,大都重視道德與(yu) 法律的共同作用,推動國家發展。

 

比如,處於(yu) 中國古代鼎盛之時的唐代,統治者對於(yu) 德法共治原則就有深刻認識。一方麵,注重道德治國。貞觀之時,輕徭薄賦,富民教化,任用賢臣,從(cong) 諫如流。另一方麵,注重法律治國。唐初統治群體(ti) 積極推動立法活動,形成以律、令、格、式為(wei) 主體(ti) 的法律體(ti) 係,基本覆蓋了社會(hui) 生活的重要方麵。唐朝法律體(ti) 係完備,製度規定得體(ti) ,“得古今之平”。唐朝關(guan) 於(yu) 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政治實踐,成就了包括貞觀之治、開元之治的大唐盛世。兩(liang) 宋明清各代王朝,皆以唐朝為(wei) 治世之楷模。

 

法律與(yu) 道德,性質功能不同,調整手段各異,各有作用範圍。二者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應相互排斥。一個(ge) 國家、一個(ge) 社會(hui) ,既不能絕對依法治理,而完全摒棄道德的功能;也不能絕對以德治理,而否定法律的作用。道德與(yu) 法律兩(liang) 大規範體(ti) 係,相互配合、共同作用,體(ti) 現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自信,體(ti) 現了中華文化的人文情懷,既為(wei) 構建社會(hui) 秩序提供了製度基礎,也在世界文明史上造就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政治法律文明。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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