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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虛竹是不是一個(ge) 奴隸主?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四月初二甲申
耶穌2017年4月27日
《天龍八部》的主角之一——少林弟子虛竹,陰差陽錯得到了逍遙派的真傳(chuan) ,又莫明其妙當上了靈鷲宮的主人。靈鷲宮的組織形式跟中原武林門派有一個(ge) 很大的差異:中原武林門派一般都實行師徒製,而靈鷲宮則實行奴隸製,梅蘭(lan) 竹菊四大女劍客,嚴(yan) 格來說,並不是靈鷲宮的弟子,而是宮主的婢女。
話說虛竹先生剛當是宮主時,非常不習(xi) 慣,梅蘭(lan) 竹菊四婢女要服侍他沐浴更衣,嚇得虛竹連連叫她們(men) 快走。菊劍道:“主人要我姊妹出去,不許我們(men) 服侍主人穿衣盥洗,定是……定是討厭了我們(men) ……”話末說完珠淚已是滾滾而下,虛竹連連搖手,道:“不,不是的。唉,我不會(hui) 說話,什麽(me) 也說不明白,我是男人,你們(men) 是女的,那個(ge) ……那個(ge) 不大方便……的的確確沒有他意……菩薩在上,出家人不打誑語,我決(jue) 不騙你。”
蘭(lan) 劍、菊劍見他指手劃腳,說得情急,其意甚誠,不由得破涕為(wei) 笑,齊聲道:“主人莫怪。靈鷲宮中向無男人居住,我們(men) 還從(cong) 來沒見過男子。主人是天,奴婢們(men) 是地,哪裏有什麽(me) 男女之別?”二人盈盈走近,服侍虛竹穿衣著鞋。不久梅劍與(yu) 竹劍也走了進來,一個(ge) 替他梳頭,一個(ge) 替他洗臉。虛竹嚇得不敢作聲,再也不敢提一句不要她們(men) 服侍的話。
就這樣,虛竹成為(wei) 了一名奴隸主。盡管虛竹本人並無當奴隸主的意思,但身處於(yu) 奴隸製度之中,他也隻能無奈接受,竟不敢廢除這一製度。
靈鷲宮在西夏境內(nei) ,保留有奴隸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wei) 西夏社會(hui) 確實存在著奴婢賤口製度。
說到這裏,我們(men) 需要先解釋何謂“奴婢”,又跟“奴隸”有什麽(me) 不同。奴婢作為(wei) 一個(ge) 社會(hui) 階層,從(cong) 先秦到清末,一直都存在。但各個(ge) 時代,奴婢的含義(yi) 並一樣。
唐朝時的奴婢,屬於(yu) 賤口,法律上的地位跟牛羊豬狗等家畜差不多,是主家的私有財產(chan) 。按《唐律疏議》的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an) ”,奴婢生下的子女,如同“馬生駒之類”,被當成“生產(chan) 蕃息”。主人可以像牽著牛馬一樣牽著奴婢到人口市場中賣掉,這是完全合法的。奴婢的來源,主要有二,一是國家籍沒的罪犯家屬,或者是從(cong) 戰爭(zheng) 中掠來的戰俘,這些人往往會(hui) 被剝奪自由民的身份,劃為(wei) 賤口,發配為(wei) 奴;二是人口市場上的奴婢交易。
換句話說,唐朝的奴婢賤口,就是奴隸,其法律上的身份與(yu) 其說是“人”,不如說是“物”,財物。
到了宋朝時,這類賤口奴婢越來越少,逐漸消失,因為(wei) 宋政府極少籍沒罪犯家屬為(wei) 奴,唐朝式的奴婢製度開始走向瓦解。當然,宋朝社會(hui) 也有奴婢,但宋朝奴婢的法律身份比之唐朝奴婢,已經出現了非常大的變化。從(cong) 法律上講,宋朝奴婢屬於(yu) 自由民(雖然北宋前期尚有賤口奴婢的殘餘(yu) ,但已處於(yu) 消亡的過程中),並不從(cong) 屬於(yu) 主家,不是主家的奴隸,更不是主人的私有財產(chan) ,隻不過是跟主家結成了經濟上的雇傭(yong) 關(guan) 係。這一雇傭(yong) 關(guan) 係基於(yu) 雙方自願而訂立,而且有雇傭(yong) 期限,期限一到,雇傭(yong) 關(guan) 係即解除,有點接近於(yu) 我們(men) 現在從(cong) 勞動力市場雇傭(yong) 的保姆、家政工人。所以宋人又將奴婢稱為(wei) “人力”、“女使”。
不妨這麽(me) 說,美國用一場南北戰爭(zheng) 結束了奴隸製度,宋朝則靠文明的自發演進逐漸告別了奴婢賤口製。當然,並不是說宋人實際生活中就沒有形同奴隸的奴婢,但那是一些非法的個(ge) 例,作為(wei) 製度的奴婢賤口製在北宋開始瓦解,在南宋已完全消亡。
但是,在宋朝那個(ge) 時期,西夏社會(hui) 還推行唐朝式的奴婢賤口製度。與(yu) 西夏、北宋同時並立的遼國,與(yu) 南宋並立的金國,也都同樣保留著奴婢賤口製度,遼人所說的“宮戶”,便是劃入宮籍的奴婢賤口,遼主常常將宮戶賞賜給臣下,作為(wei) 他們(men) 的奴隸。
西夏政府通常也會(hui) 將一部分俘掠來的蕃漢軍(jun) 民、籍沒而來的犯罪人口及其親(qin) 屬,罰為(wei) 奴婢,以供奴役。如按西夏《天盛律令》規定,一些犯罪人口受到的處罰是“入牧農(nong) 主中”、“租戶家主”,意思就是罰為(wei) 牧農(nong) 、租戶的奴隸。
西夏人將人身依附於(yu) 主家的奴隸賤口,稱為(wei) “使軍(jun) ”、“奴仆”。根據西夏法律,主人可以自由使喚奴隸,“諸人所屬使軍(jun) 、奴仆喚之不來、不肯為(wei) 使者,徒一年”。主人也可以將奴隸賣掉,或者用於(yu) 償(chang) 還債(zhai) 務,“諸人將使軍(jun) 、奴仆、田地、房舍等典當、出賣與(yu) 他處時,當為(wei) 契約”,也就是說,“使軍(jun) ”與(yu) “奴仆”跟田地、房舍一樣,具有私人財產(chan) 的性質。
靈鷲宮裏的奴婢,從(cong) 法律地位來說,就是“使軍(jun) ”與(yu) “奴仆”。按照西夏的法律,靈鷲宮主人役使“使軍(jun) ”與(yu) “奴仆”,是完全合法的。實際上,在當時的西夏社會(hui) ,許多寺院都養(yang) 有大量奴仆。但是,如果在宋朝的管轄範圍內(nei) ,靈鷲宮的奴隸製度就是非法的存在了。
宋朝之後,唐朝—中世紀性質的奴婢賤口製度又出現回潮。征服了中原王朝的蒙古人,從(cong) 草原帶入“驅口”製度,使奴隸製死灰複燃。所謂“驅口”,意為(wei) “供驅使的人口”,即被征服者強迫為(wei) 奴、供人驅使的人口。元朝的宮廷、貴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驅口,他們(men) 都是人身依附於(yu) 官方或貴族私人的奴隸,按照元朝法律,“諸人驅口,與(yu) 財物同”。驅口的法律地位等同於(yu) 財物。
明代在法律上也承認奴婢賤口製度——這很可能是來自對元朝製度的繼承。盡管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後,曾下詔書(shu) 解放奴隸:“詔書(shu) 到日,即放為(wei) 良,毋得羈留強令為(wei) 奴,亦不得收養(yang) ;違者依律論罪,仍沒其家人口,分給功臣為(wei) 奴驅使;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限。”但這份詔書(shu) 同時又透露了一條信息:國家仍然保留著籍民為(wei) 奴的製度,凡違反詔書(shu) 的人,將被籍沒人丁,發配為(wei) 功臣的奴隸;而功臣之家,則保留有役使奴婢賤口的權利。所以明朝人說,“庶民之家,當自服勤勞,若有存養(yang) 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cong) 良;則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
滿清入關(guan) 之前,在旗人中本來就實行中世紀式的奴隸製,旗人有貴族與(yu) 奴隸之分,貴族中的貴族是皇帝,因而旗人對皇帝又自稱“奴才”。入關(guan) 後,清人又帶入更野蠻的投充製度,所謂“投充”,即滿洲人圈占了大量土地,掠奪漢人為(wei) 農(nong) 奴,無數失地農(nong) 民隻能投靠滿洲人,世代為(wei) 奴,稱“投充人”。投充人從(cong) 事繁重的勞役,喪(sang) 失了人身自由,因此大量逃亡,清廷又製訂殘酷的“逃人法”,嚴(yan) 懲逃人。直至康熙親(qin) 政後,才下詔停止圈地和投充。而旗人中的奴隸製,則一直保留到清末,宣統元年,清廷才下詔:“凡從(cong) 前旗下家奴,概聽贖身,放出為(wei) 民”,“其經放出及無力贖身者,以雇工人論”。
奴隸製的本質就是嚴(yan) 厲的人身依附製度。人身依附乃是中世紀社會(hui) 的典型特征之一,但凡一個(ge) 社會(hui) 的文明形態尚處於(yu) 中世紀,都會(hui) 保留著人身依附製度,包括奴婢賤口製度、農(nong) 奴製度。而社會(hui) 文明的進步,表現之一便是人身依附製度的消亡。用英國曆史學者梅因的話來說,“所有進步社會(hui) 的運動,到此處為(wei) 止,都是一個(ge) ‘從(cong) 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不管是盛唐,還是西夏、遼國、金國,還是元朝、明前期與(yu) 清朝,都處在中世紀,隻有宋代,庶幾邁入了現代文明的門檻。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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