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田飛龍語中評:七警判罰是變相縱容社會(hui) 運動》
來源:中國評論新聞網
時間:2017-02-2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liang) 製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
(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2月21日電(記者 蘭(lan) 忠偉(wei) )作為(wei) 法治社會(hui) 的代表,香港一直都是人們(men) 心中的典範,港人更是以法治社會(hui) 為(wei) 豪。但最近香港區域法院對2014年“占中”期間,七位警員毆打“占中”人士一案作出的判決(jue) 事件,就引發了香港社會(hui) 不小的爭(zheng) 議。七位警員各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ti) 傷(shang) 害”罪成,各囚2年,而社會(hui) 各界人士均對此案判罰感到不解,認為(wei) 案件量刑過重,不但沒有嚴(yan) 懲“占中”分子,反而令警隊蒙受巨大傷(shang) 害。
20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國兩(liang) 製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田飛龍就此事接受中評社記者采訪,他表示,本次七警事件量刑確屬過重,這是“占中”事件以來,社會(hui) 運動過程中,警察權與(yu) 公民抗爭(zheng) 權的一次博弈。法官傾(qing) 向於(yu) 限製警察權的濫用,且保護公民抗爭(zheng) 的權利,反應出的是,社會(hui) 運動參與(yu) 者判決(jue) 過輕,對警務人員判刑過重的情況。
田飛龍指出,由於(yu) 香港長期以來奉行普通法傳(chuan) 統,以及香港法律界對國際人權公約的尊崇,才會(hui) 出現七警案的判決(jue) 。但他認為(wei) ,過重的判決(jue) 恐影響警隊士氣和香港公共秩序,縱容社會(hui) 運動激進化,不利於(yu) 香港繁榮穩定及《基本法》的秩序維護。
田飛龍對中評社說,若警隊積極上訴,可有回旋的餘(yu) 地。“目前民意已經釋放,警察權是香港法律的支柱,如果沒有警隊的執法,沒有警隊在激進化社會(hui) 運動當中擔當秩序守護人的角色,香港法治的根基將不複存在。
田飛龍認為(wei) ,對於(yu) 七警過重的判決(jue) ,應該引發香港社會(hui) 積極的思考,香港的法治是何以維係和支撐的。從(cong) 這幾日團體(ti) 遊行、社會(hui) 反應,乃至建製派媒體(ti) 的發聲來看,法官對於(yu) 七警過重的判決(jue) ,有可能給未來香港社會(hui) 運動帶來誤導,即“運動無罪、防暴有罪”,這將對香港法治造成進一步的衝(chong) 擊。
“未來七警繼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有可能會(hui) 全麵地衡量抗爭(zheng) 者權利、人身權利、警隊執法權,以及香港法律當中的公共秩序,作出新的判決(jue) 。”田飛龍說。
對於(yu) 外籍法官的爭(zheng) 議,田飛龍認為(wei) 由來已久。他指出,《基本法》中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應該屬中國公民,在其它席位上的法官人員,過去則沒有要求。田飛龍表示,香港按照普通法傳(chuan) 統過度,與(yu) 普通法適用地區聯係密切,英國人的法律、教育以及對香港法治的塑造,是成體(ti) 係的。因此作為(wei) 殖民地司法體(ti) 製的延續,也為(wei) 《基本法》的原則所認可,出現外籍法官在回歸之後的一段時間,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但田飛龍強調,外籍法官應該是在回歸之後的一段時間內(nei) 存在。隨著回歸時間越來越長,外籍法官將危及香港法治。香港的普通法是《基本法》內(nei) 的普通法,不是獨立國家的普通法,香港法官的裁定和判決(jue) ,如何在普通法傳(chuan) 統以及國際人權公約之外,平衡考慮《基本法》秩序當中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對於(yu) 外籍法官是一個(ge) 非常大的挑戰。
“普通法塑造並定義(yi) 了香港法治,甚至形成了壟斷性的本地基本法法理學,與(yu) 孤島式的人大釋法法理學形成鮮明對比與(yu) 落差。”田飛龍說。
田飛龍認為(wei) ,《基本法》之司法任命徒具形式,缺乏一般法治體(ti) 係應有的政治分支對法官初始任命的控製權,履職後的監督更難進行,遂有司法至上而憲製失衡之憂,並顯著誘導法官之權力腐敗。“有效法治的前提是政治認同與(yu) 共識,法律必有其具體(ti) 國度與(yu) 歸屬,而後才可兼容法律普遍主義(yi) ,除非中央決(jue) 定並長期維持香港作為(wei) 中立的國際城邦,否則有國籍的基本法與(yu) 無國籍的普通法及其外籍法官的規範性與(yu) 政治性張力將無法消解。”
“從(cong) 判決(jue) 而言,外籍法官無法理解《基本法》當中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田飛龍認為(wei) ,外籍法官無法在一場挑戰“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秩序的社會(hui) 運動當中,權衡個(ge) 人的權利自由與(yu) 警方所代表公權力。
判決(jue) 結果會(hui) 否存在一定政治考量?田飛龍表示,目前並沒有明顯的證據指向法官受何種團體(ti) 、何種勢力的影響,所以政治考量和動機隻能是一種猜測,也體(ti) 現出了民眾(zhong) 對外籍法官的不信任。
田飛龍認為(wei) 藉由七警案,會(hui) 逐漸影響到香港司法製度如何篩選法官,如何降低外國法官的比例,以及更好的使香港法官全麵平衡把握香港《基本法》當中的秩序,更是香港司法製度改革的一個(ge) 契機,表明外籍法官不能夠勝任回歸20年之後,香港《基本法》實施的責任。
“在司法任命機製上,要突出政治機構的判斷和審核,尤其是特首與(yu) 立法會(hui) 。”田飛龍坦言,任何國家的法官任命,必須是由總統提名,這也有利於(yu) 法官就任之後工作的開展。因此在法官任命上,政治機構要加強對法官的把關(guan) 。
田飛龍說到,公眾(zhong) 亦有權利去監督和批評法官的判決(jue) ,這與(yu) 藐視法庭並不相關(guan) 。“司法要監督公權力,那麽(me) 公眾(zhong) 也有權利去監督司法。”
田飛龍表示,七警案必然會(hui) 導致公眾(zhong) 對香港司法信心的下跌,公眾(zhong) 會(hui) 認為(wei) 該判決(jue) 是變向鼓勵社會(hui) 運動,導致激進分子無效承擔法律責任,警隊也不敢進行鎮壓。“誰使用暴力就會(hui) 被重判,而混亂(luan) 的現場,警隊不可能提前有統一的規定,隻有靠臨(lin) 場決(jue) 斷,而這時候法官的判決(jue) 過分幹預了警隊的臨(lin) 場判斷權,以及不能夠理解社會(hui) 運動當中,應急的警察執法與(yu) 常態個(ge) 案的警察執法的差別。田飛龍認為(wei) ,社會(hui) 運動當中的警察執法,應該更加注意尊重和保障警察的判斷權,這也是國際警察權的一種慣例。
田飛龍最後強調,香港普通法及其司法製度的國家法屬性及其保障機製問題,是香港基本法秩序構造的初始缺陷,也是回歸“麵子工程”、帝國式粗放治理美學及對法治高度陌生的體(ti) 現,需要在回歸20年之後的基本法“二期工程”中嚴(yan) 肅反思解決(j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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