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中的盜律尤能展現傳(chuan) 統治盜法製的內(nei) 容和特色,乃至整個(ge) 傳(chuan) 統時代治理之道的精神與(yu) 命脈。清代盜律及其實踐反映出傳(chuan) 統時代已經形成了較為(wei) 發達的立法、司法技術,在嚴(yan) 定並恪遵律例的同時,又能不局限於(yu) 製定法的形式邏輯,以實踐為(wei) 麵向,納入禮範疇內(nei) 的倫(lun) 理、情理等,矯正純粹邏輯機械、僵化的弊病,綜合發揮刑政與(yu) 禮樂(le) 的作用。
儒家是我國傳(chuan) 統時代影響最大最廣,也是善於(yu) 海納百川、集眾(zhong) 家之長的學派,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應從(cong) 儒家入手。在司法中,傳(chuan) 統文化與(yu) 法律相通相契的部分,可以融貫相促;民事領域遇法律空白,傳(chuan) 統文化可以進行漏洞填補;若傳(chuan) 統文化與(yu) 法律出現衝(chong) 突,則應嚐試協調、緩和。在個(ge) 案裁判中,傳(chuan) 統文化主要通過解釋的方法融入司法,而最高人···
“列舉(ju) ”而非高度抽象、概括、普遍的法典編纂模式,是傳(chuan) 統法典著意保持“謙抑性”的體(ti) 現,其不僅(jin) 不會(hui) 導致法典繁雜,反而在事實上做到了“簡易”並有效地應對社會(hui) “變易”。為(wei) 了實現“簡易”、應對“變易”,《大清律例》編纂模式還需要“不易”做保障,其包括律之傳(chuan) 承數千年而“不易”、例萬(wan) 變不離律之範疇“不易”以及律例之外的德、禮“不易”。
盜與(yu) 宰殺馬牛等畜產(chan) 的行為(wei) 對象一致,但古今各時期對二者的處罰輕重不等,此緣於(yu) 不同時期對兩(liang) 種行為(wei) 之罪惡程度、一般預防必要性等多重因素的不同考量。以“足食足兵”為(wei) 目標,傳(chuan) 統時代對馬牛等畜產(chan) 的保護在表麵上是對牲畜的“不忍之心”,實則體(ti) 現出對人自己的“不忍”。
以《大清律例》為(wei) 代表的傳(chuan) 統律典中的盜律,在看起來繁複雜亂(luan) 的外在形式的背後,是試圖通過養(yang) 民、富民、教民、親(qin) 民的方式做到足食、厚德、斂欲,從(cong) 而止盜、去刑,真正實現“治本”的內(nei) 在價(jia) 值追求。近現代刑法分類、編排各罪的標準由法益取代行為(wei) 性質,外在表現形式改變的背後,是立法目的、立法任務乃至立法價(jia) 值的變遷,由禁止某些性質的···
宗教在我國傳(chuan) 統時代通常能享有一種“消極的”自由,而歐西因曆史上宗教頗為(wei) 不自由,故作為(wei) 回應,近代以後逐漸形成一種相對“積極的”的宗教自由製度。我國有關(guan) 神物的規則在近代轉型的過程中,繼受來了歐西的這類體(ti) 現“積極的”的宗教自由的規則,而放棄了傳(chuan) 統的模式。這類規則對我國而言可能並非較好的選擇。
來自西方的現代刑法學有關(guan) 刑罰根據的理論主要有報應刑論、預防刑論與(yu) 並合主義(yi) 三種。對我國傳(chuan) 統時代法製影響最為(wei) 深刻的儒法兩(liang) 家也對相關(guan) 問題有所探討,並均可被基本歸入“並合主義(yi) ”一派,亦即同時認可刑罰的報應、威懾與(yu) 教育矯正的作用,承認刑罰乃對罪行之報應,將預防犯罪作為(wei) 刑罰的目的。
禮樂(le) 源自人心人性、順應人心人性,能在較大程度上發揮預防犯罪、維護社會(hui) 秩序的效用。曆代王朝在將這一理念轉化為(wei) 法律製度並運用於(yu) 實踐之中時,片麵強調百姓中家長的責任,忽略“為(wei) 民父母”的統治者所應同樣負有的(甚至更大的)責任,反映出專(zhuan) 製君主推諉自身責任的自私心理。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