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嘉】“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辨義——習近平講話讀解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12-12 07: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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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

作者簡介:李德嘉,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著有《“德主刑輔”說之檢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nei) 心的法律”辨義(yi) ——習(xi) 近平講話讀解

作者:李德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思想史博士後研究人員)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首發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一月十四日戊辰

           耶穌2016年12月12日


 

新華社12月10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9日下午就我國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ti) 學習(xi)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院長朱勇教授就這個(ge) 問題進行講解,並談了意見和建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誌認真聽取了講解,就有關(guan) 問題進行了討論。習(xi) 近平在主持學習(xi) 時發表了講話。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nei) 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hui) 行為(wei) 、調節社會(hui) 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在報刊上學習(xi) 了習(xi) 近平同誌關(guan) 於(yu) 德治與(yu) 法治關(guan) 係的講話之後,我有一些感想不吐不快。法律與(yu) 道德的關(guan) 係是法學研究中的基本命題,也是法學理論教科書(shu) 中的基本內(nei) 容,雖然老生常談,但在習(xi) 近平同誌的講話之後,個(ge) 人卻感覺關(guan) 於(yu) 法律與(yu) 道德的關(guan) 係,有些基本的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理解。即關(guan) 於(yu) 習(xi) 近平同誌所說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nei) 心的法律”的命題應該如何解讀?

 

回答這個(ge) 問題,需要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次的命題來探討。第一個(ge) 層次是關(guan) 於(yu) 後半句“道德是內(nei) 心的法律”的命題,我認為(wei) 應該將其理解為(wei) “道德是個(ge) 人內(nei) 心的法律”似乎更為(wei) 合適。道德的本質是自治的,是個(ge) 人內(nei) 心的倫(lun) 理律令,主要是個(ge) 人關(guan) 乎倫(lun) 理準則的自我決(jue) 斷。儒家的德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君子內(nei) 治修身之道,而不是將自己的道德標準施之於(yu) 人。所謂“內(nei) 治反理以正身,據禮以勸福”(《禮記·表記》)的意思就是說禮與(yu) 義(yi) 等道德規範更多的是君子個(ge) 人反理正身的工具。董仲舒將這個(ge) 意思說的更加明白:“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義(yi) 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義(yi) 法》)更進一步說,道德應該是憲法上所謂“良心自由”的範疇,應該有多元並存的空間,不能像法律一樣整齊劃一。因此,我認為(wei) 將道德視為(wei) 每個(ge) 個(ge) 體(ti) 內(nei) 心的法律更為(wei) 合適。

 

第二個(ge) 層次是關(guan) 於(yu)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的命題應該如何理解?人們(men) 常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美國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分為(wei) “願望性道德”和“義(yi) 務性道德”。富勒所言“義(yi) 務性道德”是指“從(cong) 最低點出發,它確立了使有序社會(hui) 成為(wei) 可能或使有序社會(hui) 得以達到其特定目標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人們(men) 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義(yi) 務性道德”與(yu) “願望性道德”的意義(yi) 在於(yu) 為(wei) 法律推進道德實現劃定了一個(ge) 界限與(yu) 範圍,法律以“義(yi) 務性道德”為(wei) 基礎內(nei) 容,因此法律成為(wei) 人們(men) 的最低道德標準,以維護人類社會(hui) 中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識的存在。而“願望性道德”則為(wei) 法律推進道德進步劃定了一個(ge) 範圍,“願望性道德”屬於(yu) 倫(lun) 理與(yu) 道德的領域,政府不得以推進道德為(wei) 名立法幹預個(ge) 人的私德空間。

 

因此,關(guan) 於(yu)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這個(ge) 命題,我認為(wei) 應該將其內(nei) 涵理解為(wei)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則更為(wei) 符合現代法治的基本原理。首先,法律的範圍比道德更加廣泛,現代法治社會(hui) 中大部分的法律規範與(yu) 道德無涉,主要是一些程序性和技術性規範,也正是通過這些程序性規範,有關(guan) 於(yu) 個(ge) 人權利的道德性規範才得以實現。道德往往因曆史發展和社會(hui) 風俗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而法律中的程序性規範則更具有普適性。就法律與(yu) 道德的比較而言,道德更多的體(ti) 現為(wei) 地方性知識,而法律則涵有普適的規範在其中。因此,從(cong) 法律與(yu) 道德的範疇上說“法律是成文的道德”的邏輯並不嚴(yan) 謹。其次,法律與(yu) 道德應該具有嚴(yan) 格的界限,從(cong) 立法推進道德的限度角度而言,立法者不能隨意將成文化的道德作為(wei) 法律。1957年英國《關(guan) 於(yu) 殺人犯罪和賣淫的沃爾夫登委員會(hui) 報告》中就指出:法律必須與(yu) 社會(hui) 中的普遍道德觀念相一致,但是也必須給私人道德與(yu) 不道德留下一定餘(yu) 地。將法律與(yu) 道德之間界限混淆,容易造成法律對個(ge) 人道德空間的侵蝕。從(cong) 中國古代道德法律化的曆史而言,先秦儒家的“道德情感—道德義(yi) 務”的論證模式逐漸為(wei) 漢代之後的儒者的“綱常秩序—法律義(yi) 務”的論證模式所取代,人倫(lun) 關(guan) 係逐漸由雙方權利義(yi) 務相互平衡,各盡其職,各守其分的長幼、尊卑秩序轉化為(wei) “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妻綱”這樣一種尊卑、長幼等級森嚴(yan) 的綱常秩序。因此,吳經熊批評古代道德法律化的法律體(ti) 係時說道:“道德立為(wei) 行為(wei) 之準則,法律則賦予懲罰違犯之權力。道德與(yu) 法律如此結合,結果形成一種強迫之道德體(ti) 製,乃是經由法家所樹立之機構而強迫施行之社會(hui) 倫(lun) 理。”清代學者戴震的話或許更令我們(men) 警醒:“人死於(yu) 法,猶有憐之者;死於(yu) 理,其誰憐之?”

 

在法治缺乏道德維度的當下中國,習(xi) 近平同誌關(guan) 於(yu) 法治與(yu) 德治關(guan) 係的重要講話尤其具有深遠的意義(yi)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需要通過德治形成統一的價(jia) 值觀念和共識,形成民間社會(hui) 自我治理的組織和機製。在這一點上,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值得借鑒。儒家以德化厚風俗、正人心的努力實際上增進了民間社會(hui) 的自治能力。從(cong) 短期效果看,儒家以德化的手段治理社會(hui) 可以充分地緩解君與(yu) 民、官與(yu) 民之間的緊張對立關(guan) 係。而從(cong) 長期效果看,而儒家的“德治”則是依賴具有儒家價(jia) 值觀念的鄉(xiang) 紳在民間樹立榜樣,形成統一的價(jia) 值觀念和共識,率領鄉(xiang) 裏形成鄉(xiang) 土社會(hui) 自我治理的組織與(yu) 機製。這些舉(ju) 措都足以促進民間社會(hui) 自治力量的良好發展。

 

以上隻是作為(wei) 一個(ge) 法律史學生學習(xi) 習(xi) 近平主席關(guan) 於(yu) 德治與(yu) 法治關(guan) 係重要講話之後的所思所想,或與(yu) 主席原意不相一致,但本著“學術討論無禁區”的原則將所思所想記錄下來,希望得到方家的批評指正。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