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亮】對製定“中國民法典”的文明反思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6-12-04 09:34:53
標簽:

消化權利 重建“家”園 ——對製定“中國民法典”的文明反思

作者:時亮

來源:“弘道書(shu) 院”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一月初五日庚申

           耶穌2016年12月4日

 

 

 

各位老師、各位前輩、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謝姚老師盛情邀請,讓我可以在這裏向大家匯報我粗淺的想法。關(guan) 於(yu) 民法典製定的許多意見,前麵的師友們(men) 都已經說到了,作為(wei) 最後一個(ge) 發言人,我盡量少說一點。今天一天的會(hui) ,聽了以後有一個(ge) 很深的感想,就是我們(men) 現在所接受的民法學或者說主流民法學,所使用的這套語言係統和概念係統背後的基本預設,都是十八世紀以來所流行的以契約論為(wei) 基礎的權利話語係統。那麽(me) 我的發言主要想集中把這個(ge) 東(dong) 西給它解一解,看看我們(men) 能不能從(cong) 文明自覺的角度,對這個(ge) 權利話語係統本身給出一些反思,然後再考慮在民法典的製定過程中,立足於(yu) 中國文化的民本傳(chuan) 統,讓傳(chuan) 統要素,尤其是“家”這個(ge) 要素介入進來的問題。大致是這樣一個(ge) 思路,下麵開始我簡單的匯報:

 

首先,我提交給會(hui) 議的論文稿的起始頁在文集第33頁,有興(xing) 趣的師友們(men) 可以一觀,而這個(ge) 小文的主旨意見,大略可以總結為(wei) 以下三條:

 

第一條,就是當下民法典的這個(ge) 建議稿,遊離於(yu) 中國曆史文化的大傳(chuan) 統。因為(wei) 自商周時代以至晚清時代,華夏先民自有其極為(wei) 豐(feng) 富而發達的民事生活,也自來就有其在生活中約定俗成並為(wei) 國家認可保護的豐(feng) 富民事規範(即陳景良教授說的“傳(chuan) 統中國人過日子的智慧與(yu) 邏輯”)。而眼下為(wei) 民法典建議稿提供知識保障的主流民法學的主流觀點,至今都還認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沒有“民法”。這對於(yu) 民法典的製定,是一個(ge) 很麻煩的事。而以目前的民法典建議稿來看,這樣的民法典如果製定出來的話,其對數千年傳(chuan) 統中國文化所積累的民事規則,根本就沒有起碼的正視,更不用說積極地進行吸收提煉了。

  第二,建議稿還存在遊離於(yu) 現實生活之活法慣習(xi) 的問題。晚清民國時期製定民法典,尤其是後者,花了大力氣在全國各地進行民事習(xi) 慣調查,形成了規模巨大的調查報告,為(wei) 製定“接地氣”的民法典提供了重要的水土保障。數十年來,國人之民事生活極為(wei) 豐(feng) 富,而其所遵行的,有些是現有法律體(ti) 係的規則,有些則複活了在過去被人為(wei) 中斷的傳(chuan) 統民事規則,有些還是三十多年來新創生的習(xi) 慣性規則。而眼下,我們(men) 要製定民法典,卻沒有對現實生活中各地民事生活所實際遵循的豐(feng) 富規則的調查,這樣的民法典如果製定出來,恐怕難免脫節於(yu) 現實生活。比方說剛才周老師提到的一個(ge) 事情,親(qin) 屬會(hui) 議。傳(chuan) 統中國法文化是認可這個(ge) 的。另一方麵,在我愛人的老家(山東(dong) 招遠),家族的人如果遇到有什麽(me) 比較難以決(jue) 定的事情,基本都是請家族長輩們(men) 在一起討論,最後敲定怎麽(me) 辦,然後大家就這麽(me) 辦。對於(yu) 家族內(nei) 的難解事務,尤其如此。這個(ge) 其實就是生活中真真實實的親(qin) 屬會(hui) 議。但是我們(men) 的法律裏邊卻沒有它的位置。所以“接地氣”也是一個(ge) 很大的問題。故而,有上麵這兩(liang) 條所說的問題,這樣一部民法典如果製定出來,對眼下生活的這十幾億(yi) 中國人來說,可能是災難性的。

 

第三,除了以上兩(liang) 條與(yu) 實體(ti) 內(nei) 容有關(guan) 的問題以外,這個(ge) 建議稿還存在語言表達方麵的問題。傳(chuan) 統華夏語文,以典雅優(you) 美卓立於(yu) 世。而眼下這個(ge) 建議稿的語言,雖用中文寫(xie) 成,卻並未體(ti) 現出華夏語文的美好與(yu) 典雅。事實上,它幾乎是都翻譯式的西文表達,不但並未展現華夏語文之典雅與(yu) 美好,而且還犯了許多語法錯誤(如範忠信教授所言)。然而,在傳(chuan) 統文化堪稱宏富的各種典籍裏麵,不論是諸子論說史漢巨筆,還是漢唐律典宋明文章,這種莊重典雅而且優(you) 美耐讀的表達,皆是隨處可見。在語言這方麵,眼下的民法典建議稿,明顯做得遠遠不夠。遙想當年,一世雄帝拿破侖(lun) ,帶領法人製定民法典,以優(you) 美通俗為(wei) 重要原則之一,居然留下了司湯達每日晨讀數章法條,以尋找傳(chuan) 世法文之美感與(yu) 韻味,而後疾筆寫(xie) 作其文學名著的美談。浩浩華夏,文采華章,出乎其類拔乎其萃而遠出於(yu) 法人之上者,指目而及,所在多有。如今欲製定“中國民法典”,而不對典雅優(you) 美之華夏語文予有力吸取,豈其宜乎?

 

     


《拿破侖(lun) 法典》

 

然而前述三條,都還是製定中國民法典所遭遇的淺層問題。更深層也更為(wei) 棘手的問題,乃是前麵提到的籠罩一切的權利話語係統。

 

無論中西,古代世界關(guan) 於(yu) 人際關(guan) 係結構的古典智慧,皆以中庸(或中道)與(yu) 平衡為(wei) 核心,權利雖然是一種真真實實的生活存在,但是一支獨大的權利話語係統,則無其成長的土壤與(yu) 空間。契約論權利話語係統的成長,在西方也是很晚近的事,簡而言之,它發端於(yu) 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形成於(yu) 十七世紀的社會(hui) 契約論反思(尤其是霍布斯與(yu) 洛克),大盛於(yu) 十八世紀以來的西方世界,並且自十九世紀以來強勢向西方以外的世界傳(chuan) 播,不但實質性地塑造了現代西方文明的許多麵相,也大大改造了許多非西方的文明體(ti) 係。但是,二十世紀中晚期以來至今,許多西方思想家都已發現,這套立足於(yu) 個(ge) 體(ti) 人的契約論權利話語係統,已經給西方文明帶來了巨大的麻煩,故而有保守主義(yi) 與(yu) 社群主義(yi) 的再次強勁興(xing) 起,試圖對此予以矯正。那麽(me) ,這些信息對中國民法典的製定意味著什麽(me) 呢?

 

  


霍布斯

 

契約論權利話語係統類似一個(ge) 的封閉橢圓係統,它有兩(liang) 個(ge) 圓心點:個(ge) 體(ti) 人與(yu) 民族國家。在這兩(liang) 者之中,契約論思想家又往往從(cong) 個(ge) 體(ti) 人出發,完成對民族國家的製度建構與(yu) 曆史改造,試圖讓民族國家的製度架構,服從(cong) 於(yu) 對個(ge) 體(ti) 人權利的尊重、保護和實現。而這兩(liang) 者之原初事實的出現和正當化,不在古典的希臘羅馬時代,也不在中世紀,而是跟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緊密相關(guan) 。由馬丁路德在1517年發起的新教宗教改革運動,以重塑西方精神世界的垂直關(guan) 係(即人與(yu) 上帝的關(guan) 係)為(wei) 第一要義(yi) ,而他所確立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信徒皆祭司”,即每一個(ge) 人都可以憑自己的信心直接來到上帝麵前,而無需天主教式的祭司階層作為(wei) 中介。這條原則實際上確立了人在上帝麵前絕對平等的地位,並且人從(cong) 上帝這裏,而且是單單從(cong) 上帝這裏,而不是家族、民族、國家、文化等裏麵,獲得了他作為(wei) 人的絕對價(jia) 值。從(cong) 個(ge) 體(ti) 人所擁有的這種源於(yu) 絕對上帝之神聖創造的絕對價(jia) 值,確立了個(ge) 體(ti) 人的某種超越性地位:超越於(yu) 家族、民族、國家、文化,是其他一切文明建製所不應當且不能夠損害剝奪,而是應該予以尊重、保護和實現的。當這種個(ge) 體(ti) 性的絕對價(jia) 值,從(cong) 人與(yu) 上帝的縱向關(guan) 係,轉換為(wei) 人際關(guan) 係的橫向結構時,就具體(ti) 顯現為(wei) 個(ge) 人對他人、個(ge) 人對群體(ti) 、人對國家、甚至個(ge) 人對曆史與(yu) 文化的某種先在權利。幾乎與(yu) 此同時,個(ge) 體(ti) 人與(yu) 現代民族國家一同從(cong) 宗教改革的烈火中誕生。而在西方文明接下來數百年的曆史中,個(ge) 體(ti) 人與(yu) 契約論權利話語係統一起成長,而民族國家也成為(wei) 了尊重、保護和實現個(ge) 體(ti) 人權利最重要的世俗建製係統。這種世俗建製係統在公權領域的集中表現,就是一般所謂的憲政民主架構。而在民事領域,以民族國家為(wei) 載體(ti) 的民法典的製定,其實也就是將個(ge) 體(ti) 人的民事權利予以確定化表達,並要求民族國家對其予以尊重、保護和實現的一個(ge) 環節;另一麵,亦試圖以此確定化之法典,防範民族國家可能由於(yu) 法無明文而肆意對個(ge) 體(ti) 人民事權利造成的侵犯。但是,這種完全立足於(yu) 原子式個(ge) 體(ti) 人價(jia) 值實現的觀念性個(ge) 體(ti) 權利,天然地具有某種擴張性,因而其在具體(ti) 生活場域中的實現,也就具有了遊移不定的本質性特征。而至其極處,則足以對任何一種在時間結構中形成的既有社會(hui) 建製(如婚姻家庭)形成挑戰,甚至是顛覆。而這也正是後現代西方所遭遇到的巨大問題之一。

 

雖然遭到了深入的反思甚至是嚴(yan) 厲的批判,但並權利話語係統未真的就導致了西方現代秩序的崩潰。這是因為(wei) 在西方世界,一直就有一股非常穩定而強大的保守力量,來製約或平衡這種契約論的權利話語,這就是基督宗教。基督宗教在西方傳(chuan) 延兩(liang) 千多年,逐漸分化為(wei) 三大支:天主教,正教和基督新教,在各支裏麵又有各種較小的派別。三大支雖然說在教義(yi) 的理解和宗教儀(yi) 式上有不同,但基本的東(dong) 西還是一致的,就是培養(yang) 在上帝麵前的“敬虔人”,而這個(ge) 敬虔人,事實上就跟前述的“權利人”構成某種形式的對衝(chong) 或平衡。因為(wei) 這種“敬虔人”在其信仰生活中首先要遵循的那些基本原則,比如說十誡,首先都是義(yi) 務性的。在這種宗教係統,以及它們(men) 所影響的社會(hui) 係統裏成長起來的那些人,通過他們(men) 所接受的“敬虔人”教育及其生活方式,構成了對“權利人”之擴張性、不確定性甚至是破壞性的一個(ge) 防範和製約,並由此而對權利話語係統的消極社會(hui) 效果構成某種程度的對衝(chong) 和平衡。

 

另一方麵,華夏文明的曆史傳(chuan) 統,自西周以來,就以“民本”為(wei) 重要標識。甚至時至今日,深深嵌在國人意識結構裏、流淌在國人文化血脈中的基本觀念要素,仍然是“民本”的。華夏民本傳(chuan) 統的基本結構,乃是“天民”關(guan) 係下的“敬天保民”;而民本傳(chuan) 統的第一原則,乃是“天生烝民,有物有則”。華夏文明的這個(ge) 古典原則對製定民法典的意義(yi) ,姚中秋老師的發言和論文已有申述,我這裏則要談及它的另外一重意義(yi) :在華夏文明堅守“天生烝民”這一基本信念或基本原則的時候,就已經拒絕了沒有任何實質身份的原子化個(ge) 體(ti) 人的觀念,而是以存在於(yu) 時間序列與(yu) 關(guan) 係結構中的人,作為(wei) 其思考理論問題與(yu) 組織生活秩序的出發點。在這個(ge) 基本原則中,蘊含著華夏先民對源於(yu) 時間與(yu) 曆史的正當性的深刻體(ti) 證,並由此而對人自然而然地“生”於(yu) 其中的家庭與(yu) 社群,以及它們(men) 背後具體(ti) 的曆史文化世界,給予了某種先驗而且超驗的承認和接納。由此,任何人對個(ge) 人或群體(ti) 之善好生活的追求,都必須在這種獲得承認和接納的意識結構與(yu) 文化傳(chuan) 統中,作出某種立足過去而麵向未來的曆史性展開。即,隻能根據曆史變遷而隨時損益,亦即局部而漸次調整的改良,而絕不可作全盤推倒、徹底顛覆,然後廢墟重建式的工作。衡諸國史,由秦漢而唐宋,由唐宋而明清,傳(chuan) 統中國曆代典章製度的確立,莫不體(ti) 現出華夏民本傳(chuan) 統這種穩健的損益精神。而在華夏文明源遠流長的禮法係統中,在廣土眾(zhong) 民那豐(feng) 富多彩的民事生活中,華夏先民對“權利”其實並不陌生(稍稍翻讀宋代判例集《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對此即不難有所理解),但是卻並不讓“權利”變得一支獨大,以至於(yu) 形成籠罩一切的權利話語係統,而是用“分”這個(ge) 概念,恰當地融合了現代人所謂的“權利”與(yu) “義(yi) 務”這一對概念。至於(yu) “分”的主體(ti) ,仍然是一個(ge) 又一個(ge) 的個(ge) 人,但這些個(ge) 人卻並非剝離了所有實質內(nei) 涵的原子式個(ge) 人,而是承載著時間身份與(yu) 文化信息的具體(ti) 之人。而且與(yu) 此緊密相關(guan) ,“分”得以發生並獲得實現的基礎場域(或曰起始場域),就是一個(ge) 又一個(ge) 或大或小的“家”。兩(liang) 千多年來,華夏文明生生不息,並且一再取得巨大的經濟、社會(hui) 與(yu) 文化成就,其中關(guan) 鍵,似乎就在於(yu) 這一個(ge) 又一個(ge) 讓“分”得到了安置與(yu) 實現的“家”,並由“家”而予以推演拓展,經過各個(ge) 類型與(yu) 不同層級的地域性秩序單元,最終指向那個(ge) 昭示著至善之境的“天下”。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 》

 

講述這些信息,並不是說要以此來否定契約論權利話語係統的價(jia) 值和意義(yi) ,而是試圖對這兩(liang) 種不同類型的曆史進路做出基本描述和理解,進而在它們(men) 已經遭遇百餘(yu) 年糾纏的這個(ge) 曆史當下,反思它們(men) 在中國這片土地上與(yu) 華夏這個(ge) 文明中的共同未來。麵對權利話語係統,無論出於(yu) 理論的正當性,還是出於(yu) 曆史的正當性,我們(men) 都已經不可能徹底拒絕它,而是必須接受它。但是同時,我們(men) 也必須做出合宜的反思與(yu) 適當的防範。即,對契約論權利話語係統本身,我們(men) 也必須對其進行與(yu) 時變遷的損益!因為(wei) ,麵對權利話語係統,在中國這裏,我們(men) 遭遇了比西方所遭遇的更大的麻煩。這個(ge) 麻煩就是,近百餘(yu) 年來,以五四所宣揚的個(ge) 性解放為(wei) 起始,尤其伴隨著啟蒙話語和經濟語言在社會(hui) 上的廣泛流傳(chuan) ,國人的個(ge) 體(ti) 權利意識已經極度高漲,但是與(yu) 此同時,個(ge) 體(ti) 之義(yi) 務觀念或責任意識,則並未相應跟進,反而十分淡漠:大家都感受得到的一個(ge) 表現就是,在當下的生活中,主張行使權利(或運用權力)的個(ge) 人到處都是,而自願接受義(yi) 務約束並承擔責任負擔的個(ge) 人,則比較少見,並因此在民事領域和公共領域都帶來了彼伏此起的問題。這種現象的背後,其實就是源於(yu) 日常生活,而足以自然而然地對“權利人”形成製約和平衡的力量的缺失。在數千年流傳(chuan) 之華夏文明的主流傳(chuan) 統中,尤其是在儒家思想主導下的、在以“家”為(wei) 基礎生活場域或起始生活場域裏麵,在“分”所沉澱與(yu) 凝結的意識結構與(yu) 文化結構中,所逐漸養(yang) 育而成的“倫(lun) 理人”,在傳(chuan) 統中國漫長而豐(feng) 富的曆史生活中,構成了對“權利人”之擴張性與(yu) 破壞性的某種製約和平衡。而養(yang) 育守護華夏文明之“倫(lun) 理人”的最重要的社會(hui) 單元,就是充滿儒家氣息的“家”。“孝悌”為(wei) 傳(chuan) 統文化之始端,“仁義(yi) ”為(wei) 華夏文明之精髓,本著親(qin) 倫(lun) 之“分”,“家”乃成為(wei) 了踐行“孝悌”與(yu) “仁義(yi) ”的原初場域。在“分”的指引與(yu) 規約中,華夏文明“倫(lun) 理人”所承載的意義(yi) 世界與(yu) 社會(hui) 秩序,從(cong) 血親(qin) 互愛相濡以沫的“家”開始,經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實踐路徑,使“孝悌”與(yu) “仁義(yi) ”的惠及範圍得以層層拓展,並最終指向那至大無外的“天下”。即,傳(chuan) 統文化所理解的善好生活,以安“分”之“家”為(wei) 其中軸;華夏文明所實踐的良好秩序,以修“身”齊“家”為(wei) 其關(guan) 鍵。而在“修身”、“安分”這些看似保守的觀念裏麵,現代人所謂的“權利”和“義(yi) 務”,幾乎都得到了微妙的妥善安置,並取得了高度的協調平衡。然而,百餘(yu) 年來,這種承載著華夏文明認知與(yu) 實踐之初始場域的“家”,遭到了幾乎全麵而徹底的汙名化和毀壞,以至於(yu) 浩浩華夏,千年文明,也因此而一度重入荒蠻。所幸,近年來隨著傳(chuan) 統文化複興(xing) 和各種宗教的重新興(xing) 起,在社會(hui) 生活中已經逐漸出現了某些類型的對“權利人”可以形成一些製約和平衡的基層社會(hui) 單元。但另一方麵,發揮此功能的最重要的社會(hui) 單元,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認識與(yu) 嗬護。比如沸沸揚揚的“婚姻法解釋三”,就再一次以契約論權利話語強力衝(chong) 擊了“家”內(nei) 之“分”,並阻礙了以“家”為(wei) 基礎對華夏文明之“倫(lun) 理人”的養(yang) 育和造就。然而,“家”是個(ge) 無法解除的曆史、文明與(yu) 社會(hui) 現實,百年國史的滄桑沉浮與(yu) 血淚教訓已經給出鐵證。而今,隨著生育製度逐漸複歸常態,在可以想見的不會(hui) 太遠的未來,以血緣關(guan) 係為(wei) 基本聯結紐帶的“家”(甚至是家族),將會(hui) 再次成為(wei) 在社會(hui) 生活之許多方麵(尤其是在一般民事生活與(yu) 教育方麵)發揮重要作用的基本單元。由乎此,在文明自覺與(yu) 文化複興(xing) 的曆史語境下,儒家就必須重新擔當起守護、重塑華夏文明之“家”的重任,而要製定一部具有文明品格與(yu) 文化標識的“中國民法典”,立法者也就必須重視“家”的曆史與(yu) 現實存在,盡可能對“家”在養(yang) 育造就華夏文明之“倫(lun) 理人”方麵重要功能的發揮,通過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予以明確、肯認,並通過具體(ti) 的保護和激勵機製加以嗬護、引導。由此,不僅(jin) 可以為(wei) 建構善好的中國民事生活秩序奠定“家”這一塊基石,也可以為(wei) 更深程度更廣範圍的重建文明“家”“園”,做出民事製度方麵的基礎預備。在這個(ge) 問題上,吾師陳景良教授的會(hui) 議發言,以及文集所收俞江教授的文章,都已經辨之甚明、言之甚切了,惟願有識者察焉。

 

我的發言完畢,謝謝大家。


注:時亮,法學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文章係由時亮博士在弘道書(shu) 院舉(ju) 辦的“民法典之文明自覺”思想對話會(hui) 上的發言整理而成。 


責任編輯:柳君


微信公眾號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