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歡】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欄目:《原道》第31輯
發布時間:2016-10-23 16: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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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歡

作者簡介:吳歡,西曆1986年生,湖北紅安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原道》輯刊編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9屆)、法學碩士(2012屆),浙江大學法學博士(2015屆)。出版專(zhuan) 著《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一部,參編著作多部。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作者:吳歡(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

來源:《原道》第31輯,陳明 朱漢民 主編,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九月廿三日戊寅

          耶穌2016年10月23日

 

 

 

內(nei) 容提要:在我國宗教工作領域,“積極引導宗教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是根本方向,“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是重要任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可靠保障。從(cong) 曆史和現實來看,“清真食品”本質上是一種不特定人群的飲食風俗習(xi) 慣,並沒有也不應賦予特定的民族和宗教意涵,更不應出現“清真食品泛化”和“泛清真食品化”的問題和傾(qing) 向。我國現行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是一個(ge) 精妙的複合結構,既存在著整體(ti) 性的解釋框架和憲定限製,也蘊含著立憲者們(men) 維護民族團結、衡平秩序與(yu) 自由的重大政治考量與(yu) 立憲決(jue) 斷。在“清真食品立法”等相關(guan) 宗教問題上,要堅持政教分離原則但不宜簡單套用西方話語,全麵準確理解我國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充分尊重我國曆史傳(chuan) 統與(yu) 現實國情,妥善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加以解釋和解決(jue) ,以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

 

關(guan) 鍵詞:法治化;宗教中國化;清真食品;宗教工作;政教分離

 

2016年4月22-23日,全國宗教工作會(hui) 議在北京舉(ju) 行,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發表重要講話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我們(men) 認為(wei) ,三者之間有深刻的內(nei) 在聯係:“積極引導宗教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是根本方向,“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是重要任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可靠保障。我們(men) 擬結合前述會(hui) 議和講話精神,以近年來頗有爭(zheng) 議的“清真食品立法”問題為(wei) 例,倡導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並提出若幹建議。

 

一、“清真食品”的立法爭(zheng) 議與(yu) 本質含義(yi)

 

2016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因代表委員的正式提案和有關(guan) 部門的正麵回應,“清真食品立法”問題成為(wei) 輿論焦點。正反雙方觀點嚴(yan) 重對立:在法理依據上,支持者高舉(ju) 我國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反對者則回應以西方國家政教分離憲法原則;在立法方式上,支持者期待全國統一立法並對違法者施以重刑,反對者則主張根本不應對特定民族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予以特別保護。

 

事實上,“清真食品”的立法規製在我國現行法律體(ti) 係中已經存在。法律層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各民族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xi) 慣、宗教信仰等條款。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層麵,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涉及“清真”飲食規範。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層麵,有《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chan) 經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等。此外,還有2014年寧夏、甘肅、青海等省市聯合簽署並推行的《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在“一帶一路”背景下,更有學者建言改變“清真食品立法”地方主導、各自為(wei) 政的局麵,建立清真食品保護法、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體(ti) 係,並對《食品安全法》等進行相應修改。

 

我們(men) 認為(wei) ,主張“清真食品立法”的提案和建言並不可取,“清真食品”本質上是不特定人群的飲食風俗習(xi) 慣,並沒有也不應賦予特定的民族和宗教意涵,更不應出現“清真食品泛化”和“泛清真食品化”的傾(qing) 向。具體(ti) 而言:

 

第一,“清真食品”本質上是一種不特定人群的飲食風俗習(xi) 慣。從(cong) 我國現實來看,關(guan) 於(yu) “清真食品”,不僅(jin) 信仰伊斯蘭(lan) 教的十餘(yu) 個(ge) 少數民族在食用,不少非伊斯蘭(lan) 教信仰的人群也在食用,信仰伊斯蘭(lan) 教的人也有很多並不食用,食用的人對於(yu) 何謂“清真”也有不同見解。可見,“清真食品”的含義(yi) 與(yu) 食用人群都是高度不確定的,其本質上是一種飲食風俗習(xi) 慣而非特定民族或宗教禁忌。

 

第二,不應賦予“清真食品”本沒有的特定的民族和宗教意涵。“清真”源於(yu) 道家“純真樸素”“幽靜高潔”的追求,在宋元明清時期,經過一批兼具儒家情懷和伊斯蘭(lan) 教素養(yang) 的學者係統闡釋而成為(wei) 伊斯蘭(lan) 教代稱。可見“清真”自古就是融合儒、道、伊三教和中外各民族文化的產(chan) 物,一直存在“中國化”基因,不僅(jin) 在本源上未與(yu) 特定民族或者宗教掛鉤,在當前形勢下也不宜與(yu) 二者捆綁。

 

第三,應當警惕“清真食品泛化”和“泛清真食品化”傾(qing) 向。伊斯蘭(lan) 世界存在廣泛的“清真認證”製度,違者將麵臨(lin) 輕重不等的處罰乃至刑罰。近年來,我國一些省市也在對外貿易和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試圖推動這一製度乃至相關(guan) 立法,“清真紙”“清真專(zhuan) 用通道”“清真專(zhuan) 用車廂”等更是時有出現。這實際上是在人為(wei) 製造民族隔閡與(yu) 信仰對立,不利於(yu) 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hui) 穩定的大局。

 

在厘清“清真食品”本質含義(yi) 的基礎上,我們(men) 認為(wei) ,各地方在“清真食品立法”等相關(guan) 問題上,要堅持政教分離原則,準確理解我國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尊重我國曆史傳(chuan) 統與(yu) 現實國情,妥善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加以解決(jue) 。

 

二、堅持政教分離但不簡單套用西方話語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hui) 議上講話指出,處理我國宗教關(guan) 係,“必須堅持政教分離”。這裏再次重申“政教分離”是處理我國宗教關(guan) 係的一項重要原則,但這並對西方相類似話語的簡單套用,而是有具體(ti) 指向:“政教分離”是處理我國“宗教關(guan) 係”而非“政教關(guan) 係”的原則,必須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堅持黨(dang) 的領導、鞏固黨(dang) 的執政地位、強化黨(dang) 的執政基礎這個(ge) 根本”,並具有“堅持宗教不得幹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堅持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等具體(ti) 含義(yi) 。因此,我國處理宗教關(guan) 係的“政教分離”原則內(nei) 生於(yu) 且服務於(yu) “黨(dang) 領導一切”的政製架構,不可與(yu) 西方類似話語等量齊觀。事實上,西方“政教分離”原則也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

 

首先,“政教分離”並非西方國家的普遍憲法原則。就西方主流國家而言,不成文憲法傳(chuan) 統的英國奉基督教為(wei) 國教,成文憲法傳(chuan) 統的意大利、西班牙奉天主教為(wei) 國教,即便是被視為(wei) “政教分離”之典範的美國,宗教因素在國家治理中的影響也不容小覷,更不用說廣大伊斯蘭(lan) 國家實行的“政教合一”政治體(ti) 製。

 

其次,西方“政教分離”原則的形成有其特定曆史背景。雖然“政教分離”在當代西方政治學話語中構成了一項重要原則,但這一原則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曆史文化背景,尤其與(yu) 西方中世紀基督教會(hui) 與(yu) 封建王權此消彼長的政治博弈,以及近現代以來的資產(chan) 階級啟蒙與(yu) 革命有關(guan) ,具有特定的問題意識。

 

第三,西方“政教分離”原則不適宜解釋解決(jue) 中國問題。中國曆史和現實中均不存在也不容許出現類似西方那樣的教會(hui) 與(yu) 王權分庭抗禮的關(guan) 係格局,“政”與(yu) “教”的含義(yi) 與(yu) 關(guan) 係也遠較西方複雜深刻。我國當前某些民族宗教問題不僅(jin) 有其特定曆史情境與(yu) 現實成因,也應當而且已有解釋解決(jue) 的本土資源。

 

當然,西方“政教分離”憲法原則可以作為(wei) 思考中國相關(guan) 問題的一種參照係。但更重要的是,我們(men) 認為(wei)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及其體(ti) 係性解釋,“清真食品立法”缺乏憲法層麵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依據。

 

三、準確全麵理解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

 

我國現行憲法第36條規定:“(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2款)任何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和個(ge) 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款)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hui) 秩序、損害公民身體(ti) 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第4款)宗教團體(ti) 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該條是一個(ge) 整體(ti) 性的複合結構,但有關(guan) 論者往往隻引據第1款以作為(wei) “清真食品立法”的憲法依據,進而選擇性地忽視與(yu) 之相關(guan) 的、構成對宗教信仰自由憲定限製其他重要憲法條款。事實上,不能將我國現行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視為(wei) 對特定民族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予以特別保護的憲法依據:

 

第一,從(cong) 文義(yi) 解釋而言,現行憲法第36條是一種高度精妙的複合結構。該條共4款,第1款確認信教自由,第2款調和信與(yu) 不信,第3款旨在維護社會(hui) 秩序,第4款旨在維護政治秩序。這4款規定表明,立憲者力圖在秩序建構與(yu) 信教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並不承認片麵而絕對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從(cong) 體(ti) 係解釋而言,現行憲法信教自由相關(guan) 條款環環相扣,構成了一個(ge) 邏輯嚴(yan) 密的憲定限製體(ti) 係。在第二章內(nei) 部,第36條和第33條第3款(權利義(yi) 務相一致),第51條(權利自由限度),第52條(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構成了限製絕對宗教信仰的小體(ti) 係;這些條款又與(yu) 第一章第4條(民族平等團結),第5條(法治國家與(yu) 法製統一)構成了限製絕對宗教信仰的中體(ti) 係;前述條款又在憲法“序言”最後一段(憲法效力)的統攝下,具有最高權威與(yu) 根本效力。

 

第三,從(cong) 原意解釋而言,現行憲法的立憲者們(men) 通過政治決(jue) 斷否定了絕對片麵的宗教信仰自由。近代中國憲法的信教條款源於(yu) 清末條約中的“傳(chuan) 教自由”條款,從(cong) 一開始就帶有鮮明的政治性而為(wei) 有識之士所警惕。新中國成立後,幾部憲法關(guan) 於(yu) 信教自由有三種不同立法例,一是“五四憲法”第88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二是“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第46條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chuan) 無神論的自由”,三是現行憲法第36條的複合性規範結構。現行憲法製定之際,“五四憲法”和“七五憲法”立法例分別獲得了宗教界和文化界的支持,立憲者“頗費周折,反複磋商”,最終采取了現行憲法的立法例。之所以采用這種一詠三歎、反複申說的複合性規範結構,就是因為(wei) 立憲者有著強烈的維護民族團結、衡平秩序與(yu) 自由的考量。最終他們(men) 進行了政治決(jue) 斷,采用了世所罕見的立法例:既否認了西方“政教分離”的適用空間,也摒棄了狹隘“政教合一”的製度選項;既對完全信教自由保持高度警惕,也對全麵推行無神論保持極大審慎。從(cong) 我國當前的情勢來看,立憲者們(men) 當年的政治考量並未過時,反而顯示了高度的預見性。我們(men) 在承受立憲者們(men) 憲製遺產(chan) 餘(yu) 蔭的同時,也有必要認真思考和妥善繼承他們(men) 的立憲技藝與(yu) 政治智慧。

 

第四,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也都繼承了現行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複合立法結構的精神旨趣,以民族團結和秩序穩定為(wei) 根本宗旨,反對民族宗教問題上的極端傾(qing) 向。相關(guan) 法律法規中的個(ge) 別字句,都應置於(yu) 前述憲製結構中解釋,而不能片麵地理解為(wei) 應當無原則、無條件、無限製地服從(cong) 特定民族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更不用說以犧牲國家憲法權威、法製統一和限縮其他公民憲定權利和自由為(wei) 代價(jia) 進行不當的解釋和立法,進而采取嚴(yan) 苛的刑罰加以懲戒。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條款蘊含著立憲者們(men) 維護民族團結、衡平秩序與(yu) 自由的重大政治考量與(yu) 立憲決(jue) 斷,應當完整準確地理解和引據。

 

四、應充分尊重我國曆史傳(chuan) 統與(yu) 現實國情

 

支持“清真食品立法”的論者還存在一個(ge) 誤區,就是對我國曆史傳(chuan) 統與(yu) 現實國情缺乏充分的尊重與(yu) 考量,從(cong) 而違背了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事實上:

 

首先,“清真食品”從(cong) 曆史詞源上就有“中國化”基因,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傳(chuan) 統交往、交流、交融的產(chan) 物。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hui) 議上講話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一個(ge) 重要的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對我國伊斯蘭(lan) 教而言,“中國化”既是一項緊迫任務,也是一項曆史傳(chuan) 統。宋元明清的“伊儒”學者們(men) 已經進行了伊斯蘭(lan) 教義(yi) 中國化闡釋的寶貴探索,我國傳(chuan) 統清真寺的建築形製也是相當中國化的。在當前的“清真食品立法”問題上,尤其應當堅持中國化方向。

 

其次,我國曆史上從(cong) 未有過對特定民族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予以特殊保護的國家立法。自古以來,宗教信仰問題絕少成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國家政製設計和法律規定考量的禁忌性因素。無論是道教,還是佛教,乃至景教等,都沒有也未能因其特定的宗教飲食禁忌而在國家立法中獲得特殊保護地位。對特定人群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予以特殊保護的立法,不僅(jin) 是“盛世所不取”,也是“亂(luan) 世所不為(wei) ”。相反,中國古代還特別注重打擊借宗教之名破壞政治統一或民族團結的行徑。

 

第三,我國近代以來麵臨(lin) 的國家建構與(yu) 國族建構的曆史重任決(jue) 定了應當對給予特定人群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特殊保護的做法保持高度警惕。近代以來,我國麵臨(lin) 的重大曆史任務就是整合帝製崩潰後的廣土眾(zhong) 民成為(wei) 一獨立之國家與(yu) 團結之民族。時至今日,黨(dang) 和國家提出的“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中國夢”,仍然是著眼於(yu) 國家建構與(yu) 國族建構的曆史重任。新中國的民族政策總體(ti) 上是成功的,但也留下了忽視“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之公民身份認同與(yu) 國族意識塑造的遺憾。在當前我國民族宗教問題較為(wei) 敏感的時刻,如果對特定人群的特殊宗教飲食禁忌予以特殊立法保護,無疑會(hui) 進一步增加特定民族身份認同和固化特定宗教意識形態,最終不利於(yu) 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中華民族的偉(wei) 大複興(xing) 。

 

五、妥善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jue) 問題

 

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相適應、堅持中國化方向、提升法治化水平是我國宗教事務立法的基本遵循。如何在宗教事務立法中加以貫徹,我們(men) 有如下建議:

 

第一,不重複立法。我國目前已經有較為(wei) 豐(feng) 富的地方“清真食品”規製措施,發揮了規範管理清真食品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謀求全國統一立法是對立法資源的浪費。“清真食品立法”支持論者常以美國各州清真食品立法和全國清真食品認證製度作為(wei) 立論依據,且不論我國單一製國家結構與(yu) 美國聯邦製國家結構有巨大不同,即便是等量齊觀,美國也沒有在聯邦層麵進行統一立法。

 

第二,立法應慎重。若貿然對“清真食品”進行嚴(yan) 格管製,即便在地方層麵,也會(hui) 導致將宗教教義(yi) 引入執法司法活動,進一步強化特定群體(ti) 的民族宗教身份認同,從(cong) 而削弱統一的國民意識,最終不利於(yu) 安定團結。根據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hui) 議精神,各級黨(dang) 委政府應當支持“依法規範宗教管理”而非放任“教義(yi) 介入執法司法”。若今後情勢變更,又會(hui) 麵臨(lin) “立法容易廢法難”的尷尬。

 

第三,立法應謙抑。有論者建議,對於(yu) 冒犯特定宗教食品禁忌的生產(chan) 者和經營者,輕則有期徒刑,重可處以死刑。這是極不審慎的,將會(hui) 導致社會(hui) 暴戾之氣的增長,也不利於(yu) 國家的和諧穩定。我國刑法雖然規定有侵犯民族宗教信仰之罪名,但僅(jin) 限於(yu) 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wei) ,即體(ti) 現了對刑罰權運用的審慎。在實踐中,對那些所謂的違反“清真”原則的生產(chan) 經營者也應當以教育引導為(wei) 主。

 

第四,立法應可行。如果進行全國統一或者跨行政區域的“清真食品”認證,廣大基層執法人員隻能在事實上將何謂“清真”的定性權力交給某些宗教組織與(yu) 人士,這無疑會(hui) 幹擾很多行之有效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執行。更為(wei) 重要的是,遍布全國各地的以街頭店麵為(wei) 主的清真餐飲機構將麵臨(lin) 巨大的經營成本壓力,執法檢查壓力乃至違法犯罪可能性,這從(cong) 根本上也不利於(yu) 相關(guan) 群眾(zhong) 。

 

第五,立法守程序。“清真食品”相關(guan) 立法嚴(yan) 格遵循立項、起草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麵的意見,充分發揮公眾(zhong) 參與(yu) 和政治協商機製的作用,尤其不能由個(ge) 別部門或者特定群體(ti) “閉門造車”,打包式地拋出一部“部門本位”的立法草案。事實上,在全國宗教工作會(hui) 議召開後,相關(guan) 立法已經偃旗息鼓。接下來要進一步將那些違背中國化方向的所謂“準則”“認證”加以清理、修改或廢除。

 

國家民委負責人近期稱:“多年來國家有關(guan) 部門和各級政府在加強清真食品管理法製建設中,牢牢掌握3條原則:首先,在方向上,主要是針對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對清真食品本身;其次,在適用對象上,主要針對清真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進行管理規範,建章立製,便於(yu) 政府有關(guan) 部門有法可依,而不是針對普通消費者;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嚴(yan) 格將清真食品界定為(wei) 群眾(zhong) 的生活飲食習(xi) 俗,而不是將清真食品界定為(wei) 符合伊斯蘭(lan) 教教義(yi) 的食品,為(wei) 防止宗教幹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牆,為(wei) 促進我國清真食品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法製保障。”我們(men) 認為(wei) ,“清真食品”規製應充分考量曆史國情,發揮政治智慧。當前階段,維持現狀並修訂完善即可;長遠來看,待國家建構與(yu) 國族建構的曆史重任完成,“清真食品立法”及類似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