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妮麗】王陽明《南贛鄉約》的鄉村治理思想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6-09-11 1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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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妮麗

作者簡介:龔妮麗(li) ,女,西曆一九五一年生,貴州貴陽人。現任貴州大學人文學院教授,貴州大學中國文化書(shu) 院兼職研究員。兼職貴州省儒學研究會(hui) 理事,貴州省文藝理論家協會(hui) 副主席,貴州省美學學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


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的鄉(xiang) 村治理思想

作者:龔妮麗(li)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八月十一日丙申

          耶穌2016年9月11日

 

 

 

摘要:《南贛鄉(xiang) 約》是王陽明在江西南贛地區推行鄉(xiang) 村治理的總綱領,集中體(ti) 現了他以儒家以仁愛為(wei) 本的德治思想,以教化為(wei) 主導的治理思想以及以秩序建構為(wei) 導向的管理思想。王陽明的“親(qin) 民”、“致良知”、“知行合一”等思想都直接影響了這部《鄉(xiang) 約》的製定。在其鄉(xiang) 約中,他製定了推舉(ju) 約長、選賢任能,教化為(wei) 主、刑法為(wei) 次,整頓民風、禮儀(yi) 教化等治理條例;還製定了鄉(xiang) 約規章,維護安定、防微杜漸,體(ti) 恤民眾(zhong) 、遏製惡行等管理措施。對南贛社會(hui) 秩序的建設、風俗的純化產(chan) 生了積極的作用。

   

關(guan) 鍵詞: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德治思想;教化;秩序建構

  

王陽明是中國曆史上為(wei) 數不多的既“立德”、“立言”,又“立功”的大儒。王陽明以其“心學”思想體(ti) 係開創了中國哲學史上極為(wei) 重要的心學時代,一生講學論道,創辦書(shu) 院,倡“知行合一”、“致良知”,是儒家教化思想的履踐躬行者;他以平定朱宸濠之亂(luan) 的事功,緩和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機,巡撫南贛汀漳期間遵循儒家道德理想建構鄉(xiang) 村秩序,取得令世人矚目的成效。他不愧是道德、功業(ye) 、文章冠絕千古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南贛鄉(xiang) 約》頒布於(yu) 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是王陽明在江西南贛地區推行鄉(xiang) 村治理的總綱領,集中體(ti) 現了他以儒家仁愛為(wei) 本的德治思想,以教化為(wei) 主導的治理思想以及以秩序建構為(wei) 導向的管理思想。

 

一、對儒家以仁愛為(wei) 本德治思想的繼承

 

《南贛鄉(xiang) 約》的製定與(yu) 推行,反映了王陽明對儒家以仁愛為(wei) 本德治思想的繼承和踐行。德治是先秦儒家的政治理念,其基本原則是建立在“仁愛”基礎上的。《禮記》記載孔子之語:“古之為(wei) 政,愛人為(wei) 大。不能愛人,不能有其身。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不能安土,不能樂(le) 天。不能樂(le) 天,不能成其身。”(《禮記•哀公問》)孔子將“愛人”視為(wei) 施政的前提。孟子十分重視“仁愛”精神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故提出“仁政”思想。主張從(cong) 人性本善的四端開出良知,以此為(wei) 治國的基礎,將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運用到社會(hui) 政治領域,製定出有利於(yu) 百姓的政策。孟子說:“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於(yu) 掌上。”(《孟子•公孫醜(chou) 上》)以孔孟為(wei) 主流的傳(chuan) 統儒家主張實行德治,刑治隻是德治的輔助手段,是針對極少數惡人而設的。儒家以仁愛為(wei) 本的德治思想並非高高在上的理想境界,而是十分接地氣的。“仁愛”的根源來自於(yu) 對親(qin) 人的愛,“孝弟者也,其為(wei) 仁之本與(yu) !”(論語•學而》)“仁之實,事親(qin) 是也。”(《孟子•李婁上》)儒家認為(wei) 血緣親(qin) 情之愛是“仁愛”精神最基礎,也是最本質的體(ti) 現。但這還不夠,作為(wei) “仁愛”的重要起點,還需在此基礎上向外擴充到一切人。孔子曰:“弟子,入則孝,出則悌,謹而信,泛愛眾(zhong) ,而親(qin) 仁。”(《論語•學而》)孔子教誨弟子們(men) 要孝敬父母,敬順兄長;誠實守信,博愛大眾(zhong) ,親(qin) 近仁者,將愛人、敬人的範圍由親(qin) 人、家庭擴大到社會(hui) 領域的尊者、大眾(zhong) 。家人之愛,既是一種發自自然親(qin) 情感性的愛,又是一種具有倫(lun) 理道德理性的愛,由此推向沒有血緣關(guan) 係的普通大眾(zhong) ,這就是大愛、仁愛。儒家對修身齊家的重視,正是因為(wei) 家庭是天然親(qin) 情發生的場域,也就必然是整個(ge) 社會(hui) 道德生長與(yu) 社會(hui) 秩序維係的基石。修齊治平的理念,反映出以親(qin) 情為(wei) 基礎,由家庭擴充到社會(hui) 、再擴大到國家、甚而天下的德治思想。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這種以家庭為(wei) 根基再向外擴展的治理思想,有效地利用了情感共同體(ti) 對社會(hui) 秩序的自我維係和自我管理,使以仁愛為(wei) 本的德治思想能夠落實到生活世界的土壤之中。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鄉(xiang) 村社會(hui) 中的家庭、家族——血緣共同體(ti) 的自我組織與(yu) 管理能力是很強的,國家並不需要直接參與(yu) 這種共同體(ti) 的管理事務,隻是在特殊的情況之下,如社會(hui) 動亂(luan) 、道德失範的情形下,國家力量或儒家士大夫知識分子才會(hui) 介入他們(men) 的管理。

 

王陽明製定和推行《南贛鄉(xiang) 約》,正是處於(yu) 明末社會(hui) 動亂(luan) ,社會(hui) 秩序遭受破壞的時期。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王陽明由南京鴻臚寺卿升為(wei) 都察院左僉(qian) 都禦史,巡撫南贛汀漳等處。到任時,正值南贛山民起事不斷,他采用剿撫並施的方針平息了起事。軍(jun) 事上雖然獲勝,但現實依然嚴(yan) 峻,社會(hui) 秩序的混亂(luan) 致使人心無根,民風澆漓、道德規範約束力下滑,王陽明深深地感到“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王陽明在加緊軍(jun) 事行動的同時,就已著手鄉(xiang) 村治理的計劃。《南贛鄉(xiang) 約》出台之前,他相繼推出《十家牌法告諭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編十家牌》、《申諭牌增立保甲長》等法規,但這些法規僅(jin) 是針對治安管理采取的措施。他認為(wei) 社會(hui) 秩序的治理必須加強德治,還需要從(cong) 整頓民風、施以教化、喚醒良知入手。不久他便製定出《南贛鄉(xiang) 約》。

 

《南贛鄉(xiang) 約》是王陽明遵循儒家以仁為(wei) 本施行德治的社會(hui) 實踐,與(yu) 他良知學體(ti) 係中的親(qin) 民思想是分不開的。王陽明說:《大學》所謂“‘君子賢其賢而親(qin) 其親(qin) ,小人樂(le) 其樂(le) 而利其利’‘如保赤子’‘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此之謂民之父母’之類,皆是‘親(qin) ’字意。‘親(qin) 民’猶孟子‘親(qin) 親(qin) 仁民’之謂,親(qin) 之即仁之也。……又如孔子言‘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便是‘明明徳’,‘安百姓’便是‘親(qin) 民’。” 王陽明認為(wei) “親(qin) 民”就要“如保赤子”,像父母愛護嬰兒(er) 那樣愛護人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以人民之好惡為(wei) 好惡,順應民心。“親(qin) 民”更是要使民安富足,安民的前提是“修己”,“修己”便是“明德”,做百姓的父母官必須按聖賢的要求修正自己的道德,並以德為(wei) 政,推行德治。“安百姓”即是使社會(hui) 保持穩定,使百姓安居樂(le) 業(ye) ,生活富足。這既是孔子的理想,也是王陽明的理想。《南贛鄉(xiang) 約》是王陽明對孔孟“安百姓”德治思想的具體(ti) 實踐。孔子說:“修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論語•憲問》)孔子認為(wei) “安百姓”是治國很高的標準,連聖王都還不能完全達到,說明這是德政中極為(wei) 重要的價(jia) 值理想。在怎樣“安百姓”的治理思想中,孔子則提出“富之”、“教之”(《論語•子路》),一是使民眾(zhong) 富足,二是啟發民眾(zhong) 的德性自覺。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的指導思想正是為(wei) “富之”而維護地方生產(chan) 秩序和生活秩序,為(wei) “教之”而施行教化、純化民風。

 

《南贛鄉(xiang) 約》的序言,相當於(yu) 諭民文告,開宗明義(yi) 表達了其“安百姓”的主旨,寫(xie) 道:


谘爾民,昔人有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 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yu) 積習(xi) 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ang) 裏,四出而為(wei) 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yu) 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yu) 裏閈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wei) 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yu) 惡,則我有司與(yu) 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wei) 鄉(xiang) 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yu) 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wei) 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於(yu) 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王陽明指出,社會(hui) 秩序混亂(luan) ,即“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xiang) 裏,四出而為(wei) 暴”的原因,是因為(wei) “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他首先檢討了政府的失職,沒有履行“安百姓”的職責,特別是教化的無能,致使“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yu) 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yu) 裏閈者無素,……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yu) 惡”。製定鄉(xiang) 約就是為(wei) 了穩定社會(hui) 秩序,“協和爾民”,故必須通過教化使民風淳厚,從(cong) 修身齊家做起,修己修德,純化家庭倫(lun) 理,再拓展至鄉(xiang) 裏,使“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共成仁厚之俗。”王陽明不僅(jin) 繼承了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並將其心學體(ti) 係中“致良知”的思想融入其中。鄉(xiang) 約最後告誡百姓:“人之善惡,由於(yu) 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若呈顯善念,凸顯良知,人人都可以成聖,相反“一念而惡,即惡人”,隻有不斷修德修身,自我約束,才能存善去惡。王陽明的“親(qin) 民”、“致良知”、“知行合一”等思想都直接影響了這部《鄉(xiang) 約》的製定。

 

二、以教化為(wei) 主導的治理思想

 

王陽明推行《南贛鄉(xiang) 約》的出發點是治理混亂(luan) 的社會(hui) 秩序,建構良好的社會(hui) 風氣。他認為(wei) 長期以來,鄉(xiang) 村之所以出現混亂(luan) ,其主要原因是沒有用良好的德性熏染鄉(xiang) 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yu) 積習(xi) 使然哉!”因此,《南贛鄉(xiang) 約》的製定十分注重對百姓的教化。鄉(xiang) 約的正文共十六條。內(nei) 容主要涉及兩(liang) 大部分,一是鄉(xiang) 村行政機構的職能範圍,包括約長的推舉(ju) 任選、彰善與(yu) 糾錯、疑難雜事的處理、鄉(xiang) 約會(hui) 規、納糧當差、債(zhai) 務處理以及治安管理等;二是風序良俗與(yu) 道德規範,包括婚嫁、喪(sang) 葬、集會(hui) 禮儀(yi) 等。王陽明希望通過具體(ti) 條款的可操作性,實現其序言中提出的“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xiang) 裏,死喪(sang) 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zheng) ,講信修睦,務為(wei) 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鄉(xiang) 約中貫穿著以教化為(wei) 主導的管理思想。

 

1、推舉(ju) 約長,選賢任能

   

《鄉(xiang) 約》的第一款就對管理者的基本素質作了規定:

  

 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wei) 眾(zhong) 所敬服者一人為(wei) 約長,二人為(wei) 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wei) 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wei) 約史,精健廉幹者四人為(wei) 知約,禮儀(yi) 習(xi) 熟者二人為(wei) 約讚。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xie) 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wei) , 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shu) 彰善,一書(shu) 糾過,約長司之。


作為(wei) 鄉(xiang) 村秩序的維護者和主要管理者,須是“年高有德為(wei) 眾(zhong) 所敬服者”。儒家德治思想一貫認為(wei) ,賢君聖主的外王事功都需要以內(nei) 聖德性為(wei) 前提,哪怕是地方治理,管理者也必須是道德服眾(zhong) 的賢者。作為(wei) 具體(ti) 為(wei) 民辦事的執事,則需各有其賢能,如公直果斷者、通達明察者、精健廉幹者、禮儀(yi) 習(xi) 熟者。選賢任能,這是管理好鄉(xiang) 村,“安百姓”的重中之重,故列為(wei) 鄉(xiang) 約的第一款。其中特別將“彰善”與(yu) “糾過”作為(wei) 約長的要務,即是對鄉(xiang) 民教化的重視。

 

2、教化為(wei) 主,刑法為(wei) 次。

 

鄉(xiang) 約條款明文規定了對“彰善”與(yu) “糾過”的處理方式,其文如下:

 

彰善者,其辭顯而決(jue) ;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雲(yun) 聞某於(yu) 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wei) 信,姑書(shu) 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yu) 之言,使當自首,眾(zhong) 共誘掖獎勸之,以興(xing) 其善念,姑使書(shu) 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後糾而書(shu) 之。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戮力協謀官府請兵滅之。

  

從(cong) 此條款中可以看出,對鄉(xiang) 民的“糾過”,注重教化,且講究言辭用語、方式方法,所謂“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例如有人不敬愛兄長,不要直接批評,隻是委婉地指出,在某件事上此人對兄長的敬愛做得不夠。如果遇到某人有“難改之惡”,不要輕易檢舉(ju) ,使其難堪,或因激怒他而使他更加肆無忌憚。約長們(men) 需先私下與(yu) 他交談,動員他自首,一起耐心地誘導勸勉,啟發其善念,以改正錯誤。對於(yu) 耐心說服教育仍不能湊效的,視其悔改覺悟的程度,采取逐步嚴(yan) 厲的手段,交給官府處置,直至訴諸刑法。鄉(xiang) 約中體(ti) 現了王陽明循循善導,以心法為(wei) 教化的主要手段,他遵循了儒家的教化思想,刑治是次於(yu) 教化的輔助手段,隻是針對極少數惡人而設的。

 

再如鄉(xiang) 約中還針對改過自新的“新民”(指參與(yu) 暴亂(luan) ,後又投順朝廷的民眾(zhong) )製定了兩(liang) 款條約。一是提出居民、約長應怎樣對待“新民”,以便有利於(yu) 他們(men) 從(cong) 心理上和行為(wei) 上改過自新和恪守本分,“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占田產(chan) ,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仇,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 “新民”雖然曾給各寨居民帶來過“不忍言”之巨大傷(shang) 害,但既然允許他們(men) 改過自新,居民們(men) 就“毋得再懷前仇”,以不咎既往的態度對待他們(men) ,以便穩定維護地方秩序。另一條款是告誡“新民”如何改過自新,提醒約長不要放鬆對他們(men) 的教育,“投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mai) 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字裏行間透顯出王陽明以仁心治理社會(hui) 的苦心。王陽明將教化與(yu) 政治相結合,讓德性與(yu) 規約同步發展,使道德化的自律與(yu) 製度性的他律相輔相成,則更充分發揮教化的主導作用。

 

3、 整頓民風,禮儀(yi) 教化

 

《南贛鄉(xiang) 約》開篇即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 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yu) 積習(xi) 使然哉!”治理鄉(xiang) 村,必須建立良好的社會(hui) 風氣,使鄉(xiang) 民在良俗中熏染,去掉不良習(xi) 氣,棄惡從(cong) 善,社會(hui) 自然就會(hui) 進入良性軌道。鄉(xiang) 約具體(ti) 製定了婚喪(sang) 嫁娶的行為(wei) 規範,並以禮儀(yi) 教化加強鄉(xiang) 民的廉恥心,增強德性自覺。有關(guan) 婚嫁的條款規定:“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嫁娶;往往女家責聘禮不充,男家責嫁妝不豐(feng) ,遂致愆期。約長等其各省諭諸人,自今其稱家之有無,隨時婚嫁。” 要求男女成年之後應及時嫁娶成婚,不能因聘禮不厚或嫁妝不豐(feng) 而拖延時間。此條款意在革除鄉(xiang) 民中以婚嫁為(wei) 由斂財的惡習(xi) ,使男婚女嫁此等人生大事具有嚴(yan) 肅性、神聖性,並形成良好風尚。關(guan) 於(yu) 喪(sang) 葬的條款規定:“父母喪(sang) 葬,衣衾棺槨,但盡誠孝,稱家有無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設宴樂(le) ,傾(qing) 家費財,俱於(yu) 死者無益。約長等其各省諭約內(nei) 之人,一遵禮製。有仍蹈前非者,即與(yu) 糾惡簿內(nei) 書(shu) 以不孝。”告誡子女,對去世的父母辦喪(sang) 事要以誠心盡孝道,不要鋪張浪費。倡導以誠盡孝,節儉(jian) 辦事,對純化民風具有重要作用。

 

儒家德治的實現方式是施行禮製,作為(wei) 行為(wei) 規範的禮,作用在於(yu) 使人“知自別於(yu) 禽獸(shou) ”(《禮記•曲禮上》),培養(yang) 其廉恥心、德性自覺。王陽明十分重視禮儀(yi) 的作用,《南贛鄉(xiang) 約》的最後一款,是對鄉(xiang) 約集會(hui) 禮儀(yi) 的規定,從(cong) 篇幅上看占鄉(xiang) 約正文的二分之一,對集會(hui) 的程序、步驟、禮節、場景、言辭都有詳盡的說明。如布置會(hui) 場,“當會(hui) 前一日,知約預於(yu) 約所灑掃張具於(yu) 堂,設告諭牌及香案南向。”儀(yi) 式開始,鳴鼓、列隊站立、北麵跪聽約正告諭等,使禮儀(yi) 活動的場所、場景具有神聖感。再如約長與(yu) 眾(zhong) 人合誦:“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yu) 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相當於(yu) 從(cong) 善從(cong) 德的鄉(xiang) 約宣誓,在特定的禮儀(yi) 場景中,可強化在場者的道德意識。該條款詳盡規定了約長們(men) 當眾(zhong) 宣布“彰善”與(yu) “糾過”的程序。約中寫(xie) 道:

 

約史出就彰善位,揚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shu) 之,以為(wei) 同約勸。”約正遍質於(yu) 眾(zhong) 曰:“如何?”眾(zhong) 曰:“約史舉(ju) 甚當。”……約長舉(ju) 杯揚言曰:“某能為(wei) 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wei) 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wei) 法。”……

 

約正副鹹曰:“子能勇於(yu) 受責如此,是能遷於(yu) 善也,某等亦可免於(yu) 罪矣!”乃釋爵。……約正中堂立,揚言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wei) 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wei) 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wei) 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wei) 善而自恃,將日入於(yu) 惡矣!有惡而為(wei) 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yu) 善矣!”

   

鄉(xiang) 約集會(hui) 的禮儀(yi) 活動十分隆重,不僅(jin) 能夠凝聚鄉(xiang) 民,更起到教化的積極作用。全體(ti) 鄉(xiang) 民參與(yu) “彰善”與(yu) “糾過”的儀(yi) 式過程,強化了廉恥心,逐步建立起道德自覺。王陽明深知為(wei) 什麽(me) 孔子將施行禮製視為(wei) 德治的根本方式,恰如《論語•為(wei) 政》所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政刑以強製的方式可以使民服從(cong) ,但不能培養(yang) 他們(men) 的廉恥之心,用德治,施以禮樂(le) 教化,則能使人產(chan) 生廉恥之心,進而自覺遵守社會(hui) 秩序。

 

三、以秩序建構為(wei) 導向的管理思想

 

王陽明一方麵以教化為(wei) 主導,啟發鄉(xiang) 民的良知,誘導他們(men) 棄惡從(cong) 善,修身修德,養(yang) 成道德自律。另一方麵也注意運用法規,借助外力對包括約長在內(nei) 的鄉(xiang) 民進行監督和約束,製定了以秩序建構為(wei) 導向的行為(wei) 規約,以便更好地維護鄉(xiang) 村的社會(hui) 穩定。這種以他律方式強化鄉(xiang) 村秩序的條規,體(ti) 現出王陽明對鄉(xiang) 村生活秩序和生產(chan) 秩序的熟悉,以及將自律與(yu) 他律相結合的鄉(xiang) 村管理思想。

 

1、訂立鄉(xiang) 約例會(hui) 規矩

 

王陽明製定《南贛鄉(xiang) 約》並非一紙空文,為(wei) 使鄉(xiang) 約落實和施行,必須有嚴(yan) 格的紀律和製度,故鄉(xiang) 約立三款規定:“同約之人每一會(hui) ,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大奢,取免饑渴而已”;“會(hui) 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shu) ,仍罰銀一兩(liang) 公用”;“立約所於(yu) 道裏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wei) 之”。這些條款看似瑣碎,實則很有必要,具體(ti) 的時間、地點,資金的保障,都是鄉(xiang) 約執行必要的條件。

 

2、維護安定,防微杜漸

 

鄉(xiang) 村秩序的維護,必須及時處理鄉(xiang) 民的各種困難、糾紛、爭(zheng) 鬥,特別要注意防微杜漸。這類條款,對管理者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如下兩(liang) 條:

 

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hui) 同約之人與(yu) 之裁處區畫,必當於(yu) 理濟於(yu) 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托,陷人於(yu) 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親(qin) 族鄉(xiang) 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複仇,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後一應鬥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yu) 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wei) 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前一條要求約長必須幫助鄉(xiang) 民及時處理“危疑難處之事”,要負責到底,不能“坐視推托”,如果失職,要問責約長約正等人。王陽明深知不少鄉(xiang) 民走上動亂(luan) 或犯罪之路,有其因困頓而迫不得已的原因,如果約長們(men) 能夠及時處理鄉(xiang) 民的危疑難處之事,就不至“陷人於(yu) 惡”,就能在鄉(xiang) 村內(nei) 部化解矛盾。另一條則是針對農(nong) 村中親(qin) 族鄉(xiang) 鄰的矛盾糾紛設立的,這類矛盾是使鄉(xiang) 村社會(hui) 秩序不穩定的主要隱患,往往會(hui) 因“小忿投賊複仇,殘害良善,釀成大患”。因此條約要求約長及時處理,公論是非,曉之以理,說服教育,若仍不悔改才交官府處理。鄉(xiang) 村社會(hui) 秩序的維護需要管理者盡心盡責,而鄉(xiang) 村社會(hui) 基層的有效治理,對整個(ge) 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

 

3、體(ti) 恤民眾(zhong) ,遏製惡行

 

鄉(xiang) 中那些恃強欺弱、買(mai) 賣不公、放債(zhai) 收息、陰通盜賊、逃避賦稅而拖累相鄰、上級差役魚肉百姓等等惡行,均是造成鄉(xiang) 村生活秩序和生產(chan) 秩序混亂(luan) 的隱患,鄉(xiang) 約中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條例,同樣也規定了約長們(men) 的管理責任。從(cong) 這些條例中可看出王陽明鄉(xiang) 村秩序建構的特點,一是體(ti) 恤鄉(xiang) 民,維護公眾(zhong) 利益;二是盡量將矛盾化解於(yu) 鄉(xiang) 村內(nei) 部。在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zhai) 收息的問題上,條例規定他們(men) “合依常例”,並要求對“有貧難不能償(chang) 者,亦宜以理量寬”,防止“不仁之徒,輒便捉鎖磊取,挾寫(xie) 田地,致令窮民無告,去而為(wei) 之盜” ;對“吏書(shu) 、義(yi) 民、總甲、裏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xiang) ,索求齎發者”,條例規定由約長率同呈官追究;對於(yu) “陽為(wei) 良善,陰通賊情,販買(mai) 牛馬,走傳(chuan) 消息,歸利一己,殃及萬(wan) 民者”由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這些遏製惡行的條例均體(ti) 現出王陽明體(ti) 恤鄉(xiang) 民,維護公眾(zhong) 利益的仁愛之心。在遏製惡行的條例中,均有先由約長“指實勸戒”、“勸說”、勸令其改正等規定,之後才有“如或恃強不聽,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不悛,呈官究治”、“如蹈前弊,告官懲治”等處理,反映出鄉(xiang) 約希望將村民矛盾盡量化解於(yu) 本鄉(xiang) 之內(nei) ,萬(wan) 不得已才交官府處置的治理理念。

  

《南贛鄉(xiang) 約》的實行,對南贛社會(hui) 秩序的建設、風俗的純化產(chan) 生了積極的作用。從(cong) 相關(guan) 縣誌中可窺見其治理成效,如瑞金縣“近被政教,甄陶稍識,禮度趨正,休風日有漸矣。習(xi) 欲之交,存乎其人也” ,贛縣“人心大約淳正,急公物納,守禮畏法……子弟有遊惰爭(zheng) 訟者,父兄聞而嚴(yan) 懲之,鄉(xiang) 黨(dang) 見而恥辱之” 。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的鄉(xiang) 村治理思想及其實踐,給後人留下了寶貴的思想資源和經驗啟示,對我們(men) 今天的鄉(xiang) 村、社區建設和管理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yi) 。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