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與(yu) 革命:柏克的政治生涯》導論
作者: [英]理查德·博克
譯者 張偉(wei)
來源:《原道》第30輯,陳明 朱漢民 主編,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七月廿一日丁醜(chou)
耶穌2016年8月23日
譯者按:柏克是18世紀英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思想深刻性與(yu) 實務熟練性上為(wei) 當時代樹立了一座豐(feng) 碑。柏克是英國保守主義(yi) 的經典闡釋者和身體(ti) 力行者,因而不好根據現代性譜係下的簡單化標簽予以歸類。盡管柏克身後遭到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各種扭曲和爭(zheng) 搶,但柏克依然保持其深刻性與(yu) 完整性。理查德·博克教授是柏克研究專(zhuan) 家,本文是其柏克巨著的導論部分,解釋了其從(cong) 事該項研究的問題意識與(yu) 理論要旨。博克將柏克置於(yu) 帝國與(yu) 革命的二元敘事框架中,從(cong) 思想史與(yu) 製度史的雙重麵向呈現柏克對“革命”的複雜性立場以及對帝國憲法及其權威性的認知與(yu) 辯護。柏克盛讚“自由精神”但不同意無節製的革命性顛覆,推崇帝國權威但不同意無休止的對外征服。柏克的偉(wei) 大貢獻不在於(yu) 跟從(cong) 啟蒙洪流的激進舞蹈,而是作為(wei) 時代潮流的中流砥柱艱難而微妙地以英國傳(chuan) 統、處境與(yu) 保守智慧“節製”著啟蒙激進主義(yi) 對歐洲包括英國憲法秩序的強烈衝(chong) 擊。柏克以秩序作為(wei) 自由的條件,是政治複雜性的分析大師。
一、帝國與(yu) 革命
這是關(guan) 於(yu) 一位18世紀的傑出政治思想家所曾直麵的帝國與(yu) 革命之變遷的著作。這種遭遇在諸多意義(yi) 上相當複雜。首先,“革命”一詞具有多重意義(yi) 。在其最為(wei) 簡明的意義(yi) 上,它意指政府體(ti) 製的某種變革。但它也可表示對既有政治秩序的反抗,並最終創立新的政製。最後它還指涉對政府及其應予保護的各種自由的顛覆。終其一生,盡管柏克不遺餘(yu) 力地反對第三種意義(yi) 上的革命,但卻為(wei) 前兩(liang) 種意義(yi) 上的革命而辯護。然而,雖然支持合法的反抗權利,他也堅定維護帝國之權威。柏克固然珍視不列顛的帝國主權,卻激烈反對當時的帝國政策。位於(yu) 這種明顯矛盾背後的,是其關(guan) 於(yu) 征服權利的信念,但同時拒絕了“征服精神”。這涉及到柏克認為(wei) 是野蠻時代歐洲政府特征的“篡奪”的看法。盡管這類政府均起源於(yu) 強取豪奪,但逐漸累積了“自由精神”。不過,對柏克來說,現代的自由依然是一項前途未卜的事業(ye) 。它可能重返支配精神的窠臼,尤其是在與(yu) 歐洲以外的世界的接觸交流過程中。柏克的貢獻在於(yu) 分析了具體(ti) 政治和憲政細節中的自由的條件。其分析勾勒出一副現代政治的曆史圖景。本書(shu) 即意欲捕捉此一經由長期的議會(hui) 生涯所呈現出的曆史圖景的內(nei) 涵。為(wei) 實現這樣的目標,本書(shu) 將聯係此一時期的重要曆史發展,進而重建柏克的政治思想。這就需要在密切關(guan) 注其思想背景的同時對當時的曆史事件進行全麵的考察。
二、演說、哲學與(yu) 曆史
柏克當時被認為(wei) 是該世紀的傑出政治演說家之一。在平民院任職期間,他大部分時間屬於(yu) (在野的)反對派,因而其努力主要是致力抨擊政府政策,並建議應該采取某種更好的行動。因之柏克基本上是一位政治倡議者,最終的目標就是說服。在這一角色中,柏克明白有眾(zhong) 多傑出的先行者:薩莫斯勳爵,哈利法克斯勳爵和羅伯特·沃普爾等在議會(hui) 各有風采。另外,在不同時期,柏克還麵對著那些引人矚目的對手:查塔姆伯爵,查爾斯·湯申,亨利·鄧達斯,以及小皮特。後來成為(wei) 對手的昔日同盟,像查爾斯·詹姆斯·福克斯和理查德·謝裏登,均屬卓越的公眾(zhong) 人物。[1]今日的曆史學家依然在研究這些人物,但隻有柏克的作品廣為(wei) 傳(chuan) 閱。其演講往往是即時性的,其著作也是針對突發事件。[2]但同時代人顯然被其修辭所吸引,後人則同樣被其公開出版的著作所打動。重要的是要理解這意味著什麽(me) 。這並不僅(jin) 僅(jin) 顯示柏克的語言引人入勝,事實上他的論辯尤其有力。
威廉·華茲(zi) 華斯,曾在1790年代初在下院聽過柏克演講,並在其序曲中稱柏克的聽眾(zhong) 為(wei) 之“入神”。[3]柏克演講最初的那種生動場麵早已消逝於(yu) 曆史。遺留下的隻有其散文的精巧。威廉·哈茲(zi) 萊特將文學技巧視為(wei) 柏克的主要成就。[4]這當然是對柏克政治學的刻意貶低。然而,哈茲(zi) 萊特覺察到柏克的著作充滿急切,並指出了柏克將其觀念的重要性和活力留在他人心頭的決(jue) 心。哈茲(zi) 萊特認為(wei) ,這使得柏克成為(wei) 最具詩性的散文作家,盡管在文章的結尾他盡力打動而不是懇求。[5]也許能夠列舉(ju) 出柏克用以來實現其特有效果的修辭方法。但這並不能替代直接麵對其著作。在特定的情景下修辭通過打動特定的對象來發揮作用。實際的批判性能夠描述其特點,但不能解釋其何以成功。正如亞(ya) 當·斯密所觀察到的,寫(xie) 作的技術性規範從(cong) 來不能解釋語言的力量。[6]修辭通過論辯的力量調動情緒;在政治中,則經由其道德主張的力量。[7]柏克的部分呼籲見之於(yu) 其推理的有效性,其通過對政治關(guan) 聯之哲學分析的綜合駕馭來實現這一目標。為(wei) 此,柏克加入了能夠激發聽眾(zhong) 和讀者同情的非凡的想象力天賦。曆史學家難以複活這種想象力發揮效果的實例與(yu) 原則。但缺少了這種想象力,道德話語固然生動卻空洞無物,更適合巫士而不是一位公共演說家。
自從(cong) 修辭學的要素在古代城邦被係統研究以來,理想演說家的特質就是一門學問。18世紀的政治家們(men) 所熟悉的是,亞(ya) 裏士多德和昆提利安的教材是其教育的主要素材,狄摩西尼和西塞羅的演講則是一直以來的源泉。[8]在《論演說家》中,昆提利安在語言和修辭之外,強調的是作為(wei) 演說之實質要素的哲學智慧。[9]哲學在此意指道德哲學,考慮到政治家或檢察官,在提出建議或者起訴之際,尤其需要一種適宜的流行規範概念,如正義(yi) 、平等或自由等。柏克無疑具有卓越的表達天分,但其最為(wei) 明顯的還是在道德思辨中所展現出的機敏。話雖如此,柏克所關(guan) 注的並不是爭(zheng) 辯私人美德的基礎,而是公共事務的“德性”。這就首先是實踐性判斷,或者審慎的問題。政治家必須評估曆史事件的可能進展。“曆史”,柏克寫(xie) 道,“是審慎的導師。”[10]政治家是“行動哲學家”。[11]這就是說,他必須根據曆史所體(ti) 現的原則來行動。某項行動方案的確當與(yu) 否,即意味著對未來的一種判斷,以及對當下如何為(wei) 曆史所限定的理解。[12]政治科學實際上是一種曆史研究形式,即通過解釋過去來預見後果。[13]
“柏克的確是位偉(wei) 人”,柯勒律治指出,“沒有誰像他那般哲學地理解曆史”。[14]吸引柏克的曆史風格是“哲學的”曆史,最初由孟德斯鳩、伏爾泰和休謨所普及開來。曆史在兩(liang) 種意義(yi) 上是哲學的:一是在其擺脫宗教和政治偏見束縛的意義(yi) 上;二是在於(yu) 其對人類事務的總結。總結涉及發現社會(hui) 和政製變革如何塑造價(jia) 值。啟蒙哲學為(wei) 這類研究提供了各種工具。1750年代中期,柏克為(wei) 加入愛爾蘭(lan) 律師協會(hui) 前往倫(lun) 敦參加職業(ye) 訓練,由此開始將注意力轉移到政治科學——已經成為(wei) 歐洲啟蒙運動中富有爭(zheng) 議的主題——的各個(ge) 方麵上來:情感理論,政府的曆史以及社會(hui) 中神的地位。與(yu) 此同時,柏克也開始全力投身當代事務,既是記者,又是商人。1765年,柏克開始與(yu) 輝格黨(dang) 要員羅金漢姆侯爵取得聯係,並在六個(ge) 月內(nei) 獲得了一個(ge) 下院議席。柏克迅速確立了作為(wei) 一名傑出辯手和宣傳(chuan) 家的地位。至此他投身公共生活的職業(ye) 生涯得以確定下來。這雖然並不要求其犧牲作為(wei) 一名文學家的雄心,但的確意味著其知識和文學追求將通過對實際政治事務的參與(yu) 來進行塑造。作為(wei) 議會(hui) 的一員,柏克直麵當時的主要問題。他的議題不是由其思想興(xing) 趣而是由不斷變化的時事所決(jue) 定。不過,柏克所作的回應也因為(wei) 得益於(yu) 哲學史洞見的政治科學教育而更加深刻。
在作為(wei) 議員期間,柏克關(guan) 注過眾(zhong) 議院所討論的眾(zhong) 多議題。但是,在三十餘(yu) 年間那些需要密切注意政府和反對派的如此之多的議題之外,有五大問題是柏克關(guan) 注的中心:英國憲法和議會(hui) 改革;1766至1783年間的美洲殖民地危機;自查塔姆內(nei) 閣即謀求改革直至彈劾哈斯廷斯的東(dong) 印度公司對孟加拉和馬德拉斯的治理問題;同一時期不同節點的愛爾蘭(lan) 貿易和統治問題;以及法國大革命對歐洲事務的影響。這些都是當時具有決(jue) 定性的政治議題:帝國在西方的損失,帝國在東(dong) 方的腐敗,以及關(guan) 於(yu) 人民政治權利的認識轉折。柏克將其卓越的分析能力應用於(yu) 解釋它們(men) 的意義(yi) ,提供了一種據以理解現代曆史進程的視角。一種曆史視角固然不能帶來實質上的曆史真相,但卻可以幫助我們(men) 體(ti) 察過往曆史事實中的關(guan) 鍵。它還可以形成曆史研究的新假設,甚至有可能構成一種曆史哲學的基本要素——這是任何可靠政治理論的必要前提。本書(shu) 討論的是柏克為(wei) 了回應當時的主要問題而關(guan) 於(yu) 曆史和政治的思考。導論首先從(cong) 這種回應的形成出發,並隨即指出其長遠的影響。在下一節我將勾勒柏克從(cong) 政的主要階段和議題,並在最後一部分總結其基於(yu) 歐洲曆史的視野所形成的根本原則。
三、不列顛、美洲、印度、愛爾蘭(lan) 、法國
不列顛事務是聯結那些主導著柏克政治生涯各個(ge) 階段想象的各類議題的核心線索。這個(ge) 國家據說為(wei) “革命原則”所統治。這包括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以及為(wei) 光榮革命所確立的信條,還包括寬容異教的內(nei) 容。這一終結17世紀紛爭(zheng) 的解決(jue) 形成了對教會(hui) 和國家的憲法規範。[15]在1760年登基後,喬(qiao) 治三世很快便重提聯係二者的紐帶之性質。在其於(yu) 11月18日發表的國王演講中,喬(qiao) 治三世宣布了擁護並鞏固這部規範著教會(hui) 和國家的傑出憲法的決(jue) 心,包括堅持“不可更改”的寬容政策。[16]其期望便是,這種“教會(hui) -國家”將保護政治和宗教的自由。通過修複國王和國會(hui) 的關(guan) 係,同時讓國教為(wei) 非國教留有一席之地,這個(ge) 目標是實現了。但是,這種在17世紀晚期作出的安排是在一個(ge) 不斷發展的政體(ti) 背景下出現的。這並不能確保其關(guan) 係將來不再次陷入衝(chong) 突。憲法的平衡和教會(hui) 的地位於(yu) 是就需要修正以保障其免於(yu) 退化。在柏克活躍於(yu) 公共舞台期間,這兩(liang) 個(ge) 主題在社會(hui) 中廣為(wei) 討論並在其同濟間進行辯論。總之,自1770年代晚期以降,部分是在由美洲所刺激的政治論辯的影響下,針對平民院的任期和組成的挑戰開始得到議會(hui) 和輿論的關(guan) 注。同一時期,對宗教上的非國教派權利的論辯也在各個(ge) 方麵展開。
從(cong) 1661年的騎士議會(hui) 開始,非國教派就被明確界定並受到此後數十年間得以執行的一些列法案的各種限製。非國教徒的教育、禮拜以及政治權利被各種剝奪。1689年的寬容法案一定程度上對此有所紓解。該法案賦予了不信奉英格蘭(lan) 教會(hui) 39條信綱的基督徒特定條件下的禮拜自由。至1760年代末,聖公會(hui) 神職人員中所謂的的自由主義(yi) 要素就是從(cong) 國教信綱中尋找例外,特別是那些與(yu) 三位一體(ti) 教義(yi) 相聯係的部分。正如柏克在1772年所明確指出的,他反對國教內(nei) 部的戒律鬆弛,但要推動廢除那些迫害異教徒的限製措施。[17]治安官應當永不幹預上帝和良心的事務。[18]由於(yu) 約瑟夫·普利斯特裏之類的理性派非國教徒對國教的攻擊似乎是在積蓄力量,柏克進而認為(wei) ,當非國教派旨在破壞國教的安全時就需要對其加以監督。[19]進一步言之,如果異端利用了觸發騷亂(luan) 的宗教手段,柏克相信這曾在1640年代發生過,那麽(me) 它就要受到約束。如果十七世紀中葉的這種條件得以重新具備,非國教派就再也不能被視為(wei) 屬於(yu) 良心的空白地帶,轉而就不得不被視作一種派係形式,那麽(me) 就成為(wei) 了一種潛在的暴亂(luan) 工具。[20]從(cong) 1780年代末開始,柏克開始懷疑那些非國教派的代表們(men) 所作的這種謀劃。其懷疑在1790年英國對法國革命的接受氛圍中得到了強化。柏克恐懼的是,宗教現在已成為(wei) 權力的工具。當此之時,良心的權利已成為(wei) 俗世野心的遮羞布。此外,對權力的自然權利要求也是不無疑問的觀念。即便宗教權利,類似於(yu) 財產(chan) 權,對人類來說是“自然的”,但政治權利卻是因襲的,而非普遍的權利。
柏克堅持任何複雜社會(hui) 結構中政治分工的必要性。成功的政府功能劃分將保護自由並增進公民的福利。但是,對權力各部分的平等參與(yu) 則直接與(yu) 這一原則相衝(chong) 突。各級政府的平等化運作,與(yu) 政府之下的平等自由權相對立,與(yu) 公民組織的可操作性也難以協調。正如柏克所見,對這類平等政治權利的熱衷,一般都設計了所謂的“人的權利”,將顛覆所有可能想到的政治服從(cong) 模式,並因此消弭社會(hui) 和政府的界限。[21]在1770和1780年代的憲法批評者中間,柏克密切關(guan) 注這平等權利觀念的高漲。特別是1779年之後,各類政治改革工程在下述概念的包裝下層出不窮:短期國會(hui) ,廢除腐敗選區,以及增加郡代表等等均是在人權的大旗之下湧現。對於(yu) 這種被強調憲法之下的人民自由願景的改革設計所裹挾的總體(ti) 方案,柏克均表示反對。根據柏克,保障人民自由的最佳途徑就是確立旨在保障其權利和利益的政治體(ti) 製。以不列顛為(wei) 例,這就是不斷修補現有的政治安排,而不是徹底再造政體(ti) 。在任何社會(hui) 中,固然存在組織公共權力的首選道路,但卻沒有創設政治正義(yi) 的普世模型。政府的目標是增進總體(ti) 的福利並保障私人權利。這就要求社會(hui) 和經濟的改善,並提供司法的保障。一般來說,在歐洲社會(hui) 中,通過最高權力的分開運行和有效的代表體(ti) 製,這些目標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然而,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所強調的,政府權力可以在不同的機構中進行不同的分配。同樣,代表也可以完全可以想象通過扮演、代理或選舉(ju) 來發揮作用。法國、西班牙、神聖羅馬帝國、荷蘭(lan) 以及波蘭(lan) 都在各自尋找結合這些要素的方式。不過柏克認為(wei) ,隻有英國的政府權力得到了最為(wei) 有效的規範,同時代表選舉(ju) 得到了憲法保障。由此就可以發現結合政治穩定和人民代表的方法。這種結合,於(yu) 是就為(wei) 嚴(yan) 格的司法治理提供了最佳保障。
這種整體(ti) 的政治結構有賴於(yu) 憲法完整性的持續。為(wei) 實現這個(ge) 目標,其各組成部分將通過相互間的適當關(guan) 係而得到保障。自1760年代中期開始,柏克就將這一體(ti) 製更為(wei) 合宜的運作納入視野之內(nei) 。處於(yu) 行政當局之手的海外領地治理出現了不斷惡化的跡象。王權影響力的增長意味著政府的民主分支被有效地破壞了。議會(hui) 已經成為(wei) 要求獲得司法權力的競技場。至1770年,柏克代表其羅金漢姆一派的友朋在議會(hui) 中倡議政黨(dang) 的功用,以之作為(wei) 對抗日益盛行的腐敗的最佳手段。[22]在1780年代初的“經濟改革”中,柏克通過削減君主那些言過其實的權力來重新矯正憲法的失衡。[23]但是到1780年代末,柏克首要的注意力已然轉移。現在則是足以危及推翻社會(hui) 治理體(ti) 係的偽(wei) 平民主義(yi) 。柏克的憂慮首次形成於(yu) 各類要求議會(hui) 改革的運動之中,但在攝政危機以及此後的法國革命期間得到進一步強化。盡管其同濟均以為(wei) 英國將免於(yu) 法國的“疾患”,柏克依然相信的確存在某種普遍的危險。[24]為(wei) 確證於(yu) 此,他在疑議中拋棄了昔日的同盟並自本黨(dang) 的領導中孤立出來。他與(yu) 波特蘭(lan) 輝格黨(dang) 人的和解曆時數年之久,而他與(yu) 查爾斯·詹姆斯·福克斯的友誼則就此終結。
18世紀晚期英國政治的一個(ge) 突出特征就是國內(nei) 的憲法必須承載帝國的重負。柏克在七年戰爭(zheng) 之後走入了公共生活。當此之時回首數十年間的競爭(zheng) 之路,這顯然是特別的期望時刻:我們(men) 已經戰勝我們(men) 所懼怕的任何力量,柏克回憶道。這為(wei) “一種新型的地上帝國”崛起掃清了道路。[25]殖民地將獲得自由,在自由和啟蒙的權力監督之下的南亞(ya) 將獲得正義(yi) 。英國憲法是這一成就的淵源,成為(wei) “引導我們(men) 走向這種偉(wei) 大的精神和力量”。[26]但很快這一頗有希望的前景就變得黯淡無光。當柏克1766年1月獲得下院議席,與(yu) 美洲殖民地的衝(chong) 突已經愈演愈烈。由於(yu) 戰爭(zheng) 而深陷債(zhai) 務泥潭,這就促使英國政府嚐試越過大西洋來獲得新的收入。地方的抗議以及隨後的抗拒即刻被點燃,由此開啟了對帝國權威的挑戰。內(nei) 部的財政,海外的殖民,以及權力的平衡在統治權力之間的競爭(zheng) 中相互影響。正如柏克的觀察,為(wei) 在歐洲各國的競爭(zheng) 中勝出一係列的內(nei) 閣實際上修改了帝國憲法。革新動搖了政製。國王所在的議會(hui) 針對新世界地方人民集會(hui) 的主權實踐,以內(nei) 戰的形式對英帝國構成了威脅。1775年12月22日,諾斯政府通過了強製法案,封鎖美洲貿易,[27]柏克認為(wei) 這是直接針對殖民地的戰爭(zheng) 行為(wei) ,賦予了他們(men) 一項基於(yu) 自衛的反抗權利。[28]在柏克看來這就等於(yu) 是革命的正當理由。但是,他所支持的革命乃是作為(wei) 重建的工具,而非以革新之名行叛亂(luan) 之實。柏克認為(wei) ,革新,是與(yu) 改革對立的,正如改善與(yu) 任性的破壞相對立。1776年之際尚無任何跡象向柏克顯示“革命時代”[29]已然來臨(lin) 。1770年代美洲事態的進展與(yu) 1790年代的法國事件並無關(guan) 聯。在這兩(liang) 個(ge) 時期之間,柏克為(wei) 人民拿起武器反抗專(zhuan) 製的權利而辯護;在1788年他還將其所持有的這一立場與(yu) 7年之前印度北部的貝拿勒斯叛亂(luan) 相聯係,並且他還在愛爾蘭(lan) 1798年大叛亂(luan) 之前的抗爭(zheng) 背景下一再重申這一信念。[30]然而盡管從(cong) 未懷疑針對專(zhuan) 製反抗的合法性,柏克始終對革命者重建政府以保護財產(chan) 的責任有著清醒的認識。
即便在美洲革命期間,柏克也在竭力捍衛不列顛的帝國主權。隨著戰事日久,柏克開始主張確立一種聯邦性質的關(guan) 係,以此來調和單一帝國框架內(nei) 存在的兩(liang) 種立法機關(guan) 。[31]至1778年4月10日,他同意取消主權宣告法案,並開始承認美洲獨立的現實。但柏克還是為(wei) 大英帝國設想了最後的位置:航海法案以某種形式加以修訂;喬(qiao) 治三世或許可以在新的美洲安排中有一席之地。[32]在政治生涯的各個(ge) 階段,柏克都為(wei) 文明帝國的權威作了辯護:英國人對美洲的控製對雙方來說都是有益的,在任何可見的未來愛爾蘭(lan) 的分立將不可避免,對孟加拉的征服是合法的戰爭(zheng) 行為(wei) 。正如同時代的大多數人一般,柏克難以想象沒有帝國的世界。世界實際上由相互競爭(zheng) 的帝國所占據:法國、英國、西班牙、奧特曼、莫臥爾以及馬拉地正是少數的例證。帝國之間的激烈對抗就需要通過旨在終結掠奪精神的戰爭(zheng) 手段來瓦解各帝國的結構。正如柏克的觀察,當法國1792年開始推動這一進程,盡管有著他們(men) 所宣稱的人文主義(yi) 理想,卻就此開啟了世界自羅馬共和國早期以來所僅(jin) 見的最富侵略性的帝國工程。直至第一次反法同盟的成立,柏克的目標是通過有效的勢力均衡來約束歐洲的競爭(zheng) 。他認為(wei) ,這將使英國得以在海外利用其影響力以支持公民自由和貿易。盡管對柏克而言英國在追求這種目標上表現出眾(zhong) ,但這種目標在國內(nei) 卻依然受到反對力量的掣肘。在關(guan) 於(yu) 壓迫和統治的古老觀念的複活麵前,美洲的命運業(ye) 已表明文明帝國之脆弱。
就在1766年夏第1任羅金漢姆內(nei) 閣倒台後不久,查塔姆勳爵領導的新政府轉變了將印度作為(wei) 支撐日漸緊張的英國財政潛在來源的立場。隨著印花稅法案的撤銷,意味著格倫(lun) 維爾政府對殖民地征稅計劃的破產(chan) ,由對孟加拉的征服所帶來的新的收入前景隨著新政府的掌權而愈加誘人。這就加劇了東(dong) 印度公司和英國政府之間的衝(chong) 突,這曾在1773年以諾斯政府通過管製法案得到暫時緩解。該公司的章程被重新訂立,並且其財富的一部分被西敏寺征收。柏克認為(wei) 這種幹預乃是危及公司自由的非法權力行為(wei) 。改革不過是侵奪特許權利的借口,柏克一直質疑諾斯政府的意圖直至其1782年倒台。不過,在此期間,柏克關(guan) 於(yu) 該公司違法行為(wei) 的認識不斷深入。當1778年坦甲武爾王公的困境引起柏克的關(guan) 注之後,他便開始重新投身於(yu) 印度事務。這位王公是位於(yu) 卡耐提克的阿爾喬(qiao) 特行政長官領土野心的犧牲品。由於(yu) 阿爾喬(qiao) 特行政長官的侵略受到英國軍(jun) 隊的支持,而且更為(wei) 陰險的是,得到了馬德拉斯東(dong) 印度公司官員所發放貸款的支持,南部科羅曼德海岸的英國殖民於(yu) 是通過一位狹隘的統治者得以擴張。事實上,在擴張之外,阿爾喬(qiao) 特行政長官之所以受到鼓勵,乃是英國人能夠免除他們(men) 的債(zhai) 務。[33]
至1781年,當柏克進入為(wei) 次大陸事務而成立的特別委員會(hui) 時,在其心中印度已經具有相當的重要性。特別委員會(hui) 的工作使其注意力集中在了孟加拉,引導其檢視東(dong) 印度公司的章程及其外部關(guan) 係,以及稅務征收責任。這就帶來對通過一家貿易公司的活動而存在的英國權力的深入分析。對印度南部的不當治理經過了間接的渠道,但在北部,權力濫用的手段廣泛而又直接。在柏克看來,東(dong) 印度公司已經成為(wei) 致力於(yu) 體(ti) 係性剝削的掠奪機關(guan) 。[34]其目標既非良好政府也不是確立商業(ye) 優(you) 勢,而是兩(liang) 種怪異的結合:一種旨在其本身政治利益的公司性壟斷。隨著掠奪和鎮壓的進行,商業(ye) 的動機和公共責任被完全棄置不顧。至特別委員會(hui) 第11次報告完成之際,柏克對印度事務的了解下院無人能及。他對改革的信念同樣卓越非常。但是隨著1783年福克斯印度法案的失敗,柏克不得不通過彈劾哈斯廷斯來繼續尋求其他途徑。到彈劾這位總督成為(wei) 可能,柏克認為(wei) 當時公共生活的所有其他問題相比之下都是微不足道的。[35]他將其議會(hui) 政治餘(yu) 生的大半用來在帝國“元老院”之前代表印度利益。1792年柏克向鄧達斯解釋道,“我以為(wei) 將這印度事務回歸正道,乃是勤勉的人生中最為(wei) 偉(wei) 大和久遠的奮鬥目標。”[36]柏克的努力最終以1794年哈斯廷斯被宣告無罪告終。至此,盡管柏克對此總結為(wei) 兩(liang) 點,[37]的確可見他對這個(ge) 次大陸的了解非比尋常。他指出,首先,雖然伊斯蘭(lan) 對這一地區的不斷征服在16世紀莫臥爾王朝的建立中達到頂點,印度從(cong) 未臣服於(yu) 一種真正的專(zhuan) 製權力,直至1757至1765年被英國納入帝國版圖。其次,他堅持認為(wei) ,不論亞(ya) 洲政府的曆史事實究竟如何,任何人民之上的權威實踐都應受到普遍適用的最低行為(wei) 標準的約束。
因之,柏克對沃倫(lun) ·哈斯廷斯以及東(dong) 印度公司的控訴係受其自然法和國際法信念所指引。他遵循的是洛克的主張,而非格勞秀斯和普芬道夫:世上並不存在可以聲稱有權奴役任何人民的權力。事實上,任何屈從(cong) 於(yu) 如此對待的人民不僅(jin) 有權利而且有責任去反抗壓迫者。柏克隨後將在愛爾蘭(lan) 問題上檢討這種反抗的責任。雖然柏克將自然法和文明國家的實踐作為(wei) 據以判斷在印度不當治理的標準,但他認為(wei) 愛爾蘭(lan) 的殖民地治理要根據英國憲法所確立的標準進行評估。光榮革命帶來了影響三個(ge) 王國的解決(jue) 方案。英格蘭(lan) 和蘇格蘭(lan) 所確立的治理規範和立憲體(ti) 製因此就應當在原則上擴展到愛爾蘭(lan) 。但是1688-1691年發生的事件在這個(ge) 鄰近島嶼上所留下的遺產(chan) 十分不同於(yu) 英國本土。在1707年之後的聯合王國內(nei) ,黨(dang) 派精神盡管持續,卻克製而平和;[38]但在這個(ge) 姊妹王國內(nei) ,17世紀的派係仇恨在一部更加冷漠的因襲憲法中表現得淋漓盡致,簡直是在盡力延續而非平息不斷蔓延的敵意。總體(ti) 來看,愛爾蘭(lan) 的形勢立即帶來了三個(ge) 方麵的爭(zheng) 議。首先,愛爾蘭(lan) 之於(yu) 英國的地位隨著1720年的宣告法案的通過而不斷惡化;[39]其次,相關(guan) 的還有對愛爾蘭(lan) 貿易的不合理限製;最後則是關(guan) 於(yu) 寬容天主教徒的巨大分歧。前兩(liang) 點與(yu) 兩(liang) 島之間的法律和政治關(guan) 係有關(guan) ,第三點則涉及愛爾蘭(lan) 國家的內(nei) 部組織問題。
柏克在其政治生涯的三個(ge) 主要節點處理著這些相互聯係但又各自獨立的議題:首先是1750年代末至1760年代中期;其次是在美洲革命在愛爾蘭(lan) 傳(chuan) 播期間;三是法國革命影響歐洲的背景下。在從(cong) 政之初,柏克主要從(cong) 兩(liang) 方麵思考愛爾蘭(lan) 的嚴(yan) 峻形勢:一方麵,結合其關(guan) 於(yu) 英國史的研究,柏克考察了愛爾蘭(lan) 依附於(yu) 英格蘭(lan) 的淵源;另一方麵,柏克研究了天主教法——威廉派在愛爾蘭(lan) 取得勝利之後對天主教徒的民事和憲法權利所強加的限製——的性質和影響。這兩(liang) 方麵問題在1770和1780年代合而為(wei) 一,同時還有解放愛爾蘭(lan) 貿易的再次呼籲。在不列顛和美洲殖民地敵對期間,愛爾蘭(lan) 人尋求廢除對其進出口貿易的限製。對航海法案以及關(guan) 於(yu) 愛爾蘭(lan) 貿易的相關(guan) 法案的不滿,不可避免地再次激發了有關(guan) 不列顛之於(yu) 愛爾蘭(lan) 立法權威的爭(zheng) 端。此外,為(wei) 贏得愛爾蘭(lan) 大眾(zhong) 對當時戰爭(zheng) 的支持,西敏寺國會(hui) 決(jue) 心放寬針對愛爾蘭(lan) 非國教徒、天主教徒及長老會(hui) 成員的民事和宗教權利限製。柏克支持貿易自由向愛爾蘭(lan) 的擴展,並強烈擁護宗教寬容政策。相比之下,他更為(wei) 質疑1782年授予愛爾蘭(lan) 立法機關(guan) 的獨立權。美洲危機期間柏克所秉持的這些立場成為(wei) 其在法國革命後發起的愛爾蘭(lan) 運動的基礎。
1790年代以後,柏克堅定支持天主教徒政治權利以及業(ye) 已得到保障的民事權利的擴展。在柏克看來,那些權利遭受剝奪的人們(men) 獲得自由權利的最佳希望正仰賴於(yu) 西敏寺的帝國權力。結果,無論是獨立性的增強,還是完全分立的勝利,均未能有助於(yu) 愛爾蘭(lan) 各地的利益。柏克的看法,即一種議會(hui) 的聯合固然可以構象,但這將是導致更多它原本想要解決(jue) 的衝(chong) 突的非常手段。最為(wei) 光明的前景在於(yu) 削減那個(ge) “政治集團”——位於(yu) 都柏林城堡內(nei) 的政府官員——的權力,通過延續他們(men) 作為(wei) 聯係兩(liang) 個(ge) 王國不可或缺的紐帶的形象,他們(men) 下定決(jue) 心要維持柏克所認為(wei) 的那種腐敗的權力。[40]在優(you) 勢統治的影響下難以取得有意義(yi) 的讓步,柏克轉而發現,愛爾蘭(lan) 的權貴隨意地宣稱不滿的人民將演變為(wei) 暴力的反叛。優(you) 勢統治的原則表麵上是為(wei) 了保障新教徒的安全,實際上不過是延續一個(ge) 日益腐敗並且獨斷專(zhuan) 行的政權。於(yu) 是,在法國革命觀念的影響下,天主教徒傾(qing) 向於(yu) 迎接人權學說,將其作為(wei) 表達不滿的手段。實際上,在柏克看來,他們(men) 是在通過宣泄憤怒而從(cong) 事著動搖公民社會(hui) 基石的政治運動。在生命的最後歲月裏,當不滿的天主教徒在愛爾蘭(lan) 人團結協會(hui) 的鼓動下日益雅各賓化,對柏克來說,任何真正改革的希望都被這股毀滅性的力量擊碎了。
整個(ge) 1790年代備受矚目的都是這種毀滅性的前景。福克斯派輝格黨(dang) 人傾(qing) 向於(yu) 將法國發生的革命理解為(wei) 是人民對專(zhuan) 製權力的反抗。柏克則確信,1787年2月法國賢人會(hui) 議之後的曆史發展與(yu) 此相去甚遠。至1789年秋,事態的性質已經愈發清晰。法國的君主製並非受到以人民不幸之名義(yi) 的挑戰。《陳情書(shu) 》無疑記錄著種種不滿,但沒有任何一種意見要求摧毀這種政製。相反,君主製遭受的是來自陰謀力量的意外攻擊。柏克認為(wei) 這並不能算作是一種蓄意的破壞者聯盟。[41]各種因素的偶然綜合導致了這個(ge) 王國的顛覆。這一過程的關(guan) 鍵在於(yu) 心懷不滿的貴族決(jue) 心通過犧牲路易十六來維護自身利益。革命最初是一部分機會(hui) 主義(yi) 的貴族叛亂(luan) 而非自發的人民反抗。隨著1789年夏三級會(hui) 議的解散和國民議會(hui) 的成立,所有憲法製約已被有效清除:據柏克估計,隻剩下了一文不名的國王所麵對的人民議會(hui) 。柏克認為(wei) ,一種任意的實驗精神開始控製公共意見:財產(chan) 、智識以及經驗在立法中幾無一席之地。人們(men) 所厭惡的稅收被作為(wei) 封建主義(yi) 的標誌。米拉波對最為(wei) 富裕的地主階級的財產(chan) 權進行攻擊。[42]塔列朗對教會(hui) 財產(chan) 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43]Trouret則向法人所有權進行發難。[44]對於(yu) 這些公民社會(hui) 根基的威脅,柏克深感驚懼。[45]他認為(wei) 財產(chan) 權之神聖正需要各個(ge) 層麵的安全。為(wei) 了支持一種敵視貴族的體(ti) 製而去剝奪特定團體(ti) 或者孤立個(ge) 人的權利,正違背了最基本的正義(yi) 原則。
直至1791年,柏克都在奮筆疾書(shu) 聯係個(ge) 人與(yu) 其財產(chan) 的堅固紐帶。[46]當財產(chan) 遭到權力之手的剝奪,侵犯的是人類的基本本能和神聖權利。正是這個(ge) 理由,所以因襲的觀念是自然生長於(yu) 人類心中的。財產(chan) 權具有自衛的起源,且經由使用而得以鞏固。無論是所有權人的正當性還是對所有權的認同,都屬於(yu) 自然的立法者之下的執法權在執行其第一法則。[47]柏克之激烈反對法國革命,其根由有二:一是其通過對財產(chan) 權的攻擊違反了自然法;二是其對盡力傳(chuan) 播了根本義(yi) 務觀念的宗教製度的敵意。在柏克看來,對財產(chan) 和宗教的雙重攻擊隨著國內(nei) 安全的喪(sang) 失而變得更為(wei) 容易,從(cong) 巴黎的武裝叛亂(luan) 開始,緊接著就是1789年7月國民衛隊的創立。當時,法國革命對英國的主要威脅似乎是其通過輿論宣傳(chuan) 對外國暴亂(luan) 的鼓動。但是,這種威脅的強度在接下來的兩(liang) 年內(nei) 因為(wei) 國民議會(hui) 轉而通過軍(jun) 事手段來輸出革命大為(wei) 增強。回首1790年代中葉,柏克認為(wei) 有兩(liang) 大主要因素所致:一是有一批文人,多半不信仰宗教,並且致力於(yu) 鼓吹革命的綱領;另外就是有一批政客,決(jue) 定利用民主共和國作為(wei) 帝國的工具來重拾法蘭(lan) 西之尊榮。[48]盡管困難重重,柏克依然指出,雅各賓主義(yi) 業(ye) 已成為(wei) 不斷發動戰爭(zheng) 來踐踏普遍承認的文明社會(hui) 規則的可怕對手。盡管皮特內(nei) 閣在1796年盡力與(yu) 督政府進行妥協,柏克卻一直主張對他所認為(wei) 的不共戴天之敵予以無情打擊。一場毀滅性的戰爭(zheng) 必須成功,否則一切將蕩然無存。
柏克同時處理著眾(zhong) 多其政治生涯的重要主題。1760年代中期,當柏克首次麵對美洲危機,他不得不采取了關(guan) 於(yu) 東(dong) 印度公司的立場。同一時期,他還揭露了憲法所存在的威脅,並確立了羅金漢姆一派的政黨(dang) 觀。隨後,即便基於(yu) 印度的嚴(yan) 肅情勢作了妥協,他依然沉浸於(yu) 複雜的美洲爭(zheng) 端。同時他還在修正聯係殖民地和大不列顛的代表觀念。1790年代,柏克在抵製議會(hui) 改革之際,也在呼籲廢除愛爾蘭(lan) 的反天主教立法。奮力推動彈劾哈斯廷斯,並質問政府的對法政策。以一種嚴(yan) 格的時間順序來呈現如此駁雜的問題,一個(ge) 主題緊接著另一個(ge) 主題,就存在丟(diu) 失柏克各主要關(guan) 切的邏輯主線的風險。在本書(shu) 的主體(ti) 部分,我因此將柏克的主要議題作了劃分,將美洲和印度問題以獨立的篇章來處理。英國和法國同樣分別處理,而愛爾蘭(lan) 則是柏克思想中十分關(guan) 鍵卻又較少展開的部分,將在探討英國或法國事務中來加以考察。主要是基於(yu) 何者對愛爾蘭(lan) 的曆史進程更為(wei) 重要。以這種方式將柏克的思考主題獨立出來,持續且完整地發掘柏克思想中最為(wei) 重要的部分就有了可能。
與(yu) 此同時,也許是合適的,我保留了對柏克漫長政治生涯的細致考察。隨著事件的進展,柏克的回應不可能一成不變。有必要表明他是如何適應這些變化的。這種轉變的經過貫穿於(yu) 本書(shu) 的五個(ge) 主要部分。第一,是他1730至1740年代的生活,包括其家庭背景以及教育經曆;第二,是他1750年前往倫(lun) 敦直至1765年間的法律訓練和知識發展;第三,是他在國會(hui) 的前九年,隨著與(yu) 美洲殖民地關(guan) 係的不斷緊張,他對愛爾蘭(lan) 、孟加拉和殖民地的看法,及其對日益增長的王權的分析;第四,我考察了柏克此後在國會(hui) 的十一年,期間他重估了印度問題,通過質疑天主教法案來推動天主教徒的權利,並申明國會(hui) 成員與(yu) 其選民之間的關(guan) 係;最後,在本書(shu) 的最後一部分,是柏克對法國革命的回應和提出對哈斯廷斯的審判,同時還呈現了其對英國政治事務和愛爾蘭(lan) 不斷升級的衝(chong) 突的回應。柏克的政治生涯可以根據其持久的關(guan) 切來進行總結,但同樣也顯示出不斷變化的複雜性,這主要是由各種事件對既定原則的影響所決(jue) 定的。
在寬泛的時間順序進路之外,本書(shu) 還提出了從(cong) 柏克思想發展中所展現的兩(liang) 大主題。一方麵是征服精神,另一方麵則是自由精神。二者共同決(jue) 定了柏克對帝國與(yu) 革命的立場。柏克對征服精神的看法是一種視歐洲諸國皆自專(zhuan) 製的封建政府中成長這種歐洲觀的產(chan) 物。柏克認為(wei) ,這意味著走向一種公正的司法製度和脫離極端的野蠻統治。這些曆史殘留已經被在很大程度上由平等適用法律和確保政治責任的機製所構成的自由精神所取代。正如柏克所承認的,即便十八世紀的法國國王們(men) 也支持獨立的司法機構,即便弗雷德大帝也承受著公共輿論的壓力。基於(yu) 此,英國的情況就幸福得多,普通公民的權利掌握在陪審團之手,輿論可以直達選舉(ju) 出來的代表。柏克對自由的熱衷在其試圖從(cong) 世界曆史的語境中理解時得到了進一步提煉:北美,那些來自歐洲的移民們(men) ,擴展了對自由的熱愛;眾(zhong) 多亞(ya) 洲政府均頗為(wei) 溫和而非純粹專(zhuan) 橫。例如,莫臥爾治下的印度就尊重法律,保護財產(chan) 並遵從(cong) 風俗。在海外歐洲統治的實踐中征服精神複活得最為(wei) 明顯,無論是對新舊世界的統治,還是追求印度地區的商業(ye) 壟斷地位。於(yu) 是,在政治生涯的最後,在柏克試圖緩和東(dong) 印度公司形式下的嚴(yan) 厲專(zhuan) 製主義(yi) 的效果之際,一種前所未有的壓迫機器在歐洲的心髒,高舉(ju) 著人權的旗幟崛起了。正如柏克所見,征服的精神在虛偽(wei) 的自由麵具下被再次點燃。
四、征服精神和自由精神
柏克之於(yu) 曆史的遺產(chan) 是複雜的。在19世紀的不同時期,柏克在英國的各主要黨(dang) 派中——輝格黨(dang) 、自由黨(dang) 以及托利黨(dang) 等——贏得了標誌性的地位。柏克同樣得到了歐洲和美洲的認同。[49]其被廣泛接受存在兩(liang) 大解釋方向。一種是“自由主義(yi) ”的論調,主要是基於(yu) 其關(guan) 於(yu) 愛爾蘭(lan) 、印度以及美洲的著作,但涵蓋的是他對抗喬(qiao) 治三世治下王權的要素;[50]另一種則是保守主義(yi) 的敘事,部分基於(yu) 其對中世紀自然法的認同,更最主要的還是受到其批判法國大革命的立場的啟發。[51]試圖調和這種分裂則導致了事實上存在兩(liang) 個(ge) 柏克這樣的建議,即早期擁護人權,而晚年則與(yu) 進步主義(yi) 的原則漸行漸遠。這最初是源於(yu) 福克斯派的指控,形成於(yu) 政治爭(zheng) 辯的中心,但卻作為(wei) 一種學術假設獲得了令人難以想象的成功。這往往采取的是質問柏克思想一致性的形式,並質疑其思想的統一性。這裏並不打算深究這些反對聲音的內(nei) 在聯係。[52]不過,至少可以說,實踐的判斷究竟是如何與(yu) 形式推理所成立的結論在邏輯上不一致,並不是顯而易見的。
時人認為(wei) ,柏克明顯的不一致實際上就是某種背叛;既然他與(yu) 此前一道的友人分道揚鑣,於(yu) 是,他一定背離了他曾經堅持的立場。然而,柏克從(cong) 未公然放棄之前所宣告的原則。相反卻是對這些原則之應用持有異議。這完全體(ti) 現在對美洲革命和法國革命的回應之中。對柏克的一些批評者來說,向理查德·普萊斯和約瑟夫·普萊斯特裏,二者都預示著千禧年之約,它們(men) 似乎都在期待著將來的精神解放,它們(men) 被認為(wei) 均服務於(yu) 某種相同的事業(ye) 。但對柏克來說,這兩(liang) 場革命是截然不同的。在被迫軍(jun) 事自衛之前,美洲革命是從(cong) 訴諸於(yu) 古老的帝國安排開始的。而法國革命,則旨在推翻舊製度。為(wei) 實現這一目的他們(men) 推翻了財產(chan) 權和因襲權利。當然人們(men) 也許會(hui) 質疑柏克得出這一結論的判斷,但卻難以就此成立柏克思想的矛盾。[53]試圖主張柏克背叛的問題,最後實際上根本不是柏克本身,而是法國革命的曆史後果。一些有影響的史學傳(chuan) 統指出1789年事件乃是現代進步的大門。作為(wei) 這場革命的一位批評者,柏克因此或者與(yu) 一種反對的意識形態相聯係,或者被認為(wei) 為(wei) 了晚年的保守主義(yi) 原則而背叛了年輕時的自由價(jia) 值。
在這種敘事中,自由主義(yi) 是根據對自然權利的信奉來理解的,而保守主義(yi) 是根據保留國家權威的努力來理解的。明顯的是,捍衛著這兩(liang) 項原則的柏克反對單獨為(wei) 其中之一來背書(shu) 。這樣,他的著作就難以透過當時尚無市場的黨(dang) 派立場的棱鏡得到有效地理解:自由主義(yi) 或者保守主義(yi) 均不能充分地涵蓋柏克。在柏克晚年,麵對愛爾蘭(lan) 一觸即發的叛亂(luan) ,他將保存國家的義(yi) 務視為(wei) 一種基本的責任:一個(ge) 國家的第一要務就是保存它自己。不過,一旦安全無虞,保障人民的權利就是公共權威的首要任務。[54]在早年針對壓迫的批判中柏克就明確了兩(liang) 點:任何人都會(hui) 同意,我們(men) 自然權利的獲得和安全享有是公民社會(hui) 之偉(wei) 大和唯一的目的。[55]1790年代,柏克指出對於(yu) 這一偉(wei) 大目的存在三個(ge) 當下的威脅:政治霸權,印第安主義(yi) 和雅各賓主義(yi) 。[56]每個(ge) 術語都代表了基於(yu) 征服精神的不當治理類型。對柏克而言,它們(men) 是威脅著現代自由精神之存續的反對力量。1758年,大衛·休謨指出不列顛超越了最為(wei) 自由和輝煌的古典共和國。[57]柏克甚至堅定信仰著英國人的自由觀念。對柏克政治學的恰當詮釋必須還原他所謂的自由精神以及他是如何理解自由精神遭到征服精神的衝(chong) 擊。但是,這一還原的過程受到了一種可稱之為(wei) 教條的限製,即18世紀的英國人的自由隻是舊製度之餘(yu) 緒,而法國革命則為(wei) 美好的未來開辟了道路。至少,這種結論建立在對曆史的極端化約之上。
厘清柏克的論辯我們(men) 需要理解其思想。修辭的力量直接依賴於(yu) 思想的內(nei) 容。而且,為(wei) 把握柏克思想的實質,就有必要通過相關(guan) 的語境在兩(liang) 個(ge) 層麵重建其論辯:一是日常政治的微觀語境,二是18世紀政治思想的語境。柏克的政治語境尤為(wei) 豐(feng) 富和複雜。他在1765至1766年羅金漢姆內(nei) 閣時期支持政府,此後,在1782年3月至7月間,他在第2任羅金漢姆內(nei) 閣時期擔任軍(jun) 需總務一職。在1783年短暫的福克斯-諾斯聯合政府時期他再次擔任此職。在其擔任議員的其他時間都是在野的反對派。因此,大部分時期,重建柏克的政治學必須將其論辯置於(yu) 他所反對的政策背景中。這就要求完整描繪18世紀喬(qiao) 治三世治下的政府命運。還要注意到現有的回憶錄、媒體(ti) 報道以及通信所反映的曆史事件的節奏和內(nei) 容。馬基雅維利、格勞秀斯、霍布斯以及洛克,均處於(yu) 公共生活的中心。西塞羅甚至規劃過本人的政治生涯。不過柏克必須更為(wei) 直接地回應時政的壓力,並且其政治背景因之更為(wei) 複雜。
特別是由於(yu) 柏克的政治家抱負,其思想背景也就更難一窺究竟。柏克並非一體(ti) 係性的哲學家,而是終日用事的辯論家。結果,他並無機會(hui) 去袒露其思想的底色。不過,同其他議會(hui) 的演說家和政客相比,柏克對曆史的思想傳(chuan) 統如數家珍。他和亞(ya) 裏士多德、西塞羅、蘇厄瑞茲(zi) 、格勞秀斯、柯克、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哈欽森、伯克萊、孟德斯鳩以及博林布魯克的遺產(chan) 進行著思想的交流。他還對瓦特爾、盧梭、休謨和斯密的重要性予以高度評價(jia) 。這些人物往往被人認為(wei) 影響了柏克。也許他們(men) 更應該被視為(wei) 是為(wei) 柏克所用的思想家。毫不奇怪柏克對他們(men) 在多個(ge) 方麵加以利用。柏克一般訴諸於(yu) 法理學的義(yi) 理以建立當時所共同認可的智慧。這也是柏克利用斐洛、查士丁尼和瓦特爾的方式。他還批評了那些作為(wei) 其立場對立麵的道德家:孟德維爾、博林布魯克以及盧梭均被如此處理。在此之外,尋求一種包羅萬(wan) 象的柏克式哲學也被證明是難以捉摸的。柏克推崇普通法並尊重國際法,卻認為(wei) 二者皆從(cong) 屬於(yu) 自然法。他對個(ge) 別思想家的回應則是綜合性的。他雖駭然於(yu) 霍布斯的法律理論卻采納了其法團概念。他接受了洛克的政治前提卻拒絕了其結論。他追隨休謨的思想卻反對其宗教懷疑主義(yi) 。他在道德問題上誤讀了斯密,卻接受了其政治經濟學,並在東(dong) 印度公司的權力的性質上對其提供幫助。
由於(yu) 同一些律師、哲學家和宣傳(chuan) 家之間存在著突兀的聯係,柏克往往更加綜合性地利用特定的思想流派來加以調和。某個(ge) 思想派別的觀念一般意味著公開的信奉,但很難以此捕捉到柏克的思想淵源。這並不是說柏克沒有哲學傾(qing) 向:他無疑受著思想信念的引導。其信念也因此得以廣為(wei) 傳(chuan) 播,從(cong) 而引導其成為(wei) 一名自然法學家、最初的功利主義(yi) 者和曆史決(jue) 定論的先鋒。[58]盡管這些立場往往是排他性的,但事實上其中並非必然不可調和。格勞秀斯以降的自然法尋求調和正義(yi) 與(yu) 功利,孟德斯鳩旨在經由道德的曆史研究法律和政府;基於(yu) 此,孟德斯鳩在十八世紀的政治思想史中占據著中樞地位。[59]他也在柏克的思緒中一再浮現。孟德斯鳩的這種地位有若幹理由。首先,柏克為(wei) 孟德斯鳩對曆史的法律最終要回應某種道德法則的看法所吸引。柏克還對孟德斯鳩就將人法和自然法與(yu) 道德、習(xi) 慣以及風俗相聯係印象深刻。其次,柏克推崇孟德斯鳩通過比較的方法來闡明曆史法則的傾(qing) 向。他還為(wei) 孟德斯鳩追求基於(yu) 世界史視野的比較研究雄心——包括古典的和現代的歐洲以及亞(ya) 洲文化——所打動。柏克還因為(wei) 《論法的精神》根據征服與(yu) 和解的進程清晰地闡明了歐洲的曆史受到進一步的觸動。最後,柏克必然對孟德斯鳩關(guan) 於(yu) 自由乃是支撐不列顛政製的基礎性原則的主張深為(wei) 信服。
當然,這些並不是說柏克的政治學是為(wei) 了具體(ti) 實踐孟德斯鳩的思想。然而,《論法的精神》為(wei) 接下來理解柏克的自由精神,以及對他所希望加以戰勝的征服精神提供了一個(ge) 有益的起點。對孟德斯鳩來說,這種勝利在光榮革命之後的英國呈現了最為(wei) 純粹的形式。但正是這種成功使其麵臨(lin) 著無法預見的腐化。在《論法的精神》中,在詳加思考其1729至1731年間訪問英國的經曆後,孟德斯鳩寫(xie) 下了兩(liang) 卷英格蘭(lan) 憲法的內(nei) 容。第一篇,是第11章第6節,是關(guan) 於(yu) 英國政府的形式;第二篇,在第19章第27節,討論了這個(ge) 國家的風俗和禮儀(yi) 。[60]孟德斯鳩的觀察吸引了從(cong) 休謨到狄龍到麥迪遜的廣泛評論。[61]基於(yu) 相同的精神,柏克一生都視其為(wei) 法國貴族中的偉(wei) 大天才。[62]類似於(yu) 休謨,崇敬並未使柏克成為(wei) 完全順從(cong) 的信徒而是成為(wei) 了雖然重視孟德斯鳩的著作但也進行批判的讀者。在一項早期的片段式研究——《英國史綱要》——中,柏克討論了《論法的精神》中關(guan) 於(yu) 英國人的自由之起源的解釋的可信度,而將近三十年之後,在《法國革命論》中,柏克重新評估了孟德斯鳩帶給英國穩定的前景。[63]在此期間,以及此後的歲月,顯然《論法的精神》中的英國章節有助於(yu) 刺激柏克思考國際政治。[64]同時,這部著作整體(ti) 上也在為(wei) 更為(wei) 綜合地思考憲法提供靈感。
在柏克看來,現代歐洲曆史最重要的成就乃是法學從(cong) 權力之手中獲得了解放。[65]孟德斯鳩已經表明,公正的法律治理隨著獨立的司法的確立而得以成長。司法的清明乃是擺脫了統治者之專(zhuan) 橫任性的最明顯標誌。它標誌著自封建野蠻主義(yi) 走向文明歐洲的政治文化的進步。公正,柏克寫(xie) 道,最終戰勝了專(zhuan) 製。[66]《論法的精神》也鼓勵讀者將這一成就與(yu) 東(dong) 方政府以及古代的共和國聯係起來思考。柏克對孟德斯鳩關(guan) 於(yu) 亞(ya) 洲政治的看法有過深入的批評,但他與(yu) 孟德斯鳩一樣對後封建時代的歐洲至少超過了希臘和羅馬的憲政成果而感到欣慰。正如他在《法國革命論》中所觀察到的,現代歐洲大陸的各位成員確已從(cong) 那些最為(wei) 輝煌的古典時代中繁盛的國家中脫穎而出。[67]
柏克對歐洲政治的理解是基於(yu) 對有助於(yu) 現代自由之確立的憲政安排的重視。對孟德斯鳩而言,當代的君主國家如英國和法國的自由,不同於(yu) 古代地中海的城邦國家,並不是人民權力的直接實踐。相反,它是一種沒有恐懼的安全感的產(chan) 物。[68]古代的自由與(yu) 之相比,既更為(wei) 脆弱也更受製約。一開始,它通過限製個(ge) 人利益來培育公民美德。通過控製私人的和個(ge) 別的欲望[69],公民的激情隻集中於(yu) 公共的福利。由於(yu) 這個(ge) 原因,希臘-羅馬的共和國就不是“生而自由”,孟德斯鳩認為(wei) ,他們(men) 的自由是通過巧妙的自我節製來保存自由。[70]結果,民主共和國在兩(liang) 個(ge) 方麵尤其存在腐化的危險。他們(men) 或者因為(wei) 社會(hui) 的不斷奢靡,或者因為(wei) 過於(yu) 追求政體(ti) 普通成員間的平等,從(cong) 而不斷倒退。在前一種情形,公民就會(hui) 放棄共和國的信念,一如他們(men) 追求消費的滿足;在後者,隨著人民逐漸自視為(wei) 具備管理國家的同樣能力,對長官的敬重越來越少。由於(yu) 這些弱點的存在,孟德斯鳩指出,自由在現代君主製國家中通過憲法的規範比在古代共和國中通過激發愛國熱情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在那些權力受到分權製衡製約的地方,權力的濫用就得到了控製,而且對專(zhuan) 橫當局的恐懼就被普遍的自信所取代。[71]
柏克認為(wei) ,征服精神存在程度之別:極端情形可以在純粹的戰爭(zheng) 中發現,而另一端即便存在絕對權力卻暴虐無多。在國際層麵,貿易是征服的對立麵,而在國內(nei) ,與(yu) 征服相對立的正是立憲政府。對柏克來說,孟德斯鳩是治理立憲政府所依賴的機製的宗師。他們(men) 均認為(wei) ,治理是權力分立的一項功能。分立並不意味著要分割政府的各個(ge) 分支以使其獲得獨立行動的能力。所以,在英國,貴族院享有司法特權,並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關(guan) 鍵的問題是另外的情形,正如在法國,影響個(ge) 人權利的司法裁決(jue) 決(jue) 不能掌握在國王之下的行政機關(guan) 之手。根據柏克,這種安排帶來了法律麵前的平等。這是現代政治的正義(yi) 前提。一如孟德斯鳩的觀察,權力的分立最為(wei) 常見的組織是二居其一。第一種方法所采取的一種適度自由的政製,而且當時的法國就是例證。在這種情形下,權力通過將司法治理從(cong) 統一的立法和行政權中獨立出來而得到限製。孟德斯鳩認為(wei) 第二種方法為(wei) 英國人所完善。他們(men) 的政製是極端自由,權力乃是通過保持政府的三個(ge) 組成部分各司其職而得以限製。[72]其司法的治理則交予了陪審團和不同等級的法庭,而立法和行政則分為(wei) 議會(hui) 和王權。每種權力均相互製衡卻不相互拆台。這種政府體(ti) 製成功地調和了分散在各個(ge) 獨立分支中的衝(chong) 突。
柏克終生都是這種“極端政治自由”的擁護者。[73]其極端乃是其明顯的脆弱所導致的結果:哪裏有行政權和立法權相互抗衡,哪裏就一直存在憲政崩潰的可能性。選舉(ju) 的代表為(wei) 這種力量的結合同時注入了穩定和虛弱。一方麵它在中和公共意見上取得了成功,立法機關(guan) 較之總體(ti) 的人民更為(wei) 明智,因此,不同於(yu) 古代的公民大會(hui) ,代議機關(guan) 更有益於(yu) 公共的審議。[74]但代表製通過推動兩(liang) 種主要的權力相互競爭(zheng) 也使國家陷入了憲法的動蕩:一方麵傳(chuan) 統上托利黨(dang) 一致擁護國王的特權,而輝格黨(dang) 則更屬意於(yu) 國會(hui) 的特權。不同於(yu) 休謨,對柏克和孟德斯鳩來說,這兩(liang) 大黨(dang) 派在整體(ti) 上發揮著一種積極的影響:行政權對立法機關(guan) 權利的突然侵奪將促使人民團結在國會(hui) 的背後,而當國家安全麵臨(lin) 外國威脅則使人民轉而團結支持國王的特權。正如柏克在逝世前數月所談及的,英國的政黨(dang) “因其衝(chong) 突和相互對抗”,從(cong) 而保存了憲法的完整。[75]所以,正如柏克和孟德斯鳩均觀察到的,較之於(yu) 派係,危險更多是在持續的腐敗:當王權的影響最終壓倒平民院,國家就將衰亡。對此,用孟德斯鳩的話說,就是立法權將變得比行政權更加腐敗。[76]對比1640年代的動蕩,十八世紀的英國少有因派係的盛行帶來內(nei) 戰的威脅,而通過清除有效的國會(hui) 反對派所導致專(zhuan) 製主義(yi) 則不斷浮現。所以柏克對政黨(dang) 的辯護,以及以之作為(wei) 最初羅金漢姆一派的政治舞台,均需要在更為(wei) 廣闊的憲政結構中來加以理解。
柏克相信,腐敗的進程在喬(qiao) 治三世的腐敗政府治下大大加快。雖然這在國內(nei) 已經危及憲法的完整,但其影響在範圍更大的帝國境內(nei) 最為(wei) 顯著。孟德斯鳩認為(wei) 英國是能夠免於(yu) 領土占領誘惑的自信商業(ye) 力量。[77]英國人是妒忌的和壟斷的,麵對殖民地的相對繁榮而焦慮不已。他們(men) 雖然保護了國家自由免遭征服精神之手,[78]但在柏克看來,情勢在七年戰爭(zheng) 之後已經大為(wei) 不同。首先,政府對美洲各地方的態度愈加迫切。其次,東(dong) 印度公司已被允許進行殘酷鎮壓反抗。此外,一種專(zhuan) 屬領地的觀念在愛爾蘭(lan) 的管理上牢固確立。最後,在1790年代,危機自另一方向浮現。在法國革命的影響下,高漲的平民主義(yi) 危及到了社會(hui) 階層的分化進而破壞立憲政府的根基。平等主義(yi) 的怒火在歐洲大陸肆虐,雅各賓主義(yi) 則誓言清理柏克所珍視的一切封建殘餘(yu) 。柏克徹底喪(sang) 失了對所有進步的自信希望。最初是宗教戰爭(zheng) 阻擋了啟蒙的成長,而現在自由時代的成就即將為(wei) 黑暗時代所吞噬。
在1792年,也就是柏克自議會(hui) 退休的前兩(liang) 年,與(yu) 17世紀宗教戰爭(zheng) 相伴的野蠻征服精神不時浮現在他的腦海。愛爾蘭(lan) 則成了這種情形的可怕例證。對於(yu) “征收”的殘酷和針對“反征收”的仇視,[79]柏克驚懼不已。政治迫害與(yu) 政治對抗業(ye) 已動搖了政府並破壞財產(chan) 的穩定。因襲是持久和平的僅(jin) 有機遇,良知乃是強製性義(yi) 務的唯一途徑。柏克震驚的是,法國革命拋棄了所有這些不可或缺的資源。財產(chan) 權也許尚未被摧毀,但對財產(chan) 的信念已經支離破碎。完整的“我的”和“你的”也許再難複原如初。法國對特權的敵視破壞了所有的社會(hui) 差別。繁榮、道德進步以及相互的信任成為(wei) 即刻的犧牲品。這正是柏克在《法國革命論》的最後所觀察到的,較之於(yu) 英國人的極端自由,孟德斯鳩所謂的法國人的適度自由,在革命所倡導的原始平等理想麵前,要更為(wei) 脆弱得多。[80]
在柏克看來,消弭所有社會(hui) 等級的觀念在鼓動性的宣傳(chuan) 下首先對英國構成了威脅。[81]然而,整個(ge) 1790年代,法國的意識形態日漸證明了其自身作為(wei) 一種軍(jun) 事力量的價(jia) 值。在失敗的陰影下,法國革命將何去何從(cong) 尚有待觀察。當柏克1797年夏去世之際,關(guan) 於(yu) 未來可能情景的判斷依然模糊。事實表明,人們(men) 的政治態度在19世紀發生了轉向。地產(chan) 政府的觀念被迫退守防禦。不過,很難說政治價(jia) 值已經被完全革新,或者說之前的製度已被完全取代。革命的平等並未顛覆古老的歐洲規範。的確,有多少久已確立的信念繼續定義(yi) 著當代的社會(hui) 和政治經驗仍然是一個(ge) 重要問題。法國革命當然是分水嶺,但它並未創立一個(ge) 新的時代。柏克晚年自視為(wei) 那個(ge) 正在消逝的世界的捍衛者,但他的貢獻卻在於(yu) 使後人認識到事實上並不曾發生過明顯的變革。
注釋:
[1]但是休謨對現代修辭的批評可參見:David Hume,“Of Eloquence”(1742)in idem,Essays 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ed.Eugene F.Miller(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1985,1987).
[2]Paddy Bullard,Edmund Burke and the Art of Rhetori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3]William Wordsworth,Th e Fourteen-Book Prelude,ed.J.B.Owen(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5),bk.VII,line 517.該部分內(nei) 容在1820年代進行過大量的修訂。
[4]William Hazlitt,“Character of Mr.Burke”(5 October 1817)in The Complete Works of William Hazlitt(London:J.M.Dent and Sons,1930–34),21 vols.,VII,p.229.
[5]同上。關(guan) 於(yu) 哈茲(zi) 萊特對柏克的看法,參見David Bromwich,Hazlitt:The Mind of a Crit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p.288–300.
[6]Adam Smith,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res,ed.J.C.Bryce(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1985),p.40.
[7]See Quentin Skinner,“Retrospect:Studying Rhetoric and Conceptual Change”in idem,Visions of Politics I:Regarding Metho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8]Christopher Reid,Imprison’d Wranglers: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of the House of Commons,1760–180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9]Quintilian,Institutio oratoria,I,Proemium,drawing on Cicero,De inventione,I,iii,4 andDe oratore,III,56–81.
[10]EB to Dr.William Markham,post 9 November 1771,Corr.,II,p.282.
[11]EB,Th oughts on the Cause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1770),W&S,II,p.317.
[12]關(guan) 於(yu) 柏克的曆史意識,see Friedrich Meinecke,Die Entstehung des Historismus(Munich:Oldenbourg,1936),2 vols.,II,pp.288–304;John C.Weston Jr.,“Edmund Burke’s View of History,”Review of Politics,23:2(April 1961),pp.203–29,and,most recently,Sora Sato,“Edmund Burke’s Ideas on Historical Change,”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40:5(September 2014),pp.675–692.
[13]關(guan) 於(yu) 柏克之後英國曆史政治學的發展,參見John Burrow,Stefan Collini and Donald Winch,That Noble Science of Politics:A Study in Nineteenth-Century Intellectual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14]Samuel Taylor Coleridge,Table Talk,ed.Carl Woodring(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2 vols.,II,p.213(8 April 1833).
[15]J.C.D.Clark,English Society,1688–1832:Ideology,Social Structure and Political Practice during the Ancien Regi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2000).
[16]Parliamentary History,XV,col.982.
[17]EB,Speech on Clerical Subscription,6 February 1772,W&S,II,pp.361–362.
[18]Northamptonshire MS.A.XXVII.103a(i).
[19]關(guan) 於(yu) 這一時期理性的非國教派,參見Knud Haakonssen ed.,Enlightenment and Religion:Rational Dissent in Eighteenth-Century Brita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20]Northamptonshire MS.A.XXVII.100(ii).Cf.Northamptonshire MS.A.XXVII.99(ii):“N.B.Factions[&]Clubbs the instruments of Revolution.”
[21]EB,Speech on the State of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Commons(16 May 1784),Works(1808–13),X,passim.
[22]以柏克1770年“論當前不滿原因之根源”為(wei) 代表,W&S,II,passim.
[23]在柏克1780年2月11日“關(guan) 於(yu) 經濟改革的演講”中最為(wei) 完整,W&S,III,passim.
[24]關(guan) 於(yu) 這一說法,參見EB,Debate on the Re-Commitment of the Quebec Government Bill,6 May 1791,Parliamentary History,XXIX,col.372.
[25]EB,Notes for Second Conciliation Speech,ante 16 November 1775,WWM BkP 6:202.
[26]同上。
[27]16 Geo.III,c.5.
[28]EB,Notes on American Prohibitory Bill,WWM BkP 6:119.
[29]關(guan) 於(yu) 這種現在流行的曆史學分類的早期運用,舉(ju) 例而言,可參見R.R.Palmer,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A Political History of Europe and America,1760–1800(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9–64),2 vols.
[30]關(guan) 於(yu) 貝拿勒斯事件參見,Northamptonshire MS.A.XXIX.36.關(guan) 於(yu) 愛爾蘭(lan) 天主教徒叛亂(luan) 的權利,參見EB to Unknown,February 1797,Corr.,IX,p.259.
[31]EB,Letter to the Sheriffs of Bristol(3 April 1777),W&S,III,p.321.
[32]EB,Hints of a Treaty with America,March 1782,WWM BkP 27:219.
[33]EB,Speech on the Nabob of Arcot’s Debts(28 February 1785),W&S,V,passim.
[34]EB,Ninth Report of the Select Committee(25 June 1783),ibid.,p.201;EB,Speech in Reply,28 May 1794,W&S,VII,p.277.
[35]EB,Debate in the Commons on the Address of Thanks,25 January 1785,Parliamentary History,XXIV,co1.1400.
[36]EB to Henry Dundas,8 October 1792,Corr.,VII,p.247.
[37]關(guan) 於(yu) 柏克對其所了解的次大陸事務的自我評估,參見EB,Speech in Reply,5 June 1794,W&S,VII,p.401.
[38]J.H.Plumb,The Growth of Political Stability in England,1675–1725(London:Macmillan,1967);Steve Pincus,1688:The First Modern Revolution(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
[39]6 Geo.I,c.5.
[40]EB to William Windham,30 March 1797,Corr.,IX,p.301.
[41]如柏克所見,盡管如此,對宗教的顛覆需要有蓄意的策劃,1773年已有若幹跡象。參見EB to the AbbéAugustin Barruel,1 May 1797,Corr.,X,p.38:“我個(ge) 人就知道有五名你們(men) 主要的同謀。”
[42]Archives parlementaires,IX,p.195(26 September 1789):“Frappez,immolez sans pitiéces tristes victimes,précipitiez-les dans l’abîme.”
[43]Ibid.,pp.398f.(10 October 1789).
[44]Ibid.,pp.485–87(23 October 1789).
[45]EB to Earl Fitzwilliam,12 November 1789,Corr.,VI,pp.36–37.
[46]EB to Claude-François de Rivarol,1 June 1791,ibid.,p.266.
[47]同上。柏克在此暗中參考了洛克,參見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ed.Peter Laslet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0,1990),bk.II,ch.2,§§7,13.自然的第一法則要求人類的和平和存續。
[48]EB,Secon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W&S,IX,pp.278–279.
[49]不過對柏克思想的接受曆史有必要加以說明。Friedrich Gentz,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Alexis de Tocqueville,John Morley,William Ewart Gladstone,Matthew Arnold,William Edward Hartpole Lecky,Carl Menger,Andrew Bonar Law,John MacCunn,William Graham,Woodrow Wilson,Russell Kirk,Peter J.Stanlis and Friedrich Hayek等人從(cong) 各個(ge) 方麵傳(chuan) 承著柏克的思想,且其中不乏衝(chong) 突。目前Emily Jones梳理了其中的英國背景,Jonathan Green則梳理了德國。柏克在美國的傳(chuan) 播最近得到了Seamus Deane的處理,參見“Burke in the USA”in David Dwan and Christopher J.Insole eds.,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Edmund Burk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and Drew Maciag,Edmund Burke in America:The Contested Career of the Father of Modern Conservatism(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3).
[50]這種形象的經典研究有John Morley,Edmund Burke:A Historical Study(London:1867),但更為(wei) 晚近的是Conor Cruise O’Brien,The Great Melody:A T ematic Biography of Edmund Burke(London:Sinclair-Stevenson,1992),還有Isaac Kramnick,The Rage of Edmund Burke:Portrait of an Ambivalent Conservative(New York:Basic Books,1977).
[51]Russell Kirk,The Conservative Mind:From Burke to Santayana(Chicago,IL:Henry Regnery Co.,1953);Corey Robin,The Reactionary Mind:Conservatism from Edmund Burke to Sarah Pali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Jesse Norman,Edmund Burke:Philosopher,Politician,Prophet(London:HarperCollins,2013).
[52]關(guan) 於(yu) 曆史上思想家的一致性問題,可比較Peter Laslett,“Introduction”to 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0,1990),pp.82–83 and Quentin Skinner,“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 History of Ideas,History and Theory,8(1969),pp.3–53.
[53]在此我同意David Bromwich,The Intellectual Biography of Edmund Burke:From the Sublime and Beautiful to American Independen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p.26:“雖然原則一詞有時近於(yu) 空洞,但的確是一旦論及柏克即閃現於(yu) 腦海之中的一個(ge) 詞。”此外,原則當然是為(wei) 情勢所變更。關(guan) 於(yu) 這一問題,參見Ian Crowe,“Introduction:Principles and Circumstances”in idem ed.,Edmund Burke:His Life and Legacy(Dublin:Four Courts Press,1997).
[54]EB to the Rev.Thomas Hussey,post 9 December 1796,Corr.,IX,pp.168–69.
[55]EB,Tracts relating to Popery Laws(1761–65),W&S,IX,p.463.
[56]EB to Sir Hercules Langrishe,26 May 1795,Corr.,X,p.32.
[57]David Hume,“Of the Coalition of Parties”(1758)in idem,Essays 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ed.Eugene F.Miller(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1985,1987),p.495.
[58]分別參見Peter J.Stanlis,Edmund Burke and the Natural Law(1958)(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ress,2003,2009);Leslie Stephen,English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London:1876,1881),2 vols.,II,pp.225–26;Friedrich Meinecke,Cosmopolitanism and the Nation State(1907),trans.Robert B.Kimber(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101.
[59]Sylvana Tomaselli,“The Spirit of Nations”in Mark Goldie and Robert Wokler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60]關(guan) 於(yu) 這些章節的最初成文,參見Paul A.Rahe,Montesquieu and the Logic of Liberty:War,Religion...and the Foundations of the Modern Republic(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pp.40–42.
[61]F.T.H.Fletcher,Montesquieu and English Politics(London:Edward Arnold,1939);David Lieberman,“The Mixed Constitution and the Common Law”in Goldie and Wokler eds.,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Ursula Haskins Gonthier,Montesquieu and England(London:Pickering,2010);James Madison,“Federalist No.47”in The Federalist,ed.George W.Carey and James McClellan(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2001),pp.250–52.
[62]C.P.Courtney,Montesquieu and Burke(Oxford:Basil Blackwell,1963);Seamus Deane,“Montesquieu and Burke”in idem,Foreign Affections:Essays on Edmund Burke(Cork:Field Day,2005).
[63]EB,An Essay towards an Abridgement of English History(1757–c.1763),W&S,I,p.430.EB,Reflections,ed.Clark,p.359[275].
[64]例如,1791年5月6日對福克斯臨(lin) 時發言的記錄,參見Parliamentary History,XXIX,col.391:“福克斯先生為(wei) 柏克引用孟德斯鳩而鼓掌,並表示他完全同意孟德斯鳩對英國憲法的觀察。”
[65]EB,An Essay towards an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c.1757),W&S,I,p.322.Cf.1783年6月3日裏士滿公爵就司法獨立進行動議,Parliamentary History,XXIII,col.963,引用了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的“自由的實質在於(yu) 司法權自立法和行政權中獲得獨立”。
[66]同上。
[67]EB,Reflections,ed.Clark,p.239[113].
[68]Charles-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1748)inŒuvres complètes,ed.Roger Caillois(Paris:Gallimard,1951),2 vols.,II,pt.II,bk.XI,ch.6.Cf.ibid.,pt.II,bk.XI,ch.2:“沒有一個(ge) 詞比自由有更多涵義(yi) 並在人們(men) 意識中留下更多不同印象了。”Cf.EB,Debate in the Commons on the Bill for the Relief of Protestant Dissenters,23 February 1773,Parliamentary History,XVII,cols.778–79:“孟德斯鳩認為(wei) 自由即是免於(yu) 恐懼。”
[69]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ed.Caillois,pt.I,bk.V,ch.2:“個(ge) 人的情感。”
[70]Ibid.,pt.II,bk.XI,ch.4,and pt.I,bk.IV,ch.5:“政治的品德是舍棄自己。”
[71]Ibid.,pt.II,bk.XI,ch.4.
[72]Ibid.,pt.II,bk.XI,ch.6:“歐洲大多數王國是政體(ti) 寬和的,因為(wei) 享有前兩(liang) 種權力的國王把第三種權力留給他的臣民去行使。”
[73]Ibid.,pt.II,bk.XI,ch.6.Cf.ibid.,pt.III,bk.XIX,ch.27,孟德斯鳩在此提到“極端自由的國家。”
[74]Ibid.,pt.III,bk.XIX,ch.27.Cf.ibid.,pt.II,bk.XI,ch.6.
[75]EB,Thir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7),W&S,IX,p.326.Cf.EB,Debate on the Bill to Prevent Traitorous Correspondence,22 March 1793,Morning Herald,23 March 1793:“輝格黨(dang) 和托利黨(dang) 之間的熊熊怒火和黨(dang) 派敵意依然存在;但他們(men) 都不構成對憲法的妨害.輝格黨(dang) 人擁護憲法的總體(ti) 結構,但他尤其了解憲法的民主部分;另一方麵,托利黨(dang) 人也擁護憲法,並且在值得懷疑的情況下傾(qing) 向於(yu) 支持國王的特權。”
[76]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pt.II,bk.XI,ch.6.
[77]Ibid.,pt.III,bk.XIX,ch.27.
[78]Ibid.Cf.Emer de Vattel,The Law of Nations,or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ed.Béla Kapossy and Richard Whatmore(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2008),p.497:“英格蘭(lan) ,其財富和無敵艦隊擁有強大的影響力,毋須在它自由的問題上警告任何國家,因為(wei) 那個(ge) 民族已經克製了征服的怒火。”
[79]EB,Letter to Richard Burke(post 19 February 1792),W&S,IX,p.657.
[80]EB,Reflections,ed.Clark,p.359[275].
[81]EB,Substance of the Speech of the Right Honourable Edmund Burke in the Debate on the Army Estimates(London:1790), passim.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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