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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榮根作者簡介:俞榮根,男,西元1943年生,浙江諸暨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重慶社會(hui) 科學院院長兼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著有《儒家法思想通論》《儒言治世——儒學的治國之術》《道統與(yu) 法統》《禮法中國: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等十多種學術專(zhuan) 著。 |
禮典、律典和習(xi) 慣法共同追求良法善治 認真對待中華法係傳(chuan) 統
作者:俞榮根(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來源:《人民日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七月十三日己巳
耶穌2016年8月15日
今天,中國的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進入了一個(ge) 轉型時期。這種轉型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從(cong) 階級專(zhuan) 政工具論的革命法學向實現良法善治的治理法學轉型;從(cong) 百多年來移植歐美以及一度仿照蘇聯的移植法學、法治向具有現代民主法治精神和中國特色的法學、法治轉型。在這個(ge) 過程中,我們(men) 應當認真對待自己的法律傳(chuan) 統,深刻認識中華民族祖先創製的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從(cong) 傳(chuan) 統良法善治智慧中汲取營養(yang) 。
中華法係是禮與(yu) 法的結合
長期以來,很多學者認為(wei) 中國古代法係屬於(yu) 律令法係,許多中國法律史教材也按律令法係模式編寫(xie) 。所謂律令法係,是指國家主要法律由律和令兩(liang) 種形式組成。這種觀點深化了諸多方麵的微觀研究,但也容易造成對中華法係的片麵理解,因為(wei) 它不能完整表達中華法係的豐(feng) 富內(nei) 涵及特質。
實際上,禮法法係可能更適合概括中華法係的特征。資料顯示,我國早在殷周時代就有禮與(yu) 刑的規範形式。經過長期演化,中國古代形成了複雜的禮法法律規範體(ti) 係,內(nei) 含三個(ge) 子體(ti) 係。
禮典子體(ti) 係。禮典是由朝廷編纂、頒布的禮儀(yi) 大典。在禮法體(ti) 係中,禮典的地位最高。現存儒家經典“三禮”中的“儀(yi) 禮”,堪稱禮典之祖。唐代的“開元禮”集禮典之大成,成為(wei) 禮典的典範。除了成文禮典,禮典係統還包括儒家經典以及記載於(yu) 其中的古代製度、事例;還有祖宗之法、故事、舊典,也就是在王朝運作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禮儀(yi) 慣例或行政慣例。禮典首先要解決(jue) 的是一代王朝“受命於(yu) 天”的政治統治的正統性、合法性問題。另一個(ge) 重要功能就是確定王朝內(nei) 部、中央和地方以及中央王朝和藩邦屬國的權力與(yu) 責任,規範君臣、百官、百姓的尊卑秩序。現代法理學認為(wei) ,法律規範須具備假定、指示和製裁三個(ge) 要素。禮典具備假定和指示兩(liang) 個(ge) 要素,但缺乏製裁要素。其實,對違禮行為(wei) 的製裁是由刑律來承擔的。這正是禮法法係的特色。
律典子體(ti) 係。即以成文律典為(wei) 主幹的律令體(ti) 係。律典是由朝廷編纂、頒布的刑律大典,是具有國家強製力的剛性規範。現存《唐律疏義(yi) 》是律典代表。不過,律典必須以禮典為(wei) 依歸,即所謂“一準乎禮”,不得違反禮典的精神原則與(yu) 具體(ti) 規範。換言之,中國古代法中的律典體(ti) 係是禮法統攝下的法律規範。
習(xi) 慣法子體(ti) 係。就是以禮義(yi) 為(wei) 宗旨、以禮俗為(wei) 基礎的鄉(xiang) 規民約、家法族規等民間習(xi) 慣法。習(xi) 慣法規範著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麵麵,它們(men) 無處不在、無人不曉。正是這些民間“活法”,使得禮法精神紮根社會(hui) 土壤、滲入百姓心田。古代中國疆域遼闊、民族眾(zhong) 多、人口稠密、業(ye) 態繁富,在民商事關(guan) 係上卻沒有製定出成千上萬(wan) 條成文法條,然而社會(hui) 生活基本上井然有序,這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yu) 民間習(xi) 慣法發揮了重要規範作用。
禮法體(ti) 係有獨特治理智慧
禮法體(ti) 係是中華法係的特質,是一個(ge) 成文法和非成文法共生共榮、和諧一體(ti) 的法律體(ti) 係,成文刑事律典僅(jin) 是其中一部分,諸法並非合於(yu) 律典,民法自有獨立體(ti) 係。這種法律規範體(ti) 係在維護國家運行和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中展現出獨特智慧。
有自己的對待權利義(yi) 務方式。在禮法體(ti) 係中,天道、天理、經義(yi) 等都具有高於(yu) 律令、高於(yu) 實在法的理想法、正義(yi) 法特色。禮法也並非簡單的義(yi) 務本位法。以古代家產(chan) 製為(wei) 例,戶也即家庭是社會(hui) 和經濟基本單位,是適格的民事行為(wei) 主體(ti) 和行政相對人;戶主也即家長則是它的代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yi) 務統一於(yu) 戶而不是戶內(nei) 的成員個(ge) 體(ti) 。不能簡單以西方近現代法律中以單個(ge) 人為(wei) 權利人的模式來斷言中國傳(chuan) 統法係中的個(ge) 人隻是義(yi) 務人。
法律糾紛的解決(jue) 並非隻有審判一種渠道。數量巨大、情由複雜的民商事和輕微刑事案件之類的“細故”,基本上由民間調處化解。那些刑事重案,首先由州縣審理,實行嚴(yan) 格的罪刑法定主義(yi) 。少數疑難案件上報中央,交由大臣依據“經義(yi) ”等定讞,並最後呈報皇帝裁決(jue) 。尊重社會(hui) 上曆史積澱的禮俗規則和習(xi) 慣法等在調整民事秩序中的價(jia) 值和作用,鼓勵民商事糾紛多渠道解決(jue) ,有助於(yu) 疏解司法審判壓力。
不存在法治和人治非此即彼的格局。古代中國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法律實務上均不存在法治與(yu) 人治對立鬥爭(zheng) 那樣一條主線。崇尚法、勢、術的法家並非法治論者。而儒家賢人政治所追求的是德禮政刑綜合運用的良法善治,名曰禮法之治,不可以人治一言蔽之。比如,將應天理、順民心作為(wei) 政治統治合法性和法律、政策合理性的依據,就是這一觀念的體(ti) 現。
保持法律與(yu) 道德相輔相成。在立法、執法和司法的理論和實務上,“德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孝為(wei) 本,認可“親(qin) 屬相容隱”,維護孝道和孝行的親(qin) 屬權利,避免以法律的名義(yi) 撕裂人性和人之為(wei) 人的基本倫(lun) 理。
禮法體(ti) 係及禮法之治固然存在時代性缺陷,但它維係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社會(hui) 秩序,其中可供我們(men) 今天借鑒的智慧和經驗仍然不少。深刻認識中華法係的法律傳(chuan) 統,認真對待這一傳(chuan) 統,讓現代中國法治得到傳(chuan) 統文化的滋養(yang) ,是學者應有的擔當。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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