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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作者簡介:姚中秋,筆名秋風,男,西元一九六六年生,陝西人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guan) 係學院教授,曾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教授、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華夏治理秩序史》卷一、卷二《重新發現儒家》《國史綱目》《儒家憲政主義(yi) 傳(chuan) 統》《嵌入文明:中國自由主義(yi) 之省思》《為(wei) 儒家鼓與(yu) 呼》《論語大義(yi) 淺說》《堯舜之道:中國文明的誕生》《孝經大義(yi) 》等,譯有《哈耶克傳(chuan) 》等,主持編譯《奧地利學派譯叢(cong) 》等。 |
原標題:從(cong) 儒家看《民法典》編纂,不可忽略“家”
作者:姚中秋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六月十九日乙巳
耶穌2016年7月22日
民法典編纂已啟動,此誠為(wei) 國之大事。身為(wei) 熱愛中國文化之學者,我關(guan) 心如下問題:此番能否製定出體(ti) 現中國精神、有助於(yu) 國人過上美好生活、塑造人際良好秩序之民法典?
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無以樂(le) 觀。現有草案條文看似完備,實則缺乏中國精神一以貫之,亦不見中國風格。坦率地說,這樣的民法典不配今日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之大勢。
民法典乃一國文明之擬寫(xie) ,今日製定《民法典》,首須準確把握中國文明演進之大勢。
自古以來,中國即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規則體(ti) 係,否則,中國文明何以長期保持其生命力?惟近代中國遭遇挫折,為(wei) 圖富強,乃放棄自身法律傳(chuan) 統,轉而師法東(dong) 洋、西洋,據此而有兩(liang) 次製定民法典之努力:第一次在清末,第二次在30年代初。時當國運衰微之時,立法者雖有保留中國禮俗之意,終以師法西方為(wei) 主;號稱中國民法典者,不過移植他國法典、雜合拚湊而已。
今日中國之國勢,及其在世界格局中的位置和責任,與(yu) 一百一十年前完全不同,與(yu) 八十五年前亦大不相同。當此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之際,民法典自當致力於(yu) 以中國精神,熔鑄中國法典,以重建“鬱鬱乎文哉”的中國生活方式。
民法典立法者已意識到這一點。《關(guan)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提出,“要將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全過程,弘揚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強化規則意識,增強道德約束,倡導契約精神,維護公序良俗。”然縱觀總則草案,契約精神或有,“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則無。
為(wei) 補充這一點,筆者針對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並略述理由。
條文修改建議
第一條
原文:為(wei) 了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修改建議】在段首增加“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增加“家”。
修改後條文:天生烝民,有物有則。為(wei) 了保護自然人、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guan) 係,維護社會(hui) 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要求,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民法典者,規範民之行為(wei) 之法典也。然而,何謂民?民法淵源何在?既為(wei) 中國人製定法典,自當從(cong) 中國文明內(nei) 部理解並闡明之。
《詩經·大雅·烝民》雲(yun) :“天生烝民,有物有則”。中國人敬天,此為(wei) 中國精神之大本。天生萬(wan) 民,由此決(jue) 定,在天之中,萬(wan) 民相互平等,人皆稟有仁愛之端,可以誠而互信;凡此種種構成民法典之基礎的命題,此一詩句囊括無遺;以之冠於(yu) 法典之首,中國精神立見,而整個(ge) 民法典也有神魂,一以貫之,而非諸條文之拉雜零散堆積。
本條也增加“家”作為(wei) 民事主體(ti) ,理由見下。
第二條
原文:民事法律調整作為(wei) 平等民事主體(ti)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guan) 係和財產(chan) 關(guan) 係。
【修改建議】刪除“作為(wei) 平等民事主體(ti) ”,在“自然人”、“法人”之間增加“家庭”。
修改後條文:民事法律調整自然人、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guan) 係和財產(chan) 關(guan) 係。
刪除“作為(wei) 平等民事主體(ti) ”,贅語。
不要說研究中國文化者,哪怕普通中國人,隻要略加反思即可確認,家至關(guan) 重要,生活和社會(hui) 治理中居於(yu) 樞紐地位;即便經過長達一世紀之文化、政治衝(chong) 擊,絕大多數中國人仍以家為(wei) 生活之中心,諺雲(yun) :“家和萬(wan) 事興(xing) ”。
而且,中國式家不同於(yu) 西方人理解的家,其聯結紐帶除橫向的、契約性夫妻關(guan) 係外,更突出縱向的血緣的代際聯結;由此,家有重大宗教性意義(yi) ,短暫的個(ge) 體(ti) 生命在家內(nei) 生生不已中獲得不朽。
由此縱橫交錯的關(guan) 係,家內(nei) 自然生發出種種複雜民事關(guan) 係,家的治理成為(wei) 國之治理的基礎,故《大學》曰:“家齊而後國治”。
基於(yu) 這一點,自古以來,中國各種法律就重視家,對家予以特別保護。曆史已證明,凡不重視家製的時代,必定人心不正,社會(hui) 秩序混亂(luan) 。
二十世紀中國法律移植他國,忽略了家的重要意義(yi) ,拒不肯定家內(nei) 縱向關(guan) 係;基於(yu) 個(ge) 人主義(yi) 迷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甚至不能妥當處理橫向的夫妻關(guan) 係。如此法律無力維護社會(hui) 秩序,反而嚴(yan) 重破壞社會(hui) 秩序。
民法總則草案亦有此不良傾(qing) 向。從(cong) 中國人立場看,本條所列民事主體(ti) 嚴(yan) 重殘缺不全:家自成一體(ti) ,至關(guan) 重要,但顯然不屬於(yu) 本條所列舉(ju) 之自然人,也不屬於(yu) 法人、非法人,草案卻未單獨列出。這一明顯疏漏顯示,從(cong) 事法典編纂之法學者和立法者已習(xi) 慣於(yu) 照抄他人理論、法律,看不到家對於(yu) 中國人生命之重要意義(yi) ,認識不到家對中國良好社會(hui) 秩序之決(jue) 定意義(yi) 。
任何時代、任何國家之立法者之底線立法倫(lun) 理是,立足於(yu) 其國民之觀念和生活製定民法典,而中國人生活之大本就在家,故立法者應當走出個(ge) 人主義(yi) 迷信,重視家,以法律保護家的完整和凝聚。
為(wei) 此,首需在民事主體(ti) 中單獨列出家。當然,由此,整各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的結構需做較大調整。立法者當完整地考察家內(nei) 關(guan) 係,製定相應規範。民法典若忽略家,破壞家之凝聚,難免成為(wei) 中國文明之罪人。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原文:第四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guan) 係。
第五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第六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
第七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yu) 自然和諧發展。
第八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修改建議】以上五條合並為(wei) 一條,有所刪減,增加“本乎仁心”。
五條調整為(wei) 一條: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應當本乎仁心,遵守法律,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綠色原則,維護公序良俗。
此處五條均以“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開頭,重複拖遝,故建議合並,並刪除贅語:
“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語義(yi) 已足,“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guan) 係”實為(wei) 贅語。
“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語義(yi) 不足,“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實為(wei) 贅語。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語義(yi) 已足,“應當自覺維護交易安全”實為(wei) 贅語,且語義(yi) 不明。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yu) 自然和諧發展”表述拖遝,可概括為(wei) “綠色”。
“鬱鬱乎文哉”,聖人以人文化成天下,故曆代政令、法律力求文字精煉、典雅,莊重凝練的文字本身,就有崇高權威。這一點,在二十世紀上半期製定的法律中尚可依稀見到。惜乎此傳(chuan) 統至二十世紀中期中斷,現行所有法律之表述,無不鬆懈拖遝,無典雅莊重之風,民法典總則草案同樣如此。子曰:“言而無文,行而不遠”,文字表述都不過關(guan) 的民法典,何以化成天下?
當然,最重要的是,在總則所列上述原則之外,提議增加“本乎仁心”。
天命之謂性,此性就是仁,子曰:“仁遠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仁內(nei) 在於(yu) 每個(ge) 人。“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必無敬人、愛人之心,難有法律意識;人而有仁,才可能有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等品質。故“本乎仁心”是民事主體(ti) 從(cong) 事民事活動之基礎性原則、首要原則;無此原則,所謂遵守法律、誠實信用等,均為(wei) 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或謂“仁心”過於(yu) 抽象,不當入法。此言差矣。民法典固有賦予民事主體(ti) 以法律請求權之司法功能,更有宣示社會(hui) 主流價(jia) 值、倡導良好行為(wei) 之教化功能。子曰:“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然後法律可行於(yu) 天下。中國人以為(wei) ,個(ge) 體(ti) 生命之成長與(yu) 人際優(you) 良關(guan) 係之維護均有賴於(yu) 仁。對於(yu) 仁,學理上或難界定,然而,即便販夫走卒,亦大概知其含義(yi) ,且以之為(wei) 生命趨向。仁心入法,則可以法律施行教化,正人心,美風俗;仁心入法,也可讓民法典具有深邃中國精神,而別具一格。
第十條
原文: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xi) 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修改建議】刪除“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其後增加“沒有習(xi) 慣的,適用道理”。
修改後條文: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xi) 慣;沒有習(xi) 慣的,適用道理。
“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一句顯屬多餘(yu) ,故刪除。
中國社會(hui) 正在快速變動之中,人口大規模流動、基層社會(hui) 尚未形成穩定社會(hui) 關(guan) 係,完全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法律既無規定,也未形成習(xi) 慣,此時,裁判者隻能適用“道理”。
事實上,在傳(chuan) 統中國糾紛解決(jue) 機製中,不論是司法的,還是非司法的,“道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裁判依據,且常與(yu) 習(xi) 慣混雜。總則承認“道理”的地位,有助於(yu) 裁判者在快速變動的社會(hui) 中解決(jue) 糾紛,也有助於(yu) 養(yang) 成“講道理”的社會(hui) 風尚,從(cong) 而推動社會(hui) 之再組織過程,而形成習(xi) 慣、乃至於(yu) 法律。
第二十五條
原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
子女對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yang) 、照顧和保護的義(yi) 務。
【修改建議】刪除“未成年”,刪除“對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增加“當孝敬父母、長輩”。
修改後條文: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yang) 、教育和保護的義(yi) 務。子女當孝敬父母、長輩,對其負有贍養(yang) 、照顧和保護的義(yi) 務。
本條涉及父母與(yu) 子女關(guan) 係,草案依原子式個(ge) 人主義(yi) 契約原則,把父母-子女關(guan) 係化約為(wei) 利益交換關(guan) 係:身強力壯的父母養(yang) 育未成年子女,當子女成年而父母老去,子女則反過來贍養(yang) 父母。
然而,此非國人所理解之父母-子女關(guan) 係。“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shang) ,孝之始也”,每個(ge) 中國人都承認,父母是自己生命之本源,並由父母向上追溯至祖先,故自然而有孝愛父母、祖先之情。反過來,父母視子女為(wei) 自己的“遺體(ti) ”,其生命由子女延伸,並由子女之生育而得以延伸至無窮,故致力於(yu) 悉心養(yang) 育子女與(yu) 孫輩。在中國人看來,個(ge) 體(ti) 是生生不已的生命之流中的一個(ge) 環節,通過承上啟下而得以豐(feng) 滿、充實,並且不朽,故父母-子女關(guan) 係絕非準契約的利益交換。
民法典總則當體(ti) 現這一點,否則,必定敗壞人心而破壞社會(hui) 秩序。據此,建議刪除子女之前的限定語:“未成年”,因為(wei) ,在中國人心中,子女在父母眼裏永遠都是子女,父母永遠都有愛憐之意;建議刪除父母之前的限定語:“對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因為(wei) ,在中國人心中,哪怕父母身體(ti) 健康,有勞動能力,子女也應當常回家看看,以慰父母之心。
同樣基於(yu) 上述理由,建議增加“孝敬”二字。有子曰:“其為(wei) 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luan) 者,未之有也。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wei) 仁之本與(yu) !”《孝經》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在中國人心目中始終是最重要的美德,即便今天,民意調查也支持這一點。民法典應當順乎人心,肯定孝之德,以正人心、美風俗。
結語
以上就民法總則草案若幹條文提出修改建議,其中隱含批評之意。蓋民法總則草案貫穿著個(ge) 人主義(yi) 和契約論預設,這些預設當然適用於(yu) 諸多領域,尤其是商事領域;但在狹義(yi) 民事領域,未必適用,比如,中國人的家決(jue) 非個(ge) 人主義(yi) 和契約論所能解釋。不加反思之適用那些預設,必定造成嚴(yan) 重文化與(yu) 社會(hui) 乃至政治後果。
竊以為(wei) ,民法總則草案存在嚴(yan) 重偏頗,根本症結在於(yu) ,立法者缺乏文化自覺,未能深入人心,未能同情地理解中國人生活,不明中國社會(hui) 秩序維護之道。如此製定之民法典何以體(ti) 現中國精神、具有中國風格?又何以幫助中國人各正性命、保合太和?如此製定之民法典,何以配得上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這一時代主題?
經過幾十年積累,今日法學界和立法機構對製定民法典,或已有充分專(zhuan) 業(ye) 知識儲(chu) 備;但顯然欠缺文化準備,而無文化精神統領,徒有專(zhuan) 業(ye) 知識,不足以構建切合於(yu) 中國人生活之民法典。
據此懇切提出建議:暫停民法典立法進程。學者和立法者們(men) 不要急著起草相關(guan) 條文,而應補習(xi) 中國文化之課,深入體(ti) 認華夏-中國之道,體(ti) 會(hui) 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和秩序想象,以重建民法典之預設、義(yi) 理和結構,為(wei) 未來製定體(ti) 現中國精神、具有中國風格的民法典作準備。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責任編輯: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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