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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榮根作者簡介:俞榮根,男,西元1943年生,浙江諸暨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重慶社會(hui) 科學院院長兼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著有《儒家法思想通論》《儒言治世——儒學的治國之術》《道統與(yu) 法統》《禮法中國:重新認識中華法係》等十多種學術專(zhuan) 著。 |
修齊治平、德禮政刑:禮法傳(chuan) 統中的治道智慧
——俞榮根訪談錄
作者:俞榮根(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陸 娓(南京師範大學泰州學院法學院講師)
李相森(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來源:《原道》第29輯,陳明 朱漢民 主編,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五月十三日庚午
耶穌2016年6月17日
編者按:俞榮根先生,1943年生於(yu) 浙江諸暨,法學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zhuan) 家,國家有突出貢獻專(zhuan) 家,曾任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和法製委主任委員、重慶社會(hui) 科學院院長、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多年來,俞先生專(zhuan) 注於(yu) 法史教研與(yu) 立法實務工作,致力於(yu) 傳(chuan) 統治道與(yu) 法文化的傳(chuan) 承與(yu) 實踐,在儒家思想與(yu) 中華法係研究上成就卓著,著有《儒家法思想通論》《道統與(yu) 法統》等學術代表作。借“第七屆世界儒學大會(hui) ”召開和紀念孔子誕辰2566年之機,本刊特約編輯陸娓和李相森博士就“儒家法政思想的源與(yu) 流”的主題對俞先生進行專(zhuan) 訪。現將訪談稿整理刊發,以饗讀者。
一、良法善治與(yu) 德禮文明
陸 娓(以下簡稱“陸”):俞老師,您好!首先感謝您能在這樣一個(ge) 特殊的日子裏接受我們(men) 的采訪,也非常感謝您對《原道》輯刊和儒家文化傳(chuan) 承事業(ye) 的支持與(yu) 肯定。我們(men) 知道,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基本原則,而中國傳(chuan) 統治道就是以儒家“德禮政治”為(wei) 主軸的,因此《原道》29輯的研討主題定為(wei) “儒家法政傳(chuan) 統的源與(yu) 流”。所以,首先想請您談一談您對中國傳(chuan) 統治道的理解,以及傳(chuan) 承傳(chuan) 統治道的基本途徑。
俞榮根(以下簡稱“俞”):中國的治道就是如何實現“良法善治”。“良法善治”這個(ge) 概念的提出,可能意味著我們(men) 整個(ge) 政治、法律的思維都要作出調整,改變以往那種在“人治”“法治”兩(liang) 端,以及兩(liang) 者對立中來解讀古代中國政治和法製的思維定勢。我認為(wei) ,傳(chuan) 統治道確實是以儒家“德禮政治”為(wei) 主軸的。從(cong) 其與(yu) 道統、政統相輔相成的角度談,可以總結為(wei) 八個(ge) 字:修齊治平、德禮政刑。
首先,“修齊治平”,即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是從(cong) “為(wei) 己”開始的。
“為(wei) 己”之學,是以“社會(hui) 人”為(wei) 出發點的。人之本,立根於(yu) 孝,所以“修身齊家”應從(cong) “孝”著手,“修身”的核心價(jia) 值是“仁”,而孝最容易培養(yang) “仁”的情感,因此“仁”要從(cong) 孝培養(yang) 起。“修身齊家”後才可“治國平天下”,因此在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一個(ge) 不仁不義(yi) 、不孝不悌的統治者是很難服眾(zhong) 的,這與(yu) 國外相當不同。美國克林頓和萊溫斯基的醜(chou) 聞如果發生在中國,不管事實真相如何,統治者的形象必然會(hui) 有所減損的,自然不可服眾(zhong) ,所以“修身齊家”非常重要。再舉(ju) 一例,我們(men) 曾在特定的時期內(nei) ,存在一種革命的婚姻觀,即部分革命者進了城,隨即拋棄其在農(nong) 村的“糟糠之妻”,一度還出現離婚潮。這種革命的婚姻觀與(yu) 儒家的“修齊”思想是對立的。我們(men) 過去還曾利用這種婚姻觀來反傳(chuan) 統,但現在看來似乎是不妥的,因為(wei) 隻有“修齊”後才可“治平”。所以回歸到“修齊治平”的道路上,顯得至關(guan) 重要。也隻有做到“修齊治平”,才能對執政合法性、治理方式、執行力等方麵有一個(ge) 較好的鋪墊與(yu) 解釋。“得民心得天下”,同理,得民心者才能治天下,才能平天下,才能穩定天下。用武力維穩天下決(jue) 非長久之計。
其次,在“修齊治平”的前提之下,實現“德禮政刑”的綜合運用。
所謂“德”即為(wei) 德政、德化,是指提升社會(hui) 的整體(ti) 道德。當今,道德的分類非常細致,有諸如社會(hui) 的公德、政府的政德、官員的官德、學者的學德、個(ge) 人的私德以及職業(ye) 道德等。而在古代,道德的分類沒有這麽(me) 細致,“德化”就是指提升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道德。而提升社會(hui) 大眾(zhong) 道德的關(guan) 鍵在於(yu) 為(wei) 政者的“德”。所以《論語·為(wei) 政》中強調“為(wei) 政以德”。“為(wei) 政者”有政德、官德,才能實施德政,才能以德化民,才能“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zhong) 星拱之”。德政、德化,是最好的善治。但這是儒家的理想政治,並非實然政治。但是,“為(wei) 政以德”與(yu) “以德治國”是有區別的。“德”是無法治人的,“德”隻能治己,治己就是要“修身齊家”。這樣一來,《禮記‧大學》中“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八目即可相通,“格物、致知、正心、誠意”即“格致正誠”,實際是修身功夫,而修身功夫又是從(cong) 孝悌開始,孝悌為(wei) 本,本直則身修,即以仁義(yi) 道德修身。因此我們(men) 的政道、治道需要從(cong) “德”字出發。
陸:您可以詳細的介紹一下當代提倡的“以德治國”和古代的“為(wei) 政以德”之間的不同嗎?
俞:好的。其實我國古代是沒有“以德治國”這個(ge) 概念的。我查閱過古代文獻典籍,僅(jin) 有王充在《論衡·自然》中提到過“德治”二字:“夫百姓,魚獸(shou) 之類也,上德治之,若烹小鮮,與(yu) 天地同操也。”顯然,這裏“上德治之”的含義(yi) 與(yu) 我們(men) 現在所說的“德治”含義(yi) 完全不同。最初提出儒家思想核心為(wei) “德治”的是梁啟超先生。他在一九二二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書(shu) 中,稱儒家為(wei) “人治主義(yi) ”“德治主義(yi) ”“禮治主義(yi) ”,稱法家為(wei) “物治主義(yi) ”或“法治主義(yi) ”,以及“術治主義(yi) ”和“勢治主義(yi) ”。但是這裏的“人治”“德治”“禮治”是一種簡化的說法。就如博士生導師簡稱“博導”一樣,我姓俞,學生就叫我“俞導”。假如有一個(ge) 姓俞的導遊,似乎也可簡稱為(wei) “俞導”,但顯然這兩(liang) 個(ge) “導”的含義(yi) 是不相同的。梁啟超先生所提“德治”也是一樣的,是一個(ge) 簡稱。
我們(men) 現在提出“以德治國”,本意是強化道德教育,提升全社會(hui) 的道德水平。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將“以德治國”簡化為(wei) “德治”也未嚐不可。畢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有優(you) 良的道德才有優(you) 良的法治。但是將“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放在一句話中就似乎略有不妥了。因為(wei) ,“治”字在古漢語中是個(ge) 多義(yi) 字,除了“治國”外,還有“治學”“治醫”“治身”等等。“治國”的“治”是統治、管理的意思,而“治醫”是醫病的意思,“治學”就是讀書(shu) 做學問的意思,“治身”則是修身的意思。它們(men) 沒有一個(ge) 可以解釋為(wei) 統治、管理。前麵說過,“以德治國”的“德治”隻能治己,不能治人,本意是執政者嚴(yan) 以律已修身,實施德政,以德化民。“德治”的“治”不是拿德去統治、管理的意思,與(yu) “法治”的“治”不同。但把“依法治國”與(yu) “以德治國”放在一句話中,這兩(liang) 個(ge) “治”字似乎隻能作同一種字義(yi) 來解釋,總不能前邊的“治”是統治、管理,後邊的“治”卻成了“修身”養(yang) 德。這是一個(ge) 簡單的邏輯學問題。如單獨提“德治”,“以德治身”,這種說法是可以的,是修身的含義(yi) ;單獨提“以德治國”,也是可以的,是強調德政、德化。但“德治”與(yu) “法治”、“以德治國”與(yu) “依法治國”一旦放在一句話中,在語言文字邏輯上,兩(liang) 個(ge) “治”必須解釋成為(wei) 一個(ge) 概念,就是統治、管理的意思。“依法治國”是指用法律去統治國家,用法律去管理國家。那麽(me) “以德治國”呢?也需要解釋為(wei) 統治和管理,以道德去統治、管理國家,這顯然是不妥的。
“為(wei) 政以德”來源於(yu) 《論語·為(wei) 政》:“為(wei) 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zhong) 星拱之。”“為(wei) 政以德”包括兩(liang) 方麵的含義(yi) ,一是為(wei) 政者要有“德”,為(wei) 政者要以德治身;二是為(wei) 政者要施惠於(yu) 人民,實施德政。兩(liang) 者互參互證、密不可分,但後者可以包含前者。何為(wei) “德政”?“德政”就是“仁政”,“德政”的內(nei) 容須與(yu) 時更新,“德政”的本質是萬(wan) 古不易的,那就是人民的福祉。古代“德政”的最高境界是“民本”,包括“導德齊禮”、輕徭薄賦、省刑慎罰、對民“富之”“教之”、使民有恒產(chan) 、優(you) 待老弱病殘等等。“德政”的前提是自身要有德,及自身要端正。子曰:“政者,正也。”為(wei) 上不正,焉能正人?因此,“為(wei) 政以德”本意是正“官風”、揚“官德”、惠民生。從(cong) 現實的官場看,汲取儒家“為(wei) 政以德”的思想資源很有必要。“為(wei) 政以德”就要“以德治官”,有了“以德治官”才談得上“以德化民”,提升社會(hui) 道德。當然,“治官”也不能光講“德治”,還是要有剛性的法律規範。這就是另一個(ge) 問題了。
陸:剛才您談到了“德”,那德禮政刑與(yu) 您所說的“禮法”是什麽(me) 關(guan) 係呢?
俞:德禮政刑的治道就是古代中國的“禮法之治”。德禮政刑不是任何社會(hui) 都能行得通的。換句話說,隻有在古代中國的禮法社會(hui) 中才能實行德禮政刑的治道。我們(men) 知道,法律是從(cong) 習(xi) 俗和道德規範中逐漸分離提升出來的。這種分離至今仍在進行時中。如直到上個(ge) 世紀七十年代,美國還製定了《從(cong) 政道德法》,把一部分政德、官德從(cong) 道德中分離出來提升為(wei) 法律。在我國,隨著反腐的進一步製度化、法製化,也必將會(hui) 有越來越多的從(cong) 政道德上升為(wei) 法律,諸如官員的“財產(chan) 申報法”“退休官員優(you) 待法”之類是遲早要出台的。
回過話頭再來說“禮”。中國古代聖賢創造了“禮”這樣一個(ge) 概念來命名當時社會(hui) 的行為(wei) 規範體(ti) 係,現在想來真是聰明加高明,體(ti) 現了極高水平的文明。禮既是道德,也包括習(xi) 俗,又是法律,混沌一體(ti) 。夏商周三代,禮外無法,出禮入刑。進入戰國、秦、漢,一部分規範從(cong) 禮中分離出來上升為(wei) 法律,這就是人們(men) 津津樂(le) 道的法製改革。其時有《憲令》《法經》等的出現。從(cong) 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來看,其法令部分的內(nei) 容大多可歸屬於(yu) 現在的刑事法。其後的漢《九章律》、曹魏《新律》、晉《泰始律》等一路下來,都保持這一趨向,即將刑事法從(cong) 禮中分離提升為(wei) 曆朝正律,但其他的行為(wei) 規範仍以禮的形式運行。這些行為(wei) 規範多為(wei) 現在所說的憲法、民事法內(nei) 容。其中,如王位繼承、朝儀(yi) 、朝貢、朝覲、祭祀、賓儀(yi) 等屬前者,如分家析產(chan) 、婚喪(sang) 嫁娶、承嗣、立繼、田土房產(chan) 買(mai) 賣等屬後者。簡言之,曆代正律是引禮入律,以禮率律,禮法合一。但正律並不是古代法的全體(ti) ,而是律外有禮。總起來說,仍然是禮法體(ti) 製。
禮法體(ti) 製下的治道依然是德禮政刑:德以導之,以禮約之,政以製之,刑之懲之。禮法體(ti) 製下的治道有兩(liang) 個(ge) 顯著的特點:一是德禮政刑綜合為(wei) 用。現在有種說法叫“綜合治理”,其中也許汲取了古代治道智慧。再一個(ge) 是道德與(yu) 法律的高度相應和相輔相成,古人稱之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這也值得今人學習(xi) 借鑒。如今的某些領域,“法”與(yu) “德”不是相向而行,而是明顯相背而行。如《計劃生育法》中規定了獨生子女製度(采訪時《計劃生育法》尚未修訂——編者注),漢族一對夫妻隻能生一個(ge) 孩子,離婚後再婚者一方未生育者可再生一孩。因此一些人為(wei) 了不違法又達到多生孩子的目的,選擇離婚或假離婚,還製造出許多家庭傷(shang) 害和婚事案件,嚴(yan) 重損壞了社會(hui) 和諧,傷(shang) 害了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美德。人們(men) 戲諷之謂“依法缺德”。法律與(yu) 道德相背離,這樣法隻會(hui) 是惡法,而非良法。所以不管是古代的“禮法之治”還是現代“法治”,都必須建立在法律與(yu) 道德相向而行的基礎上,這是治道的底線原則。
陸:強調法律與(yu) 道德必須相一致、相適應,確實至關(guan) 重要。請您繼續談談“政”與(yu) “刑”的問題。
俞:所謂“政”是指政府管治,相當於(yu) 我們(men) 現在的“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強製、行政許可、行政指導、行政處罰等,現在還有行政服務,古代不可能有。現今“政”與(yu) “刑”兩(liang) 者分得很清楚,行政違法不等於(yu) 刑事違法。實際古代“政”和“刑”也是有區別的,隻不過他們(men) 的區分方法較為(wei) 朦朧,行政與(yu) 司法不分,行政長官兼理司法的體(ti) 製長期存在,直到民國時期,包括當時的解放區都還那樣。儒家認為(wei) ,執政者應當告訴百姓“政”的具體(ti) 內(nei) 容,並告誡百姓要遵守“政”。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如果不先告知而突然地規定做什麽(me) ,就等於(yu) 設一個(ge) 陷阱讓人家去跳,這種“政”就是“虐”政、“暴”政、“賊”道之政。由此也說明,孔子是主張行政公開透明的,他也不反對法律的公布。所謂“刑”,即為(wei) 刑罰。教之以德、約之以禮、強之以政,若還有人意敢為(wei) 非作歹,則以“刑”對其進行懲處。
“德禮政刑”在周公的時代稱為(wei) “禮樂(le) 政刑”或是“禮樂(le) 刑政”。“禮樂(le) ”二字,今人也許不好理解,覺得無非是歌唱、舞蹈,怎麽(me) 成了治道呢。但在文明早期,“樂(le) ”的有無與(yu) 雅俗確實是標誌政治文明程度的。那個(ge) 時代,“國之大事,在祀與(yu) 戎”,祭祀有祭禮,“戎”即出兵打仗,有軍(jun) 禮。祭禮和軍(jun) 禮都有相應的樂(le) 來配合。如軍(jun) 隊打仗,誓師時有軍(jun) 樂(le) 軍(jun) 歌,臨(lin) 陣時聞鼓而進,鳴金收兵,鼓和金便是樂(le) 的一種,統一軍(jun) 隊的攻防進退步調。那是鐵律,違者軍(jun) 法從(cong) 事。在祭祀活動中,違樂(le) 也就是違禮,同樣會(hui) 遭致“出禮入刑”的嚴(yan) 重後果。鑒於(yu) 時代變化,話語環境不同,“禮樂(le) 刑政”的治道到春秋時期就逐漸有了“德禮政刑”的新話語。《論語·為(wei) 政》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認為(wei) 治國不應一味用“政”“刑”,“導德齊禮”為(wei) 先,輔之以“導政齊刑”,是他所推崇的治道。荀子在《成相篇》中說:“治之經,禮與(yu) 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也表達了“德禮政刑”的意思。這一治道原則到隋唐臻於(yu) 成熟,《唐律疏議》作了總結性概括:“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所以,我將中國的治道總結為(wei) “修齊治平,德禮政刑”八個(ge) 字。這個(ge) 治道,既體(ti) 現了儒家的道統,也與(yu) 其治統與(yu) 政統相一致。
李相森(以下簡稱“李”):您說的“修齊治平,德禮政刑”,實際是有一個(ge) 內(nei) 外關(guan) 係的吧?
俞:如果說內(nei) 外關(guan) 係,那就是內(nei) 聖外王之學。“修齊”是內(nei) 功,偏重於(yu) 內(nei) 聖之學,通過“德禮政刑”實現“治平”則可視為(wei) 外王功夫。不過作為(wei) 治道,不一定要這麽(me) 去析分。古人提出“修齊治平”,其眼光還是非常獨到的。雖然古人並不知曉世界是平的,是地球村,可是“平天下”的觀念中卻已含有大同的設計。有周一朝,分封天下,諸侯稱“國”,周天子擁有“天下”。但是周天子的“天下”並沒有地域限製,這種“天下”觀念已有大同的含義(yi) ,耐人尋味。如將“天下”觀念上升到儒家思想中,從(cong) 哲學層麵上來說,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從(cong) 政治層麵來說,是天下歸心的思想。關(guan) 於(yu) “天下”觀念可去閱讀趙汀陽先生的《天下體(ti) 係:世界製度哲學導論》一書(shu) ,其中有詳細的闡述。總之,要理解中國的治道、政治運作和法律淵源,第一必須把握天人合一的思想,第二是天下本位思想,第三是中庸之道。“仁”的精神,都貫通在這裏了。
二、中華法係是禮法係統
陸:牟宗三先生《治道與(yu) 政道》書(shu) 中提出“治道”有三種類型,一是儒家德化的治道,二是道家道化的治道,三是法家物化的治道。您認為(wei) 這三者是否在中國傳(chuan) 統治道中皆起到過作用,以及他們(men) 的功能和區別是什麽(me) ?
俞:關(guan) 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治道,我的理解有所不同。
首先,在傳(chuan) 統治道類型上,中國古代是以儒家治道為(wei) 主的。記得在一些儒學問題的研討會(hui) 上,曾有新加坡和馬來西亞(ya) 的學者提出中國的傳(chuan) 統治道就是儒家的“德”和法家的“刑”相結合的治道,認為(wei) 德化為(wei) 先,刑罰在後,如德化無果,則通過刑進行懲治。這其實是一種很工具主義(yi) 的理解。自漢以降,以官方意識形態與(yu) 官方治理思想形式出現的儒家,是一種以原始儒家為(wei) 載體(ti) ,吸收了道家、陰陽家以及法家學說的綜合體(ti) 。如董仲舒的“春秋決(jue) 獄”,是以儒家經義(yi) 進行司法審理,直接涉足政刑。從(cong) 漢代新儒家成為(wei) 思想領域的主導和主流地位開始,“德禮政刑”的治道是其思想體(ti) 係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儒家隻講德禮,不講政刑,政刑要從(cong) 法家那裏去尋找,去補足。更何況,連先秦原創儒家也並不否定政刑,為(wei) 孔子所稱道的周禮,就包括“禮與(yu) 刑”。
其次,在中華法係的性質上,中華法係是“禮法法係”,而不是“律令體(ti) 係”。中國古代法律文化起源於(yu) 中華文明早期,從(cong) 文獻記載看,西周時期就形成一種“禮法”製度與(yu) “禮法”文化。春秋以降,禮崩樂(le) 壞,諸侯紛爭(zheng) ,王道式微,在五百多年戰亂(luan) 後,劉漢政權重拾禮法文化,中國的思想又提升到了一個(ge) 新的高度,在政治、司法和法律實施等治國理政領域確立了儒家思想的統治地位。在談到夏商周三代法製時,中國法製史教材一般是這樣敘述的:夏有夏禮,又有禹刑;殷有殷禮,又有湯刑;周有周禮,又有九刑。總之是有禮有刑,對禮刑係統有相當肯定的闡析。而自漢開始,書(shu) 中卻隻談“律”,而不談“禮”。而曆朝“正律”,實質上是刑事法典,是刑律。那麽(me) ,禮的係統哪裏去了?其實,漢初叔孫通所定《朝儀(yi) 》,就是禮的係統。《朝儀(yi) 》規定帝王臨(lin) 朝時的典禮儀(yi) 式,確認皇帝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和權力,提高了皇帝的尊貴與(yu) 威嚴(yan) 感,相當現今的憲法。《朝儀(yi) 》屬於(yu) 禮典,而非刑典。其後,有唐一代製定過《武德禮》《貞觀禮》《開元禮》。明代有《大明集禮》,它是洪武四年出台的,比《大明律》早定26年,足見朱元璋對禮典的重視。清王朝也一樣,有《大清通禮》。這些都屬於(yu) 禮的係統,足見“律外有禮”。我們(men) 長期受日本法製史學界的影響,在教材中以“律令體(ti) 製”為(wei) 基礎進行編撰。殊不知,日本法史學界認為(wei) 日本在明治維新前是“律令體(ti) 製”,但是否可以用“律令體(ti) 製”統攝中國法製史,並沒有一致的意見。中國從(cong) 漢魏起有律令,宋代開始代之以律例,權且籠而統之,稱之為(wei) “律令體(ti) 係”,但這僅(jin) 僅(jin) 涉及曆朝“正律”體(ti) 製,亦即從(cong) 禮中最先分離出來的刑事法律部分。對更為(wei) 龐雜而且地位更高的“律外有禮”的禮典係統,則未能加以關(guan) 注。中國法製史教科書(shu) 按“律令體(ti) 製”的模式進行編撰,實在隻講到了古代法的一半。因為(wei) 隻講了一半,也就不能不出現很多講錯的地方。這個(ge) 問題,我從(cong) 1983年開始有所覺察,一直追蹤研習(xi) 到現在,總是覺得“律令體(ti) 製”的提法是片麵的、不完整的。當然,“律令體(ti) 製”的研究也重要,有價(jia) 值,但是把“律令體(ti) 製”作為(wei) 中華法係的唯一載體(ti) ,用來概括中華法係的全貌顯然是會(hui) 偏概全、一葉瞕目的。
我以為(wei) ,中國古代法的特質可用“禮法”來表述。“禮法”不是“禮與(yu) 法”,或“禮+法”。“禮法”是一個(ge) 雙音節的法律概念,它最早出於(yu) 《荀子》書(shu) 。我們(men) 借用“律令體(ti) 製”的詞語,中國古代法是“禮法體(ti) 製”,中華法係是“禮法法係”。律典係統隻是“禮法”的一個(ge) 部分,禮典係統也是“禮法”的一個(ge) 部分,還是更為(wei) 重要的那個(ge) 部分。
“禮法體(ti) 製”由三部分組成。一為(wei) 禮典,即“禮法”中屬於(yu) 禮的那部分。周禮中現存的《儀(yi) 禮》,以及漢代的《朝儀(yi) 》屬於(yu) 早期的禮典。“禮典”一詞明確提出則是到隋代之後。對於(yu) 禮典,曆代都非常重視,以唐為(wei) 例,唐太宗先製《貞觀禮》,再定《貞觀律》。唐高宗顯慶三年(658年)據《貞觀禮》修成《顯慶禮》130卷,並親(qin) 自為(wei) 序,頒行中外。武後之後,《顯慶禮》湮滅,玄宗開元年間(713-741年)又重振禮法體(ti) 係,新編《大唐開元禮》150卷,頒行天下。禮典是成文的,由禮部職掌。禮典中沒有罰責的內(nei) 容,仍然實行古老的“出禮入刑”的原則。違禮的刑罰的規定在律典中。唐律中有一條“大不敬”罪,是“十惡大罪”之一,包括盜竊禦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行為(wei) 。《唐律疏議》對其作了這樣的解釋:“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據此,嚴(yan) 重的違禮便可以入“大不敬”罪。其《職製》律中還有一條規定:“諸祭祀及有事於(yu) 園陵若朝會(hui) 、侍衛,行事失錯及違失儀(yi) 式者,笞四十。”凡是在祭祀、朝會(hui) 、侍衛中“聲高喧鬧,坐立不正,不依儀(yi) 式,與(yu) 眾(zhong) 乖者”,都會(hui) 受到懲處。禮典中明確規定有各種祭祀、祭孔大典、敬祖尊師的儀(yi) 式,即便是皇帝在祭天時都需戒齋沐浴。司禮、執事人如違反儀(yi) 式,將祭祀之物、禮器弄錯或打亂(luan) ,就是“行事失錯及違失儀(yi) 式”罪。
二為(wei) 律典,即曆代皇朝的正律,也就是所謂的“律令體(ti) 製”。律典是刑事法律,包括現在法律分類中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曾有一種說法,以為(wei) 唐律中有關(guan) 懲處民事行為(wei) 和經濟行為(wei) 的條款很多,因而是“民刑不分”的。其實在那個(ge) 時代,經濟與(yu) 民商事違法行為(wei) 的入罪門檻要比我們(men) 現在低得多,這是與(yu) 生產(chan) 力的發展水平和法製文明程度相關(guan) 的。例如,古代“借錢不還”屬於(yu) 刑事犯罪。在社會(hui) 文明早期,商品社會(hui) 的經濟發展十分薄弱,一方欠債(zhai) 不還,不但會(hui) 造成嚴(yan) 重的經濟和社會(hui) 後果,而且違背了儒家的誠信之道,有嚴(yan) 重的主觀惡意。所以,那些有罪化的民商事違法行為(wei) 條款,仍是刑事法,不是民事法。
“禮法”的第三部分為(wei) 習(xi) 俗、習(xi) 慣、家法族規等等民間“活法”。它們(men) 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也無人不曉。這是禮法社會(hui) 中的“無法之法”。
陸:您這裏提到的“禮”是否可理解為(wei) “禮之儀(yi) ,禮之義(yi) ,禮之製”之中的“禮之製”?另外“禮法體(ti) 製”與(yu) “禮法之治”之間又是什麽(me) 關(guan) 係呢?
俞:關(guan) 於(yu) 第一個(ge) 問題。“禮之儀(yi) ”是禮的外在儀(yi) 式,是程序性規定,包括禮儀(yi) 的編程、形式、序列,儀(yi) 仗或禮器的規格、多寡、大小,樂(le) 舞和樂(le) 器的種類、規模等,如孔子時代有“六佾舞”與(yu) “八佾舞”的區別。這一整套規定就是“禮製”,看起來繁文縟節,但卻是製度性規定,是禮典。禮製中最重要的是有關(guan) 朝議、朝覲、朝貢、王位繼承、王室婚姻、祭天祭地祭泰山祭孔祭祖等規定,這些是有關(guan) 整個(ge) 國家製度的具有如當今憲法性地位的禮製,其所要宣示的是皇帝製度“奉天承運”的神聖性、至高無上的地位,及其統治的合法性。而這一切便是隱藏在“禮之儀(yi) ”中的“禮之義(yi) ”了。《周禮》中有“官製”的規定,《唐六典》中有官製的規定,而唐律的《永徽律》中卻沒有,因為(wei) 它屬於(yu) 禮製的內(nei) 容而非律令的內(nei) 容。關(guan) 於(yu) 《唐六典》的性質,我還是讚同錢大群先生的觀點,《唐六典》不是當時實際行用的“行政法典”,而是製度的匯編。
關(guan) 於(yu) 第二個(ge) 問題。前麵說過,中國古代社會(hui) 是禮法社會(hui) ,中國古代法是“禮法體(ti) 製”,中華法係是一個(ge) “禮法法係”,它的治理方法和治理模式就是“禮法之治”。然而“禮法之治”與(yu) “禮法合治”是有區別的,“禮法合治”是在“律令體(ti) 製”話語係統中的說法。律和令是法,“引禮入法”,“禮法合一”,禮融入法中,成為(wei) 法之魂。如“禮”中的八議製度、五服製度進入刑典。於(yu) 是而有唐律開宗明義(yi) 的那句話:“德禮為(wei) 政教之本,刑罰為(wei) 政教之用。”德禮之教和律法(刑罰)之懲並用,這就是“禮法合治”。這一說法也沒有錯,但不全麵。別的不說,至少缺乏憲法性的內(nei) 容和規範民間“細故”的民事法的東(dong) 西,這些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製度對古代中國的治理不但不可或缺,而且至關(guan) 重要,它們(men) 都包容在“禮法”之中。況且,“禮法合一”的律令法本身也是“禮法”。所以,把古代中國的治理模式表述為(wei) “禮法之法”,可能比“禮法合治”更符合實際一些。
其實,我國從(cong) 先秦開始就是“禮法之治”。法在禮中,“非禮無法”“出禮入刑”,這是先秦的“禮法之治”狀態。漢以後則是依禮定律令,但律外有禮,即律令之外還有禮典。禮典是帝製統治的根本大法,是其“禮法之治”之本。此外,民間如何交易、如何占有之類的民事法律關(guan) 係,以及在交易、占有中產(chan) 生糾紛,稱為(wei) “細故”,細故的處理由民間習(xi) 俗、習(xi) 慣法調整。這又是“禮法之治”的一個(ge) 重要方麵。我們(men) 曾到川西岷江上遊的羌族聚居區做過實地調研,發現羌族地方契約與(yu) 徽州契約之間,除了錯別字與(yu) 異體(ti) 字不同以外,格式上沒有什麽(me) 兩(liang) 樣。可見,在古代禮法社會(hui) 環境中,“禮治之治”的效力是很實實在在的。
陸:這也就是在我國傳(chuan) 統法律中為(wei) 何沒有一部較為(wei) 詳細的民事法律規範的原因吧?
俞:是的。有一種說法是我國傳(chuan) 統民法較為(wei) 落後,一直沒有民法典。我有一個(ge) 反向思維:泱泱大國,如此大的國土、如此多的人口,居然不需要一部成文的民法典來規定頻繁複雜的民法行為(wei) ,民事秩序基本上不亂(luan) ,民事糾紛的救濟和修複功能還比較強韌,奧妙在何處?就在它的禮法製度。民眾(zhong) 依照禮法的規則去做,不需要具體(ti) 的民事法律條文規定,也可使得社會(hui) 民事秩序得到有效規範。所以中華法係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成文的法係,它還有大量的不成文的“無法之法”,而是一個(ge)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融合的法係。
三、回采中國古代法的曆史,破解中國古代法的密碼
陸:您認為(wei) 我們(men) 應當用什麽(me) 樣的態度去對待傳(chuan) 統法文化,又應該如何從(cong) 傳(chuan) 統中借鑒一些優(you) 良的製度,運用到現代社會(hui) 中呢?
俞:中國古代法的曆史是一個(ge) 開采不盡的富礦,麵對現代法治建設這一係統工程,我們(men) 應當認真對待禮法傳(chuan) 統,需要“回采中國古代法的曆史”。說句不太中聽的大實話,我們(men) 的尚未破解古代法的遺傳(chuan) 密碼,所以還需加上一句:“破解古代法的遺傳(chuan) 密碼”。試想,如仍以“律令體(ti) 製”的思路去思考,能破解古代法的遺傳(chuan) 密碼嗎?所以一定要獨辟蹊徑。
我們(men) 在法學研究上受西方話語的影響過重,用西方法的標準衡量傳(chuan) 統的法律和製度,不能不鬧出一些自貶自損的痛心事和揪心事,喪(sang) 失了“自我”。我過去提出了一些辨誤性觀點,如孔子反對鑄刑鼎,並不是反對法和公布成文法:不能用“人治”“法治”對立論來評析儒法兩(liang) 家,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和製度史上並不存在一條“人治”“法治”對立的主線,如此等等。當時我是一個(ge) 問題一個(ge) 問題的來考證、辨誤,但總覺得有些零敲碎打,有目無綱。後來終於(yu) 有所總體(ti) 上的了悟和把握,意識到中國古代法是“禮法”,是一種“禮法體(ti) 製”,跳出了“律令法”“律令體(ti) 製”的框範,似覺得有那種忽然開朗的感覺。通過禮法和禮法體(ti) 製去認知,感到上述那些問題能夠迎刃而解。過去研讀一些上個(ge) 世紀初期的著作,都是那種某學科開創性的著作,但覺得在涉及到法律史的一些具體(ti) 問題上,有拿西方的事例來比照解釋的現象。如認為(wei) 羅馬古代法是鑄在銅表上,我國有晉國鑄刑鼎,兩(liang) 者公布成文法的方式是一樣的。包括馮(feng) 友蘭(lan) 先生的哲學史著作中也是這樣解釋的。這也許與(yu) 當時流行的歐洲文化中心論有些關(guan) 係。再如,當時一些法律史論著引用梅因的《古代法》,說是以刑事法為(wei) 主的國家,其法製都是落後的。而所謂的“律令法”“律令體(ti) 製”之說正好給自己戴上一頂落後的帽子。因為(wei) “律令法”“律令體(ti) 製”正是以刑事法為(wei) 主,“以刑為(wei) 主”,“民法不發達”,很適合梅因的判斷。許多把中國古代法妖魔化和不正確的評價(jia) ,就是這樣得出來的。
因此,回采法的曆史的過程中,一定要先破解我們(men) 古代法的遺傳(chuan) 密碼,下力氣尋找中國古代法的“自我”。我以為(wei) ,“禮法”“禮法體(ti) 製”是我們(men) 的一種“自我”,也是去打開密碼的一把鑰匙。我試舉(ju) 幾個(ge) 例子加以說明。
一是關(guan) 於(yu) 中國古代社會(hui) 的法是以什麽(me) 為(wei) 本位的問題。曾有一種觀點認為(wei) 西方是權利法,以權利為(wei) 本位,中國傳(chuan) 統是義(yi) 務法,以義(yi) 務為(wei) 本位。到1980年代中期,我有所懷疑,是否存在隻有權利沒有義(yi) 務,或隻重權利而輕義(yi) 務的法?恐怕沒有!當然也不存在隻有義(yi) 務沒有權利,或隻重義(yi) 務而輕義(yi) 務的法。任何一種法製,權利與(yu) 義(yi) 務總是相對應的。其實,在傳(chuan) 統民法係統中,中國的民事權利和義(yi) 務是統一於(yu) 家,統一於(yu) 家庭的,這個(ge) 家庭的代表就是戶主,社會(hui) 學上稱家長。我們(men) 過去認為(wei) ,家長享有權利,子女隻有義(yi) 務,這是依照西方民法的個(ge) 人本位觀點來說的。在西方民法體(ti) 係中,權利和義(yi) 務統一於(yu) 個(ge) 人。中國古代是戶本位,即家庭本位,權利與(yu) 義(yi) 務是統一於(yu) 戶,統一於(yu) 家庭的,而不是落腳到家庭中的每一個(ge) 自然人。戶主也就是家長作為(wei) “戶”的代表來行使“戶”的權利,並承擔義(yi) 務。戶也是行政相對人,政府征稅征兵以戶為(wei) 對象,譬如征兵時幾丁抽一,依戶計算,隻找家長,不找個(ge) 人。這就是中國的家產(chan) 製度。中國的家產(chan) 製度要求戶主要繼承上輩人留下來的家產(chan) 和榮譽,傳(chuan) 承祖宗血脈,將其發揚光大,不能敗家,否則你就失去了作為(wei) 戶主的權力與(yu) 資格了。就如同《走西口》中的田耀祖,他正是敗家子的典型體(ti) 現,最後隱姓埋名跑到西口外,死在那裏,再也不能回來了。這叫開除族籍。中國傳(chuan) 統的家譜中,無論是哪一家的家譜,都不會(hui) 有敗家子的記錄和犯罪的記錄,因為(wei) 敗家子會(hui) 被開除戶籍、族籍,開除族籍就不能歸葬祖瑩,死了就是孤魂野鬼。這種懲罰方式比刑法還厲害,這就是中國古代的家產(chan) 製度的體(ti) 現。你們(men) 看看《刀客家族》的電視劇中,族人最害怕的是開除族籍、死後不得葬入祖瑩。因此,中國傳(chuan) 統中的許多問題,用禮法觀點去破解,就比較清楚了。
現在對於(yu) 傳(chuan) 統文化,要求一開始就分清精華與(yu) 糟粕。其實很難做到。首先,你的評價(jia) 的標準的選擇不一定對。如果用西方那些標準來與(yu) 中國來對比,顯然不合適;其次,會(hui) 受到時代和認知條件的局限。我們(men) 現在對傳(chuan) 統文化的評價(jia) 就與(yu) 10年、20年前不一樣,與(yu) “文革”時期更是大不相同。試想,再過10年後,我們(men) 的觀點改進了,方法改進了,精華和糟粕的標準還會(hui) 一層不變嗎?顯然是會(hui) 改變的。況且,精華和糟粕正如陽和陰,相互交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許多情況下是難以截然分離的。世界上極陰極陽的事很少見,純粹精華或純粹糟粕也不多。例如親(qin) 親(qin) 相隱,初入法史學行道時,我也曾經接受、讚同過“親(qin) 親(qin) 相隱”是糟粕這個(ge) 觀點,覺得它不正是以義(yi) 務為(wei) 本位的體(ti) 現嗎?!後來從(cong) 家本位和家產(chan) 製來認識這個(ge) 問題,覺得不能這樣簡單化。“親(qin) 親(qin) 相隱”是國家法律對血親(qin) 倫(lun) 理和人性的尊重,是國家公權力對家庭私權的謙讓。一個(ge) 帝王統治的國家能夠允許你的家庭如此伸張你的權利,現在來看,難道能把它全盤歸屬於(yu) 糟粕嗎?顯然不能。對家庭倫(lun) 理和權利有這樣的敬畏和謙讓,恐怕在那個(ge) 時代的全世界法製史上都很罕見,很了不起。
李:在當下市場經濟,商品化程度如此發達的社會(hui) 中,家產(chan) 製是否還能存在呢?
俞:台灣就市場經濟非常發達,但現在仍保留著土地的家庭所有製,即一定程度上的家產(chan) 製。如果田地中有祖墳,這家台灣農(nong) 戶是不會(hui) 將田地租給大資本實行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的,這就是家產(chan) 製的體(ti) 現。我們(men) 農(nong) 村的發展還是需要大資本的投入,把農(nong) 民的土地租過來統一管理、統一經營,實行農(nong) 業(ye) 產(chan) 業(ye) 化,但並不意味著一定要使農(nong) 民失去土地。農(nong) 民應享有土地所有權,成為(wei) 長期的地主,同時將地麵權、地底權分開進行處理。地底權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地麵權就是土地經營權、收益權,地底權是農(nong) 民的,而地麵權是可以轉讓的,農(nong) 民可以長期出租土地給大資本經營,就能有效解決(jue) 現階段土地征收的種種問題。
古代已經有這樣的智慧來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明清時代的土地有田皮、田骨的區分,這都是基於(yu) 土地屬於(yu) 農(nong) 民所有。所以並不一定要像我們(men) 那樣,把土地所有權收歸集體(ti) ,那樣一來,土地也不值錢了。如果每家每戶擁有土地所有權,隨著市場化經濟的發展,農(nong) 村人大多進了城鎮,土地無人耕種,農(nong) 民也自然願意租地。因此社會(hui) 變化的結果最後還是土地資本化經營。
陸:“禮法體(ti) 製”下中國古代法還有哪些值得重視的治道智慧呢?
俞:先說說道德與(yu) 法律關(guan) 係的問題。中華法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立法和司法實務上,都強調德與(yu) 刑相向而行、相輔相成。雖然道德與(yu) 法律的內(nei) 容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改變,但是兩(liang) 者是相向而行的這一原則是不可改變的。不能說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法律可以違背道德。正如我剛剛所說的為(wei) 了多生孩子卻又不違法,隻能通過離婚達成目的的例子,也就是人們(men) 說的“依法缺德”。即使是在西方以個(ge) 人為(wei) 本位的權利觀下,也不會(hui) 允許為(wei) 了獲得某種私利侵害子女的利益。
這種的法律背離道德,導致有人“依法缺德”的事還不隻是計生法。如拆遷中,為(wei) 了多分到一套房,有人想方設法把自己的戶口拆分,甚至想出夫妻離婚或假離婚的法子等,其間也成了官員腐敗的溫床,追根究底還是有關(guan) 拆遷法規和拆遷政策出現了問題。我們(men) 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必須出庭作證。這顯然是背倫(lun) 理反親(qin) 情的。2013年頒布實施的新法對此進行了小修小改,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證,這是由“革命法學和法製”向“治理法學和法製”跨出的一小步,盡管不到位,但體(ti) 現出對傳(chuan) 統和家庭倫(lun) 理的一定尊重。我們(men) 的偵(zhen) 查部門往往拿懲治犯罪作為(wei) 犧牲道德倫(lun) 理,乃至背離親(qin) 情和人性的理由,這是站不住腳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過一句話:“罪犯逃脫法網與(yu) 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wei) 相比,罪孽要小得多。”社會(hui) 信仰危機和道德嚴(yan) 重滑坡令人十分憂慮,深究起來,法律與(yu) 道德相背離,是一大根由。這是我們(men) 立法亟待解決(jue) 的問題。我們(men) 應當汲取禮法傳(chuan) 統中法律與(yu) 道德相向而行的法律智慧和治理經驗。
再一個(ge) ,關(guan) 於(yu) 法的起源和本質的問題。在我們(men) 法理學的教材中,常依據恩格斯《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關(guan) 於(yu) 國家和法起源的論述,認為(wei) 國家和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chan) 物”或“階級鬥爭(zheng) 的產(chan) 物”。但如果你去閱讀原著,會(hui) 發現恩格斯的原意並非如此。原著中,恩格斯認為(wei) :“國家是社會(hui) 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chan) 物”,“是一種表麵上駕於(yu) 社會(hui) 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chong) 突,把衝(chong) 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nei) ”。法律就是維持這樣一種“秩序”的規範。可見,國家與(yu) 法是不同階級、不同利益集團維持在一個(ge) 共同體(ti) 下的需要,是“鬥”而“不破”的產(chan) 物,所謂的“不破”就是“和”。因此法律是“和”的產(chan) 物,而不是一個(ge) 勁地“鬥”的產(chan) 物。儒家早就有了關(guan) 於(yu) 國家與(yu) 法是“和”的產(chan) 物的觀點。《國語·鄭語》中說“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論語·子路》中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實生物”的“物”指萬(wan) 事萬(wan) 物,包含了“和”實生國家、“和”實生法。這是中華法文化關(guan) 於(yu) 國家和法律起源的天才的猜測,體(ti) 現出我國古代禮法思想的光輝。
還有,關(guan) 於(yu) 法律公平原則體(ti) 現的問題。我想以科舉(ju) 製為(wei) 例。科舉(ju) 製是中國古代法公平原則的最好體(ti) 現。科舉(ju) 製度曆時1300年,產(chan) 生700多名狀元、近11萬(wan) 名進士、數百萬(wan) 名舉(ju) 人。它不僅(jin) 有嚴(yan) 格的實體(ti) 正義(yi) 規則,而且有看得見的程序正義(yi) 細則,從(cong) 而形成公開考試、公平競爭(zheng) 、擇優(you) 錄取的人才選拔製度,可謂公平、公開、公正。西方的文官製度也曾借鑒中國科舉(ju) 製度的智慧。美國著名學者顧立雅認為(wei) ,科舉(ju) 製度是“中國對世界的巨大貢獻”,其重要性遠超過四大發明。到宋代為(wei) 止,科舉(ju) 製度的法律已經非常齊全,幾乎形成了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規範體(ti) 係。但由於(yu) 科舉(ju) 製度屬於(yu) 禮法製度,歸禮部管而非刑部管,所以我們(men) 按“律令法”編撰的法製史教材中基本未提及,非常可惜。其實,科舉(ju) 製度就是古代的考試法,古代教育法,甚至是古代的人才選舉(ju) 法。所以,中國古代法的智慧是很豐(feng) 富的,有許多東(dong) 西值得我們(men) 去學習(xi) 和借鑒。在社會(hui) 變遷中,製度中的規範性硬件是可以斷裂的,這種斷裂對法律文化的傳(chuan) 承當然有影響,但也不會(hui) 大到要命的程度。因為(wei) 製度體(ti) 現的文化是斷裂不了的,根基還有,一息尚存,就會(hui) “春風吹又生”,況且文化這個(ge) 東(dong) 西是能夠死而複生的。
最後,還是想說說“無訟”思想的問題。《論語·顏淵》中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句話,近些年來有各種各樣的解讀,有的說法把彎子越繞越大。其實,“聽訟,吾猶人也”,是指依法聽訟的審判原則和程序問題。意思是,就具體(ti) 案件的審斷來說,我孔子也跟別的審判者一樣,隻能按照審案的程序依法處斷,沒有什麽(me) 不同。“使無訟”並非不準告狀,或壓製訴訟,而是依據法律,公正辦案,使得無免責情由的違法者知恥而退。誠然,就具體(ti) 案件的解決(jue) 辦法而言,也包含各種渠道的調處息訟方式,包括庭中調解。
關(guan) 於(yu) 調處息訟的製度,現在西方叫“非訴訟解決(jue) 機製”。我們(men) 1990年代介紹這個(ge) 製度時,認為(wei) 很不得了。其實它與(yu) 中國古代調處息訟機製異曲同工,是我國禮法體(ti) 製中古老久遠而又深厚的傳(chuan) 統。《周禮》中有“調人”製度,明代有“申明亭”製度,都是很好的例證。記得文化大革命時期,認為(wei) 調解是“階級調和論”,是和稀泥。上個(ge) 世紀八十年代初期,一些人寫(xie) 文章強調法製意識和訴訟權利,狠批“無訟”,給調解扣上“泯滅人民訴權”的大帽子。為(wei) 什麽(me) 我們(men) 總是對自己的傳(chuan) 統不尊重,甚至潑髒水呢?往往要西方人說好才改變態度呢?可能是受西方文化價(jia) 值一元論的影響太深了,失去了文化自我和自信。
李:您剛剛提到我們(men) 的傳(chuan) 統是“無訟”思想,但是在清代則出現了“健訟”的情況,那麽(me) 我們(men) 古代究竟是“無訟”還是“健訟”?
俞:這個(ge) 問題在學界有討論,有人說是“無訟”,有人說是“健訟”。實際上“健訟”的觀點是用一個(ge) 局部性的東(dong) 西來代替一個(ge) 整體(ti) 性的東(dong) 西,比如各地發現了一批司法檔案,數量非常龐大,都是打官司的,據此認定當時是“健訟”。但是,你是否想過,第一,檔案反映了上升到官府訴訟層麵的案件,但更多的糾紛是沒有上升到訴訟層麵的。第二,大部分訴訟檔案的記載都很簡單,這是為(wei) 什麽(me) ?我曾閱讀過巴縣檔案,檔案中大部分的民事訴訟的案件都很簡單,連判詞都沒有,因為(wei) 他們(men) 在下麵就已經化解掉了,隻不過是登記在那裏。所以不能隻是根據一地一縣的司法檔案就說他是“健訟”。中國人遞個(ge) 訴狀往往是要打個(ge) 麵子官司而已。
李:如果官府“批”了他,就會(hui) 覺得自己有理。
俞:是的,是存在這種心理的。中國古代土地糾紛非常多,農(nong) 民視土地為(wei) 命根子,所以寸毫必爭(zheng) 。但是這些糾紛不完全是經濟的原因,而是因為(wei) 他們(men) 認為(wei) 土地是祖宗留給我的家產(chan) ,我不將祖宗的產(chan) 業(ye) 敗掉。
陸:這又回到您剛才說的家產(chan) 製度。
俞:對。因為(wei) 土地上的一草一木都是祖宗留給我的,所以不能丟(diu) 、不能讓,否則別人會(hui) 認為(wei) 我是不孝子孫,也無法向後人交代,這是家族觀念在起作用。所以必須要爭(zheng) ,這就是“細故”糾紛多的一大原因。那麽(me) 產(chan) 生糾紛後如何解決(jue) 呢?如果村裏的長老出來調解,說你不是不孝子孫,雙方要“和為(wei) 貴”,氣量要大一些,他就會(hui) 有麵子,也就算了。如果實在調解不了,才會(hui) 需要官府說句話,這樣他就可以免掉不孝子孫的包袱。這便是禮法體(ti) 製中“細故”糾紛的生成和解決(jue) 機製,不能簡單用“健訟”觀念去看問題。
四、對青年學子的寄語
陸:謝謝俞老師接受我們(men) 的訪談。經過與(yu) 您的交流,我覺得作為(wei) 一個(ge) 青年法史學人,需要走的路還很長,肩上的擔子也很重,所以希望俞老師能給我們(men) 青年學子一些勉勵與(yu) 教誨。
俞:現在肯下功夫研究法律史的人不多了,你們(men) 的堅持令人欣慰。我覺得年輕人一定要有創造性,不能人雲(yun) 亦雲(yun) ,“盡信書(shu) 不如無書(shu) ”,因此一定要獨辟蹊徑。當今,整個(ge) 中國,法製史、法律、法學都到了轉型時期。我所說的轉型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一個(ge) 是從(cong) 革命法學、革命法製向治理法學、治理法製轉型,第二個(ge) 是從(cong) 移植法學、移植法製向特色法學、特色法製轉型,這些都需要你們(men) 年輕人去實現。這種轉型非常重要,它要求你們(men) 不光要有理論,還需要有實踐。
現在司法界對傳(chuan) 統法文化也逐漸開始正視,在前不久召開的一個(ge) 研討會(hui) 上,我看見一份廈門地方法院的法官提供的論文,他們(men) 依據當地家產(chan) 製度、繼承製度的地域性慣習(xi) 來處理案例,收到案結事了的效果。這是對禮法傳(chuan) 統的尊重和繼承,也說明這個(ge) 傳(chuan) 統可以被現代化。這些類似的問題慢慢的都會(hui) 被大家發現和發揚。總的來說,中國對自己的傳(chuan) 統和文化還是要有自信。你對自己的文化都不自信,那還有什麽(me) 值得你自信?文化不自信是現在最重要的問題,特別是司法文化、法律文化的不自信,我們(men) 畢竟走了一個(ge) 多世紀移植西方法製度的路,形成了一定的新製度、新觀念。尋找自信還是要走老路,要去“回采曆史”,“破解密碼”。為(wei) 這兩(liang) 個(ge) 轉型提供禮法傳(chuan) 統的文化資源,使得那些移植中獲得的新製度、新觀念有深厚的文化土壤。你們(men) 任務任重而道遠!
(感謝南京高的律師事務所楊宇劍律師為(wei) 本訪談所做出的貢獻)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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