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什麽(me) 美國憲法不設定“宗教自由”條文?
作者:謝文鬱
來源:《中國民族報》(2013 年3 月5 日 006 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四年歲次癸巳正月廿四日庚午
耶穌2013年3月5日
1948 年 12 月,聯合國在巴黎發表一個(ge) 宣言,稱為(wei) 《世界人權宣言》。這個(ge) 文件的第 18 條是這樣寫(xie) 的(本文作者譯):“每一個(ge) 人都擁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個(ge) 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念的自由,以及單獨地或群體(ti) 地,公開地或秘密地,在教義(yi) 、實踐、崇拜和戒律上表達他的宗教或信念的自由。”這裏提到了“宗教自由”。
這些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對宗教組織和活動的管理還處於(yu) 積累經驗的階段,因而可能出現一些處理不當的案例。西方國家的一些政治家常引用這個(ge) 文件,以“宗教自由”的名義(yi) “批評並教育”中國政府,勸告中國政府保護宗教自由。
這裏,且不說《世界人權宣言》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政治文件,把它轉變為(wei) 可執行的法律需要各國憲法的解釋,我隻就在憲政思路中分析“宗教自由”這種提法(以美國為(wei) 例),指出它和權利概念絕然不相容,從(cong) 而論證宗教自由是一個(ge) 假命題,並進一步分析討論西方權利社會(hui) 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以加深我們(men) 對政治和宗教關(guan) 係的理解。
美國憲法允許宗教自由嗎?我們(men) 可以肯定地說,美國憲法沒有“宗教自由”條文;美國社會(hui) 也不存在宗教自由這一現象。在深入探討公民社會(hui) 中的宗教問題之前,我們(men) 先對討論範圍做一些規定,並對“宗教自由”這種說法作一些分析和界定。首先,“自由”一詞是從(cong) 憲政的角度來理解的。在憲政中,自由指的是憲法給予公民的權利,或稱憲法權利。自由和權利是同義(yi) 語。我們(men) 且不討論在選擇意義(yi) 上的自由。
其次,我們(men) 還需要對“宗教”一詞有所說明。我這裏不想全麵考察關(guan) 於(yu) 宗教的定義(yi) 。由於(yu) “宗教自由”乃是一個(ge) 憲政問題,所以,我隻是從(cong) 權利社會(hui) 中的宗教現象出發進行歸納性地作如下說明:宗教是一種組織性的社會(hui) 現象,指的是一群人持有相同的信念或信仰,並采取一定的組織形式、活動儀(yi) 式和學說教義(yi) 來表達這個(ge) 信念或信仰。相比於(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終極信念或終極信仰和宗教儀(yi) 式是宗教活動的特征。共同信念或信仰是宗教的核心,其餘(yu) 因素則是輔助性的。
第三,我這裏主要把問題討論限製在憲政上。憲政要求憲法作為(wei) 治國的根本。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完全受憲法的保護。破壞憲法權利等於(yu) 破壞憲法。因此,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不可剝奪。這些年來,國內(nei) 學術界開始重視宗教問題研究;而“宗教自由”則成了一個(ge) 熱門詞匯。值得注意的是,人們(men) 在對“宗教自由”這一概念缺乏分析討論的情況下,簡單地引用西方學術界關(guan) 於(yu) 宗教自由的說法;進而在宗教和政治的關(guan) 係問題上,鼓吹在中國社會(hui) 落實宗教自由。考慮到美國在憲政上的借鑒作用,人們(men) 相當武斷地認為(wei) ,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所表達的便是宗教自由。不過,我想指出,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說法。這裏,我想僅(jin) 僅(jin) 限於(yu) 分析權利社會(hui) 中的宗教問題,並以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作為(wei) 案例進行分析,指出“宗教自由”這種提法和憲政思路是完全不相容的。我們(men) 先讀一讀這個(ge) 修正案(本文作者譯):“國會(hui) 不能在宗教設立上立法,或立法禁止它的自由運作;也不能立法削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hui) 權利,以及向政府投訴的權利。”美國政教分離這一國策是從(cong) 這裏開始的。純粹從(cong) 文字上看,這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禁止設立國教(“國會(hui) 不能在宗教設立上立法”)。 同時, 它也禁止政府對宗教內(nei) 部事務的幹涉 ( “或立法禁止其自由運作” ) 。
顯然,我們(men) 在這裏讀不到“宗教自由”這一層意思。在憲政思路上,“自由”(liberty)一詞的意思是“權利”。這條修訂案有意地阻止談論一種宗教的權利。不設立國教,意思是說,任何宗教都沒有憲法權利。就社會(hui) 學定義(yi) 而言,宗教是一個(ge) 組織性社會(hui) 現象,是一群人在一定的信仰和儀(yi) 式中聯合組成的一個(ge) 組織。也就是說,宗教首先是一群人的公共活動,而不是私人事件。隻要一群人擁有某種共同信念或信仰,並願意常在一起使用某種儀(yi) 式來分享和表達這個(ge) 信仰,那麽(me) ,一種宗教就產(chan) 生了。考慮到宗教是群體(ti) 行為(wei) ,給予一種宗教以憲法權利,等於(yu) 給予一個(ge) 組織以憲法權利。
在權利社會(hui) 中,一個(ge) 組織擁有憲法權利意味著什麽(me) 呢?前麵指出,憲法一旦賦予某種權利,那麽(me) ,除非修改憲法,否則,任何剝奪它的行為(wei) 都將直接違反憲法。憲法權利由憲法賦予,因而受到憲法的完全保護。如果一個(ge) 群體(ti) (或社團)被賦予了某種憲法權利,那麽(me) ,當這個(ge) 群體(ti) 根據自己的憲章而有組織地開展活動時,政府作為(wei) 憲法的執行機關(guan) 絕對不能進行幹涉。任何幹涉都將導致破壞它的憲法權利,從(cong) 而導致違憲行為(wei) 。
進一步說,如果憲法隻是賦予某個(ge) 社團以權利,它就必須賦予其他社團以同樣的權利。於(yu) 是,任何合法注冊(ce) 的社團都擁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這是任何社會(hui) 都無法承受的。如果隻賦予宗教團體(ti) 以自由,拒絕其他社團的自由,那麽(me) ,這個(ge) “憲法權利”就成為(wei) 一種特權。一旦憲法權利成為(wei) 一種特權,憲政就不複存在。因此,憲法不能賦予任何組織或機構以任何基本權利。宗教作為(wei) 一個(ge) 社團也不例外。實際上,美國憲法禁止設立國教,目的正是要避免賦予某一宗教以特權。
在上述第一修正案中,其關(guan) 鍵點是“國會(hui) 不能在宗教設立上立法”。國會(hui) 作為(wei) 政府的立法機構,不得把任何宗教設立為(wei) 國教。如果政府不能設立國教,那麽(me) ,任何宗教都不過是一種注冊(ce) 機構,和其他社團彼此平等,必須接受相關(guan) 法律的約束。這一條修正案的措辭很明顯,乃是針對當時歐洲各國國教對其他基督教宗派不同程度的壓迫的現象。
第二點,這個(ge) 修正案還強調政府不能幹涉各宗教組織內(nei) 部的活動方式。基督教諸宗派在崇拜儀(yi) 式和組織上不盡相同。既然不設立國教,那麽(me) ,政府也就沒有統一標準從(cong) 宗教的角度對各宗派的宗教活動方式進行評判和幹涉。因此,第一點和第二點所表達的意思是相同的,即政教分離。
顯然,把這個(ge) 修正案解釋為(wei) 宗教自由是不合適的。自由作為(wei) 一種權利隻能屬於(yu) 個(ge) 人。在第一修訂案中,我們(men) 接著讀到“和平集會(hui) 權利”一說。通常地,這一項被理解為(wei) “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指的是一種個(ge) 人權利,即每一公民都擁有自由結社(包括組織一種宗教)的憲法權利。不過,美國法律對“結社”還有相應的犯罪條例限製,比如,任何結社都不允許鼓吹暴力等等。所有的社團都必須接受犯罪條例管轄。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公民擁有建立一種宗教或加入某種宗教的憲法權利。但這個(ge) 憲法權利不是宗教自由。實際上,美國政府對於(yu) 宗教組織的監控是相當嚴(yan) 格的,對於(yu) 各種異常宗教(或邪教)的建立及其活動從(cong) 未掉以輕心。比如,上世紀 90 年代在德克薩斯州發生的政府和“大衛教”(從(cong) 基督教內(nei) 分化出來的)之間的衝(chong) 突便是一例。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我們(men) 可以肯定地說,美國憲法沒有“宗教自由”條文;美國社會(hui) 也不存在宗教自由這一現象。
即使是設立國教的英國和德國,我們(men) 也看不到宗教自由。設立國教的目的是讓政府可以通過國教來統一規範並管理本國的宗教活動。國教擁有特權,因而擁有宗教自由。但是,這樣一來,如果本國的某些公民不願接受國教的規範,在國教的統一標準之下,他們(men) 就很容易感受到從(cong) 國教以及政府而來的壓力,並導致和政府的對立和衝(chong) 突。美國的早期移民都是這種衝(chong) 突的受害者。美國的國父們(men) 在製定憲法時充分注意到了這一點。他們(men) 率先提出政教分離的國策。從(cong) 權利社會(hui) 的角度看,這是相當明智的做法。美國在宗教管理上不設國教的做法對西方權利社會(hui) 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啟發並推動了那些已經設立國教的西方國家不斷地減弱國教的規範作用,在實踐上向政教分離的做法靠攏,按照社團方式管理其他宗教宗派。這種做法當然是取消國教的特權。
基本權利和宗教活動,宗教是一種結社活動,組織或參與(yu) 宗教活動是一種基本權利。如果僅(jin) 僅(jin) 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談論宗教自由,那並無不當。但是,這僅(jin) 僅(jin) 是在結社權利意義(yi) 上談論宗教自由,而不是談論宗教作為(wei) 一種組織的憲法權利。所有的宗教組織及其活動都必須接受有關(guan) 結社權的法律製約。
我們(men) 接下來討論權利社會(hui) 中的宗教活動。就其實際運作而言,宗教是一群人的活動。單個(ge) 人無論做什麽(me) 事,都不足以形成任何宗教活動。如果有一群人,他們(men) 擁有共同的信念或信仰,按照一定組織方式建立彼此關(guan) 係,持守某種共同的說法(或教義(yi) ),采取一定的崇拜儀(yi) 式舉(ju) 行敬拜活動,那麽(me) ,他們(men) 的組織和活動就能有明顯的宗教性。一般來說,他們(men) 的信仰(作為(wei) 一種情感)對象是共同的,因而任何詆毀這個(ge) 信仰對象的舉(ju) 止都直接衝(chong) 擊他們(men) 的感情,引發群體(ti) 事件。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我們(men) 說,宗教信仰對象具有神聖性。也許,他們(men) 的崇拜對象在局外人來說是一種平常的物體(ti) ,或某種無法理解、莫名其妙的對象,但是,對於(yu) 這個(ge) 群體(ti) 來說,任何關(guan) 於(yu) 崇拜對象的褻(xie) 瀆語言(如貶低、恥笑、攻擊等等)都會(hui) 激發強烈的群體(ti) 情感反應。這一點是宗教社團區別於(yu) 其他社團的重要特征。其他社團可以有共同興(xing) 趣、組織結構和交往儀(yi) 式。任何違反組織結構和交往儀(yi) 式的舉(ju) 動都會(hui) 受到指責和懲罰。但是,麵對關(guan) 於(yu) 他們(men) 的共同興(xing) 趣的負麵批評,群體(ti) 不會(hui) 出現強烈的群體(ti) 情緒反應。因此,我們(men) 說,宗教和其他社團的區別就在於(yu) 宗教組織擁有某種宗教信仰。
有一點需要指出,宗教信仰和認識論意義(yi) 上的信念是有區別的。信念可以是沒有情感傾(qing) 向的。比如,我們(men) 說我們(men) 相信 2000 多年前中國有一個(ge) 秦始皇。這裏的“相信”並不是一種情感傾(qing) 向,而是表達一種認識論意義(yi) 上的立場。我們(men) 經常會(hui) 說,我們(men) 相信這事或那事。這裏的“相信”都可以用“認為(wei) ”來替代。這種相信也可以是一種認識活動,即把對象當作一種認識對象而加以認識。比如,我相信這條河中有一種怪物,因而千方百計去認識這個(ge) 怪物。這種認識論意義(yi) 上的“信念”缺乏神聖性,因而不是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必須滿足如下兩(liang) 個(ge) 條件:首先,信仰對象超出了人的理性判斷能力。比如,人們(men) 對河神的崇拜,因為(wei) 河神所控製的河變化莫測,人的理性無法把握它。人們(men) 在麵對這種巨大無比的力量時感到自己的渺小,因而崇拜它。也就是說,河神崇拜是在理性認識停止的情況下出現的。一旦進入崇拜,信徒就放棄對河神的理性認識,並采取某種儀(yi) 式和河神交往。反過來說,如果人們(men) 突然發現自己能夠在理性判斷中談論這條河,比如,隨著對這條河的認識,人們(men) 終於(yu) 能夠理性地判斷它的變化;從(cong) 這一時刻起,河神崇拜就無法維持。
其次,信仰對象是人們(men) 生存的一部分。宗教並不是一種和人的生存無關(guan) 的東(dong) 西。人們(men) 之所以信仰某種對象,乃是這個(ge) 對象和自己的生存息息相關(guan) 。信仰者發現自己的生存無法離開他所信仰的對象。比如,盡管這條河變化莫測(在河神的控製下),人們(men) 還是不得不在其中生存。如果人在生存上可以脫離自己所信仰的對象,那麽(me) ,這個(ge) 信仰對象也不會(hui) 被賦予神聖性。在這種情況下,人們(men) 可以遠離或忘卻這個(ge) 神秘莫測卻無法抗拒的河神,但是不會(hui) 形成對河神的崇拜情感,因而也就不會(hui) 因河神而形成一種宗教。就宗教信仰的特征而言,河神崇拜表達了這樣一種事實,人們(men) 在理性認識上放棄了對河神的認識;在生存上無法擺脫河神的控製從(cong) 而采取和理性認識不同的方式(如各種儀(yi) 式)和河神打交道,祈求河神能夠給他們(men) 帶來好處(並且把壞處減到最小)。正是在這種情感性的指望中,河神被賦予了神聖性。為(wei) 了進一步說明這種感情和做法,信仰者就開始在思想上、組織上和儀(yi) 式上進行係統化整理,於(yu) 是形成以河神為(wei) 崇拜對象的宗教。
宗教信仰作為(wei) 一種情感指向,一方麵是一種完全私人的事件,另一方麵則是一種群體(ti) 的情感共鳴事件。情感是不能被迫的,因而信仰不會(hui) 屈從(cong) 於(yu) 外在壓力。如果一個(ge) 人不信,無論如何強迫他去信,他仍然口是心非。如果一個(ge) 人有了信仰,強迫他放棄信仰,他也可以表麵上敷衍了事。
由於(yu) 情感的內(nei) 向性,外在因素可以引導情感,但不可能限製人的情感。因此,宗教信仰在任何時候都是自由的:你想信就信,不想信就不信。沒有人能夠剝奪他人的信仰自由。從(cong) 這個(ge) 角度看,作為(wei) 個(ge) 人的內(nei) 在情感指向,宗教信仰可以和周圍環境完全無關(guan) 。但是,宗教同時又是由一個(ge) 群體(ti) 共享某種信仰的人組成的。離開這個(ge) 群體(ti) ,宗教就無從(cong) 談起。在這個(ge) 群體(ti) 內(nei) ,任何一個(ge) 人在表達他的宗教信仰時,都會(hui) 引起共鳴。因此,我們(men) 說,宗教信仰表達了一種共同的情感傾(qing) 向。如果一種宗教在一個(ge) 社會(hui) 中的人數達到一定數目,這個(ge) 宗教所引導的情感傾(qing) 向對這個(ge) 社會(hui) 的發展方向就一定會(hui) 發生作用。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看,宗教是一種社會(hui) 力量,甚至可以改變社會(hui) 的走向。
考慮到宗教的這些特征,我們(men) 就不難理解權利社會(hui) 中的宗教活動。在當代權利社會(hui) 中,人權是基本權利。人權首先是契約權。契約權在社會(hui) 生活中有如下表達方式:選舉(ju) 政治領導人(選舉(ju) 權),對某些重大議案投票表決(jue) (表決(jue) 權),在公開場合表達對政府決(jue) 策的抗議(言論自由),以及自願和其他人結成社團(結社權)等等。作為(wei) 契約權的表達方式,選舉(ju) 權、表決(jue) 權、言論權以及結社權都是基本權利。宗教是一種結社活動,涉及一群人因為(wei) 共同信仰而形成組織關(guan) 係,在一定儀(yi) 式中共同崇拜。因此,作為(wei) 一種結社活動,組織或參與(yu) 宗教活動是一種基本權利。如果僅(jin) 僅(jin) 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談論宗教自由,那並無不當。但是,我們(men) 應當清楚地認識到,這僅(jin) 僅(jin) 是在結社權利意義(yi) 上談論宗教自由,而不是談論宗教作為(wei) 一種組織的憲法權利。所有的宗教組織及其活動都必須接受有關(guan) 結社權的法律製約。宗教信仰是一種排斥理性的情感傾(qing) 向。換句話說,不同宗教之間在涉及信仰對象時沒有說理的空間。從(cong) 理性的角度看,宗教活動是非理性的。而且,它們(men) 有時表現為(wei) 荒誕、奇異、不可理解。
在不同宗教之間,由於(yu) 彼此之間沒有說理的空間,當它們(men) 在空間上近距離接觸時,便會(hui) 不可避免地出現對立和衝(chong) 突。權利社會(hui) 在處理這類衝(chong) 突時通常采取空間隔離、互不幹涉的做法,並把所有主動幹擾和攻擊其他宗教活動的行為(wei) 當作刑事案件。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思想界發起了所謂的宗教對話運動,企圖開拓不同宗教之間的說理空間。就目前的發展而言,這個(ge) 運動仍然停留在書(shu) 生說事階段,對於(yu) 不同宗教之間的對立和衝(chong) 突並沒有多少實質性的推進。
西方權利社會(hui) 的主導宗教是基督宗教。盡管不同宗教之間的對立和衝(chong) 突不可避免,但是,在基督宗教的主導下,其對立、衝(chong) 突程度是受到控製的。即使如此,美國政府對於(yu) 各種新興(xing) 宗教從(cong) 未掉以輕心,特別是對某些極端的宗教和團體(ti) 一直保持著警戒,進行嚴(yan) 密監視。這就是美國的 “宗教自由” 。
我想強調的是,這裏追蹤的是西方權利社會(hui) 的宗教問題。不過,中國不是一個(ge) 權利社會(hui) 。就政治學分類而言,我認為(wei) 中國屬於(yu) 責任社會(hui) 範疇。關(guan) 於(yu) 責任社會(hui) 的界定,責任社會(hui) 中的政治與(yu) 宗教關(guan) 係需要專(zhuan) 文分析和探討。
作者簡介:
謝文鬱,山東(dong) 大學哲學與(yu) 社會(hui) 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56年生,廣東(dong) 梅州人。美國克萊蒙特研究大學宗教哲學博士,北京大學哲學碩士。美國富勒神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責任編輯:;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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