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政改闖關與新香港治理 - 伟德平台体育

【田飛龍】政改闖關與新香港治理

欄目:《原道》第27輯、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
發布時間:2016-04-23 22:08:41
標簽: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政改闖關(guan) 與(yu) 新香港治理

作者:田飛龍

來源:《原道》第27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十七日乙亥

           耶穌2016年4月23日


 

內(nei) 容提要:聚焦特首普選的此輪香港政改是回歸以來香港民主史上最重大的政治事件,其成敗與(yu) 否不僅(jin) 事關(guan) 香港自身的民主化發展,也事關(guan) 始於(yu) 中英談判期間的一國兩(liang) 製及其法律載體(ti) 基本法的治理實驗前景,更關(guan) 乎中國整體(ti) 化的國家建構與(yu) 治理現代化進程。占中運動及政改闖關(guan) 失敗標誌著回歸18年來央港凝聚政改共識的失敗,也標誌著香港回歸在國家建構意義(yi) 上的挫折。政改失敗使香港陷入“過度政治化”怪圈和社會(hui) 撕裂困境,聚焦經濟民生隻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社會(hui) 矛盾,但不能取代基本法秩序下的政改主題。重啟政改在法律上需遵循“五步曲”程序從(cong) 第三步開始,在政治上則需要反對派的“忠誠轉化”以重新獲取最低限度的國家信任。新香港治理需嚴(yan) 格遵循基本法,開放審議民主空間,凝聚社會(hui) 共識與(yu) 國家認同,開展新一輪關(guan) 乎“心理回歸”的身份建構與(yu) 製度補強,以便為(wei) 終極普選改革提供更優(you) 政治條件並適度反哺內(nei) 地治理現代化進程。

 

關(guan) 鍵詞:基本法政改一國兩(liang) 製反對派治理

 

一、引言:香港故事的中國意義(yi)

 

“一國兩(liang) 製”主要是一個(ge) “春天”的故事,隻有在特定的改革時刻、氛圍及領導人氣質中才能夠產(chan) 生並被提升至國家建構和憲製轉型的高度,盡管其在思想與(yu) 曆史淵源上受到早期革命根據地政治實踐及建國初期第一代領導人聚焦台灣問題相關(guan) 政治智慧的啟發。[1]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liang) 製的第一個(ge) 相對係統而標準的法律模型,也是鄧小平親(qin) 自領導下完成的與(yu) 國家建構密切相關(guan) 的憲製性法律,澳門基本法對此多有模仿,遠期的台灣基本法則尚不知如何構造,但“一國兩(liang) 製”經驗及其思維方式顯然不容忽視。2015年6月18日香港特首普選方案在立法會(hui) 闖關(guan) 的失敗,標誌著屬於(yu) 基本法體(ti) 製內(nei) 目標的普選改革未能在“五步曲”程序中順利推進。[2]然而,這還不僅(jin) 僅(jin) 是一次個(ge) 案性失敗,而是中央與(yu) 香港反對派在政改與(yu) 基本法實施上的“共識政治”的失敗,間接反映出香港基本法在建構國家認同與(yu) 塑造“忠誠反對派”上的實效短板。[3]“央港衝(chong) 突”具有文明衝(chong) 突的意義(yi) ,兩(liang) 製互動與(yu) 基本法變遷又具有文明融合的深遠影響。對香港問題的任何嚴(yan) 肅觀察或評判必須同時具備古今、中西、內(nei) 外多重維度。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是整個(ge) 改革開放邏輯脈絡中的事物,香港是另一個(ge) 深圳,一個(ge) 主要背負著非經濟的政治治理與(yu) 文化整合任務的特別行政區。中央治港,既要落實“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戰略意圖,又要在製度與(yu) 文化競爭(zheng) 的意義(yi) 上進行一場與(yu) 撤退後的大英帝國之間的文明戰爭(zheng) 。這仿佛是一場與(yu) 影子和幽靈的深切搏鬥。中央治港麵臨(lin) 著前所未有的全方位挑戰,從(cong) 曆史觀到法理學,從(cong) 英帝國撤退戰略到美國幹預布局,從(cong) 香港本土意識到“港獨”幽靈,從(cong) 不合作反對派到激進社運。這些治理性挑戰在內(nei) 地尚不充分,但在香港卻愈演愈烈,而中央的整體(ti) 治理能力是以內(nei) 地體(ti) 製為(wei) 基本對象的。這就為(wei) 中央治港提出了超越其既定體(ti) 製經驗和能力的任務,普選就是其中特別具有典型性的治理挑戰。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中央一定治理不好香港,也並不意味著簡單放任香港高度自治就是嚴(yan) 格符合“一國兩(liang) 製”根本精神的。“一國兩(liang) 製”需要一種動態平衡,以體(ti) 現秩序與(yu) 自由、主權與(yu) 自治、中央與(yu) 地方之最低限度的“權威—服從(cong) ”關(guan) 係,否則就不可能生成一種有機的統治秩序。如此,則基本法的實驗意義(yi) 就非常突出了,而且這種實驗是聚焦於(yu) 國家建構的。政改闖關(guan) 的失敗暫時豁免了中央治港進入普選階段麵臨(lin) 的更嚴(yan) 峻政治挑戰,使得中央有適當時間和空間來調理香港社會(hui) 與(yu) 政治生態,鞏固中央主導權,但“香港政改未完待續”,[4]所謂聚焦“經濟民生”也隻能是暫時的社會(hui) 修複性共識,無法取代香港繼續追求民主普選的內(nei) 在需求。基本法在政改主題下實際上不斷發生著體(ti) 製內(nei) 變遷。本文側(ce) 重分析政改闖關(guan) 與(yu) 香港治理的過程及其難點,揭示這一實驗性事物的艱難實踐進程。

 

二、作為(wei) 國家建構實驗的“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

 

今年是基本法通過25周年,是一個(ge) 值得紀念和深思的時刻。這不僅(jin) 因為(wei) 25年來尤其是回歸18年來中央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了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並循序推進了香港普選進程,從(cong) 而有大量的治港經驗甚至成果值得總結,更是因為(wei) “占中”運動將央港關(guan) 係深層次的矛盾衝(chong) 突完全表麵化從(cong) 而也需要引起嚴(yan) 肅的反思與(yu) 重建的努力。隻有全麵深入總結反思25來正反兩(liang) 方麵的真實經驗與(yu) 問題,基本法所開創的一國兩(liang) 製式的國家建構新路才能繼續穩健前行,在進一步保障香港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的同時亦能夠有效反哺內(nei) 地的宏觀國家建構與(yu) 治理現代化。

 

(一)香港基本法使命超越自治

 

香港基本法誕生於(yu) 特殊的改革語境之中,負載著超出一般經驗觀察的獨特使命。香港基本法並非對殖民總督製的簡單沿襲,也非對中華帝國傳(chuan) 統邊疆治理模式的隱秘借用。盡管這兩(liang) 個(ge) 麵向影影綽綽且肯定影響到了立法者的內(nei) 在思維,但立法者是在一個(ge) 遠遠複雜於(yu) 殖民統治和古典帝國治理的情境與(yu) 條件下進行思考與(yu) 設計的。香港基本法承接並予以具體(ti) 化的“一國兩(liang) 製”,標誌著中國在政治現代化進程中的開放心智與(yu) 內(nei) 在自信,也標誌著改革內(nei) 在的實驗主義(yi) 邏輯在基本法實踐中的體(ti) 現。這是一項談判於(yu) 中英之間、具體(ti) 設計於(yu) 中央而細節實踐於(yu) 香港的國家建構實驗,其目的既在於(yu) 直接地保障香港繁榮穩定與(yu) 高度自治,更在於(yu) 長遠地為(wei) 中國政治現代化與(yu) 規範的國家建構先行探索積累必要的政治法律經驗。甚至包括“占中”與(yu) 反“占中”的鬥爭(zheng) 個(ge) 案,撇開政治話語和意識形態的表層迷障,實在具有驗證法治核心價(jia) 值、測試公民抗命與(yu) 社會(hui) 運動實際壓力以及循序漸進實現普選民主的國家建構探路意義(yi) 。

 

(二)曆史看待基本法局限

 

“一國兩(liang) 製”的結構性張力體(ti) 現於(yu) 基本法內(nei) 部,主要是主權原則與(yu) 高度自治原則的規範性張力。高度自治的憲製設計本身具有曆史合理性,但從(cong) 嚴(yan) 格的國家建構與(yu) 憲法角度尚可反思斟酌。基本法建構了一種不利於(yu) 央港關(guan) 係法治轉型的權力結構。基本法沒有深切關(guan) 注到建立中央司法主權在依法治港與(yu) 香港民主普選條件下的極端重要性並預作有效的控製性安排,從(cong) 而使中央在特首普選博弈中明顯感受到單一行政權抓手“易手”的巨大政治壓力。在香港法律界精英人士構成政治反對派主要基礎的條件下,基本法的這一憲製設計的局限性便更加凸顯出來。當然,我們(men) 要曆史地理解基本法設計的限製性前提。首先,基本法的製度設計受到《中英聯合聲明》的嚴(yan) 格限定,而作為(wei) 一份國際法文件,它反映的就不可能是中方的單方意誌,而是雙方的協調意誌,盡管中方堅持了主權原則,但在具體(ti) 製度架構上則有相當程度的讓步。其次,司法在英國普通法傳(chuan) 統下處於(yu) 極端核心地位,被英國政府和香港民眾(zhong) 共同視為(wei) 自由權利的根本保障,而彼時之內(nei) 地司法嚴(yan) 重不健全,不堪承擔統轄香港司法之責,為(wei) 速定回歸大計及穩定香港信心,終審權下放亦有其不得不然之因由。再次,基本法製定時的內(nei) 地改革開放起步未久,國家建構與(yu) 對外開放均需大量借重香港,故維持香港高度自治使其繼續保持經濟與(yu) 治理體(ti) 係上的既有傳(chuan) 統和優(you) 勢,於(yu) 內(nei) 地之轉型發展亦屬有利。最後,既有政治傳(chuan) 統及製度建製的直接影響,比如殖民總督製、古典帝國治理傳(chuan) 統以及當時之立法者偏重政治與(yu) 行政控製的思維定勢等。盡管基本法從(cong) 整體(ti) 來看在當時的條件下已屬最佳設計,很難想象存在另外更優(you) 越的選擇與(yu) 安排,但中央主導權的實質鬆弱以及對港管治上的政治性挫折已然潛伏於(yu) 這樣的基本法設計之中。[5]

 

(三)管治主導權激烈博弈

 

基本法製定前後,能否平穩順利回歸並非鐵板釘釘,英國政府中的帝國主義(yi) 者與(yu) 保守派對《中英聯合聲明》並不滿意,而當時冷戰格局的迅速崩潰亦為(wei) 英國的拖延甚至逆轉回歸安排帶來種種暗示。因此,基本法製定除了兌(dui) 現聯合聲明既有要求之外,還包含了與(yu) 英國政府“競爭(zheng) ”香港民意的獨特曆史內(nei) 涵。這就產(chan) 生了另外一對張力:一方麵,中央將《聯合聲明》中沒有載明的普選寫(xie) 入了基本法並給出了路線圖,具體(ti) 時間表則有待回歸後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確定;另一方麵,作為(wei) 主要立法者的鄧小平在1987年發出了“愛國者治港”是否可維係的憂慮。在此輪普選博弈中,作為(wei) 統戰概念和實質政治倫(lun) 理概念的“愛國愛港”成為(wei) 爭(zheng) 議焦點,與(yu) 香港社會(hui) 的民主法治文化產(chan) 生了一定的規範性衝(chong) 突。即便是如此安排的基本法,仍然受到英國與(yu) 香港方麵反對力量的疑懼。這一疑懼因內(nei) 地的政治動蕩和發展不確定性而加劇。因此,從(cong) 1990年通過以來,圍繞基本法中的中央主導權,中英港三方展開了複雜的拉鋸博弈,具體(ti) 可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階段:第一階段是1990—1997年的港英末期,第二階段是1997—2015年的回歸初期。

 

在第一階段,英國與(yu) 香港地方競爭(zheng) 回歸後主導權的策略主要包括:第一,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全盤吸納ICCPR,淡化英國1976年對ICCPR25b的保留,並借助香港的普通法傳(chuan) 統開展違憲審查,試圖以英美式的憲製傳(chuan) 統抬高香港人權法案地位,與(yu) 基本法展開製度競爭(zheng) 甚至意圖壓製後者;第二,自1991年以來,香港主要政黨(dang) 開始創建並逐步形成“建製—泛民”二元格局,以政黨(dang) 政治分化立法會(hui) ,抑製行政主導,接軌社會(hui) 運動;第三,由末任港督彭定康強硬推行快速民主化以固化有利於(yu) 英國及香港反對派的管治權力架構,同時以居英權計劃以及引入美國幹預等帝國撤退策略作為(wei) 長期節製中央管治的基本力量。在第二階段,英國退居幕後,美國積極補位,但正式的政治對抗主要在中央、特區政府、建製派與(yu) 泛民主派之間展開。這一階段,中央接連遭遇因基本法設計帶來的主導權行使上的政治挫折,至少包括:第一,1999年居港權案中,香港終審法院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憲製性權威並聲明可依據基本法對後者進行違憲審查,引發央港重大憲製危機,後經政治協調解決(jue) ,但也暴露出了司法終審權完全下放的憲製弊端;第二,2003年的23條安全立法遭到失敗,引發香港50萬(wan) 人大遊行並確立了今後每年一度的民主遊行傳(chuan) 統,間接導致首任特首董建華下台;第三,2012年的國民教育計劃推行失敗,青年學生作為(wei) 政治反對力量開始崛起並走向前台;第四,2014年特首普選政改引發“占中”運動,反對派不服從(cong)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8·31決(jue) 定”,杯葛二輪谘詢,聯署捆綁否決(jue) 政改方案,擺出徹底不合作架勢。

 

追溯衝(chong) 突原由,至少包括:第一,150餘(yu) 年殖民史觀與(yu) 25年回歸史觀尚不對稱,人心回歸是遠比主權回歸更複雜的政治事務,需要時間和智慧,甚至需要適當的衝(chong) 突使雙方反躬自省,邁出重建信任與(yu) 和解的步伐;第二,基本法設計過於(yu) 偏袒香港自治和香港居民權利,在國家建構與(yu) 公民義(yi) 務上建樹不多,造成結構性失衡;第三,央港雙方秉持不同政治與(yu) 法律傳(chuan) 統,兩(liang) 製差異向“一國”方向的積極彌合還不充分,國家意識與(yu) 公民意識尚未超越香港本土自治與(yu) 居民意識而成為(wei) 基本法下香港居民的第一身份共識。衝(chong) 突就如同人體(ti) 發燒一樣,並不可怕,重要的是正確理解衝(chong) 突並積極尋求化解其根源與(yu) 病灶。這一過程必然是央港關(guan) 係從(cong) 偏重“高度自治”適度轉向突出“國家建構”的過程,也是測試和考驗中央依法治國與(yu) 治理現代化實際智慧與(yu) 能力的過程,更是香港內(nei) 部穩健理性力量反思轉進、重建與(yu) 中央底線信任並獲取更大政改空間和發展機遇的過程。

 

(四)政改闖關(guan) 本應是最好紀念

 

從(cong) 世界各國立憲民主史來看,普選既是一個(ge) 不可回避的民主潮流,也是一個(ge) 充滿矛盾衝(chong) 突的政治風險過程。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在經曆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的“經濟優(you) 先論”之後30餘(yu) 年,在2014年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優(you) 先論”。[6]至於(yu) 民主議題,盡管在曆次中央會(hui) 議上均有濃墨重彩的一筆,但在嚴(yan) 格的改革議程上仍被後置,至少再經過30年始有結構性突破,從(cong) 而完成中國現代化事業(ye) 的封頂之作,順利渡過唐德剛所謂的“曆史三峽”。在由“法治”進至“民主”尤其是普選的進程中,香港基本法下正在發生的普選故事正好是中國治理體(ti) 係中難得一見的局部經驗。香港普選之路走得如何,對內(nei) 地改革如何看待和規劃民主議題具有直接而內(nei) 部性的實驗意義(yi) 。中央定調香港普選需“循序漸進”,除了體(ti) 現中央的政治審慎之外,亦表現出中央對香港普選與(yu) 其他國家利益要素(特別是“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相互尊重協調的結構性預期。

 

特首普選在基本法上既是第45條第2款的直接實施,也是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本身構成了基本法體(ti) 製內(nei) 變遷的重要節點。更關(guan) 鍵的是,2017特首普選與(yu) 否直接關(guan) 乎2020立法會(hui) 普選。如此次政改方案闖關(guan) 成功,則2020之後的香港將享有更加深厚的民主基礎和更加高度的自治架構,可以為(wei) 國家建構和治理現代化提供更為(wei) 充分的實驗性經驗乃至於(yu) 教訓。因此,特首普選實在是中國近現代以來之中國國家建構與(yu) 立憲民主的重要一環,其意義(yi) 絕不限於(yu) 香港一城一地之自治。對此,中央、特區政府、建製派甚至泛民主派均應有相應高度的認知與(yu) 自覺。尤其對於(yu) 香港反對派,任性反對政改方案易取,負責任地克製一己之私而從(cong) 容於(yu) 香港民主及國家建構大業(ye) 難得。而民主進步從(cong) 來不是一蹴而就,算民主帳不能過於(yu) 局限一時得失和個(ge) 別抽象原則,而應著眼長遠民主利益和國家建構大局,在非常時刻以超脫一己或黨(dang) 派利益的方式完成“責任倫(lun) 理”的閃現和承擔。

 

總之,基本法已誕生四分之一世紀,生效長達18年,是央港關(guan) 係的最權威法律框架,是香港高度自治的真實憲製基礎,也是國家建構之香港經驗的實驗場域。政改闖關(guan) 是基本法實施過程的一個(ge) 曆史拐點,進則一國兩(liang) 製大有開創,退則央港關(guan) 係無地反轉。闖關(guan) 成功就是香港的普選時刻,而這才是對基本法的最好紀念。可惜的是,由於(yu) 反對派的捆綁否決(jue) ,這一最好紀念的時刻要晚來許多年。[7]

 

三、最低共識:作為(wei) 憲製義(yi) 務的反“港獨”

 

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紀念之際,香港社會(hui) 重新認識基本法及理性探討“政改闖關(guan) ”本應成為(wei) 後占中重建的唯一焦點。遺憾的是,近期香港社會(hui) 卻發生了數件令人憂心之事。麵對“港獨”與(yu) “政改”的搶鏡與(yu) 搶跑態勢,香港愛國愛港力量發起了推動製定《反港獨法》議題。此番立法既是基本法23條立法之曲折轉進,亦是實質針對當下香港內(nei) 外“港獨”勢力見長的現實策略。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3款,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可通過調整附件三的法律清單以動態增減適用於(yu) 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一調整的程序限製是事先需要征詢基本法委員會(hui) 和特區政府意見,實質限製是範圍限於(yu) 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於(yu) 自治範圍之法律。反“港獨”事涉國家安全與(yu) 統一,顯然不屬於(yu) 自治範圍。而基本法23條屬於(yu) 對香港的例外性授權,並不排除中央基於(yu) 政治判斷直接進行必要性之立法的權力。當然,反“港獨”絕不僅(jin) 僅(jin) 是中央的憲製責任,同時也是港人最低限度的憲製義(yi) 務。

 

(一)“港獨”是香港社運懸崖

 

“港獨”由“占中”之前的邊緣角色和弱組織化狀態快速發展為(wei) 擁有係統理論、海外組織和內(nei) 部運動陣線的激進態勢,是香港社運經曆“公民抗命”階段後無法理性轉型的病理現象。對於(yu) 香港社運而言,從(cong) 2003年的合法大遊行到2014年的違法占中抗命,已經實現了超越具體(ti) 法律秩序的結構性躍進,如今進一步發展至圍繞港獨議題展開連續對抗,表明這一法治社會(hui) 內(nei) 部的良性運動傳(chuan) 統已經不斷惡化乃至於(yu) 癌變。盡管法治在香港反“占中”過程中發揮了舉(ju) 足輕重的作用,引世人矚目,但後“占中”的“港獨”運動對香港法治的衝(chong) 擊將遠超占中運動本身。而且,這一次所考驗的不再僅(jin) 僅(jin) 是香港法治,而是香港整個(ge) 公民社會(hui) 的政治識別與(yu) 自我淨化能力。如果香港公民社會(hui) 最終放任了這一趨勢捆綁裹挾香港民主運動,特別是香港泛民主派被“港獨派”牽製引導而無力切割,則香港社會(hui) 將跌入懸崖,喪(sang) 失其本有的對法治與(yu) 公民社會(hui) 的底限維護與(yu) 敬畏。

 

“港獨”與(yu) “占中”相比,不再是基於(yu) 某種基本法內(nei) 的道德目標而進行的中低度抗法,而是完全否認現行憲製合法性而訴諸徹底分離主義(yi) 的革命行為(wei) 。同時,這一取向也決(jue) 定了占中運動所謂的嚴(yan) 格非暴力原則不再可能被堅守,其運動過程的暴力升級將無法節製。當“港獨”運動明確其目標、綱領、組織與(yu) 路線圖時,它在根本上已喪(sang) 失對港人的任何意義(yi) 上的政治代表性,成為(wei) 純粹的叛亂(luan) 團體(ti) ,不僅(jin) 與(yu) “一國”為(wei) 敵,亦與(yu) “兩(liang) 製”為(wei) 敵。港人如何麵對這樣的“社運懸崖”呢?香港本是一個(ge) 高度法治化的文明城市,有著優(you) 良的公民社會(hui) 傳(chuan) 統以及義(yi) 工傳(chuan) 統。即便如此,由於(yu) 香港事務在實質上早已不可能完全由香港社會(hui) 自主把控,各種外國勢力的長期滲透和幹預已造就了龐大的“代理人”體(ti) 係,因此香港社會(hui) 既有的文明存量是否足夠反擊這一“社運懸崖”態勢是頗有疑問的。“港獨”帶來的“社運懸崖”甚至要比“政改闖關(guan) ”這一議題更具爆炸性和摧毀力。

 

(二)反“港獨”是底限義(yi) 務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賦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憲製架構,香港人得享遠超過內(nei) 地公民的自治權利。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礎不難指認,香港法律界人士也素來習(xi) 慣於(yu) 從(cong) 普通法傳(chuan) 統和條文字麵含義(yi) 理解法律。比如,他們(men) 對於(yu) 基本法到底是否確定了“愛國愛港義(yi) 務”尚存理解上的疑慮。這種疑慮有兩(liang) 個(ge) 來源:一是普通法傳(chuan) 統中的法律形式主義(yi) ,對法律的理解高度倚重於(yu) 形式法治,高度去政治化;二是對內(nei) 地政治體(ti) 製即“一國”前提的高度不信任,以高度國際化的普適政治眼光看待高度自治。這種本土理解喪(sang) 失了對高度自治之國家前提與(yu) 道德基礎的追問,因而沒有能力正麵理解和安頓國家關(guan) 切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也沒有能力透徹理解反“港獨”對國家政治存在的根本意義(yi) 。這種偏狹的本土法律理解與(yu) 大國博弈中的國際幹預意圖一拍即合,導致香港反對派不是基於(yu) 基本法而與(yu) 中央產(chan) 生日益擴大的政治交集,而是根本喪(sang) 失政治忠誠前提與(yu) 外國勢力形成攻守同盟。

 

由於(yu) 長期浸泡於(yu) 普通法形式主義(yi) 和民主國際主義(yi) 的價(jia) 值場域,香港反對派尤其是政治與(yu) 文化精英逐步喪(sang) 失了基本的政治恥感,隻看到基本法中的權利條款和高度自治條款,隻看到漂浮於(yu) 國際空間與(yu) 幹涉主義(yi) 層麵的民主價(jia) 值,而看不到一國兩(liang) 製的具體(ti) 憲製架構及其根植的政治道德基礎。從(cong) 政治法原理而言,高度自治來自中央授予,盡管不存在具體(ti) 的法律對價(jia) ,但卻存在嚴(yan) 格的道德對價(jia) ,即香港得享高度自治的政治道德前提必然是維護統一,反對獨立。這是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回歸祖國的根本道德前提。高度自治的製度維係同樣需要以此種前提做保障。喪(sang) 失這一前提,就相當於(yu) 反對派主動解除了與(yu) 一國之間的政治契約,從(cong) 而陷入與(yu) “一國”和“兩(liang) 製”的共同戰爭(zheng) 狀態,不僅(jin) 身處中國人民的對立麵,也身處香港人民的對立麵。因此,此次“港獨”與(yu) 反“港獨”表麵上是占中與(yu) 反占中鬥爭(zheng) 的延續,實質上已經具有了不同的政治法內(nei) 涵。此次鬥爭(zheng) 所凸顯的正是作為(wei) 高度自治之政治道德前提的香港人的底限忠誠。若喪(sang) 失這一忠誠,則香港人在實質正當性上便不再具有繼續享受高度自治的道德基礎。這也是考驗香港人到底如何承擔作為(wei) 中國公民集體(ti) 身份的時刻。反“港獨”既是作為(wei) 香港憲製共同基礎之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上明確記載的憲製性義(yi) 務,亦成為(wei) 香港人獲得和維係高度自治權的政治道德前提。“港獨”運動便是在根本上拆毀這一前提,若港人不能夠主動切割自救,勢必迫使中央對基本法下的高度自治權作出結構性調整,以積極修補“港獨”運動對國家和香港兩(liang) 個(ge) 層麵的政治傷(shang) 害。

 

(三)反“港獨”法助力切割自救

 

香港法律界不少人士對香港本地法律中遏阻“港獨”勢力缺乏具體(ti) 規範的現象很是擔憂。此次香港律師團進京提議立法就是明證。在中國國家崛起處於(yu) 戰略機遇期的特殊時刻,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遲遲無法完成,構成中國整體(ti) 國家安全的重要漏洞。對這一漏洞的製度性修補從(cong) 未實質中斷,從(cong) 2003年按照基本法自行立法,到2015年初擬引入內(nei) 地國安法的“吳秋北提案”,再到此次單行製定反“港獨”法的“馬恩國提議”。這一立法路徑的曲折轉進並非任何人的原初意圖,而是央港關(guan) 係複雜互動的必然產(chan) 物。相比大而全的自行立法或引入內(nei) 地法,聚焦於(yu) “港獨”議題的單行立法似乎最為(wei) 可行。因為(wei) 這一單行立法隻針對“港獨”相關(guan) 行為(wei) 進行法律規製,無意於(yu) 為(wei) 了完整的國家安全而抑製香港社會(hui) 普遍的政治自由與(yu) 權利,從(cong) 而並不會(hui) 對香港正常的社運傳(chuan) 統及其自由習(xi) 慣構成過重負擔。如果這一單行立法猶不可為(wei) ,則進一步證實了香港人不願意為(wei) 國家安全承擔任何形式與(yu) 程度的義(yi) 務,不願意在最底限意義(yi) 上與(yu) “港獨”做出明確切割,從(cong) 而自我消解了獲得並維係高度自治權的道德基礎。

 

事實上,當香港律師內(nei) 心詢問“港獨“到底觸犯何法時,他們(men) 並沒有真正理解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真諦。一國之憲法,依德國憲法學家卡爾·施米特之理論,需區分為(wei) 絕對憲法和相對憲法,前者為(wei) 該政治體(ti) 存在形式與(yu) 類型的總決(jue) 斷,屬於(yu) 根本法範疇,後者則指涉具體(ti) 的規則條款。“港獨”行為(wei) 即使沒有觸犯直接的法律規則,卻必然觸犯了作為(wei) 法律規則之基礎與(yu) 背景規範的法律原則,亦即作為(wei) 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之基礎的根本法規範。這些根本法規範至少包括中國的主權統一與(yu) 治權完整,否則“一國”之政治法內(nei) 涵與(yu) 實質不可能內(nei) 在和諧。即便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為(wei) 這一根本法規範的現身提供了正當程序與(yu) 理由,這不僅(jin) 包括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的緊急狀態條款,還包括基本法第23條在香港本地長期立法不作為(wei) 條件下作為(wei) 原則性條款直接生效的可能性。根本法之根本意義(yi) 在於(yu) 保持對危及政治體(ti) 生存與(yu) 結構的因素的高度戒備和反擊能力。此種規範之實施在常態政治下依賴於(yu) 日常立法與(yu) 司法,而在非常態政治下則可以有超越法律常規的實施機製。在港獨運動迫使中央陷入非常態政治處境時,依據政治法原理,必要性就是法律,而常規的法律則短暫喪(sang) 失必要性。主權權威維護根本法的必要性行為(wei) ,其根本目的不在於(yu) 延續非常態政治,而在於(yu) 通過非常態機製盡快恢複常態政治,恢複根本法下的法律和秩序。如此看來,此次反“港獨”單行立法仍然是香港形式法治傳(chuan) 統下的日常立法,盡管具有針對非常情形的意圖和邏輯。此法將成為(wei) 23條立法遲遲無法落實條件下的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立法,符合“港獨”運動日益升溫條件下的比例原則。當然,如果這一立法不能順利完成或完成後不能在香港順利實施,則麵對毫無法律規製的“港獨”運動,主權權威必然會(hui) 訴諸更加嚴(yan) 厲的護憲措施,以阻止“港獨”對國家與(yu) 香港的深切政治傷(shang) 害。

 

總之,反“港獨”立法既是針對香港的最可行的國家安全立法,又是對港人反港獨之憲製義(yi) 務的重申與(yu) 法律化,港人應以積極的政治心智從(cong) 容麵對。同時,該法還可有效援助香港愛國愛港力量及沉默的大多數在政治上覺醒和奮起,以香港社會(hui) 固有的法治基礎與(yu) 公民社會(hui) 力量主動抑製港獨,實現切割自救,以維護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根本政治道德前提,以實際的反港獨行動將港人的政治道德與(yu) 社會(hui) 文明灌注入自身所屬之“中國公民”的內(nei) 涵空間。更關(guan) 鍵的是,香港社會(hui) 應共同努力聚焦於(yu) 年中的“政改闖關(guan) ”,在非常時刻以非凡的政治勇氣和智慧拋棄“港獨”的霧霾迷障。這需要香港社會(hui) 不同政治力量的協作,以表明香港社會(hui) 具有承擔維護統一之底限憲製義(yi) 務的道德感與(yu) 行動能力,亦有最基本的識別敵我、區分民主與(yu) 港獨、厘清自治與(yu) 主權的政治法心智,更表明香港社運麵對“港獨”懸崖具備切割自救的實際能力。

 

四、政改闖關(guan) 前的民主理性與(yu) 非理性

 

聚焦特首普選的此輪香港政改是回歸以來香港民主史上最重大的政治事件,其成敗與(yu) 否不僅(jin) 事關(guan) 香港自身的民主化發展,也事關(guan) 始於(yu) 中英談判期間的一國兩(liang) 製及其法律載體(ti) 基本法的治理實驗前景,更關(guan) 乎中國整體(ti) 化的國家建構與(yu) 治理現代化進程。特區政府於(yu) 4月22日公布了各方關(guan) 注的政改方案,正式邁出“政改五步曲”之第三步,香港政改走向立法會(hui) “闖關(guan) 時刻”,香港普選麵臨(lin) 重大而微妙的曆史機遇。縱觀整體(ti) 方案,在法律上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8·31決(jue) 定”的同時,按照“提名放寬,普選從(cong) 簡”的設計原則展開,基本做到了在中央限製性框架下的“充分民主化”。政改問責團隊隨即落區開展宣傳(chuan) 造勢,香港社會(hui) 民意亦呈現持續走強支持“袋住先”的趨勢,而中央政府在闖關(guan) 前亦頻頻表態支持合法落實特首普選,走出港式民主關(guan) 鍵一步。

 

民意在香港政治中具有某種獨特的存在方式與(yu) 意義(yi) 。一方麵,民意是唯一的超體(ti) 製因素和力量,是民主政治的始源和基礎,因此博弈各方均不敢明確回避或否決(jue) 民意。另一方麵,博弈各方又巧妙利用現代民調技術和網絡媒體(ti) 調查優(you) 勢頻繁塑造有利於(yu) 自身立場的動態性民意結果。在“6·22電子公投”及“占中”前期,民意曾較為(wei) 強烈地支持反對派的政治訴求與(yu) 行動,但在“占中”運動訴求無望而香港自身之法治與(yu) 經濟秩序日益受損的條件下又轉趨對運動保持距離甚至反對。正是民意的微妙轉向助推了最終清場的順利完成。後“占中”時期的民意總體(ti) 上反對“流動占中”和更激烈的對抗行動,對中央限製性框架下的“袋住先”漸趨好感,而沒有緊隨反對派中的激進力量共進退。

 

因此,盡管博弈各方各取其有利的民意結果,但由於(yu) 香港自身的媒體(ti) 自由與(yu) 民調市場的多元化,某一時期就焦點問題的民調結果出入並不顯著,因而此番民意反映出的“袋住先”固然是符合中央“循序漸進”推進香港政改的總意圖,但也首先是香港多數居民對政改闖關(guan) 的一般性態度,反對派需嚴(yan) 肅認真對待。香港居民和反對派精英有著價(jia) 值與(yu) 政治利益的交集,但並不完全認同後者的行動策略,對政改闖關(guan) 與(yu) 2017普選後再優(you) 化亦有著自身的理解與(yu) 接受邏輯。中央和建製派正是注意到民意與(yu) 反對派的立場間歇而逐步引導民意走向穩健理性的軌道。當然,香港主流民意的這一走向並非主要取決(jue) 於(yu) 中央與(yu) 建製派的引導策略,而主要取決(jue) 於(yu) 香港居民牢固的法治觀念和理性務實的精神品格。當然,香港本質上是一個(ge) 商業(ye) 城市,而不是一個(ge) 過度政治化的城市,是一個(ge) 懂得妥協和自我保護而非一味堅持剛性原則不知變通的城市,這是近代香港形成的一個(ge) “大傳(chuan) 統”,政改周期中短暫的激進社運經驗不足以改變這一城市性格與(yu) 傳(chuan) 統。

 

不過,精英間的政治衝(chong) 突依然嚴(yan) 重並可能對最終的政改闖關(guan) 造成極其不利的影響。央港雙方精英在特首普選議題上的戰略思維與(yu) 取向有著很大出入。對於(yu) 中央而言,自回歸以來的迭次治理危機甚至挫折推高了中央對香港管治權易手的深刻焦慮,從(cong) 而使中央沿著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五部曲程序”解釋以來加強中央主導權的方向進行逐步嚴(yan) 密的憲製性程序建構和實質性政治意誌輸入,預期扭轉治港中的話語權和實質控製權的弱勢形態。對於(yu) 香港反對派而言,對中央及其根植的政治體(ti) 製的不信任是根深蒂固的,是殖民史觀、西方普適價(jia) 值觀及西方幹預策略多重作用的結果,其政治抗爭(zheng) 的主要目標在最強意義(yi) 上一度包含了促進中國民主化的方麵,但在最弱意義(yi) 上則至少保障自身的“高度自治權”,實行“井水不犯河水”式的光榮孤立,這並不必然意味著港獨,但一定意味著拒絕大陸化和大陸體(ti) 製的滲透控製。中央麵對的是回歸以來的迭次治理挫折、香港內(nei) 部強大自足的法治與(yu) 公民社會(hui) 體(ti) 係以及對西方高度開放的政治生態,深感國家大一統與(yu) 安全的隱憂,而香港反對派麵對的是中國國勢上升及其強烈的國家主義(yi) 整合與(yu) 控製趨勢,包括自身在政改議題上主導權與(yu) 競爭(zheng) 機會(hui) 的日益喪(sang) 失。雙方是在一種高度缺乏最基本政治信任與(yu) 合作經驗的條件下展開的、補償(chang) 各自政治挫折感並提升各自政治安全感的對抗與(yu) 博弈。這是香港政改在後占中時期日益陷入僵局,“捆綁否決(jue) ”之立場日益僵化卻難以改變的基本原因。

 

立場僵化包含了反對派對中央政治立場甚至操守的某種“不信任推定”。但是,以此種憂慮而加固“捆綁否決(jue) ”的政治心理基礎並無助於(yu) 香港政改僵局的打破,也無助於(yu) 香港民主的實際進步。港大陳弘毅教授就認為(wei) 這一提法不符常識。深層的“不信任推定”一方麵導致反對派不敢做出任何實質性妥協,不敢從(cong) “公民提名”的終極立場後退以便留出政治妥協的必要空間,另一方麵也日益明顯地反映出訴求無望的無力感與(yu) 抗爭(zheng) 路線轉型上的深刻迷茫。後“占中”時期港大學生會(hui) 退聯事件以及港獨組織化現象可視為(wei) 香港社運轉型的某種試探性動作,但並不為(wei) 主流社會(hui) 所理解和接受,甚至在內(nei) 部亦存在嚴(yan) 重爭(zheng) 議。當然,轉型路徑有爭(zheng) 議,對中央的“不信任推定”卻是共享的,而這種不信任不僅(jin) 是香港社運激進化的根本精神動因,也成為(wei) 中央治港心理中挫折感和不安全感的主要來源。

 

伴隨中央“8·31決(jue) 定”及占中運動失敗而來的是香港反對派的一種深切的政治挫折感及由此而來的廣泛不合作、港獨組織化、反水貨客以及日益固化乃至於(yu) 僵化的“否決(jue) 政改”立場。反對派之不合作與(yu) 抗爭(zheng) 的焦點並不在於(yu) 剛剛公布的政改方案,甚至不在於(yu) 第二輪政改谘詢,而始終對準中央的“8·31決(jue) 定”,認定該決(jue) 定“連落三閘”,在該框架下設計的任何政改方案均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滿足其民主普選理想,因而便籠而統之地被歸入“假普選”之列。同時,反對派的推理邏輯還表現為(wei) :“占中”運動失敗已失一局,如果再勉強“袋住先”,則回歸以來香港政治生態中反對派日益走強的政治話語權與(yu) 主導性將被逆轉,建製派與(yu) 中央將獲得更大的政治自信與(yu) 力量來改造香港政局,“高度自治”將嚴(yan) 重矮化。沿襲這一思路,反對派拒絕了後占中時期中央釋放出的和解信號,多次捆綁投票否決(jue) 的立場。不過,這一集體(ti) 捆綁行為(wei) 在“占中”運動前後尚可“同仇敵愾”,在特區政府正式公布政改方案且民意日益支持“袋住先”的強大壓力下卻逐漸難以保持攻守同盟。根據近期的政治觀察,反對派議員中頗有溫和理性力量反轉立場的可能性。這一反轉固然有中央和特區政府的策略性措施影響,但就內(nei) 在政治理性而言亦可理解。在窮盡社會(hui) 運動與(yu) 議會(hui) 內(nei) 拉布之反對性資源而仍然無法改變政改框架時,捆綁否決(jue) 可以作為(wei) 短期內(nei) 鞏固自身政治團結與(yu) 接力施壓的政治武器,但卻不可能成為(wei) 貫徹到底的一致立場,因為(wei) 從(cong) 反對派自身政治利益及香港民主化整體(ti) 前途而言,一味否決(jue) 並非上策。

 

我們(men) 看到,就在特區政府公布政改方案的同時,《蘋果日報》等反對派媒體(ti) 加緊了對民主黨(dang) 的“批判性團結”,試圖鞏固捆綁否決(jue) 的攻守同盟。這一頗為(wei) 僵化的立場事實上並不符合反對派及香港民主的長遠利益。不過,反對派內(nei) 的溫和理性力量亦需要足夠的理由、智慧和勇氣才能夠部分說服黨(dang) 內(nei) 成員並不惜政治代價(jia) 做出立場反轉。香港政改第三步,最精彩之處不在於(yu) 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既定工作,不在於(yu) 反對派中激進派與(yu) 少壯派的一意孤行,而在於(yu) 決(jue) 定政改方案“生死”的少數反對派議員。民主是多數決(jue) ,但關(guan) 鍵時刻的民主卻取決(jue) 於(yu) 少數人對民意和公共利益的超黨(dang) 派認知與(yu) 追求。當然,這裏存在兩(liang) 個(ge) 層次的理性計算與(yu) 說服。第一層次是中央和特區政府說服反對派整體(ti) 或部分議員回歸基本法與(yu) 人大決(jue) 定框架,在“合法”軌道內(nei) 讚成政改方案並“循序漸進”地繼續致力於(yu) 香港民主的後續優(you) 化。這一層次的說服工作一直在進行且得到了香港主流民意和少數反對派議員的認同,從(cong) 而構成香港政改闖關(guan) 的一線生機。然而,僅(jin) 僅(jin) 具有第一層次的說服還不充分,還需要第二層次的說服,即反對派陣營內(nei) 部的理性審議與(yu) 反轉。

 

這需要溫和反對派借助持續走強的主流民意、“占中”運動的間接成果以及香港民主利益的長期公式來進行智慧而艱難的說服。關(guan) 於(yu) “袋住先”的香港主流民意,近期的政改民調可為(wei) 憑據。在主流民意與(yu) 黨(dang) 派利益發生衝(chong) 突時,溫和反對派有著較大的理由空間展開工作。當然,僅(jin) 僅(jin) 根據民意尚不足以充分說服激進派和少壯派。因為(wei) 反對派整體(ti) 的不合作來自於(yu) 一種深切的政治挫折感,必須對這一挫折感加以可接受的解釋與(yu) 安撫才能夠在政治情感意義(yi) 上取得進展。同時,否決(jue) 與(yu) 否到底哪一種選擇更符合反對派及香港民主長遠利益,也是一個(ge) 可以進行嚴(yan) 格的內(nei) 部理性計算與(yu) 辯論的主題。

 

對“占中”與(yu) 反“占中”運動,盡管中央高調認定是一場反“占中”的勝利,但實際上作為(wei) 一場嚴(yan) 格的公民抗命,該運動盡管沒有取得直接而重大的預期成果,卻為(wei) 香港民主化及香港價(jia) 值爭(zheng) 取到了一定的間接成果。這些成果包括但不限於(yu) :第一,超常規政治動員完成係統公民教育,為(wei) 後續社會(hui) 運動儲(chu) 備人才與(yu) 經驗;第二,運動中與(yu) 政府首輪對話獲取“繼續民主”(2017之後繼續優(you) 化)承諾;第三,法治價(jia) 值的再確認與(yu) 對內(nei) 地的輸出,即占中違法抗命在司法幹預下退場,顯示香港法治的第一核心價(jia) 值地位,客觀上向內(nei) 地傳(chuan) 遞了“法治是個(ge) 好東(dong) 西”的經驗性事實,有助國家的整體(ti) 法治轉型,從(cong) 而為(wei) 內(nei) 地有序民主化奠定理性基礎;第四,全麵準確理解“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成為(wei) 新課題,這一再教育過程不是單向灌輸,而是雙向互動,預期生成更堅實社會(hui) 共識;第五,暴露“非忠誠反對派"、港獨取向與(yu) 國際幹預依賴症的病理特征,有助於(yu) 香港社會(hui) 反思重建;第六,長遠影響香港政治生態與(yu) 未來立法會(hui) 選舉(ju) 走向。“占中”是殖民史觀與(yu) 回歸史觀、國家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與(yu) 普通法自由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香港內(nei) 部管治失衡與(yu) 階層矛盾激化、央港經濟實力對比逆轉與(yu) 大陸化整合壓力等多重矛盾衝(chong) 突的產(chan) 物,其爆發既不是可避免的,又不是不可調理應對的。這是香港回歸以來央港關(guan) 係的一次“最大高燒”,目前處於(yu) 退燒階段,溫和理性力量在快速覺醒並趨於(yu) 主導,而對占中運動間接成果的辯證認知與(yu) 肯定亦可部分說服反對派轉換思路。

 

再退一步,算一算政改否決(jue) 與(yu) 不否決(jue) 的民主利益。如果按照既定捆綁立場否決(jue) ,其長期危害是根本性的:第一,2017年無法實現特首普選,2012年方案自動且無限期適用,政改遭遇徹底失敗,沒有贏家;第二,與(yu) 特首普選實行程序捆綁的2020立法會(hui) 普選無限期擱置,香港民主化進程整體(ti) 停滯;第三,否決(jue) 不能有效補償(chang) 反對派政治挫折感,反而激化其采取更加過激的對抗行動甚至港獨實際行動,倒逼中央進一步收緊香港民主化空間;第四,主流民意可能產(chan) 生激烈政治反彈,將政改失敗歸責於(yu) 反對派整體(ti) ,從(cong) 而造成反對派政治利益和選民基本盤嚴(yan) 重流失;第五,整個(ge) 香港社會(hui) 被裹挾進“過度政治化陷阱”,其國際商業(ye) 大都市的法治精神與(yu) 溫和理性氣質遭受壓抑,很可能在新一輪全球經濟競爭(zheng) 中落伍而淪為(wei) 二線城市。相反,如溫和反對派議員智慧而勇敢地展開積極說服與(yu) 立場反轉工作,則必為(wei) 香港民主救星而載入史冊(ce) ,不僅(jin) 有效回避了上述否決(jue) 條件下的種種根本危害,亦可為(wei) 香港爭(zheng) 取到2017之後的民主優(you) 化前景。在反對派逐漸遠離廣場、回歸理性與(yu) 香港民主本位時,捆綁否決(jue) 的根本缺陷就很明顯了。

 

這就凸顯了此次政改闖關(guan) 對香港整體(ti) 民主化的樞紐性意義(yi) 。如果反對派因僵化理解“不信任推定”而堅持“捆綁否決(jue) ”,則特首普選和後續的立法會(hui) 普選均告停滯,這一率性行為(wei) 固然有力狙擊了中央和建製派主導香港政治的總意圖,但也是冒著站到民意對立麵的巨大政治風險,得不償(chang) 失。即便是為(wei) 了政治基本利益的自保和實際支持香港民主進步,反對派亦應當理智而勇敢地超越“不信任推定”,先行收獲有限的民主成果,在香港民主政治中先行引入直接而生動的500萬(wan) 選票力量,以此作為(wei) 2017之後再優(you) 化的更優(you) 越基礎。而且,如果反對派理智反轉,2017之後再優(you) 化的政治責任便重新被推給中央,若中央遲遲不能兌(dui) 現承諾,在政治上是不明智的,亦給香港反對派以更大的政治資本和發展空間。反對派內(nei) 部一定會(hui) 日益清晰地分化出是否接受現方案的兩(liang) 種意見,由此也會(hui) 導致闖關(guan) 投票後兩(liang) 種不同的民主抗爭(zheng) 一路:其一,袋住先,2017參選並接力監督中央兌(dui) 現再優(you) 化承諾,為(wei) 香港青年世代而不僅(jin) 僅(jin) 是自己爭(zheng) 取更寬普選框架;其二,剛性“捆綁否決(jue) ”,完全攤牌,徹底決(jue) 裂,接著帶領社運激進力量甚至港獨勢力展開無限製的升級抗爭(zheng) 甚至暴力對抗。兩(liang) 種投票選擇,兩(liang) 種民主化命運,實實在在考驗著香港反對派的政治智慧,也考驗著香港民主的理性品質。

 

政改闖關(guan) 是各方勢力聚焦角逐政改方案的最緊張時刻。過,還是不過,對香港民主乃至於(yu) 香港長期願景而言,茲(zi) 事體(ti) 大。政改闖關(guan) 嚴(yan) 格考驗著香港反對派的政治智慧與(yu) 勇氣。希望固然在於(yu) 官方和主流民意的聯合期許與(yu) 壓力,但溫和反對派議員的理性反轉工作似乎更為(wei) 關(guan) 鍵。我們(men) 曾經渴盼並善意祝願香港民主成功邁出這一艱難而重大的一步,開啟中國民主化的“普選之窗”。這是筆者在政改闖關(guan) 前的民主理性推演過程,自認為(wei) 可以獲得香港民眾(zhong) 甚至反對派中理智人士的認同和支持,但捆綁否決(jue) 的結果表明香港反對派以民主為(wei) 起點,卻在政改闖關(guan) 事項上走向了一種民主的非理性,阻斷了香港的普選進程和製度優(you) 化前景,其對香港民主化的遲滯效應尚難充分估料。

 

五、否決(jue) 政改與(yu) 後政改治理

 

6月18日,香港立法會(hui) 就特區政府提交的政改法案遭到否決(jue) ,絕大部分建製派議員因程序失誤沒有投票。投票結果意味著香港政改闖關(guan) 失敗,政改“五步曲”在第三步被否決(jue) 。政改失敗需要進行原因檢討,也需要提出針對後政改時期的治港新分析與(yu) 新思路。政改闖關(guan) 失敗有許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第一,主因是泛民派“捆綁否決(jue) ”,拒絕最低限度的政治妥協與(yu) 合作,使得即便建製派全體(ti) 投讚成票也不可能改變結果。第二,建製派政黨(dang) 政治經驗不足,紀律協調出現嚴(yan) 重誤差。第三,“占中”運動的消極影響。第四,“8·31決(jue) 定”的鎖定效應。第五,香港中間力量的話語權與(yu) 行動力不足。第六,中央在後“占中”博弈中未給出足夠明確的“下一步承諾”。第七,反對派錯估中央政治意誌和對管治權爭(zheng) 奪的高度敏感性。

 

政改闖關(guan) 失敗已經是一個(ge) 政治事實,而且在梁振英任內(nei) 重啟政改無論是時間上還是央港共識水平上均不可能。失敗後,中央以及香港建製派力量期望香港社會(hui) 短暫跳脫“過度政治化”狀態,聚焦經濟民生,鞏固繁榮穩定基礎。反對派則處於(yu) 艱難的分裂和轉型中,但總體(ti) 趨勢仍然是堅持政治抗爭(zheng) 路線,包括立法會(hui) 內(nei) 繼續拉布和街頭抗爭(zheng) 繼續維持。這一投票失敗的主要影響如下:

 

第一,短期內(nei) 直接避免了更激烈的社會(hui) 運動,使得反對派一時尋找不到更為(wei) 具體(ti) 和直接的反對議題,隻能老調重彈。第二,央港政治互信降至冰點,重啟政改喪(sang) 失最基本的中央信任條件,使得香港民主之路陷入艱難境地。第三,政治對抗連累經濟合作與(yu) 深港融合。第四,反對派政治分裂與(yu) 極化。在議會(hui) 拉布和街頭抗爭(zheng) 總體(ti) 無效的背景下,反對派內(nei) 部必然發生結構性分裂。第五,建製派反思轉進尚有空間。後政改時期如建製派內(nei) 外調理得當,在兩(liang) 級議會(hui) 選舉(ju) 中仍有較大進取空間並結構性改善效果政治生態與(yu) 版圖。第六,反對派對國際幹預的依賴和信任有所降低。“占中”運動及後續抗爭(zheng) 中,香港實際獲得的國際幹預和支持較為(wei) 有限,香港國際地位相對衰落已成事實。第七,港台反對力量聯動可能加強。在蔡英文當選預期日益增大的條件下,港台反對派聯動預期有可能增加,台灣可能利用自身獨特優(you) 勢和地位影響和支持香港政治反對派,歐美也可能通過台灣“間接”幹預香港政局,形成錯綜複雜的政治走勢。第八,民意的積極走向與(yu) 央港融合契機。政改失敗對香港民主政治有“冷卻效應”,民意在投票前高比率支持“袋住先”,投票後亦可能以更加溫和理性和積極的眼光與(yu) 形態看待大陸崛起和中央管治,更全麵理解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完整內(nei) 涵。

 

闖關(guan) 失敗不會(hui) 導致中央懲罰香港,而是引起香港社會(hui) 的反思重建,造成香港以更積極心態再出發的社會(hui) 氛圍與(yu) 民意取向。從(cong) 投票闖關(guan) 到年底區議會(hui) 選舉(ju) 及明年立法會(hui) 選舉(ju) 不到半年,選舉(ju) 結果將是對此輪香港社會(hui) 反思重建的檢驗性結論。

 

香港“占中”運動及政改闖關(guan) 失敗有著複雜的內(nei) 外原因,就內(nei) 部而言,政治相互猜疑和社會(hui) 階層矛盾是不可回避的現實。為(wei) 此,後政改時代的中央治港方略應在延續既有管治經驗的同時有所創新突破。具體(ti) 要點如下:

 

第一,突出基本法的憲製權威及不可動搖性。基本法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法治基石,也是央港關(guan) 係互動調適的最權威法律框架,不可輕易修改或輕言修改,要堅決(jue) 反擊香港反對派借助修法議題動搖這一法律秩序的運動。修改基本法在目前政治環境下亦不利於(yu) 香港繁榮穩定和高度自治。第二,重申中央支持基本法秩序下的普選目標不動搖,重申重啟政改的政治條件和法律基礎,合法合情合理說明中央的法治立場和政治利益關(guan) 切點,使得香港社會(hui) 對民主化仍然保持價(jia) 值認同與(yu) 進取預期,團結凝聚香港大部分人心。第三,維持對香港各項經濟優(you) 惠安排,繼續以“繁榮穩定”的事實反擊反對派的各種攻擊和國際上的猜疑。第四,在國家十三五規劃與(yu) 一帶一路戰略中適度突出香港的優(you) 勢和角色,鼓勵港人信心,以空間換時間,逐步增強香港經濟及香港民心對於(yu) 中國整體(ti) 的向心力與(yu) 融合度。第五,加快研擬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框架下香港青年參軍(jun) 、考公務員、出任外交官及內(nei) 地體(ti) 製內(nei) 各種技術性職位的製度機製,將“行政吸納政治”的經驗複製到中央吸收香港精英並建立其穩定政治認同的框架內(nei) ,逐步弱化對“一國兩(liang) 製”過度形式化理解與(yu) 貫徹所帶來的香港青年與(yu) 內(nei) 地的“政治隔離”狀態。第六,鼓勵內(nei) 地優(you) 質國企或民企吸納香港青年創業(ye) 和就業(ye) ,設置專(zhuan) 門項目和計劃,與(yu) 特區政府就業(ye) 保障框架適度對接。第七,支持特區政府在後政改期間聚集經濟民生的實際政策舉(ju) 措,逐步緩和香港階層矛盾和貧富差距。

 

一國兩(liang) 製下的新香港要告別許多,重建許多,不是一日一時可成。[8]政改闖關(guan) 失敗隻是個(ge) 案性失敗,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仍在,政改“五步曲”程序仍在,香港主流民意支持基本法秩序內(nei) 的普選改革及聚焦發展經濟民生的正當意誌仍在,中央堅持以基本法為(wei) 基礎的依法治港方略仍在,這些都是香港後政改時期重建自我和重建與(yu) 中央互信互動關(guan) 係的可靠資本。勿使政改失敗之“一葉”障目而不見了一國兩(liang) 製的“泰山”之壯觀氣象與(yu) 宏闊前景。擺脫迷思與(yu) 任性,找回信心與(yu) 信任,新香港的意義(yi) 與(yu) 優(you) 勢依然可期。

 

六、聚焦經濟民生有助社會(hui) 重建

 

否決(jue) 政改後的香港雖不時仍有“本土派”與(yu) 愛國愛港力量的街頭衝(chong) 突,但總體(ti) 上表現相對平靜,政府高官、智庫及一般民眾(zhong) 開始就經濟民生發展達成基本的公共政策共識。梁振英政府就職時將經濟民生諸項指標作為(wei) 重要施政承諾,但綿延而激烈的政改衝(chong) 突打亂(luan) 了這一施政進程,對香港經濟調整與(yu) 民生改善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盡管代價(jia) 相對高昂,但政改衝(chong) 突是基本法實施與(yu) 香港社會(hui) 民主發展不可避免的一個(ge) 特定階段,既不必過分苛責,亦不必過分留連。理智而勤勉的香港人需要珍惜經曆千難萬(wan) 險獲得的聚焦經濟民生的新共識。當然,這一新共識並非香港發展的簡單“大陸化”,不代表香港接納了某種“中國模式”,而是其自身目標調整與(yu) 社會(hui) 重建的合邏輯展開。一方麵,經濟民生是任何現代社會(hui) 政府管治的共享議題,是政府正當性與(yu) 績效體(ti) 係的核心指標,無論內(nei) 地還是香港均不可忽視和超越,此次共識不過是現代治理常識理性的回歸。另一方麵,香港畢竟是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hui) ,是基本法保障下的高度自治區域,基本法承諾的體(ti) 製內(nei) 普選目標是其民主發展的終極指向,不因階段性、調整性的經濟民生聚焦而有根本改變。事實上,聚焦經濟民生有助於(yu) 香港社會(hui) 重建,逐步修複裂痕與(yu) 傷(shang) 痛,凝聚共識與(yu) 新力量,從(cong) 而為(wei) “繼續民主”之路準備更適當的政治社會(hui) 條件。

 

(一)香港經濟急需升級

 

香港經濟的“亞(ya) 洲四小龍”時代已經終結,香港人必須從(cong) 經濟優(you) 越性的舊夢中蘇醒,麵向國家“一帶一路”的發展大局,尋求本港經濟新的增長點與(yu) 創新空間。香港的經濟戰略決(jue) 策與(yu) 發展模式必須遵循最基本的經濟規律,不能沉浸舊夢,孤芳自賞,也不能受政治捆綁。在經濟全球化、區域化日益明顯的格局下,香港必須在經濟體(ti) 係歸屬上有新的定位。美國重返亞(ya) 太的影響主要集中於(yu) 政治和軍(jun) 事,且遭遇到中國崛起的有力抵製,形成中美亞(ya) 太力量格局的再再平衡。由於(yu) 經濟相對衰落及國內(nei) 民主“否決(jue) 機製”等因素,美國主導的TPP很難成為(wei) 亞(ya) 洲經濟的整合性力量。現實來看,中國主導的“一帶一路”和亞(ya) 投行等區域經濟新秩序有巨大的投資和發展空間,香港作為(wei) 中國特別行政區有著巨大的發展參與(yu) 機會(hui) 。梁振英特首定位這種機會(hui) 為(wei) “超級聯係人”,並非虛言。然而,如果香港因為(wei) 政治綁架經濟,導致再次錯失參與(yu) 這一經濟新秩序的機會(hui) ,則“超級聯係人”地位恐被新加坡等經濟體(ti) 甚至內(nei) 地自貿區所替代。短期內(nei) 香港仍然具有“超級聯係人”的相對優(you) 勢,內(nei) 地一線城市的經濟成熟度與(yu) 治理成熟度尚存差距,然長期來看這一差距在不斷彌合,香港當居危思危,抓住機遇,完成經濟升級改造。融入,還是排斥,決(jue) 定的不是內(nei) 地的經濟命運,而是香港的經濟命運。

 

(二)經濟民生修複裂痕

 

“占中”運動固然有著內(nei) 外複雜背景和因素,但回歸18年來香港經濟競爭(zheng) 力下滑和民生狀況惡化也是現實,甚至是支持運動的重要社會(hui) 原因。反對派習(xi) 慣於(yu) 將一切經濟民生問題歸結於(yu) 政治問題,具體(ti) 而言是普選問題。這多少有點將問題本身簡單化了。無疑,在共識基礎上推行的普選自然有利於(yu) 增強政府管治能力和認受性,但也不意味著經濟民生問題就能立竿見影解決(jue) 。政改受挫,特區政府尋求轉移社會(hui) 重心,聚焦經濟民生,實際上是對問題本質的一種還原,適度緩解既往將一切發展問題歸結為(wei) 普選問題的社會(hui) 心理焦慮。因此,通過聚焦經濟民生的官民實踐,香港社會(hui) 有可能更加完整而平衡地理解經濟與(yu) 民主、民生的關(guan) 係。聚焦經濟民生對占中運動與(yu) 政改挫折帶來的社會(hui) 裂痕的修複作用是明顯的。如果新經濟戰略製定合理,實施妥當,過往焦慮於(yu) 地產(chan) 霸權、金融寡頭和貧富分化的社會(hui) 仇富、仇官心理可能得到適度平複。民生議題不能成為(wei) 孤立的福利議題,而需要與(yu) 經濟發展協調統籌,以發展促民生,以民生助發展。這樣,習(xi) 慣於(yu) 簡單稅製和偏低福利的香港就有可能逐步走向中等福利水平。因為(wei) 香港經濟需要通過更積極參與(yu) 國家經濟而獲得發展動力,這一聚焦過程還將帶來央港關(guan) 係的修複,這一修複不僅(jin) 具有積極的經濟意義(yi) ,還具有為(wei) 重啟政改提供優(you) 良條件的意義(yi) 。聚焦經濟民生所帶來的香港內(nei) 部生態優(you) 化、利益重排和共識凝聚以及央港關(guan) 係上的互信重建,是後政改調整的戰略性目標。

 

(三)健康心態重啟政改

 

聚焦經濟民生固然是後政改時期香港社會(hui) 主流共識,但政改本身並未完成,從(cong) 而使得重啟政改盡管不具備短期的現實性條件,但中長期來看仍然是基本法體(ti) 製內(nei) 目標和香港社會(hui) 民主發展的必然方向。6月18日的否決(jue) 隻是個(ge) 案性否決(jue) ,並不表明政改已經終結。從(cong) 現代社會(hui) 的普遍發展規律來看,未完成普選的民主始終存在著走向民主的強勁動力,這種動力不僅(jin) 僅(jin) 來自於(yu) 外部世界提供的普遍話語和模式誘導,也來自於(yu) 高度現代化社會(hui) “人人參政”的政治自覺。尋求一國兩(liang) 製下香港社會(hui) 的長治久安,必須在適當時刻重啟政改以實現普選。基本法以及“8·31決(jue) 定”是關(guan) 於(yu) 香港政改與(yu) 普選的最權威法律基礎,也是中央關(guan) 於(yu) 香港循序漸進實現普選的最莊嚴(yan) 政治承諾,但前提是香港社會(hui) 對普選方案有共識,對基本法及中央治港核心原則有理解與(yu) 支持。否決(jue) 政改表明香港社會(hui) 的這一共識尚未達成,對中央治港核心原則尚缺乏正麵體(ti) 認與(yu) 接受。何謂核心原則呢?就是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這些可統歸入“國家利益”範疇的核心原則根植於(yu) 基本法承載的“一國”內(nei) 涵之中,若香港人不能客觀認知和接受這一憲製性前提而仍然將普選作為(wei) 準獨立政治體(ti) 事項衡量,政改分歧就很難彌合。在分歧巨大時,不妨雙方各自冷靜調整。於(yu) 中央而言,必須堅持基本法之下的香港普選目標,為(wei) 適當時刻重啟政改提供通道與(yu) 支持,兌(dui) 現政治承諾。於(yu) 香港而言,通過梁振英剩餘(yu) 任期的聚焦經濟民生發展而營造一個(ge) 新的香港經濟前景、社會(hui) 共識與(yu) 央港關(guan) 係。這一調整周期不宜過長,以便香港普選作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重要目標能夠早日實現。由此,香港自身在國家發展中的角色也在轉型,從(cong) 相對單調的經濟層麵轉向“治理特區”定位,為(wei) 國家治理現代化探路。而聚焦經濟民生恰恰可以營造香港人的一種與(yu) 時俱進的健康心態,重建社會(hui) 共識與(yu) 央港互信。

 

七、精神深處的攪擾: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危機

 

“占中運動”的重要政治遺產(chan) 就是香港青年世代走上政治舞台,形成香港社運新生力量,在很大程度上衝(chong) 擊著既有的“泛民—建製”二元格局並深遠影響到後占中重建,甚至對迫在眉睫的政改立法會(hui) 闖關(guan) 亦有影響。近期黃之鋒巡回世界各地“串講”香港社運經驗及接力街頭對抗政治,顯示出香港青年深切的國民意識危機。這不得不促使我們(men) 重新嚴(yan) 肅審視後占中時期重啟“國民教育”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對香港青年國民意識危機的憂慮由來已久,今尤更甚。在設計具體(ti) 對策之前,我們(men) 有必要對國民意識的理論定位及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曆史構成展開相對細致的考察,才可能明辨原委是非,有的放矢。

 

(一)國民意識的理論定位

 

國民(nation)並不是一個(ge) 個(ge) 體(ti) 主義(yi) 概念,而是一個(ge) 整體(ti) 主義(yi) 概念。準確界定國民,需要將其放置於(yu) 具有“家族相似”的近緣概念脈絡中加以辨析。對與(yu) 國民相關(guan) 之係列概念的誤解與(yu) 誤用,常常造成香港政治辯論無法聚焦深化。我們(men) 將首先通過“國民不是什麽(me) ”的否定式思維來確定這一概念的基本屬性。國民需要在與(yu) 臣民、公民、居民、人民的精細辨析中獲取自身的準確內(nei) 涵:第一,國民不等於(yu) 臣民,是整體(ti) 自治而非受治的政治主體(ti) ,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結果;第二,國民不等於(yu) 公民,是偏於(yu) 共和主義(yi) 和整體(ti) 主義(yi) 的“想象的共同體(ti) ”(安德森),這一想象也不是寬泛的文化認同,而是具有直接的政治認同意涵,而公民概念一方麵被人權概念“去政治化”,另一方麵凸顯權利本位,削弱義(yi) 務感和認同屬性;第三,國民不等於(yu) 居民,是嚴(yan) 格的憲法學概念,而不是稅法學或行政法學概念;第四,國民也不完全等同於(yu) 人民,前者有著人類學上的民族性特征,後者完全是政治哲學的抽象建構。國民概念伴隨近代啟蒙尤其是法國大革命而發生,是對“nation state”的理論化,是基於(yu) 民族(nation)而指向作為(wei) 政治組織之國家(state)的特定理論過程,確定的是現代國家的嚴(yan) 格的政治社會(hui) 基礎,西耶斯在論證法國民族的整體(ti) 製憲權時有著精致建構。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問題因此可簡要界定為(wei) :香港青年對自身歸屬於(yu) 中華民族及其實證的政治共同體(ti) 的認同程度。

 

(二)臣民—居民模式的困擾

 

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危機有著深遠的曆史基礎:首先是古典基礎,即大清帝國的臣民意識(1842年鴉片戰爭(zheng) 之前);其次是近代基礎,即英帝國的殖民地居民意識(1842-1997年)。這就構成了香港人精神意識中獨特的“臣民—居民”模式。香港人在整體(ti) 近代史中缺乏民族國家建構的意識、能力與(yu) 體(ti) 驗,不能發展出正常的國民意識,而與(yu) 內(nei) 地的百年互動所印證與(yu) 維係的隻是樸素原始的民族情感,而不是高級建構層麵的政治認同。香港基本法的核心概念仍然是居民而不是公民,偏重純粹權利而不是義(yi) 務,預設了一種去政治化的泛人權概念(ICCPR—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從(cong) 來不是一個(ge) 民族,也不是一個(ge) 人民,香港人民隻是一種泛化而不嚴(yan) 謹的便利稱呼。香港民族論和香港獨立論表明香港青年對主權回歸中“國民意識”建構的排斥。而國民意識危機的直接後果就是香港青年無法理解國家概念,亦無法從(cong) 曆史和政治命運共同體(ti) 及真正共和主義(yi) 的高度理解和認同中國的發展轉型及其政治精神與(yu) 體(ti) 製。

 

150餘(yu) 年的殖民史在滌蕩香港人中華帝國臣民意識的同時,確立了牢固的“居民”政治意識形態。這種純粹“居民”的政治意識構成大致如下:1.殖民史觀;2.冷戰史觀;3.人權史觀;4.普通法史觀;5.普適民主史觀。這些曆史觀要素混雜綜合,構成了香港人的主體(ti) 政治精神,而“愛國愛港史觀”則相對處於(yu) 弱勢,香港的既有教育體(ti) 係又根本沒有承擔甚至嚴(yan) 密排斥“愛國愛港史觀”的滲透與(yu) 機製性落實。2012年反國民教育事件並非孤立事件,而是這種純粹“居民”政治意識形態的激烈反彈,其中生力軍(jun) 即為(wei) 包括黃之峰在內(nei) 的香港青年一代。

 

在排斥國民意識的“居民”意識形態之下,香港青年組織亦呈現出高度自治態勢和社運生力軍(jun) 形貌。比如香港高度本地化的“學生會(hui) —學聯”體(ti) 製成為(wei) 占中運動的強勢領導因素。盡管後“占中”時期香港大學學會(hui) 生退出學聯,但這並非香港學運的分裂,而是青年激進勢力尋求社運獨立性的體(ti) 現,這使得香港青年社運更加難以節製。嚴(yan) 密的本地化還導致了香港青年學生對內(nei) 地生的政治排斥,典型如2015港大內(nei) 地生葉璐珊參選事件,後者的共青團員身份成為(wei) 政治黑底,令人唏噓不已。幾乎所有內(nei) 地生都是團員,依此標準,所有在港內(nei) 地生幾成異類。這是香港青年政治的內(nei) 在歧視傾(qing) 向。學生會(hui) 的法人化和政治組織化亦很明顯。香港大學中山廣場與(yu) 學生評議會(hui) 集會(hui) 在彰顯校園民主和學生政治參與(yu) 意識的同時,也暴露出民粹化和激進化的不良傾(qing) 向。學生代表以社會(hui) 精英與(yu) 民意代表的雙重想象自詡,同時采取嚴(yan) 格的團體(ti) 自治和內(nei) 部人控製,使得香港青年在個(ge) 體(ti) 意義(yi) 上難以實現精神突圍,難以與(yu) 內(nei) 地生及祖國大陸進行積極的互聯互通和互愛互助,培育國民意識。回歸以來曆次社會(hui) 運動中的香港青年人身影頻頻閃現。除了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的前回歸期短暫的“認中關(guan) 社”(認識中國、關(guan) 心社會(hui) )與(yu) “民主回歸”傳(chuan) 統之外,香港青年運動漸然匯流入反對派政治脈絡之中。

 

反思香港青年社運動力的來源,大致如下:1.“黃之鋒現象”,即未成年人的過度政治化和香港政治文明的異化,政治上的精致功利主義(yi) 突破成年人範圍限製;2.港台民主青年運動的聯動效應;3.香港價(jia) 值觀與(yu) 生活方式的理想化以及對大陸的妖魔化;4.對“顏色革命”與(yu) 後現代政治抗爭(zheng) 技術的精致模仿;5.國際力量的隱秘支持與(yu) 利益許諾;6.弱國民意識條件下政治恥感的喪(sang) 失。

 

(三)走向“公民—國民”意識模式

 

一國兩(liang) 製前景及香港未來取決(jue) 於(yu) 香港青年政治意識的一場結構性革命,即從(cong) “臣民—居民”模式轉變為(wei) “公民—國民”模式。這也需要我們(men) 對回歸以來涉及香港國民意識之若幹建構性概念的反思:1.“港人治港”,符合地方自治原理,必要但不充分,容易滋生政治上的地方主義(yi) 和地方本位,容易導向單純的香港認同而不是國家認同,適宜修正為(wei) “港人治國,港人治港”,確立國家認同的第一認同地位;2.“愛國愛港”,這是統一戰線概念,適合於(yu) 1984年之前對港英鬥爭(zheng) 需要及回歸過渡期爭(zheng) 取人心需要,但不大適合回歸以來依據基本法的公民教育與(yu) 國民教育需要,且留有左派政治和階級鬥爭(zheng) 印痕,與(yu) 香港社會(hui) 主流文化之間存在一定張力,故應賦予新的時代內(nei) 涵與(yu) 法治價(jia) 值底蘊;3.“井水不犯河水”,這裏暗含深圳河的複雜政治意涵,即自治邊境,簽證與(yu) 簽注一字之差亦深有蘊含,“這麽(me) 近,那麽(me) 遠”盡顯心理惆悵,“領土之內(nei) ,邊境之外”道出憲製理論困境,異水同源尋求“一國”統合上的重建,這顯示出既往偏重政策行話的政治修辭上的不嚴(yan) 謹及其政治後果;4.國防外交權力論,這一度被認為(wei) 是中央權力僅(jin) 僅(jin) 限於(yu) 國防和外交,這隻是政策文宣用語,不大符合基本法,也不符合現代國家的央地關(guan) 係原理,造成港人極大誤解,而這種自我限製還導致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駐港部隊等與(yu) 香港社會(hui) 及體(ti) 製的脫節,儼(yan) 然“井水不犯河水”,在涇渭分明中放任香港青年延續弱國民意識狀態。

 

再回到基本法。該法在建構國民意識上有一定的局限性,體(ti) 現在秉持“最小變動”原則下的居民本位、權利本位與(yu) 地方本位。基本法在中央與(yu) 地方、權利與(yu) 義(yi) 務上的內(nei) 在雙重失衡導致所謂的“基本法愛國主義(yi) ”在觀念與(yu) 製度上幾乎不可能。這迫使我們(men) 嚴(yan) 肅思考基本法作為(wei) 過渡體(ti) 製的可能性及其正確的演變方向。基本法是實驗性事物,自然有著變與(yu) 不變的二重性。基本法演變應促進“一國”與(yu) “兩(liang) 製”回歸常態,這不是回到過度一國化的“全麵管治權”,也不是城邦論式的“極度自治論”,而是側(ce) 重建構和穩固中央應有權力及提升香港國民意識與(yu) 政治認同。確立香港青年“回歸史觀”與(yu) “公民—國民”意識模式的可行對策建議包括:1.加強曆史文化教育,彌補香港青年教育中近代民族國家史缺失的一環,對衝(chong) “殖民史觀”的過強影響;2.基於(yu) 公民義(yi) 務的增量立法,即通過國家單行立法,一方麵從(cong) 否定意義(yi) 上阻斷港獨和香港民族意識(如《反港獨法》),另一方麵開放參軍(jun) 、公務員、外交官、內(nei) 地法律服務市場等公民義(yi) 務實踐領域,通過“港人治國”體(ti) 驗扭轉地方主義(yi) 傾(qing) 向,建立國家與(yu) 國民概念和意識;3.國際化戰略傾(qing) 向的支持:在“一帶一路”的中國國際化和區域秩序建構戰略中賦予香港青年更多參與(yu) 機會(hui) ,使之與(yu) 國家產(chan) 生日益強烈的命運共同體(ti) 感;4.研討“國情課程”的常態化與(yu) 多元化機製,即在香港青年教育中引入在內(nei) 地進行的國情課程,作為(wei) 必修課程加以推行,這絕不僅(jin) 僅(jin) 是夏令營式的體(ti) 驗之旅,而是嚴(yan) 格國民教育的一環;5.內(nei) 地在現代化基礎設施上更加開放發展,更加自信向前,增強整體(ti) 體(ti) 製的改革力度與(yu) 行為(wei) 確定性,形成對香港青年的價(jia) 值吸引力和遠期期待。如此治港,內(nei) 外兼修,則央港關(guan) 係仍有改觀空間,香港國民意識亦並非不可培育。

 

八、結語:香港政改未完待續

 

聚焦經濟民生具有階段合法性,但取消不了香港政改與(yu) 普選的終極追求。要深切理解香港人的政治意識與(yu) 民主精神,尤其是對待政改闖關(guan) 的長期態度,筆者可以占中期間的熱播港劇《選戰》(The Election)為(wei) 例加以說明。

 

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8·31決(jue) 定”作出及“占中”運動風起雲(yun) 湧之時,HKTV經過短暫整頓後於(yu) 11月19日重新開台,開始其“網絡電視”時代,而開台首播劇即為(wei) 以香港特首普選為(wei) 基本背景的政治預言劇《選戰》。該劇在開台劇“網絡公投”中高票名列第一,開播後更是成為(wei) 熱播劇目,顯示出與(yu) 當下香港政壇情勢的密切互動。而占中運動於(yu) 2014年12月15日最終遭遇和平清場,政改法案半年後遭遇否決(jue) ,香港民主必然變換形式與(yu) 路徑,未完待續。

 

該劇的基本劇情是香港“占中”運動失敗,2017特首普選以人大決(jue) 定為(wei) 框架進行,在尋求連任的特首郭逸材與(yu) 挑戰者韋文軒之間展開博弈,後者獲勝當選卻於(yu) 當晚遭遇離奇車禍死亡。韋文軒在當選之際高調宣布特首任期主要任務為(wei) 帶領香港人民繼續爭(zheng) 取“真普選”。其妻葉晴為(wei) 工人運動領袖,背負其夫遺誌出戰2022年特首普選,卻陷入香港政壇的無底漩渦,內(nei) 有傾(qing) 軋,外有強敵。挑戰者韋文軒本為(wei) 香港最大建製派政黨(dang) “振民黨(dang) ”副主席,行政會(hui) 議成員,後退黨(dang) 參選特首。2022年特首普選的競爭(zheng) 格局是:振民黨(dang) 主席宋漫山和工人運動領袖葉晴。其間有人大就普選框架釋法等情節。這些無不濃縮了香港人的深層民主心理。

 

該劇之編劇思路、網絡熱播及市民反響,尤其是其中包含的對後“占中”時代香港民主發展的願景想象,顯示出經過“占中”運動,一般香港人對於(yu) 香港民主的某種心理認知與(yu) 共識取向:第一,2017年特首普選框架相比2012年框架雖有進步,但仍有“篩選”效果,不是理想民主方案,香港民主需要繼續前進;第二,香港民主繼續前進的動力來自於(yu) 體(ti) 製內(nei) 力量的裂變與(yu) 社會(hui) 反對力量的接力爭(zheng) 取,包括建製派政黨(dang) 的分裂以及社會(hui) 反對力量的政治重組與(yu) 積極參政;第三,在限製性框架下的特首普選中,最打動選民心理的競選策略是承諾帶領香港人民“繼續民主”起來,接力追求“真普選”;第四,建製派政黨(dang) 及其候選人的民意基礎與(yu) 政治合法性繼續遭受質疑,在與(yu) 反對力量的政治博弈中麵臨(lin) 越來越大之政治壓力;第五,中央繼續作為(wei) 香港民主發展“循序漸進”的主導與(yu) 調控性力量,但香港民主在民意推動下的“繼續民主”之路不可逆轉。我將《選戰》的出現及其反映的後占中民意稱之為(wei) 香港的“繼續民主”命題。如今政改遭遇否決(jue) ,香港人的民主意誌更受挫折,其“繼續民主”的追求可能更顯強烈。

 

在香港普選的話語博弈中,反對派的通用策略是“政策問題政治化”,而建製派的反製策略則為(wei) “政治問題政策化”,於(yu) 是出現了檢討占中運動原因及對策上的“民主中心論”和“民生中心論”。筆者認為(wei) 占中運動同時反映了香港管治中嚴(yan) 峻的民主問題和民生問題,二者相互關(guan) 聯,但不可相互吸收,各自獨立存在。因此,後占中時代的中央與(yu) 港府在政策檢討上,除了凸顯“民生”的公共政策麵向之外,也不可形成“民生中心論”,以為(wei) 通過民生與(yu) 福利供給即可完全消除占中運動的“病灶”,更不可以為(wei) 依靠“反占中”的窄議題民意共識以及法治權威而取得的清場經驗可以長期反複運用,而是需要嚴(yan) 格區分“政治”“政策”與(yu) “法律”,按照“政治的歸政治,政策的歸政策,法律的歸法律”之原則進行議題歸類、政策設計與(yu) 製度供給。在占中運動可分析出的問題群中,“繼續民主”將成為(wei) 一個(ge) 最大、最普遍的共識,而中央和特區政府在這一議題上的開放程度和回應能力將直接決(jue) 定後占中時代香港管治的基本績效狀況。

 

通觀整場占中運動,盡管存在外國勢力的模糊影像和對國外“顏色革命”某些動員技法與(yu) 行為(wei) 藝術的模仿和翻新,甚至也由於(yu) 香港社會(hui) 本身的公民社會(hui) 傳(chuan) 統及其行動者邏輯而造成中央對運動性質的過高定性(港版“顏色革命”),但這場運動本質上並非“顏色革命”,無論是運動參與(yu) 者還是香港警方均表現出了對“和平非暴力”這一文明守則的堅定信念以及對法院禁製令和法治根本權威的終極信仰。而作為(wei) 運動象征的“雨傘(san) 革命”之說也至少在香港社會(hui) 內(nei) 部被嚴(yan) 格否定,修正為(wei) “雨傘(san) 運動”。因此,2017之後也就不存在“繼續革命”的問題,而隻是“繼續民主”的問題。從(cong) 理論脈絡和運動過程來看,占中運動在本質屬性上還是應該定位於(yu) 一場以民主為(wei) 基本目標的“公民抗命”運動,其核心訴求在於(yu) 通過適度違法的公民行動造成全社會(hui) 對普選議題的更嚴(yan) 格和更為(wei) 聚焦的“審議”,向特區政府和中央傳(chuan) 遞對法定“機構提名”模式的不認同,並以推動“公民提名”入法為(wei) 基本政治訴求。問題在於(yu) ,這場運動以過早的“公民抗命”威脅在先,以青年學生的“港獨”論述以及反對派政治力量的“國際”求援加碼,更以不具法律效力的電子公投以及曠日持久的街頭違法占領為(wei) 支撐,同時錯失了10月21日首輪對話的運動接軌與(yu) 轉型契機,從(cong) 而喪(sang) 失了在一場高度非均衡和不對稱的政治抗爭(zheng) 中實現理性妥協與(yu) 運動“早期收獲”的機會(hui) 窗口。整場運動展現出理念優(you) 先、青年學生激進立場優(you) 先、對溝通對象及相關(guan) 溝通技巧把控不足等特征,這些均應作為(wei) 運動遺產(chan) 而成為(wei) 香港民主運動自我檢討與(yu) 改進的要點。

 

更進一步,這場運動從(cong) 發動之初到提前行動再到黯然清場落幕,一再表現出對抗雙方的戰略誤判和戰略互不信任,這對於(yu) 作為(wei) 地方性民主的香港民主發展而言無疑是悲劇性和災難性的。香港在“繼續民主”之路上,需要更理性地實現一種“視角內(nei) 轉”,對政治上的溝通對象進行更具內(nei) 在性甚至溝通性的了解和理解,同時需要堅決(jue) 戒除一種超越政治可能邊界、自我孤立與(yu) 邊緣化的“港獨”主義(yi) 和一種來自國際城市定位與(yu) 殖民曆史記憶的“國際幹預”主義(yi) ,而將香港民主化定位於(yu) “一國兩(liang) 製”憲製框架下具有“政治特區”屬性的自治民主試驗,其製度過程既是香港基本法秩序的民主改進,同時也是中國整體(ti) 國家建構和政治民主轉型的先導與(yu) 示範。在此意義(yi) 上,香港民主便具有了超越一城一地治理的普遍曆史意義(yi) 而匯合入中國長時段的立憲民主進程之中,同時又在深圳河一側(ce) 構成與(yu) “經濟特區”之國家試驗具有互補性的“政治特區”優(you) 勢。而孤立主義(yi) 的港獨和外來幹預主義(yi) 的國際依賴,隻能使香港進一步遠離國家體(ti) 製和全體(ti) 人民的同情與(yu) 支持,遠離主體(ti) 中國開辟的民族複興(xing) 與(yu) 國家崛起的大時代和大機遇。視角內(nei) 轉,參與(yu) 互動,舊城新命,或許是此次占中運動激烈對撞之後所可能產(chan) 生的央港關(guan) 係新的互動法則與(yu) 均衡位點。

 

“占中”運動處理經驗還可能成為(wei) 內(nei) 地應對未來政治與(yu) 社會(hui) 運動挑戰的有益經驗:第一,法治是有序民主的基礎,內(nei) 地需要在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基礎上全力推進法治國家建設,以法治權威應對和護航民主發展,避免政治與(yu) 社會(hui) 失序;第二,民意是秩序維護的風向標,此次“占中”運動中的民意內(nei) 涵特別是民意對法治的根本信仰以及對暴力的堅決(jue) 拒斥成為(wei) 運動始終堅守“和平非暴力”以及警方文明執法的共同監護力量,而多元公開的民調技術體(ti) 係亦成為(wei) 民意聚集和溝通的有效機製;第三,媒體(ti) 自由與(yu) 政治公開性,這有利於(yu) 鞏固法治共識和確保民意傳(chuan) 遞相互檢驗而達至真實,更可形成社會(hui) 性的公共輿論場及公共理性。

 

在內(nei) 地經由“經濟建設”“法治建設”而最終抵達具有結構性政改意義(yi) 的“民主建設”階段時,香港社會(hui) 此次應對占中運動衝(chong) 擊而表現出的價(jia) 值與(yu) 製度軟實力恰可作為(wei) 內(nei) 地儲(chu) 備政治民主化之基礎設施條件時認真研判、借鑒和轉化。如此,則占中運動已經具有了超越本港民主範疇的國家治理標本意義(yi) 。

 

當然,香港社會(hui) 經曆“占中”與(yu) “政改否決(jue) ”之後,還是麵臨(lin) 著嚴(yan) 峻的考驗,如果不能較為(wei) 穩妥地通過這些考驗,其“繼續民主”前景乃至於(yu) 經濟社會(hui) 競爭(zheng) 力預期都可能惡化,其“二線城市化”並非不可想象。這些考驗至少包括:經由“占中/反占中”衝(chong) 突而造成的政治對抗族群化態勢如何有效抑製?運動造成的社會(hui) 關(guan) 係裂痕如何彌合?“政改五步曲”之第三步如何艱難而智慧地重啟?“占中”運動暴露出的經濟結構單調、就業(ye) 矛盾突出、民生政策失當、青年出路狹窄、地產(chan) 霸權以及官商勾結等政策性問題如何在政治/政策雙軌意義(yi) 上進行有效的應對和化解?這些問題的解決(jue) 需要香港社會(hui) 的團結協作,需要公共知識分子的理性引導,需要特區政府的係統回應,亦需要中央的深切理解和到位支持,尤其是中央的惠港安排應向香港社會(hui) 中下階層傾(qing) 斜,而信息交換與(yu) 意見交流管道亦應適度避開資本家精英而逐步下沉。對香港社會(hui) 而言,這是一個(ge) 社會(hui) 重建與(yu) 深度回歸的過程。對特區政府而言,這是一個(ge) 增強回應性、責任性與(yu) 管治認受性的過程。而對中央政府而言,則是一個(ge) 更深入理解香港社會(hui) 各階層、改善央港關(guan) 係、強化兩(liang) 製互動與(yu) 國家認同整合的過程。

 

放寬觀察視角,香港曾作為(wei) 冷戰時代內(nei) 地獲取國際物資以及改革開放初期內(nei) 地獲取資本、技術與(yu) 管理經驗的轉口與(yu) 輸出地。今日中央看待香港,除了繼續鞏固其金融中心和自由貿易港的經濟地位之外,更應看到香港是一個(ge) 高度發達和成熟的法治社會(hui) 以及一個(ge) 在民主化進程上先於(yu) 內(nei) 地的政治社會(hui) ,賦予香港民主法治更高程度發展以國家試驗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宏闊意義(yi) 。在全麵深化改革的更長周期裏,在央港關(guan) 係經由占中運動反向刺激調整後趨於(yu) 改善的條件下,內(nei) 地法治建設進程需要進一步汲取香港法治成熟經驗,而內(nei) 地民主建設進程亦需要認真對待和借鑒香港民主的可能經驗。香港則由於(yu) 更好地理解和參與(yu) 了民族複興(xing) 和國家崛起過程,而得以重建央港關(guan) 係的基本政治互信,消除戰略誤判,從(cong) 而可能獲得新一輪全球經濟大整合中的發展良機與(yu) 分工紅利,以及在“繼續民主”議題上獲得更為(wei) 寬鬆的中央政策框架。對此,我秉持一種審慎的樂(le) 觀態度,同時將會(hui) 保持長期的觀察、分析、評估與(yu) 建議。

 

香港政改暫時告一段落,但未完待續,基本法秩序下的普選仍需要央港互信互動向前推進。香港社運如何轉型以及香港反對派是否可能解脫港獨和國際幹預雙重魅惑而成為(wei) 忠誠反對派,亦是香港政改重啟進程的關(guan) 鍵性因素。票債(zhai) 票償(chang) 如何償(chang) ,重啟政改如何啟,政改研究和基本法研究仍有無盡課題與(yu) 空間。基本法學者要善作央港溝通的獨特橋梁,以學理和誠意論事說理,避免“要麽(me) 媚權,要麽(me) 媚俗”的兩(liang) 極化取向,如此才可真正做到客觀理性,也才更有價(jia) 值和意義(yi) 。我在基本法研究與(yu) 政改論述中一直拿捏秉持這一立場,做好個(ge) 人的內(nei) 在學術理性之平衡。如此,則可不懼非議,敢於(yu) 深入,持平而論。

 

注釋:

 

[1]參見田飛龍:《兩(liang) 岸人民關(guan) 係條例的曆史考察與(yu) 修改展望》,《台灣民情》2012年第6期。

 

[2]陳端洪教授稱之為(wei) 一種意義(yi) 挫折,參見陳端洪:《一國兩(liang) 製的智慧》(未刊稿)。

 

[3]參見田飛龍:《香港青年的國民意識危機及其化解》,香港《大公報》2015年6月8日;田飛龍:《認同的憲法難題:對“愛國愛港”的基本法解釋》,《法學評論》2015年第3期。

 

[4]參見田飛龍:《香港政改觀察:從(cong) 民主與(yu) 法治的視角》,後記,香港商務印書(shu) 館2015年版。

 

[5]相關(guan) 研究可參見陳弘毅:《單一與(yu) 多元——“一國兩(liang) 製”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田飛龍:《法律的抑或政治的?——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反思》,《研究生法學》2007年第6期。

 

[6]深入探討參見田飛龍:《法治開啟中國新三十年改革》,《中國評論》2015年4月號。

 

[7]參見田飛龍:《香港政改闖關(guan) 投票結果評析與(yu) 前景展望》,愛思想網,https://www.aisixiang.com/data/89720.html。

 

[8]呂大樂(le) 先生對此有著敏感回應,見呂大樂(le) :《香港模式:從(cong) 現在式到過去式》,香港中華書(shu) 局2015年版。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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