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對災異論的發展與(yu) 創新
作者:戴金波(湖南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來源:《原道》第28輯,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臘月十二日壬寅
耶穌2016年1月21日
內(nei) 容提要:災異論是早期儒學中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曆來評論者對它的評價(jia) 褒貶不一,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種理論對於(yu)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模式的構建,具有不可低估的積極意義(yi) 。胡安國的《春秋傳(chuan) 》,對漢儒董仲舒等人的災異理論、中唐啖趙學派“天人相分”的思想和宋初諸儒的災異說進行了發展與(yu) 創新,強調“以人勝天”“以德消災”和“天人合一”,但胡安國此處所談的天,極具“理”性的色彩,少有神性的痕跡。因此,其《春秋傳(chuan) 》更加注重喚起王者內(nei) 在的道德自律和理性自覺,這在中國古代政治倫(lun) 理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關(guan) 鍵詞:胡安國《春秋傳(chuan) 》春秋學災異論理學
災異論是“以自然災害和某些特異的自然現象來推斷人事吉凶、政治得失、國家興(xing) 衰的一種學說,是中國古代‘天人感應’觀念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1]雖然曆來論者對它的評價(jia) 褒貶不一,但毋庸置疑的是,這種理論對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模式的構建,具有不可低估的積極意義(yi) 。災異論的產(chan) 生,早在先秦時代便已略具端倪。經過長時間的醞釀發酵,至戰國末期,這種天人互相感應的理論逐漸完善。而相傳(chuan) 為(wei) 孔子親(qin) 手編定的《春秋》,其中所錄災異之處甚多,因而,災異論便成為(wei) 春秋學裏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胡安國的《春秋傳(chuan) 》,自然也不例外。但是,胡氏所生活的時代,理學思潮勃興(xing) ,其《春秋傳(chuan) 》不免深受影響,因而,他的災異論也體(ti) 現出與(yu) 時代特色相符合的發展與(yu) 創新。
一、對董仲舒災異論的繼承與(yu) 發展
災異現象曆來被儒者視為(wei) 上天對人君的警示,借災異論政治,是儒家批評君王和製約君權思想的重要內(nei) 容。董仲舒《春秋繁露》認為(wei) 自然界各種異於(yu) 尋常的現象和災害,是社會(hui) 政治悖亂(luan) 的徵兆。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在關(guan) 於(yu) 這些災異的經解中,也多認為(wei) 災異的出現反映了現實政治的悖亂(luan) 和無序,是“人事感於(yu) 下,則天變動於(yu) 上”。[2]這與(yu) 董仲舒的說法是相合的。不過,胡氏更加注重引導人君的理性自覺,主動采取措施“以德消災”,而不在於(yu) 敬畏天命。
胡安國接受了董仲舒災異說中“天人感應”的理論,承認孔子編《春秋》時之所以不刪削那些“非所當告而告者”的災異記錄,是由於(yu) 孔子欲借這些災異現象來讓後人體(ti) 察“天人感應之理”。而胡氏所謂“和氣致祥,乖氣致異,人事感於(yu) 下,則天變應於(yu) 上”等等,都是典型的天人感應說。在此基礎上,胡安國還對董仲舒的災異論加以富於(yu) 時代特色的改造與(yu) 創新。胡氏對天人感應論和天譴論加以改造,突出人的主觀能動性,強調“以人勝天”“以德消災”的思想,透露出非常強烈的理性精神。筆者認為(wei) ,胡安國《春秋傳(chuan) 》的天人感應與(yu) 天譴論中所凸顯的理性精神與(yu) 主觀能動性,也就是“回避進一步的神秘化”。胡安國對“天”的態度,或許可以借用傑斐遜的一句名言來描述:“他一定更讚成理性的崇敬而非盲目的恐懼。”[3]胡安國說:“存亡者,天也;得失者,人也;不可逆者,理也。以人勝天,則事有在我者矣。必若顛倒冠履,而得天下,其能一朝居乎?”[4]存亡自有天命,而天理亦不可違逆,但政事之得失成敗,卻全在人為(wei) 。人是天地間“最可貴者”,隻有堅持“以人勝天”的理念,才能掌握世間事務的主動性。
需要注意的是,胡氏“以人勝天”之說,並不是認為(wei) “人”可以克服甚至違背“天命”與(yu) “天理”而具有無限的能動性,而是在順應“天命”、“天理”的前提下,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因而,胡氏“以人勝天”的思想並非把天和人、自然與(yu) 人為(wei) 對立起來,而是以主張天人合一,以自然支持人為(wei) 。與(yu) 傳(chuan) 統“天人合一”思想一樣,在胡氏“以人勝天”“以德消災”的思想中,自然與(yu) 人為(wei) 、天與(yu) 人之間並非絕對的緊張關(guan) 係,他認為(wei) 人及人的行為(wei) 應當符合天命和自然,並且與(yu) 天命自然和諧圓融地共生共存。這與(yu) 後世之人提倡所謂“人定勝天”的政治口號,主張向自然界“開戰”,意欲“征服”自然的理念是根本不同的。胡安國還說:“若反身修德,信用忠賢,災異之來,必可禦矣。昔高宗肜日,雉升鼎耳,異亦甚矣,聽於(yu) 祖已,克正厥事,故能嘉靖殷邦,享國長久。宣王之時,旱魃蘊隆,災亦甚矣。側(ce) 身修行,遇災而懼,故能興(xing) 衰撥亂(luan) ,王化複行。此皆以人勝天,以德消變之驗也。”[5]高宗(武丁)曾遇大異而享國長久,(周)宣王遭逢大災而王化複行,都驗證了一條道理:隻有反身修德民“興(xing) 衰撥亂(luan) ”,才能消災克異逢凶化吉。昭公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雹”,胡安國在《春秋傳(chuan) 》卷24中沒有否認災異現象的警示作用,也接受並采用古已有之的陰陽五行說來解釋“大雨雹”等災異現象。盡管他也認為(wei) “《春秋》災異必書(shu) ,雖不言其事應,而事應具存,惟明於(yu) 天人相感之際,響應之理,則見聖人所書(shu) 之意”,[6]但他在《春秋傳(chuan) 》卷25中更強調“吉凶禍福,固有可移之理”,堅持在災異麵前要“必先人事,而後言命”。
至於(yu) 災異論的目的,胡氏論述得更為(wei) 徹底詳盡。他說:“《春秋》不書(shu) 祥瑞,而災異則書(shu) 者,絕諂端,垂警戒,正天下後世人主之心術也。”[7]可見胡氏之論災異,重點在引導人君以天下民生為(wei) 心。例如:隱公三年,“春,日有食之”,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1曰:經書(shu) 日食三十六。去之千有餘(yu) 歲,而精曆算者所能考也,其行有常度矣,然每食必書(shu) ,示後世治曆明時之法也。有常度,則災而非異矣,然每食必書(shu) ,示後世遇災而懼之意也。日者,眾(zhong) 陽之宗,人君之表,而有食之,災咎象也。克謹天戒,則雖有其象,而無其應。弗克畏天,災咎之來必矣。凡經所書(shu) 者,或妾婦乘其夫,或臣子背君父,或政權在臣下,或夷狄侵中國,皆陽微陰盛之證也。這是胡安國《春秋傳(chuan) 》首次對“災異說”進行闡發,胡氏此說的重點在最末一句,以災異告戒人君關(guan) 注天象,留心政事。這本來就是儒家的老傳(chuan) 統,胡氏傳(chuan) 承下來,但去掉了不少神秘主義(yi) 的色彩,更多地以曆史教訓作為(wei) 立論的依據。這當然與(yu) 宋代科技的進步及人們(men) 對宇宙自然的認識水平提高有關(guan) 。
受宋代理學思潮的影響,在“王”與(yu) “天”的關(guan) 係上,胡安國也對董仲舒的“天人感應”論進行了很大程度的發揮。董仲舒認為(wei) ,“王”處於(yu) 秩序的最頂端,具有最高的政治權威。董子以為(wei) 王者連通天地人,處於(yu) 宇宙間最為(wei) 關(guan) 鍵的位置。因此,王就享有最高的權威和能力:“王者,民之所往。君者,不失其群者也。故能使萬(wan) 民往之,而得天下之群者,無敵於(yu) 天下。”[8]然而,這個(ge) “無敵於(yu) 天下”的王,必須受到製約和規範。所以,董仲舒又設立了一個(ge) 限製和規範王權的力量——“天”,用“天”來“正王”。把種種美好祥和的自然現象賦予象征王道政治的意義(yi) ,而把“賊氣”視為(wei) 上天對王者失道失政的譴告和警示。所謂“屈君以伸天,《春秋》之大義(yi) 也”。[9]就是為(wei) 了彰顯天在王權之上具有更高的價(jia) 值和力量。董仲舒這套製約君權的思想體(ti) 係為(wei) 後代儒家不斷地加以發展。這種“天命論”,依據“天人感應”“陰陽五行”宇宙觀為(wei) 基礎的“五德終始”說,一直以“天命所歸”、“天降祥瑞”的神秘主義(yi) 方式論證君權的合理性。按照這種論證方式,“天”通過某種神秘力量將最高的統治權力賦予人世間的仁德有道之君,也會(hui) 對無道失德之君加以譴告,若人君未能及時修德改過,則降以災異。但是,到了東(dong) 漢後期,“天”的權威受到了嚴(yan) 重的挑戰和質疑,人們(men) 對“天”的信仰開始發生動搖。因為(wei) 漢代“天”的權威建立在災異譴告等思想學說的基礎之上,而東(dong) 漢後期頻繁發生的自然災害使人們(men) 對傳(chuan) 統的災異學說產(chan) 生了懷疑。人們(men) 發現,“天”並不像先前學者所宣揚的那樣能夠主宰人世間的禍福成敗,甚至“殘民者昌,佑民者殃”也是常見的社會(hui) 現實,有德者未必獲得“天”的眷顧,而無道者未必遭到譴告。在東(dong) 漢末年的黨(dang) 錮之禍中,許多正直忠良的大臣們(men) 都受到陷害,甚至受到朝廷的打壓,遭受被囚禁、殺戮之類的慘劇,而那些奸佞無恥的宦官、佞臣卻反而得到天子的重用。這種嚴(yan) 酷不公的社會(hui) 現實,使得具有正義(yi) 感的士大夫開始思考“天”的可靠性。能發譴告、降災異以保障人間合理秩序的“天”,業(ye) 已喪(sang) 失其道義(yi) 權威性,成為(wei) 一種非理性的、盲目的宰製力量,“不可得而知”,亦“不可得而必”,更接近於(yu) 無常命運的意思,人間道義(yi) 在它的麵前顯得無可奈何。[10]“天命”已經發生了變質,失去了道德理性的內(nei) 涵,如果再繼續延續“五德終始”學說,既不能合理地解釋與(yu) 之相悖的曆史事實,也不能為(wei) 政權的合法性提供有效的論證。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天命”不可知,亦不可畏,失去了警戒人君的作用,儒家用以製約、規範君權的思想理論失去了信仰的基礎。這樣,“天”的權威漸趨瓦解。
到了宋代,通過宋初一係列的政治活動與(yu) 製度安排,王權得到極大的強化與(yu) 擴充。另一方麵,國家推崇儒術、優(you) 待士人的政策又激起士大夫極大的政治熱情,出現天子“與(yu) 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麵,儒家士大夫的政治主體(ti) 意識空前高漲,對王權的過度膨脹懷有深切的隱憂。[11]宋代理學即在這樣的政治與(yu) 思想背景下逐漸興(xing) 起,宋儒的理性意識也逐漸覺醒。又由於(yu) 自然科學的進步,人類對各種自然現象的認識也逐漸科學化,“天”的神秘色彩較之漢代已經大為(wei) 消減。到了胡安國的時代,人們(men) 不僅(jin) 能推考“去之千餘(yu) 歲”的日食,並能發現其規律,因而日食、星隕等自然現象不再具有神秘感,儒家製約、規範君權的思想和理論,亟須重建其信仰基礎。先儒的天人感應學說及天譴論必須經過一番改造之後,才能繼續發揮它對政治實踐的指導作用。因此,胡安國等宋儒批評君主、製約君權的崇道思想,對漢代的天人感應學說和天譴論思想做了新的詮解與(yu) 發展。雖然,胡安國也用“天”來論證君主權力和地位的合法性,也強調了“天”對王者的限定作用。但在胡安國的思想中,“天”與(yu) “理”或“天理”之間沒有明顯的縫隙,它們(men) 經常是同義(yi) 語,可以互相替代。“天”的神秘色彩已經大為(wei) 減弱,它不再具有人格神的力量,而具有了本體(ti) 的價(jia) 值和理性的意義(yi) 。當然,這並不是胡安國思想的獨到之處,而是整個(ge) 宋代理學家的共同特點。
二、對中唐啖趙學派“天人相分”理論的棄黜與(yu) “撥正”
在解經模式上,胡安國《春秋傳(chuan) 》綜合繼承了中唐啖趙學派啖助、趙匡、陸淳等人“兼采三傳(chuan) ”、“不拘專(zhuan) 門”的特點,對該學派具體(ti) 經義(yi) 的解說也多有吸收和發展。在胡安國的《春秋傳(chuan) 》中,以“某某曰”的方式直接引用啖助之說三次,引用趙匡和陸淳之說各四次。[12]此外,還有不少經解雖然沒有注明,但實際上也采納了啖、趙、陸的學術思想,或者說與(yu) 他們(men) 的思想相合相通。啖趙學派對胡氏春秋學的影響很深,如胡氏對啖趙學派“舉(ju) 王綱、正君則”,以“王道”責君王的《春秋》大義(yi) ,就多有吸收和發展。
啖趙“新《春秋》學派”所主張的中興(xing) 唐朝、重樹王綱的“王道”政治路線,在“永貞革新”的改革活動中得到了短暫的實踐,但很快就歸於(yu) 失敗。但是,啖趙學派“舉(ju) 王綱、正君責”,以“王道”責“王”,“以‘公天下’大義(yi) 正‘家天下’之法”的思想精神,卻在宋代重建理想社會(hui) 政治秩序的時代潮流中得到回應和認同。比如,成公元年,“秋,王師敗績於(yu) 茅戎”,陸淳《春秋微旨》說:淳聞於(yu) 師曰:“王者之於(yu) 天下也,蓋之如天,容之如地,其有不庭之臣,則告諭之,訓誨之,而又不至,則增修德而問其罪。”故曰:“王者之師有征無戰。”今王與(yu) 戎夷為(wei) 敵,此乃取敗之道,非戎所能敗也。故以自敗為(wei) 文,所以深譏王也。[13]
在肯定王者有如天地一般至高至大地位的同時,又以“王道”責王者,王者失道,自取其敗,故受譏諷。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19對這條經文的解釋明顯有吸收啖趙之學的痕跡。胡安國引程氏之說為(wei) 論,雖然尊君父,但認為(wei) 君父之尊自有其道,若失“王道”,則自取其敗、自失其尊。盡管沒有明說是采用了啖助之說,但對比兩(liang) 段解經文字,其以“王道”責君,要求君王遵守其“君天下之道”的“端本正始”之義(yi) ,與(yu) 啖趙學派如出一轍。[14]
然而,啖趙學派在發明《春秋》王道思想的時候,主張切斷“天”與(yu) “人”的關(guan) 聯,懷疑或否定漢儒的“天人感應”學說,他們(men) 用以“正君則”的“王道”,完全與(yu) “天命”和“天道”無關(guan) 。從(cong) 陸淳所纂集的幾部春秋學著作來看,絕少給“天道”和“天命”留下位置。屬於(yu) 該派的柳宗元也力主自然論的“天”,徹底否認“天人感應”論,體(ti) 現了一種“天人相分”的思路。[15]因此,胡安國《春秋傳(chuan) 》以“天理”、“王道”製約和規範君權的思路與(yu) 啖趙學派“舉(ju) 王綱、正君則”、以“王道”責王的大義(yi) 也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ti) 現在對“天道”與(yu) “王道”關(guan) 係的處理上,胡安國的《春秋傳(chuan) 》重新回到了“天人合一”的路徑。雖然“天”的神秘性大為(wei) 消解而理性成分大為(wei) 增加,但“天人感應”說和“天命論”思想仍是胡氏春秋學的重要內(nei) 容。在啖、趙、陸等人盡量避免談論“天命”的地方,胡安國仍然大談“天人感應”。
災異現象往往是闡發“天人感應”、“天遣”論的重要議題,趙匡、陸淳雖然也以大雨震電後複有大雨雪為(wei) 異,但無一語一字涉及天人之際,且對《左傳(chuan) 》“妄發霖例”持“不取”的態度。茲(zi) 對比一下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3對此條經文的解釋:震電者,陽精之發。雨雪者,陰氣之凝。周三月,夏之正月也,雷未可以出,電未可以見,而大震電,此陽失節也。雷已出,電已見,則雪不當複降,而大雨雪,此陰氣縱也。夫陰陽運動,有常而無忒,凡失其度,人為(wei) 感之也。今陽失節而陰氣縱,公子翬之讒兆矣,鍾巫之難萌矣。《春秋》災異必書(shu) ,雖不言其事應,而事應具存,惟明於(yu) 天人相感之際,響應之理,則見聖人所書(shu) 之意矣。其中,陰陽運動、天人感應的理論得到了充分的發揮,與(yu) 陸淳之說的區別顯而易見。至於(yu) 胡安國的天人感應理論和災異說的特點,正如前述。可見,胡安國《春秋傳(chuan) 》脫離了中唐啖趙學派天人相分的思路,而重新回到天人合一的軌道。
為(wei) 什麽(me) 會(hui) 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如果對北宋思想界關(guan) 於(yu) 天人論的論爭(zheng) 情況稍作梳理,即可找到答案,也可以發現胡安國的觀點自有其淵源和來曆。“宋初的天人論,天人合一論與(yu) 天人分離論均存在。”[16]但與(yu) 胡安國国际1946伟德有淵源關(guan) 係的幾家,卻都是主張天人合一的。首先,就春秋學而言,雖然在解經形式上,胡安國對啖趙學派多有效仿,但他的學術思想則主要是對孫複的繼承與(yu) 發揚,而孫複恰好明確反對天人相分而主張天人合一。他說:下至乃謂人自人,天自天,天人不相與(yu) ,斷然以行乎大中之道,行之則有福,異之則有禍,非由感應也。夫能行大中之道,則是為(wei) 善,善則降之福,是人以善感天,天以福應善也。不能行大中之道,則是為(wei) 惡,惡則降之禍,是人以惡感天,天以禍應惡也。此所謂感應者也,而曰非感應,吾所未達也。人亦天,天亦人,天人相去,其間不容發。[17]孫複這段話,前半部分是“破”,表達了他對當時天人相分論的批判,後半部分則是“立”,以“人亦天,天亦人”,天人之間“不容發”來強調天人合一。胡安國不僅(jin) 吸收了孫複的《春秋》尊王大義(yi) ,也保留了傳(chuan) 統的“天人合一”論。其次,就理學思想而言,“理學作為(wei) 一個(ge) 龐大而精深的思想體(ti) 係,其主要任務,就是完成中國古代哲學所欲解決(jue) 的‘天人合一’問題”,[18]在理學初興(xing) 時期,“天人合一”是“北宋五子”中程顥、程頤、張載、邵雍四人的共同主張。[19]聯係到胡安國在理學傳(chuan) 承“學統”譜係中所處的關(guan) 鍵位置,就不難理解其天人合一論與(yu) 上述北宋思想家的一貫性。
三、對宋初儒者災異論的發展和創新
胡安國的災異論不僅(jin) 吸收了漢代公羊家的學說,還對程頤等先儒之學有所繼承和發展。例如,桓公三年冬,經載“有年”。所謂“有年”,就是獲得豐(feng) 收,即《穀梁傳(chuan) 》所謂“五穀皆熟為(wei) 有年也”。《公羊傳(chuan) 》說:“有年何以書(shu) ?以喜書(shu) 也。大有年何以書(shu) ?亦以喜書(shu) 也。此其曰‘有年’何?僅(jin) 有年也。”並未有一語涉及災異之說。但是,何休《春秋公羊經傳(chuan) 解詁》卻以為(wei) 桓公篡弑,“而又元年大水,二年耗減”,按常理應該是“諸侯所當誅,百姓所當叛,民人將去,國喪(sang) 無日”的景況,然而實際狀況卻是“五穀皆有”。何休既承認“有年”是“故喜而書(shu) 之”,卻又指出桓公是“不肖之君,為(wei) 國尤危”,之所以還能維持統治,所賴者正是“明為(wei) 國家者不可不有年”。[20]雖以“有年”為(wei) “喜而書(shu) 之”,但這種豐(feng) 收的喜悅不當屬於(yu) 桓公的意思也很明顯。賈逵雖與(yu) 何休學術旨趣迥異,分屬古文經學與(yu) 今文經學兩(liang) 大陣營,但他們(men) 對“有年”的解釋也有相通之處。賈逵說:“言有,非其所宜有。”認為(wei) 經書(shu) “有年”,意在表達桓公治下本不應該出現“五穀皆熟”的豐(feng) 年景象,雖然沒有明確提出“有年”為(wei) “異”,但已能略見“異”的意思了。到了宋代,以“有年”為(wei) 記異的觀點逐漸清晰起來。孫覺《春秋經解》解釋宣公十六年的“大有年”說:“大者,非常之辭;有者,不宜有也。《春秋》書(shu) 有年,皆在桓、宣之時,聖人之意可知矣。”[21]在賈逵之說的基礎上更進了一步,且歸納出書(shu) 中“有年”隻在桓、宣之時,其中應有“聖人之意”。但聖人之意究竟是何意,卻語焉不詳。與(yu) 孫覺同時代而稍後的程頤,不僅(jin) 明確指出“有年”為(wei) “異”,如說:“書(shu) 有年,紀異也。人事順於(yu) 下,則天氣和於(yu) 上,桓弑君而立,逆天理,亂(luan) 人倫(lun) ,天地之氣為(wei) 之繆戾,水旱凶災乃其宜也。今乃有年,故書(shu) 其異。宣公為(wei) 弑君者所立,其惡有間,故大有年則書(shu) 之。”又接著何休的“諸侯所當誅,百姓所當叛”的意思作更進一步的推闡,認為(wei) 桓公弑君篡立,出現水旱凶災的天象才是理所當然,而實際情況卻是五穀皆熟,因而是“異”,並且把這種“有年”之“異”,上升到“天理”和“人倫(lun) ”的高度。
在胡氏看來,聖人修《春秋》之前,魯史舊文並記“災異”和“慶祥”,豐(feng) 收之“有年”無疑是值得喜慶的。魯國《春秋》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中,豐(feng) 年肯定很多,因為(wei) 經文中也多有“務農(nong) 重穀閔雨而書(shu) 雨者”,舊史中關(guan) 於(yu) “有年”的記錄就應該不少。但在《春秋》經聖人筆削之後,惟有桓公、宣公年間的“有年”被保留了下來,其它所有記錄都被刪除。胡氏認為(wei) 原因在於(yu) 桓、宣二公“獲罪於(yu) 天,宜得水旱凶災之譴。今乃有年,則是反常也,故以為(wei) 異,特存耳”。未獲豐(feng) 收甚至出現“水旱凶災”或者“饑饉薦臻”,都是“天道”、“天理”所決(jue) 定的。桓、宣兩(liang) 公在位均為(wei) 十八年,三十六年間隻出現兩(liang) 次“有年”,胡氏認為(wei) 由此可見其他年份未獲豐(feng) 收,因而,“天道”未“僭”,“天理不差”。胡氏的用意,並非不願意或“不喜”獲得豐(feng) 收“有年”,也不是期待有“水旱災凶”以及“饑饉薦臻”來警戒、譴責篡弑之君,而是兩(liang) 次通過經文書(shu) “有年”為(wei) 非常之事,進而推斷其他年份為(wei) 歉收甚至出現“水旱螽蝝饑饉之變”,並認為(wei) 這是“天道”或“天理”對桓公、宣公弑君篡立逆理亂(luan) 倫(lun) 之事的感應,曲折地表達了對無道不正之君的譴責。孫覺曾經提到卻語焉不詳的“聖人之意”,在胡安國的解經中已被完整地表達出來。[22]這是胡安國在吸收前人思想成果基礎上的新發展。相似的論述,在胡氏對宣公十六年“冬,大有年”的解經中再次得到發揮。胡氏的解釋大意與(yu) 桓公三年“有年”的解經基本相同,但在區分“災”、“異”和“祥”的基礎上,更加集中地解釋了原本稱得上是“上瑞”和“慶祥”的“有年”為(wei) 什麽(me) 被理解為(wei) 與(yu) “山崩地震,彗孛飛流”相同的“異”。胡氏認為(wei) 聖人的“言外微旨”,在於(yu) 暗示其他年份的“水旱螽蝝饑饉”之災,都是“天道”或“天理”對諸侯“逆理亂(luan) 倫(lun) ”的譴責。這也是胡氏在前人未發之處的創發,是對先儒學說的發展。
自孔穎達開始,就不斷有人反對以“有年”為(wei) “記異”之說。孔氏《疏》曰:“君行既惡,澤不下流,遇有豐(feng) 年,輒以為(wei) 異。是則無道之世,唯有大饑,不宜有豐(feng) 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且言有不宜有,《傳(chuan) 》無其說。”[23]後儒也有人以此非議胡安國,認為(wei) 按照胡氏的觀點,在亂(luan) 世就應該隻有水旱饑饉,不宜有豐(feng) 收,失聖人仁德愛民之心。這其實是一種誤會(hui) 。《春秋三傳(chuan) 》一書(shu) 的“案語”對此誤會(hui) 做出了解釋:“或疑以君之故而惡其民,非聖人書(shu) 法本意。其實,程、胡二傳(chuan) 亦謂君惡召災而病民,惟此‘有年’為(wei) 可異爾,與(yu) 《公羊》‘以喜書(shu) ’之意正同。觀何氏休之說,則兩(liang) 不相悖矣。”[24]筆者認為(wei) ,胡氏之說不僅(jin) “與(yu) 《公羊》‘以喜書(shu) ’之意正同”,不悖於(yu) 聖人書(shu) 法本旨,無傷(shang) 於(yu) 上天佑民本意,還把“天理”概念引入傳(chuan) 統災異論中,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yi) 。
胡安國解釋“有年”的傳(chuan) 文中很明顯地保留了“天”的位置,多處大談天人感應。但胡氏此處所談的天,極具“理”性的色彩,少有神性的痕跡。正是在這種理性主義(yi) 的光輝照耀之下,胡安國《春秋傳(chuan) 》言災異的根本落腳點放在了激發人君“以德消災”的主觀能動性。如“意者昭公遇災而懼,以禮為(wei) 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當災異出現、禍亂(luan) 來臨(lin) 之際,不是去求神禱告,而是要修德省政,勵精圖治,所以胡氏特別重視救災之政。[25]胡安國利用災異論對君權的製約和評判,主要不是依靠災異現象的神秘性來引起人君的恐懼心,而是強調災異可能造成的嚴(yan) 重後果來引起君王的重視;不是要求君王被動地接受上天的指示,而是要求君王主動而自覺地遵循王者之道,推行德政,以消除災異,此即胡氏所謂“以德消災”的實質內(nei) 容。
總而言之,儒家的政治思想,一方麵要論證和維護君主製度,特別是“天子”或“王”的最高政治權力的合法性與(yu) 正當性;另一方麵又以理想主義(yi) 的眼光看待現實生活中一切不盡人意的政治現象,因而又把批評的矛頭指向負有最高責任的天子和王者,意圖製約、規範天子最高政治權力的行使,使君權的運行不至於(yu) 逸出一定的範圍而破壞整個(ge) 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要使君主和君權接受批評和製約,就必須借助於(yu) 一個(ge) 超越王權的力量。在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思想中,隻有“天”“道”“理”具備這種超越性的力量。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給儒家傳(chuan) 統災異論扣上“迷信”“荒誕”的高帽子,未免失之簡單和粗暴。而胡安國《春秋傳(chuan) 》的災異論,對前代思想家製約、批評王權的理論諸如“天人感應”說和“天譴論”多有吸收和改造,相對於(yu) 漢儒的王道思想,宋儒去除了一層神秘主義(yi) 的色彩,而注入了更多理性主義(yi) 的精神。與(yu) 漢儒強調以“天譴論”這種依靠外在力量來製約王權的思想不同,胡安國更加注重喚起王者內(nei) 在的道德自律和理性自覺,這是宋代理學思想長期渲染熏陶的產(chan) 物,也在中國古代政治倫(lun) 理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注釋:
[1]薑廣輝主編:《中國經學思想史》第2卷,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頁。
[2]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7《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條。
[3][美]傑弗遜:《傑斐遜選集》,朱曾汶譯,商務印書(shu) 館1999年版,第408頁。
[4]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30《哀公十三年》,“公會(hui) 晉侯及吳子於(yu) 黃池”條。
[5]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26《昭公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條。
[6]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3《隱公九年》,“三月癸酉,大雨震電;庚辰大雨雪”條。
[7]胡寅:《斐然集》卷25《先公行狀》,嶽麓書(shu) 社2009年版,第496頁。
[8]《春秋繁露》卷5《滅國上》,第71頁。
[9]《春秋繁露》卷1《玉杯》,第12頁。
[10]詳見江湄:《以“公天下”大義(yi) 正“家天下”之法——論中唐春秋學的王道論述及其時代意義(yi) 》,《中國哲學史》2006年第4期。
[11]詳參朱漢民、戴金波、胡安國:《<春秋傳(chuan) >的君臣論與(yu) 宋代政治文化》,《齊魯學刊》2010年第5期。
[12]《春秋傳(chuan) 》引用啖助之說分別在桓十七年“癸巳,葬蔡桓侯”、莊公元年“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僖公二十八年“天王狩於(yu) 河陽”,共三次;引用趙匡之說分別在桓公十三年“春二月,公會(hui) 紀侯、鄭伯。己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莊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薑氏會(hui) 齊侯於(yu) 禚”、莊公三十二年“八月,癸亥,公薨於(yu) 路寢”、襄公三十一年“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共四次;引用陸淳之說分別在桓公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莊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僖公十九年“梁亡”、襄公三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在幹侯。季孫意如會(hui) 晉荀躒於(yu) 適曆”,共四次。
[13]陸淳:《春秋微旨》卷下,文津閣四庫全書(shu) 第142冊(ce) ,第419頁。
[14]胡安國所謂“桓王不以討賊興(xing) 師,而急於(yu) 伐鄭康公”顯然有誤,可見胡氏解經注重義(yi) 理而疏於(yu) 史實的校訂考證。“敗績於(yu) 茅戎”者是周定王,則胡氏是重提桓公五年周桓王伐鄭之事,當時鄭國諸侯是莊公寤生,而胡氏謂桓王伐鄭康公。鄭康公與(yu) 鄭莊公的時代相隔三百多年,乃鄭國末君,姬姓,名乙,鄭定公五世孫,生年不詳,卒於(yu) 公元前375年。《史記·鄭世家》載:“二十一年,韓哀侯滅鄭,並其國。”
[15]江湄:《以“公天下”大義(yi) 正“家天下”之法》,《中國哲學史》2006年第4期。
[16][日]土田健次郎:《道學之形成》,第40頁。
[17]《孫明複小集·徂徠集》卷15《與(yu) 範十三奉禮書(shu) 》,文津閣四庫全書(shu) 本。
[18]朱漢民:《湖湘學派與(yu) 湖湘文化》,湖南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頁。
[19][日]土田健次郎:《道學之形成》,第197頁。
[20]何休:《公羊解詁》,《春秋三傳(chuan)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頁。
[21]孫覺:《春秋經解·宣公十六年》,“冬,大有年”,《春秋三傳(chuan) 》,第285頁。
[22]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4《桓公三年》,“冬,有年”條。
[23]杜預注、孔穎達疏:《春秋左傳(chuan) 正義(yi) 》卷6《桓公三年》,“冬,有年”條。
[24]《春秋三傳(chuan) 》,第69-70頁。
[25]胡安國:《春秋傳(chuan) 》卷23《襄公二十四年》,“大饑”條。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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