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順】世界儒學——世界文化新秩序建構中的儒學自我變革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5-12-21 1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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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順

作者簡介:黃玉順,男,西元一九五七年生,成都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博士。曾任四川大學哲學係教授,現任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易經古歌考釋》《超越知識與(yu) 價(jia) 值的緊張——"科學與(yu) 玄學論戰"的哲學問題》《麵向生活本身的儒學--黃玉順"生活儒學"自選集》《愛與(yu) 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儒學與(yu) 生活——"生活儒學"論稿》《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生活儒學講錄》等。



世界儒學——世界文化新秩序建構中的儒學自我變革

作者:黃玉順

來源:作者惠賜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原載於(yu) 《孔學堂》雜誌(中英文)2015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甲午九月

            耶穌2014年10月

 

 

 [摘要] 世界儒學不是現成既有的儒學,而是經過變革的儒學。這涉及對儒學的理解。儒學最核心的觀念結構是“仁→義(yi) →禮→樂(le) ”。“仁”是仁愛精神,這顯然是一種普遍的理念,無須變革。“義(yi) ”即正義(yi) 原則。儒學有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一條是正當性原則,要求社會(hui) 規範建構及其製度安排出於(yu) 超越差等之愛、追求一體(ti) 之仁的動機;另一條是適宜性原則,要求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適應某共同體(ti) 當下的共同生活方式。這兩(liang) 條原則顯然同樣是普遍的理念,無須變革。“禮”指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一方麵,任何社會(hui) 都需要規範與(yu) 製度,所以孔子要求人們(men) “克己複禮”;但另一方麵,任何具體(ti) 的社會(hui) 規範和社會(hui) 製度都沒有永恒的價(jia) 值,所以孔子指出“禮有損益”。儒學需要變革的,首先是禮。“樂(le) ”是指的在禮的基礎上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一方麵,任何社會(hui) 共同體(ti) 都應當追求和諧;但另一方麵,由於(yu) 樂(le) 建立在禮的基礎上,不同生活方式下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也是不同的。因此,樂(le) 或社會(hui) 和諧的形式也是需要變革的。以上這樣一個(ge) 理論係統,應該就是世界儒學的基本內(nei) 容。這個(ge) 理論係統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顯然具有普遍的意義(yi) ,因此,它對於(yu) 世界文化新秩序的建構應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思想資源。

[關(guan) 鍵詞] 世界儒學;儒學自我變革;世界文化新秩序建構

 

 我很讚同安樂(le) 哲(RogerAmes)教授的一個(ge) 觀點:儒學不僅(jin) 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我理解,安樂(le) 哲教授等一批美國學者的目標,是這樣一種拓展:中國儒學→美國儒學→世界儒學。確實,我們(men) 可以期待一種“世界儒學”(world Confucianism)。漢語“世界儒學”的涵義(yi) ,不是“世界上的儒學”或“關(guan) 於(yu) 世界的儒學”,而是“世界性的儒學”。“世界上的儒學”(Confucianisms in the world)指不同民族國家的儒學傳(chuan) 統,例如東(dong) 亞(ya) 的中國儒學、韓國儒學、日本儒學和越南儒學,或西方的美國儒學如波士頓儒家等,這並不是本文的課題;“關(guan) 於(yu) 世界的儒學”(Confucianism of the world)指現有的儒學內(nei) 容中關(guan) 於(yu) 世界的部分,例如傳(chuan) 統儒學的“華夷”觀念和“天下”理論等,這也不是本文的課題。本文要討論的“世界性的儒學”(worldwide Confucianism)乃指這樣一種理論:在共時性上和曆時性上都不與(yu) 任何民族國家的曆史文化傳(chuan) 統捆綁在一起,而是成為(wei) 一種普適性的(universal)思想。唯有這樣的儒學,才能在世界文化新秩序的建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顯然,這樣的“世界儒學”不是現成既有的儒學,而是某種經過變革的儒學。這涉及對儒學的理解。顯然,無論對於(yu) 何種儒學來說,“仁”、“義(yi) ”、“禮”、“樂(le) ”都是其最核心的觀念。[①] 因此,本文的論述圍繞這些觀念及其相互關(guan) 係展開討論。

 

一、禮:變革中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

 

儒學作為(wei) 一種群體(ti) 關(guan) 懷,所關(guan) 注的是社會(hui) 群體(ti) 生存秩序,小至於(yu) 家庭秩序,大至於(yu) 天下秩序——世界秩序、包括世界文化秩序。這種秩序實際上是一套人際關(guan) 係,謂之“人倫(lun) ”(human relations);人倫(lun) 的條理,謂之“倫(lun) 理”(ethics)。這種倫(lun) 理表現為(wei) 一套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即謂之“禮”(rites)。儒家所謂“禮”並不僅(jin) 指形式上的“禮儀(yi) ”(etiquette of rites),更指禮儀(yi) 背後的實質上的“禮製”(institution of rites),即指製度規範(norms-institutions),亦即群體(ti) 秩序的體(ti) 現。所以,我們(men) 能夠從(cong) 一套禮儀(yi) 中看出其背後的群體(ti) 秩序和人際關(guan) 係。


顯然,任何社會(hui) 都需要規範與(yu) 製度。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禮”顯然是一個(ge) 普適的觀念。所以,孔子要求人們(men) “克己複禮”(《顏淵》[②])。他說:“立於(yu) 禮”(《泰伯》);“不知禮,無以立”(《堯曰》)。這就是說,一個(ge) 人要在社會(hui) 上立足,必須遵循規範、遵守製度。在製度規範下的行為(wei) 才是正義(yi) 的、正當的、道德的。

 

但是,必須注意:孔子這裏所談的不是“製度正義(yi) ”問題,而是“行為(wei) 正義(yi) ”問題。必須嚴(yan) 格區分兩(liang) 種意義(yi) 上的“正義(yi) ”:一種是“行為(wei) 正義(yi) ”,是說的某種行為(wei) 是否符合某種製度規範,這是道德問題;而另一種是“製度正義(yi) ”,是說的這種製度規範本身是否正義(yi) 、即是否符合正義(yi) 原則,這才是正義(yi) 論的課題。後者涉及孔子關(guan) 於(yu) “禮”的更深一層思想:

 

任何具體(ti) 的社會(hui) 規範和社會(hui) 製度都沒有永恒的價(jia) 值。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任何禮都不是普適的。甚至今天的民主製度,即便是現代“最不壞的製度”(丘吉爾語),但仍不是什麽(me) “普世價(jia) 值”,除非所謂“普世”僅(jin) 僅(jin) 是指的現代性生活方式下的全球性(globality or worldwide)。所以,孔子指出“禮有損益”(《為(wei) 政》[③]),意思是說:任何具體(ti) 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都是可以變革的。這體(ti) 現出中國哲學的一個(ge) 根本特征:“唯變所適。”[④](《係辭上傳(chuan) 》注)中西哲學的一個(ge) 根本區別在於(yu) :西方哲學的“形而上者”是一個(ge) 永恒不變的東(dong) 西,而中國哲學的“形而上者”則是“變”本身,故謂之“易”(change)(《周易》)。

 

所以,在“禮”即社會(hui) 規範(如倫(lun) 理或道德規範)及其製度的層麵上,儒學需要變革。例如,對於(yu) 一個(ge) 民族國家內(nei) 部來說,我們(men) 今天不再需要王權時代、皇權時代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而是需要民權時代的製度規範;對於(yu) 國際關(guan) 係來說,我們(men) 今天需要重構“天下”秩序——世界秩序,包括國際經濟秩序、國際政治秩序、國際文化秩序。

 

進一步說,一個(ge) 社會(hui) 群體(ti) 之所以建構或選擇如此這般的一種製度規範,必有其作為(wei) 判斷之根據的價(jia) 值尺度,用以判定這種製度規範是好的、或是不好的,這就是社會(hui) 正義(yi) 論中所說的“正義(yi) 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儒家謂之“義(yi) ”(justice)。這就是說,“正義(yi) 原則→製度規範”或“義(yi) →禮”乃是古今中外普適的觀念結構。這也是儒家文獻中“禮義(yi) ”(justice of rites)這個(ge) 短語的含義(yi) 之一。這就是說,“禮”的層次“禮義(yi) →禮製→禮儀(yi) ”是普適結構“義(yi) →禮”的體(ti) 現。

 

二、義(yi) :普適的正義(yi) 原則

 

但是,“義(yi) ”或正義(yi) 原則本身究竟是什麽(me) 東(dong) 西呢?這其實是無法確定的,即不能給出其具體(ti) 的內(nei) 容。這是正義(yi) 論中的一個(ge) 令人困惑的問題。舉(ju) 例來說,假如我說“規定了階級劃分的社會(hui) 製度才是正義(yi) 的”(柏拉圖《理想國》的“正義(yi) ”概念即屬此類),那就是把“階級劃分”當作了“正義(yi) ”的內(nei) 涵,但這樣一來,我就陷入了一種循環:階級劃分本身就已經是一種製度,於(yu) 是我把某種製度當成了選擇製度的根據,而先於(yu) 任何製度的正義(yi) 原則本身仍然沒有出場。這也是我對羅爾斯正義(yi) 論所進行的一個(ge) 批評,謂之“正義(yi) 原則的空白”。[⑤]

 

事實上,我們(men) 注意到:當對一種製度規範進行正義(yi) 或不正義(yi) 的判斷時,正在進行判斷活動的並不是那個(ge) 難以捉摸的正義(yi) 原則,而是人、即主體(ti) 。是人在運用某種價(jia) 值尺度,而這種價(jia) 值尺度其實就是他自己的價(jia) 值觀。這就是說,正義(yi) 與(yu) 否的尺度並不是抽象的正義(yi) 原則,而是具體(ti) 的人或主體(ti) 自身。換言之,正義(yi) 原則本身實際上是一種“形式的”或“空的”東(dong) 西,它需要主體(ti) 性的因素來加以實質的充實;或者說,正義(yi) 原則其實就是主體(ti) 性原則(subjective principle)。

 

但這樣一來,我們(men) 似乎很容易陷入相對主義(yi) :人各不同,正義(yi) 原則也就各異,於(yu) 是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選擇也就各從(cong) 所好、各取所需。這恐怕正是許多政治哲學家內(nei) 心深處的困惑,所以他們(men) 隻得以某種既定的社會(hui) 規範來“冒充”正義(yi) 原則,即以某種規範作為(wei) 其它規範的尺度,如羅爾斯以某種“原初契約”來“調節所有進一步的契約”[⑥],從(cong) 而陷入上述循環。


但實際上我們(men) 不難發現:在現實生活中,不論對於(yu) 行為(wei) 、還是對於(yu) 製度的正義(yi) 與(yu) 否,人們(men) 是能夠做出頗為(wei) 一致的正義(yi) 判斷的。我們(men) 經常“異口同聲地”譴責某種行為(wei) 、“不約而同地”讚同某種規則。那麽(me) ,這是何以可能的呢?上述困惑的發生,在於(yu) 缺乏某種思想視域,這種思想視域意在追問“存在者何以可能”,從(cong) 而回答“某種特定的主體(ti) 性何以可能”的問題,以此解釋基於(yu) 共同主體(ti) 性的共通正義(yi) 感。這正是筆者的“生活儒學”[⑦](Life Confucianism)及其“中國正義(yi) 論”(Chinese Theory of Justice)所要揭示的思想視域:生活→生活方式→共同生活方式。

 

在一種特定的共同生活方式下的一個(ge) 共同體(ti) 中生活的人們(men) ,盡管經常意見相左、看法各異,然而還是會(hui) 形成一種共通的正義(yi) 感,從(cong) 而能夠對某種行為(wei) 或某種製度做出一致的正義(yi) 判斷。例如今天的美國,即便是南方人也會(hui) 異口同聲地譴責黑奴製度。傳(chuan) 統的心性儒學將這種正義(yi) 感的共同性解釋為(wei) 由先驗人性所規定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這是不可取的,因為(wei) 這必將導致對孔子所主張的“禮有損益”的否定、對曆史上某種具體(ti) 的社會(hui) 製度規範(例如“三綱”)的原教旨主義(yi) 式的“保守”。為(wei) 此,生活儒學給出另外一種解釋:共同生活造就了具有共同主體(ti) 性的人們(men) ,他們(men) 具有共通的正義(yi) 感,從(cong) 而能夠對特定行為(wei) 或特定製度做出一致的正義(yi) 判斷。這裏不必存在相對主義(yi) 的憂慮。

 

所以,所謂“正義(yi) 原則”,其實就是主體(ti) 的共通正義(yi) 感的原則化,由此形成“義(yi) →禮”的觀念結構。儒家實際上有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

 

第一條正義(yi) 原則——正當性原則(principle of righteousness),要求社會(hui) 規範建構及其製度安排出於(yu) 超越差等之愛、追求一體(ti) 之仁的動機。在孔子那裏,與(yu) 此相應的不是消極的所謂“金規則”——“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顏淵》《衛靈公》)、而是積極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雍也》)在製度規範建構中的運用。這涉及對儒家“仁愛”(humaneness)觀念的正確理解,下文將要討論。這裏涉及的正是上文談到的一個(ge) 問題:純粹形式的正義(yi) 原則是由某種主體(ti) 性因素來加以實質地充實的。在儒家的正義(yi) 論中,這種主體(ti) 性因素即“仁愛”,由此形成“仁→義(yi) →禮”的觀念結構。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孟子才說,儒家理念不過“仁義(yi) 而已”(《梁惠王上》[⑧])。

 

第二條正義(yi) 原則——適宜性原則(principle of fitness),要求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適應某共同體(ti) 當下的共同生活方式。所以,《中庸》指出:“義(yi) 者,宜也。”[⑨] 實際上,孔子所講的“禮有損益”正是這個(ge) 原則的另一種表達。上文談到的思想視域“生活→生活方式→共同生活方式”是說:一方麵,共同體(ti) 的生活方式的共同性保證了基於(yu) 共同主體(ti) 性的共通正義(yi) 感;而另一方麵,生活方式卻是因時因地變動的。舉(ju) 個(ge) 例子,儒家“三年之喪(sang) ”的禮製規定曾經是適應於(yu) 當時人們(men) 的共同生活方式的,然而在現代生活方式下則是根本行不通的。又如今天的儒家經常討論的家庭問題,中國曾經曆過王權社會(hui) 生活方式下的宗法家庭、皇權社會(hui) 生活方式下的家族家庭、民權社會(hui) 生活方式下的核心家庭,而且正在經曆著“後現代”生活方式下的家庭模式多元化變遷,因此,沒有任何一種家庭製度是普適的。這就是正義(yi) 原則所要求的製度規範的適宜性。

 

顯然,這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是普遍的理念,具有普適的價(jia) 值。

 

三、仁:普適的仁愛理念

 

上述討論表明:有怎樣的人或主體(ti) ,就有怎樣的正義(yi) 判斷;而有怎樣的生活方式,就有怎樣的人或主體(ti) 。例如,“三綱”製度規範曾經被中國人視為(wei) “天經地義(yi) ”,但今天的中國人不再有這樣的判斷了,因為(wei) 中國人的主體(ti) 性發生了變化,即正在從(cong) 臣民轉向公民;而其主體(ti) 性之所以發生這樣的變化,則是因為(wei) 中國人的生活方式發生了變化,即從(cong) 前現代的生活方式轉向現代性的生活方式。

 

所以,事情取決(jue) 於(yu) 如何規定或如何理解人或主體(ti) 性。自有人類以來,生活方式總是流變的,從(cong) 而人的主體(ti) 性就不是一成不變的,進而關(guan) 於(yu) 人的主體(ti) 性的理解和規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關(guan) 於(yu) 對人的理解,古往今來出現過很多說法,諸如“人是理性的動物”、“人是情感的存在”[⑩]、“人是欲望的動物”等。確實,這些都是人之為(wei) 人的必要條件;但它們(men) 都不是充分條件。西方正義(yi) 論通常把正義(yi) 判斷歸結為(wei) 主體(ti) 利益的理性考量,而排除情感的因素。然而這是講不通的,因為(wei) 人們(men) 在對一種製度規範進行判斷時是不可能沒有情感因素的,事實正相反,情感往往在這裏發揮了極其重大的作用。即便在西方“哲學”(philosophy)(Φιλοσοφία)所意謂的“愛智慧”(philo-sophia)中,“愛”仍然是優(you) 先的。


真正恰當的做法,是要找到這樣一種觀念,它能一以貫之地闡明人之為(wei) 人的諸多基本屬性及其在製度規範建構中的作用。在儒家,這就是“仁愛”的觀念。這個(ge) 觀念能夠綜合地說明“人是情感的存在”、“人是欲望的動物”、“人是理性的動物”等問題。

 

在儒家話語中,“仁愛”(humaneness)這個(ge) 詞語的內(nei) 涵是很豐(feng) 富的,其用法也是很複雜的。為(wei) 了論述的方便,我們(men) 把它分為(wei) “仁”(benevolence)與(yu) “愛”(love)。

 

1、  關(guan) 於(yu) “愛”的觀念:人是情感性的存在者

 

顯然,“愛”是一種情感(emotion);而且在儒家看來,愛是人的一種最基本的情感。如《論語》載:“樊遲問仁。子曰:‘愛人。’”(《顏淵》)當然,情感並不僅(jin) 僅(jin) 是愛。古有“七情”的說法,例如:“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wù)欲,七者弗學而能。”(《禮記·禮運》)但這裏須指出幾點:第一,這裏的“喜怒哀懼”是情感中的情緒(sentiment),“愛惡”是情感中的感情(affection),而“欲”嚴(yan) 格來講不是情感,而是意欲;第二,“愛”可以表現在感情層麵上,如孔子所說的“三年之愛”(《陽貨》),也可以表現在情緒層麵上,如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公孫醜(chou) 上》《告子上》);第三,按儒家的觀念,在所有情感中,愛是最基本的情感,沒有愛就沒有其它情感;不僅(jin) 如此,甚至沒有愛就沒有任何存在物(《中庸》所講的“不誠無物”其實就是這個(ge) 意思)。

 

西方也有類似的思想,例如舍勒(Max Scheler)以基督教為(wei) 背景的情感現象學認為(wei) :其一,情感先於(yu) 認知;其二,在情感中,愛先於(yu) 恨;其三,世界是一個(ge) “愛的共同體(ti) ”。隻不過舍勒所講的是上帝之愛,而儒家所講的是人之愛。[11] 但雙方的共同點是:愛的情感是人之為(wei) 人的本源所在;愛不僅(jin) 是一個(ge) 主體(ti) 性的觀念,而且具有前主體(ti) 性的存在論意義(yi) :“愛,所以在。”[12] 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人是情感性的存在者。

 

2、  關(guan) 於(yu) “仁愛”的觀念:人是利欲性的存在者

 

上述“愛”的概念是廣義(yi) 的,等於(yu) “仁愛”,涵蓋了狹義(yi) 的“愛”與(yu) “仁”(詳下)。“愛”的狹義(yi) 用法,例如孟子說:“君子之於(yu) 物也,愛之而弗仁;於(yu) 民也,仁之而弗親(qin) 。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盡心上》)孟子在這裏所揭示的是廣義(yi) 的“愛”即“仁愛”在情感上的一個(ge) 基本特征——“愛有差等”(《滕文公上》):我們(men) 對親(qin) 人的愛超過對外人的愛,對人類的愛超過對它物的愛。這就是說,愛是“差等之愛”。不僅(jin) 如此,其實,我們(men) 對自己的愛超過對他人的愛,“推己及人”乃是從(cong) “己”開始的。所以荀子列出的仁愛等級乃是這樣一個(ge) 從(cong) 高到低的序列:自愛→愛人→使人愛己。(《子道》[13])

 

在這個(ge) 問題上,荀子的論述是最鮮明而深刻的,其思想大意是:差等之愛是從(cong) “自愛”或“愛己”開始的;而“愛(則)利(之)”(《彊國》),愛會(hui) 導致利欲——愛己則欲利己,愛人則欲利人;因此,差等之愛必然導致利益衝(chong) 突,故荀子說:“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窮。”(《禮論》)[14] 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人確實是利欲性的存在者、自私的動物。

 

這當然是生活的實情,儒家承認這種差等之愛的事實。但須指出的是:儒家並不以這種差等之愛為(wei) 建構製度規範的原則;恰恰相反,儒家的正義(yi) 原則中的正當性原則所要求的是超越差等之愛、尋求一體(ti) 之仁。這是因為(wei) 儒家“仁愛”的觀念並不僅(jin) 僅(jin) 是差等之愛,還有“一體(ti) 之仁”(《大學問》[15]),即後世成語所說的“一視同仁”。後者往往不謂之“愛”,而謂之“仁”。


3、  關(guan) 於(yu) “仁”的觀念:人是理智性的存在者

 

在儒家話語中,“仁”是一個(ge) 涵義(yi) 豐(feng) 富的觀念:

 

(1)“仁”首先指自然而然的生活情感,包括差等之愛、一體(ti) 之仁的自然情感,後者例如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告子上》)、“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公孫醜(chou) 上》)。其中,一體(ti) 之仁是為(wei) 正義(yi) 原則奠基的,或者說,形式性的正當性原則是由實質性的一體(ti) 之仁的情感所充實的,這就是孟子所揭示的“仁→義(yi) ”觀念結構。

 

(2)“仁”這種情感有時被規定為(wei) 一種形而下的道德要求,即是一條倫(lun) 理規範,例如孔子所說的“克己複禮為(wei) 仁”(《顏淵》)。正是在這種意義(yi) 上,“仁”才與(yu) “義(yi) 、禮、智”一起被人們(men) 列為(wei) 所謂“德目”——道德條目。

 

(3)“仁”有時甚至被設置為(wei) 形而上的本體(ti) ,它是涵蓋一切的東(dong) 西。這就正如程顥所說:“仁者,渾然與(yu) 物同體(ti) ,義(yi) 、禮、智、信皆仁也。”(《識仁篇》[16])值得注意的是,這裏“仁”涵蓋了“智”,而“智”的基本涵義(yi) 之一正是理智或者理性。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人是理智性的存在者、理性的動物。

 

在儒家思想中,“智”是一個(ge) 非常重要的觀念。我們(men) 知道,儒家將“聖”歸結為(wei) “仁且智”(《公孫醜(chou) 上》)。“智”包括智慧與(yu) 理智。我們(men) 之所以能夠克服差等之愛的自然傾(qing) 向、而尋求一體(ti) 之仁的正義(yi) 原則,就是因為(wei) 我們(men) 有理智與(yu) 智慧,我們(men) 明白差等之愛會(hui) 導致利益衝(chong) 突、而不利於(yu) 群體(ti) 生存。所以,荀子在論述了“人生而有欲”而導致“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窮”之後,緊接著說“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禮論》),並且指出:這不僅(jin) 是先王或聖人才具有的能力,而是人人皆有的能力,“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知有所合謂之智”(《正名》),“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解蔽》);具體(ti) 來說,“仁義(yi) 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yi) 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yi) 法正之具”,“故塗之人可以為(wei) 禹”(《性惡》)。這種可知能知之智,即他所說的“心有征知”(《正名》)的能力。同樣,孟子將儒家的全部觀念概括為(wei) “仁、義(yi) 、禮、智”。

 

這樣的“智”,正如程顥所說,涵蓋於(yu) 廣義(yi) 的“仁”之中;而這種廣義(yi) 的“仁”或“仁愛”的觀念,足以闡明人之為(wei) 人的所有基本屬性。顯然,“仁”這樣一種仁愛情感或仁愛精神,乃是一種普遍的理念、普適的價(jia) 值。

 

四、樂(le) :變革中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

 

漢語“禮”最初是指的祭祀中“事神致福”的儀(yi) 式(《說文解字·示部》[17]),這種儀(yi) 式最集中而鮮明地體(ti) 現了當時人們(men) 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倫(lun) 理規範和社會(hui) 地位的區分,即所謂“禮別異”(《荀子·樂(le) 論》);而“樂(le) ”(the music)則是指的祭祀中“五聲八音”的音樂(le) (《說文解字·木部》),其功能是消融“禮別異”所造成的人際關(guan) 係的疏離,營造人際關(guan) 係的一致、協同、和諧,即所謂“樂(le) 合同”(《荀子·樂(le) 論》)。祭祀在當時的生活方式下是最重要的社會(hui) 群體(ti) 活動,故《左傳(chuan) 》說:“國之大事,在祀與(yu) 戎”(成公十三年);“祀,國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謂禮乎?”(文公二年)[18] 因此,“禮樂(le) ”便引伸為(wei) 一種普遍的社會(hui) 倫(lun) 理政治範疇,“樂(le) 統同,禮辨異”(《禮記·樂(le) 記》),也就是說,“禮”泛指以“別異”為(wei) 特征的所有一切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而“樂(le) ”則泛指在禮之“別異”基礎上尋求群體(ti) “合同”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


所以,《樂(le) 記》指出:“禮者,天地之序也”,“序,故群物皆別”;“樂(le) 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並進一步分析:“禮者為(wei) 異”,“異則相敬”;然而相敬未必相親(qin) 相愛,倒往往是敬而遠之的疏離、隔閡,於(yu) 是需要“樂(le) 者為(wei) 同”,因為(wei) “同則相親(qin) ”,“樂(le) 文同,則上下和矣”。這就是說,“樂(le) ”(yuè)(music)的功能就是“樂(le) ”(lè)(happiness)亦即“和”(harmoniousness)——群體(ti) 和諧。

 

一方麵,就樂(le) 的內(nei) 容“和樂(le) ”而論,任何社會(hui) 共同體(ti) 都尋求群體(ti) 和諧。故《樂(le) 記》說:“樂(le) 也者,聖人之所樂(le) 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樂(le) 行而倫(lun) 清,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這就是樂(le) 的效果。例如:“樂(le) 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在族長鄉(xiang) 裏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在閨門之內(nei) ,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qin) 。”(《樂(le) 記》)和諧是所有社會(hui) 共同體(ti) 的追求,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樂(le) ”是一個(ge) 普適的理念。

 

但另一方麵,就樂(le) 的形式而論,任何具體(ti) 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都不具有永恒的意義(yi) 。由於(yu) 樂(le) 建立在禮的基礎上,“樂(le) 者,通倫(lun) 理者也”、“知樂(le) ,則幾於(yu) 禮矣”(《樂(le) 記》),而禮是可“損益”的,因此,不同生活方式下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也是不同的。所以,《樂(le) 記》指出:“五帝殊時,不相沿樂(le) ;三王異世,不相襲禮。”正如孔子所說,禮的形式有“損益”、因革,我們(men) 也可以說,樂(le) 的形式同樣有“損益”、因革。因此,樂(le) 或社會(hui) 和諧的形式也是需要變革的。

 

當我們(men) 用“音樂(le) ”來指代社會(hui) 和諧形式的時候,這就意味著社會(hui) 和諧的主要形式是指的藝術。儒家“禮樂(le) 文化”有一個(ge) 很重要的傳(chuan) 統,就是將藝術與(yu) 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聯係起來,視為(wei) 社會(hui) 治理的兩(liang) 個(ge) 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麵,認為(wei) 人類不僅(jin) 要道德地、倫(lun) 理地、政治地生活,而且要藝術地生活。這是儒家理念的一大特色:最理想的群體(ti) 生活是藝術的生活,人們(men) 在這種“詩意的棲居”(借海德格爾語)中表達情感、克服隔膜、尋求和諧、獲得幸福。

 

在儒家,這就是“詩教”、“樂(le) 教”。這令人想起孔子的概括:“興(xing) 於(yu) 詩,立於(yu) 禮,成於(yu) 樂(le) 。”(《泰伯》)在儒家的思想中,詩是本真情感的表達,而人的主體(ti) 性就是在這種情感中確立起來的;禮是主體(ti) 所建構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人們(men) 在這種製度規範中立足;而樂(le) 則是對這種製度規範的一種超越,是向本真情感的一種回歸。所以,藝術是最本真的境界,同時也是最高的境界。

 

然而我們(men) 知道,藝術形式也是曆史地變動的。且以中國的既是語言藝術、也是音樂(le) 藝術的詩歌或者“詩-歌”來說,從(cong) 最初的二言詩歌、三言詩歌(例如“易經古歌”[19])發展到四言詩歌(例如《詩經》),再到五言、七言,以至“長短句”的詞,乃至現代的更為(wei) 自由、然而仍富於(yu) 節奏感和旋律感的流行歌曲,都是社會(hui) 和諧的藝術形式。

 

今天,人類需要全球化生活方式下的禮樂(le) 文化,從(cong) 而需要全球性的社會(hui) 和諧形式,需要全球性的藝術形式。

 

以上這樣一個(ge) “仁→義(yi) →禮→樂(le) ”的理論係統,應當就是世界儒學的基本內(nei) 容。這個(ge) 理論係統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顯然具有普遍的意義(yi) ;也就是說,“仁→義(yi) →禮→樂(le) ”係統結構乃是一種“普世價(jia) 值”、“普適價(jia) 值”。因此,它對於(yu) 世界文化新秩序的建構來說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思想資源。

 

這種世界儒學正在生成之中。

 

【注釋】

* 本文是向2014年10月在美國夏威夷大學舉(ju) 行的“世界文化秩序轉變中的儒家價(jia) 值觀”(Confucian Values in a Changing World Cultural Order)國際學術研討會(hui) 提交的論文。

[]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重建——儒家製度倫(lun) 理學的當代闡釋》,安徽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論語》:《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 原文:“子張問:‘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於(yu) 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yu) 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

[]《周易》:《十三經注疏·周易正義(yi) 》,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 黃玉順:《作為(wei) 基礎倫(lun) 理學的正義(yi) 論——羅爾斯正義(yi) 論批判》,《社會(hui) 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

[⑥] 羅爾斯:《正義(yi) 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

[] 關(guan) 於(yu) 生活儒學,參見黃玉順:《愛與(yu) 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麵向生活本身的儒學——黃玉順“生活儒學”自選集》(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儒學與(yu) 生活——“生活儒學”論稿》(四川大學出版社2009)、《生活儒學講錄》(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

[]《孟子》:《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禮記》:《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yi) 》,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 蒙培元:《人是情感的存在——儒家哲學再闡釋》,《社會(hui) 科學戰線》2003年第2期。

[11] 黃玉順:《論“仁”與(yu) “愛”——儒學與(yu) 情感現象學比較研究》,《東(dong) 嶽論叢(cong) 》2007年第6期;《論“惻隱”與(yu) “同情”——儒學與(yu) 情感現象學比較研究》,《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學報》2007年第3期;《論“一體(ti) 之仁”與(yu) “愛的共同體(ti) ”——儒學與(yu) 情感現象學比較研究》,《社會(hui) 科學研究》2007年第6期。

[12] 黃玉順:《愛,所以在:儒學與(yu) 笛卡兒(er) 哲學的比較》,載《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年版。

[13]《荀子》:王先謙《荀子集解》,《新編諸子集成》本,中華書(shu) 局1988年版。

[14] 黃玉順:《荀子的社會(hui) 正義(yi) 理論》,原載《社會(hui) 科學研究》2012年第3期;《中國社會(hui) 科學文摘》2012年第8期全文轉載。

[15] 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吳光等編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6] 程顥:《識仁篇》,見《二程集》,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

[17] 許慎:《說文解字》(大徐本):[漢]許慎撰,[宋]徐鉉等校定,中華書(shu) 局1963年版。

[18]《左傳(chuan) 》:《十三經注疏·春秋左氏傳(chuan) 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19] 黃玉順:《易經古歌考釋》,巴蜀書(shu) 社1995年版。

[20]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重建——儒家製度倫(lun) 理學的當代闡釋》,安徽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21]《論語·顏淵》:《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22]《論語·泰伯》、《堯曰》。

[23]《論語·為(wei) 政》。

[24]《周易·係辭上傳(chuan) 》注:《十三經注疏·周易正義(yi) 》,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25] 黃玉順:《作為(wei) 基礎倫(lun) 理學的正義(yi) 論——羅爾斯正義(yi) 論批判》,《社會(hui) 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

[26] 羅爾斯:《正義(yi) 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

[27] 關(guan) 於(yu) 生活儒學,參見黃玉順:《愛與(yu) 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麵向生活本身的儒學——黃玉順“生活儒學”自選集》(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儒學與(yu) 生活——“生活儒學”論稿》(四川大學出版社2009)、《生活儒學講録》(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

[28]《論語·顏淵》。

[29]《論語·雍也》。

[30]《孟子·梁惠王上》:《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31]《禮記·中庸》:《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yi) 》,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

[32] Monarch is the guide of official, father is theguide of son and husband is the guide of wife.

[33] 蒙培元:《人是情感的存在——儒家哲學再闡釋》,《社會(hui) 科學戰線》2003年第2期。

[34]《論語·顏淵》。

[35]《禮記·禮運》。

[36]《論語·陽貨》。

[37]《孟子·公孫醜(chou) 上》。

[38] 黃玉順:《論“仁”與(yu) “愛”——儒學與(yu) 情感現象學比較研究》,《東(dong) 嶽論叢(cong) 》2007年第6期;《論“惻隠”與(yu) “同情”——儒學與(yu) 情感現象學比較研究》,《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學報》2007年第3期;《論“一體(ti) 之仁”與(yu) “愛的共同體(ti) ”——儒學與(yu) 情感現象學比較研究》,《社會(hui) 科學研究》2007年第6期。

[39] 黃玉順:《愛,所以在:儒學與(yu) 笛卡兒(er) 哲學的比較》,載《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年版。

[40]《孟子·盡心上》。

[41]《孟子·滕文公上》。

[42]《荀子·子道》:王先謙《荀子集解》,《新編諸子集成》本,中華書(shu) 局1988年版。

[43]《荀子·強國》。

[44]《荀子·禮論》。參見黃玉順:《荀子的社會(hui) 正義(yi) 理論》,原載《社會(hui) 科學研究》2012年第3期;《中國社會(hui) 科學文摘》2012年第8期全文轉載。

[45] 王守仁:《大學問》,見《王陽明全集》,吳光等編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46]《孟子·告子上》。

[47]《孟子·公孫醜(chou) 上》。

[48]《論語·顏淵》。

[49] 程顥:《識仁篇》,見《二程集》,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

[50]《孟子·公孫醜(chou) 上》。

[51]《荀子·禮論》。

[52]《荀子·正名》。

[53]《荀子·解蔽》。

[54]《荀子·性惡》。

[55]《荀子·正名》。

[56] 許慎:《說文解字·示部》,中華書(shu) 局1963年版。

[57]《荀子·樂(le) 論》。

[58] 許慎:《說文解字·木部》。

[59]《荀子·樂(le) 論》。

[60]《左傳(chuan) 》:《十三經注疏·春秋左氏傳(chuan) 注疏》,中華書(shu) 局1980年影印本,成公十三年。

[61]《左傳(chuan) 》:文公二年。

[62]《禮記·樂(le) 記》。

[63]《論語·泰伯》。

[64] 黃玉順:《易經古歌考釋》,巴蜀書(shu) 社1995年版。

 

責任編輯:梁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