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憲政思想的中國敘事
——以康有為(wei) 考察中心
作者:張敏
來源:《原道》第25輯,陳明主編,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六月廿七日己未
耶穌2015年8月11日
【內(nei) 容提要】“中體(ti) 西用”是在西潮東(dong) 漸的轉型期對中西文化的一種定位,是儒家憲政思想的追求。康有為(wei) 提倡“中體(ti) 西用”,選擇漸進改良,並建構了儒家憲政製度安排:製約權力,保障人權的君主立憲製。康氏采取“通古今之變”的論證模式構建其政治圖景,保持了曆史連續性,反映了過渡人的文化焦慮。百年後的大陸新儒家與(yu) 康氏有相似的曆史際遇,行走在康氏開辟的論證道路上,如同康子一樣選擇了“中體(ti) 西用”。康氏的儒家憲政思想對處於(yu) 社會(hui) 轉型期的中國憲政模式選擇有一定的啟發意義(yi) 。
【關(guan) 鍵詞】中體(ti) 西用;康有為(wei) ;儒家憲政;通古今之變
憲政概念自清末傳(chuan) 入以來,引起國人的無限向往與(yu) 追求,中國曆百年憲政,期間經變法、革命、複辟、共和等種種變數,時至今日,憲政對於(yu) 國人而言,仍然是“行走在路上”,我國憲政構建的困境在哪裏呢?西方的憲政模式可否適合在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成長並反哺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呢?為(wei) 走出百年憲政困境,部分學者提出了“儒家憲政”的命題。以蔣慶、陳明、秋風(姚中秋)等為(wei) 代表的大陸新儒家認為(wei) :儒家有憲政,並且儒家憲政的發揚能使我國走出憲政構建之困境。[1]以袁偉(wei) 時、易中天等為(wei) 代表的反對者則詰問:“儒家何來憲政?”[2]雙方爭(zheng) 議的核心是中國傳(chuan) 統文化與(yu) 現代普世價(jia) 值的關(guan) 係,爭(zheng) 議自然無定論、無止境,但是儒家憲政的命題能得到學者的如此關(guan) 注,說明該命題具有一定合理性和時代價(jia) 值。儒家憲政命題的提出是中國學者們(men) 在社會(hui) 轉型時期,對我國這樣一個(ge) “一體(ti) 多元”(費孝通語)的政治民族如何走向現代化所作的審慎思考,其實質是大國憲政建設過程中,如何對待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即如何定位中西文化的問題。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典型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經近代啟蒙大師康有為(wei) 的解讀被賦予了憲政使命,康氏的“中體(ti) 西用”觀及其儒家憲政思想或許能給今人以啟示。
一、“中體(ti) 西用”:儒家憲政思想的追求
(一)“泯中西之界限、化新舊之門戶”:“中體(ti) 西用”的形成
清末出現“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西潮湧入,國家麵臨(lin) 政治危機。為(wei) “救亡圖存”以達致“國家富強”,洋務派提出“中體(ti) 西用”,學習(xi) 西方的先進技術。為(wei) 克服科舉(ju) 製廢除後儒家傳(chuan) 統價(jia) 值規範走向解體(ti) ,道德和政治權威出現斷裂進而產(chan) 生的文化認同危機,康有為(wei) 形成“中體(ti) 西用”觀,[3]他指出,“夫中學體(ti) 也,西學用也,無體(ti) 不立,無用不行,二者相需,缺一不可。”[4]康有為(wei) 對清末民初社會(hui) 轉型期的傳(chuan) 統文化定位及民主政治出路的反思,超越了洋務派器物層麵的“中體(ti) 西用”論。康氏的“中體(ti) 西用”觀側(ce) 重於(yu) 文化定位,“中學為(wei) 體(ti) ”是為(wei) 了保持儒家思想的傳(chuan) 承性,從(cong) “理”的層麵看,他認為(wei) 儒學比世界上其他文化都要優(you) 秀,保存了儒學也就保存了中國民族的獨特性。從(cong) “勢”的層麵看,保存了儒學也就從(cong) 思想層麵保持了價(jia) 值認同的一致性,進而保障了社會(hui) 秩序的穩定。康氏的“西學為(wei) 用”是用西學中的民主因素詮釋中國傳(chuan) 統的儒家思想,證明中國傳(chuan) 統文化中有民主基因,以實現傳(chuan) 統儒家思想在近代中國的傳(chuan) 承和轉化,最終建設富強的中國,在中國近代化進程中適應西潮民主發展的趨勢。正如學者所言,“康有為(wei) 遵循著舊學—西學—納入新內(nei) 容的儒學這一條線索形成的思想體(ti) 係,而且這一思想體(ti) 係的形成過程是和中國近代化的進程緊密相連的。”[5]
康有為(wei) 提出“泯中西之界限,化新舊之門戶”,[6]主張取消中西文化界限。“化新舊之門戶”強調“中學為(wei) 體(ti) ”以傳(chuan) 承儒學,“泯中西之界限”強調“西學為(wei) 用”以西化儒學。康有為(wei) 要傳(chuan) 承的儒學是經過“吐故”的儒學,即剔除了糟粕的儒學,在《大同書(shu) 》中他批判了束縛人性的“三綱五常”、倡導個(ge) 體(ti) 自由。蕭公權認為(wei) 康有為(wei) 是“儒家修正主義(yi) 者”,其最主要的工作是“致力於(yu) 使儒學適應現代的需要”。[7]康有為(wei) 倡導“西學為(wei) 用”是為(wei) 了“納新”,即用西學對儒家思想和製度進行變更以革新,主張中西文化可以而且應當交融會(hui) 通。他用西方的民主因素充實儒學,針對西方憲政中的民權、博愛思想,康有為(wei) 引經據典,在《尚書(shu) 》、《禮記》中找到證據,論證我國上古時期已經有議會(hui) 的雛形,谘詢於(yu) 眾(zhong) 的現象。康氏把西方憲政中的民主因素拿到中國來使用,托古改製,在中國古籍中找到類似的思想和製度進行解讀,證明西方憲政中的民主因素我國自古就有,試圖為(wei) 中國民主的發展尋找出路。故此,百年後的儒者陳明認為(wei) ,康有為(wei) 的偉(wei) 大,不在於(yu) 其思想中有多少西學要素,而在於(yu) 他把西學要素整合到以仁為(wei) 精意的中國文化結構係統之中,使傳(chuan) 統獲得了新生命,提出了應付曆史挑戰的正確方案,自此中體(ti) 西用作為(wei) 近代文化發展的基本原則獲得具體(ti) 規定而確定下來。[8]
西學東(dong) 漸經曆了“科技—政治—文化”三個(ge) 階段,具體(ti) 體(ti) 現在“洋務運動—戊戌變法、辛亥革命—五四”三個(ge) 時期。康有為(wei) 的中體(ti) 西用思想在這三個(ge) 時期都有體(ti) 現並起到了一定的影響。康氏的中體(ti) 西用思想強調文化,比洋務運動派的中體(ti) 西用觀有更高的意境,成為(wei) 戊戌運動的指導思想,在辛亥革命時期亦有很大影響。五四文化運動高舉(ju) 反對傳(chuan) 統文化的大旗,一些激進者把中西文化看做是水火不容的舊文化與(yu) 新文化,認定隻能棄舊圖新。康有為(wei) 秉持一貫的“中體(ti) 西用”思想,反對新文化運動中“全盤西化”的激進主張,認為(wei) 如果失去了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就失去了中華民族的獨特性。1913年,康氏著文指出“於(yu) 歐、美之政治禮俗,不問其是非而師之法之;於(yu) 中國之政治禮俗典章法度,則不問其得失而皆掃之棄之。”[9]認為(wei) 脫離中國國情盲目學習(xi) 西方的狀況導致了中國危亡,人民不能實現真正的民意和民權。雖然康氏因“孔教救國論”遭後人詬病為(wei) 複古守舊,[10]但在中國由專(zhuan) 製宗法社會(hui) 向民主現代社會(hui) 轉型時期,其對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尊崇脫離不了時代的桎梏。另一方麵,康氏對傳(chuan) 統文化的捍衛對於(yu) 激進派的全盤西化起到過往矯正的作用,有一定的合理性。桑鹹之指出:康有為(wei) 創立儒教以富強中國的目標是對西方近代化的一種誤解,但康氏將儒學作為(wei) 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文化傳(chuan) 播到西方的設想倒是實現了,歐美新儒學的興(xing) 盛即是證明。[11]
(二)法律與(yu) 道德共治:“中體(ti) 西用”的法律體(ti) 現
康氏的儒家憲政思想肯定法律的作用,認為(wei) 法律必不可少,“聚大眾(zhong) 則不能無律法以治之……國有法,天之理也。”[12]特別是在交通便利、信息發達的現代社會(hui) ,法律尤其重要,“夫今各國以法律為(wei) 治,雖免而無恥,非製治清濁之源也,而當鐵道貫通、治具繁張之時,非法不能為(wei) 治也。”[13]但相比法律,康氏更強調道德對於(yu) 治國的作用,這也是儒家憲政思想不同於(yu) 西方憲政思想之處。
《論語》有雲(yun) :“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指與(yu) 刑罰相比,道德能使人們(men) 以犯罪為(wei) 恥,從(cong) 內(nei) 心深處守法。康氏認為(wei) 法律僅(jin) 僅(jin) 是治國的工具,不是治國的本原,治國應當強調法律與(yu) 道德共治,“夫有法製而無道德以為(wei) 之本,則法律皆偽(wei) ,政治皆敝,無一可行也。”[14]在康氏的思想中,道德為(wei) 本,法律為(wei) 用,失卻道德的製度再完美也是無濟於(yu) 事的。在《中華救國論》(1912年)一文中,康氏指出救中國的一個(ge) 重要辦法就是要“崇獎道德”,“無道德則法律無能為(wei) ,與(yu) 之美國之政體(ti) 而不能用也”、“上畏天,中畏法,內(nei) 畏良心,有此恭敬齋戒之心,然後有整齊嚴(yan) 肅之治,不然,則暴民橫行而已,盜賊亂(luan) 國而已。自由自由,有此而死,何共和之足雲(yun) 。”[15]康氏強調了道德對於(yu) 法律的補強作用,指出共和狀態下的自由若要的得到保障,必須有敬畏,敬畏“天”“法”和“良心”,才能防止“暴民”和“亂(luan) 國”,該論證同西方自然法中關(guan) 於(yu) 法與(yu) 秩序的論證有類似之處,反映了康氏受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也說明了康氏並非不理解法律對於(yu) 社會(hui) 秩序建構的意義(yi) ,而是立足於(yu) 中國本土,闡釋了法律與(yu) 道德之關(guan) 係。法律的公正實施需要一定的條件,“夫政治法律,必因時地而行方製”,且“今則列國競爭(zheng) ,政黨(dang) 為(wei) 政,法律為(wei) 師,雖謂道德宜尊,而政黨(dang) 必尚機權,且爭(zheng) 勢利,法律必至詐偽(wei) ,且無恥心,蓋與(yu) 道德至反。”[16]在清末民初之季,社會(hui) 秩序不穩,政黨(dang) 紛呈,法律在一定條件下容易被人操縱,這是需要強調儒家道德的作用了。因為(wei) 人有情欲好惡,如果缺乏儒家道德規範,則會(hui) 目無法紀,暴亂(luan) 滋事。故此“專(zhuan) 以法律為(wei) 治,則民作奸於(yu) 法律之中;專(zhuan) 以政治為(wei) 治,則民腐敗於(yu) 政治之內(nei) 。”[17]在法律公正實施的條件不充分時,儒家道德價(jia) 值和倫(lun) 理原則可以彌補法律被人操縱的不足。
康氏強調法律的實施要適合本土國情,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國家,他用孟德斯鳩“法律視其國民之性情習(xi) 慣”的理論予以佐證。“今吾國慕歐、美之法律,幾盡改舊律以從(cong) 之矣。然歐、美人民之風俗,與(yu) 我迥殊,但空慕文明而從(cong) 輕律,則獎奸益詐而已。君子之為(wei) 法律也,鑒空衡平,無所用其心,在適其國俗而已。”[18]鑒於(yu) 共和初創,社會(hui) 風俗之敗壞,必須多提倡道德以救國。
(三)漸進改良:“中體(ti) 西用”的路徑選擇
康氏儒家憲政思想的形成基於(yu) 其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和對中國傳(chuan) 統文化及國情的判斷,在進行中西對比、古今溝通之後,康有為(wei) 洞察了憲政的基本精神,即中國的民主道路,應選擇漸進改良,而非激進革命。1902年春天,針對剛剛興(xing) 起的革命論,康有為(wei) 著述予以反駁,指出大多數國家富強的緣由都是行立憲,進而主張改良主義(yi) 模式。“今歐、美各國,所以致富強,人民所以得自主,窮其治法,不過行立憲法,定君民之權而止,為(wei) 治法之極則矣。……統計歐洲十六國,除法國一國為(wei) 革命,實與(yu) 俄之一國為(wei) 專(zhuan) 製者同。”[19]基於(yu) 對法國大革命的警惕,康有為(wei) 明確反對暴力革命,因為(wei) 革命流血阻礙了和平改革,且容易造成內(nei) 亂(luan) ,給列強以可乘之機,在當時的情況下甚至有亡國之虞,故此,立憲改良是正途。康有為(wei) 認識到“由政製之理而言,君主開明專(zhuan) 製最惡,民權公議最善”,但由於(yu) 基於(yu) 其漸進改良的觀念,康氏強調“先以專(zhuan) 製君主權力變法,漸確立公議民權”。[20]
康有為(wei) 持進化論的社會(hui) 曆史觀,他指出“人道進化,皆有定位,……由君主而漸至立憲,由立憲而漸為(wei) 共和;……蓋自據亂(luan) 進為(wei) 升平,升平進而為(wei) 太平,進化有漸,因革有由,驗之萬(wan) 國,莫不同風。……蓋推進化之理而為(wei) 之。”[21]康氏把進化史觀運用到政治製度的設計中,追求立憲改良。康有為(wei) 認為(wei) 中國受專(zhuan) 製荼毒已久,“民智未開”,構建新的政治體(ti) 製進而實施西方民主共和製不具備相應的“民情”基礎,因此他主張中國的政治改革采取漸進模式,在古代儒學三世說的基礎上,結合西方進化論思想,提出社會(hui) 曆史發展的“三世說”,即“據亂(luan) 世”必須經由“升平世”達致“太平世”,與(yu) 三世說相對應的政體(ti) 也是漸進的,即“君主專(zhuan) 製”必須經由“君主立憲製”最終達至“民主共和製”。在民國初年,傳(chuan) 統的專(zhuan) 製王朝體(ti) 製已經解體(ti) ,據亂(luan) 世時代實行的君主專(zhuan) 製已被曆史淘汰。共和初創,中國正處於(yu) 升平世階段,君主立憲製是治療中國貧弱之疾的最好藥方。[22]
康有為(wei) 一再強調由君主製過渡到民主製不可飛躍,君主要逐漸廢除。在辛亥革命後,康有為(wei) 提醒國人,不要以為(wei) 共和告成,即可達至國利民富了。“共和雖美,民治雖正,而中國數千年未之行之,四萬(wan) 萬(wan) 人未之知之,眾(zhong) 瞽論日,瞑行擿埴,吾慮其錯行而墜顛也。”[23]因為(wei) 中國數千年來沒有實施過共和製,人們(men) 對共和一無所知,“共和不合國情”,中國民主發展應秉承漸進改良,必須由據亂(luan) 世經升平世,即中國國情必須實行君主立憲製度,然後才能達至共和製。康有為(wei) 的政治改良主張,體(ti) 現了其曆史理性與(yu) 政治智慧,在今天仍具有智識資源的參考意義(yi) 。
二、儒家憲政:“中體(ti) 西用”的製度構建
(一)君主立憲:製約國家權力,保障人權
否定專(zhuan) 製製度,肯定個(ge) 人權利,是康有為(wei) 思想中的核心內(nei) 容,康氏嚐試通過君主立憲製的構建實現製約權力,保障個(ge) 人權利。康氏指出“中國敗弱之由,百弊叢(cong) 積,皆由體(ti) 製尊隔之故。”[24]批判君主專(zhuan) 製製度是最壞的製度,更是造成自西力東(dong) 漸以來中國政局挫敗的原因。在康氏看來,列國並舉(ju) 時代實施君主專(zhuan) 製隻會(hui) 導致國亡政息,必須進行政治革新,學習(xi) 西方的民主政治,才能實現國家富強。故此,康有為(wei) 研習(xi) 西學,特別關(guan) 注因模仿西方而強大的日本之政治製度,在此基礎上,他多次籲請立定憲法,以“明定國是”,並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君主也應當受其限製。康氏提出君主立憲製,以限製君權伸張民權。他把國家政體(ti) 分為(wei) 專(zhuan) 製、立憲和共和三種,認為(wei) 立憲政體(ti) 是有利於(yu) 上下溝通,君民共樂(le) 。他在1898年在《請定立憲開國會(hui) 折》中指出“上師堯、舜、三代,外采東(dong) 西強國,立行憲法,大開國會(hui) ,以庶政與(yu) 國民共之,行三權鼎立之製,則中國之治強,可計日待也。”[25]康氏雖主張君主立憲,但在其憲政體(ti) 製設計中,君為(wei) 虛位,權仍在民,君主權力受到製約,並由實行代議製的國會(hui) 作為(wei) 民權的保證。“今非有君主不可,但隻可有君主之形式,而不可有君主之精神”。[26]
憲法強調對國家權力進行製約,康有為(wei) 有強烈的製約國家權力的意識,為(wei) 防止國家專(zhuan) 製,他認同孟德斯鳩的分權思想,認為(wei) 三權分立政製可以使中國富強。康氏指出,“上師堯、舜、三代,外采東(dong) 西強國,立行憲法,大開國會(hui) ,以庶政與(yu) 國民共之,行三權鼎立之製,則中國之治強,可計日待也”。[27]可見,康有為(wei) 設計的憲法體(ti) 製是西方憲法製度與(yu) 儒家的結合體(ti) ,他不是照搬西方的憲法製度,而是立足於(yu) 中國的國情建構中國獨特的憲法體(ti) 製。
憲政的核心是保障人權,公民是權利的主體(ti) ,是憲政的核心要素,是憲政的起點和歸宿。作為(wei) 個(ge) 體(ti) 的人,在西方經曆了從(cong) 臣民到公民的過渡,文藝複興(xing) 喚醒了個(ge) 體(ti) 主體(ti) 意識的覺醒,資產(chan) 階級革命後在憲法上確立了公民的主體(ti) 性地位。傳(chuan) 統儒家中的民本思想突顯君主,人民處於(yu) 被動地位。康有為(wei) 首創民權思想,他大膽引入西方的思想觀念,使傳(chuan) 統儒家中的民本思想過渡到民權思想。“仆在中國實首創言公理,首創言民權者,然民權則誌在必行,公理則今日萬(wan) 不能盡行也。”[28]康氏所言的“公理”實際上是指“自然原則”,在康氏的思想體(ti) 係中,公理是指民權之後的人權原則。康有為(wei) 在《實理公法全書(shu) 》中論證了價(jia) 值的普適性,指出自由、平等價(jia) 值為(wei) 人類公理,是人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非西方獨有。“人類平等是幾何公理”,因此,“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29]康氏指出,我國人民也應享有平等、自由的權利,因為(wei) “人人有是四端,故人人可平等”。[30]在《大同書(shu) 》中,康有為(wei) 從(cong) 自由、平等出發,描繪了“天下為(wei) 公”的大同圖景。康氏批判了“三綱”對人性的束縛,認為(wei) 君民、子女與(yu) 父母都應當平等,因為(wei) “推己及人,乃孔子立教之本;與(yu) 民同之,自主平等,乃孔子立治之本。”[31]難能可貴的是,康氏認為(wei) 男女也應當平等,因為(wei) “男女皆為(wei) 人類,同屬天生”,壓製女子的行為(wei) 損害了人權,違背了“人皆天所生”的公理。[32]康氏主張個(ge) 性解放,對平等的理解源自於(yu) 對人性本質的滲透和體(ti) 悟。
由對人類“幾何公理”的論述出發,康氏主張廢除封建性質的宗法家庭製度,即“去家界為(wei) 天民”。康有為(wei) 提出了以個(ge) 人為(wei) 社會(hui) 構成單位,他從(cong) “仁”出發,提出“仁者,人人”,即把人當做人來看待,“人”為(wei) “仁”的核心。“天下為(wei) 公,一切皆本公理而已。公者,人人如一之謂,無貴賤之分,無貧富之等。”[33]康氏指出人不再是依附於(yu) 國家的臣民,人作為(wei) 個(ge) 體(ti) 具有獨立性,且“公者,人人如一之謂”,體(ti) 現了人人平等的法律觀念。獨立個(ge) 體(ti) 的存在是憲政建構的前提,康有為(wei) 思想中的民權觀已經具有了西方憲政民主思想的最基本要素。康氏把其平等思想貫穿於(yu) 政治實踐中,發起並組織“不纏足會(hui) ”,其意義(yi) 不僅(jin) 僅(jin) 是爭(zheng) 取男女權利的平等,更重要的是爭(zheng) 取人權的平等。
(二)私擬憲草:立憲訴求外化為(wei) 憲法製度
在君主立憲製的理想破滅之後,康有為(wei) 依然倡導儒家憲政思想並將其付諸政治實踐。1913年,康有為(wei) 以個(ge) 人名義(yi) 著《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將其立憲訴求外化為(wei) 憲法製度。康有為(wei) 私擬憲草共14章,106條,突顯了康有為(wei) 對國家權力進行製約,保障公民權利的儒家憲政思想。
康有為(wei) 憲法草案中諸多條款規範了對國家權力的製約,並體(ti) 現了憲法至上的理念。第17條規定:“大總統得發普通命令,及特別命令,惟不得出憲法及法律之外。若違法者,法司得審查之。”該條款不僅(jin) 規定了大總統發布命令的行為(wei) 必須依據憲法和法律,且其命令的效力低於(yu) 憲法和法律,還強調了對總統違法行為(wei) 的司法審查,符合憲政要義(yi) 。第27條規定:“國務總理,於(yu) 政府政務,負連帶責任。其非公共政體(ti) ,各部各獨負責任。其凡數部官聯所關(guan) ,亦負連帶責任。其自己之行為(wei) ,則各負其責任。”該條款強調政府官員及各部門對政府事務負有連帶責任,體(ti) 現了“依法行政”的理念。第6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司法權,以法院行之,與(yu) 國務院、國會(hui) 鼎峙。”該條款強調了司法機關(guan) 的重要性,體(ti) 現了康氏對國家權力三權劃分,相互製約的憲政思想。
康有為(wei) 憲法草案彰顯了人權保障的理念。第86條規定“凡中華國民籍者,法律皆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其國籍以法律定之。”該條款總括草案第11章“人民”,體(ti) 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突顯了康氏由“國權—民權—人權”闡釋的最終目標,即保障人權。第11章還規範了人民的身體(ti) 權、財產(chan) 權、所有權,以及營業(ye) 自由、通信秘密、言論出版、集會(hui) 結社等自由。在第97、98、99條中,分別規範了人民的批評建議權、訴願權和司法救濟權。體(ti) 現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現代法治理念。
康有為(wei) 憲法草案強調了法律的效力性及儒家道德的補強性。第92條規定“凡人民之所有權,非依法律不得侵之。”根據該規定,對人權進行限製必須依據法律。當然,與(yu) 西方憲政思想不同,康氏的儒家憲政思想突顯道德性,並強調尊重中國的傳(chuan) 統儒家文化,這些特點在憲法草案都有所體(ti) 現。康有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文化的精華在儒家文化中得到完整體(ti) 現,呼籲建立孔教,既然西方富強源於(yu) 基督教,中國若要富強也應創立孔教,因此,在憲法草案第96條中規範“以孔教為(wei) 國教”。在第14章中僅(jin) 有的1條,即第106條規定,“凡中華國舊傳(chuan) 經義(yi) 、典章、律例、法規者,未經民國議院特議刪改,及核與(yu) 民主政體(ti) 不相違背者,一概照行。”體(ti) 現了康氏一貫的保持儒家傳(chuan) 統,抵觸全盤西化的主張。
三、“通古今之變”:“中體(ti) 西用”的論證模式
“通古今之變”最早出現在司馬遷的《報任安書(shu) 》中,即“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康有為(wei) 在《康子內(nei) 外篇》也提到過“酌古今之宜,會(hui) 通其沿革,損益其得失”,即“通古今之變”的意思。“通古今之變”就是要寫(xie) 出曆史事實的發展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的原因。其揭示的是關(guan) 於(yu) 社會(hui) “變”與(yu) “不變”,及如何“變”的問題。可見,“通古今之變”既是一種學術理想,也是一種論證模式,為(wei) 達至“以古鑒今”,把同一事物放在“古”和“今”的不同場景中,通過“述往事”達到“思來者”,探尋其過去,闡釋其今天,展望其明天。《史記》本身就采取了“通古今之變”的論證模式,但借用西學因素以“通古今之變”的論證模式則是康氏首創。康氏的論證融合了西方元素,這是康氏不同於(yu) 古人之處,這和康氏所處的中西會(hui) 通的開放時代有關(guan) 。正因為(wei) 西學東(dong) 漸,才有“今”與(yu) “古”的區別,“今”之最大特征是“西”的出現,如何麵對古今之變的問題就轉化為(wei) 如何麵對中西問題。康氏“通古今之變”的實質是“通中西之變”,為(wei) 達至“中體(ti) 西用”,他把西方憲法中的民主價(jia) 值運用到中國,並托古改製,試圖為(wei) 中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找到出路。
康有為(wei) 托古改製,為(wei) 近代中國政治改革進行鼓吹,作《新學偽(wei) 經考》和《孔子改製考》,以駭人之語警醒皇帝和世人正確麵對中國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為(wei) 了促進中國政治民主改革,康氏奉行“西用”,把西方民主製度中的民權、博愛等思想拿來中國適用,但“西用”的前提是“中體(ti) ”,因此康氏引經據典,在《尚書(shu) 》、《禮記》中找到證據,論證我國上古時期已經有議會(hui) 的雛形,谘詢於(yu) 眾(zhong) 的現象。康氏“通古今之變”,對孔子思想進行創造性解讀。對於(yu) 孔子所言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康有為(wei) 對其重新闡釋為(wei)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樣一來,孔子理論中的維護君主專(zhuan) 製統治的愚民政策經康有為(wei) 的解釋就變為(wei) 自由、開明的議論了。[34]他認為(wei) 自由始於(yu) 子貢:“近世者,世近升平,自由之漸明,實子貢為(wei) 之祖,而皆孔學之一支一體(ti) 也。”[35]
學界對康有為(wei) 的評價(jia) 一般為(wei) 守舊人士,特別是康有為(wei) 以《春秋》作為(wei) 憲法,蕭公權認為(wei) 這是康有為(wei) 不懂“西政實況”的結果。但是,康有為(wei) 流亡海外16年(1898-1913)、遊曆西方諸國,在1917年的《共和平議》一文中,康有為(wei) 自述自從(cong) 流亡之後,“兩(liang) 年居美、墨、加,五居瑞士,一遊葡,八遊英,頻遊意、比、丹、挪、久居瑞典”,其不可能不知道西方憲政的基本理念和製度安排。康有為(wei) 以《春秋》作為(wei) 憲法,當然是康有為(wei) 的比附,章永樂(le) 評價(jia) 康有為(wei) “對於(yu) 西方政治的了解,遠遠超出同時代的大多數中國知識分子”,“這位在話語體(ti) 係上貌似最舊的思想家,在對當代政治的觀察上,卻時時站在時代的最前沿。”[36]康有為(wei) 具有開闊的視野,這點可以從(cong) 《康有為(wei) 政論集》中得到印證,在此書(shu) 中,康有為(wei) 對法國、俄國、日本等國家的憲政製度分析極為(wei) 到位,若無親(qin) 身體(ti) 驗,僅(jin) 僅(jin) 從(cong) 當時國內(nei) 翻譯來的甚至有些許錯誤的二手資料,很難有如此精準的判斷。
康有為(wei) 已經接受了民權、平等、自由等西方觀念和思想,但卻要請出孔子的聖靈,“托古改製”,自有其良苦用心:“布藝改製,事大駭人,故不如與(yu) 之先王,既不驚人,自可避禍。”[37]蕭公權認為(wei) 康有為(wei) 的做法是“善意地使中國的道德遺產(chan) 現代化以保持之,使清廷的思想基礎合時以挽救它的危亡”。[38]其實,在清末民初的社會(hui) 轉型期,舊的價(jia) 值體(ti) 係麵臨(lin) 西學的挑戰,甚至有解體(ti) 的危險,傳(chuan) 統權威近乎喪(sang) 失,康有為(wei) 挖掘傳(chuan) 統權威中的積極因素並對其進行有利闡釋,促進了新的社會(hui) 政治共同體(ti) 之形成。
在康有為(wei) 之後,站在傳(chuan) 統之內(nei) 解構傳(chuan) 統和站在自身傳(chuan) 統之內(nei) 言說西方文化的方式成為(wei) 中國思想文化革新的主流方式。[39]中國文化的捍衛者梁漱溟堅信,儒學將在世界文明中占核心地位。新儒家經過代代相沿,傳(chuan) 承了儒學。他們(men) 和康有為(wei) 一樣保持並傳(chuan) 承儒學,認為(wei) 失去傳(chuan) 統文化,則“中國人的生命與(yu) 精神將無從(cong) 安頓”。1958年,唐君毅、牟宗三、徐複觀和張君勱四位儒學大師發表《為(wei) 中國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指出:儒家傳(chuan) 統中潛藏著民主的種子,儒家思想與(yu) 自由民主憲政是相容的,中國文化傳(chuan) 統可以彌補西方文化之不足。[40]他們(men) 倡導用西學對傳(chuan) 統儒學進行創造性改造,以致“返本以開新”,使之符合社會(hui) 轉型期的改革需求,雖然台灣的新儒家並沒有將康有為(wei) 當做其思想代表人物,但其對儒家憲政思想的論證方式和康有為(wei) “通古今之變”可謂是一致的。
四、過渡人的選擇:“中體(ti) 西用”的文化緣由
從(cong) 文化的視角看,儒家憲政思想是過渡人焦慮之中的選擇。金耀基先生認為(wei) 在從(cong) 傳(chuan) 統到現代的轉型中,存在著一種“過渡人”,他徘徊於(yu) 傳(chuan) 統和現代的價(jia) 值衝(chong) 突中,在“新”“舊”“中”“西”之間搖擺不停。“他一方麵要揚棄傳(chuan) 統的價(jia) 值,因為(wei) 它是落伍的;另一方麵,他卻又不願接受西方的價(jia) 值,因為(wei) 它是外國的。他強烈地希望中國能成為(wei) 一個(ge) 像西方的現代的工業(ye) 國家。”中國過渡人所麵臨(lin) 的最大問題是“認同”的問題,找不到認同的對象使他們(men) 焦慮。“他們(men) 最大的努力是追求一種‘綜合’,即企圖把中國的與(yu) 西方的兩(liang) 個(ge) 價(jia) 值係統中最好的成分,融化為(wei) 一種‘運作的、功能的綜合’。”[41]千百年來閉關(guan) 鎖國的中華帝國,以儒家傳(chuan) 統文化為(wei) 圭臬,當中國啟動現代化進程,而現代化歸根結底是文化的現代化,當突然麵對另一種文化的挑戰時,中國傳(chuan) 統文化與(yu) 中國現代化之間就出現了不可避免的曆史衝(chong) 突,近代知識分子作為(wei) 思想的先行者,處於(yu) 衝(chong) 突的首要位置,基於(yu) “內(nei) 聖外王”的儒家情懷與(yu) 政治訴求,他們(men) 關(guan) 注中國現代化,對中國發展的現代需求頗為(wei) 敏感與(yu) 向往,不得不接受西方文化並學習(xi) 其先進思想和製度。另一方麵,作為(wei) 儒家文化的傳(chuan) 承者,他們(men) 不願意放棄傳(chuan) 統文化並傳(chuan) 承其精髓。曆史的衝(chong) 突表現為(wei) 自我衝(chong) 突,因此社會(hui) 轉型期的知識分子對中西文化的態度是既抵觸又調和。
西方哲學突出“愛智慧”,探尋宇宙的本源,了解自然,追求真理,而中國哲學大都是一種“社會(hui) 論政治哲學”,講求理論聯係實際,解決(jue) 社會(hui) 現實問題。以‘救民於(yu) 水火之中’和‘治國平天下’”。[42]受此影響,中國傳(chuan) 統儒家文化中強調“內(nei) 聖外王”,“內(nei) 聖”重視自我修養(yang) ,以發揮和實現人的本性,包括“修身”“正心”“誠意”“致知”“格物”。“外王”突出統治者治理天下的思想與(yu) 行動,包括“齊家”“治國”“平天下”。儒家傳(chuan) 統思想中強調的道德原則和倫(lun) 理價(jia) 值,就反映了“內(nei) 聖”的基本訴求。而“外王”則是儒學入世的體(ti) 現,自漢武帝—董仲舒以來,儒術獨尊,儒學就作為(wei) 曆代帝王的思想工具,成為(wei) 王政的另一名稱,康有為(wei) 自稱“素王”的本意也正是如此。近代知識分子康有為(wei) 作為(wei) 儒家文化的傳(chuan) 承者,終其一生堅守儒家文化的經世致用特征,當麵臨(lin) 西方文化的衝(chong) 擊時,他一方麵維護傳(chuan) 統儒家文化,另一方麵又不得不承認並學習(xi) 西方文化的優(you) 點;一方麵必須揚棄傳(chuan) 統價(jia) 值,另一方麵必須學習(xi) 西方民主價(jia) 值;內(nei) 心中渴望中國成為(wei) 富強文明的國家,卻堅決(jue) 反對全盤西化。作為(wei) 社會(hui) 轉型期的過渡人,康氏的選擇是對中西文化進行融會(hui) 貫通,對傳(chuan) 統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使之符合西方民主價(jia) 值,把中西文化的優(you) 點結合起來,以使之作用於(yu) 中國,以達至國家富強。
清末大變局出現後,西潮湧入,儒家思想作為(wei) 統合人心的核心地位已經漸趨動搖,特別是清末科舉(ju) 製的廢除,儒學的核心價(jia) 值規範走向了解體(ti) 。舊的價(jia) 值規範體(ti) 係已經解體(ti) ,而新的價(jia) 值規範尚未建立,出現道德和政治權威的斷裂。在康有為(wei) 看來,對儒學進行詮釋並進行製度化重建,借助於(yu) 傳(chuan) 統權威賦予中國現代發展以新權威,避免了斷裂,能夠保持曆史的連續性。康有為(wei) 是對儒家憲政思想進行創立的第一人,蕭公權先生給予了他很高的評價(jia) ,稱他是“近代中國第一個(ge) 試圖建立哲學係統的思想家,第一個(ge) 用西學來擴大與(yu) 充實中國哲學思想者。”[43]儒家文化“內(nei) 聖外王”的特征,驅使康有為(wei) 由文化反思到製度建構,主張君主立憲製,建構突顯儒家文明道德價(jia) 值的儒家憲政製度。
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與(yu) 今天一樣,都處在社會(hui) 政治轉型期。在從(cong) 傳(chuan) 統到現代的轉型期,今天的大陸新儒家亦如百年前的康子,都是過渡人,康有為(wei) 麵臨(lin) 國家被瓜分豆剖的危機,選擇了創立儒家憲政。今天的大陸新儒家,麵臨(lin) 中國大國轉型中的諸多難題,體(ti) 現為(wei) 內(nei) 心的焦慮,他們(men) 對國家建設建構方案,亦如百年前的康子一樣選擇了走中國獨特憲政之路的儒家憲政方案。百年變遷中,相似的曆史際遇,相同的選擇,即回歸中國本土,達至國家富強。因為(wei) 富強或現代化並不以對民族文化的否定為(wei) 前提,相反,富強或現代化應從(cong) 中國的具體(ti) 出發,“中體(ti) ”才能固本,“西用”才能達至富強,融入現代化進程中。知往鑒今,“中體(ti) 西用”的儒家憲政敘事,對於(yu) 當前我國憲政建設模式選擇仍具啟發意
【參考文獻】
[1] 蔣慶提出“儒教憲政”,並認為(wei) “儒教憲政”按中國學術術語屬於(yu) “理”的範疇,不屬“勢”的範疇,即屬“可欲性”範疇,不屬“可行性”範疇。見蔣慶:《再論政治儒學》,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頁。陳明主張建構“中體(ti) 西用”的儒家憲政敘事話語,並通過公民宗教路徑實現儒學複興(xing) 。見陳明:《儒學的複興(xing) 取決(jue) 於(yu) 能為(wei) 當代中國承擔的功能》,《綠葉》2008年第1期;陳明:《儒教與(yu) 公民社會(hui) 》,東(dong) 方出版社2013年版。秋風主張“中體(ti) 西學,資相循誘”的轉型模式,認為(wei) 儒家禮治觀是對西周封建製的憲政主義(yi) 的重申,“共治”是對皇權的約束。見姚中秋:《儒家憲政民生主義(yi) 》,《開放時代》2011年第6期。
[2] 見袁偉(wei) 時:《儒家是憲政主義(yi) 嗎?——兼評秋風的孔子觀》,陳明、朱漢民主編:《原道》第18輯,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易中天:《儒家哪來的“憲政主義(yi) ”》,《南方周末》2011年8月16日。
[3] “中體(ti) 西用”的實質是如何對待和處理中西文化即“中學”“西學”的問題,見李澤厚:《漫說“中體(ti) 西用”》,《中國思想史編》,安徽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1-1151頁。
[4] 康有為(wei) :《奏請經濟歲舉(ju) 歸並正科並各省歲科試迅即改試策論折》(1898年),湯誌鈞編:《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中華書(shu) 局1981年版,第294頁。
[5] 桑鹹之:《論康有為(wei) 的儒學和近代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89年第6期。
[6] 《奏請經濟歲舉(ju) 歸並正科並各省歲科試迅即改試策論折》(1898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第295頁。
[7] 蕭公權:《近代中國與(yu) 新世界:康有為(wei) 變法與(yu) 大同思想研究》,汪榮祖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
[8] 陳明:《中體(ti) 西用:啟蒙與(yu) 救亡之外—中國文化在近代的展開》,陳明主編:《原道》第1輯,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
[9] 《中國顛危誤在全法歐美而盡棄國粹說》(1913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891-892頁。
[10] 參見丁偉(wei) 誌:《裂變與(yu) 新生——民國文化思潮論述》,社會(hui) 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頁。
[11] 參見桑鹹之:《論康有為(wei) 的儒學和近代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89年第6期。
[12] 轉引自趙明:《康有為(wei) 與(yu) 中國法文化的近代化》,《現代法學》1996年第5期。
[13] 《中華救國論》(191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719頁。
[14] 《中國顛危誤在全法歐美而盡棄國粹說》(1913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892頁。
[15] 《中華救國論》(191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725頁。
[16] 《中華救國論》(191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729頁。
[17] 《孔教會(hui) 序二》(191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735頁。
[18] 《中國顛危誤在全法歐美而盡棄國粹說》(1913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906頁。
[19] 《答南北美洲諸華商論中國隻可行立憲不可行革命書(shu) 》(190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第475頁。
[20] 《答南北美洲諸華商論中國隻可立憲不可行革命書(shu) 》(190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第475頁。
[21] 康有為(wei) :《論語注》,樓宇烈整理,第28頁,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4。
[22] 康氏的三世說在諸多政論及《大同書(shu) 》中都有所體(ti) 現。如《中華救國論》(1912年)、《答南北美洲諸華商論中國隻可行立憲不可行革命書(shu) 》(1902年)、《共和政體(ti) 論》(1911年)中都或多或少有論述。分別見《康有為(wei) 政論集》第728、475、681頁;羅炳良主編:《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
[23] 《中華救國論》(191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699頁。
[24] 《上清帝第七書(shu) 》(1898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第219頁。
[25] 《請定立憲開國會(hui) 折》(1898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第338頁。
[26] 《致馮(feng) 國璋電》(1917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1010頁。
[27] 《請定立憲開國會(hui) 折》(1898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上冊(ce) ,第339頁。
[28] 《答南北美洲諸華商論中國隻可行立憲不可行革命書(shu) 》(1902年),《康有為(wei) 政論集》下冊(ce) ,第476頁。
[29] 《康有為(wei) 全集》第1集,薑義(yi) 華等編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79頁。
[30] 《康有為(wei) 全集》第1集,薑義(yi) 華等編校,第547頁。
[31] 轉引自李澤厚:《中國近代思想史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6頁。
[32] 羅炳良主編:《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第153-172頁。
[33] 康有為(wei) :《孟子微》,樓宇烈整理,中華書(shu) 局1987年版,第240頁。
[34] 熊月之:《中國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0頁。
[35] 翦伯讚、鄭天挺:《中國通史參考資料》下,中華書(shu) 局1980年版,第78頁。
[36] 章永樂(le) :《舊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頁。
[37] 《康有為(wei) 全集》第3集,薑義(yi) 華等編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314頁。
[38] 蕭公權:《近代中國與(yu) 新世界:康有為(wei) 變法與(yu) 大同思想研究》,第81頁。
[39] 蕭公權:《近代中國與(yu) 新世界:康有為(wei) 變法與(yu) 大同思想研究》,第121頁。
[40] 牟宗三、徐複觀、張君勱、唐君毅:《為(wei) 中國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張君勱:《新儒家思想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52-595頁。
[41] 金耀基:《從(cong) 傳(chuan) 統到現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6-79頁。
[42] 李澤厚:《中國思想史編》,第1148頁。
[43] 蕭公權:《近代中國與(yu) 新世界:康有為(wei) 變法與(yu) 大同思想研究》,第94頁。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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