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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東海作者簡介:餘(yu) 東(dong) 海,本名餘(yu) 樟法,男,屬龍,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麗(li) 水,現居廣西南寧。自號東(dong) 海老人,曾用筆名蕭瑤,網名“東(dong) 海一梟”等。著有《大良知學》《儒家文化實踐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論語點睛》《春秋精神》《四書(shu) 要義(yi) 》《大人啟蒙讀本》《儒家法眼》等。 |
儒家土地所有製
作者:餘(yu) 東(dong) 海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首發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六月初八日庚子
耶穌2015年7月23日
要談儒家王朝的土地所有製,不能不了解井田製。
井田製可分為(wei) “八家為(wei) 井而有公田”與(yu) “九夫為(wei) 井而無公田”兩(liang) 種模式。《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裏而井,井九百畝(mu) 。其中為(wei) 公田,八家皆私百畝(mu) ,同養(yang) 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所以別野人也。”這是八家為(wei) 井而有公田者。一塊一方裏的土地,劃成井字形般900畝(mu) 田,中間的100畝(mu) 為(wei) 公田,由八家共耕;其餘(yu) 800畝(mu) 私田配給八戶人耕種,公田的收成歸封建主,私田則歸農(nong) 戶自享。
《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wei) 井,四井為(wei) 邑,四邑為(wei) 丘,四丘為(wei) 甸,四甸為(wei) 縣,四縣為(wei) 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雲(yun) ,這是九夫為(wei) 井而無公田者。這是周時井田製,把九百畝(mu) 大小一塊田,分為(wei) 九個(ge) 百畝(mu) 一塊的田,每夫授田一塊。每年終了,按百畝(mu) 的實際收獲量征收實物,稅率為(wei) 十分之一。
《孟子·滕文公上》說:“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mu) 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助也。《詩》雲(yun)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wei) 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助是服勞役於(yu) 公田,徹為(wei) 繳納地產(chan) 實物。“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徹是以實物形式上繳土地稅。夏商兩(liang) 代行助法,周行徹法。稅法不同,都是十一製,十取其一。所以孟子說雖周亦助,徹法無異於(yu) 助法。朱熹孟子集注在“助者藉也”句下的注解對夏、商、周三代貢、助、徹法下的井田製說得非常詳明,引之如下:
“夏時,一夫受田五十畝(mu) ,而每夫計其五畝(mu) 以為(wei) 貢。商人始為(wei) 井田之製,以六百三十畝(mu) 之地畫為(wei) 九區,區七十畝(mu) ,中為(wei) 公,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複稅其私田。周時,一夫授百畝(mu) ,鄉(xiang) 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mu) 而分,故謂之徹。其實皆什一者,貢法固以十分之一為(wei) 常數 ,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製不可考。周製則公田百畝(mu) ,中以二十畝(mu) 為(wei) 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mu) ,通私田百畝(mu) ,為(wei) 十一分而取其一,蓋有輕於(yu) 什一矣。 竊料商製當似此,而以十四畝(mu) 為(wei) 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mu) , 是亦不過什一也。徹,通也,均也。藉,借也。”
井田製下, 根據質量高低,田地分為(wei) 三品, 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以達到“財均力平”的目的。《公羊傳(chuan) 》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說: “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wei) 三品。上田一歲一墾, 中田二歲一墾, 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能獨樂(le) , 饒角不得獨苦, 故三年一換主 (土) 易居, 財均力平。”
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性質,學界或認為(wei) 是奴隸製下的土地國有製,或認為(wei) 是奴隸製下的農(nong) 村公社製,或認為(wei) 是封建製度下的土地領主製,或認為(wei) 是封建製度下的家族公社製或農(nong) 村公社製,都不對。
東(dong) 海以為(wei) ,井田製具有雙重性:公有(國有)和私有兩(liang) 種性質的統一。商時公有(國有)成分偏重,周後“九夫為(wei) 井”之製,私有原素增多。
井田製有國有性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王有是名義(yi) ,與(yu) 現在的國有製、公有製不同;井田製又有私有性質,“耕者有其田”,但與(yu) 秦漢以後和現代西方的私有製不同的是,土地不能買(mai) 賣。比起私有製,民有製更加公正平等,並可有效抑製土地兼並—強勢集團巧取豪奪兼並土地,是曆代王朝中晚期時難以擺脫的一大宿疾。
春秋開始禮崩樂(le) 壞,井田製中私有成分越來越重。西周中期開始有了土地交易,由此逐步發展為(wei) 土地私有。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mu) ”,正式承認私田合法性。
從(cong) 兼具國有民有、公有私有雙重性質的井田製發展為(wei) 土地私有製,過程大概是這樣的:井田製實行定期平均分配,最初或是三年一分,收獲之後又歸到一起,或者作為(wei) 草地使之休耕以恢複地力,三年後再分別塊土地。這樣田是休耕,人是換土易居,即何休注《公羊傳(chuan) 》所說:“聖人製井田之法”,“三年一換土易居”。後來製度敗壞,不再收回重分,土地就完全歸個(ge) 人所有了。
世易時移,井田製這種製度形式,適合封建和準封建的夏商周時代,但不再適合後世。後世一些文化人和政治家試圖恢複井田製,都未能如願。最典型的是王莽,大搞複古主義(yi) ,試圖恢複周禮和井田,如孔子所說,生乎漢之世、反古之道而災及其身。(《中庸》)
自漢唐至明清,曆代王朝都實行土地私有製,私有為(wei) 主,公有為(wei) 輔。公有包括國家和集體(ti) 所有,如官田、學田、寺田、屯田、族田等分別屬於(yu) 政府、學府、寺廟、軍(jun) 隊、家族。趙岡(gang) 認為(wei) :“私有土地是中國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權製度。”(趙岡(gang) 、陳鍾毅《中國土地製度史》)。
古代雖無嚴(yan) 格意義(yi) 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但國民擁有土地實際所有權。無論王朝怎樣更替,不影響民間土地買(mai) 賣和繼承,不改變土地的私有性質。土地私有,家族沿襲,私人產(chan) 權和私產(chan) 安全獲得曆代禮製的保護。正如王夫所言:“若土,則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間,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資養(yang) 焉。有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疇,不待王者而授之。”(《噩夢》)
閱習(xi) 了耿元驪的《唐宋土地製度與(yu) 政策演變研究》,又進一步瀏覽了《中國政治製度小史》、《西漢經濟史》、《兩(liang) 宋田賦製度》等,盡管諸書(shu) 結論並不一致,但讓我進一步了解了一些古代土地所有製的情況,更加堅定了“曆代王朝土地製度皆以私有製為(wei) 主”的觀點。
其中耿元驪先生的說法最有代表性。耿先生說:“唐宋土地製度核心是土地私有製,土地的法律保障一直存在,土地買(mai) 賣一以貫之。”(《唐宋土地製度與(yu) 政策演變研究》)。耿元驪說的是唐宋,擴展為(wei) 曆代王朝同樣成立。他又說:“放在曆史大趨勢和大脈絡裏麵,至少從(cong) 春秋到明清的曆史上,土地都是私有,土地製度並沒有一個(ge) 一般認為(wei) 的那樣從(cong) 公有到私有的轉變。”又說:“春秋以後,進入土地私有階段。土地的國有並不存在,因為(wei) 皇帝也有自己的私田私莊。多數土地是有主人的,或者是政府,或者是私人,但絕無所謂的‘人民公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取其代表含義(yi) 而已。” (《唐宋土地製度》)這是卓見。(唯耿先生與(yu) 諸多學者一樣將井田製定性為(wei) 公有製,則是錯誤的,理由見前。)
所有製是政治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製是所有製的核心。從(cong) 土地私有製可知,自漢唐至明清,儒家經濟製度為(wei) 私有製。要重建中華,就要走仁本主義(yi) 道路,就要從(cong) 三方麵返本:道德上回歸仁本位,政治上回歸民本位,所有製方麵回歸私有製,私有為(wei) 主,公有為(wei) 輔。
不少人將公天下與(yu) 公有製混為(wei) 一談。殊不知,《禮記》中孔子提出“奉三無私以勞天下”的為(wei) 政原則和“大道之行,天下為(wei) 公”的偉(wei) 大理想,強調的是政治公道、法律公平、社會(hui) 公正,可不是實施公有製。相反,製民之產(chan) ,維護國民私有財產(chan) 的安全,是公天下題中應有之義(yi) 。在所有製方麵,儒家主張私有製,公有經濟隻能作為(wei) 補充。
或說:“公有、私有都是手段,相機而用。兩(liang) 者也可以摻雜使用。”沒錯,公有私有都是手段,但作為(wei) 製度,何者為(wei) 主卻至關(guan) 重要。私有製並不意味著取消所有公有財產(chan) 和國營企業(ye) 。相反,隻有在私有製之下,每個(ge) 公民的財產(chan) 才能得到製度堅硬的保障,民有恒心,公營事業(ye) 和國營企業(ye) 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
2015-7-23餘(yu) 東(dong) 海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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