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農民自己代表自己(盛洪)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0-03-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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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

作者簡曆:盛洪,男,西元一九五四年生於(yu) 北京,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經濟學博士。現任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著有《為(wei) 什麽(me) 製度重要》《治大國若烹小鮮》《在傳(chuan) 統的邊際上創新》《經濟學精神》《分工與(yu) 交易》《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尋求改革的穩定形式》《以善致善》(與(yu) 蔣慶合著)《舊邦新命》(與(yu) 宇燕合著)等。

 

 

 

 

在人口的大多數是農(nong) 民的國度中,農(nong) 民的命運就是國家的命運。然而坦率地說,我們(men) 沒有掌握自己的命運,因為(wei) 我們(men) 沒有解決(jue) 好農(nong) 民的問題。反過來,當這個(ge) 國家遭受厄運時,農(nong) 民承擔了最沉重的部分。無論是兩(liang) 次鴉片戰爭(zheng) 的賠款,甲午戰敗的馬關(guan) 條約賠款,還是庚子賠款,還不是變成了田賦、厘金和各種苛捐雜稅。近代以來中國傳(chuan) 統經濟秩序的瓦解,就是億(yi) 萬(wan) 農(nong) 民的破產(chan) 。在某種程度上說,城市分享了西方列強帶來的“新”秩序的某些好處。最終,這個(ge) 國家的問題還是由農(nong) 民的態度來決(jue) 定。應該承認,是農(nong) 民革命造就了後來的共和國。
 
然而,革命過於(yu) 暴烈了,它也沒有自然帶來公正對待農(nong) 民的政治秩序。農(nong) 民人數雖多,卻是一個(ge) 政治上弱勢的集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裏,農(nong) 民的問題並不是作為(wei) 農(nong) 民本身的問題,而是當它影響到另外一些利益集團,並且涉及全局時,才被重視。因為(wei) 在一個(ge) 社會(hui) 中,以損害某一利益集團而為(wei) 本利益集團牟利的作法,最終都會(hui) 帶來對其它利益集團乃至全社會(hui) 的損害。但從(cong) 損害某一利益集團開始,到全社會(hui) 都受損害止,是要經曆一個(ge) 較長的過程的。到決(jue) 策層明白對農(nong) 民不利的政策對全社會(hui) 也有害時,農(nong) 民已經承受了相當長的時日了。幾十年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有利於(yu) 農(nong) 民的政策或製度變革,是在農(nong) 民和農(nong) 村的問題已經變得不可承受,不解決(jue) 就不足以解決(jue) 全局問題時,且決(jue) 策層中的有識之士認識到了問題的嚴(yan) 重性時,才被提出來。80年代初的農(nong) 村改革,就是在“文革”後期農(nong) 村幾乎破產(chan) 的背景下進行的。
 
盡管周期變短了,我們(men) 至今沒有走出這樣的循環。例如從(cong) 1994年開始的棉花流通體(ti) 製改革和從(cong) 1998年開始的糧食流通體(ti) 製改革,實質上是將棉花和糧食交易重新由政府及其企業(ye) 壟斷,並由政府規定糧棉的價(jia) 格。推出這種政策的動機,是為(wei) 了彌補國有糧食收購部門和供銷社係統的虧(kui) 損。在這背後,是這個(ge) 國有部門利益集團。這一政策以“私商不得進入”的名義(yi) ,將農(nong) 民趕出了糧棉交易和加工領域,限製了農(nong) 村人口向非農(nong) 產(chan) 業(ye) 轉移的機會(hui) ,也直接剝奪了農(nong) 民已經享有的牟利空間。在壟斷的糧食收購企業(ye) 和供銷社麵前,農(nong) 民顯然缺少討價(jia) 還價(jia) 的力量。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對棉花和糧食市場的重新管製和壟斷,深刻損害了我國農(nong) 村自80年代就開始形成的市場製度。因為(wei) 糧食和棉花是最基礎的商品,對它們(men) 進行交易的市場也就是最基礎的市場。市場製度遭到破壞,也就降低了我國農(nong) 村地區的經濟效率,農(nong) 民也就間接地受到了損害。1996年,我國農(nong) 村的人均純收入以26%的速度增長;而到了2000年,這一速度已降到2.1%。
 
在另一方麵,盡管國有收購部門在理論上壟斷了市場,卻並沒有給國家帶來相應的好處。這是因為(wei) 壟斷所帶來的好處,又被大量湧入國有收購部門的人瓜分了。據說糧棉流通體(ti) 製改革推行以後,供銷社係統的員工急劇膨脹,有些地方競達原來的三倍。1997年,棉花經營係統的職工人數已達66萬(wan) 之多,而據原棉麻局局長黃進估計,隻要20萬(wan) 人就夠了(範利祥,“安徽棉改調查:走在刀鋒上的‘棉花年度’”,《中國經營報》,2002年9月6日)。由於(yu) 實際上存在著 “私商”的暗中競爭(zheng) ,不可能實現“順價(jia) 銷售”,收購價(jia) 卻由中央政府規定,反而無法判斷,這些供銷社的虧(kui) 損是經營不善、冗員過多造成的,還是政策性虧(kui) 損。其結果,糧棉收購部門的虧(kui) 損不但沒有被彌補,反而出現了更大的虧(kui) 損。
 
對農(nong) 民的損害很快就變成了全局性的問題。1998年我國政府開始實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卻發現公共投資沒有引起多少響應。據我們(men) 當時的研究,這是因為(wei) 投資乘數太低,隻有約1.1。即政府每投資一元錢,隻引起民間一角錢的次級需求。而導致投資乘數太低的原因,是農(nong) 民因收入增長速度下降而更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費,使得邊際消費傾(qing) 向為(wei) 負值。直觀地,如果不去購買(mai) 城市生產(chan) 的工業(ye) 品,也會(hui) 壓抑城市生產(chan) 力的發展。這種情況顯然引起了政府決(jue) 策層對上述政策的反思。1998年,政府重新放開了棉花的價(jia) 格;2001年政府在東(dong) 南沿海七省份放開了糧食市場。政策的回歸很快就反映到農(nong) 民的收入上。當年農(nong) 民的純收入開始回升。2002年進一步地放開糧食市場,到第二季度,農(nong) 民純收入比上年增長了5.9%。
 
雖然我們(men) 慶幸隻經過了三、四年的時間,政策的偏差就得到了糾正,但究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到2001年,糧食收購部門累計虧(kui) 損達7000億(yi) 元;棉花部門達456億(yi) 。農(nong) 民的損失會(hui) 數倍於(yu) 此。更重要的是,農(nong) 村市場化改革遭此重挫,經濟發展的勢頭受到遏製,農(nong) 民從(cong) 農(nong) 業(ye) 向非農(nong) 產(chan) 業(ye) 的轉移被延誤,農(nong) 村城鎮化也缺少了市場機製的推動。在我國農(nong) 村,又重新出現了蕭條。所謂“三農(nong) ”問題越來越成為(wei) 我國經濟甚至政治的首要問題。在一個(ge) 巨大國家中,這樣的糾偏機製是過於(yu) 遲鈍了。80年代農(nong) 業(ye) 改革期間,主要的改革領導人出自農(nong) 業(ye) 大省;也有受到決(jue) 策層重視的農(nong) 村問題政策谘詢機構。他們(men) 是政府中農(nong) 民利益的代表。然而這種安排是偶然的,並非製度化的。一旦人事變更,這種結構就會(hui) 被打破。並且他們(men) 也並沒有決(jue) 定性的作用。那麽(me) ,誰是農(nong) 民利益製度化的代表呢?
 
根據奧爾森的理論,農(nong) 民在政治結構中的弱勢,恰恰因為(wei) 他們(men) 人數太多。每人分攤的共同利益太少,而團結的成本太高。對於(yu) 不利於(yu) 農(nong) 民的政策,個(ge) 別農(nong) 民隻能以怠工或退出對抗。但在我國,問題還不僅(jin) 如此。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了每個(ge) 公民的權利是平等的,但我國的選舉(ju) 法卻實際上規定,農(nong) 民選舉(ju) 一個(ge) 人大代表的人數是城裏人的4倍。也就是4個(ge) 農(nong) 民的權利,相當於(yu) 1個(ge) 城裏人的權利。盡管不是全部,這至少是農(nong) 民成為(wei) 政治上弱勢的集團的一個(ge) 原因。根據這樣的規定,在權利上,在政治上,8億(yi) 農(nong) 民就變成了2億(yi) 農(nong) 民。他們(men) 就很難和5億(yi) 城鎮居民抗衡。這種規定在法理上和在道德上顯然存在問題,對這個(ge) 問題的討論,要另外寫(xie) 許多文字。
 
從(cong) 經濟學角度看,正如布坎南所說,一致同意是帕累托最優(you) 的政治對應物。而不言而喻,前提是平等的投票權。也就是說,在權利上不平等,在經濟上就無效率。一個(ge) 社會(hui) 中最大的人群被壓縮了權利,經濟政策就會(hui) 出現係統性的偏差。僅(jin) 從(cong) 幾十年的農(nong) 業(ye) 政策史及其經濟後果來看,缺少一個(ge) 反映農(nong) 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結構,是許多損害農(nong) 民利益進而損害全社會(hui) 利益的政策輕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對於(yu) 製度和政策,如果農(nong) 民能夠直接發出與(yu) 他們(men) 的人口比例相稱的聲音,我們(men) 就無需等待一個(ge) 檢驗政策的周期,承擔政策錯誤的所有後果,而是直接將損害農(nong) 民的政策排除在外。因此,還農(nong) 民以真正平等的權利,是避免我國農(nong) 村政策失誤的憲法層次的解決(jue) 辦法。這毫無疑問也有利於(yu) 非農(nong) 民利益集團,有利於(yu) 整個(ge) 國家。因為(wei) 正如前麵所說,對一個(ge) 利益集團的損害,最終會(hui) 導致對整個(ge) 社會(hui) 的損害;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了農(nong) 民的問題,我們(men) 就掌握了自己國家的命運;並且以更低的社會(hui) 代價(jia) :用和平的選票替代暴烈的革命。

 
【作者授權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