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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龍作者簡介:張祥龍,男,生於(yu) 西元一九四九年,卒於(yu) 西元二〇二二年。一九八二年或北京大學獲哲學學士學位,一九八八年於(yu) 托萊多大學獲哲學碩士學位,一九九二年於(yu) 布法羅大學獲哲學博士學位。一九九九年起任北京大學哲學係教授,曾任山東(dong) 大學人文社科一級教授、中山大學哲學係(珠海)講座教授。著有《海德格爾思想與(yu) 中國天道》《從(cong) 現象學到孔夫子》《思想避難:全球化中的中國古代哲理》《孔子的現象學闡釋九講——禮樂(le) 人生與(yu) 哲理》《先秦儒家哲學九講:從(cong) <春秋>到荀子》《德國哲學、德國文化與(yu) 中國哲理》《拒秦興(xing) 漢和應對佛教的儒家哲學:從(cong) 董仲舒到陸象山》《複見天地心:儒家再臨(lin) 的蘊意與(yu) 道路》《“尚書(shu) ·堯典”解說:以時、孝為(wei) 源的正治》《家與(yu) 孝——從(cong) 中西間視野看》《儒家心學及其意識依據》《中西印哲學導論》,譯有《致死的疾病》《海德格爾》《精神的婚戀》等,主編有《西方神秘主義(yi) 哲學經典》等。 |
儒家視野中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作者:張祥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首發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廿四日丙戌
耶穌2015年7月9日
美國最高法院於(yu) 西曆2015年6月26日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數裁決(jue) 同性婚姻為(wei) 合法。[1]很少有人會(hui) 懷疑它將產(chan) 生曆史性影響,但有許多人可能要置疑它的合理性。讚成同性婚姻合法的肯尼迪法官還引用孔子的話,但出了文本上的問題,引發少許困惑。但更重要的是,儒家應該如何看待同性戀及其婚姻的合法化呢?儒家在這個(ge) 關(guan) 乎自己學說的根基――性別、夫婦和家庭關(guan) 係――的問題上,到底在曆史上持何觀點,當今麵對新形勢又該如何應對呢?儒家與(yu) 其他宗教和意識形態比如基督教、希臘宗教和自由主義(yi) 在此處是什麽(me) 關(guan) 係呢?下麵將試圖簡要地梳理和回答這些問題。
一. 肯尼迪法官所引的孔子話
當我們(men) 讀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們(men) 對這次宣判的說明時,發現讚同和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雙方都要先大大稱頌一番家庭對於(yu) 人類的極端重要性;且都不限於(yu) 基督教的傳(chuan) 統,而要提及其他民族或文化傳(chuan) 統“數千年來”(millennia[數家媒體(ti) 包括鳳凰網站翻譯為(wei) “數百萬(wan) 年”,不對])對家庭的看法;甚至還都涉及中國人在此問題上的立場。
特別是,讚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官安東(dong) 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的說明中,引用了《禮記·哀公問》中孔子的一句話,引起中國媒體(ti) 和評論界的關(guan) 注,也造成一點小混亂(luan) 。肯尼迪引文的原文是:“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肯尼迪說明的第二部分A節)。直譯為(wei) 中文是:“孔夫子教導說,婚姻是政體(ti) [或政府、國家]的基礎。”但在《哀公問》中找不到與(yu) 此引文完全對應的話,隻有兩(liang) 句相似的,即“愛與(yu) 敬,其政之本與(yu) ”和“禮其政之本與(yu) ”。中文媒體(ti) 一般都在此兩(liang) 句中彷徨,不知何為(wei) 其來源,也不知引文為(wei) 何會(hui) 偏離原文。經過查詢原文,現在搞清楚了出入的來龍去脈。肯尼迪法官這句引文出自英國十九世紀著名漢學家理雅各(James Legge)之手,是對“禮其政之本與(yu) ”的英譯,它的原譯文是:“Yes,(this)ceremony (of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government.”[2]再翻成中文就是:“(這個(ge) 婚姻之)禮是政體(ti) 的基礎。”而肯尼迪法官引用時,為(wei) 了讓它合乎自己的上下文,就去掉了理雅各譯文中的括弧,它們(men) 本是用來表示括弧裏是理雅各自己加入的解釋,略去了“marriage”前麵的文字,再加上“孔夫子教導說”,於(yu) 是成了現在這個(ge) 樣子。從(cong) 學術嚴(yan) 格性角度講,肯尼迪這麽(me) 做很成問題,混淆了理雅各的解釋和正式譯文,但考慮到他這裏不是在做學術論證,且《哀公問》原文裏,孔子在講這句話之前也的確是在談(國君的)婚姻之禮,理雅各的解釋還是有根據的,因此肯尼迪的這番手腳也就還不算是嚴(yan) 重歪曲了原作吧。至於(yu) 他本人在此問題上的基本思想與(yu) 此引文代表的孔子思想的關(guan) 係,從(cong) 後文的討論中可見,是並不諧調的。
二. 儒家和基督教如何看待同性戀?
同性婚姻以同性戀為(wei) 前提,而同性戀是指在同一種性別內(nei) 部的人們(men) 之間的性愛關(guan) 係,既可以是心理上的,也可以是身體(ti) 上的和生活方式上的。基督教的《新舊約全書(shu) 》及其長期以來的實踐都毫不含糊地排斥同性戀,但依時代而有不同的表現。《舊約·利未記》(20:13)和《新約·羅馬書(shu) 》(1:26-27)等章節中都有相當嚴(yan) 厲的譴責。因此,深受基督教塑造的西方中世紀和近現代社會(hui) 及文化,直至上個(ge) 世紀後半,對同性戀一直持嚴(yan) 厲壓製或起碼是歧視的態度。從(cong) 70年代開始,這一情況開始轉變。一些醫學學會(hui) 和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同性戀不再算精神疾病,而且這種性趨向是天生的、不可真正改變的。但也有的研究者、包括身為(wei) 同性戀者的哲學家福柯都認為(wei) 性趨向會(hui) 受到周邊人際和文化環境的影響,此即所謂“社會(hui) 建構派”。現在的主流觀點似乎是認為(wei) 某些同性戀者是天生的,即由生理上的特點引起的,無法被教育乃至宗教信仰加以真實改變;另一些同性戀者,因其生理上就有兩(liang) 種性取向,其性的表現型是被環境建構出來的,而且這種表現也可以不止一種。甚至有的研究者主張人類成員大都有潛在的多重性傾(qing) 向,隻是通常隻有一種顯現和主導而已。
儒家既沒有像基督教那樣譴責同性戀及其結合,也不會(hui) 讚同古希臘文化中對同性戀、特別是男同性戀的某種鼓勵傾(qing) 向,而是對同性戀現象采取有根本性保留的寬容態度,更願意以道德人品而非性取向來評判其個(ge) 人。在孔子和他的後世弟子們(men) 的解釋視野裏,《周易》的易象和哲理以陰陽為(wei) 根本,而這陰陽必表現為(wei) 天地、剛柔、男女、夫婦、親(qin) 子等等,所以婚姻的性別特征是構成世界的原生結構的體(ti) 現,不是偶然的或隻由社會(hui) 或文化構造出來的。
但是,儒家並不認為(wei) 同性戀本身是邪惡的,而是會(hui) 認為(wei) (因儒家文獻中似乎沒有直接針對同性戀的討論,我們(men) 現在隻能依據自己的理解來推斷),這種現象隻是陰陽相交不充分而生出的某種偏離,如果數量不多,也屬尋常現象。如《周易·係辭下》曰:“剛柔相推,變在其中矣。係辭焉而命之,動在其中矣。吉凶悔吝者,生乎動者也。”既然陰陽相交生出變動,所生者還是含有陰陽,就不會(hui) 都是相反互補而相交的陰陽原關(guan) 係,也可能甚至勢必出現不那麽(me) 幸運的陰陽體(ti) 現,因而有“吉凶悔吝”的各種情形和產(chan) 物可言,其中就可以有陰傍陰或陽依陽的情況。因此,秉承《周易》和《太極圖說》的朱熹就說:“造化之運如磨,上麵常轉而不止。萬(wan) 物之生,似磨中撒出,有粗有細,自是不齊。” (《朱子語類》卷一)將這思路延伸到我們(men) 討論的問題,則可以說,由於(yu) 整個(ge) 宇宙是陰陽構生的大結構,所以男女化的夫婦一般說來會(hui) 占大多數甚至絕大多數,但也的確不能排除少數男男化或女女化的搭配。他們(men) 內(nei) 部雖然也有小陰陽或準夫婦之分異,但因背離大陰陽而無法生育後代。由於(yu) 這種自絕後裔的搭配,在正常情況下,他們(men) 就更不會(hui) 在族群中泛濫成災。
因為(wei) 這種大的思想方式造成的哲理和信仰格局,儒家和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一直對同性戀持不鼓勵的寬容態度,所以同性戀現象在各個(ge) 曆史時期,特別是比較繁榮安逸的時期,都以和平的方式存在。盡管儒家不會(hui) 承認同性戀者可以組成與(yu) 正常家庭完全平等或一樣的家庭,但也不會(hui) 像西方漫長的中世紀乃至近代的主流態度那樣,視此現象本身是務必鏟除的罪惡。
就個(ge) 人而言,儒家更重視其為(wei) 人如何。比如《左傳(chuan) 》哀公十一年時記載,在魯國抵抗齊國入侵時,魯昭公的兒(er) 子公為(wei) (公叔務人或公叔禺人)與(yu) 他的“嬖僮[即孌童,男同性戀的一方]”汪錡奮不顧身地參加戰鬥而亡。國人因為(wei) 汪錡未成年而不知是否可以不用祭未成年人的“殤”禮,而就用祭成年人的正式禮儀(yi) 來致敬,於(yu) 是孔子建議道:“能執幹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意思是汪錡能夠在國家危難時拿起武器戰鬥而死,我們(men) 就可以不用殤禮來祭他,以表達對他的特殊敬重。《禮記·檀弓下》也記載了此事和孔子類似的評論,隻是未明示汪錡與(yu) 公為(wei) 的同性戀關(guan) 係,但我們(men) 可以推想,孔子一定是知曉這層《左傳(chuan) 》明確記載了的關(guan) 係的。由此可見,當時華夏邦國中有廣為(wei) 人知的同性戀現象,而且孔子並不因為(wei) 一個(ge) 人是同性戀者而忽視他的道德行為(wei) 。換言之,儒家沒有針對同性戀個(ge) 人的歧視,盡管也不會(hui) 讚成一個(ge) 君子去行此事,《檀弓》隱去汪錡的同性戀身份也可以看作是這種保留的一個(ge) 指標。
三. 不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更具體(ti) 理由
1. 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會(hui) 導向承認群婚製
我們(men) 先從(cong) 一些外圍的擔憂說起。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首席法官羅伯茲(zi) (C. J. Roberts)在他的說明(II-B-3)中論證道:如果同意同性婚姻合法,那麽(me) 就沒有理由不同意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乃至群婚是合法的,因為(wei) 從(cong) 現行的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擴展到同性婚姻的跨度,明顯地大於(yu) 從(cong) 一夫一妻婚姻擴展到(比如)一夫多妻,因為(wei) 後者畢竟是在相當一些民族的婚姻史上出現過的,甚至現在還在某些族群中存留。如果數千年來婚姻是男女的結合以便更好地生育後代的意義(yi) 都可以改變,那麽(me) 這單薄的“婚姻由兩(liang) 個(ge) 人結合而成”的規矩就是守不住的教條了。假設三個(ge) 人、四個(ge) 人或多個(ge) 人出於(yu) 他們(men) 自認為(wei) 的個(ge) 人愛情而結合,並申請結婚,已經批準同性婚姻合法的法官們(men) 有什麽(me) 理由來阻止呢?這是一個(ge) 從(cong) 形式上發動的很有力的反對理由。如果肯尼迪為(wei) 首的法官們(men) 認為(wei) 群婚也可以批準,那麽(me) 他們(men) 好像也很重視的人類婚姻就差不多要走向滅亡了,因為(wei) 這離亂(luan) 交隻有半步之遙。那時的“婚姻”,也就隻是為(wei) 了得到法規上給予的一些好處而已。更有甚者,人獸(shou) 婚姻是否也可以呢?如果一個(ge) 人真心愛他/她的狗、馬、豬等等,是否也可以與(yu) 之結婚呢?他們(men) 似乎也沒礙別人的事呀,他們(men) 沒有法律的保護也會(hui) 遇到許多麻煩呀。既然婚姻中的“男女”界限可以突破,那麽(me) 憑什麽(me) 必將婚姻限於(yu) 現代智人而不擴展到哺乳類呢?
儒家在曆史上沒有主張基督教那樣的充分對象化的硬性一夫一妻,而是考慮到陰陽相交中隱含的不確定性和產(chan) 生後代的需要,主張柔性的一夫一妻製,即一夫一妻基礎上的可補充形態,比如為(wei) 了得到後代而納妾,但儒家絕不會(hui) 同意群婚一類的淆亂(luan) 陰陽的亂(luan) 倫(lun) 之舉(ju) 。同性婚姻不是群婚,但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它突破了男女陰陽的界限而為(wei) 群婚打開門徑,儒家也不會(hui) 同意讓它合法化。
如果威爾遜說的遠古時期的同性戀者們(men) 有助於(yu) 家庭撫養(yang) 後代是真的,那麽(me) 儒家當然不會(hui) 反對少數同性戀者的存在。如上所論,儒家在曆史上也的確對同性戀保持這種有限度的寬容態度,對於(yu) 為(wei) 家庭和國家做出貢獻者也予以公正評價(jia) 。但是,現代受個(ge) 體(ti) 主義(yi) 塑造的同性戀也是這樣嗎?好像不是了。他/她們(men) 似乎是以滿足個(ge) 人的性要求或愛情要求而結合的,很少聽說過他/她們(men) 幫助親(qin) 屬或自有家庭的愛人帶孩子的事情。尤其是,今後他們(men) 有法律的保證來自行建立家庭,就更不會(hui) 去幫忙帶別人養(yang) 育的孩子了。如果他們(men) 要養(yang) 孩子,就會(hui) 自己抱養(yang) 。換句話說,由於(yu)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同性戀者養(yang) 孩子的功能就會(hui) 從(cong) 邊緣的、輔助式的轉變為(wei) 自主導式的了。其中的弊端,簡言之就是,以前的養(yang) 育是在一個(ge) 真實家庭中進行,所以來自同性戀者的幫助,對於(yu) 那些亟須幫助的家庭而言,不但無害或無大害,反倒可能有更多的收益。但現在和將來,同性戀者養(yang) 育孩子將在一個(ge) 儒家視為(wei) 是非真實的家庭中實行,後果也自然會(hui) 不同。由此亦可見得,對同性戀現象持有限的寬容態度與(yu) 讚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完全不是一回事。
2. 同性婚姻會(hui) 傷(shang) 害什麽(me) 人?
這種婚姻及其合法化首先會(hui) 或可能會(hui) 傷(shang) 害當事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希望自己的家庭延續下去,包括自己和先人的血脈(現在叫基因及其表達類型)傳(chuan) 遞下去,是一種可被廣泛觀察到的人類事實。盡管由於(yu) 近現代西方興(xing) 起的個(ge) 人主義(yi) 和極端自由主義(yi) 的影響,這種人類本能已經受到當代文化的侵蝕,但它還有相當影響,並且在未來也有可能反彈回來。這也是儒家講的“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孟子·離婁上》)的人類學表現。美國最高法院在此問題上爭(zheng) 論的兩(liang) 方都認識到婚姻對於(yu) 人類的極端重要性,而首席法官羅伯茲(zi) 在說明(I-A)中通過引用各種文獻、包括韋伯字典,令人信服地表明數千年的人類婚姻都旨在成功地養(yang) 育後代、傳(chuan) 承種族。如果情況畢竟是這樣的話,那麽(me) 將同性戀加以固化的同性婚姻就會(hui) 讓父母、祖父母感到他們(men) 人生最核心的一個(ge) 希望落空,由此受到極大傷(shang) 害。就是當事人的身邊親(qin) 屬,如兄弟姐妹、姑姑姨媽等,也會(hui) 悲哀。雖然這些同性結合體(ti) 可以收養(yang) 孩子,但那並不能滿足前輩對親(qin) 生後代的期望。由此可見,締結什麽(me) 樣的婚姻或建立什麽(me) 樣的家庭,的確不隻是當事兩(liang) 人的事情。亞(ya) 裏士多德認為(wei) 人是“政治動物”(亞(ya) 裏士多德《政治學》,1253:3),首先是城邦和家庭的成員;人要是離開了這些原本的社團關(guan) 聯,“他如果不是一隻野獸(shou) ,那就是一位神祇。”(亞(ya) 裏士多德《政治學》,1253:28)[3]社會(hui) 生物學和相當一些理論都將人視為(wei) 社會(hui) 化動物,而在儒家看來這社會(hui) 化首先紮根於(yu) 家庭化裏。因此,同性婚姻及其合法化對於(yu) 當事人父母的傷(shang) 害是不能被忽略的真實傷(shang) 害。
同性戀及其婚姻得到辯護的最重要論據之一就是這種性取向起碼對於(yu) 某些同性戀者是天生的,不可改變的。而以上講到的父母對於(yu) 子女傳(chuan) 宗接代的期望,也是天生的,對於(yu) 許多人來說也是不可改變的。當這兩(liang) 種天生傾(qing) 向發生衝(chong) 突時,為(wei) 什麽(me) 隻偏袒一邊而忽視另一邊呢?
其次,這種婚姻合法化會(hui) 傷(shang) 害到被其收養(yang) 的孩子們(men) 。根據前麵的陳述可知,現在的一般共識是同性戀既有先天的基因原因,也有後天環境誘發的原因,不然建構派學說就完全無意義(yi) 了。這也就意味著,孩子們(men) 自小在異性戀家庭和同性戀結合體(ti) 中成長,對他們(men) 中的一些人未來的性取向和其他一些性格特征應該會(hui) 有重要影響,而這些影響可能不利於(yu) 他們(men) 融入主流社會(hui) 。這是在情理之中的大事實。至於(yu) 讚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引用的一些調查,據說可以表明同性戀結合所收養(yang) 孩子的性取向與(yu) 異性家庭沒有明顯不同,當然是一個(ge) 有利於(yu) 批準同性婚姻的根據,但我們(men) 以前也看到過,這種社會(hui) 調查的準確性有時是有局限的,比如限於(yu) 調查的時間、文化和範圍的局限,乃至調查者本人的思想傾(qing) 向和解讀能力,它的有效性在另外的環境中會(hui) 大打折扣。所以,這種調查還應該在更多樣的環境和更長久的時間中由各種思想傾(qing) 向的學者來實行。無論如何,至今它還隻是個(ge) 小事實,不足以抹殺情理中的大事實。此外,還應該考慮到這樣一個(ge) 因素,即當代人類家庭、特別是在美國和歐洲的家庭已經大不同於(yu) 傳(chuan) 統意義(yi) 上的家庭了。在儒家看來,這種縮小了的、相當不穩定和相當有問題――無論是家庭關(guan) 係紊亂(luan) 、道德教育缺失的問題,還是缺少爺奶叔舅、兄弟姐妹的融洽關(guan) 係的問題――的家庭已經不是健全的家庭形態了。所以,隻拿同性戀者帶孩子的數據與(yu) 這些家庭帶出的孩子的數據比較,而不與(yu) 更健全家庭比如曆史上正常時代和環境中的家庭數據或非西方社會(hui) 的家庭數據加以比較,就不是很說明問題了。
再次,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相當於(yu) 為(wei) 這種婚姻正名,使其獲得各種法律和經濟上的方便和利益,這實際上是在為(wei) 這種婚姻做某種宣傳(chuan) ,於(yu) 是會(hui) 產(chan) 生鼓勵效應,引導某些不必然是同性戀的人或徘徊中的人走上此路,從(cong) 而可能為(wei) 相關(guan) 家庭帶來問題和痛苦。
結語
肯尼迪法官雖然引用了孔子的話,但他本人持有近現代以來在西方乃至全球流行的個(ge) 體(ti) 主義(yi) 的或自由主義(yi) 的觀點,使他將孔子強調的婚姻重要性用來論證同性戀者結合的法律婚姻化是重要和必要的,不然這些結合就會(hui) 受到不公正的區別對待。而他認為(wei) ,由於(yu) 婚姻隻是當事個(ge) 人之間的事情,所有保持這種區別對待的理由在今天都不成立了。的確,我們(men) 處在婚姻製的多米諾骨牌的效應中。一旦承認婚姻隻涉及當事者的個(ge) 人情感和意願,與(yu) 其他人無關(guan) (這實際上也是中國現行婚姻法的基調),那麽(me)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就會(hui) 得理不讓人了,而它也勢必引出更多的後果。因此,那些主張儒家在今天主要是個(ge) 體(ti) 的自我實現方式的人們(men) ,也就找不到反對這種合法化的真實理由了。就本文作者很有限的認識範圍所了解的情況是,一些被歸為(wei) 乃至自認是儒家或同情儒家的學者,已經在私下或公開場合明確表示,他們(men) 同意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羅伯茲(zi) 法官在他的說明(I-A)中寫(xie) 道:“人類的種群必須靠生育孩子來延續。生育孩子則要通過一男一女的性關(guan) 係來出現。當性關(guan) 係導致懷上了一個(ge) 孩子,一般說來,如果那個(ge) 孩子的母親(qin) 和父親(qin) 在一起生活而不是分離,對於(yu) 這個(ge) 孩子的前途來說是更好的。因此,為(wei) 了造福於(yu) 孩子們(men) 和社會(hui) ,那導致生育孩子的性關(guan) 係應該隻發生於(yu) 能夠持續結合的一個(ge) 男人和一個(ge) 女人之間。”他說的是大實話,如果做非對象化的調整――比如“一個(ge) 男人和一個(ge) 女人”,除了字麵上意思外,也可以理解為(wei) “一個(ge) 男人及他代表的家庭和一個(ge) 女人及她代表的家庭”,幾乎正是我們(men) 前麵講到的儒家基本思想方式的一種表現。《周易》曰:“一陰一陽[造成生生不已]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周易·係辭上》)它的基本意思是:一陰一陽的互補對生是世界萬(wan) 物的真理和終極實在。能夠體(ti) 現這個(ge) 真實的存在方式,比如男女結為(wei) 夫妻生育撫養(yang) 孩子,就是善美;能夠成就此真理實在的人類意識和生存結構,就是人類和世界的本性。
所以,雖然儒家不承認超時間空間的形而上學和永恒原則,要“與(yu) 時偕行”(《周易·乾·文言》),但不會(hui) 放棄使自己具有這種哲理見地並因此而能夠與(yu) 時偕行的陰陽乾坤的發生機製,當然也不會(hui) 放棄這種機製在人間的正宗體(ti) 現,即男女-夫婦-親(qin) 子-禮樂(le) -正治的人生、道德和政治的生發結構。它們(men) 不是教條,而是世代血脈奔流構造出的活的時-空-間發生機製,無可逃避亦無法放棄。此所謂“有天地,然後有萬(wan) 物。有萬(wan) 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周易·序卦》)這其中的名詞都不作為(wei) 觀念對象來看待,而隻應在陰陽對生的意義(yi) 理解。因此,當它們(men) 表現為(wei) 時空中的具體(ti) 對象關(guan) 係時,都可以調整,沒有固定的死規定。例如“男女”的畸變形態也可以包含同性戀者,不可視之為(wei) 怪物而歧視;“父子”當然包括“母女”;“君臣”也可以變樣為(wei) 任何合理的社群治理方式;等等。但這個(ge) 互補對生的生發結構卻是不可抹去的,讓種群和人類滅亡的機製是不能采納的,此所謂“天[即天地的陰陽結構]不變,道亦不變”。其“不變”正是以“變易”、“更化”為(wei) 前提,是變易包含、預設和一再造就、返回的原樣式。就此而言,儒家不會(hui) 同意將同性戀者們(men) 共同生活的結合方式上升為(wei) 合法婚姻,因為(wei) 那意味著向根本的變易和發生結構挑戰。畢竟,“婚姻”作為(wei) 陰陽、天地、乾坤在人間的直接體(ti) 現,實在是太重要了,既是“禮之本”又是“政之本”,所以很對不起,同性戀的朋友們(men) ,我們(men) 實在無法同意它在現代禮製或法律的框架中被含糊掉,盡管它在這框架中已經衰落得不成樣子了。
【注釋】
[1] Syllabus of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STATES, No. 14–556. Argued April 28, 2015—Decided June 26,2015.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以下討論法官們(men) 為(wei) 判決(jue) 各自寫(xie) 的說明時,主要依據這個(ge) 文獻。
[2] 引自F. Max Müller 編輯的《東(dong) 方聖書(shu) 》(TheSacred Books of the East)的第28卷。The Sacred Books of China: The Texts of Confucianism, trans. byJames Legge, Part IV, The Li Ki, XI-XLVI, Delhi-Varanasi-Patna: MotilalBanarsidass, 1966 (1885), p.266.這一引文及其前文是:“Confucius said, ‘If there were not the united action of heaven andearth, the world of things would not grow. By means of the grand rite ofmarriage, the generations of men are continued through myriads of ages. How canyour lordship say that the ceremony in question is too great?’ …‘...If there beground for shame on account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states, this is sufficientto revive and renew them. Ceremonies are the first thing to be attended to inthe practice of government. Yes, (this) ceremony (of marriage) lies at thefoundation of government!’”(pp.265-266)(“孔子曰:‘天地不合,萬(wan) 物不生。大昏,萬(wan) 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物恥足以振之,國恥足以興(xing) 之。為(wei) 政先禮,禮其政之本與(yu) 。’”
[3] 亞(ya) 裏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09年。正文括弧內(nei) 給出的是邊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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