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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中國古代寬容同性戀行為(wei) ,但並無同性婚姻
作者:吳鉤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十四日丙子
耶穌2015年6月29日
男風之盛
不論中西,史料對同性戀的記載,都可以追溯到很早很早以前——決(jue) 定性取向的基因必定非常古老。在古希臘神話中,眾(zhong) 神之王宙斯不但與(yu) 姐姐赫拉有不倫(lun) 之戀,還化為(wei) 雄鷹,將放牧的美少年伽倪墨得斯擄到奧林匹斯山歡愛。而同時期的中國先秦時代,也誕生了“龍陽之好”、“分桃之愛”等膾炙人口的同性戀故事。
西漢是同性戀特別引人注目的曆史時段,因為(wei) 劉氏皇室似乎有著遺傳(chuan) 性的同性戀取向,從(cong) 高祖劉邦到哀帝劉欣,幾乎每一代皇帝都有男朋友,如高祖有籍孺,惠帝有閎孺,文帝有鄧通,景帝有周仁,昭帝有金賞,武帝有韓嫣、韓說、李延年,宣帝有張彭祖,元帝有弘慕,成帝有張放,哀帝有董賢……
到了魏晉六朝時期,士林放浪,男風從(cong) 皇室蔓延至整個(ge) 士大夫階層。《宋書(shu) ·五行誌》載:“自鹹寧、太康(公元3世紀)以後,男風大興(xing) ,熾於(yu) 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鹹相仿效,貴胄孤寡女眷尤甚,或是至夫婦離絕,怨曠妒忌者。”南朝士大夫為(wei) 了同性之戀,不惜與(yu) 妻子離婚。
唐宋時同性戀風氣略有收斂,但晚明以降男風又複熾,據晚明學者謝肇淛的記述,“宋人道學,此風亦少衰止,今複稍雄張矣,大率東(dong) 南人較西北為(wei) 甚也。”自武宗朝之後,明代士大夫對男色趨之若鶩,以狎優(you) 伶、養(yang) 孌童、玩男妓為(wei) 時髦生活,群起效尤。時人謝肇淛說:“衣冠格於(yu) 文網,龍陽之禁寬於(yu) 狹邪;士庶困於(yu) 阿堵,斷袖之費殺於(yu) 纏頭;河東(dong) 之吼,每末減於(yu) 敝軒;桑中之約,遂難偕於(yu) 倚玉。此男寵之所以日盛也。”意思是說,男人狎男人,法無禁止,比嫖娼便宜,妻子對此又不吃醋,所以男風便流行起來了。
明清時期的名士還視男風為(wei) 風流韻事而津津樂(le) 道,如晚明文人張岱在《自為(wei) 墓誌銘》中自謂:“少為(wei) 紈絝子弟,極愛繁華。好精舍,好美婢,好孌童,好鮮衣,好美食,好駿馬,好華燈,好煙火,好梨園,好鼓吹,好古董,好花鳥,兼以茶淫橘虐、書(shu) 蠹詩魔。”坦然將“好孌童”列為(wei) 自己的人生愛好之一。清代的鄭板橋也在《板橋自敘》中承認自己是同性戀:“餘(yu) 好色,尤喜餘(yu) 桃口齒、椒風弄兒(er) 之戲。”完全沒有“出櫃”的心理壓力。
——你可以說這些明清時代的文人名士率性坦蕩,換一個(ge) 立場,也可以說他們(men) 生活糜亂(luan) 。
有容乃大
從(cong) 風流名士敢於(yu) 公然炫耀自己的龍陽之癖,也可以看出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對於(yu) 同性戀行為(wei) 的寬容。我們(men) 都知道,中世紀的西歐社會(hui) 將同性戀當成罪,並明確提出“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wei) 當得的報應。……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中國社會(hui) 則從(cong) 未有過類似的觀念與(yu) 立法。當歐洲人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時,傳(chuan) 統中國也從(cong) 未發生過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檢索中國曆代立法,可以發現古代政府對同性戀行為(wei) 的幹預非常有限。北宋時,京城等地出現了出賣男色的行當,“今京所鬻色戶將乃萬(wan) 計,至於(yu) 男子舉(ju) 體(ti) 自貸,進退怡然,遂成蜂窠”。但宋政府在很長時間內(nei) 都對這一色情業(ye) 的存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時人說:“至今京師與(yu) 都邑無賴男子,用以圖衣食,蓋未嚐正名禁止。政和間始立法,告捕男子為(wei) 娼,杖一百,告者賞錢五十貫。”政和年間朝廷才立法禁止男娼。
但南宋時,這一禁令又不了了之,以致南宋人周密感慨說:“吳俗此風(男娼)尤甚。新門外乃其巢穴,皆敷脂粉,盛裝飾,善針指,呼謂亦如婦人,比比求合。……敗壞風俗,莫此為(wei) 甚。然未見有舉(ju) 舊條以禁止之者。”另外,我們(men) 也需要注意:“禁男娼”跟“禁同性戀”並非同一回事,正如“找小姐”跟“男女戀愛”不可相提並論。
到了明朝嘉靖年間,明政府才在《大明例附解·附錄》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nei) 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但這一立法與(yu) 其說是針對同性戀行為(wei) ,不如說是針對汙辱、侵害他人人身的雞奸行為(wei) 。惟清朝乾隆年間頒行天下的《大清律例》明確對自願的同性性行為(wei) 作出懲罰:“如和同雞奸者,照軍(jun) 民相奸例,枷號一個(ge) 月,杖一百。”但跟同時代的歐洲社會(hui) 相比,這樣的處罰可謂“薄懲”,須知法國直到18世紀中晚期,還使用火刑對付同性戀。
民間對同性戀行為(wei) 的態度更為(wei) 寬容。袁枚在《子不語·雙花廟》中講述了一個(ge) 耽美的同性戀故事:“雍正間,桂林蔡秀才,年少美風姿。春日戲場觀戲,覺旁有摩其臀者,大怒,將罵而毆之。回麵,則其人亦少年,貌更美於(yu) 己,意乃釋然,轉以手摸其陰。其人喜出望外,重整衣冠向前揖道姓名,亦桂林富家子,讀書(shu) 而未入泮者也。兩(liang) 人遂攜手行赴杏花村館,燕飲盟誓。此後出必同車,坐必同席,彼此熏香剃麵,小袖窄襟,不知烏(wu) 之雌雄也。”
後來二人因為(wei) 抗拒城中惡棍王禿兒(er) 強奸,雙雙被殺。因為(wei) “兩(liang) 少年者平時恂恂,文理通順,邑人憐之,為(wei) 立廟,每祀必供杏花一枝,號‘雙花廟’。偶有祈禱,無不立應,因之香火頗盛。”邑人給遇難的同性戀者立廟紀念,這是中世紀歐洲人難以想象的。
並無同性婚姻
盡管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對同性戀一直寬容相待,但在中國曆史上,卻也沒有一個(ge) 同性戀者會(hui) 挑戰傳(chuan) 統婚姻製度,宣布男人與(yu) 男人、女人與(yu) 女人也可以成婚。
明末清初李漁撰寫(xie) 的情色小說《無聲戲》中,有一篇《男孟母教合三遷》講到閩南地區的“契兄弟”風俗:“要曉得福建的南風(男風),與(yu) 女人一般,也要分個(ge) 初婚、再醮。若是處子原身,就有人肯出重聘,三茶不缺,六禮兼行,一樣的明婚正娶;若還拘管不嚴(yan) ,被人嚐了新去,就叫做敗柳殘花,雖然不是棄物,一般也有售主,但隻好隨風逐浪,棄取由人,就開不得雀屏,選不得佳婿了。”看起來似乎彼時的福建地區已出現了“同性婚姻”,但這其實是同性戀者李漁的虛構而已。
明清之際閩南一帶的“契兄弟”風俗與(yu) 其說是“同性婚姻”,不如是說同性伴侶(lv) 的民事結合。晚明沈德符在《萬(wan) 曆野獲編》中說得很清楚:“閩人酷重男色,無論貴賤妍媸,各以其類相結,長者為(wei) 契兄,少者為(wei) 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俱取辦於(yu) 契兄。其相愛者,年過而立,尚寢處如伉儷(li) 。”當時當地的民間社會(hui) ,應該是承認“契兄弟”的同性民事結合的,因此方有“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但是,這“契兄弟”既無婚姻之名,也不可能在婚姻製度上獲得許可。
清代康熙年間,通州倒是曾經出現一起“同性婚姻”,但這起“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另類婚姻,在知情者報官之後便被政府取締了:“有通州漁戶張二娶男子王四魁為(wei) 婦,伉儷(li) 二十五年矣。王抱義(yi) 子養(yang) 之,長為(wei) 娶婦。婦歸,語其父母,告官事乃發覺。解送刑部,問擬流徒。”可見在傳(chuan) 統中國,民間或有同性之間的民事結合,但官府絕不可能在婚姻製度上認可“同性婚姻”。
婚姻為(wei) 中國人最為(wei) 看重的人生大禮,古人相信,婚姻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男女結合,為(wei) 婚姻的天經地義(yi) 。今天的婚姻定義(yi) ,當然已越來越傾(qing) 向於(yu) 是“兩(liang) 個(ge) 人基於(yu) 自願的民事結合”,基本上不再有“合二姓之好”的宏大敘事,也跟“以繼後世”的人口繁衍義(yi) 務脫了鉤,但盡管如此,婚姻仍然跟一般的民事結合不一樣:首先,婚姻受到倫(lun) 理的約束,近親(qin) 結婚、不倫(lun) 之戀、多邊婚姻都不會(hui) 被文明社會(hui) 接受;許多人也認為(wei) “同性婚姻”挑戰了家庭倫(lun) 理。其次,婚姻是一項既繼承了古老傳(chuan) 統、又經立法確認的國家製度,對既有婚姻製度的革命性改變,牽涉太多人的認同與(yu) 否,倉(cang) 促的改變必將製造社會(hui) 撕裂。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在對待同性戀問題時表現出來的智慧是:寬容同性戀的行為(wei) (男風基本上被視為(wei) 是個(ge) 人的審美偏好,跟社會(hui) 公德、個(ge) 人品格沒有關(guan) 係),也容許同性戀者的民事結合(如明清時期的閩南“契兄弟”之俗);同時,同性戀者也小心翼翼地不去挑戰國家的婚姻製度。
責任編輯: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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