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旭東】同性婚姻不符合傳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

欄目:同性戀暨同性婚姻
發布時間:2015-06-28 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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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旭東

作者簡介:方旭東(dong) ,男,西曆一九七零年生,安徽懷寧人,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教授,著有《尊德性與(yu) 道問學——吳澄哲學思想研究》《吳澄評傳(chuan) 》《中國儒學史(宋元卷)》(合著)《繪事後素——經典解釋與(yu) 哲學研究》《原性命之理》《理學九帖》《新儒學義(yi) 理要詮》等。


 

 

原標題:《儒家再發聲:同性婚姻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

作者:方旭東(dong) (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教授)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五月十三日乙亥

           耶穌2015年6月28日

 

 

 

   


梁鴻與(yu) 妻舉(ju) 案齊眉。劉二剛 圖

 

站在傳(chuan) 統儒家的立場,婚姻最現實、最重要的功能是繁衍後代,以求家族生生不息、綿綿不絕。孟子曾提出“不孝有三,無後為(wei) 大”為(wei) 舜不告而娶的行為(wei) 做辯護(《孟子-離婁上》)。漢代趙歧對“無後”做了解釋,叫做:“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亦即俗話說的“斷了香火”。

 

同性婚姻不能生育子女,無法擔當起儒家寄托在婚姻一事上的職能:傳(chuan) 宗接代,其為(wei) 儒家所反對,可想而知。有人說,儒家從(cong) 來沒有禁止過同性戀,言下之意,似乎儒家不會(hui) 反對同性婚姻。這是一種混淆。儒家沒有公開譴責同性戀,並不代表儒家就讚成同性婚姻。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畢竟不同:前者涉及性取向、感情,而後者則關(guan) 係後代、家族綿延。

 

不過,在西方,很多同性伴侶(lv) 通過收養(yang) 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了子嗣問題。那麽(me) ,在這種情況下,儒家是否還會(hui) 繼續反對同性婚姻呢?我想,如果繼續反對,一個(ge) 可能的理由就是,認為(wei) 同性婚姻、同性家庭對兒(er) 童的成長不利。這一點是不是事實呢?1990年代美國夏威夷的“Baehr v. Lewin案”(後演變“Baehr v.Miike案”和“Baehr v.Anderson案”),已經就此問題做過辯論,最終法院認定:就子女成長角度來看,①父母與(yu) 子女關(guan) 係的培養(yang) ,特別是監護的質量和“悉心的照料”,是決(jue) 定子女快樂(le) 、健康地成長、並具有良好的適應性的最重要因素。②父母的性傾(qing) 向本身不能成為(wei) 判斷其能否擔當父母資格的標準,也不會(hui) 阻礙他們(men) 成為(wei) 良好的、有愛心的、成功的父母,更不會(hui) 影響孩子的適應性和成長過程。③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lv) 有潛力撫養(yang) 快樂(le) 、健康和有良好適應性的子女。如果他們(men) 能夠悉心照顧子女,那麽(me) 可以允許其收養(yang) 兒(er) 童。他們(men) 不但可以為(wei) 子女的成長提供有益的父母子女關(guan) 係和家庭環境,也可以和異性戀父母一樣勝任父母的角色。④家庭結構是呈現多元化的。在夏威夷和其他地方,兒(er) 童可以被他們(men) 的生身父母、單身父母、繼父母、祖父母、養(yang) 父母、同性戀父母和同性戀伴侶(lv) 所撫養(yang) 。⑤雖然在同性戀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於(yu) 他們(men) 非傳(chuan) 統的家庭結構,會(hui) 麵臨(lin) 一些壓力和問題,但根據法庭所掌握的科學證據、研究和臨(lin) 床實踐等資料表明,這些子女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適應社會(hui) 並順利成長。(資料來源:澎湃新聞《何謂現代婚姻,美國花了幾十年才認可同性結婚》一文)。

 

即便如此,儒家仍然有理由反對同性婚姻。因為(wei) ,儒家可以爭(zheng) 辯說:我們(men) 要的是本來意義(yi) 上的婚姻,而不是某種次好品或替代品;我們(men) 要的是父母親(qin) 生的孩子,而不是收養(yang) 來的;就某對夫婦而言,沒有經曆過結合、懷孕、生產(chan) 的過程,他們(men) 作為(wei) 結合體(ti) 的那種體(ti) 驗會(hui) 有很大損失。通過收養(yang) 方式撫養(yang) 孩子的同性婚姻、家庭將原本自然的一個(ge) 過程割裂開來了,它在個(ge) 體(ti) 心理與(yu) 社會(hui) 層麵都會(hui) 造成巨大的影響。比如,就社會(hui) 層麵而言,對被收養(yang) 兒(er) 童的大量需求是否會(hui) 催生出某種黑色的產(chan) 業(ye) 鏈?

 

當然,儒家反對同性婚姻,並非要求國家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尤其是,如果一個(ge) 社會(hui) 已經走到同性婚姻合法的地步,儒家更無必要要改變這一現狀。儒家反對同性婚姻,隻是將其作為(wei) 各人的自我選擇:如果你要做一個(ge) 儒家,你就不應該選擇同性婚姻。毫無疑問,你完全可以選擇不做一個(ge) 儒家。

 

這裏的問題是:一個(ge) 爭(zheng) 取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就不能是儒家嗎?儒家是要將同性戀這部分人群整體(ti) 排除在外嗎?對此的回答是:儒家對同性戀人群沒有任何歧視,同性戀者可以有自己的性取向,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儒家亦強調,身為(wei) 儒家,就必須擔負起儒家式的義(yi) 務,包括傳(chuan) 宗接代這樣的事。換言之,作為(wei) 儒家,對家族的責任要高於(yu) 追求個(ge) 人幸福的權利。在這個(ge) 地方,儒家不讚成“任性”的選擇。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