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星】更化與整合 ——董仲舒的治道思想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5-05-24 21:42:54
標簽:
韓星

作者簡介:韓星,男,西曆一九六〇年生,陝西藍田人,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出版有《先秦儒法源流述論》《儒法整合:秦漢政治文化論》《儒教問題:爭(zheng) 鳴與(yu) 反思》《孔學述論》《走進孔子:孔子思想的體(ti) 係、命運與(yu) 價(jia) 值》等,主編《中和學刊》《中和叢(cong) 書(shu) 》。

  

 

 

更化與(yu) 整合

——董仲舒的治道思想

作者:韓星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衡水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四月初七日庚子

           耶穌2015年5月24日

 

 

 

摘要:董仲舒思想來源多元,經過整合構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體(ti) 係。反思周秦,批判黃老政治和“漢承秦製”積弊,提出複古更化,以解決(jue) 西漢治理危機。對漢初各家治道思想進行整合,完成了王霸結合,以王道為(wei) 主,霸道為(wei) 輔的主體(ti) 治理模式構建;闡述了王道統治德刑兼用,陽德陰刑,陰兼於(yu) 陽,德主刑輔的基本原則;以《春秋》為(wei) 基礎,在政治實踐上提出引禮入法、禮法並用,以禮主法。當代中國麵臨(lin) 社會(hui) 治理危機,應重視對儒家治道資源的開發利用,複興(xing) 儒家禮治模式,與(yu) 德治、法治相結合,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guan) 鍵詞:董仲舒;複古更化;整合;治道;治理現代化

 

董仲舒(前179年-前104年),漢廣川郡(今河北棗強)人,漢代思想家、哲學家、政治家、教育家。少治《春秋》,後成為(wei) 公羊學派大師。漢景帝時任博士,武帝繼位,舉(ju) 賢良文學,董仲舒對以“天人三策”,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對於(yu) 建立大一統的國家的意識形態起了關(guan) 鍵性的作用。

 

一、董仲舒的思想淵源

 

董仲舒的思想來源是多元的,既有鄒魯文化的傳(chuan) 統,也有燕齊方術的傳(chuan) 統,還有一部分三晉文化的傳(chuan) 統。錢穆論董仲舒思想的淵源說:

 

董仲舒在百家龐雜中獨尊孔子,頗似荀卿,但他承襲鄒衍,來講天人相應。……荀卿是儒家之逆轉。儒家所重在人之情性,(孟子曰:“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荀卿則抑低人性,(性惡。)來尊聖法王。鄒衍是道家之逆轉。道家所重在天地自然之法象,(老子曰:“天法道,道法自然。”)鄒衍則在自然法象之後麵尋出五位有意誌有人格之天帝。(一切自然法象,皆由此五天帝發號施令。)荀卿、鄒衍各走極端,(荀卿主以人勝天,鄒衍主以人隨天。)而董仲舒則想綜合此兩(liang) 家。於(yu) 是天並非自然,並非法象,而確然為(wei) 有人格有意誌的天帝。(但天帝有五,他們(men) 亦遵循自然法象而更迭當令。於(yu) 是後人又要在五天帝上增設一昊天上帝。)在地上代表此天帝的則為(wei) 王者。(受命之王。)此將轉退到春秋以前之樸素觀念。董仲舒又想抑低王者地位來讓給聖人,於(yu) 是孔子成為(wei) “素王”,(無冕之王,無王者之位,而又王者之道。)《春秋》成為(wei) “為(wei) 漢製法”之書(shu) 。(李斯、韓非主張以吏為(wei) 師,以時王法令為(wei) 學。西漢儒者變其說,主張以儒為(wei) 師,以春秋為(wei) 法令,即以春秋為(wei) 學。)把尊聖遵法來代替鄒衍尊天帝尊人王的舊觀念,此思想史上還是有挽救,有貢獻。[1] 109-111

 

他尊崇孔子,以儒為(wei) 本,以兼綜和合的態度沿襲荀子,吸收陰陽五行學說為(wei) 思想體(ti) 係的外在框架,以墨家的“天誌”理論為(wei) 這一框架的基本精神,吸收法、墨、道諸家思想中有關(guan) 政治倫(lun) 理方麵的經驗與(yu) 認識[2]69,構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體(ti) 係。

 

二、複古更化

 

在思想上,董仲舒與(yu) 漢初陸賈、賈誼等人相似,也是從(cong) 反思秦政入手,針對當時社會(hui) 問題提出建議,複古更化在賈誼那裏已開其先聲,到了董仲舒時代,現實的問題更為(wei) 嚴(yan) 峻。漢興(xing) 以來,由於(yu) 統治者在指導思想上采用黃老思想,以因循為(wei) 務,但黃老之學“糾正和改變的是秦代對法治的濫用,而其法治的精神和立場,則是沒有改變的。……漢初統治者在清靜無為(wei) 的寬容麵貌下,所嚴(yan) 守不失的,正是黃老或法家思想的這個(ge) 基本精神與(yu) 立場。”[3]50在實際政治中,尤其是法律製度上,漢初沿用秦政,造成在政治、法律製度方麵幾乎承襲了秦的所有弊病。所以,董仲舒認為(wei) 必須“複古更化”。

 

至周之末世,大為(wei) 亡道,以失天下。秦繼其後,獨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學,不得挾書(shu) ,棄捐禮誼而惡聞之,其心欲盡滅先聖之道,而顓為(wei) 自恣苟簡之治,故立為(wei) 天子十四歲而國破亡矣。自古以來,未嚐有以亂(luan) 濟亂(luan) ,大敗天下之民如秦者也。其遺毒餘(yu) 烈,至今未滅,使習(xi) 俗薄惡,人民囂頑,抵冒殊扞,孰爛如此之甚者也。孔子曰:“腐朽之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圬也。”今漢繼秦之後,如朽木、糞牆矣,雖欲善治之,亡可奈何。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如以湯止沸,抱薪救火,愈甚亡益也。竊譬之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乃可鼓也;為(wei) 政而不行,甚者必變而更化之,乃可理也。當更張而不更張,雖有良工不能善調也:當更化而不更化,雖有大賢不能善治也。故漢得天下以來,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於(yu) 當更化而不更化也。古人有言曰:“臨(lin) 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今臨(lin) 政而願治七十餘(yu) 歲矣,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則可善治,善治則災害日去,福祿日來。”[4] 2179

 

董仲舒通過反思曆史,尖銳地批評秦承晚周之敝,尊法反儒,禁止民間扶藏詩書(shu) ,拋棄禮義(yi) ,盡滅先王之道,獨斷專(zhuan) 橫,所以二世而亡。漢初政策上用黃老思想,清靜無為(wei) ,與(yu) 民休息,但是在政治-法律製度上,“漢承秦製”,無所更改,“其遺毒餘(yu) 烈,至今未滅”,民間陋俗猶存,卑劣囂頑,好勇鬥狠,欺上惘下,“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世風日下,有新的法令必有新的奸詐,猶如“以湯止沸,抱薪救火”。這些批評顯示了景武之際治理危機的狀況,也表現出董仲舒強烈的憂患意識。對此,他給漢武帝開的藥方就是“複古更化”。漢承秦之敝,必須革除。他比喻說:“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乃可鼓也。”同理,“為(wei) 政而不行,甚者必變而更化之,乃可理也。”漢家得天下以來,常欲善治卻得不到善治,其原因就在於(yu) “當更化而不更化”。臨(lin) 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臨(lin) 政願治,不如退而更化!怎麽(me) 更化,就是要革除亡秦嚴(yan) 刑峻法的惡政,改變漢初因循無為(wei) 的惰習(xi) ,革除積弊,改弦更張,複興(xing) 儒家禮樂(le) 道德,修明教化,美化風紀。對於(yu) 董仲舒的“複古更化”曆來有不同的解讀,其實“複古乃複周之古,更化則更秦之化。”[5]3就是要複興(xing) 孔子曾經向往的西周禮樂(le) 文明,同時改革秦以來嚴(yan) 刑峻法的積弊。“複古更化”的具體(ti) 內(nei) 容就是“任德教而不任刑”[4] 2177,“承周文而反之質”[6]145和“損周之文致,用夏之忠”[4]2190。對於(yu) “複古”今人很容易誤解,錢穆先生說:“仲舒之言複古,實非真複古。在仲舒之意,亦僅(jin) 重於(yu) 更化,而即以更化為(wei) 複古也。……乃求以學術文化領導政治,以政治控製經濟,而進企於(yu) 風化之美,治道之隆。”[7]106即以複古的方式改革現實的弊端,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其實所謂‘古’者亦非純粹盡本於(yu) 古,學校、察舉(ju) 、黜陟諸製,貴族世襲時代另是一套。漢所襲,其論雜出於(yu) 先秦諸子,而備見於(yu) 王製篇中;……漢武一朝之複古更化,正是當時一種嶄新之意見也。”[8]148董仲舒提出的“複古更化”是在陸賈、賈誼反思秦政、批判現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反思周秦,批判黃老政治和“漢承秦製”所造成的後果,乃至批評文、景以來仍然任獄吏、重刑罰的政策,重申儒家的王道理想,要用儒家治道取代黃老政治,消除法家嚴(yan) 刑峻法的積弊。董仲舒的思想與(yu) 漢武帝不謀而合,於(yu) 是就得到漢武帝的重視。不僅(jin) 如此,董仲舒的“複古更化”思想不僅(jin) 有助於(yu) 解決(jue) 西漢政府的治理危機,也對秦漢以降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治理變革提供了理論模式。這就是複古更化不是對現有製度推倒重來的“革命”,而是以向後看的方式向前走,即以複古的方式構建理想政治模式,更新現實政治,推動曆史前進。

 

三、多元整合

 

“整合”(intergration)一詞是現代文化科學和思維科學所普遍使用的一個(ge) 重要概念。最初來源於(yu) 生物學,是指生物機體(ti) 或細胞中各個(ge) 組成部分在結構上有著嚴(yan) 密的組織形態,在功能上能夠很好地協同動作,共同組成一個(ge) 完整的良性係統。後來,“整合”一詞被社會(hui) 學家和人類學家所借用,來說明社會(hui) 發展或文化發展中出現的種種不同思想觀念(如價(jia) 值觀等)的融通和合現象。它有結合、融合、統合、綜合、有機化、整體(ti) 化、係統化、統一化等多重涵義(yi) 。應實現政治的需要,漢初儒者以儒為(wei) 主,兼容道、法、墨、名,進行思想文化的整合,形成了豐(feng) 富多樣,充滿活力的思想學說,最終奠定了儒家作為(wei) 官方意識形態的地位,為(wei) 漢代走向強盛,為(wei) 漢帝國提供了指導思想和精神動力。

 

在“複古更化”的主張前提下,董仲舒對漢初各家治道思想的整合由此就三個(ge) 方麵展開:

 

首先,重建上古三代的王道政治理想,並結合春秋戰國王霸之辨的理論成果,完成王霸結合的總體(ti) 治理模式。他通過闡述《春秋》公羊學的“微言大義(yi) ”來建立其王道理論,然後再結合霸道,形成了王霸結合,以王道為(wei) 主,霸道為(wei) 輔的治道思想。

 

西漢時,《公羊春秋》盛行,學者們(men) 開始注重其中的“微言大義(yi) ”。《春秋公羊傳(chuan) ·哀公十四年》雲(yun) :“君子曷為(wei) 《春秋》?撥亂(luan) 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這就是說,孔子作《春秋》是為(wei) 了撥亂(luan) 反正,即以王道文化傳(chuan) 統貶損、匡正現實政治。作為(wei) 公羊學的大師,董仲舒也是主要通過發揮《春秋》的微言大義(yi) ,來詮釋其王道觀,重建王道理想。《春秋繁露·玉杯》雲(yun) :“《春秋》論十二世之事,人道浹而王道備。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為(wei) 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參錯,非襲古也。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偶其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道浹而王法立。”[6]32-33即《春秋》的精神在於(yu) 明王道。《春秋》經以人道為(wei) 本,把王道政治講得很完備了,並確立了王道政治的大綱大法。《春秋繁露·王道》說:“孔子明得失,差貴賤,反王道之本。譏天王以致太平,刺惡譏微,不遣小大,善無細而不舉(ju) ,惡無細而不去,進善誅惡,絕諸本而已矣。”[6]109是說孔子作《春秋》所書(shu) 不論得失、貴賤、大小、善惡之事,是在褒貶書(shu) 法之中寓含著王道之本,所以董仲舒非常推崇孔子,認為(wei) 孔子作《春秋》就是為(wei) 了實現王道理想。

 

董仲舒闡釋《春秋》中“春,王正月”雲(yun) :“上承天之所為(wei) ,而下以正其所為(wei) ,正王道之端”[4]2177。“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nei) 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6]70《春秋》所體(ti) 現的王道政治精義(yi) 就是一個(ge) “正”字。“《春秋》深探其本,而反自貴者始。故為(wei) 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wan) 民,正萬(wan) 民以正四方。四方正,遠近莫敢不壹於(yu) 正,而亡有邪氣奸其間者。是以陰陽調而風雨時,群生和而萬(wan) 民殖,五穀孰而屮木茂,天地之間被潤澤而大豐(feng) 美,四海之內(nei) 聞盛德而皆徠臣,諸福之物,可致之祥,莫不畢至,而王道終矣。”[4]2177-2178是說王者施政,應當正心為(wei) 先,漸次以正萬(wan) 民,這樣才能遠近俱正,政通人和。

 

具體(ti) 到董仲舒的王道內(nei) 容,是自成體(ti) 係的,主要由《春秋》為(wei) 後王主法說,王者一統說,王道德治說,文質互救說,五德終始和三統三正等相合而成的。對此,學人已多有詳論,本文從(cong) 略。

 

董仲舒詳細申明《春秋》王道大義(yi) 是有其明確的政治目的,就是通過王道之正,解決(jue) 當時社會(hui) 麵臨(lin) 的諸多問題,以正不正,反王道之正。他對當時不同思想進行整合,以實現既定的治理目標。他歸納總結《春秋》正不正的十條重要經驗,提出“十指”,包括美貴賤、別嫌疑、異同類、別賢不肖、強幹弱枝、大本小末、賞善誅惡、考災異等,其基本精神就體(ti) 現了王道霸道結合。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的王霸結合是以儒家的核心價(jia) 值——仁來統攝王道霸道的。他說:

 

春秋之道,大得之則以王,小得之則以霸……霸王之道,皆本於(yu) 仁。仁,天心,故次以天心。蘇輿注:《春秋》之旨,以仁為(wei) 歸。仁者,天之心也。[6]161

 

顯然,董仲舒的王霸結合是以儒家的核心價(jia) 值為(wei) 本,站在儒家立場上有限吸納法家合理之處的整合。

 

不過,我們(men) 也發現,董仲舒對法家的態度有矛盾的現象,例如,他在《天人三策》的第一次對策時前麵說:“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cong) 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wei) 政而任刑,不順於(yu) 天,故先王莫之肯為(wei) 也。”[4] 2177這就把法家“任刑”的思想完全否定了。後麵又說:“秦繼其後,獨不能改,又益甚之,重禁文學,不得挾書(shu) ,棄捐禮誼而惡聞之,……故立為(wei) 天子十四歲而國破亡矣。”[4]2179這是對以法家思想為(wei) 依據的秦的法治實踐的完全否定。但是,在《春秋繁露》裏,卻有大量的法家思想,如《王道》說:“道同則不能相先,情同則不能相使,此其數也。由此觀之,未有去人君之權,能製其勢者也。”[6]131-132《保位權》也說:“聖人之治國也,……務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後可得而勸也,故設賞以勸之。有所好必有所惡,有所惡然後可得而畏也,故設罰以畏之。既有所勸,又有所畏,然後可得而製。”[6]173《考功名》還說:“挈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則賞,有罪則罰……賞罰用於(yu) 實,不用於(yu) 名。”[6]178對於(yu) 這種矛盾情況,研究者各據其說,或說董仲舒是“棄絕”法家的思想,或說“法家的法術勢思想成了禮義(yi) 王道的當然的組成部分。”②這也是一種矛盾的說法,並沒有解釋董仲舒何以會(hui) 有這種矛盾。我以為(wei) ,董仲舒之攻擊、排斥法家,主要是在《天人三策》中,是針對當時社會(hui) “漢承秦製”而亦承其弊的“破”,目的是為(wei) 了行“王道”,是想借用政權的力量來實現。他在《春秋繁露》中係統闡述其政治思想時,則是“立”,即從(cong) 建設未來治國理想模式角度考慮時,不得不承認法家思想還是有其合理價(jia) 值的,要實現王道,是必要有法家的“硬的一手”的。所以,看似矛盾,實則並不矛盾,這就叫做此一時彼一時。

 

其次,在“複古更化”的口號下,董仲舒強調西周以來的德治思想,並結合儒法在春秋戰國時期德刑、禮法之辨的理論成果,希望使漢初尚刑任法的政治能夠改弦更張,在陰陽之道的基礎上,他吸收黃老之學的陰陽刑德理論和法家(刑名)的思想觀點,並加以豐(feng) 富和推進,論述了王道統治的基本原則——德與(yu) 刑的關(guan) 係:陽德陰刑,陰兼於(yu) 陽,德主刑輔。董仲舒指出實行德政是上天對人君的要求,所以人君應該“以德配天”。“故德侔天地者,稱皇帝,天佑而子之,號稱天子。”[6]201如果不從(cong) 天意實行德治,就要受到懲罰。他說:“天之生民,非為(wei) 王也;而天立王,以為(wei) 民也。故其德足以安樂(le) 民者,天予之,其惡足以賊害民者,天奪之。”[6]220結合當時的社會(hui) 現實,他認為(wei) 天下之害莫甚於(yu) 貧富對立,“大富則驕,大貧則憂。憂則為(wei) 盜,驕則為(wei) 暴”[6]227,貧富過度,都會(hui) 引起紛亂(luan) 。所以,統治者應推行仁政,防止兩(liang) 極分化,不與(yu) 民爭(zheng) 利。他還以天道陰陽論證實行德政說:“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wei) 德,陰為(wei) 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yang) 長為(wei) 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yu) 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cong) 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4]2177天道任陽不任陰,王者法天,應該任德不任刑。《春秋繁露·陰陽義(yi) 》說的更明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6]341,刑德的施行體(ti) 現了“天”的意誌。天道的特點是“任德不任刑”,因此君主遵循天道治國就應該推行德治。

 

當然,董仲舒在強調道德教化的同時,並沒有否定刑罰的作用,隻是將刑罰置於(yu) 次要和從(cong) 屬的地位,不可專(zhuan) 而任之。“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猶陰不可任以成歲也”,否則謂之“逆天,非王道也”[6]328。與(yu) 儒家正統的看法不同的是,董仲舒認為(wei) 德治不是萬(wan) 能的,既使其達到了至善至美的境地,也不能完全替代刑罰。從(cong) 陰陽之道而言,無陰不成陽,無刑不成德,“慶賞刑罰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備也。”[6]353在形式上,一陽一陰,德刑互為(wei) 依賴,缺一不可,單行其一亦不可,而必須同時運用。《春秋繁露·為(wei) 人者天》說:“天地之數,不能獨以寒暑成歲,必有春夏秋冬;聖人之道,不能獨以威勢成政,必有教化。”[6]319因此,從(cong) 總體(ti) 上看,董仲舒治國必須德刑兼用,才是完整的治道。

 

具體(ti) 地說,他對德刑兼用的治理模式有不同的表述。《春秋繁露·天道無二》:“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兩(liang) 起,故謂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陰與(yu) 陽,相反之物也,故或出或入,或右或左,春俱南,秋俱北,夏交於(yu) 前,冬交於(yu) 後,並行而不同路,交會(hui) 而各代理,此其文與(yu) ?天之道,有一出一入,一休一伏,其度一也,然而不同意。陽之出,常縣於(yu) 前而任歲事;陰之出,常縣於(yu) 後而守空虛。陽之休也,功已成於(yu) 上而伏於(yu) 下;陰之伏也,不得近義(yi) 而遠其處也。天之任陽不任陰,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陽出而前,陰出而後,尊德而卑刑之心見矣。”[6]345《春秋繁露·陽尊陰卑》雲(yun) :“是故天以陰為(wei) 權,以陽為(wei) 經。陽出而南,陰出而北。經用於(yu) 盛,權用於(yu) 末。以此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後刑也。故曰:陽天之德,陰天之刑也。陽氣暖而陰氣寒,陽氣予而陰氣奪,陽氣仁而陰氣戾,陽氣寬而陰氣急,陽氣愛而陰氣惡,陽氣生而陰氣殺。是故陽常居實位而行於(yu) 盛,陰常居空位而行於(yu) 末。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遠,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經而後權,貴陽而賤陰也。故陰,夏入居下,不得任歲事,冬出居上,置之空處也。養(yang) 長之時伏於(yu) 下,遠去之,弗使得為(wei) 陽也。無事之時,起之空處,使之備次陳,守閉塞也。此皆天之近陽而遠陰,大德而小刑也。是故人主近天之所近,遠天之所遠,大天之所大,小天之所小。是故天數右陽而不右陰,務德而不務刑。”[6]327-328《春秋繁露·天地陰陽》雲(yun) :“好仁惡戾,任德遠刑,若陰陽。”[6]467-468《春秋繁露·基義(yi) 》雲(yun) :“天出陽,為(wei) 暖以生之;地出陰,為(wei) 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計其多少之分,則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與(yu) 刑罰猶此也。故聖人多其愛而少其嚴(yan) ,厚其德而簡其刑,以此配天。”[6]351-352以上董仲舒力倡的“尊德卑刑”、“前徳後行”、“大德小刑”,“任德遠刑”,“厚德簡刑”,“務德不務刑”,雖然提法各異,但都流露出重德輕刑的傾(qing) 向,這是董仲舒在孔孟的德治、仁政基礎上吸收、兼容黃老陰陽刑德理論和法家(刑名)思想的結果。

 

與(yu) 德刑有關(guan) 的禮教與(yu) 刑罰的關(guan) 係,《春秋繁露·精華》說:“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6]94教化是為(wei) 政之本,刑罰是為(wei) 政之末,二者使用的領域不同,但目的一樣,都是為(wei) 了更好地治理國家。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強調教化的作用:“古者教訓之官,務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後,天下常無一人之獄矣。”[4]2188“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廢而奸邪並出,刑罰不能勝者,其堤防壞也。古之王者明於(yu) 此,是故南麵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為(wei) 大務。”[4]2178道德教化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必須首先注重教化。教化就像大河的堤壩一樣,能夠預防止人違法犯禁;如果沒有教化防患於(yu) 未然,就像大河的堤防壞了,刑罰再多也無濟於(yu) 事。

 

第三,董仲舒以《春秋》為(wei) 基礎,在政治實踐上提出引禮入法(製)、禮法並用,以禮主法的思路,使儒學從(cong) 理論形態邁向實踐領域,為(wei) 漢初儒學的思想整合邁出了最關(guan) 鍵的一步。其實荀子早就提出了以禮法並用,以禮製法,以禮治事(政),但在先秦未能得到應用。董仲舒把德主刑輔推延到禮法關(guan) 係上,提出禮法合用,禮主法輔。在他看來,“禮者,繼天地、體(ti) 陰陽,而慎主客、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nei) 、遠近、新故之級者也。”[6]275-276行禮樂(le) 教化,天下就會(hui) “甘於(yu) 飴蜜,固於(yu) 膠漆”[6]169,同時,統治者還必須用法,“正法度之宜”[4]2188,並使“有功者賞,有罪者罰”,“賞罰用於(yu) 實,不用於(yu) 名,……則百官勸職,爭(zheng) 進其功。”[6]178-179

 

《春秋》貫徹著“尊尊”“親(qin) 親(qin) ”的禮製精神,包含遏止禮崩樂(le) 壞,維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秩序的微言大義(yi) 。在文字上,《春秋》言簡意晦,很便於(yu) 隨意引伸附會(hui) ,因而受到董仲舒等的大力推崇,認為(wei) 可以用《春秋》的經義(yi) 解釋法律和指導司法實踐。董仲舒在《春秋》的基礎上,吸收荀子,揉合各家所長,成為(wei) 《春秋》決(jue) 獄,引禮入法的始創者和代表人物。《漢書(shu) ·藝文誌》載有《公羊董仲舒決(jue) 獄十六篇》,後來或稱“春秋決(jue) 獄”、“春秋決(jue) 事比”,皆為(wei) 以《春秋》大義(yi) 斷獄的案例。《漢書(shu) ·董仲舒傳(chuan) 》載:他老病家居後,“朝廷如有大議”,漢武帝還“使使者廷尉張湯就其家而問之,其對皆有明法”,所問為(wei) 何?《後漢書(shu) ·應劭傳(chuan) 》也載:“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qin) 至陋巷,問其得失。於(yu) 是作《春秋決(jue) 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春秋繁露•精華》說:“《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6]92首先查清案件事實,再根據案件事實,探究行為(wei) 人在當時的主觀心理動機,結合主客觀兩(liang) 方麵的因素以得出正確結論。具體(ti) 的做法是:動機邪惡者即使違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責;首惡者應從(cong) 重懲處;主觀上無惡念、過錯者應從(cong) 輕論處。這是董仲舒整合儒法思想,在法律實踐中的重大貢獻。這樣,秦以來僵化冷酷的法令條文經過改造,就具有了人文關(guan) 懷的溫暖內(nei) 核,而不再是一種“牧民”的工具。同時也要求執法者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刀筆吏,而應當具有理性思維和邏輯能力,從(cong) 而做出符合人心、公正合理的裁判,從(cong) 而有助於(yu) 社會(hui) 的穩定和長治久安。“春秋決(jue) 獄”是儒家思想引入漢律的典型代表,是漢儒引禮入法,禮法並用的深化。在實踐中,法無明文規定者,以禮為(wei) 準繩;法與(yu) 禮抵觸者,依禮處斷。這樣,以禮對法律施加影響,促成了漢代儒學的法律化,法律的儒學化。引經決(jue) 獄從(cong) 兩(liang) 漢始,經過七百餘(yu) 年,至唐朝才隨著法製的不斷完備和禮的規範的全麵法律化,逐漸衰落。

 

通過以上的簡單梳理可以看出,董仲舒對漢初治道思想的整合,並不是簡單的綜合,而是重組、融合、提升;也不是同比例搭配,而是合而有宗,有主有從(cong) ,構成了立體(ti) 網絡的完整治道體(ti) 係,對漢代,乃至其後兩(liang) 千多年中國社會(hui) 產(chan) 生了深遠的影響。

 

四、董仲舒對漢初治道思想整合的現代啟示

 

當今中國,無論是政府管理,還是社會(hui) 治理,都麵臨(lin) 諸多問題。有人將之解釋為(wei) 轉型社會(hui) 的必然特征,有人將之概括為(wei) “中等收入陷阱”。不管怎麽(me) 解釋,這些問題都說明當代中國麵臨(lin) 著嚴(yan) 重的社會(hui) 治理危機。如何解決(jue) ?結合當今現實,筆者認為(wei) :

 

首先,應該重視儒家治道經驗和教訓的總結和整理,重視對儒家治道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黨(dang) 中央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怎麽(me) 推進?現代化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末,對於(yu) 我們(men) 這個(ge) 有著幾千年曆史的文明古國,要在繼承傳(chuan) 統的基礎上開辟未來,就像習(xi) 總書(shu) 記在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ti) 學習(xi) 講話中所說的:“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是我們(men) 最深厚的文化軟實力,也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植根的文化沃土。每個(ge) 國家和民族的曆史傳(chuan) 統、文化積澱、基本國情不同,其發展道路必然有著自己的特色。一個(ge) 國家的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是與(yu) 這個(ge) 國家的曆史傳(chuan) 承和文化傳(chuan) 統密切相關(guan) 的。解決(jue) 中國的問題隻能在中國大地上探尋適合自己的道路和辦法。”此前9月24日在人民大會(hui) 堂出席紀念孔子誕辰2565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hui) 暨國際儒學聯合會(hui) 第五屆會(hui) 員大會(hui) 開幕會(hui) 並發表重要講話中他就強調:“不忘曆史才能開辟未來,善於(yu) 繼承才能善於(yu) 創新。”傳(chuan) 統社會(hui) 治理主要是以儒家為(wei) 主,兼容道、法、墨等各家各派形成的綜合性很強的社會(hui) 治理體(ti) 係,這就是德、禮、政、刑一套立體(ti) 道德網絡綜合治理體(ti) 係。這套體(ti) 係今天仍然有其現代價(jia) 值。

 

這裏我要特別強調的是複興(xing) 儒家禮治治理模式,並與(yu) 德治、法治密切結合。禮在古代是普遍適用的社會(hui) 規範體(ti) 係,是一個(ge) 道德與(yu) 法律、道德與(yu) 信仰、道德與(yu) 哲學、道德與(yu) 政治等交錯重疊的網絡狀結構體(ti) ,禮治在中國傳(chuan) 統治道當中起著巨大的而全麵的社會(hui) 整合作用。眾(zhong) 所周知,我們(men) 前幾年一度掀起了德治與(yu) 法治結合的討論,後來由於(yu) 種種原因沒有深入下去,更沒有得到落實,這裏可能有許多原因,但是我覺得從(cong) 理論上說,沒有提及禮治與(yu) 德治和法治配合,應該是一個(ge) 重要的因素。在西方文化當中,社會(hui) 治道體(ti) 係是以宗教與(yu) 法律為(wei) 主體(ti) ,輔之以世俗道德教育,是形而上之謂道和形而下之謂器的二元分立。中國傳(chuan) 統治道體(ti) 係是道統、禮樂(le) 和法律的三位一體(ti) ,是形而上之謂道,形而中之謂人,形而下之謂器的三元和合,其思想根源是天地人三才的和合。所以,禮治在德治與(yu) 法治中起著上通下貫、中道製衡的作用。前幾年的德治和法治相結合的提法,是受二元對立思維模式的影響,試圖把中國的德治與(yu) 西方的法治結合起來,但是由於(yu) 沒有禮治作為(wei) 主體(ti) ,居中製衡,向上溝通道德,使道德能夠落實,向下溝通法律,使法律有所統攝,結果德治和法治相結合就沒有辦法落實,沒有形成新的綜合社會(hui) 治理模式。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ti) 學習(xi) 的主題是我國曆史上的國家治理經驗,習(xi) 總書(shu) 記在講話中指出“我國古代主張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為(wei) 政之要莫先於(yu) 得人、治國先治吏,為(wei) 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這裏特別強調了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就闡明了傳(chuan) 統以儒家為(wei) 主的社會(hui) 治理把德治、禮治和法治結合為(wei) 一體(ti) 的特點,值得我們(men) 重視。10月25王岐山書(shu) 記在中紀委第四次全體(ti) 會(hui) 議跟明確地指出,“我們(men) 這麽(me) 大一個(ge) 國家、13億(yi) 人,不可能僅(jin) 僅(jin) 靠法律來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中華傳(chuan) 統文化中蘊含著深厚的治國理政、管權治吏思想,有豐(feng) 富的禮法相依、崇德重禮、正心修身的曆史智慧。‘國家’是我們(men) 民族獨有的概念,國與(yu) 家緊密相連、不可分離。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為(wei) 首要。中華傳(chuan) 統文化是責任文化,講究德治禮序。”顯然,新一代領導人治理國家的思路已經很清楚,就是繼承幾千年來古聖先賢、曆代大儒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基本治國理念和治理模式,在繼承的基礎上創新,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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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