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五口之家”——論中國古代家庭之結構與規模

欄目:家文化研究、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5-05-12 22: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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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湖南新化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曾任職於(yu) 複旦大學社會(hui) 學係,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複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本體(ti) 與(yu) 工夫—湖湘學派研究》《共和與(yu) 君主—康有為(wei) 晚期政治思想研究》《春秋公羊學史》《儒家倫(lun) 理與(yu) 中國社會(hui) 》,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jia) 值?》等。


 

 

“五口之家”

——論中國古代家庭之結構與(yu) 規模

作者:曾亦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中國社會(hui) 思想及其現代性—中國社會(hui) 思想史論集》(2010.10)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廿四日戊子

           耶穌2015年5月12日

 

 

 

血緣群體(ti) 是中國古代社會(hui) 組織的基本形式,不論是家庭、家族與(yu) 宗族皆如此,甚至國家都不同程度帶有血緣的性質。自春秋中晚期以降,隨著宗法製度的崩潰,個(ge) 體(ti) 家庭從(cong) 宗族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形成兩(liang) 、三世同居這種“五口之家”的家庭結構。此種小家庭之格局,曆兩(liang) 千餘(yu) 年而未改,一直延續到現在,構成了中國社會(hui) 結構的基本單位。正因如此,中國古代的家庭倫(lun) 理至政治、法律製度的設計,都極其重視親(qin) 親(qin) 之情,形成了以“孝”為(wei) 中心的倫(lun) 理體(ti) 係。

 

關(guan) 於(yu) 古代文獻中“五口之家”的說法,曆來不乏研究者,然多從(cong) 家庭之規模入手,而忽視了其作為(wei) 家庭結構的內(nei) 涵。[1]本文重新梳理了關(guan) 於(yu) “五口之家”的種種說法,並試圖將之置於(yu) 當時社會(hui) 轉型的背景之中,分析這種家庭形式的形成,以及對後世的影響,並探討了與(yu) 之相關(guan) 的諸多問題,如宗族、井田製度等。

 

一  血緣群體(ti) 之大與(yu) 小——家庭與(yu) 宗族

 

家庭與(yu) 宗族不同。家庭乃同居之親(qin) ,或同財,或共爨,皆同居之義(yi) 也;[2]至於(yu) 宗族,蓋同祖之親(qin) 也,或奉別子為(wei) 祖,或奉始來在此國之大夫為(wei) 祖,或奉民庶起為(wei) 大夫者為(wei) 祖,皆始封或始遷之君也,雖未必同居,然實同國也。[3]

 

在中國古代,家庭之內(nei) 涵主要強調同居親(qin) 屬之間的親(qin) 親(qin) 關(guan) 係。然而,現代語匯中“家庭”一詞都源自拉丁語familia,其本義(yi) 是“做家務的仆人”,是從(cong) famulus(仆人)這個(ge) 詞派生出來的。摩爾根認為(wei) ,“從(cong) family一詞的本意來看,它與(yu) 配偶及其子女毫無關(guan) 係,而是指在pater familias(家族之父)的權力支配下為(wei) 維持家族而從(cong) 事勞動的奴仆團體(ti) ”,(摩爾根,p.474)恩格斯對此有類似的說法:

 

這種家庭的根本之處在於(yu) ,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內(nei) ,一是父權;所以,這種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羅馬人的家庭。Familia這個(ge) 詞,起初並不表示現代庸人的那種由脈脈溫情同家庭齟齬組合的理想;在羅馬人那裏,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隻是指奴隸。Famulus的意思是一個(ge) 家庭奴隸,而familia則是指屬於(yu) 一個(ge) 人的全體(ti) 奴隸。……這種機體(ti) 的首長,以羅馬的父權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的奴隸,並且對他們(men) 握有生殺之權。(恩格斯,p.54-55)

 

安德烈·比爾基埃的《家庭史》引述了埃爾努和梅耶所編詞典(1951年版)關(guan) 於(yu) “家庭”的解釋:

 

familia大概指的是生活在同一屋頂下全體(ti) 奴隸和仆人……後來又指maison,一方麵是主人,另一方麵是在主人統治下的妻子、兒(er) 女及仆人……後來詞義(yi) 擴展,familia又指agnati和cognati,成了gens這個(ge) 詞的同義(yi) 詞,至少在日常用語中是如此。(安德烈·比爾基埃,p.13-14)

 

此種說法實際上承襲摩爾根、恩格斯的說法而來。其中,“maison是指生活在同一屋頂下的所有的人;gens是指同一祖先的所有後代組成的共同體(ti) ;agnati是指父係親(qin) 屬,cognati指母係親(qin) 屬,後來詞義(yi) 擴展,指血親(qin) 的整體(ti) 。這些不同的親(qin) 族單位,我們(men) 如今將其統統集合在famille這同一個(ge) 名詞之下”。(安德烈·比爾基埃,p.14)

 

由此可見,西方人關(guan) 於(yu) 現代社會(hui) 講的那種“家庭”概念,即作為(wei) 最小血親(qin) 單位的“核心家庭”,是逐步發展起來的,大致到18世紀才在西歐出現。因此,“英語‘家’(family)的概念,經達了從(cong) 家的奴仆到核心家庭的漫長演化時期,其過程大體(ti) 如下:居宅→拘禁在同一屋簷下的仆人→生活在同一大院裏的主人、家屬及仆人→親(qin) 族(包括父的和母的雙係)→現代含義(yi) 上的家庭”。(閻愛民,p.14-15)可以說,西方意義(yi) 上的“家庭”,占據支配地位的是源出主奴關(guan) 係的尊尊原則,至於(yu) 親(qin) 親(qin) 之義(yi) ,則是晚近才發展起來的。

 

在中國古代,“家庭”最初是作為(wei) “家”一詞出現。從(cong) 甲骨文和金文中關(guan) 於(yu) “家”的使用來看,多是作為(wei) 豕之居處,後來才引申為(wei) 人之居所。恩格斯引述摩爾根的說法,認為(wei) 家庭的目的在於(yu) “在一定的地域範圍以內(nei) 照管畜群”。(恩格斯,p.54)可見,人類最初的家庭都有著共同的功能,即對動物的馴化與(yu) 看管。[4]

 

按照摩爾根的理論,氏族純粹是一個(ge) 血緣團體(ti) ,親(qin) 親(qin) 原則居於(yu) 支配地位。當然,此時並非沒有尊尊原則,譬如母權的存在,甚至因為(wei) 男子必須走訪女方,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婦權。至於(yu) 以夫妻同居為(wei) 標誌的個(ge) 體(ti) 家庭的形成,[5]很難說使親(qin) 親(qin) 原則得到擴展,因為(wei) 私有財產(chan) 的形成,反而發展出來父權,乃至夫權。[6]可以說,早在政治國家出現之前,由於(yu) 個(ge) 體(ti) 家庭的出現,尊尊之義(yi) 得到了第一次巨大的發展。[7]然而,中國自西周以後,宗族這種新型的自然組織充分容納了氏族時代的血緣原則,從(cong) 而,家庭中的親(qin) 親(qin) 之情得到了強調。並且,我們(men) 從(cong) 春秋以後依然通行的媵娣製、妻妾製來看,中國似乎從(cong) 來沒有徹底過渡到專(zhuan) 偶製家庭,父權與(yu) 夫權都沒有象在西方那裏得到充分的發展。正是基於(yu) 中國社會(hui) 這種獨特性,親(qin) 親(qin) 之情在儒家那裏被放大了,我們(men) 不難看到,在後來中國社會(hui) 的實際曆史過程中,親(qin) 親(qin) 之情始終成為(wei) 一種約束父權,乃至君權的重要力量。(曾亦,2007)

 

親(qin) 親(qin) 本是血緣關(guan) 係的應有之義(yi) ,西方對親(qin) 親(qin) 原則的破壞,可能出乎兩(liang) 方麵原因:其一,個(ge) 體(ti) 家庭的發展,從(cong) 而導致地域因素在氏族內(nei) 部的不斷增長,並最終瓦解了氏族及其親(qin) 親(qin) 原則,至於(yu) 隨後出現的政治國家,則完全奠立在完全排除親(qin) 親(qin) 關(guan) 係的地域原則的基礎之上。其二,正如恩格斯強調的,奴隸的持續增長,從(cong) 而奴隸製的最終形成,不僅(jin) 把戰俘成為(wei) 奴隸,而且原有的氏族成員因為(wei) 債(zhai) 務而最終淪為(wei) 奴隸,氏族內(nei) 部的這種分化從(cong) 而根本上破壞了氏族得以建立起來的基本原則。[8]

 

西方人在氏族瓦解的廢墟上,建立起諸個(ge) 體(ti) 家庭基於(yu) 地域之間的聯合組織,這就是政治國家。然而,古代中國並沒有徹底摧毀氏族,而是實現了氏族到宗族的轉型,帶有異質血緣以及地域因素的個(ge) 體(ti) 家庭卻能夠在血緣的基礎上聯合起來,建立起自天子、諸侯以下,至於(yu) 大宗,以及諸小宗這樣一種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天子高居金字塔的最頂端,在血緣上是“最大之大宗”,至於(yu) 各級諸侯以及全體(ti) 臣民,則是奉共同之始祖與(yu) 宗子的族人,從(cong) 而將政治上的等級尊卑關(guan) 係與(yu) 血緣上的遠近親(qin) 疏關(guan) 係結合起來,形成一個(ge) 最廣泛的血緣團體(ti) 。

 

張載《西銘》雲(yun) :“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後世之天子、諸侯,固然可以看作宗族中的一個(ge) 環節,即百世不遷之宗子,然究其實,最初亦可溯源於(yu) 氏族、部落中的首領或君王。現在,我們(men) 有足夠理由斷言,君主製度作為(wei) 一種最為(wei) 古老的政治形式,緣於(yu) 血緣組織中對祖先的感恩與(yu) 尊崇,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君主製度與(yu) 人類的自然本性最為(wei) 協調。每一個(ge) 人隻要充分發動其自然的理智與(yu) 情感,必然會(hui) 構造出一個(ge) 令其無限感恩與(yu) 尊崇對象,這就是君主。隻是到了後來,隨著人類社會(hui) 中地域因素的不斷增長,血緣關(guan) 係愈益受到限製,君王與(yu) 臣民之間的自然關(guan) 係逐漸為(wei) 某種自由關(guan) 係所取代,是以古禮不得不規定君王絕宗,族人亦不得以其戚戚君,宗統與(yu) 君統遂相矛盾焉。凡此,皆以防範臣民之僭越自為(wei) 也。最後發展到西方人那裏,君王與(yu) 臣民之間的自然關(guan) 係完全被割斷,臣民不再將君王看做共同血緣上的祖宗,而視作代表某種特定利益或者臣民約定的產(chan) 物;君王也不將臣民看做自己惠愛所及的子民,而隻是看作約束自己權力的他者。君王與(yu) 臣民之間,失去了上古時代血肉溝連、魚水交歡的那種自然關(guan) 係,而是彼此以利害相窺伺,相監督,相約束,上以小利欺下,下以小智瞞上,這便是民主製度的實質。

 

在古代中國,宗族不僅(jin) 作為(wei) 一種至高的理想,而且也成為(wei) 不斷重複的曆史實踐,對社會(hui) 、政治生活的各個(ge) 方麵都發生普遍的影響,因此,表現在國家與(yu) 宗族的關(guan) 係中,我們(men) 既看到血緣與(yu) 地域兩(liang) 種不同原則的衝(chong) 突,同時,我們(men) 也看到兩(liang) 種原則的協調,尤其是在家庭這個(ge) 層麵,源出於(yu) 血緣的親(qin) 親(qin) 原則日益被強調,甚至將之與(yu) 尊尊原則相抗衡。可以說,西周宗法製度解體(ti) 以後,始終保持一種自然關(guan) 係的家庭卻完全沒有受到影響,其基本結構始終如一,即作為(wei) 三代五口之家。[9]

 

二  五口之家

 

關(guan) 於(yu) 古代家庭之規模與(yu) 結構,曆來頗受治社會(hui) 史者之關(guan) 注。人們(men) 一般把家庭的規模與(yu) 結構聯係起來考察,這無疑是正確的,不過,一旦涉及到對家庭規模的具體(ti) 分析,許多學者似乎完全忘記了這一點,即撇開家庭的結構,僅(jin) 僅(jin) 把家庭的人口看作一種純粹統計學意義(yi) 上的數量。

 

關(guan) 於(yu) 家庭之結構,學術界普遍借用社會(hui) 學的概念,即將夫妻與(yu) 子女兩(liang) 代構成的家庭稱做“核心家庭”,而將包括祖父母的三代家庭稱做“聯合家庭”(joint family)或“主幹家庭”(stem family),亦即“擴大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又可分為(wei) 兩(liang) 種類型,即以祖父母為(wei) 核心的“唐型家庭”,以及以成年夫婦為(wei) 核心的“漢型家庭”,其中,前者又可稱為(wei) “聯合家庭”,後者稱為(wei) “主幹家庭”。(杜正勝,1982)[10]

 

古代文獻中常有“五口之家”的說法,即指三代家庭而言,[11]主要用於(yu) 描述家庭結構,而非家庭規模。此說最早見於(yu) 《漢書(shu) ·食貨誌》中所引李悝為(wei) 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中“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mu) ”之語。其後,晁錯說文帝疏中有“今農(nong) 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之語。而《風俗通》引《春秋井田記》雲(yun) :“人年三十,受田百畝(mu) ,以食五口。五口為(wei) 一戶,父母妻子也。”[12]然而,許多現代學者竭力借助文獻材料中某些數據,來證明“五口之家”的說法可以用來描述家庭之規模。[13]

 

不過,我們(men) 認為(wei) ,“五口”並非指古代家庭的具體(ti) 口數,而是描述由成年男子及其父母妻子構成的家庭結構,即所謂“三代五口之家”這種親(qin) 屬同居模式。[14]而且,不論是李悝“一夫挾五口”的說法,還是後來漢人關(guan) 於(yu) “五口之家”的描述,都與(yu) “治田百畝(mu) ”這樣一種土地製度的設計聯係在一起。因此,我們(men) 若從(cong) 西周的井田製設計以及後世的均田製實施入手來考察古代家庭的結構與(yu) 規模,便可發現,這種“五口之家”的說法描述了宗法製度破壞以後社會(hui) 的基本結構。

 

上古實施井田製度的具體(ti) 情況已不可考,[15]目前文獻中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記載,最早見於(yu) 孟子的說法,不過其中帶有很大的理想色彩。[16]《孟子·滕文公上》雲(yun) :

 

方裏而井,井九百畝(mu) ,其中為(wei) 公田,八家皆私百畝(mu) ,同養(yang) 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

 

又,《梁惠王上》雲(yun) :

 

是故明君製民之產(chan) ,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le) 歲終身飽,凶年免於(yu) 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cong) 之也輕。今也製民之產(chan) ,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le) 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yu) 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yi) 哉!王欲行之,則盍反其本矣。五畝(mu) 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mu) 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yi) ,頒白者不負戴於(yu) 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從(cong) 孟子的敘述中可以看到,家庭作為(wei) 社會(hui) 的生產(chan) 與(yu) 生活的基本單位,是以成年男子為(wei) 中心,而以上事父母、下畜妻子為(wei) 目標,這正好構成了後世“三代五口之家”的基本模式。可見,“五口之家”指包括父母妻子在內(nei) 的家庭,即父一口、母一口、妻一口、子一口,再加上己一口,共五口。事實上,在古代家庭中,雙親(qin) 不俱在是較普遍的,子女數量也多不止一人,但是,這並不妨礙古人常用“父母妻子”來描述其家庭結構。[17]

 

此外,《春秋》宣十五年,初稅畝(mu) 。《穀梁傳(chuan) 》範甯注雲(yun) :“一夫一婦佃田百畝(mu) ,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畝(mu) ,以為(wei) 公田,公田在內(nei) ,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為(wei) 耕百一十畝(mu) 。”《公羊傳(chuan) 》何休亦注雲(yun) :“一夫一婦受田百畝(mu) ,以養(yang) 父母妻子,五口為(wei) 一家,公田十畝(mu) ,即所謂十一而稅也。廬舍二畝(mu) 半,凡為(wei) 田一頃十二畝(mu) 半,八家而九頃,共為(wei) 一井,故曰井田。……多於(yu) 五口名曰餘(yu) 夫,餘(yu) 夫以率受田二十五畝(mu) 。”這基本上重複了《孟子》、《王製》的說法,主要講家庭之結構。

 

不過,孟子這裏還提到了“八口之家”的概念,這應該指家庭之規模。《禮記·王製》雲(yun) :

 

製:農(nong) 田百畝(mu) 。百畝(mu) 之分,上農(nong) 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nong) 夫食五人。

 

《孟子·萬(wan) 章下》亦雲(yun) :

 

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mu) ,百畝(mu) 之糞,上農(nong) 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

 

顯然,“八口之家”指的是次上農(nong) 夫的家庭規模。按照孟子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描述,乃“方裏為(wei) 井,井九百畝(mu) ”,因此,每家授田的數量隻能是一百畝(mu) 。由於(yu) 田地之肥墽不同,其收獲有五等之差,故養(yang) 活的具體(ti) 口數亦不同。[18]

 

此外,《春秋》哀十二年,用田賦。《穀梁傳(chuan) 》範注雲(yun) :“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畝(mu) ,為(wei) 官田十畝(mu) 。”楊疏引《周禮》“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yang) 者眾(zhong) 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yang) 者寡也”,謂“《周禮》七人、五人、六人三等,範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畝(mu) ’,指下等言之。其實六人、七人亦受田百畝(mu) ,與(yu) 《周禮》不異也”。這也是重複《孟子》、《王製》的說法,主要講家庭之規模。

 

可以說,井田製包括兩(liang) 方麵內(nei) 容:其一,授田數皆為(wei) 百畝(mu) ,其目的在於(yu) 維持三代同居親(qin) 屬的生存,因此,“五口之家”正是當時授田的基本單位。如果別有成年男子,當視為(wei) “餘(yu) 夫”,《孟子·滕文公上》謂“餘(yu) 夫二十五畝(mu) ”,即於(yu) 百畝(mu) 之外別授田二十五畝(mu) 。《漢書(shu) ·食貨誌》亦謂“農(nong) 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zhong) 男為(wei) 餘(yu) 夫”。按照這種授田製度,雖以成年男子為(wei) 授田對象,由於(yu) “餘(yu) 夫”隻受田二十五畝(mu) ,一般來說,兄弟雖各自成家,但卻不分家,而共養(yang) 父母,換言之,父母在時,兄弟數人皆依父母而居。由此可見,“五口之家”並不包括兄弟在內(nei) ,而視為(wei) “餘(yu) 夫”。並且,除非像秦國那樣采取鼓勵分家的授田措施,否則,分家並不有利。其二,田有肥瘠不同,故依家庭之實際規模而分等級授田。

 

自春秋末期以降,“五口之家”成為(wei) 社會(hui) 新的基本單位,這對古代思想有著巨大的影響。以儒家為(wei) 代表的主流思想把“孝”看做最重要的價(jia) 值標準。這種觀念自孔子發其端,然尚以“禮”折衷其間,至孟子,“孝”成了一切道德價(jia) 值的源頭,地位遠比《論語》中為(wei) 重要。徐複觀意識到“孝”這種新價(jia) 值興(xing) 起背後的政治與(yu) 社會(hui) 的原因,“宗法的親(qin) 親(qin) ,是周的封建政治的骨髓。以孝弟禮讓仁愛為(wei) 基底的道德要求,都是由此發展出來的”,(徐複觀,p.33)“封建製度,因為(wei) 形成封建製度骨幹的宗法,隨親(qin) 親(qin) 與(yu) 尊尊兩(liang) 大精神在政治上的消失而完全崩潰了。但宗法的格架及封建中的若幹道德觀念,依然由孔子建立的儒家所肯定,所傳(chuan) 承;於(yu) 是說儒家的道德,乃是封建的道德;儒家思想,乃是維護封建的思想”,(徐複觀,p.93-94) “政治的意義(yi) ,乃在漢初鏟除異姓王侯之後,大封同姓為(wei) 王侯,欲藉孝的觀念加以團結;自惠帝起,皆加一孝字以為(wei) 諡,如孝惠、孝文、孝景之類。社會(hui) 的意義(yi) ,所以適應由姓的普及而宗族亦因之普及,須要孝的觀念以為(wei) 宗族的精神紐帶”。(徐複觀,P.330)[19]徐氏論政治的意義(yi) ,我們(men) 且置而勿論,然其論社會(hui) 的意義(yi) ,實當兩(liang) 分視之。

 

徐氏主要強調孝對於(yu) 宗族普及的意義(yi) 。在此,我們(men) 首先必須明確兩(liang) 點:其一,春秋以前的宗族與(yu) 後世宗族的異同。二者皆為(wei) 血緣組織,主要協調大宗與(yu) 小宗之關(guan) 係,此其同也;[20]其不同者,西周宗族的政治意味要更強,宗子的地位與(yu) 職能都比較明確。然而無論如何,宗族內(nei) 部的主導原則是尊尊,而基於(yu) 同居親(qin) 屬關(guan) 係的孝親(qin) 原則,則不那麽(me) 重要。其二,春秋以前的家庭與(yu) 後世家庭的異同。春秋以前的家庭是五世家庭,後世家庭則是兩(liang) 、三世家庭,皆同居之親(qin) ,以親(qin) 親(qin) 為(wei) 主導原則。後世家庭要小得多,而“孝”之原則亦更重要,至於(yu) 五世之家,絕非僅(jin) 僅(jin) 依靠血親(qin) 關(guan) 係能處理的,還必須依靠尊尊的原則,因此,禮顯得更重要一些。自漢以後,曆代帝王皆標榜以孝治天下,孝之作用的凸顯絕非偶然,與(yu) 家庭結構的變化有密切關(guan) 係,從(cong) 而也使禮淪為(wei) 次要的地位。隻是魏晉時由於(yu) 世家大族的發展,才導致了禮學的興(xing) 盛。由此看來,春秋末期以來,一方麵是舊宗族的崩潰,另一方麵,由於(yu) 家庭的縮小,農(nong) 業(ye) 社會(hui) 聚族而居的內(nei) 在要求促使新宗族在小家庭的基礎上重新構建。然而,徐氏把新宗族的興(xing) 起與(yu) 家庭的變化完全割裂開來。

 

除了宗族瓦解的因素之外,導致“五口之家”這種個(ge) 體(ti) 家庭形成的另一個(ge) 因素就是“編戶齊民”[21]製度的形成。西周時,個(ge) 體(ti) 家庭尚未從(cong) 宗族中分化出來,國家不能對個(ge) 體(ti) 家庭實施有效管理,亦無法對人口進行統計。周宣王時,乃有“料民於(yu) 太原”之舉(ju) 。春秋中期以後,由於(yu) 戰爭(zheng) 及征取賦稅的需要,開始對戶口進行統計。成二年,楚“大戶”,杜預以為(wei) “閱民戶口”。哀十五年,齊“書(shu) 社五百”,杜預注雲(yun) “二十五家為(wei) 一社,籍書(shu) 而致之。”可見,此時已出現了戶籍製度。此外,《周禮·秋官·司民》雲(yun) :“掌登萬(wan) 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shu) 於(yu) 版。辨其國中與(yu) 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老少,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wan) 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yu) 王,王拜受之,登於(yu) 天府,內(nei) 史、司會(hui) 、塚(zhong) 宰貳之,以讚王治。”又,《管子·度地》引齊國律令稱“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商君書(shu) ·境內(nei) 》雲(yun) :“舉(ju) 民眾(zhong) 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可見戰國時戶籍製度已非常完善了。戶籍製度的建立,“家庭成為(wei) 與(yu) 國家相對的另一極點,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家庭——國家既互相對立而又互相依存的二元結構因此形成。……使個(ge) 體(ti) 家庭最終擺脫了宗族和家族組織的控製,並在政治上賦予家庭以獨立的法權地位,使之在經濟上成為(wei) 一個(ge) 受國家認可和法律保護的生產(chan) 資料占有、生產(chan) 經營自主的單位,同時也成為(wei) 一個(ge) 必須獨立承擔賦稅徭役義(yi) 務的單位”。(王利華,p.138-139)

 

三  家庭之私與(yu) 宗族之公——兼論井田製的基本性質

 

後世學者多以井田製為(wei) 土地之公有製,實未盡然也。蓋井田製的要義(yi) 在於(yu) 公田與(yu) 私田的並存,這應該是母係氏族時代後期至父係氏族時代的土地所有製的特點。恩格斯描述了威爾士地區克爾特人的土地製度,“至遲於(yu) 11世紀所製定的古代威爾士的法律,還表明有整個(ge) 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雖然這隻是一種普遍的早期習(xi) 俗的稀有殘餘(yu) ;每個(ge) 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畝(mu) 土地;此外,另有一塊土地共同耕種,收獲物實行分配”。(恩格斯,P.130)古羅馬的情形亦是如此,“共同的地產(chan) ,這在原始時代,從(cong) 部落土地開始實行分配的時候起,始終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間,我們(men) 看到,土地一部分為(wei) 部落占有,一部分為(wei) 氏族占有,一部分為(wei) 家戶占有,那時這種家戶未必是個(ge) 體(ti) 家庭”。(恩格斯,P.120)可見,井田製在人類曆史是普遍存在的,孟子的說法絕非向壁虛構。至於(yu) 在更早的母係氏族時期,由於(yu) 夫妻分別居於(yu) 不同氏族,個(ge) 體(ti) 家庭未形成,也談不上家庭的私有財產(chan) ,因此,這個(ge) 時候應該是完全的公有製。

 

那麽(me) ,孟子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構想,尤其是“一夫百畝(mu) ”之說,應該反映了春秋晚期的社會(hui) 特點,這一方麵體(ti) 現了春秋末年小宗破壞、家庭縮小的要求,[22]另一方麵,宗族的瓦解使國家與(yu) 家庭開始發生直接聯係。[23]大致此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開始形成,國家將其掌握的國有土地授給一夫一婦為(wei) 核心的“五口之家”,然而,在西周宗法體(ti) 係下,賜土是與(yu) 賜族聯係在一起的,換言之,國家直接將土地授予大夫為(wei) 代表的宗族。因此,井田製並不屬於(yu) 封建製度的內(nei) 涵,反而是封建製度解體(ti) 之後的產(chan) 物。[24]當然,井田製中包含的公、私並存的觀念則有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至個(ge) 體(ti) 家庭形成的早期,甚至追溯至母係氏族時代的家庭。

 

可以說,在春秋大部分時間,更不用說西周,家庭規模要更大,宗法製度所說的小宗實際上指五世同居之家。即便如此,這種大家庭依然不能獨立於(yu) 宗族,即奉共同始祖的大宗,不僅(jin) 生產(chan) ,乃至生活,都是以宗族為(wei) 單位一起進行的,至於(yu) 子女的撫養(yang) 、教育,以及老人的贍養(yang) ,亦無不以宗族為(wei) 單位。(張彥修,p.250-252)《詩·周頌·良耜》雲(yun) :“以開百室,百室盈止,婦子寧止。”鄭箋雲(yun) :“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時納穀,親(qin) 親(qin) 也。”從(cong) 這種描述性的說法中可以看到,整個(ge) 宗族把糧食貯存在一起,可見宗族實行的是不低於(yu) 土地公有限度的共產(chan) 製。

 

井田製出自孟子之說,這是毫無疑問的。那麽(me) ,孟子的說法到底是祖述西周舊製,抑或可以追溯至孔子的構想?

 

在孔子那裏有什一而稅之說。《論語·顏淵》中有這樣一段話:

 

哀公問於(yu) 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yu) 足?”

 

《孟子·滕文公上》謂“周人百畝(mu) 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至於(yu) 後來鄭玄謂“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朱熹謂“一夫受田百畝(mu) ,而與(yu) 同溝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計畝(mu) 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謂之徹”,其意皆以什一而稅背後是以井田製為(wei) 基礎的。可以說,孔子那裏已對井田製有其構想了。

 

又據《國語·魯語》雲(yun) :

 

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於(yu) 冉有曰:“求來,汝不聞乎?先王製土,籍田以為(wei) 而砥其遠邇,賦裏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yu) 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jun) 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先王以為(wei) 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

 

籍,猶借也,蓋借民力以耕公田,猶殷之助法。[25]孔子在此實際上將井田製看作周公的舊製。

 

可見,井田製有兩(liang) 項基本內(nei) 涵:其一,私田之外有公田。“八家皆私百畝(mu) ,同養(yang) 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蓋藉民力藉種公田而為(wei) 稅也。其二,什一而稅。“方裏而井,井九百畝(mu) ,其中為(wei) 公田,八家皆私百”,是以白圭欲行二十稅一之法,而孟子譏以為(wei) “貉道”。(《孟子·告子》)

 

公、私之並立,反映了上古公有製的基本特點,尤其反映了家庭出現之後,氏族或宗族依然存在的這樣一種社會(hui) 特點。若僅(jin) 僅(jin) 從(cong) 此項內(nei) 涵理解井田製,則不過西周舊製也,甚至還可追溯得更早。[26]至於(yu) 什一而稅,才是孔、孟本人的構想,是以康南海乃托諸孔子之改製。(康有為(wei) ,《孔子改製考》第九,p.124)

 

蓋據古代社會(hui) 的生產(chan) 力,百畝(mu) 田地隻能“仰事父母,俯畜妻子”而已,即隻能滿足兩(liang) 、三世的小家庭生活需求,因此,井田製規定的“一夫百畝(mu) ”之說,表明當時社會(hui) 的基本生產(chan) 單位不再是宗族,甚至不是五世小宗,而是兩(liang) 、三世的核心或主幹家庭了。至於(yu) 更早的時期,人類普遍實行的是小宗甚至大宗一起的共同勞作,這種製度在許多少數民族那裏還可以看到,[27]而且在《詩經》中也能看到這種場合。

 

什一稅還有另外一個(ge) 重要內(nei) 涵,即意味著個(ge) 體(ti) 家庭的充分獨立,隻有什一歸公而已。如果宗族尚存的話,公有田地、財物占的比重要更大,絕非什一能滿足公共事業(ye) 的需求。對此,我們(men) 可以通過對宋明以後新宗族的考察看到,公有田地的比重一般要占到全族田地的一半左右,甚至更多,[28]如果春秋末期以後,宗族尚存的話,什一稅是無法滿足宗族的許多公共活動的。[29]這個(ge) 意義(yi) 上說,此公田並非宗族之公,而是國家之公,換言之,此時宗族已瓦解,國家授田給農(nong) 戶,故農(nong) 戶繳稅給國家。這個(ge) 過程體(ti) 現為(wei) 兩(liang) 方麵,一方麵,國家直接掌握越來越多的土地,甚至大夫之宗族土地控製逐漸轉入到國家手中;另一方麵,土地不斷私有化,這主要通過國家對個(ge) 體(ti) 家庭的授田來實現。[30]觀乎哀公、季康子之加稅於(yu) 田,可知宗族之瓦解矣。

 

基於(yu) 上述理由,我們(men) 可以斷言,孔、孟所說的井田製固然包涵了上古公有製的內(nei) 涵,但很多卻出於(yu) 孔、孟在新形勢下的構想,《春秋》言孔子之改製其實也包括井田製。正因為(wei) 孔、孟所說並非純然周製,而是自己所改之新製,時人未必信服,故亦別自有說,不獨魯之當政有其考慮,而且當時其他學者亦有新說,如白圭是也。

 

四  結語:“五口之家”之變遷

 

一般來說,家庭之結構愈至後世愈簡單,規模亦愈縮小。按照外婚製的原則,居住於(yu) 共同地域的血親(qin) 團體(ti) 內(nei) 部不能通婚。此一原則,不獨通行於(yu) 氏族這種上古血緣組織,而且,對於(yu) 後世之血緣組織,不論是家庭,還是家族或宗族,依然實施此一原則,我們(men) 或可以藉此推測後世家庭之結構與(yu) 規模。

 

殷代實施同姓五世不婚之製,據此,我們(men) 可以推測殷代的家庭結構是五世之家。隻是到了周人那裏,由於(yu) 實施了宗法製度,才把家庭內(nei) 部五世不婚的原則擴大到宗族內(nei) 部的同姓不婚。與(yu) 這種婚姻製度相一致,殷代家庭的分化一般是在五世以後,這種情況在很多民族那裏都可以看到。

 

西周初年開始實施宗法製度,一方麵,作為(wei) 社會(hui) 基本單位的家庭仍然是五世之家,周人稱之為(wei) “小宗”,這與(yu) 殷代並無區別,但是,另一方麵,周人強調家庭中的親(qin) 親(qin) 原則具有普遍的意義(yi) ,遂將各分化的家庭在同姓共祖的名義(yi) 下聚合起來。我們(men) 在《禮記·大傳(chuan) 》看到,周人一方麵強調“係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另一方麵又強調“百世而婚姻不通”,姓在周人那裏擔當了兩(liang) 個(ge) 功能,既別婚姻,又綴屬族人,即聚合諸五世小宗之家為(wei) 百世不遷從(cong) 而持續擴大的同姓不婚的大宗。當然,周人欲實現這種綴屬同姓的功能,又借助了政治領域中的尊卑原則,即通過分封製度確立了小宗對大宗,大宗對諸侯、諸侯對天子的服從(cong) 關(guan) 係,正因為(wei) 如此,西周建立了一個(ge) 遠遠超出上古血緣組織規模的政治國家。

 

自春秋中晚期以降,宗法製度崩潰了。這種崩潰包括如下兩(liang) 個(ge) 方麵:其一,大宗的瓦解。隨著世卿世祿的封建製的破壞,大宗無力實施其原有的收族功能,於(yu) 是各小宗之家逐漸獨立開來。曆來學者僅(jin) 僅(jin) 從(cong) 這個(ge) 角度去理解宗法製度的崩潰。其二,小宗的式微。五世之大家庭漸為(wei) 三世乃至兩(liang) 世之小家庭取代,換言之,此時同居之親(qin) 主要由成年男子及其父母、妻子構成。孟子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設計無疑反映了這個(ge) 時期的社會(hui) 現實,即三世之家在戰國之時已成為(wei) 普遍現象,而絕非通常理解的恢複西周土地製度意義(yi) 上的複古,孟子不過在肯定家庭私有化的基礎上盡量保留宗族固有的公有製成分而已。以前學者注意到戰國以後家庭之小,但卻未有將之與(yu) 小宗之家的削弱聯係起來。

 

很多學者把西周大家庭結構的變化歸因於(yu) 商鞅變法,其實未必盡然。戰國之時,五世之大家庭為(wei) 兩(liang) 、三世之小家庭取代實為(wei) 普遍趨勢,而秦國則走得更快而已。商鞅變法推行“異子之科”的政策,鼓勵甚至是強製百姓分家,遂造成了有秦一代的頹風敗俗。賈誼《治安策》稱秦俗“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借父耰鋤,慮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誶語”,可見秦律的精神是得到充分貫徹的。賈誼的這種批評表明,成年男子的分家意味著秦人的家庭是以父母與(yu) 未成年子女構成的兩(liang) 世家庭,即社會(hui) 學所說的“核心家庭”。

 

賈誼又批評漢俗因循秦人之舊,“曩之為(wei) 秦者,今轉而為(wei) 漢矣,然其遺風餘(yu) 俗,猶尚未改”,(《漢安策》)可見,漢初社會(hui) 結構與(yu) 秦相近,主要是兩(liang) 世之家。據《晉書(shu) ·刑法誌》,曹魏“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則秦開始的“異子之科”似終整個(ge) 漢世皆存在,一直到曹魏時才正式廢除此律。這表明,漢代家庭同樣也是很小的,主要也是兄弟析居的小家庭。隨著漢武以後尊用儒術,才慢慢改變這種狀況,形成了中國後世最普遍的三世“五口之家”的結構。[31]可以說,漢晉之際法律精神的改變與(yu) 東(dong) 漢以後新宗族形態的出現以及禮教的盛行是一致的。

 

至東(dong) 漢末年,下迄魏、晉、南北朝,世家大戶蔭庇人口,形成“千丁共籍”、“百室合戶”的特大型家庭,[32]不過,這隻是少數情況,多數家庭還是二、三代的小家庭。而且,即便是三世之家,也一般指上事父母、下養(yang) 妻子的小家庭,至於(yu) 與(yu) 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可以算是大家庭了,不過仍比較少見。[33]一般來說,大家庭的規模最好保持在十二、三口適中,其中能夠有七、八個(ge) 勞動力為(wei) 好。[34]然而,這已是三、四個(ge) 小家庭的規模,不過,一般不出三代同祖兄弟的範圍。至於(yu) 這一時期出現了超過五世同居的“義(yi) 門”,則已具有宗族的形態了。

 

但是,魏晉時期的大家庭之規模雖大,還不同於(yu) 宗族。宗族是地緣與(yu) 血緣關(guan) 係的結合,隻有當具有血親(qin) 或姻親(qin) 關(guan) 係的親(qin) 屬居住在共同的地域,同時這片地域又為(wei) 眾(zhong) 多同居之家庭劃分開來,這才構成了宗族。因此,考察魏晉時期的大家庭是否成為(wei) 宗族,不在於(yu) 其人口的多少,而在於(yu) 能否分異為(wei) 眾(zhong) 多小家庭,同時這些小家庭又能按照尊尊以及親(qin) 親(qin) 的原則組織起來,這才成為(wei) 宗族。魏晉時代的大家庭充其量稱為(wei) 家族,而不能稱為(wei) 宗族。[35]其間,有所謂“士族”之稱者,其內(nei) 涵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yu) 宗族,至於(yu) 作為(wei) 魏晉九品選官基礎的鄉(xiang) 閭評議製度,倒頗有宗族的意味。[36]

 

到了唐代,中國家庭結構仍然是三世同居,不過,依據正史典誌的記載,特別是敦煌戶籍資料的統計,其具體(ti) 規模一般都超過5口,甚至相當時候可以達到9口以上。杜正勝先生據此將之看作一種特殊的家庭類型,即所謂“唐型家庭”。他認為(wei) ,“唐型家庭的特點是尊長猶在,子孫多合籍,同居、共財,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於(yu) 是共祖父的成員為(wei) 一家。否者,至少也有一個(ge) 兒(er) 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係的祖孫三代成為(wei) 一家”。(杜正勝,1982)因此,同樣是三世之家,唐代家庭比秦漢時期的“漢型家庭”要大一些。

 

然自唐中葉以後,唐中葉以後開始,“唐型家庭”發生了變化。表麵上看來,家庭結構仍然是祖孫三代同居,但實際上有了重大變化,杜正勝稱之為(wei) “宋型家庭”。唐型家庭與(yu) 宋型家庭的區別就在於(yu) ,唐代家庭的三代以最年長的祖父母為(wei) 核心,因此,聚居在同一個(ge) 家庭中的成員還包括旁係的親(qin) 屬,這是因為(wei) 兄弟成婚之後並不析居,再加上各自生育的孫輩,可見此時家庭規模之大;宋型家庭則不然,以壯年夫婦為(wei) 戶主,祖父母在此家庭中實質上是寄養(yang) 關(guan) 係,不再是家庭的核心了,至於(yu) 孫輩成員,則隻有此壯年夫婦的子女,而不包括其兄弟的子女,因此,此種家庭的規模自然要小得多。這種“宋型家庭”非常接近孟子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設計,即上養(yang) 父母、下畜妻子這樣一種結構,家庭成員之間皆是直係血緣關(guan) 係。

 

“宋型家庭”一直延續到近代,甚至到今天都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可以說,“宋型家庭”成為(wei) 近世中國社會(hui) 基本的家庭形態。

 

【參考文獻】

 

恩格斯:《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美]摩爾根:《古代社會(hui) 》,商務印書(shu) 館,1992年。

 

[法]安德烈·比爾基埃:《家庭史》,三聯書(shu) 店,1998年。

 

[英]莫裏斯·弗裏德曼:《中國東(dong) 南的宗族組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日]井上徹:《中國的宗族與(yu) 國家禮製》,上海書(shu) 店,2008年。

 

康有為(wei) :《孔子改製考》,《康有為(wei) 全集》第三集,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康有為(wei) :《孟子微》,《康有為(wei) 全集》第五集,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康有為(wei) :《春秋筆削大義(yi) 微言考》,《康有為(wei) 全集》第六集,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康有為(wei) 全集》第七集,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呂思勉:《中國製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

 

徐複觀:《兩(liang) 漢思想史》卷一,台灣學生書(shu) 局,1979年。

 

嶽慶平:《家庭結構與(yu) 中國人》,香港中華書(shu) 局,1989年。

 

徐揚傑:《中國家族製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

 

許倬雲(yun) :《漢代家庭的大小》,《求古編》,新星出版社,2006年。

 

杜正勝:《傳(chuan) 統家庭結構的典型》(又名《傳(chuan) 統家庭試論》),《大陸雜誌》第65卷第2、3期,1982年。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chuan) 統的家族和家庭》,《中國文化新論》社會(hui) 篇,三聯書(shu) 店,1992年。

 

閻愛民:《漢晉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邢鐵:《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宋兆麟:《共夫製與(yu) 共妻製》,上海三聯書(shu) 店,1990年。

 

王利華:《中國家庭史》第一卷,廣東(dong) 人民出版社,2007年。

 

王躍生:《社會(hui) 變革與(yu) 婚姻家庭變動》,三聯書(shu) 店,2006年。

 

張彥修:《婚姻·家族·氏族與(yu) 文明》,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7年。

 

肖文評:《科舉(ju) 業(ye) 與(yu) 宗族發展:以樂(le) 安縣流坑董氏宗族為(wei) 例》,載自周大鳴編《當代華南的宗族與(yu) 社會(hui)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

 

白誌武:《民間信仰與(yu) 族群邊界:以和平縣李坑村為(wei) 例》,載自周大鳴編《當代華南的宗族與(yu) 社會(hui)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

 

梅方權:《自然環境與(yu) 族群變遷:以撒拉族“孔木散”和客家山區宗族製度為(wei) 例》,載自周大鳴編《當代華南的宗族與(yu) 社會(hui)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

 

祝瑞開:《我國一夫一妻製家庭的形成》,《社會(hui) 科學輯刊》,1989年第6期。

 

曾亦:《論喪(sang) 服製度與(yu) 中國古代之婚姻、家庭及政治觀念》,《思想史研究》第三輯,2007年。

 

【注釋】

 

[1] 譬如,王躍生在討論文獻中的“五口之家”與(yu) “八口之家”之說時,完全從(cong) 家庭規模入手,他通過對冀南農(nong) 村的人口數量進行了統計,認為(wei) 核心家庭在這兩(liang) 種家庭類型中都達到了一定比例。(王躍生,p. 252-257)邢鐵批評了這種做法,認為(wei) “把規模即家庭人口的數量放在第一位,反複查核計算,甚至精確到了小數點後麵幾位數,實際上,這是貌似精確而不準確的考察方法”,“忽視了家庭結構的重要性”。(邢鐵,p. 27)

 

[2] 今之家庭以兩(liang) 世、三世同居為(wei) 多,而古之家庭多有累世同居者,如宋張公藝之九世同居者是也。此不獨大夫之家有此表率,至於(yu) 士庶,亦有累世同居者,如廣東(dong) 、福建之客家人,多有圍屋之建築,常數百年聚居其間,其親(qin) 雖越五服之外,然猶有同爨緦之義(yi) 。以此推之,古之家庭當不止三世,至於(yu) 禮書(shu) 所謂小宗,其本義(yi) 不過五世同居之親(qin) 而已。

 

同財者有大有小,一族之內(nei) ,有義(yi) 田、學田一類公有田地,此乃同財之大者,然人猶得各私其父也。至於(yu) 門內(nei) 之親(qin) ,異宮而共爨,一切用度,無論巨細,皆總於(yu) 家長,此乃同財之小者,可謂大公。20世紀五十年代末,新中國實行村戶之互助合作,乃同財之大者;至於(yu) 大食堂之設,可謂大公無私矣,真得上古公有製之遺意焉。

 

[3] 不少學者試圖在家庭與(yu) 宗族之外強調家族這種血緣組織形式的存在,如嶽慶平認為(wei) ,“家庭是以親(qin) 屬或收養(yang) 關(guan) 係為(wei) 基礎的同居共財單位”,“家庭範圍較小,是一同居共炊共財單位;而家族範圍較大,不是同居共炊共財單位”。(嶽慶平,p.4-5)徐揚傑的看法亦近似,“家庭與(yu) 家族的主要區別,在於(yu) 是否同居、共財、合爨,家庭是同居、共財、合爨的單位,而家族則一般表現為(wei) 別籍、異財、各爨的許多個(ge) 體(ti) 家庭的集合群體(ti) ”。(徐揚傑,p.5)杜正勝則認為(wei) ,“凡同居或共財的稱為(wei) ‘家庭’,五服之內(nei) 的成員稱為(wei) ‘家族’,五服之外的共祖族人稱為(wei) ‘宗族’”。(杜正勝,1992,p.16)不過,我們(men) 在此一般不對家族與(yu) 宗族作出區分,因為(wei) 五服之內(nei) 的成員在西周宗法製度下本身就是同居家庭成員,僅(jin) 僅(jin) 因為(wei) 後世家庭的縮小,才在宗族與(yu) 家庭之間多出一個(ge) 視作家族的中間親(qin) 屬範圍。

 

[4] 閻愛民通過對“牢”、“宦”等詞的考訂,推斷“家”具有相關(guan) 的一些內(nei) 涵,認為(wei) “漢字‘家’之由處豕到居人過程,大約是由拘禁豕,轉到掝禁奴(臣),然後再到居主人;再後,是居妻、夫妻、貴族、凡人,這樣一個(ge) 過程而完成轉變的”。(閻愛民,p.14-18)可見,不論是在東(dong) 方,還是在西方,“家庭”最初並無後世充滿親(qin) 情的那種溫馨內(nei) 涵,而是“一個(ge) 野蠻的、充斥著貪欲和殺機的小型囚禁之室,是私有製出現後的產(chan) 物”。(閻愛民,p.18)

 

[5] 人類學家一般認為(wei) ,大致在母係氏族時代晚期,個(ge) 體(ti) 家庭開始出現。然而,這一過程是相當漫長的,有的學者認為(wei) 遲至西周晚期,一直到秦統一,“前後大約經過了七百年,一夫一妻製才在全國範圍內(nei) ,在庶人,特別是農(nong) 民中正式確立起來”。(祝瑞開,1989)因此,人類真正走出母係氏族時代,也許持續到很晚,有的學者通過對兩(liang) 漢母係遺俗的分析,甚至認為(wei) 直到漢晉之際才最終完成這一過程。

 

[6] 不過,據康有為(wei) 的說法,個(ge) 體(ti) 家庭的出現,一方麵導致了親(qin) 親(qin) 原則的形成,另一方麵,又促使了尊尊原同的發展。其《春秋筆削大義(yi) 微言考》卷三雲(yun) :“野合之世,男女之遇合無定;或朝合而夕離,或一女而數男,或一男而數女,或數男數女相雜為(wei) 親(qin) 。是時夫婦不定,則不知父子。其後強者多獨據一人,則遂為(wei) 定婚之據,而生男育女,皆知為(wei) 己所生育,則知愛之。子亦知愛其父,夫妻兄弟亦知互相親(qin) 愛,知親(qin) 愛之樂(le) ,於(yu) 是皆用夫婦之法。男強女弱,故男恒為(wei) 之主,積久遂成聚族之法。故太古合群,必自聚族始。印度、猶太、希臘、羅馬,皆起於(yu) 族聚而立族長、家長,其族長、家長皆有專(zhuan) 製之權,故其國君必以嫡子承襲。至今泰西各國皆然,此皆族長之遺製也。”(康有為(wei) ,p.62-63)則在氏族時代早期,亦即在個(ge) 體(ti) 家庭出現以前,人們(men) 因血緣而聚合,然未必有親(qin) 親(qin) 之情,至多不過限於(yu) 母子之間而已。

 

[7] 摩爾根指出,父親(qin) 對子女的那種父權是隨著專(zhuan) 偶製家庭的出現才形成的,而在羅馬人那裏,甚至將父權非常過分地發展了。(摩爾根,p.475)據羅馬《十二銅表法》,父親(qin) 有權把子女賣為(wei) 奴隸,也有權處死子女,相反,家長如有三次出賣其子,則該子可以脫離家長而獲得解放。可見,在羅馬專(zhuan) 偶製家庭中,親(qin) 親(qin) 之情是較淡漠的,或者說,羅馬人完全誇大了家庭中本有的尊尊原則,至於(yu) 固有的血親(qin) 之情則完全被忽視了。一般說來,在其他民族那裏,我們(men) 幾乎看不到家長的這種絕對權力。

 

古文中的“家”除了指個(ge) 體(ti) 家庭之外,尚有尊稱之義(yi) ,如大夫稱家,至於(yu) 天子、諸侯及其後、太子亦可稱家。(閻愛民,p.156-159)或許,中國古代之家最初亦有類似西方family的內(nei) 涵,隻不過後來隨著親(qin) 親(qin) 精神的闡揚,完全壓倒了尊尊之義(yi) 而已。

 

[8] 不獨氏族如此,宗族同樣也是建立在親(qin) 親(qin) 原則的基礎之上的。宋明儒學之複興(xing) 與(yu) 宗族之重建,如車之雙輪,並行而不悖,我們(men) 從(cong) 當時富賈官紳建立新宗族的具體(ti) 實踐中,不難看到儒學尊奉的仁愛精神切切實實在發揮其作用。張載《西銘》雲(yun) :“尊高年,所以長其長;慈孤弱,所以幼吾幼。聖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也。於(yu) 時保之,子之翼也;樂(le) 且不憂,純乎孝者也。”這段話恰好描述了宋明新宗族得以建立起來的親(qin) 親(qin) 原則。

 

[9] 近一、二十年來,國人頗受西方邪說的影響,把政治領域中的平等、權利及個(ge) 體(ti) 因素引入家庭,結果,基於(yu) 自然血緣關(guan) 係的那種親(qin) 愛與(yu) 權威完全被破壞了,不難想像,如果任由這種趨勢發展下去,家庭將徹底解體(ti) ,而分化為(wei) 某種利益與(yu) 性愛支配的臨(lin) 時集合體(ti) 。康南海設想在大同社會(hui) 中,夫妻不過三月聚首,父子相逢若路人,人類之自由發展到此種地步,真不知是禍是福!

 

[10] 不過,此種借用現代社會(hui) 學的概念研究中國古代家庭的做法,有些學者並不讚同,而是試圖運用中國固有的概念來描述古代家庭的基本結構,譬如,閻愛民即將古代家庭分為(wei) 室家、供養(yang) 與(yu) 同居三種類型,其中,室家僅(jin) 僅(jin) 包括妻、子,供養(yang) 之家則包括父、母、妻、子,同居之家則包括父、母、妻、子以及兄弟。(閻愛民,p. 265-276)這表明,古人對家庭這三種類型的區分是很清楚的,完全對應於(yu) 現代人關(guan) 於(yu) 核心家庭、主幹家庭以及聯合家庭的區分。

 

[11] 古人又有“三族”之說。一說謂三族指父、子、孫三代。《禮記·仲尼燕居》雲(yun) :“以之閨門之內(nei) 有禮,故三族和也。”鄭注雲(yun) :“三族,父、子、孫也。”孔疏以為(wei) 不包括期親(qin) ,則三族相當於(yu) 主幹家庭。且閨門之內(nei) ,雖未必為(wei) 寢門,亦絕非大門也,鄭玄《三禮目錄》以為(wei) 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所,而《喪(sang) 服傳(chuan) 》謂兄弟得異宮者,蓋遂從(cong) 人子事父母之心也,故閨門之親(qin) 當指同宮之主幹家庭而言。此外尚有一說,即以父母、兄弟、妻子為(wei) 三族,則亦指三世同居家庭,不過,既包括兄弟,其範圍當大於(yu) 前者,蓋指大門內(nei) 同居之親(qin) 也。不過,今文家又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為(wei) 三族,則此三族相當於(yu) 宗族矣。

 

[12] 《後漢書(shu) ·循吏陳寵傳(chuan) 》注引。

 

[13] 最早提出這種說法的似乎是日本學者牧野選《漢代家族之大小》一文,即以漢代家庭的平均人口數為(wei) 五人左右。(徐複觀,p.324)

 

[14] 徐複觀即以“五口”指家庭之規模,“李悝說‘一夫挾五口’,未說明此五口的構成份子;這可能是戰國初期的人口約數;晁錯習(xi) 法家之言,可能是以李悝的話為(wei) 典故而說出的。何休、範甯們(men) ,更以晁錯之言為(wei) 典故,轉相傳(chuan) 述;而不是出自調查統計的結果”。(徐複觀,p.325)

 

[15] 徐複觀據《左傳(chuan) 》定四年中“疆以周索”之說,推斷周初已有自己的土地製度。康叔因殷遺民而建衛國,雖啟以殷政,但在土地製度方麵,則疆理以周法;至於(yu) 唐叔,因僻處北陵,才用異於(yu) 周索的戎狄之法。徐複觀進一步說道,“隨封建的授土授民而有其土田製度,隨封建之所到而加以推行,以形成封建製度的社會(hui) 基礎,與(yu) 封建的政治製度有不可分的關(guan) 係,則是無可置疑的的”。(徐複觀,p.41-42)換言之,周之封建,不僅(jin) 包括政治製度的方麵,也包括相應經濟製度的內(nei) 容。

 

[16] 徐複觀力辯孟子所說的井田製是有依據的,且普遍實行於(yu) 春秋以前的諸侯各國。(徐複觀,p.42-50)其實,新中國前三十年實行的土地製度頗有與(yu) 井田製度相類似之處,即藉民力以耕種公田,此“藉田以力”也。不過,其中又有著重要不同,即農(nong) 民之自留地太小,遠遠達不到百畝(mu) 以維持自家生計的水平。(案秦漢時之百畝(mu) ,大致相當於(yu) 今之31.2畝(mu) ,能夠維持一家五口或八口的基本生活。)即便後來分田到戶,亦不過1畝(mu) 左右而已,僅(jin) 溫飽而已。因此,“任力以夫”這個(ge) 井田製的另一要求卻沒有達到。

 

[17] 成年男子在“五口之家”據有核心的位置,這似乎還可以從(cong) 男子的冠禮與(yu) 女子的昏禮中得到體(ti) 現。《儀(yi) 禮·士冠禮》與(yu) 《禮記·郊特牲》皆雲(yun) :“適子冠於(yu) 阼,以著代也。”《冠義(yi) 》亦雲(yun) :“冠於(yu) 阼,以著代也。”孔疏雲(yun) :“阼是主人接賓之處。今適子冠於(yu) 阼階,所以著明代父之義(yi) 也。”此男子成年而代父也。又《昏義(yi) 》雲(yun) :“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以著代也。”孔疏雲(yun) :“‘以著代也’者,言所以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是舅姑所升之處。今婦由阼階而降,是著明代舅姑之事也。”《郊特牲》雲(yun) :“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孔疏雲(yun) :“明當為(wei) 家事之主也。”此女子成婚而代姑也。是以古禮中男子成年、女子成婚皆有代父母而主持家事之道,後世個(ge) 體(ti) 家庭之結構以及分居皆與(yu) 此有關(guan) 。

 

[18] 在孟子那個(ge) 時代,百畝(mu) 數量的田地大概隻能維持三代左右的小家庭的生存,這也反映了當時家庭的結構不再是宗法製度下的小宗了。可以說,商鞅變法首先破壞的正是小宗這種五代同居之家,而分析為(wei) 三代、甚至兩(liang) 代之家。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說,孟子關(guan) 於(yu) 井田製的說法未必是西周真正的土地製度,而是隨著宗法製度崩潰以後麵對“五口之家”這樣一種社會(hui) 單位的構想。

 

[19] 呂思勉亦以孝道出於(yu) 宗族,“當時之宗子,必皆有土之君,故能收恤其族人。所謂族人,實與(yu) 宗子同生息於(yu) 此封地之上,欲圖自存,即不得不翊衛其宗子。而宗子之所以為(wei) 族人所尊,則以其為(wei) 先祖主故也。此古代舉(ju) 一孝字,所以其義(yi) 蟠天際地。蓋古之摶結惟宗族,而一言孝,則全族自衛之道,靡不該焉”。(呂思勉,p.374)

 

[20] 徐複觀論古宗族與(yu) 新宗族之異同,謂“由春秋末期起,宗法中‘敬宗收族’的精神,因平民宗族的興(xing) 起,轉化而保存若幹於(yu) 平民宗族之中,以構成平民宗族組織與(yu) 活動的局格”,此其同也;又,“但隨典型宗法製度之崩壞,而姓與(yu) 氏早已不分,故宗族內(nei) 部之組織,與(yu) 典型宗法組織中之大宗小宗的相對關(guan) 係,早不存在。……在典型宗法製度之下,是以宗為(wei) 主,在宗而後有姓有氏,而後有族。典型宗法製度崩壞以後,姓氏不分,以姓為(wei) 主,有姓而後有族。但並沒有所謂大宗小宗”,“漢代之所謂宗,實無大宗小宗這類的意義(yi) ”,“一個(ge) 宗族中的族長,也不是由嫡長子的世傳(chuan) 而來”,此其異也。(徐複觀,p.332-333)

 

[21] 《漢書(shu) ·高帝紀》顏師古注:“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漢書(shu) ·食貨誌》如淳注:“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言平民矣。”

 

[22] 人類早期的家庭規模是很大的。譬如,恩格斯認為(wei) 人類最早的家庭是血緣家庭,在這種階段,族與(yu) 家是一致的,即整個(ge) 族內(nei) 的同輩男女都互為(wei) 夫妻。其後,人類發展出普那路亞(ya) 家庭、對偶製家庭,最後是個(ge) 體(ti) 家庭,可見,家庭規模在不斷縮小。而且,我們(men) 也看到,婚姻在家庭中居於(yu) 核心地位,即有性關(guan) 係的男女組成家庭,尤其是我們(men) 從(cong) 澳大利亞(ya) 的婚級製可以看到,不同輩因而絕對不能通婚的男女是分屬於(yu) 不同婚級的,這多少意味著婚姻在家庭關(guan) 係中的重要性,至於(yu) 不同輩之間的同居,從(cong) 而屬於(yu) 一個(ge) 家庭,進而形成晚輩對長輩的義(yi) 務,則是在人類排脫雜婚、尤其是進入氏族階段的結果。因此,我們(men) 在斯巴達人那裏看到,氏族公共撫養(yang) 子女的做法應該更具有普遍性,畢竟子女與(yu) 其父母並不屬於(yu) 同一個(ge) 家庭。然康南海攻擊斯巴達家庭之非是,謂“既已藉父母而後能育能成,已受父母莫大無窮之恩矣,而無錙銖之報,非道也”。(康有為(wei) :《大同書(shu) 》第三,p.85)

 

[23] 王利華對此說道,“在春秋戰國以後,個(ge) 體(ti) 家庭的獨立地位才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而不再是家族組織的附屬,家庭從(cong) 此成為(wei) 國家的‘編戶’,是戶籍登記的基本單位,國家法律允許以家庭為(wei) 單位享有一定的土地占有和使用權,另一方麵也規定了必須以家庭(戶)為(wei) 單位而承擔種種賦役義(yi) 務”。(王利華,p.121)

 

[24] 不過,有的學者認為(wei) ,井田製度是將小塊田地分給核心家庭的製度,甚至可以追溯到西周封建時代。(安德烈·比爾基埃,p.695)

 

[25] 韋注雲(yun) :“籍田,稅也。以力,謂三十者受田百畝(mu) ,二十者五十畝(mu) ,六十還田也。”此說非也。蓋籍田以力與(yu) 賦裏以入相對,後者指計其利入之多少而稅,前者當指借民力以藉公田以為(wei) 稅也。因此,孟子認為(wei) ,周法雖名徹,實亦助法也。至於(yu) 助法之行,必有公田,方得藉民力也。

 

不過,萬(wan) 斯大《學春秋隨筆》以為(wei) 徹本無公田,周之徹不得為(wei) 助法。(參見焦循:《孟子正義(yi) ·滕文公上》)

 

[26] 不過,孟子設想的公、私並立的井田製,與(yu) 當時普遍實行的“履畝(mu) 而稅”的做法亦不相同。《管子·大匡》雲(yun) :“桓公踐位十九年,弛關(guan) 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賦祿以粟,案田而稅。”而宣十五年,魯國實行初稅畝(mu) ,何休注曰:“初者何?始也。稅畝(mu) 者何?履畝(mu) 而稅也。時宣公無恩信於(yu) 民,民不肯盡力於(yu) 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畎最好者,稅取之。”可見,“案田而稅”或“履畝(mu) 而稅”的做法,都表明當時公田已名存實亡,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孟子強調井田製公、私並立的內(nei) 涵,亦有改製之義(yi) 。

 

[27] 在個(ge) 體(ti) 家庭產(chan) 生以前,氏族是共同生產(chan) 乃至共同生活的基本血緣單位。據林耀華《父係家族公社形態研究》一書(shu) 介紹,基諾族則實行一種大家庭的生產(chan) 與(yu) 居住製度,居住在基諾洛克的曼雅寨的白臘車家族,4代共68人居住在一幢長約18米,寬約13米的大竹樓裏,集體(ti) 烹煮、吃飯、勞動,更無論土地是共同所有、共同耕種了。因此,我們(men) 可以推斷宗法製所說的“小宗”,即是五世同居之家,一起共同生產(chan) 與(yu) 生活,與(yu) 後世之核心或主幹家庭並無不同,隻是規模大小的區別而已。

 

[28] 陳翰笙對此指出,廣東(dong) 公有土地的比率非常高,達到三分之一,這是一種“集體(ti) 地主所有製度”(collective landlordism)。(莫裏斯·弗裏德曼,p.16)

 

[29] 曾有學者通過對廣東(dong) 豐(feng) 順八鄉(xiang) 宗族的分析,指出如果公有田地的比例達到一定水平,就“足以使八鄉(xiang) 宗族能較成功地建設獨特的社區文化,適應社會(hui) 的變遷”。(梅方權,p.366)

 

正因為(wei) 古代有宗族的自治,故國之層麵的稅收是極少的。南海認為(wei) ,“吾中國稅千之一。中國稅於(yu) 民極薄,然不足以立國養(yang) 兵,興(xing) 學勸業(ye) ,修道、衛生、恤貧皆不能舉(ju) ,國體(ti) ��然,是亦不遵孔法,而為(wei) 貉法矣”。(康有為(wei) :《孟子微》卷四,p.454)清時中國之稅收遠遠低於(yu) 歐洲各國,如此高度之自治是近代中國屢敗的重要原因。

 

[30] 有的學者認為(wei) ,此時大量的對軍(jun) 功貴族土地的賞賜,這種賞賜隻是土地的賜予,即享有土地的占有或享其租稅而已,對土地上的人口不再有支配權,與(yu) 封建時代的“分民”不同,因此,個(ge) 體(ti) 家庭的授田不會(hui) 受到這種新的賞賜形式的影響。(王利華,p.129-130)

 

[31] 許倬雲(yun) 認為(wei) ,漢世的家庭雖然是三世同居之家,但是,這種“主幹家庭”隻是父母與(yu) 其中一個(ge) 已婚兒(er) 子生活在一起,其餘(yu) 已婚兒(er) 子都分居出去了,不可能父母與(yu) 兩(liang) 個(ge) 已上的已婚子女同居在一起。(許倬雲(yun) ,2006,p. 399)而杜正勝依據對居延和江陵漢簡的分析,將兩(liang) 漢家庭稱為(wei) “漢型家庭”,認為(wei) 這種類型家庭的特點在於(yu) ,“以夫婦及其子女所組成的核心家庭為(wei) 主體(ti) ,父母同居者不多,成年兄弟姊妹同居者更少,家口大約在四五人之間”。(杜正勝,1992,p.793)可見,漢代三世之家小於(yu) 唐代的三世之家。

 

[32] 《晉書(shu) ·簡文帝紀》載郗超語:“臣以百口保之。”《世說新語·尤悔》載王導呼周伯仁語:“百口委卿。”顯然,此時的“百口之家”當不限於(yu) 親(qin) 屬,亦包括依附於(yu) 其家的奴婢、部曲之類。

 

[33] 閻愛民認為(wei) ,相對於(yu) 漢代家庭之小,魏晉時期的家庭要大,其中原因在於(yu) ,“魏晉家庭的‘大’,是針對兩(liang) 漢家庭過小所產(chan) 生的諸種問題而來的,諸如解決(jue) 老人的贍養(yang) 問題,化解兄弟間的紛爭(zheng) ,約束夫妻的紐帶”,並且,“古代的生產(chan) 力較低,家庭規模過小,不利於(yu) 家庭的生產(chan) ”。(閻民民,p.293)

 

[34] 宋兆麟在敘述四川木裏俄亞(ya) 地區納西族的情況時,引用了一位七十歲老人的話:“人口太少,如四、五個(ge) 人,顧了農(nong) 活忘了牧畜,家務孩子也沒人照顧,這種家庭十個(ge) 有九個(ge) 比較窮困,所以我們(men) 都不願意建立一對夫妻的小家庭。人口太多,如二十多人,生產(chan) 還好說,吃飯就難了,也要分開生活。常言說:‘人少怕窮,人多怕分。’一般有十二、三口人最合適,其中能有七、八個(ge) 勞動力,有搞農(nong) 業(ye) 的,有放牲口的,有當家的,有管家務的,力量強大又有分工,這樣家庭能維持中等的生活水平。”(宋兆麟,p.44)

 

[35] 日人牧野巽通過對司馬光《書(shu) 儀(yi) 》與(yu) 朱熹《家禮》的比較,發現其中體(ti) 現了“家族主義(yi) ”與(yu) “宗法主義(yi) ”的差別,認為(wei) 家族在同居共財理想的支配下,最終將發展成為(wei) 宗族。(井上徹,p. 93-94)

 

[36] 閻愛民把先秦以前的宗族稱為(wei) “貴族宗族”,而把魏晉時期的宗族稱為(wei) “士族宗族”。前者是通過與(yu) 天子、諸侯那種特殊血緣關(guan) 係,並結合當時的分封製而形成的;後者則由於(yu) 經學的特殊地位,以及政府的選官製度,世代為(wei) 地方望族把持而逐漸形成的。不管怎樣,兩(liang) 者都是血緣組織,內(nei) 部都有一定的等級關(guan) 係。

 

責任編輯:葛燦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