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動力來自民意的接受與(yu) 維護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治周末》2015年4月16日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二月廿九日癸亥
耶穌2015年4月17日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深化司法體(ti) 製與(yu) 社會(hui) 體(ti) 製改革實施方案,其核心在於(yu) 如何通過司法自身改革及司法行政體(ti) 製改革全麵支撐法治中國建設,突出司法職業(ye) 化、權威性與(yu) 公正性。該方案全麵對接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的84項改革,提出了相對具體(ti) 明確的時間表與(yu) 路線圖,預期在三年之內(nei) 搭建並初步完善相關(guan) 改革製度框架與(yu) 配套機製。方案被普遍認為(wei) 既具有法治理想性,又具有實際操作性,更具有部門、係統的協調性,可作為(wei) 指導我國司法改革的具體(ti) 綜合性指南。
實施方案在此刻出台具有顯著的必要性。第一,治理改革已成為(wei) 我國改革議程的中心主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hui) 皆聚焦於(yu) 此,司法改革屬於(yu) 重中之重,是正義(yi) 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全部治理改革的總評價(jia) 機製與(yu) 監督矯正機製。第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hui) 提出的司改目標以及實踐中已經開展的部分具體(ti) 改革迫切需要係統協調,全麵開展,以避免改革中的不同步之弊和短板效應,客觀上需要對全部司改議題製定大致同周期與(yu) 同標準的改革指南。第三,司改涉及複雜的利益調整與(yu) 製度變革,不同改革議題推行之主客觀難易程度不一,需要分類規劃指導。實施方案及時且準確地回應並滿足了上訴要求。
縱觀整體(ti) 方案,主要亮點在於(yu) :第一,突出要害,回應焦點,具體(ti) 包括進一步完善防止幹預司法製度機製、司法職業(ye) 化與(yu) 法律職業(ye) 保障、強化司法責任製、落實立案登記製、試點檢察機關(guan) 公益訴訟製、審執外部分離、社區矯正、法治教育等;第二,確立正確的司改指導思想與(yu) 核心目標,即整體(ti) 改革圍繞以審判為(wei) 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展開,突出法院終局性地位;第三,分類指導,具體(ti) 規劃,可操作性強,全部84項改革均設定了具體(ti) 的議程表和責任單位。在全麵深化改革任務繁多而司法改革又千頭萬(wan) 緒的條件下,司改實施方案能夠做到如此具體(ti) 細致,顯示出司改在全麵深化改革中的突出重要地位和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基礎性作用。
這一係列改革將對法治中國建設帶來深刻影響,帶來司法文化與(yu) 社會(hui) 治理文化的重要變遷。既往傳(chuan) 統突出運動式治理和剛性維穩邏輯,其治理技藝與(yu) 成效日益不能適應改革時代的權利文化、法治觀念與(yu) 社會(hui) 衝(chong) 突治理需求。此番聚焦於(yu) 司法的治理改革,其獲得啟動和強力推進本身就包含了決(jue) 策者與(yu) 社會(hui) 關(guan) 於(yu) 司法及治理文化的交疊共識。這一共識至少包括:第一,承認公民合法權利的可保護性及通過司法程序予以保護的正當性;第二,承認司法職業(ye) 化與(yu) 司法權威性建設的國家治理意義(yi) ;第三,承認社會(hui) 利益衝(chong) 突及官民衝(chong) 突的法律屬性及可司法化推定;第四,整體(ti) 上承認依法治國是全麵深化改革時期的中心主題,以及這一路徑對保護和擴展改革成果、提升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與(yu) 實現更高質量穩定秩序的價(jia) 值與(yu) 意義(yi) 。當然,這一交疊共識隻是政治決(jue) 斷與(yu) 社會(hui) 輿論意義(yi) 上的,並不代表所有社會(hui) 階層和全部官僚體(ti) 製已完全認可、適應並自覺接受。因此,實施方案的每一步進展都將意味著新舊司法文化與(yu) 政法傳(chuan) 統的對話、博弈、整合與(yu) 更新,是法治的二次啟蒙,而具體(ti) 改革的動力與(yu) 阻力將盡現其中。
正是基於(yu) 對司改進程之動力與(yu) 阻力二重性的深刻體(ti) 察,方案設計者並未提出明顯激進的改革措施,而是針對不同具體(ti) 領域和改革措施分類規劃與(yu) 指導,對特別艱難的體(ti) 製改革議題留出了相對充分的試點與(yu) 精細論證空間。這樣一種區分理性體(ti) 現的正是我國改革事業(ye) 所共享的實踐理性,本於(yu) 實事求是和充分尊重司法現實與(yu) 司法規律,不求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當然,為(wei) 了逐步增加改革動力,司改需要更強的政治決(jue) 斷與(yu) 社會(hui) 輿論合力支持,需要一種社會(hui) 性的法治精神的長期性、根本性托舉(ju) 。這就需要司改以及具體(ti) 司法過程更加公開,司法技藝更加符合職業(ye) 理性,而民眾(zhong) 更好地理解和共同維護以法治與(yu) 司法方式處理各種矛盾衝(chong) 突。司改的直接動力固然來自於(yu) 實施方案之類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決(jue) 斷乃至於(yu) 專(zhuan) 家理性,但其具體(ti) 改革前景與(yu) 可持續性,尤其是新舊司法文化的博弈更新前景,以及建立規範司法與(yu) 法治中國的最終目標,其根本信心與(yu) 力量還在於(yu) 人民的法治自覺與(yu) 行動,一種自下而上的法治民意。由此,實施方案關(guan) 於(yu) 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的倡議就是透徹理解了司改與(yu) 社會(hui) 互動法則後給出的積極規劃。歸根結底,政治決(jue) 斷對法治的選擇更多偏向於(yu) 法治的理性內(nei) 涵與(yu) 製度功能,而民意對法治的價(jia) 值接受與(yu) 維護才構成一國法治的永續動力。
總之,從(cong) 憲法承諾到司改決(jue) 定到實施方案再到具體(ti) 措施,我國以司法體(ti) 製為(wei) 中心、以司法行政改革相配套的司法改革已全麵進入法治中國的製度計時。以司改為(wei) 突破口,上接政府,下連民眾(zhong) ,傳(chuan) 送法律與(yu) 法意,正是一幅遠超文本宣傳(chuan) 的“送法下鄉(xiang) ”法治圖景。
(原載《法治周末》2015年4月16日,略有刪節,作者係北航高研院講師,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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