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反“港獨”是港人憲製義務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5-04-09 15: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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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反“港獨”是港人憲製義(yi) 務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

             原載於(yu) 香港《大公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二月廿一日乙卯

            耶穌2015年4月9日




在基本法頒布25周年紀念之際,香港社會(hui) 重新認識基本法及理性探討“政改闖關(guan) ”本應成為(wei) 後占中重建的唯一焦點。遺憾的是,近期香港社會(hui) 卻發生了數件令人憂心之事:其一,香港城邦論“大師”陳雲(yun) 之黨(dang) 羽在英國注冊(ce) 成立“香港獨立黨(dang) ”,開展海外募款與(yu) 實質港獨活動;其二,教協將陳雲(yun) 著作列入中學生好書(shu) 榜,接力引導學生強化本土意識與(yu) 港獨取向;其三,後占中廣泛之政治不合作運動,包括影響惡劣之反水貨客運動,無原則容忍港獨勢力參與(yu) ;其四,占中運動中的嚴(yan) 格非暴力原則有所鬆動,暴力化趨勢有所抬頭;其五,香港律政司及法院係統追究違法不力,反向縱容社運力量激進化。


麵對“港獨”與(yu) “政改”的搶鏡與(yu) 搶跑態勢,香港愛國愛港力量發起了推動製定《反港獨法》議題。4月初,香港律師團38人以大律師馬恩國為(wei) 首進京會(hui) 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商討立法事宜。此番立法既是基本法23條立法之曲折轉進,亦是實質針對當下香港內(nei) 外“港獨”勢力見長的現實策略。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3款,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可通過調整附件三的法律清單以動態增減適用於(yu) 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一調整的程序限製是事先需要征詢基本法委員會(hui) 和特區政府意見,實質限製是範圍限於(yu) 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於(yu) 自治範圍之法律。反港獨事涉國家安全與(yu) 統一,顯然不屬於(yu) 自治範圍。而基本法23條屬於(yu) 對香港的例外性授權,並不排除中央基於(yu) 政治判斷直接進行必要性之立法的權力。當然,反港獨絕不僅(jin) 僅(jin) 是中央的憲製責任,同時也是港人最低限度的憲製義(yi) 務。

 

港獨是香港社運懸崖


港獨由占中之前的邊緣角色和弱組織化狀態快速發展為(wei) 擁有係統理論、海外組織和內(nei) 部運動陣線的激進態勢,是香港社運經曆“公民抗命”階段後無法理性轉型的病理現象。對於(yu) 香港社運而言,從(cong) 2003年的合法大遊行到2014年的違法占中抗命,已經實現了超越具體(ti) 法律秩序的結構性躍進,如今進一步發展至圍繞港獨議題展開連續對抗,表明這一法治社會(hui) 內(nei) 部的良性運動傳(chuan) 統已經不斷惡化乃至於(yu) 癌變。盡管法治在香港反占中過程中發揮了舉(ju) 足輕重的作用,引世人矚目,但後占中的港獨運動對香港法治的衝(chong) 擊將遠超占中運動本身。而且,這一次所考驗的不再僅(jin) 僅(jin) 是香港法治,而是香港整個(ge) 公民社會(hui) 的政治識別與(yu) 自我淨化能力。如果香港公民社會(hui) 最終放任了這一趨勢捆綁裹挾香港民主運動,特別是香港泛民主派被港獨派牽製引導而無力切割,則香港社會(hui) 將跌入懸崖,喪(sang) 失其本有的對法治與(yu) 公民社會(hui) 的底限維護與(yu) 敬畏。    

港獨與(yu) 占中相比,不再是基於(yu) 某種基本法內(nei) 的道德目標而進行的中低度抗法,而是完全否認現行憲製合法性而訴諸徹底分離主義(yi) 的革命行為(wei) 。同時,這一取向也決(jue) 定了占中運動所謂的嚴(yan) 格非暴力原則不再可能被堅守,其運動過程的暴力升級將無法節製。當港獨運動明確其目標、綱領、組織與(yu) 路線圖時,它在根本上已喪(sang) 失對港人的任何意義(yi) 上的政治代表性,成為(wei) 純粹的叛亂(luan) 團體(ti) ,不僅(jin) 與(yu) “一國”為(wei) 敵,亦與(yu) “兩(liang) 製”為(wei) 敵。

港人如何麵對這樣的“社運懸崖”呢?香港本是一個(ge) 高度法治化的文明城市,有著優(you) 良的公民社會(hui) 傳(chuan) 統以及義(yi) 工傳(chuan) 統。即便如此,由於(yu) 香港事務在實質上早已不可能完全由香港社會(hui) 自主把控,各種外國勢力的長期滲透和幹預已造就了龐大的“代理人”體(ti) 係,因此香港社會(hui) 既有的文明存量是否足夠反擊這一“社運懸崖”態勢是頗有疑問的。港獨帶來的“社運懸崖”甚至要比“政改闖關(guan) ”這一議題更具爆炸性和摧毀力。

 

反港獨是底限義(yi) 務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賦予了香港高度自治憲製架構,香港人得享遠超過內(nei) 地公民的自治權利。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礎不難指認,香港法律界人士也素來習(xi) 慣於(yu) 從(cong) 普通法傳(chuan) 統和條文字麵含義(yi) 理解法律。比如,他們(men) 對於(yu) 基本法到底是否確定了“愛國愛港義(yi) 務”尚存理解上的疑慮。這種疑慮有兩(liang) 個(ge) 來源:一是普通法傳(chuan) 統中的法律形式主義(yi) ,對法律的理解高度倚重於(yu) 形式法治,高度去政治化;二是對內(nei) 地政治體(ti) 製即“一國”前提的高度不信任,以高度國際化的普適政治眼光看待高度自治。這種本土理解喪(sang) 失了對高度自治之國家前提與(yu) 道德基礎的追問,因而沒有能力正麵理解和安頓國家關(guan) 切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也沒有能力透徹理解“反港獨”對國家政治存在的根本意義(yi) 。這種偏狹的本土法律理解與(yu) 大國博弈中的國際幹預意圖一拍即合,導致香港反對派不是基於(yu) 基本法而與(yu) 中央產(chan) 生日益擴大的政治交集,而是根本喪(sang) 失政治忠誠前提與(yu) 外國勢力形成攻守同盟。 


由於(yu) 長期浸泡於(yu) 普通法形式主義(yi) 和民主國際主義(yi) 的價(jia) 值場域,香港反對派尤其是政治與(yu) 文化精英逐步喪(sang) 失了基本的政治恥感,隻看到基本法中的權利條款和高度自治條款,隻看到漂浮於(yu) 國際空間與(yu) 幹涉主義(yi) 層麵的民主價(jia) 值,而看不到一國兩(liang) 製的具體(ti) 憲製架構及其根植的政治道德基礎。從(cong) 政治法原理而言,高度自治來自中央授予,盡管不存在具體(ti) 的法律對價(jia) ,但卻存在嚴(yan) 格的道德對價(jia) ,即香港得享高度自治的政治道德前提必然是維護統一,反對獨立。這是香港脫離英國殖民統治回歸祖國的根本道德前提。高度自治的製度維係同樣需要以此種前提做保障。喪(sang) 失這一前提,就相當於(yu) 反對派主動解除了與(yu) 一國之間的政治契約,從(cong) 而陷入與(yu) “一國”和“兩(liang) 製”的共同戰爭(zheng) 狀態,不僅(jin) 身處中國人民的對立麵,也身處香港人民的對立麵。


因此,此次港獨與(yu) 反港獨表麵上是占中與(yu) 反占中鬥爭(zheng) 的延續,實質上已經具有了不同的政治法內(nei) 涵。此次鬥爭(zheng) 所凸顯的正是作為(wei) 高度自治之政治道德前提的香港人的底限忠誠。若喪(sang) 失這一忠誠,則香港人在實質正當性上便不再具有繼續享受高度自治的道德基礎。這也是考驗香港人到底如何承擔作為(wei) 中國公民集體(ti) 身份的時刻。反港獨既是作為(wei) 香港憲製共同基礎之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上明確記載的憲製性義(yi) 務,亦成為(wei) 香港人獲得和維係高度自治權的政治道德前提。港獨運動便是在根本上拆毀這一前提,若港人不能夠主動切割自救,勢必迫使中央對基本法下的高度自治權作出結構性調整,以積極修補港獨運動對國家和香港兩(liang) 個(ge) 層麵的政治傷(shang) 害。

 

 

反港獨法助力切割自救


香港法律界不少人士對香港本地法律中遏阻港獨勢力缺乏具體(ti) 規範的現象很是擔憂。此次香港律師團進京提議立法就是明證。在中國國家崛起處於(yu) 戰略機遇期的特殊時刻,香港的國家安全立法遲遲無法完成,構成中國整體(ti) 國家安全的重要漏洞。對這一漏洞的製度性修補從(cong) 未實質中斷,從(cong) 2003年按照基本法自行立法,到2015年初擬引入內(nei) 地國安法的“吳秋北提案”,再到此次單行製定反港獨法的“馬恩國提議”。  


這一立法路徑的曲折轉進並非任何人的原初意圖,而是央港關(guan) 係複雜互動的必然產(chan) 物。相比大而全的自行立法或引入內(nei) 地法,聚焦於(yu) “港獨”議題的單行立法似乎最為(wei) 可行。因為(wei) 這一單行立法隻針對“港獨”相關(guan) 行為(wei) 進行法律規製,無意於(yu) 為(wei) 了完整的國家安全而抑製香港社會(hui) 普遍的政治自由與(yu) 權利,從(cong) 而並不會(hui) 對香港正常的社運傳(chuan) 統及其自由習(xi) 慣構成過重負擔。如果這一單行立法猶不可為(wei) ,則進一步證實了香港人不願意為(wei) 國家安全承擔任何形式與(yu) 程度的義(yi) 務,不願意在最底限意義(yi) 上與(yu) 港獨做出明確切割,從(cong) 而自我消解了獲得並維係高度自治權的道德基礎。


事實上,當香港律師內(nei) 心詢問港獨到底觸犯何法時,他們(men) 並沒有真正理解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真諦。目前的反港獨法單行立法所選擇的仍然是香港人習(xi) 慣的形式法治與(yu) 常態法治的路徑。這一法律人的習(xi) 慣性思維與(yu) 反應固屬正常,但港獨所犯何法的問題卻可以進一步從(cong) 政治法原理上求解。一國之憲法,依德國憲法學家卡爾•施米特之理論,需區分為(wei) 絕對憲法和相對憲法,前者為(wei) 該政治體(ti) 存在形式與(yu) 類型的總決(jue) 斷,屬於(yu) 根本法範疇,後者則指涉具體(ti) 的規則條款。港獨行為(wei) 即使沒有觸犯直接的法律規則,卻必然觸犯了作為(wei) 法律規則之基礎與(yu) 背景規範的法律原則,亦即作為(wei) 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之基礎的根本法規範。


那麽(me) 什麽(me) 是中國憲法與(yu) 基本法中的根本法規範呢?至少包括中國的主權統一與(yu) 治權完整,否則“一國”之政治法內(nei) 涵與(yu) 實質不可能內(nei) 在和諧。即便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為(wei) 這一根本法規範的現身提供了正當程序與(yu) 理由,這不僅(jin) 包括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的緊急狀態條款,還包括基本法第23條在香港本地長期立法不作為(wei) 條件下作為(wei) 原則性條款直接生效的可能性。根本法之根本意義(yi) 在於(yu) 保持對危及政治體(ti) 生存與(yu) 結構的因素的高度戒備和反擊能力。此種規範之實施在常態政治下依賴於(yu) 日常立法與(yu) 司法,而在非常態政治下則可以有超越法律常規的實施機製。在港獨運動迫使中央陷入非常態政治處境時,依據政治法原理,必要性就是法律,而常規的法律則短暫喪(sang) 失必要性。主權權威維護根本法的必要性行為(wei) ,其根本目的不在於(yu) 延續非常態政治,而在於(yu) 通過非常態機製盡快恢複常態政治,恢複根本法下的法律和秩序。


如此看來,此次反港獨單行立法仍然是香港形式法治傳(chuan) 統下的日常立法,盡管具有針對非常情形的意圖和邏輯。此法將成為(wei) 23條立法遲遲無法落實條件下的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立法,符合港獨運動日益升溫條件下的比例原則。當然,如果這一立法不能順利完成或完成後不能在香港順利實施,則麵對毫無法律規製的港獨運動,主權權威必然會(hui) 訴諸更加嚴(yan) 厲的護憲措施,以阻止港獨對國家與(yu) 香港的深切政治傷(shang) 害。


總之,反港獨立法既是針對香港的最可行的國家安全立法,又是對港人反港獨之憲製義(yi) 務的重申與(yu) 法律化,港人應以積極的政治心智從(cong) 容麵對。同時,該法還可有效援助香港愛國愛港力量及沉默的大多數在政治上覺醒和奮起,以香港社會(hui) 固有的法治基礎與(yu) 公民社會(hui) 力量主動抑製港獨,實現切割自救,以維護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根本政治道德前提,以實際的反港獨行動將港人的政治道德與(yu) 社會(hui) 文明灌注入自身所屬之“中國公民”的內(nei) 涵空間。更關(guan) 鍵的是,香港社會(hui) 應共同努力聚焦於(yu) 年中的“政改闖關(guan) ”,在非常時刻以非凡的政治勇氣和智慧拋棄港獨的霧霾迷障。這需要香港社會(hui) 不同政治力量的協作,以表明香港社會(hui) 具有承擔維護統一之底限憲製義(yi) 務的道德感與(yu) 行動能力,亦有最基本的識別敵我、區分民主與(yu) 港獨、厘清自治與(yu) 主權的政治法心智,更表明香港社運麵對港獨懸崖具備切割自救的實際能力。


 

(原載香港《大公報》2015年4月9日,作者係北航高研院講師,著有《香港政改觀察》)  

 

 

 責任編輯:梁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