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繁榮的罪孽與(yu) 企業(ye) 家的犯罪治理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治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五年十二月廿三日戊午
西曆2015年2月11日
在法治反腐向權力的體(ti) 係化和深水區繼續進展之際,《2014年中國企業(ye) 家犯罪(媒體(ti) 樣本)研究報告》(以下簡稱《2014中國企業(ye) 家犯罪報告》)新鮮出爐了。
這是一項持續性的觀察和評估工作,以中國司法統計年度周期(1月1日至12月25日)為(wei) 時間尺度,以中國主流媒體(ti) 、尤其是中國法院網公布之刑事案例為(wei) 數據來源,以與(yu) 企業(ye) 經營有關(guan) 的企業(ye) 家犯罪為(wei) 主題素材,進行了10項犯罪指標和7項犯罪人指標的統計分析。如報告主旨所示,這一評估工作對於(yu) 預防企業(ye) 家犯罪和促進企業(ye) 健康成長意義(yi) 重大。
2014年納入統計範圍的426宗案件構成了一份獨特的司法檔案,全麵、典型地呈現了中國在政治與(yu) 經濟雙重轉軌時期,企業(ye) 家犯罪的基本規律和演變趨勢。這份司法檔案折射出一種“繁榮的罪孽”,將體(ti) 製與(yu) 市場雙重規範進程中,中國企業(ye) 家的商業(ye) 智慧和法律原罪盡行展現。這些企業(ye) 家或為(wei) 國企高管,或為(wei) 民企精英,所處領域又大多為(wei) 中國經濟之要害與(yu) 權力部門,影響深遠。
繁榮者,企業(ye) 家的長袖善舞是中國經濟的原動力之一,我們(men) 不能因為(wei) 其犯罪事實而抹消其經濟貢獻甚至創新的一麵。罪孽者,在國家法製有待健全、市場難言規範、企業(ye) 治理體(ti) 係薄弱和企業(ye) 家倫(lun) 理淡薄的約束性條件下,企業(ye) 家於(yu) 畸形政商關(guan) 係和無限財富貪欲中逐步迷失,侵吞國資,背離責任,自毀家業(ye) ,投機冒險,終至於(yu) 觸犯刑律而鋃鐺入獄。作為(wei) 創造財富的一個(ge) 特殊群體(ti) ,他們(men) 的罪孽盡顯於(yu) 這份年度性的司法檔案。
仔細閱讀報告並翻檢典型案例,我們(men) 會(hui) 發現企業(ye) 家犯罪在更長的改革曆史時段裏的“變”與(yu) “不變”。
中國企業(ye) 家犯罪通常有著獨特的體(ti) 製與(yu) 市場原因,這些構成了某些“不變”的基本因素:第一,資本逐利的普遍人性,這一點馬克思論述得至為(wei) 精當和生動,中國企業(ye) 家不能例外,因此企業(ye) 家犯罪在一般道德評價(jia) 與(yu) 法律評價(jia) 之外,不應忽視普遍人性的一麵;第二,國企高管的監督難題,其權力不受監督,管理體(ti) 製在激勵和約束上存在雙重不足,於(yu) 是造成“59歲現象”,《2014中國企業(ye) 家犯罪報告》亦再次呈現了國企高管犯罪的典型特征;第三,雙軌製與(yu) 畸形政商關(guan) 係,即價(jia) 格雙軌製曾經引發大量腐敗犯罪,如今雖已不存,但所有製雙軌製依舊,國企與(yu) 民企在市場中並不能實現真正的平權競爭(zheng) ,於(yu) 是滋生出嚴(yan) 重而畸形的政商關(guan) 係,加深了民企行賄與(yu) 權力尋租的不良合作;第四,反腐敗是改革總體(ti) 事業(ye) 的重要構成,且呈現出力度不斷加大的態勢,與(yu) 腐敗的惡化呈現出某種對應關(guan) 係,亦隱含牽涉國家治理的深層次改革問題。
當然,2014年的企業(ye) 家犯罪檔案除了因襲上述共同背景外,亦有著階段性特征與(yu) 獨特演變趨勢,這就呈現出了“變”的一麵:第一,國家治理的整體(ti) 法治轉向,對國企高管監督與(yu) 政商關(guan) 係規範進入了一個(ge) 嚴(yan) 格的“法治時代”,顯示出與(yu) 既往企業(ye) 家犯罪治理的不同麵向;第二,新執政集體(ti) 嚴(yan) 厲的反腐舉(ju) 措,對涉及企業(ye) 家的權力腐敗進行多點突破,虎蠅同滅,順藤摸瓜,平定窩案,形成了相對集中於(yu) 2014年的經濟反腐成果,如報告所示,2014年國企高管立案數為(wei) 曆年之最,占前五年的74%;第三,網絡監督與(yu) 社會(hui) 協同,這既是反腐法治體(ti) 係建設麵向社會(hui) 與(yu) 公眾(zhong) 的積極成果,也是媒體(ti) 、社會(hui) 與(yu) 公眾(zhong) 日益自覺加強監督的協同之效;第四,日益廣泛而健全的海外反腐法治體(ti) 係與(yu) 刑事司法合作框架的建立,有助於(yu) 打造反腐的無縫之網;第五,金融領域企業(ye) 家犯罪與(yu) 反腐敗聚焦日益凸顯,以2014年為(wei) 轉折,將成為(wei) 今後反腐敗的重中之重,年初民生銀行行長毛曉峰被查就是信號。
這些企業(ye) 家犯罪的本質在於(yu) 資本逐利,外因是法律漏洞。要改變企業(ye) 家的逐利本質,無異於(yu) 對人性進行徹底改造,要“狠鬥私字一閃念”,但此目標理想而虛空。中國的改革開放,其基本目標在於(yu) 建立一種可與(yu) 西方商業(ye) 文明兼容的市場經濟體(ti) 係,因此在處理財富與(yu) 道德關(guan) 係上不可能照搬傳(chuan) 統的義(yi) 利觀或激進公有觀,而是應本於(yu) 人性的基本規定而保持對財富的坦率而真誠的追求,對競爭(zheng) 秩序的法律管控和有序引導,以及始終對顛覆日常人性與(yu) 市場倫(lun) 理的泛道德主義(yi) 保持警惕和戒備。對企業(ye) 家犯罪的反思不能導向對資本的重新顛覆性的批評,而是應聚焦於(yu) 法治建設和權力製約。 這就要求我們(men) 在企業(ye) 家犯罪治理上堅持商業(ye) 文明的基本取向和法治控製的治理邏輯。我們(men) 大致可以從(cong) 三個(ge) 基本層麵來反思和改進中國企業(ye) 家犯罪治理的基本框架。
第一,適當發掘中國企業(ye) 家的倫(lun) 理道德資源,設定中國企業(ye) 家較為(wei) 健全的財富社會(hui) 目的和社會(hui) 責任感,賦予資本逐利行為(wei) 以必要的內(nei) 在倫(lun) 理屬性,發掘中國源遠流長的“儒商”文化傳(chuan) 統及其現代轉換的可能路徑。資本逐利以自私為(wei) 預設和心理基礎,但這並不意味著毫無內(nei) 在倫(lun) 理約束。沒有任何倫(lun) 理與(yu) 文化屬性的企業(ye) 家,隻能是一群與(yu) 文明無關(guan) 的“遊商”,膽大包天,不負責任。內(nei) 心充盈意義(yi) ,行為(wei) 才有尺度。
第二,建立國有企業(ye) 現代治理製度,實現激勵與(yu) 約束的結構升級。國企高管嚴(yan) 格而言並非單純的企業(ye) 家,其經營行為(wei) 同時具有公務行為(wei) 的屬性,因為(wei) 其經營績效直接關(guan) 聯到國有資產(chan) 的保值增值,以及國家財富的直接物質基礎。國企高管犯罪的最大問題,是激勵有限而約束不足,致使少數高管以權謀私,貪汙腐化,以國有資產(chan) 為(wei) “家產(chan) ”,獨霸一方,係統分割,腐敗自成窩案。因此,國企高管的犯罪治理除了結果意義(yi) 上的刑事追懲之外,在一般預防和過程治理意義(yi) 上,主要是一個(ge) 國企管理製度改革問題,即如何建立透明、充分和規則化的激勵製度以撫其心,同時建立嚴(yan) 格的內(nei) 部治理與(yu) 監督製度以抑其行。
第三,建立更加平等的國企、民企競爭(zheng) 秩序,以法治方式規範政商關(guan) 係,全力遮斷“賄賂庇護型”政商關(guan) 係,並力促其向良性的“法治合作型”轉變。這主要涉及中國民企在法律地位上的提高以及在市場上的平權競爭(zheng) 。《2014中國企業(ye) 家犯罪報告》中關(guan) 於(yu) 民企犯罪類型部分,非法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罪居首。該罪之設立目的固然在於(yu) 規範國家金融秩序,但另一方麵也折射出我國金融體(ti) 係的壟斷程度過高,民間金融創新發展不足,民企融資困境在既定體(ti) 係下難以疏解。無論是要藏富於(yu) 民以公平分享改革成果,還是進一步煥發中國市場經濟的民間創造力以長久支撐經濟質量與(yu) 活力,中國的經濟體(ti) 製改革都應該更加凸顯企業(ye) 平權、規則透明、競爭(zheng) 公平、有序放開等原則。
總之,對《2014中國企業(ye) 家犯罪報告》反映的“繁榮的罪孽”應辯證認知,對症下藥。進一步改革從(cong) 企業(ye) 家倫(lun) 理構成、國企現代治理製度以及法治化的平權競爭(zheng) 與(yu) 政商關(guan) 係切入,當可逐步改善我國企業(ye) 家犯罪治理的嚴(yan) 峻態勢,建立商業(ye) 文明與(yu) 法治文明互動共濟的良性格局。
責任編輯:姚遠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