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本乎聖經”——關(guan) 於(yu) 中國法製傳(chuan) 統的一點思考
作者:邱澎生(香港中文大學教授)
來源:中華讀書(shu) 報
時間:甲午年十一月廿五
西曆2015年1月15日
按:《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44冊(ce) 日前由中華書(shu) 局出版。龍泉司法檔案時間上起鹹豐(feng) 元年,下訖民國三十八年,記錄的訴訟案件超過兩(liang) 萬(wan) 個(ge) ,是目前所知民國時期保存最完整、數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檔案。龍泉司法檔案對於(yu) 中國法製史研究,特別是對於(yu) 了解中國司法從(cong) 傳(chuan) 統到現代的演變具有重要意義(yi) 。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邱澎生先生此文從(cong) 龍泉司法檔案出發,探討了中國古代法治傳(chuan) 統的當代意義(yi) 。
2009年左右,我收到包偉(wei) 民先生的電子郵件,慢慢知道龍泉司法檔案這筆豐(feng) 富史料。而從(cong) 2009年到現在短短五年時間,46冊(ce)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便順利出版,真是很不簡單的事業(ye) 。
我自己是研究明清法製史的,最近趕快惡補了一點民國司法檔案的知識。我翻查張培田與(yu) 梁聰先生主編的《重慶檔案:中華民國司法裁判案例,1914-1948》,頗有些感想。民國出現的“主文、理由、據上論結”的司法文書(shu) 架構確實非常新,而審理民事案件最後一定具體(ti) 授引民法條文,這些寫(xie) 作格式都在在反映了當時中國深受西方近代法律體(ti) 係的直接影響。
但我同時也覺得:在某個(ge) 意義(yi) 上,這些民國司法文書(shu) 恐怕也是有其傳(chuan) 統淵源。何以這麽(me) 說呢?我在看這些民國司法文書(shu) 時,不禁想到:至少從(cong) 明朝以來,當時中國最有名的王肯堂和其父親(qin) 王樵等法律專(zhuan) 家,他們(men) 在學習(xi) 法律時,即勸人一定要能耐煩。他們(men) 強調律例文字其實十分細致精密,你若不能耐煩,甚至是以為(wei) 瑣碎、殘忍而瞧不起它,則為(wei) 官時不僅(jin) 會(hui) 處理不好自已負責的司法業(ye) 務,對不起百姓與(yu) 君王所托,也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王樵曾回憶自已在嘉靖、萬(wan) 曆時於(yu) 刑部做官的經曆。他記錄了當時刑部同僚如何認真研讀法條與(yu) 司法案件,並如何精熟於(yu) 判案。王樵舉(ju) 了羅汝芳的例子。羅汝芳是理學家,平日經常閉目養(yang) 神或是打坐,但刑部同僚遇到解決(jue) 不了的疑難雜案、聚訟不休時,則往往見羅汝芳突然眼睛睜開,雙眼炯炯有神,開始跟大家分析此樁案件的曲折處與(yu) 重點處,讓同事大感佩服。
(《龍泉司法檔案選編》第二輯,44冊(ce) ,中華書(shu) 局出版)
王樵形容的羅汝芳等刑部同僚並非當時特例,這些士大夫官員經常強調惟有耐煩地研讀法律,才能把官做好。而在勸人耐煩讀律的同時,許多明清官員與(yu) 士大夫也開始倡導一種法律的新精神,強調法律的作用,應該是使國家與(yu) 社會(hui) 通往“吉祥”之道。精讀法律與(yu) 熟悉例案,是要保障老百姓的生活,以免發生冤假錯案,進而促成一種“吉祥”安泰的社會(hui) 狀態,故而官員必須要對法律與(yu) 案例耐煩,進而促成社會(hui) “吉祥”。明清時有很多研讀法律的人,他們(men) 慢慢地將法律與(yu) 儒家傳(chuan) 統經典更緊密地結合。清嘉慶年間出版的一本《祥刑經解》便很有代表性。《祥刑經解》的作者汪泩將自己當官從(cong) 事審判工作的多年經驗與(yu) 儒家五經的經文結合起來,對經書(shu) 進行了重新解釋。他認為(wei) 法律的根本精神其實即是來自於(yu) 儒家的神聖經典,故而當時便有官員提出“律例本乎聖經”的主張,這裏的“聖經”指的是儒家的經典。
從(cong) 晚清民國以來,不少人主張傳(chuan) 統中國的法律是不入流的、是專(zhuan) 製政治的產(chan) 物,還有些學者認為(wei) ,相比於(yu) 漢朝與(yu) 唐宋,明清法學水平其實是在倒退。民國時期的法官,固然主要受到西方近代法律的影響,但我們(men) 若把觀察時間拉長,就會(hui) 發現其實在中國曆史上很長一段時間裏都存在一批對於(yu) 法律有熱情、願意細心聆聽法律和案件之間複雜關(guan) 係、希望用法律專(zhuan) 長造福老百姓的官員與(yu) 士大夫,他們(men) 在明清時期的中國用以論證與(yu) 詮釋法律重要性的術語,便叫“祥刑”——法律可以讓社會(hui) 與(yu) 國家通往“仁慈、祥和”之道。
(光緒年間拘票)
這樣一種重視法律與(yu) 社會(hui) 有機互動的精神,我們(men) 若能予以更認真的考慮,則像孔子說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也很有判案的能力,所以才說“聽訟,吾猶人也”。而“必也使無訟乎”則另有深意,並非孔子輕視法律訴訟對百姓生活的必要性。孔子曾區分“禮樂(le) ”和“政刑”對民眾(zhong) 行為(wei) 舉(ju) 止的不同影響力,他認為(wei) “政刑”隻是禁止老百姓不做壞事,但卻沒有真正讓行為(wei) 規範進入民眾(zhong) 的內(nei) 心世界,故而“民免而無恥”。但“禮樂(le) ”的作用則是使民眾(zhong) “有恥且格”,使民眾(zhong) 不僅(jin) 不犯法,更進一步由每個(ge) 人內(nei) 心裏尊重行為(wei) 規範,願意立誌成為(wei) 向往禮樂(le) 之道的士君子。“已欲立而立人,已欲達而達人”,由尊重自已因而尊重別人,內(nei) 心根本不會(hui) 有侵犯他人權益的想法,故而不會(hui) 與(yu) 人爭(zheng) 訟,那才是一種“無訟”的政治境界,也就是“人不獨親(qin) 其親(qin) ,不獨子其子”的“大道之行也”的公天下境界。
簡單地說,如果孔子生在今天,看到西方因為(wei) 尊重人權、保護人權而重視“法律”,不也會(hui) 讚成這種“法律”其實也是一種兼融“禮樂(le) ”和“政刑”兩(liang) 者的政治理想嗎?如何透過西方近代由製度保障人權的法律理念,讓明清士大夫的“法律通吉祥”觀念再進一步發展到孔子“有恥且格”的“大道之行也”政治理想?這或許也是我們(men) 對待民國法製史中“傳(chuan) 統”與(yu) “現代”的一種有意思的觀察視角。
(民國年間私有不動產(chan) 登記證書(shu) )
到了今天,如何讓法律不再隻是孔子批評的“民免而無恥”的外在刑罰?如何提升法律成為(wei) 能使民眾(zhong) “有恥且格”的內(nei) 在規範,不讓法律淪為(wei) 單純壓製各種社會(hui) 衝(chong) 突的工具、而真正成為(wei) 有利民眾(zhong) 彼此尊重的一種內(nei) 在修為(wei) ,在重視自已權利的同時也真心維護別人的權利?這是值得今人思考的。
我想,這種重視人權與(yu) 法律關(guan) 係的理念,應該都能存在於(yu) 儒家“己立立人,己達達人”的修養(yang) 範圍內(nei) ,而且也應該能與(yu) 明清士大夫的“祥刑”理念相互貫通。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來說,民國法製史的研究很能為(wei) 理解近代中國傳(chuan) 統和現代之間的複雜互動關(guan) 係提供一些幫助。同時,中國這樣源遠流長的法製傳(chuan) 統,其實也有可能對人類法律文明的向前發展繼續提供有益的借鑒與(yu) 啟發。
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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