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是如何追究法官錯判責任的
作者:吳鉤
來源:原載於(yu) 《南方都市報》
時間:甲午年十一月初七
西曆2014年12月28日
不管是哪個(ge) 時代的司法係統,都不可能完全、百分之百杜絕錯判。人們(men) 能做到的,唯有通過嚴(yan) 密的司法程序設計,盡最大可能將錯案的發生率減至最低程度;並在發現錯判之後,嚴(yan) 厲追究相關(guan) 法官的責任。
宋仁宗年間,隴州(今陝西隴縣)發生了一起錯案——
先是,隴安縣平民龐仁義(yi) 到縣衙檢控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為(wei) 殺人越貨的劫盜。隴安縣尉(相當縣警察局局長)董元亨立即逮捕了馬文千、高文密等人,移交法院審訊。高文密大概受了刑訊逼供,熬不過來,死於(yu) 獄中。其餘(yu) 四人遂服押認罪。案子經隴州司理院(州法院)複審,判處馬文千等四人死刑。
馬文千之父上訴至隴州,但權領州事的孫濟卻不予受理。經過一係列法定程序之後,馬文千四人被執行了死刑。恰好這個(ge) 時候,鄰近的秦州(今甘肅天水)捕到真盜,司法係統這才發現馬文千等人原來是冤死的。
對隴州馬文千案司法人員的責任追究立即展開。同時,宋仁宗又下詔給冤死者的家庭“賜錢粟”,免三年差役,相當於(yu) 今天的“國家賠償(chang) ”。
為(wei) 維護司法之正義(yi) ,宋王朝已經建成了一套堪稱曆代最周密、詳備的錯案責任追究製度。今天我們(men) 要理解宋朝的這套製度,需先了解兩(liang) 對概念:“故”和“失”;“入罪”和“出罪”。這兩(liang) 對概念經過組合,則代表了四種類型的司法犯罪: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宋人通常也將四者合稱為(wei) “出入人罪”,將追究“出入人罪”法律責任的製度稱為(wei) “出入人罪法”。
故入人罪,乃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將無罪之人判有罪,或將輕罪判為(wei) 重罪;故出人罪則是指司法官故意為(wei) 罪犯開脫,將有罪之人判無罪,或者重罪輕判;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過失,誤將無罪之人入罪,或將罪輕者重判;失出人罪,則是指司法官因為(wei) 失誤,將有罪之人判無罪,或將罪輕之人判重罪。宋朝立法對這四種錯案的責任追究,是有著重大差別的。
對“故入人罪”的錯案責任人,按《宋刑統》,懲罰非常嚴(yan) 厲,分兩(liang) 種情形:一是“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意思是說,如果司法官故意將完全無罪之人判有罪,那麽(me) 一旦案發,受害人所承受的罪刑將還施製造冤案的司法官。譬如一名無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以後冤案若被發現,則故意錯判的法官也將被判死刑。
另一種情形是,“從(cong) 輕入重者,以所剩論”,意思是說,被告人確實有犯罪情節,但司法官故意重判,那麽(me) 法官判決(jue) 的實際刑罰與(yu) 犯人所應承受的法定刑罰之間的那個(ge) 差,就是錯判的法官必須承擔的罪刑,比如法官將一個(ge) 本應發配五百裏外服役的犯人故意判為(wei) 發配一千裏外服役,這額外多出來的“五百裏”,就由被追究責任的法官承擔,換言之,此法官將被判處發配五百裏外服役。
不過,如果一名犯了笞杖刑輕微罪的犯人被故意錯判為(wei) 徒流刑以上,或者一名犯了徒流刑罪的犯人被故意錯判了死刑,將不適用“以所剩論”,而是適用“以全罪論”,對冤案負責的法官必須反坐全部罪刑。
在一種情況下,法官故入人罪的刑事責任可獲減等,那就是錯判尚未執行的情況下。
《宋刑統》對“故出人罪”的問責,大致跟故入人罪差不多,從(cong) 重處罰。一名法官不大可能無緣無故為(wei) 犯人開脫罪行,往往是因為(wei) 法官接受了犯人親(qin) 屬的賄賂,因此,故出人罪的徇私枉法通常還伴隨著貪汙受賄的司法腐敗。宋朝法製相對寬仁,但對官場腐敗則采取“零容忍”的態度,趙翼《廿二史劄記》說,“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cong) 輕減,獨於(yu) 治贓吏最嚴(yan) 。”其他罪行遇上大赦,可以赦免刑罰,惟獨貪汙罪不得赦免。
“失入人罪”由於(yu) 不存在錯判的主觀故意,隻是在司法過程中因為(wei) 失誤而造成錯判,所以盡管也導致無辜者受罪,但法律對失入人罪的責任追究相對要輕於(yu) 對故入人罪的問責。按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的一項立法,凡司法機關(guan) 失入人死罪,如果被處死刑的犯人達到三名,則負首要責任的獄吏“刺配千裏外牢城”;負首要責任的法官“除名”(開除公職)、“編管”(限製人身自由);負次要責任的法官“除名”;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追奪職稱、勒令停職)。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達到兩(liang) 名,則負首要責任的獄吏發配“遠惡處編管”;負首要責任的法官“除名”;負次要責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勒停”(勒令停職)。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隻有一名,負首要責任的獄吏發配“千裏外編管”;負首要責任與(yu) 次要責任的法官“勒停”;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衝(chong) 替”(調離本職)。
以上對法官的處罰“遇赦不原”,即碰上國家大赦,也不給予赦免。失入人罪的經曆還將成為(wei) 他們(men) 仕途履曆的終身汙點,今後的“磨勘、酬獎、轉官”,均受影響。不過,如果被錯判死罪的犯人尚未執行判決(jue) ,相關(guan) 責任人則可以“遞減一等”問責。
另據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年)的一項立法,“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不得“差充法司”。意思是說,如果司法官因過失錯判兩(liang) 個(ge) 人徒罪以上,或者因過失兩(liang) 次錯判一個(ge) 人徒罪以上,將不準再在司法係統內(nei) 任職。
相比之下,宋朝對“失出人罪”的責任追究要輕得多,甚至在很長時間內(nei) 不進行問責。這當然是“與(yu)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寧可違反現行法律,也不冤枉無辜)之司法傳(chuan) 統的體(ti) 現。不過,由於(yu) 對失出人罪的處罰極輕,也可能導致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傾(qing) 向於(yu) 輕縱罪犯,有損司法公正。因此,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年),有臣僚上書(shu) 說:“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常人之情,自擇利害,誰肯公心正法?”這位臣僚建議,法官失出人死罪五名,按失入人死罪一名問責;失出人徒流罪三名,按失入人徒流罪一名問責。朝廷同意了這一建議,“著為(wei) 法”。
但八年後,即元符三年(1100年),刑部的官員又反映說:“祖宗以來,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之間,務盡忠恕”。皇帝從(cong) 之。又恢複了“失出不坐”的慣例。
現在回到隴州“五人冤案”。對造成這一冤案的原審官吏的調查與(yu) 問責,很快有了結果:隴州判官李謹言、推官李廓、司理參軍(jun) 嚴(yan) 九齡(均為(wei) 隴州的法官)、隴安縣尉董元亨,對五人冤案負直接責任,一並開除公職,發配到廣州服役;隴州司理院的獄吏被杖脊,刺配沙門島;隴安縣獄吏被刺配廣南牢城;對冤案負有連帶責任的權州事孫濟,被貶到煙瘴之地雷州當一名參軍(jun) 。
此時,正好遇上國家大赦,但宋仁宗還是沒有赦免孫濟等人之罪責,按當時的“失入人罪”問責製度嚴(yan) 懲了錯案責任人。仁宗皇帝又給諸州縣下了一道詔書(shu) ,申明自今往以,法官鞫獄,“苟或枉濫,必罰無赦”。
責任編輯:姚遠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